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无名合同 2、 无名合同的基本类型 3、 无名合同的相关规定 无名合同(Nameless contract) 什么是无名合同 ......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如旅游、美容、法律服务合同等。 《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制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当事人往往需要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型态的合同,以满足不同需要。非典型合同产生以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就将适时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的基本类型 无名合同的基本类型,是以无名合同的内容为标准对无名合同的划分。关于合同的其他分类当然也适合无名合同,其基本类型主要是三种: 1、纯无名合同 有学者又称为狭义非典型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与有名合同毫无关系的合同。有的学者认为,纯无名合同是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此种表述易使人产生误解,远不如“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清楚明白。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并非法律全无规定,而在于它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范围之内。 例如,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肖像权使用合同,其内容是关于肖像权的使用及其报酬等事项,《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了肖像权,但肖像权使用合同仍属无名合同。 2、准混合同 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既有属于典型合同的内容,也有有名合同的有关法律中未予涉及的内容。通俗地理解,它是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混合在一起的合同。如某甲与户主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但某甲以担任乙的儿子的家庭教师折抵房租。从准混合合同内部结构层面观察,准混合合同是一个有名合同与一个无名合同的结合。 在上例中,甲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有名合同,甲与乙的家庭教师聘任合同为无名合同,但甲与乙在订立租赁合同的同时又订立了该无名合同。就实际生活而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往往不是同时订立的,此种情形下,应是两个合同而不是准混合的无名合同。 3、混合合同 混合合同是指一个合同所包含的内容是几个有名合同内容的综合的合同。其显著特点是,虽然在内容上可划分为几个有名合同,但该合同为一个合同而非几个合同。数个有名合同的内容结合在一起的合同,从制定法的角度看,它属于明显的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无名合同的相关规定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无名合同应当适用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 1、《合同法》有关规定即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 《合同法》作为统一的合同法,是调整各类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当然适用于各类合同。因此,《合同法》分则规定之外的合同,应当适用该法总则的规定。同时,无名合同按其性质可以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合同的规定。 例如,借用合同在适用总则的同时,由于与租赁合同最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个是无偿的(借用)、一个是有偿的(租赁)等,所以,可以参照适用分则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借用金钱的,应参照适用借贷合同的规定)。再如,土地使用权转让(仅指狭义的出售或者买卖)合同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出租合同可以参照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还如,邮电合同可以参照适用运输合同中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港口作业合同、培训合同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理发、照相等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服务行业的合同可以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合同法》之外有关可以适用于合同并对合同另有规定的法律就无名合同而言,这些法律既包括有关合同的单行法律(如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等),也包括主要或者兼顾对某类合同进行规定的综合性法律,如主要规定合伙合同的《合伙企业法》等。
品牌行销 如果把以顾客为核心的行销观念,依年代做一演进可以发现:20世纪50年代强调的是品质管理(quality control);70年代强调的是品质保证(quality assurance);80年代强调的是全面品质管理(total quality management);80-90年代间则有全面品质服务(total quality service)提出;90年代起,顾客满意的经营管理理念(customer satisfaction management)就慢慢浮到台面上来了。 简而言之,上世纪50-70年代是“理性消费”的年代,消费者重视的是数量、价格,利用的感官是味觉与触觉,评估准则是产品(严格来说,只能称为货品/货物)的数量多寡和产品的生产技术。70-80年代则为“理性消费+感性消费”的年代,消费者追求品质、性能,利用的感官是嗅觉与听觉;相较之下,评估准则是产品的好坏,也就是产品品质的知觉与认同。80-90年代的特色是现代主义的“感性消费”时代,奥格威(David Ogilvy)最常说的就是“商品愈趋向同质化,消费者购买时所愿意付出的理性成分愈少”,品牌的魅力逐渐受到重视,消费者追求品牌形象,逐渐以视觉为主要的感官来知觉商品,品牌的评估准则在于品牌偏好与品牌象征。90年以后则可称为后现代主义的“感动消费”年代,也就是“品牌与顾客互动”的时代,消费者更加重视品牌所能带给他们的满足感与喜悦感,品牌必须设法与顾客之间建立“罗曼史”(Romance),消费者开始以心灵感官的满足来知觉品牌,顾客满意(CS)成为这个年代的评估准则。 而根据经济理论,企业要想发展有三种优势:成本优势,产品优势,品牌优势。生产同样多的产品你的成本更低,或生产同类的产品你的更有个性,或者你是品牌企业。但前两种优势皆可以复制,而唯独品牌优势不能复制模仿,品牌的塑造是最费劲的。 品牌行销的戒律 美国行销大师艾尔·赖兹(Airies)在探讨了品牌行销应该做和如何做的策略和观念后,总结出的品牌行销的一些戒律: 1.扩张法则。 雪佛莱过去是美国最畅销的汽车品牌,1986年,通用汽车的雪佛莱系列一共卖了170多万辆,创造了辉煌的业绩。但在今天,曾经的绚烂已渐趋平淡,市场领导品牌的名号早已不再,这一切,皆因盲目扩张所致。 雪佛莱有10种不同的车型,通用汽车之所以推出这么多不同车款,目的是想提高销售量。短期来看,他们做到了,但长期而言,他们破坏了这个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 雪佛莱行销汽车的做法,美国运通同样运用在信用卡上,企图成为一家金融性超级市场,结果目前其市场占有率仅为18%。李维氏牛仔裤也一样,为了扩大市场,推出了27种样式,但其市场占有率从31%降至19%。因此,品牌的力量与其产品种类成反比。 2.凝聚法则。 查尔斯·拉萨勒斯拥有一家店,叫儿童超市,店里卖两样东西:儿童家具和玩具。但拉萨勒斯一心想成长。 追求成长传统的做法是什么?增加贩卖种类?他可以卖童车、婴儿食品、纸尿片和儿童服饰,但他没这么做,而剔除了儿童家具,全部精力集中在玩具上,并用“玩具反斗城”代替了原先的“儿童超市”。 今天,玩具反斗城占全美20%的玩具销售量,成为零售业中专卖店的楷模。再如家用品的Homc Dcpot,日常休闲服饰中的The Gap, 女性高级服饰中的The Limited等。 当你取得一项类别的主导权时,你就会变得强而有力。为了取得类别主导权,你必须凝聚品牌的焦点。 3.宣传法则。 1976年,安妮塔·罗迪克创办了美体小铺。她秉持“天然”化妆品的概念,取材天然原料,不以动物为实验品,并强调该公司的产品都不会对原料产地的环境和人造成伤害。因此之故,她在不花一分钱广告费的情况下,争取到大量曝光的机会,使得美体小铺成为一个强有力的全球性品牌。 因此,要引发宣传量,最好的办法就是一马当先,成为一个新类别中的“第一品牌”。 康柏,第一家做笔记本电脑的企业;肯德基,第一家速食炸鸡连锁店;升阳系统,第一家做UNIX工作站的企业;《时代》,第一份新闻性周刊……以上这些品牌全都在建立的过程中,引发了庞大的宣传量。 由别人谈你的品牌比你自己吹捧自己要有力许多,这正是宣传何以比广告效果好的理由。 4.广告法则。品牌一旦建立了,还是得利用广告维持活力,否则很难存活。领导品牌该做什么样的广告?强调品牌的领导地位。领导地位是行销上最重要、最能引起购买动机的单一因素。多年来,固特异始终以“轮胎第一品牌”为广告基调。所以,哪一家的轮胎做得最好?“一定是固特异”,消费者心里想“他们是领导品牌”。企业要想保护自己好不容易建立的品牌,自当毫不犹豫地运用大量广告压制竞争对手。当然,资金的投入必须视自己实力而定,否则将适得其反。 5.专属字眼法则。 如果你想建立品牌,就必须集中全力在潜在顾客心目中占据一个专属字眼,一个没有人拥有的字眼。 名望之于奔驰,安全之于Volvo,速度之于BMW, 这都是它们在消费者中留下的印象。但后来他们不约而同触犯了扩张法则,奔驰生产比较平价的大众车款,Volvo生产跑车,BMW生产更豪华的车种,这是相当严重的错误。 相反,联邦快递的做法却使它拥有抓牢消费者的专属字眼。70年代,联邦快递在货运服务业者中扮演一个很不起眼的角色。突然,它的老板灵光一闪,决定集中焦点只做隔夜送达。今天,“联快”成了隔夜送达的总称。 6.姊妹法则。 “时代”是全世界最大的杂志集团,集团内有数本深具影响力的杂志,但却各有独立的面貌,如《时代》《财富》等等。品牌的力量源自独立,鲜明的个性 7.形状法则。 商标是产品一种视觉的象征,“耐克”这个名字让它的“尖钩”商标有意义。简练的象征才能建立一个被消费者认定的形象。 8.颜色法则。 长时间使用同一种颜色,会使品牌深深烙印在消费者的心里。“柯达”是黄色的,“富士”就是绿色,两者平分秋色。 9.国界法则。 品牌成长最好的方法,就是用单一的品牌,,进军全世界。 10.一致法则。 建立品牌要在长时间彻头彻尾保持一贯性,才能把它的效果发挥到极致。市场可能改变,但品牌可不能改变。 11.变动法则。 变动法则是品牌建立法则中最具有分量的例外。当你的品牌相当无立或在消费者心目中根本不存在时,可以进行变动,1958年,“英特尔”为了全力经营由他们开发出来的产品——微处理器,毅然退出随机存取记忆体芯片的生产行列,“英特尔”让它的名号变为全球最知名的微处理器品牌。 12.产品保证法则。 所谓产品保证,就是你对你的品牌表现提出的担保。如果你的产品保证做得恰到好处,日后潜在顾客多半不会怀疑你对你的品牌所提的说法。 1942年,可口可乐推出一个名为“惟有可口可乐,才是真正的口味”的广告。顾客立即有了反应:可口可乐才是真正的口味,其他玩意都是仿冒品。尽管“真正的口味”已是几十年前的广告口号,但这已成了该品牌的产品保证。 领导地位是建立一个品牌产品保证最直接的方法,柯达、赫兹、可口可乐都是因为在各自类别中被认定为领导品牌而取得产品保证。如果你不是领导品牌,那最好的策略就是,创立一个你能宣称自己拥有领导地位的新类别。 13.品质法则。 产品品质高低与其在市场上的成功率并不成正比。一项针对16种小型车所做的排名调查显示,品质排名第一的品牌,销量名列12;品质排名第二的品牌,销量名列第9;品质排名第三的品牌, 销量敬陪末座。 难道品质不重要吗?不,品质始终是品牌的生命,但品质或品质的认知存在于消费者心中。如果你想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品牌,就必须在人们心目中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品质认知。建立品质认知最好的方法就是遵循品牌建立法则,凝聚经营焦点,同时选择一个好的名称。 高价位是建立高品质认知的另一个关键因素。高价位是一项善举,它让手头宽裕的消费者在完成购买高价商品的消费行为之后,得到心灵上的满足。戴劳力士手表的消费者,为的不是让自己更守时,而是让其他人知道他买得起一只劳力士手表。
贸易经营 目录 1、什么是贸易经营 2、贸易经营机制 3、贸易经营信息 4、贸易经营风险 什么是贸易经营...... 贸易经营是指贸易主体(生产企业、贸易企业、消费者、农民、个体经营者等)的经营活动。在本章中,贸易主体特指各类贸易企业。 贸易经营机制 1)贸易主体的经营范围、职能和目的 贸易主体的经营范围:贸易主体的经营范围从根本上说是社会分工发展的产物。一般来说,经营范围是由企业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特点自主决定的。但在国家垄断存在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范围选择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贸易主体的经营职能:经营职能是指企业如何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通过正确的经营决策和有效的经营活动过程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贸易主体的经营活动与商品的交换有关的各种活动,包括商品的购进、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因此,贸易主体的经营职能就是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通过组织一系列与商品交换有关的活动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贸易主体的经营职能是由贸易的基本职能所决定的。 贸易主体的经营目的:指的是贸易主体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通过各种经济活动所期望达到或实现的结果。一般来说,一定时期内,贸易主体的经营目标可能有多个,但经营目的只有一个,即追求盈利最大化。 2)贸易主体的经营机制 贸易主体经营机制的概念:指的是贸易主体经营活动的内在机理,是贸易主体在一定的经营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内在机能及其运行方式。 贸易主体经营机制的特点:市场经济要求贸易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来进行经营活动,因此,贸易主体的必须具备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经营机制,其特点是:第一,具有完善的动力机制,这是贸易企业经营的动力源泉;第二,具有完备的约束机制,指的是贸易企业在外部的市场风险约束和法律约束的前提下能够有效地进行自我约束;第三,具备适应动态市场环境的灵活的运行机制,这要求贸易企业具备高效的信息传导机制和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机制。 贸易主体经营机制的形成条件:完善的经营机制的形成需要有以下的条件;第一,对于大多数竞争性国有企业,应使其产权明晰,并在此基础上做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度分离;第二,企业拥有经营活动的自主权,包括经营决策权、投资决策权、定价权和调价权、劳动用工权、内部收入分配权等;第三,企业内部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作保障,包括科学的企业领导制度、科学民主的决策保障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第四,要重视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不断提高经营者的素质;第五,要有发育程度较高的市场环境和健全的市场体系等外部环境;第六,要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七,要有健全的法制保障。 3)贸易主体的经营战略 贸易主体的经营战略指的是其为实现经营目的以谋求自身发展而设计的行动纲领,它确定贸易企业经营活动的方向、中心、重点、发展模式以及企业资源的配置,涉及到贸易企业经营中带有全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的问题。贸易企业经营战略的确立步骤是: 确定企业的任务与目标:又称市场定向战略,即确定企业的经营方向和活动范围,并具体化为企业的行动目标的过程。这是企业战略首要的核心问题。 制订企业的业务(产品)投资组合计划:又称资源分配战略,即根据企业总目标的要求,通过对企业经营的各项产品状况的分析和评价,确定不同产品的发展层次,并相应作出资金安排的过程。 制订新的业务计划:又称业务增长战略,即贸易企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不断寻找和选择新的增长机会,发展新业务,淘汰旧业务。 贸易经营信息 1)信息之于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性 信息是贸易经营活动必备的要素之一。现代社会,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高度发展,市场范围扩大,市场环境变得纷繁复杂、瞬息万变。企业能否获得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能否根据获得的信息对市场形势做出准确的判断,以及能否根据对市场的判断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往往是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 2)市场信息及其分类 市场信息,是反映市场供求、价格、竞争状况及其变动的各种信息的统称。它通过消息、数据、情报、信号等形式对市场状况进行描述。根据不同的标准,市场信息有不同的分类: 按内容分类:需求信息、供给信息、竞争信息 按空间范围分类:当地市场信息、区域市场信息、全国市场信息、国际市场信息 按时间分类:过去市场信息、现状市场信息、未来市场信息 按产品层次分类:产品品种市场信息、产品大类市场信息、行业市场信息 3)市场信息的获取 通过现成资料获取:政府出版物、经济年报、统计资料、社会调查咨询机构提供的市场供给/需求/价格信息 市场调查:当不能通过现成资料获取市场信息时,企业就需要进行市场调查。观察法、实验法、访问法是三种主要的市场调查方法。 4)基于市场信息的市场行情判断和预测 市场行情的分析研究和预测是企业在获取了充足的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对企业经营范围内商品市场未来的供求、价格变动趋势进行定性判断和定量预测的活动。主要的分析方法有: 定性判断法:企业可采用的进行定性判断和分析的方法主要有类比法、转导法、集合意见法、专家意见法等。 定量预测法:可分为时间序列预测法和因果分析预测法。前者是用统计方法研究事物过去在时间序列中变化的规律性并依此对事物未来的状况进行预测;后者也称回归分析法,是利用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通过分析因变量对自变量作用的规律性,来预测事物未来的变化趋势。 经营信息系统: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增加,企业对经营信息的需求日益增加,收集和处理信息的难度也不断增加,经营信息系统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其任务是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类、加工、分析和评价,以为企业经营决策的制订、经营计划的修改、经营方案的执行和调整提供准确的信息。 贸易经营风险 1)贸易经营风险的概念 风险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那些可能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异。如果仅有一个结果是可能的,则这种差异为零,从而风险为零;如果有多种可能的结果,则风险就存在;多种可能结果之间的差异越大,则风险越大。”贸易经营风险反映的是贸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不确定性。 2)贸易经营风险的类型 自然风险:指的是由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引起的各种物理化学现象所导致的物质损失和人员伤亡。 行为风险:指的是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如过失、行为不当、故意行为等对他人或团体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灾害性后果。 社会风险:指的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经济风险:指的是在商品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竞争、供求波动、价格变化等原因,企业对市场的预测失误、经营决策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风险的主要内容是市场风险,即由市场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企业经营活动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什么是品牌联合营销 所谓品牌联合营销,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牌在资源共享,共担共赢的原则下,向合作品牌开放营销资源,借以优势互补,实现促进销售、提升品牌的目标。">编辑]品牌联合营销的基本原则 1.品牌匹配 从维护品牌形象的战略角度来看,联合营销所选择的合作伙伴(品牌)必须符合“品牌匹配”的前提条件(通俗说法就是“门当户对”)。即在品牌核心、品牌形象和品牌市场地位等方面必须是匹配的。即便是合作双方确实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其差距也不宜过于悬殊,否则,对品牌可能造成负面影响,其作用只能是“下拉”而不是“上托”。 2.资源共生 “资源共生”是品牌联合营销的基础。品牌之间开展联合营销。 既是为了借助外来资源弥补自我品牌的缺陷,同时也是为了强化已有的优势资源,形成垄断地位,获得竞争筹码。因此.从联合营销的市场资源整合角度来看,联合营销所选择的合作伙伴(品牌)必须符合“资源共存”的要求,即联合营销的品牌之间必须拥有共同的、直接或间接的市场营销资源。譬如面对相似的市场、类同的渠道终端、一致的目标消费群体。 3.利益一致 “利益一致”是品牌联合营销的动力。商人言利,企业与品牌都是盈利的个体,任何举措都是为了利益最大化这一终极目的。品牌之间开展联合营销,同样也是为了聚合资源作用于市场,借以获取品牌利益。因此,从品牌联合营销的市场目的角度来看。联合营销所选择的合作伙伴(品牌)必须是“利益一致”的。联合营销的合作伙伴只有存在共同或接近的市场目的。品牌的联合才能够统一方向,才能够聚集资源形成市场能量,共同作用于同一渠道、同一市场、同一消费群体。实现品牌利益最大化。 4.机会均等 联合营销的品牌必须获得均等的机会,这一点至关重要。品牌选择联合营销,其目的无非也是为了销售量的直接或间接的增长以及品牌的提升。由于品牌分属不同的所者。在合作过程中,无论哪一方内心深处都希望能够“借东风”.利用合作伙伴的资源获得更多的品牌利益。当然,市场没有“傻瓜”,对于利益的争取谁也不会懈怠。联合营销存在一个博弈与制衡的问题,博弈的最终结局就是联合品牌间的立场逐渐回归本位,在合作中获得均等的机会。因此。 “机会均等”是联合营销的重要保障。是各个品牌开展联合营销的心理底线。">编辑]汽车品牌联合营销的具体策略 1.利用其他行业品牌优势进行联合营销 虽然目前我国的汽车产业发展势头强劲,但毕竟相对其他产业来说,起步还较晚,汽车真正成为大众消费商品还只是近两年的事情。 它的品牌推广策略的实施、营销渠道网络的构建等还刚刚开始。还有许多不成熟、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而我国的其他行业,如家电、零售、教育、房产、传媒等发展的历史都比较长.都有着较为完善的营销网络体系、丰富的市场客户资源和成熟的推广宣传渠道。因此,汽车品牌就可以和他们进行品牌联合营销,从而可以借助他们丰富的营销资源,迅速地建立品牌推广、产品营销的渠道和网络。比如,与零售业知名品牌联合,就可以广泛利用他们数量众多、布局合理的产品展示场所;与家电业、房产业合适品牌联合,就可以充分挖掘他们既有的目标客户;与教育、传媒业进行品牌联合,就可以借助他们的影响力,展示自己品牌的形象,培养潜在的客户群体。 2007年元月。奇瑞汽车公司推出了“新春购车欢乐送——奇瑞东方之子新春购车送礼大行动” (凡于2007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购买东方之子1.8L轿车的用户均有机会抽取TcL 42寸等离子彩色电视机1台等)已经初显此策略的应用。 奇瑞汽车公司利用这一表面看似奖品颇具吸引力的促销活动.顺理成章地把其东方之子摆上了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沈阳、郑州、济南、成都等中心城市的知名大型家电连锁卖场(国美、大中、苏宁等)进行实车展示,并提供试驾机会。 在此次活动中,奇瑞汽车公司充分利用了与TCL电视机都是目前在各自领域内很有实力的自主企业代表.两个品牌在核心、形象及市场地位、目标客户等各个方面存在较大的共性的特点,很有创意地实施了品牌联合营销。一方面,利用TCL在国内家电品牌中较高的知名度和众多的客户资源,扩大了自己品牌的影响力;另一方面,使家电卖场成了轿车销售的新型渠道,成为传统轿车渠道的一种有益的补充。 2.利用先入资深品牌影响力进行品牌联合 我国汽车产业虽然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初步形成,但真正的发展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而称得上繁荣只是近几年的事情。因此,各个汽车品牌介入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时间差别很大,自然在消费者中的认知度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各个品牌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之间竞争潜力越来越小,而竞争的核心越来越集中在品牌的认知度上。 那么在认知度上处于劣势的新入品牌就可以考虑选择占领市场历史较长.在广大消费者中有着广泛认知度和众多忠诚客户的品牌进行品牌联合营销.借助他们的影响力,迅速获取消费者的认可,抢占市场。 最近刚刚进入中国市场的凯迪拉克公司就合理地利用了这一策略并获得了良好的效果。凯迪拉克公司虽然在美国取得了颠覆性的成功,但相比美国市场,凯迪拉克公司在中国市场却是一个后进者。作为一个后来者。且对于绝大多数中国消费者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品牌。如何以最短的时间在中国市场同时建立起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通用汽车公司在凯迪拉克公司营销中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而在中国豪华车市场上,德国三杰BBA(Benz、BMW、AUDI)一直占统治地位,奔驰讲豪华舒适、宝马讲动感赏玩、奥迪讲休养享受,并且三者都率先在中国站稳了脚跟,它们的品牌内涵和品牌个性直接影响着中国消费者对高档汽车品牌的认知。 凯迪拉克公司巧妙地运用品牌联合营销中的捆绑插位策略。利用在高档车市场“坐奔驰、开宝马”这一占据了人们心智资源的观念,聪明地提出了“BBC(Benz、BMW、Cadillac)”的概念,提出了坐奔驰、开宝马、玩凯迪拉克的理念。一方面,展示自己产品定位于年轻奔放的独特个性;另一方面,与强者共舞。让消费者记忆深刻、深感认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巧妙地绕过了短期内难以逾越的奥迪公司在中国的历史积淀、网络布局和品牌认知的综合优势。 3.利用行业整体效应和竞争对手进行联合营销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但企业的发展不能过分依赖于和对手的竞争上。当今世界,社会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企业想要具备“独当~面”和“通吃”的能力,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在某种条件下.企业之间往往会强烈要求形成一种同盟关系,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同竞争对手建立利益共赢的竞争合作关系。共同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谋求协调发展,稳步前进。 汽车行业同样需要品牌间的充分合作,避免恶性竞争,要更多考虑行业全局的利益而非自身的局部利益。要充分开发机会,开展全面合作.从而实现整体和个体效益双重最大化。达到共赢的目的。要树立只有整个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了。 每个品牌才有生存的可能性的意识。营销的策略要针对消费者,而不是竞争对手。 最近东莞机动车协会联合东莞众多车行搞的联合营销促销活动,就是对这一策略的具体应用。他们面对目前比较萧条的汽车市场,不是进行品牌间的恶意竞争,而是化干戈为玉帛.握手共同开拓市场。 一起整合推广、走进社区、走出户外,以盛大宣传场面为冷淡的汽车市场赢得眼球。参考文献↑ 1.0 1.1 马春阳.品牌联合营销策略的应用.汽车工业研究2007年7期
无权处分 目录 1、 无权处分行为的概念 2、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判断 3、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 4、 无权处分行为与相关法律制度 无权处分行为的概念 ......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界定无权处分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暇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 (二)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可自始生效的合同。主体资格欠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即行为能力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及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前两种情形都是行为人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无权处分人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合同。无权处分人如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应作为无权代理合同处理。 (三)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果某种处分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法院查封、拍卖、扣押当事人的财产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判断 (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在物权行为模式下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非直接处分标的物,唯就该标的物作成负有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称之为负担行为。直接让与标的物(物或权利)之法律行为,称之为处分行为。①在物权行为模式下,负担行为的效力不受处分权的影响,处分行为是相对于负担行为而独立化、无因化。在权利人未追认的情形,仅“处分行为”无效,而“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在非物权行为模式下,采纳统一法律行为,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债权合同直接发生的法律效果,因此,只存在债权合同(这里即处分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而不另外存在处分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它所指的是 “合同有效”,而不称“处分行为有效”,显然合同法立法思想是不采纳物权行为模式,因此,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直接指向“处分合同”,而非“处分行为”。 (二)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所谓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在无权处分合同中,无处分权人缺乏处分能力本应使订立的合同无效,但考虑到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虽然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没有理由强使其无效,这即符合追认权人利益,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在权利人追认前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前,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简单地宣告该合同无效,是符合各方的利益的,权利人对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该合同就生效。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比如某甲出国前,将一批保质期为二年的高级营养保健品寄存某乙处,讲明年内回国取走。一年多后,某甲因故仍未归,又一时联络不上,某乙遂与商场签订该保健品销售合同。经某甲归国后追认,该销售合同有效。当然,追认的形式权利人既可以向买受人作出追认,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追认。无论向谁作出追认,其法律后果都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这样规定,对于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他人财产利益而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是个鼓励,更重要的是,促进了资源能向有效发挥作用的地方实行流转,防止了资源的浪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3条第(2)明确规定:“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在几次草案中数易其稿,最终才有了现在的第51条规定,立法者在保护所有人利益与保护交易安全两层目的之间力求寻找一个平衡点,让双方满意,但事实上并没有做到。,既然传统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就应当确立现代民法理念,现代民法提出了社会所有权的观念,认为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个人主义的绝对崇拜,不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和发展,保护实现动态的交易安全,较之静止的财产安全,更能体现全社会的自由、正义、效益和秩序。依此观念,就应当以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为先来处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由于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无权处分人与权利人、权利人与相对人三层民事关系,其中只有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为纯属交易关系,因此应在保障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再考虑其他两层民事关系的问题。 以此为出发点,我们分几个方面作如下分析: (一)相对人明知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的行为。相对人明知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行为,其目的在于使自己通过交易获得本属于权利人的利益,而对于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不加理会,双方通过默示主观上达成了恶意串通,客观上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无效。”因为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合同关系,对内容或目的违法的合同关系,一概否定其效力。如果对此种主观具有恶意的相对人的利益加以保护的话,势必会破坏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造成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在这种场合,权利人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相对人返还财产,也可以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二)相对人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的行为。相对人由于不知道权利人的存在,所以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对于善意的相对人,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 对于相对人为善意的无权处分可区分不同的交易阶段做出不同的认定: 1、相对人和无权处分人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已经交付给相对人。此时即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产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公然善意、有偿和无过失的,则第三人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第三人在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后,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 由此可知,善意取得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是无权处分行为的结果,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使无权处分行为转化为有效行为的又一方式,应当作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一个例外。法律之所以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有其必然的原因: 首先是基于占有之公信力,善意受让人出于对公示的信赖,应当取得物权。否则,连法定方式都无法保证出让人具有处分权,交易就失去了最起码的保障。 其 次是基于交易之便利。当今的商品交易非常频繁,如果在交易中由第三人负担无权处分的风险,则受让人势必辗转调查让与人处分权限之有无,这将增加交易费用,拖延交易时间。该种情况下,无论权利人事后是否追认,使该无权处分行为符合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从而排除其有效地障碍,也无论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是否取得了标的物的处分权(通过交易、受赠等行为),纠正了主体不合格之错误,均不影响该合同成为有效的合同。 当然,这种情形必须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构成要件,即: (1)处分财产的出让人必须实际占有被让与的该财产。且此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合法地占有处分物。对于盗赃和拾得物,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苏俄民法典》第152条;二是规定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如《日本民法典》第193条、第194条规定:“于前条情形,占有盗赃物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年间,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善意买受者时,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其物。”即第一经过二年除斥期间;第二是在法定场合买受;三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还有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等均不适用善意取得。其立法意图是保护占有处分物的合法性。 (2)受让人须通过交换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产。这种交换,是指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至于这种交换行为是否应为有偿,各国规定不同。在多数西方国家及日本等国,规定并无有偿无偿的限制,只要属于交换行为即可,因而赠与也是善意取得的合法交换方式。《苏俄民法典》第152条则规定,适用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有偿取得,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我们认为非通过交换而转移占有的财产,即使受让人已经实际占有该财产,也不发生善意取得效力。如继承和遗赠,不是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而且继承和遗赠的财产必须是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合法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财产非其所有,即使继承人或受赠人已接受了这些财产,也不能发生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的后果。 (3)转移占有的财产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如毒品、文物等,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同时,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一般都要进行过户登记,出让时必须出示权利证书,因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善意就是不知情,即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让与人为非财产所有人或无转让权人。受让人必须在让与人交付财产时为善意。财产交付完毕以后,如果受让人得知让与人无权处分,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取得。如果受让人在财产交付前或交付时已知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即为恶意。此时,对于无偿取得标的物的善意相对人以及其它法律规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形,权利人仍有权行使拒绝追认权。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善意人要么未付出相应的对价而取得标的物,要么未依法律规定来订立和履行合同,所以法律让善意相对人负担一定的不利益,从而向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一方倾斜,是合理的,也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2、相对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合同虽已生效但未履行或者标的物尚未交付。此种情况下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应按前述的原则来处理。,这是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典型。此种情况下允许权利人享有追认权是给予权利人一定的选择权,如果权利人认为此合同对已有利可以追认其为有效合同,如果权利人认为此合同有损于自己的权益,可以拒绝追认,使该合同成为无效合同。而对于并未受领交付的善意相对人来说,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无权处分人基于自己对诚信义务的过失,赔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无权处分行为与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51条,主要着眼于对财产所有人的利益保护。而善意取得制度主要侧重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其实无权处分行为在理论上与民法中的许多法律制度密切相关,在具体的法律适用和审判实践中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地方。 (一)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条规定了另一种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的情形,两者根本的区别是无权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无权处分是以自己的名义。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有效。这种权利人事后所做出的追认,其效力仅仅是使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而已,而不能认为,在权利人和处分人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处分人实际上是代替权利人处分财产,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权利人承担,合同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当然,如果无权处分是以权利人的名义处分权利人的财产的,即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就是无权代理,应当适用无权代理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法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及维持流转秩序,特别设定追认权制度,依被代理人的自由选择决定该无权代理行为是否对自己发生效力。无权代理经本人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无权代理本人不予追认的,该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只是不能依代理制度对本人发生效力而已。这种情形,该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由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而承担其法律后果。 (二)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之关系,在交易上最为常见。而且,由于无权处分存在有偿无偿之分,并有相对人善意恶意之别,使得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的关系饶有趣味。1、有偿之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对于有偿之无权处分,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则其与无权处分人之法律行为有效,在标的物交付之后,相对人并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消灭。虽然,相对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标的物所有权得失的因果关系,但有善意取得这一法律上的原因,故无不当得利关系之存在。而无权处分人从相对人处收取的价金或者其对相对人的价金请求权,却是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利益得失的因果关系,且无法律上的原因,故无权处分人应当向权利人返还不当得利(价金或价金请求权)。如果相对人为恶意,即使标的物已经交付给相对人,权利人依然保有所有权,可以向相对人提出所有物返还请求(当然也可以依侵权行为规定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由于权利人保有对所有物的所有权,无权处分人所收取的价金并非所有权之对价,故权利人从相对人处回复标的物后,相对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出现了利益得失的因果关系,相对人可就给付的价金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2、无偿之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对于无偿之无权处分,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则其是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故不构成不当得利。同时,无权处分人没有从相对人处收取价金,也无所谓不当得利。此时,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责任。但为平衡当事人之利益,依民法基本价值判断,创设例外,权利人也可向相对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因为不当得利之基础在于公平,同社会良心主义相吻合,财产价值的移动,在形式上一般确定为正当,但相对认为不正当时,出于公平理念而调节此项矛盾,构成不当得利的本旨。毕竟相对人取得标的物没有支付对价,由其向权利人返还相应的不当得利,不违反民法之基本原则。如果相对人为恶意,则处分行为无效。权利人可向相对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加重责任,也可选择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赔偿。 (三)无权处分与权利瑕疵担保我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是关于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出卖人未履行权利担保的义务,使得合同订立后标的物上的权利缺陷没有去除,即属于出卖人不履行债务的一种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对于出卖他人之物。适用《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依照该条规定,买卖合同成立后,如果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买卖合同自始有效,不发生权利人向相对人主张权利的问题;如果权利人未追认且无权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就可能发生权利人向相对人主张权利的情形。这种情形,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则自交付时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权利人已经丧失权利,自然没有适用《合同法》第150条权利担保规定的余地。如果相对人为恶意,订立合同时明知出卖人无处分权,即存在权利瑕疵,因此相对人也不享有权利担保义务请求权。可见,出卖他人之物,属于《合同法》第150条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 第二、对于私卖共有物。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对于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私卖共有物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分析。对于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但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出卖共有物的,可以作无权代理处理;而对于一个或者一些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出卖共有物,但不以共有人的名义的情形,则可以作为无权处分,适用我国《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规定。第三、对于出卖租赁物,依据《合同法》(第229条)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相对人不得以所有权对抗承租人的权利。但如果相对人订立合同时为善意取得,当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50条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四、对于出卖抵押物,则基于抵押权人可能行使抵押权,扣押、拍卖标的物,由相对人(买受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当然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2002年6月11日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消费者作为买受人。这个司法解释就将抵押权、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的善意取得的关系作了不同一般法律条文的规定。
什么是品牌组合战略 品牌组合战略是指提供一套系统的方法,用以审查现有的品牌组合,发现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解决在品牌组合的管控和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简而言之,品牌组合战略就是用战略管理的视野和方法来管理和控制品牌组合。 美国著名的品牌大师戴维·阿克(David A. Aaker)在其最新出版的著作《品牌组合战略》中这样定义品牌组合:品牌组合(brand portfolio)包括一个组织管理的所有品牌,它包括主品牌(master brand)、担保品牌(endorser)、子品牌(subbrand)、品牌化的区分者(branded differentiator)、联合品牌(co-brand)、品牌化的提升者(branded energizer)以及公司品牌(corporate brand),还包括处在公司外部、与公司内部品牌有联系,并且这种联系得到有效管理的品牌,如品牌化的赞助活动、符号、名人形象代表以及与品牌有联系的国家或地区。可见,品牌组合不是简单地开发和利用多个品牌,品牌组合一定涉及到组织的多个品牌,但还可能涉及到不属于组织的品牌,而且,如果组织开发多个品牌的用意是为了通过品牌之间的竞争来筛选出最强大的品牌,那么这样的多品牌战略也不能称为品牌组合战略。从本质上讲,品牌组合战略是指一个组织对其拥有或者有权使用的多个品牌进行系统化的思考和管理。 品牌组合战略具体规定了品牌的作用、各品牌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的产品市场环境,从而相机安排管控的需要。品牌组合战略的制定原则 品牌组合战略有5条原则:建立强势品牌的原则;配置品牌资产的原则;建立协调的原则;平衡品牌资产的原则和指导未来发展模式的原则。 品牌组合战略的目标 集团公司制定品牌组合战略应达成以下5大目标: 第一是建立强势品牌,一套优秀的品牌组合战略能够帮助企业拥有更多的强势品牌,这些强势品牌在其涉及的领域都能够建立强有力的地位,其品牌价值主张能够与目标顾客发生共鸣、能够与竞争者形成差异、能够形成持续巩固的竞争优势。 第二是配置品牌资源,一套优秀的品牌组合战略能够帮助企业更加高效合理地配置品牌建设和管理资源,组合内各个品牌进行相互合作以支持整体的品牌战略,通过从现金品牌上获取的资源投入到战略品牌和银弹品牌当中,为企业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由于建立了品牌资源属于集团所有成员应该站在全局的角度进行调度的观点,实现管控相对就较为容易 第三是建立协调,一套优秀的品牌组合战略能够帮助企业进行跨领域的协调,企业可以将相对较少的主品牌应用在尽可能多的事业环境中以实现管控的目的,这样还能够增加这些主品牌的能见度、进一步扩充和强化其品牌识别,通过成本的分摊、工作的样板化而提高品牌绩效。 第四是平衡品牌资产,一套优秀的品牌组合战略能够帮助企业更加有力地平衡品牌资产,单纯把品牌组合的重心放在某一个强势品牌是有风险的,企业应谋求建立更多样化的品牌资产,充分发掘、培育和利用品牌组合中那些有发展潜质的品牌,让品牌组合资产更加均衡,从建设强势品牌走向建设强势品牌组合。 第五是指导未来发展模式,一套优秀的品牌组合战略能够帮助企业更加有能力去引领未来,通过建立一个有很大发展潜力的主品牌去匹配未来发展的机会,不仅通过战术性品牌延伸将品牌横向延伸到其它的机会领域,以及将品牌纵向延伸到更有吸引力的细分市场,而且通过战略性品牌延伸去建立广域品牌平台,为企业战略提供连贯性和框架结构。品牌组合战略的内容 集团公司相关的品牌组合战略的内容包括5个方面: 第一是品牌体系,公司可以通过品牌体系的重组实现品牌组合管控,如将某些主品牌降格为副品牌,将某些背书品牌升格为联合品牌,甚至取消掉某些二级企业的公司品牌。公司通过改变品牌体系能够影响到下属企业的品牌资产,从而影响其在产品市场上的驱动作用。 第二是品牌地位,公司可以通过品牌地位的重组实现品牌组合管控,如将某些品牌不再定位为战略性品牌,因而削减对其的资源配置和政策倾斜,同样也可以将某些品牌定位于银弹品牌,将其管理权限移交给相应的主品牌,当然也可以将某些品牌定位于金牛品牌,要求他们更多地向集团总部输送资源。公司通过改变品牌地位能够调整下属单位在品牌组合的角色扮演,从而影响其资源的获得比重。 第三是品牌范围,公司可以通过品牌范围的重组实现品牌组合管控,如让某些品牌扩充自己的经营范围以增加其品牌价值,限制某些品牌的产品类别的边界以控制其品牌资产,甚至可以将品牌从旧有领域重新定位到新的领域完全改变其品牌识别。公司通过改变品牌范围能够调整下属单位的经营方向,从而影响到其对未来的定义。 第四是品牌组合结构,公司可以通过品牌组合结构的重组实现品牌组合管控,如在品牌分组中可以改变其分组逻辑,在品牌等级树中可以改变其等级,在品牌网中可以改变其网格位置。公司通过改变品牌组合结构能够调整下属单位品牌之间的关系,从而朝良性的方向发展。 第五是品牌图形,公司可以通过品牌图形的重组实现品牌组合管控,如强化某些品牌的视觉展示同时削弱某些品牌的视觉展示以达到改变品牌驱动力的作用。公司通过改变品牌图形能够调整下属单位品牌在市场环境的暴露度,从而影响其品牌力量。 品牌组合战略对品牌组合管控的影响 正是由于品牌组合战略的不良,那些该做强的品牌不能挺直腰杆堂堂正正地站起来,而该取消的没有发展潜力的品牌反而给他更多的奶水营养,本可以充分利用的品牌资产闲置在那里发霉,做为支柱的品牌被透支得平庸化老化却不自知,兄弟品牌之间互相争抢资源互相拆台互相残杀,随随便便就新品牌带陌生人回家等等问题应运而生,这样草率粗放的品牌组合和乞丐收容所毫无区别,其脏乱差得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样的情形,哪里还能指望去实施什么有效的品牌组合管控? 缺乏到位的品牌组合战略将使得品牌组合管控面临5大问题: 第一是缺乏协同作用,关键主品牌的任务不明确从而导致导致企业战略执行的瘫痪,过多的品牌和产品的衍生分散了本来就不充足的品牌资源导致效率的低下,组合中互相重叠的品牌因为彼此竞争而相互侵蚀相互削弱。 第二是缺乏杠杆力,面对市场停滞、新事业成长乏力等不能满意的发展状况,有潜力的品牌资产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被闲置的品牌资产由于不能运用于好的环境因而逐渐贬值。 第三是缺乏相关性,缺乏对市场动态变化做出反应的能力、资源以及品牌力量,品牌无法与时俱进也无法与重要的趋势保持一致,由于不能与重大的市场潮流建立关联,品牌资产面临缩水的命运。 第四是缺乏造就强势品牌的能力,没有支持企业战略的品牌资产(既不能利用现有的品牌资产也不能创造新的品牌资产来保障企业战略的达成),投入大量资源的品牌因为缺少差异而丧失对市场的吸引力,品牌虽然给人大的感觉但因为缺少活力而显得过时过气。 第五是缺少联贯一致的清晰度,由于过分同时缺少精心设计的衍生,品牌和产品变得十分混乱杂淆以至于市场不知道如何购买,经营管理人员也不知道该如何进行运作,品牌组合的结构越来越支离破碎、缺乏秩序,品牌管理人员很难进行控制。
出口代理商 目录 1、 什么是出口代理商 2、 出口代理商的类型[1] 3、 出口代理商的出口评价 4、 相关条目 5、 参考文献 出口代理商(Expert Agent) 什么是出口代理商 ...... 出口代理商是接受出口企业的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中间商。出口代理商并不拥有货物所有权,不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外买主出口商品,而是接受国内卖主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向国外客商销售商品,收取佣金,风险由委托人承担[1]。 出口代理商的类型[1] 在国际市场上,出口代理商常见的类型有: 1、综合出口经理商(Combination Export Manager)。 如果企业海外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比重不大,或者企业不愿设立外销部门处理国外市场业务时,选择综合出口经理商是一种理想的渠道。 综合出口经理商为出口企业提供全面的出口管理服务,如海外广告、接洽客户、拟定销售计划、提供商业情报等。它以生产企业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甚至使用生产企业的信笺,实际上起到生产企业出口部的作用。他们一般负责资金融通和单证的处理,有时还要承担信用风险。综合经理商一般同时接受几个委托人的委托业务,其获得的报酬形式一般是收取销售佣金,此外每年还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2、制造商出口代理商(Manufacturer‘s Export Agent)。 这是一种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出口代理商,又称为制造商出口代表。他们也相当于执行着生产企业的出口部的职能。他们接受生产企业的委托,为其代理出口业务,以佣金形式获得报酬。 制造商出口代理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制造商的名义做买卖,他所提供的服务一般要少于综合代理商,通常不负责出口资金、信贷风险、运输、出口单证等方面的业务。而且由于制造商出口代理商同时接受许多 生产企业的委托,其销售费用可以在不同厂家的产品上分摊,因此收取的佣金率也较低,制造商对其有较大的控制权。如在美国,凡数量大、已打开销路的产品,他们只收取销售额的2%作为佣金。 3、出口经营公司(Export Manager Company)。 出口经营公司行使类似制造商出口部的功能,它提供服务的范围很广,包括寻找客户、促销、市场调研、货物运输等。它还可以为制造商讨债和寻求担保业务。不过,其最主要的职能是和国外的客户保持接触,并进行信贷磋商。 选择出口经营公司渠道的优点是厂商可以以最小的投资将产品投放到国际市场,并可借此检验产品在国外市场的可接受程度,而制造商本身却无需介入。其缺点是这种分销渠道极不稳固,出口经营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不会为销售产品作长期努力,一旦产品在短期内难以盈利或是销量下降,将很可能被出口经营公司所抛弃。 4、出口经纪人(Export Brokers)。 这种代理商只负责给买卖双方牵线搭桥,既不拥有商品所有权,也不实际持有商品和代办货物运输工作,在双方达成交易后收取佣金。 佣金率一般不超过2%。出口经纪人与买卖双方一般没有长期、固定的关系,出口经纪人一般专营一种或几种产品,多数经纪人经营的对象是笨重货物或季节性产品,如机械、矿山、大宗农产品等。 出口代理商的出口评价 通过出口代理商的最大优点就是公司不必与外币打交道,避免国际营销的繁琐程序。 其最大的弊端是由于出口代理商要盈利,产品的价格就要上涨,国内公司就要比在从事国内贸易时付出更大的折扣。 相关条目 进口代理商 出口经销商 参考文献 ↑ 1.0 1.1 庞鸿藻.《国际市场营销》[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4-1
品牌社区的内涵 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最早从人类学的角度提出“社区”这一专有概念,认为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桑德斯在《社区论》中对“社区”做了较为完整的论述。他把社区看作是一个互动的体系,认为社区具有地理区域性、社会互动性和调节适应性等特征。上述理论所阐述的是传统意义上的“社区”概念;Boorsfin在营销实践与社区理论结合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社区”(Consumption Communities)的概念,认为消费社区是消费者在决定消费什么以及怎么消费的过程中自发产生的一种无形的社区。 Muniz和0’Guinn(2001)在实证研究(以Fairlawn NeiglI—borhood为研究对象)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品牌社区”(Brand Community)的概念,并将品牌社区定义为“建立在使用某一品牌的消费者间的一整套社会关系基础上的、一种专门化的、非地理意义上的社区”。品牌社区已突破了传统社区意义上的地理区域界限,而是以消费者对品牌的情感利益为联系纽带。在品牌社区内,消费者由于基于对某一品牌的特殊感情,认为这种品牌所宣扬的体验价值、形象价值与他们自身所拥有的人生观、价值观相契合。从而产生心理上的共鸣。在表现形式上为了强化对品牌的归属感,社区内的消费者会组织起来(自发或由品牌拥有者发起),通过组织内部认可的仪式,形成对品牌标识图腾般的崇拜和忠诚。从品牌社区的产生来看,它是消费社区的一种延伸。 品牌社区模型的演进 1.传统品牌社区模型 Boorstin在消费社区模型中主要强调了产品(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图1)。消费者把品牌看作是企业对产品的功能价值和形象的承诺、保证,品牌则代表着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契约。为了满足不同目标市场的需求,不同的品牌需要具有差异化的品牌定位,即使同一品牌,随着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必要时也需要改变品牌定位,这样品牌形象的复杂性和动态性会导致品牌与消费者的关系富于多变性。因此,Boorstin强调消费者在消费社区中的中心地位,认为品牌是为消费者提供产品附加价值的载体,品牌的发展应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 2.品牌社区三角关系模型 Muniz&O’Guinn提出品牌社区概念后,又进一步丰富了传统的“消费者--品牌”关系模型,强调了以品牌为媒介的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图2)。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不再局限于对产品物质层次的需求,他们不仅关注产品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价值,更关注消费这一产品所能够带来的象征意义和情感利益。社区成员间的相似体验和共享情感以及因交流而产生的共鸣,使他们获得的情感价值远远大于产品本身的功能价值。三角关系模型的提出,突破了传统的“消费者一品牌”关系模型中的单一维度,更加注重“消费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3.品牌利益相关者关系模型 Upshaw&Taylor则在社区三角形模型基础上提出了泛化的品牌社区模型(Masterbrand Community),认为一切与品牌有关的利益相关者(如员工、顾客、股东、供应商、战略伙伴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都应包括在品牌社区内(图3)。良好的品牌形象是社区存在的基础,而利益相关者对于维护品牌形象及声誉至关重要,要保持品牌的吸引力就要善待所有利益相关者,努力获得他们的支持。这是品牌社区延续的动力。利益相关者模型有机地整合了品牌所面对的众多影响因素,旨在通过建立和维持品牌与各方面的和谐关系,为品牌的健康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如图3所示) 4.核心消费者模型 McAlexander,Schouten&Koening等人在研究、完善Muniz&O’Guinn的品牌社区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核心消费者模型(Focal Customer Model)。该模型强调了品牌、产品、消费者、营销者均为品牌社区的重要组成要素,并将顾客与企业、顾客与产品、顾客与品牌、顾客与顾客这四类关系均纳人品牌社区范畴。该模型的重要特征是突出了核心消费者在品牌社区中的联结作用。根据新产品扩散理论,核心消费者在产品扩散过程中往往会起到舆论领袖作用,他们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企业在争取新顾客的同时,还必须注意提高核心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研究发现,核心顾客的重复购买和在社区中的影响是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对品牌社区中的核心消费者予以关注,对于品牌的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如图4所示) 品牌社区理论的营销意义 (一)品牌社区有利于提高品牌关系的质量 “关系营销”(Relationship Marketing)这一概念是由Leonard Berry(1983)在对工业品市场进行研究时提出的。Morgan和Hunt从更宽泛的角度来认识关系营销,认为关系营销是“所有旨在建立、发展和保持成功的关系的一切活动”。品牌是关系的建筑师,品牌关系是关系营销理论在品牌管理中的运用,是指品牌与消费者之间通过互动而形成的亲密、持久的关系。品牌社区作为维系顾客的有效措施可以提高品牌关系的质量,它通过建立品牌与顾客之间长期的情感关系而获取品牌忠诚,并在提高消费者满意度的过程中维持和巩固这种关系。 (二)品牌社区有利于提升品牌资产价值 Aaker(2002)曾详细解释过品牌资产创造价值的过程,并将品牌资产分解为四个组成部分,即品牌知名度、认知质量、品牌联想及品牌忠诚,品牌社区由于对这四个组成部分具有正强化作用,因此可以提升品牌资产的价值。 首先,品牌社区可以促进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这不仅会提高品牌的知名度,还会让消费者更充分地了解品牌的知觉质量,这两者都会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意向。 其次,存在于品牌社区中的共享价值观、仪式及品牌文化会促使顾客产生良好的品牌联想。尤其在情感利益联想和体验利益联想方面。 第三,品牌社区所具有的社会集聚功能强化了顾客之间的情感联系,加快了满意顾客的口碑传播速度,最终导致顾客整体品牌忠诚度的提高。 (三)品牌社区有利于增加顾客满意度 Park,Jaworski&MacInnis认为品牌消费价值包括功能性价值、体验性价值和象征性价值,奥美公司(O&M)则认为品牌价值可分为个人品牌价值和社会品牌价值。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是由低到高按层次递进的。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品牌所提供的功能价值差距的缩小,消费者更加重视品牌的社会价值、体验价值和情感价值。而品牌社区能起到强化品牌与顾客、顾客与顾客关系的作用,因此可以为顾客带来更多的社会联结价值,从而满足顾客对社会交往的需求。提高顾客满意度。研究发现,品牌社区不仅能为顾客提供社会利益,由于产品扩散规律及社区内信息交流机制的作用,若能运用得当,品牌社区还能对品牌的功能价值和认知价值起到强化作用。 品牌社区的建设与管理 (一)塑造品牌文化以建立品牌社区 品牌文化是产品品质和品牌历史渊源相结合的个性化形象的体现。是文化特质在品牌中的沉淀和呈现,对企业实施差异化战略有重要作用。在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因素中。文化因素具有最重要和最深远的影响,因此在品牌社区的建设中要注重品牌文化的建设,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1、共享价值观。有关消费者行为研究发现,具有某种共同价值观和生活方式(VALS)的消费者在选择品牌时具有趋同性。在品牌社区中,成员共享的价值观是其存在的根本前提,也是衡量品牌社区差异性的一个标准。消费者一旦形成对某种品牌文化的认同,就会很快的融入到该品牌社区中去。产生更为可靠的品牌忠诚。 2、共享仪式。仪式是品牌文化的体现形式。能传达出为品牌社区成员共同认可的本社区特有的价值理念。仪式对于品牌社区的建立和维系非常重要,它会赋予品牌社区以持久性,品牌社区需要通过仪式来宣告它的存在。并推动其发展。通过举行仪式可以强化品牌社区成员的共同价值观,增强成员间的凝聚力。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仪式从某种程度上具有社会聚集功能,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3、共同的道德责任感。品牌社区的道德责任感会使成员之间保持一种密切的联接关系,是社区成员对某种职责的认同,这与带有强制性的社会职责不同。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自觉主动的行为方式。共同的道德责任感会使新成员更快的融入到社区中,并使老成员对品牌社区的忠诚更加牢固。 (二)运用体验营销策略来经营品牌社区 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Alvin Tofler)在《未来的冲击》中将人类经济的发展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即产品经济时代、服务经济时代和体验经济时代。Joseph Pine II和James.H·Gilmore也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论文宣称“体验式经济时代已经到来”,并认为经济价值已由商品、服务阶段演变到体验阶段。在体验经济时代.消费者需求重心已由关注产品的质量、价格等传统功能因素转移到追求消费过程中能否获得愉悦、值得令人回味的消费体验等情感因素.品牌竞争也从传统的产品、服务层次向体验层次转变。品牌社区的产生正是对顾客消费行为转变的一种响应 在品牌社区内.通过给顾客传递难忘的品牌体验来提高顾客忠诚度正是其目的所在,因此有必要运用体验营销策略来经营品牌社区。品牌社区可以为顾客带来多种体验,派恩和吉尔摩将体验划分为四种,即娱乐(Entertainment)、教育(Edu.cation)、逃避(Escape)和审美(Estheticism)。伯德·施密特(Bernd H.Schmitt)则将体验划分为感官体验、情感体验、思考体验、行动体验和关联体验等五种形式。在实际应用中,企业可以运用多种体验营销策略。如感官营销、美学营销、情境营销、情感营销、参与营销等.关键是要发挥它们的整合效应,最终塑造品牌的竞争优势,提高品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