品牌关系谱的定义 由最具备概念创造能力的品牌战略权威大卫·艾克教授所提出的"品牌关系谱"业已成为品牌战略尤其是品牌组合战略中最为重要的工具之一,没有这个工具的帮助我们很难规划和实施科学的品牌战略尤其是品牌组合战略。 所谓的品牌关系谱是指产品角色的定位,是指在不同环境下对产品进行品牌定义的方法。品牌关系谱反映了在战略的执行中以及最终在顾客的心目中品牌被相互分离的程度,隔离程度的不同体现了定位方法的不同,由此涉及到4个基本关系定位和9个次级关系定位,这些关系定位的连续体在整体上就构成了品牌关系谱。 品牌关系谱的四个定位 1.品牌关系谱的第一个基本关系定位是单一品牌,它包括两个次级关系:相同识别和不同识别。 2.品牌关系谱的第二个基本关系定位是主副品牌,它包括两个次级关系:主品牌驱动和联合驱动。 3.品牌关系谱的第三个基本关系定位是背书品牌,它包括三个次级关系:强势背书、关联名称和象征背书。 4.品牌关系谱的第四个基本关系定位是多品牌,它包括两个次级关系:影子关联和互不关联。 品牌关系谱的基本内容 品牌关系谱上的位置不仅反映了品牌之间独立程度的高低,也反映了发挥品牌驱动者作用的大小,还反映了品牌范围的宽窄。 1.四个基本品牌关系和9个次级品牌关系意味着不同的品牌独立性,在单一品牌中,描述语品牌基本没有独立的价值;在主副品牌中,副品牌不可能远离主品牌的识别;在背书品牌中,被背书品牌只受背书品牌很小的影响;在多品牌中,品牌则完全独立于其它品牌。 2.四个基本品牌关系和9个次级品牌关系意味着不同的品牌驱动者作用,在单一品牌中,主品牌是驱动者,而描述语品牌几乎没有驱动作用;在主副品牌中,副品牌与主品牌分享驱动角色,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斗不可能超过主品牌的驱动者作用;在背书品牌中,被背书品牌是驱动者,而背书品牌则扮演次要的驱动角色;在多品牌中,每个品牌都独立完整地扮演着驱动者角色。 3.四个基本品牌关系和9个次级品牌关系意味着不同的品牌范围,在单一品牌中,品牌将横跨不同的产品市场类别;在主副品牌中,主品牌将在副品牌的帮助下覆盖不同的类别环境;在背书品牌中,背书品牌将依靠被背书品牌来影响多个领域;在多品牌中,品牌只针对特定的细分市场。 品牌关系谱的意义 1.能够解决有冲突的品牌战略,如果现有的品牌战略将不利于新业务的开展,或者新业务的开展将不利于现有的品牌战略,那么品牌战略管理者就可以在品牌关系谱上选择不同的定位将其隔离开来。 2.能够在利用现有品牌资产和创建新的品牌资产之间取得平衡,有的时候品牌战略管理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品牌资产来支持未来的经营战略,有的时候品牌战略管理者又需要创造新的的品牌资产来支持未来的经营战略,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品牌关系谱上选择合适的定位来予以平衡。 3.能够协调对机会和成本的考量,为了抓住机会可能需要创造新的品牌,但创造新的品牌则将是极其昂贵的;为了降低成本可能需要保持现有的品牌,但现有的品牌未必适合于对机会的把握,这时品牌战略管理者就可以利用品牌关系谱的帮助来协调这两方面的考虑。 狭义品牌关系谱的缺失 尽管大卫艾克教授所积极提倡的品牌关系谱的确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对品牌组合战略的规划和实施有巨大的推动力,以致于很多人把品牌关系谱理解为就是品牌组合战略,把4个基本品牌关系和9个次级品牌关系理解为就是4种基本战略和9种次级战略。这种看法当然是错误的,因为品牌组合战略的内容除了产品角色之外,还有组合角色、组合逻辑、品牌范围、视觉组合等方面的内容,但从而也能看出品牌关系谱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影响力。 然而上述的品牌关系谱实际上不过只是"狭义品牌关系谱",狭义品牌关系谱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1.无法很好地解释产品角色定义中非产品性品牌的地位,我们知道在产品角色中除了主品牌、被担保品牌、副品牌、担保品牌、描述语品牌之外,还有品牌化的差异点和活力点,品牌化的差异点和活力点有时是一项技术,如卡迪拉克的onstar system;有时是一种成分,如northface的goretex面料;有时是一类服务,如联合航空的mileage plus前程万里特惠计划;有时是人,如耐克的乔丹和泰格伍兹。这些品牌化的差异点和活力点虽然扮演着驱动者角色对定义产品极其重要,但由于它们并非产品性的品牌,所以根本就未纳入现有的品牌关系谱中,也很难确定归属于哪种基本品牌关系和次级品牌关系,如chevron汽油的techron配方,你说它是副品牌还是背书品牌,似是非是其实都不是。大卫艾克曾经批评品牌树模型不如品牌网模型能容纳非产品性品牌,但他的品牌关系谱却在同样的地方跌倒,一声叹息! 2.无法很好地处理来自于外部的品牌在品牌关系谱上的位置,我们知道品牌战略管理不仅要求管理企业内部的品牌,也要求管理企业外部的关系品牌;品牌组合不仅包括自主创建的品牌,也包括并购和联盟取得的品牌,更包括通过授权获得的品牌。这些来自于外部的品牌在很多时候同样也很难确定归属于哪种基本品牌关系和次级品牌关系,如L L BEAN冬季运动手套拥有GORE-TEX防水透气衬垫、HOLLOFILⅡ隔缘层、THINSULATE保暖背套、ANTRON外皮和VELCRO可调整搭扣等外部品牌,我们很难给这些品牌在现有的品牌关系谱上安排合适的位置。 3.品牌关系谱中有些品牌关系存在逻辑混乱、经不起推敲的漏洞,最明显的漏洞是"主副品牌"的次级关系"联合驱动",既然两个品牌在驱动者作用的发挥上是并驾齐驱的,对顾客而言其体验价值也是同等重要的,那么凭什么说这是主品牌而那则是副品牌?另外联合品牌也很难归属到"主副品牌"中去,比如sony ericsson、美航花旗维萨信用卡就很难确定谁是主品牌谁是副品牌,这些漏洞表明了现有的品牌关系谱不够完整,需要加以扩充以解释日益复杂的品牌关系。 广义品牌关系谱 广义品牌关系谱能够容纳所有的品牌化要素而不仅限于产品性品牌,广义品牌关系谱能够定位所有来源的品牌而不仅限于自主品牌和自有品牌,广义品牌关系谱能够定义所有的产品角色而不仅限于狭义关系谱所定义的角色。 与前面所提及的狭义品牌关系谱不同,广义品牌关系谱包括5个基本关系定位和11个次级关系定位: 1.单一品牌的基本架构 单一品牌是指所有的业务环境都共用一个相同的品牌,通过“主品牌+描述语”的方式来定义所有的业务和产品。 单一品牌是广义品牌关系谱中品牌之间分离程度最低的一种定位,在单一品牌架构的品牌组合中,品牌之间的独立性几乎不存在,主品牌在所有的领域都发挥着绝对的驱动者作用,描述语品牌几乎没有任何驱动力,也不影响到对主品牌的认知。 维珍公司的品牌组合就是单一品牌架构的典型,维珍做为主品牌覆盖了所有的经营领域:从唱片到传媒、从化妆品到饮料、从服饰到铁路,从航空到财金,从婚纱到电信,从博彩到火箭,甚至还有避孕套。 单一品牌包括两个次级架构:相同识别和不同识别。 2.主副品牌的基本架构 主副品牌是指所有的业务环境在共用一个主品牌的情况下,通过另外的副品牌来增加和改变主品牌的联想以适应不同的类别环境。主副品牌不仅明朗了同一来源,而且还强调了品牌之间亲密关系。 主副品牌是广义品牌关系谱中品牌之间分离程度较低的一种定位,在主副品牌架构的品牌组合中,产品品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独立性,主品牌在所有的领域都发挥着基本的驱动者作用,副品牌也有一定程度的驱动力,其品牌识别能够影响到对主品牌的认知。 索尼公司的品牌组合就是主副品牌架构的典型,SONY拥有walkman、vaio、PSP等一系列强大的副品牌,这些副品牌为SONY创造了源源不断的差异和活力,使得索尼经常性地成为潮流的驱动者,这些副品牌的驱动力量是如此的强大,以致于到了最后都发展成了主品牌,而SONY则慢慢地退到了背书者的位置。 主副品牌包括两个次级架构:主品牌驱动和强势副品牌。 3.联合品牌的基本架构 联合品牌是指两个以上的品牌由于某种互补性的需要结合在一起,通过品牌识别和资产合作的方式来定义业务和产品。 联合品牌是广义品牌关系谱中品牌之间分离程度处于中间值的一种定位,在联合品牌架构的品牌组合中,品牌之间是半独立的状态,联合品牌中各组成品牌在驱动者作用上面难分高下,各组成品牌之间强烈地相互影响。 SONY ERICSSON是联合品牌架构的典型,在这个联合品牌形成之前,索尼在手机行业毫无影响力只是一个跑龙套的小角色,而爱立信也糊里糊涂地不断在走下坡路,双方面临的前景都是一片黯淡毫无指望。然而形成合作品牌之后一幕咸鱼翻身就生猛上演了,索爱居然就能大踏步走进了一线品牌的行列,大大方方地把银子赚得盆满钵满,搞得老牌的巨头MOTOROLA和NOKIA也得侧目而视心向往之。原因何在?索爱这个联合品牌结合了爱立信在通信技术方面的声誉和索尼在创新和个性上的追求,品牌联合不仅创造了极强的品牌资产优势而且打造了延伸性的品牌平台,所以我们后来又看到walkman(原随身听品牌)和cybershot(原数码相机品牌)在联合品牌平台的保护下相继被引进到了手机领域。 联合品牌包括两个次级架构:合作主品牌和要素联合。 4.背书品牌的基本架构 背书品牌( Endorsed Brand)指出现在一个产品品牌与服务品牌背后的支持性品牌。 背书品牌有时候叫做父母品牌(Parent Brand),而背书的叫做子品牌(Son Brand)。 三九药业的产品品牌都由"999"品牌背书,而且这种背书是强烈的、统治性的。具体表现为在产品品牌前面冠以背书品牌(口头上和视觉上):三九胃泰、999感冒灵、999皮炎平、999帕夫林、999汉莎创口贴。同样的情况还有海王药业的产品:海王金樽、海王银得菲。 背书品牌包括:强势背书、关联名称和象征背书。 5.独立品牌的基本架构 独立品牌包括影子关联和互不关联。
含税价格 目录 1、 什么是含税价格 2、 相关条目 含税价格(price including tax) 什么是含税价格 ...... 含税价格是包含税金在内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价格。它是采用较多的一种计税价格。用公式表示为: 含税价格=成本+利润+税金 含税价格中的税金是在企业为产品或劳务定价时,事先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并将其嵌入价格之中的。当产品或劳务销售取得销售收入后,国家一般以含税价格为计税基础,含税价格乘以税率即为应纳税金。若作为计税基础的价格应该含税而实际并未含税时,应按一定方法组成含税价格。假如一种商品或劳务是以含税价格对外销售或提供,则取得该商品或劳务销售收入的企业或个人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包含在销售价格中的税金就一同实现了,该税金就应及时交给税务机关。 相关条目 计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
品牌关系的形成 随着市场态势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顾客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和话语权。市场性质的转变导致以交易为特征的传统营销理论被以维系顾客关系、获取顾客资产为中心的关系营销理论所代替,Philip Kotler称之为“营销学研究范式的转变”。关系营销的实质是组织通过营销战略规划及实施以获得、建立和维持与顾客紧密的长期关系。品牌关系理论是品牌研究的最新阶段,是关系营销理论在品牌层面上的应用。品牌关系理论的产生背景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1.顾客对品牌需求层次的提高 品牌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标志符号,它具有更复杂的内涵。Kotler认为,一个品牌具有六层含义,即属性、利益、价值、文化、个性和使用者。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层次具有递进性,对品牌的需求亦如此。随着品牌竞争的加剧,顾客对品牌的需求不止局限于属性、利益层次,而是追求品牌所特有的价值、文化和个性,追求品牌的情感内涵。同样,企业对品牌的发展也应定位在更高层次上,在Kunde设计的品牌精神(Brand Religion)模型中,品牌的发展被划分为产品、品牌概念、公司理念、品牌文化和品牌精神五个阶段,其中品牌文化和品牌精神是品牌发展的最高阶段,即“品牌天堂”阶段。 2.企业经营理念的转变 交易营销视角下,企业认为在供需价值链所提供的价值一定的条件下,消费者获得的价值越多意味着企业得到的价值越少。但关系营销将重点放在企业和消费者整个供应链体系的价值的提高上,而不是一定数量价值的不同比例分割。企业不再将消费者视为价值争夺的对立面,而是通过与其建立一种相互信任、依赖的合作关系来提升价值,共同获利。这要求企业以“共赢”观念而非“零和博弈”观念来处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品牌关系模型分析 1.狭义品牌关系模型 狭义的品牌关系是指消费者对品牌的态度和品牌对消费者态度之间的相互作用。这种互动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品牌通过定位战略形成品牌个性展示在消费者面前,此时品牌为客观品牌;另一方面,消费者对品牌个性会形成自己的态度,即消费者如何看待品牌,称为主观品牌。因此,狭义的品牌关系也即主观品牌和客观品牌之间的相互作用。狭义品牌关系模型揭示了基于企业视角与基于消费者视角的品牌之间差异性的存在,突出了品牌的两面性(即主观性与客观性)。通过该模型可以认识到,企业要想塑造理想的品牌关系,必须达到主观品牌与客观品牌的统一。 2.广义品牌关系模型 从广义角度看,品牌关系扩大到不同品牌与不同消费者之间的相互作用 。假如市场上有互相竞争的品牌A(对应消费者1)与品牌B(对应消费者2),狭义品牌关系模型只关注品牌A与消费者1、品牌B与消费者2之间的关系,而广义品牌关系模型则还注重研究以下主体之间的关系:品牌A与品牌B之间;品牌A与消费者2之间;品牌B与消费者1之间;消费者1与消费者2之间等。因此,广义品牌关系模型不仅考虑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同时还考虑品牌与品牌、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这为研究品牌生态系统内品牌间的博弈与共生现象、品牌社区(brand community)内消费者间的互动奠定了理论基础。 3.品牌关系动态模型 在Foumier的品牌关系模型中,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被划分为六个阶段,即注意、了解、共生、相伴、分裂和复合。该模型以消费者与品牌的接触过程为线索,表述了在不同阶段消费者与品牌之间的关系状态,突出了品牌关系发展的逻辑流程。品牌关系经“注意—— 了解”的认识过程,通过消费者和品牌之间的接触,消费者了解品牌个性,若消费者愿意与品牌继续增进情感,就能达到“共生”、“相伴”阶段,即品牌成为消费者生活中的一部分。但消费者和品牌之间的沟通也可能失败,出现“分裂”状态,这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 第一,品牌个性与消费者认知发生冲突,以至在“了解”阶段出现认知“分裂”。 第二,在“相伴”或“共生”阶段,由于公司危机造成对品牌形象的严重损害,导致消费者不愿继续保持原有的品牌情感。品牌关系出现“分裂”时,公司若积极采取危机管理策略,主动修复品牌关系,则品牌关系可以“复合”,重新回到“相伴”或“共生”状态。 品牌关系模型的发展 上述品牌关系理论分别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阐释品牌关系的内涵,对品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但由于其抽象性,对企业如何创建并维持良好的品牌关系缺乏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以品牌与消费者接触过程中消费者的感受为主线,以品牌发展历程为副线创建了新的品牌关系模型(如图),在企业和消费者两个层面上将品牌关系阶段细化,为企业进行有效的品牌关系管理提供了建议。该模型共有四个关系主体,即企业、消费者、产品和品牌,在品牌关系形成过程中,这四个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图中左框表示以企业为主导进行的有关营销活动,包括设立品牌标志、品牌定位、塑造品牌个性等不同阶段。右框描述了消费者与品牌接触中的不同阶段。在新模型中,品牌关系的形成细分为“品牌定位一品牌个性(形成)一品牌认知一品牌态度(形成)一品牌情感(形成)一品牌忠诚(形成)”六个阶段,企业建立和发展良好的品牌关系,必须界定清楚这六个阶段的含义及相互间的逻辑关系,并为每一阶段制定周密的营销战略和保障计划,只有这样才能收获品牌关系计划的果实——高的顾客终身价值(Customer Lifetime Value)。 1.品牌定位是品牌关系发展的基石 Ries和Trout认为:“定位始于产品,一件商品、一项服务、一个机构或者一个人??定位并非对产品本身做什么行动,而是要针对潜在顾客的心理采取行动,以在顾客心目中确定一个适当的位置” 。根据该理论,在品牌关系发展中,可以基于顾客心理认知的差异化而非产品功能差异化来进行定位。在进行品牌定位时,可以依据营销理论中的STP战略(Segmenting市场细分—lTargeting目标市场一P0siti0-ning定位选择)进行规划实施。 2.品牌个性是品牌关系发展的平台 David Aaker认为,品牌和人一样也具有不同的身份和个性,即品牌个性(Brand personality)。研究发现,品牌个性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如消费者喜爱的品牌往往与消费者的自我观念(Self—ima.ges)相一致,而且消费者对品牌的喜爱又会反过来加强自我观念。根据Keller的观点,品牌个性能为消费者提供象征性的或自我表达的功能 ]。因此,品牌关系的质量取决于品牌个性与消费者个性的吻合程度,品牌个性是发展品牌关系基础的平台,只有搭建好这个平台,才能进一步发展消费者与品牌之间的深层次关系。 3.品牌认知是品牌与消费者相识的过程 根据消费行为理论,顾客对产品或品牌的认知会直接影响其购买行为。品牌认知是消费者、产品功能和品牌个性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在品牌认知阶段,品牌在与消费者的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企业把品牌塑造成“虚拟人”,并以产品为载体向消费者展示“品牌是谁,品牌是哪类‘人’(品牌个性),品牌能为消费者带来什么(利益)”。为了发展良好的品牌关系,企业需要通过采用适当的整合营销传播策略来推动品牌认知过程的完成。 4.品牌态度是目标市场细分的依据 关于态度(Attitude)的定义有许多种,在营销学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定义为态度即人们对对象的好的或不好的感觉,态度实际上是消费者通过对产品或品牌的认知而产生的一种评价。品牌态度可以作为企业进行市场细分的变量,以便对持不同品牌态度的消费者采取差异化营销策略。 5.品牌情感的建立与维持是品牌关系发展的关键 品牌情感具有主观性,是在品牌个性与消费者相关联后产生的,不同的消费者个体对同一品牌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品牌情感。品牌情感会降低消费者对品牌功能利益的敏感程度,同时,也提高了顾客的品牌转换成本,高的品牌情感是形成品牌忠诚的基础。 6.品牌忠诚是品牌关系发展的最高阶段 在品牌忠诚阶段,品牌和消费者就像亲密的朋友,品牌成为消费者生命中的一部分。消费者从品牌获取的利益不仅仅是一件产品,更是一种精神、一种体验或是一段回忆。这种感觉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的,它满足了顾客对情感利益的需求。品牌忠诚可使企业获得顾客终身价值、降低企业的市场交易成本,并对竞争对手的挑战产生免疫力。 品牌关系模型的营销实践意义 1.品牌关系的塑造要与消费者、产品功能、企业形象相协调 首先,品牌个性与消费者之间要存在关联。品牌个性需要传达目标消费者的心声,这样,消费者在与品牌接触的过程中才可能产生品牌情感,进而形成稳定的品牌关系。 其次,产品核心竞争力要与品牌个性互补。若品牌个性诉求点与产品核心竞争力脱节,同行中其他企业便会很容易模仿相同的品牌定位,最终造成品牌之间竞争的加剧及品牌个性的模糊。 第三,企业形象要能容纳品牌个性。 2.应重视品牌“软因素” 提高情感利益在品牌整体价值中的比重 品牌可以提供给消费者的利益包括产品功能利益、自我表达利益和情感利益等。品牌带给不同消费者以不同的价值,它为品牌认知消费者提供产品功能利益,为品牌态度消费者提供自我表达利益和情感利益。从成本利润理论角度分析,品牌为消费者提供情感利益是在没有增加企业成本的前提下,使消费者获得更多的利益价值,因此可以实现企业和消费者的双赢。 3.应及时对可能出现的品牌分裂现象采取补救措施 首先,企业要防止品牌个性的淡化或转移。当品牌个性发生变动时,若处理不当,会被原有目标市场视为对自身的一种“抛弃”,进而影响顾客忠诚度,因此,品牌个性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稳定性。 其次,当品牌关系发生危机时,企业应采取积极公关策略变被动为主动。好的公关策略不但不会伤害品牌与消费者的情感,反而会使品牌情感得到进一步加强。否则若处理不当,将会导致品牌关系进入“分裂”阶段。 4.创建品牌社区为消费者提供互动的平台 企业要重视以品牌为媒介的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联。根据Muniz&Guinn的品牌社区理论,构建恰当的品牌社区可以提高顾客的品牌忠诚度。企业创建品牌社区可使核心消费者(品牌忠诚消费者)与潜在消费者(品牌认知消费者)充分接触,加速品牌的扩散速度。另外,在沟通过程中,消费者之间会形成以品牌为基础的联系纽带,通过这种消费者间的广义品牌关系网络媒介的联结,品牌关系整体质量会得以提升,品牌忠诚度会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加强。 5.用动态的观点对品牌关系进行管理 根据奥美公司(O&M)的研究发现,品牌在与消费者的关系中可以扮演五种重要角色——品质、地位、奖赏、自我表达和感受。即品牌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针对不同的目标顾客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品牌在产品功能角色阶段的重点是塑造清晰的品牌个性,品牌在自我表达角色阶段的重点是寻找恰当渠道来增强品牌个性与消费者之间的认同感。对企业而言,在品牌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企业应根据品牌角色的转变采用差异化的品牌管理策略。 另外,不同的顾客对品牌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如有的顾客注重品牌的属性、功能利益,而有的顾客侧重于品牌的个性、文化及情感利益。因此,企业也应在管理品牌关系过程中对顾客进行细分,根据顾客的差异化需求而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上述两点决定了即使在相对稳定的营销环境中,企业仍要用动态的观点对品牌关系进行管理。
布鲁塞尔估价定义 目录 1、 什么是布鲁塞尔估价定义 2、 布鲁塞尔估价定义的原则 3、 布鲁塞尔估价的定义 4、 布鲁塞尔估价定义的作用 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russels Definition of Value,BDV) 什么是布鲁塞尔估价定义 ...... 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之一,指经欧洲国家海关同盟研究,由34个国家于1950年在布鲁塞尔签署的《海关商品估价公约》。当今国际上两大估价制度之一,仍为不少国家所采用。 该协议给海关估价做了定义,被称为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它规定海关应以进口货物的“正常价格”(Normal Price)作为估价的依据,这种估价方法除当时34个缔约国外,曾为另外67个国家和地区采用。 虽然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已发展成为一个符合逻辑的估价制度,但它也存在着不足之处;非凡是由于美、加等国的拒绝采用,使其适用区域范围受到了限制。现在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已逐渐被估价法规所替代。 由于迄今仍有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估价方法采用布鲁塞尔估价定义,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限制,因此,经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仍会有一部分国家以布鲁塞尔估价定义作为本国的海关估价规定。 布鲁塞尔估价定义的原则 它是在关贸总协定第7条估价原则基础上由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主持制定的,是第1条估价原则的具体化和标准化,于1953年7月28日生效。布鲁塞尔估价定义以价格的抽象概念为基础,引人“正常价格”作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保护进口商人的正当利益,避免非公平竞争、武断治理和逃避监管之类的情况发生,方便治理。 正常价格是指在进口国港口或交货地区,于交纳关税时,在卖方与买方相互独立的公开市场上,任何买主都可能买到这种商品的的正常价格。价格中所包括的费用内容以及影响价格水平的因素和条件,都在公约的附件中加以规定和解释,基本精神是要符合“正常”原则。 在同时,同地,同一情况的条件下,几个不同商人进口同样商品,其完税价格只能有一个“正常价格”,海关认为商人申报的货物价格符合价格定义的“正常价格”时,才接受其为估价的依据,否则需由海关估定一个“正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的依据,布鲁塞尔估价定义是按到岸价格为标准制订的。 这个估价定义是一种理论的、抽象的价格定义,它的核心在于正常价格这个概念,也就是说,海关确定完税价格时,所使用的价格并不一定是货物的实际售价。因此有人称它为“抽象概念的到岸价格” (Notional Concept of CIF Value)。 布鲁塞尔估价的定义 根据这个定义,只有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价格才能作为海关估价所接受的价格,这三个条件是:①必须是货物正式销售的价格;②价格是在充分竞争的公开市场上形成的;③买卖双方没有非凡经济关系。 1.“正式销售”的概念 销售是指一种商业销售,在海关估价定义这个特定的范畴中,它有两个含义: 一是指与进口货物有关的销售,假如与进口货物无关,也就是说不是作为向进口国出口的货物的价格,因而不具备正常价格的条件; 二是指该价格涉及的货物是在进口国正式进口的货物,因此,非凡贸易形式的进口货物(寄售货物、保税货物等)和不发生实际支付的货物(样品、保修零件、礼品),其价格都不具备正常价格的条件。 2.“充分竞争”的概念 所谓“充分竞争”的市场,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有两个含义: ①它是一个由供求关系支配的市场,市场上有许多自由的买方和卖方,有关货物的供给在两起以上; ②买卖双方之间绝对不存在任何抑制竞争的义务、协议和惯例。 据此,垄断的或已被分割占据的市场不具备充分竞争的条件。 3.“非凡经济关系”的概念 所谓非凡经济关系是指除买卖双方销售关系以外的其他经济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有可能影响买卖双方的贸易。 按《估价公约》附件一第二条第2款规定,假如两者之一直接或间接地在对方企业或财产中占有股份,或者两者在某一个或若干个企业财产中共同占有股分,或第三者在两者的企业财产中均占有股份,那么,两者则应视为有非凡经济关系,非凡经济关系具体形式为买卖双方行政治理、业务经营和财政金融依附关系。 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为母子公司的关系、买卖双方的亲属关系以及买方为卖方独家代理的关系等等。 布鲁塞尔估价定义的作用 《估价公约》所确立的价格是一项正常竞争的价格,因此,它在对待商业水平这个问题上也像对待数量一样,没有规定估价的标准商业水平,答应商业水平对价格影响的存在。它要求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时,必须充分考虑商业水平这一因素,以被估货物销售的实际水平为标准。 假如一项进口销售符合公开市场的条件,完税价格就应按这一销售所处的商业水平上所达成的价格估定。 按照《估价公约》第一条的规定,“正常价格”的销售是一项把交货地确定在进口国进口口岸的销售。 换言之,“正常价格”是卖方和买方在进口国进口口岸的交货地点上可能达成的价格。按照这一规定,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或输往其他第三国的价格均不在“正常价格”范围之内。 由于《估价公约》把确定“正常价格”的地点规定在卖方向买方交货的进口国进口口岸上,这样,凡是发生在进口口岸以前一切成本和费用,都应包括在“正常价格”之中。这类成本和费用或是与交付货物有关,或是与货物的销售有关。 下列各项成本和费用属于这一范围: 运输费和保险费; 佣金和经纪费; 装货费; 包装成本,包括材料和劳务两部分; 签发进口有关证书的费用,如签发原产地证书费用等; 发生在进口国以外的税捐。这主要是指出口国的税捐,假如这种税捐在货物出口时得到退还,则不能作为“正常价格”的一部分。 上述所列六项成本和费用并不代表所有与交付货物或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成本和费用。进口国海关在确定“正常价格”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哪些成本和费用应加入完税价格,既要防止遗漏,又要注重不能重复计算。 但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估价公约》所确立的地点概念与到岸价格的条件是相一致的。因此可以说,《估价公约》是以到岸价格作为估价基础的。
什么是品牌使用者决策 品牌使用者决策又称,品牌归属决策是指厂商在决定给其产品规定品牌之后,下一步需要决定如何使用该品牌。是决定用本企业(制造商本身)的牌号,还是用经销商的牌号,或者是一部分产品用本企业的牌号,另一部分产品用经销商的牌号的决策。即决定使用制造商的,或是销售商的,或是部分使用经销商,其余使用制造商的品牌,一般来说,品牌在消费者心中代表一种信用,只有企业方面它才是涉及工业产权,品牌设置费用等的符号;对于企业来说,选择什么品牌完成取决于市场中消费者的倾向,达到最有利的促销目的。 品牌使用者决策分类 一、 制造商品牌决策 该策略又称生产者品牌、全国性品牌,大多数厂商都创立自己的品牌,并使用自己的品牌组织产品销售。那些享有盛誉的制造商还可以将其著名品牌租借给别人使用,收取一定比例的特许使用费。 二、 中间商品牌决策 制造商将其产品大批量卖给中间商,中间商利用自己的品牌将产品转卖出去,又称私人品牌。 中间商使用自己的品牌可以带来以下利益: 1、 可以更好的控制产品价格,乃至供应商; 2、 可以降低进货成本,歼敌价格,提高竞争力,提高利润。 但使用私人品牌,中间商也必须付出代价: 1、 花费更多的前来作广告。宣传其品牌; 2、 中间商必须大批量订货,因而必须大量资金占用在商品库存上,承担巨大的存活风险。 三、 混合决策 制造商也可以决定部分产品采用自己的品牌,有些产品采用中间商的品牌。 在现代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制造商品牌与中间刚品牌之间也会发生竞争,这就是所谓的品牌战。在这种对抗中,中间商拥有许多优势: 1、 零售业的营业面积有限,因此,许多制造商特别是新制造商和小型制造商难以利用其品牌打入零售市场; 2、 虽然消费者都清楚,私人品牌出售的商品通常都是大型制造商的产品,但是,由于中间商特别注意保持其私人品牌的质量,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3、 中间商品牌的价格通常定的比制造商品牌要低,因此能够迎合许多计较价格高低的消费者,特别是在通货膨胀时期; 4、 大型零售商把自己的品牌陈列在商店醒目的地方,而且会妥善保管。 确定品牌归属的方式 制造商可有三种选择: 1、采用自己的制造商品牌(又称全国品牌) 2、将产品出售给中间商,又中间商套上他们自己的品牌,这称为私人品牌(又称经销商品牌、中间商品牌或分销商品牌) 3、一部分用制造商品牌,一部分用私人品牌。 制造商可以付钱“租用”有名的品牌,即付商标专利费购买品牌名称。付了商标专利费之后,就可使用有其他制造商事先建立的名字或标志,或家喻户晓的名人的名字,或流行电影及书刊上所塑造的人物。以上的任何一种都可提供给制造商的产品一个现成且受欢迎的牌名。一般的,销售儿童玩具、游戏器材、食品和其他产品的厂商会较广泛的租用热门的品牌或图案。 专利授权的最新方式为品牌延伸(brand-extension),也就是租用在某类产品上已经成功的品牌,用于其他相关的产品种类。
非继续性合同 目录 1、什么是非继续性合同 2、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的效力 3、相关条目 什么是非继续性合同...... 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即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如买卖、赠与、承揽等合同。 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的效力 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非继续性合同作为解除的标的,为解除有溯及力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性,还要受其他因素制约,主要受违约解除的法律性质决定。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守约方的一种救济方法。违约解除有溯及力与这一性质相符合。 首先,守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他有利。有溯及力的解除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在当事人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时,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该义务以恢复给付的原状为目的,其范围应该以给付人履行时所支出的价值额为标准,受领人因此获得利益与否,在所不问。因此,在守约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其债务时,恢复原状显然能在数量上保证他获得全部返还。即使是违约方获得的给付已经减少或者全部丧失,也不能免除返还的义务。更重要的是,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在返还给付的效果强弱上也有利于守约方。因为我国法律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的理论,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直接取决于债权合同的效力,而不由物权合同的生效所决定。这样,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就使给付物的所有权重归于给付人,他可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由于所有权的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所以在受领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给付人最容易得到给付物的返还。在这里,给付人正是守约方,如果违约解除无溯及力,就不能周到地保护守约方。原因在于,无溯及力时,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当得利的返还,往往以受领方的现存利益为限,受领方取得的给付因意外事故减少或不复存在,就不负返还义务。加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普通债权,在违约方(受领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守约方(给付人)可能在实际上得不到给付的全部返还。 因为违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反而违约的情况,基本上属于不完全履行,并且主要是质的不完全履行,如标的物有瑕疵等。在这种情况下,有瑕疵的标的物返还给违约方,对守约方才有利。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原因在于,无溯及力时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计算通常是差额计算法,是违约方和非违约方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这样,在双方都有所履行时,只是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的返还,而不是两种给付各自全部的返还。也就是说,守约方可能仍然要继续受领有瑕疵的标的物,这对他毫无用处。而在违约解除有溯及力时,才能按恢复原状制度,由守约方把已受领的有瑕疵的标的物返还给违约方。 第三,在当事人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双方都不愿意返还给付的情况下,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并不妨碍当事人的要求得到满足。解除有溯及力在本质上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而恢复原状意味着当事人的给付都要各自分别返还,尽管双方都不愿意如此解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妨允许当事人放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是各自分别返还给付,只是返还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 第四,违约解除有溯及力时,增加的返还费用,应由违约方负担,对守约方没有损害。《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也就是说,守约方主张解除合同时,仍然有权要求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在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时,守约方由于返还给付而支出的费用,是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一部分,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第五,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取得最佳的宏观经济效益利多弊少。在我国,看一项法律制度或法理应否存在,必须考虑其是否有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益者应予承认,有害者应予否定或限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基本上属于前者。其一,受领方不需要的给付,不返还给付人,照样不会产生经济效益。其二,当事人双方均不愿意返还给付时,通过放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可以如愿以偿,这为有效地利用标的物,创造使用价值提供了前提。 相关条目 继续性合同
什么是品牌带动论 品牌或名牌的锻造,对产品销售、企业经营、企业扩张都有一种带动效应,这就是国际上所谓的“品牌带动论” 名牌的带动效应是指名牌产品对企业发展的拉动,名牌企业对城市经济、地区经济、甚至国家经济的带动作用。名牌的带动效应也可称作为龙头效应,名牌产品或企业像龙头一样带动着企业的发展,地区经济的增长。一个企业有了名牌产品,就可能优化企业内部资源,使资源充分利用,发挥最大的效用,同时积蓄力量,积累经验从而时机成熟的衍生、创造出更多的名牌来,由此使企业不断成长壮大。 品牌带动论的应用 企业与企业之间有两种关系,一种是竞争,另一种是合作。名牌企业与同行业企业进行竞争,兼并收购了一些竞争对手,使自己壮大,同时也能使一些对手在相互竞争中不被吃掉,反而生存下来、发展起来,名牌企业与竞争对手在一定条件下也会相互合作,共同促进企业发展。名牌企业的拉动作用除了上述表现、最重要的是对它相关企业、行业的带动,一个名牌企业很容易成为支柱企业,带动相关企业,相关行业的飞速发展,从而对城市经济、地区经济、国家经济产生拉动作用。
要式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要式合同 2、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 3、 要式合同的分类 4、 要式合同的成立 5、 要式合同的要式种类 6、 划分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7、 几种有名合同的特征概括 8、 相关条目 什么是要式合同 ......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如需要鉴证、公证等。 合同按不同的类型分类,可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非要式合同。 例如:购房合同,为书面形式,担保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具备了这种形式合同才能正式成立。第二种情况是合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同才能生效。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当事人双方不仅要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必须接受经贸部的批准合同才能成立;股权转让合同,不仅要有书面合同,还必须经股东会同意且报工商局登记备案后才能生效。 要式合同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则合同不成立。如专利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只是不生效或不能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如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非该类合同的成立要件,末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也并非绝对无效,只要有证据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这时的合同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 要式合同的分类 法律规定需要履行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为法定要式合同; 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必须履行特定方式后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为约定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的成立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例: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要式合同的要式种类 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 (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 (5)技术开发合同; (6)技术转让合同; 2、登记: (1)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向土地局、林业局、工商局等登记。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法第10条,实施细则第14条)向专利局登记。 (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法第39条)向商标局核准登记。 3、批准: (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 4、公证: 划分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当然对于非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几种有名合同的特征概括 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非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非要式合同。 1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1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14.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相关条目 非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