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责任 2、 合同责任的分类 合同责任(Liability of Contract) 什么是合同责任 ...... 合同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时或者合同成立后以及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的分类 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Liability for Wrongs in Conclusion of Contract),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信实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违反了以诚信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即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负的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异同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合同法而成立,并发生于合同缔结阶段;因此,它与违约责任联系紧密,但又有明显区别。 首先,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履行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的义务。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只赔偿因过失而造成的损失,而合同违约责任既有赔偿损失,也有支付违约金和强制实行履约等方式。 再次,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都是法定责任,但也有区别: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而侵权责任则存在于一切社会交往之中;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是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形式除了损害赔偿以外,还表现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影响等; 第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而某些侵权责任则不以过失为要件,如《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的侵权责任。 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常有四种表现: 一是要约人违反要约义务; 二是在要物合同中,要约人反悔,不交付标的物,或者承诺人反悔,不受领标的物,致使合同不成立,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三是需经批准、登记的要式合同中,因要约人或者承诺人过错,致使合同未批准、登记,给对方造成损失; 四是当事人违反缔约的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应当返还所得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填补受害方的损失,故承担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的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的类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 2、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 3、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4、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5、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6、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7、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和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违约。 归责原则 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总要基于一定的事由,这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即称为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判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依据,因此,从主观上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主要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因过错造成违约的,就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双轨制,除过错责任外,在某种情形下还实行无过错原则。当事人违约,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构成法律责任的要件,一般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而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除了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外,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1、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某些不适当的情况下,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为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债务人在履行合同有某些不适当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实现合同目的。 3、停止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违约人也应当主动停止违约行为。依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有权有责令违约人停止违约行为。 4、赔偿损失。在民法上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5、履行定金罚则。定金,具有惩罚性,当事人订有定金合同,若违反主合同,则应履行定金罚则。如付定金人根本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人根本违约,双返还定金。 6、赔礼道歉。这种方式不仅可以用侵权责任,也可以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 7、承担违约责任种类的并用。承担违约责任,其形式有的可以单独适用,有的可以并用,也有的不能并用。 免责理由与免责程度 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为免责理由。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例如: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等;政府行为,颁布新政策、法律;社会事件,罢工、战争等。 《合同法》中的免责程度,是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份或全部免除责任。如果合同当事人的一方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违约责任的追究 追究违约的法律责任,既有任意性,也有强制性。对不履行债务方,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可以按约定提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总之,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仅仅存续于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完毕这一阶段。如果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或未成立,就自然无违约责任可言。然而,实践中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失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便成为违约责任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目的就在于此。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实践运用,方构成合同责任的完整内涵。
理想品牌模型概述 理想品牌模型认为,消费者在自己的心目中有某种理想品牌的印象,并用这种理想品牌同实际品牌进行对比,实际品牌越接近理想品牌,则越容易为消费者所偏爱。该模型的显著特点是:要求产品属性的实际水平与理想品牌属性的水平尽可能地接近,而不是越高于理想水平越好。该模型用公式表示为: 式中,Djk为消费者k对品牌j的不满意程度;Wik表示消费者k给予属性i的权重;Bijk表示消费者k对于品牌j所具有的属性i的信念;Iik为消费者k对属性i的理想水平;n表示属性个数。 某品牌的D值越低,则该品牌的各属性越接近理想品牌,消费者对该品牌的不满意程度就越低,该品牌被选择购买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某品牌的各种属性与理想品牌一致,则D值为零。 当购买者采用理想品牌模型选择产品时,营销人员可采取品牌定位战略来促进产品销售。企业可以改变其产品的某些属性,使之接近消费者的理想品牌,这叫做实际重新定位。企业可以实事求是地宣传介绍其产品的优点,改变消费者对企业品牌的信念,使他们在心目中认为企业品牌与竞争品牌相比更接近理想品牌,这叫做心理重新定位。企业还可以通过比较广告来改变消费者对竞争品牌的信念,使之不再相信竞争品牌,这叫做竞争废位。此外,企业还可以设法改变消费者听确立的理想品牌的有关标准。 ">编辑] 理想品牌模型的举例 表1 购买者对各种品牌的评价 假设消费者k选购彩电时只考虑遥控距离和功能数目两种属性,理想品牌的功能数目是6,遥控距离是35分米,并且两种属性同等重要,则他将选择品牌A。 如果消费者k认为功能数目比遥控距离重要6倍,即功能数目的权重为6,遥控距离的权重为1,则他将在品牌B和品牌C之间进行选择,因为这两个品牌的D值最小。各品牌的D值计算如下:
反倾销 目录 1、 什么是反倾销 2、 反倾销调查主要内容 3、 反倾销三个条件 4、 应诉预备哪些内容 反倾销(Anti-Dumping) 什么是反倾销 ......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低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足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反倾销调查主要内容 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提出的《调查问卷》(可分机密卷和非机密卷),分四个部分: A卷:关于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企业的组织结构、销售情况和财务报表、会计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产品及销售的总体情况; B卷:国内销售情况; C卷:出口销售情况; D卷: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要素”情况,如价格及其“替代国”方面的情况。 补充问卷 实地调查 听证会 反倾销三个条件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倾销存在; 损害存在;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应诉预备哪些内容 积极寻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各国家级行业协会帮助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在国内尽快报名应诉; 聘请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预备相关材料和证据; 配合律师填写问卷,要求认真填写,按时递交; 全面、充分、认真的进行预备,以便顺利通过核查; 应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召开听证会,阐明有利于自己的论点,弥补调查问卷中的一些不足。
品牌扩展策略概述 品牌扩展策略,是指企业利用其成功品牌名称的声誉来推出改良产品或新产品,包括推出新的包装规格、香味和式样等,以凭借现有名牌产品形成系列名牌产品的一种名牌创立策略。它与品牌延伸的区别在于:“品牌延伸意指使用一个品牌名称在同一市场上,成功地切入同一市场的另一个区块。 品牌扩展策略具有多种优势。著名的品牌名称可使信产品迅速得到市场的承认与接收,从而有助于公司经营新的产品类别。品牌扩展可节省用于促销新品牌所需要的大量费用,并且是消费者迅速了解新产品。 由于这种做法既节约了推出新品牌的促销费用,又可使新产品搭乘原品牌的声誉便车,得到消费者承认,起到“借船出海”、“借势造势”的作用,有人便形象地称之为“搭乘名牌列车”策略。正因为如此,品牌拓展策略被许多企业视为拓展经营范围、提高知名度的利器,纷纷采用。 与品牌扩展策略相关的风险 与品牌扩展策略相关的风险包括: 1、一旦新产品不能令人满意,就可能影响消费者对同一品牌名称的其他产品的态度。 2、品牌过分扩展将导致已经有的品牌名称丧失其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特殊定位;这种某一品牌名称不再使消费者立即联想到特定产品或类似产品的情况叫做品牌淡化。 还有一种品牌扩展的方式,即公司在其耐用品类的低档增加一种式样过于简单的产品,以宣传其品牌中各产品的基价很低。 ">编辑] 品牌扩展策略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名牌战略的实施,品牌培育和发展就成了企业工作重心,企业经营已从产品行销转向品牌行销,如青岛海尔集团,自1984 年到1991年7年的时间里,只生产一种产品——“海尔”牌电冰箱,当“海尔”牌成为当时中国家电产品唯一驰名商标后,海尔集团利用“海尔”名牌效应和健全的全国性销售与服务网络,从电冰箱扩展到电冰柜、空调器、洗衣机、微波炉、彩电等27个门类的产品,成为国内企业实现多元化经营的成功典型。与此同时, 也有许多企业盲目实施品牌扩展策略,似乎企业涉足的行业越多,产品门类越齐全,便越像一个有综合实力的大公司,结果不但没有取得实效,反而把企业给“拖垮”了。因此,总结国内外企业实施品牌扩展策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寻求科学、规范的实施办法,显得十分重要。 (一)纵观国内外企业实施品牌扩展策略的实践,主要有三个问题: 问题之一:扰乱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定位。 所谓定位就是把产品定位在未来潜在顾客心中。具体地说,就是要在潜在顾客的心目中为产品创造一定的优势和特色,赋予一定的形象,以适应顾客一定的需要和偏好。企业在创牌过程中,一旦顾客接受了某个品牌,那么这个品牌极易成为它的第一种产品的代名词,也就是说,消费者趋向于把某个品牌看成某种特定产品。如 “娃哈哈”本来是儿童果奶的代名词,“娃哈哈=儿童食品”的印象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已根深蒂固,随着“娃哈哈”红豆沙、“娃哈哈”八宝粥、“娃哈哈”纯净水的出现,消费者的心目中的品牌意象也就出现了模糊,从而冲淡了“娃哈哈”在儿童食品领域的领导地位,“娃哈哈”这一牌子在人们心目中的定位被扰乱了。“雪佛兰”汽车是美国家庭轿车的代名词,但是在“雪佛兰”将生产线扩展到卡车、赛车领域后,消费者心目中的“雪佛兰就是美国家庭轿车”的定位模糊了,而“福特”汽车则乘虚而入坐上了第一品牌的宝座。 问题之二:使消费者产生心理冲突。 有些企业在进行跨行业的品牌扩展过程中,不顾核心品牌的定位和“兼容性”,把同一品牌用在两种不同行业的产品中,当两种产品在用途上存在矛盾时,消费者通过联想就会产生心理冲突。例如,以生产“999”胃泰起家的三九集团,企业的品牌经营如此成功,以致于消费者把“999”视为“胃泰”这种药物的代名词。然而,企业把“999”扩展到啤酒,消费者就难以接受了。因为“胃泰”和“啤酒”很容易使人通过联想产生心理冲突,当消费者想起“999”胃泰这种药,喝带有“心理药味”的酒时,自然不是一种好享受。倘若进一步联想到饮酒过量会伤胃,“999”品牌无疑是在提醒消费者要少喝酒,或不喝酒,如此,三九啤酒的销路就值得怀疑了。湖北有家很有名的企业,本是生产化肥农药的,现在却利用核心品牌扩展到生产冰淇淋等冷饮,当消费者产生联想时,不知这种冰淇淋会是什么滋味。 问题之三:损害原品牌的高品质形象。 企业在实施品牌扩展的过程中,下面两种情况都有可能损害原品牌的高品质形象:其一,许多企业在创出“名牌产品”之后就急于实施品牌扩展策略,却受到厂房、设备等因素的制约,只好走收购、兼并其他小企业或重新投资生产的路子。而这些小企业的技术力量都比较薄弱,产品质量不上去,重新投资生产又受资金、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影响产品质量,从而损害原品牌的高品质形象。如美国A·C吉尔伯特公司经过多年努力,已在消费者心目中树起了名牌男孩玩具的形象,1961年该公司决定将品牌扩展到女孩玩具上,结果由于质量低劣,价格低,使公司作为高品质男孩玩具制造商的形象受到极大损害。1966年,吉尔伯特公司宣告破产。其二,把高档品牌使用在低档产品上,就有可能损害原品牌的高品质形象。早年,美国的“派克”钢笔质优价贵,被视为身份的象征。然而,1982年新任总经理詹姆斯·彼得森上任后,盲目扩展品牌,把“派克”品牌用于每支售价3美元的低档笔,由此毁坏了“派克”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结果丧失了部分高档笔市场。 (二)企业在实施品牌扩展策略时可以采取的对策分析 品牌,尤其名牌,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盲目进行品牌扩展有可能对企业的原品牌产品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是致命的打击。对于我国企业来说,重要的是如何科学地实施品牌扩展策略。我认为,首先,打好基础是关键。从战略的高度依据事先确定的企业任务、企业目标、营销目标,结合产品的属性和目标顾客的特点进行品牌名称的命名,为实施品牌扩展策略打下伏笔;其次,是否进行品牌扩展,要看新产品和核心品牌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否达成一致:一是品牌定位、价位、目标市场、目标顾客是否相同;二是分销渠道是否相同,能否利用原有的网络优势;三是售前与售后服务是否相同,即能否在品牌扩展之后让顾客产生“统一感”或“一致感”。具体地说,企业在实施品牌扩展策略过程中可以采取三个方面的对策: 对策之一:企业进行品牌扩展时,应充分考虑现有品牌的定位及其适应范围。 在多元化的市场上,企业都意识到它无法为该市场的所有顾客提供产品或服务,所以要进行市场细分,确定目标市场并进行品牌的具体定位。品牌定位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与目标市场有关的品牌形象以吸引目标顾客。而一旦品牌定位确立后,在实施品牌扩展策略时,要考虑到品牌的一致性和“兼容性”。如“金利来”是“男人的世界”就决定了“金利来”公司不宜生产经营女性用品。“雅戈尔”是名牌衬衫,就决定了“雅戈心”必须保持较高的质量,并且一般只能从事服装的生产与经营。一般情况下,品牌定位的最大范围就是第一次使用这一品牌的产品所属的行业。因此,如果企业想跨行业经营,受原品牌定位的限制,应考虑选择多品牌策略。 对策之二:是否进行品牌扩展,要看新产品与原产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关联程度”是指新产品与原产品在生产技术、分销渠道、售前售后服务方面的相关程度。如果关联程度大,品牌扩展就容易得到消费者的认同;如果是跨行业经营或是关联程度小,往往就不适宜采取品牌扩展策略。如“长虹”品牌在彩电领域获得极大成功之后,扩展到空调领域,在保证长虹空调高性能、高品质的前提下,利用其原有的庞大的售后服务系统,很快赢得了市场。 对策之三:在进行品牌扩展之前,准备评估品牌资产价值。 因为品牌扩展的目的就是要借助已有品牌的声誉和影响迅速向市场推出新产品,因此品牌扩展的前提就是这一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在消费者心目中有很高的地位。当品牌资产价值并不是很高,并且受到许多竞争对手强有力的挑战时,就急于进行品牌扩展,很容易给企业造成被动局面。比如,巨人集团在最初经营的电脑行业没有取得绝对优势的情况下,迫不及待地进军生物保健品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结果顾此失彼,致使企业、人、财、物等资源过度分散,使本来很有希望的企业陷入重重危机之中。 对策之四:为减少株连效应,可采用新颖独特的方式将原品牌挂上次品牌或副品牌。 所谓“株连”效应是指当扩展品牌经营不善时,会影响核心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为了避免单一品牌扩展的风险,经营者也可在商标不变的情况下,为新产品再起个小名,即所谓次品牌或副品牌。这样各种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就形成了一定的“间隔”,从而有效地减小了“株连”的危险性。如“康师傅”品牌下的“珍品”系列、“家常”系列、“大排档”系列等等。 此外,企业在进行品牌扩展时还要看企业对新品的期望值大小,如果企业对新产品在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寄予很高的期望,就不宜采用品牌扩展策略,必须使用新的名称,而期望值较低的产品则可背上原有品牌。
目录 1什么是非审计服务 2非审计服务的划分 3规范非审计服务的建议 4非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 5我国对非审计服务的对策 什么是非审计服务 非审计服务是指除审计服务外的其他鉴证性服务、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的总称。 非审计服务的划分 根据联合国制定的《中心产品分类》文件,非审计服务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1.会计、簿记服务,主要包括编制模拟报表、代理记账、估价等内容; 2.税务服务,主要包括编制纳税计划、纳税报表、个人纳税咨询和计划等服务; 3.管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一般咨询、财务管理咨询、市场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生产管理等咨询服务和公共关系服务等。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注册会计师服务领域分为三大块即鉴证性服务、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包括税务服务)。鉴证性服务是为客户公司提供的,旨在改善其信息内容和质量的独立的专业性服务,包括鉴证服务和代编会计报表。鉴证服务包括审计、审查、执行商定性规定。咨询服务也称管理咨询服务,是执业者利用其技术能力、教育、观察、经验和咨询程序的知识提供的专业服务,包括咨询、顾问服务、执行服务、交易服务、员工和其他支持服务、产品服务。其他服务主要有税务服务,包括税务申报表编制、纳税筹划和纳税申报等。 规范非审计服务的建议 (一)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委托人同时提供审计与非审计业务,但必须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参与审计的企业提供非审计业务,虽然可以解决形式上与实质上的独立性问题,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取信于社会公众,但这种做法并不能达到社会效率的最优化,且成本的增加有可能对非审计业务的需求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权衡社会效率的丧失与独立性所受到的损害程度,最终做出恰当的选择,明确当会计师事务所的非审计业务收入额及其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达到某一标准时,应该停止其为同一委托人所提供的两种业务之一。 当事务所同时提供审汁服务和特定非审计服务时,应注意信息披露。被审计公司应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的类型、服务程度。尤其是上市公司应该公开披露支付给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服务费用的明细数据,事务所也应该披露因提供非审汁服务而增加的明细收入。 只有这样,才能让投资者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一揽子审汁、非审计服务时是否恰当,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和独立性。 (二)建立注册会计师惩罚和诉讼赔偿机制,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过程中,町能致使其丧失独市性的原因在于违规所得的经济利箍。如果没有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事后惩罚和诉讼赔偿机制,便不能约束其行为。如果事后惩罚和赔偿机制薄弱,就会使注册会计师违规的预期收益大于违规成本,从而产生违规的动机。然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追究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相关条款还太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迫切需要完善。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行业自律,减少非审计服务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负面影响。 非审计服务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最主要还在于注册会计师并没有从观念上真正认识到独它性对于其个人和整个行、发展的重要价值,仅仅将其视为一种被迫遵守的行为限制,在执行时往往带有消极服从色彩。为此,我们必须存不断完善制度安排的同时,积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职业道德意识,使注册会计师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去看待独立性,从而避免对于独立性的追求流于形式。 (四)增加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数额,形成支持注册会计师的力量。 对我国多数公司制企业而言,“内部人控制”严重,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委托人的经理人员往往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降低审计费等,向注册会计师施加压力由于公司的市计委员会中非独立董事居多,独立董事数额较少,审计委员会在注册会计师与经理人员形成争议时,尢法给予必要的支持,使注册会计师往往屈从于经理人员的压力。罄于此,有必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增加独立董事在公一J管理层中的份量但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多由莆事会、监事会提名,其自身的“独立性”也颇令人怀疑。如果可以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聘任制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注册会计师的压力,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五)充分发挥联合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固然重要,但外部强制而严厉的监管是保证行、自律的础。例如.有关部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披露上市公司审汁服务收费标准外,还可适当考虑增加披露非审计服务收费以及会计师轮换的要求,如果定时轮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审计小组,可防止审计师与客户的关系过于熟稔,有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性。 (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 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的上;养和职业判断能力的提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高质量的审计的实现。此外,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内部进行专业化管理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即严格区分两类专业人员,一类专门从事审汁工作,具有审计方面的专长;另一类发展成为管理咨询等非审计业务专家,他们分别从事不相容的服务项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审汁的超然独立。此外,还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诚信水平。 非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1.知识聚集效应。聚集效应使得专业知识得以积累和发展。由于客户经营和财务结构的复杂性,致使审计工作也越来越复杂,实施有效审计程序和出具审计报告有赖于多方专家的合理分工和集体合作。非审计服务的开展,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吸引并留住各类专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时可以充分利用本会计师事务所专家的工作,有利于降低对外部专家工作的依赖性,同时能丰富会计师事务所专家的知识和技能,也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合理制定和运用质量控制的政策和程序。 2.协同效应。根据“知识溢出效应”理论,注册会计师通过提供非审计服务能够深入地接触和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商业计划和管理运作,这实质上会加强审计的有效性,在新技术日益更新和商业风险逐渐加大的今天,无疑是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降低审计风险的。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获得知识,可能向审计服务“溢出(转移)”,从而降低审计服务的成本,提高审计效率。同时,审计服务能够使会计师事务所正确评估客户的内部控制系统、财务会计系统和公司治理状况,从而为客户提供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的非审计服务。这样,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就形成了良好的信息互动,不但为客户提供了优质服务,而且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3.优势地位。管理咨询服务可以使注册会计师在双方利益冲突和协调中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Goldman和Barlev(1974)指出,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的非日常性服务越多,客户对注册会计师的依赖性就越强,注册会计师在双方的利益冲突和协调中就能掌握更多的主动权。由于审计服务是日常性服务,会计报表使用者是直接受益者,因而在提供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往往处于劣势,容易向客户妥协,丧失部分甚至全部独立性。 美国科恩委员会研究发现,在非审计服务和不合格的审计之间并不存在显著关系,并且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可以促进效率的提高,降低客户搜寻的成本和其他交易成本。Craswell(2002)以澳大利亚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用来自某个特定客户的总收入(包括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收费)占事务所全部收入的比重代表事务所对客户公司的依赖程度,在控制了影响审计意见类型的其他因素后,没有发现收费依赖性和注册会计师是否签发保留意见报告之间的显著关系,这是由于事务所采取了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和事务所之间的同业互查等措施。管理咨询服务等非审计服务也使得事务所在面临法律诉讼进行抗辩时,可以理清审计责任和客户公司的责任,从而为风险回避提供有效证据。 (二)负面影响 莫茨和夏洛夫指出:“为了审计职业着想,审计必须从公共会计师的其他职能中分离出来,成为单独的职业。从事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不应向委托人提供其他的服务,从事其他业务的会计师也不应参加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原因是审计和其他服务是不相容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同一个客户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会对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淡化注册会计师应有的职业谨慎,会使注册会计师偏离独立立场,最终导致审计失败。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利益冲突。过高的非审计服务收人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形成一定的依赖性。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在与客户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时更容易动摇,出具客户所需要的审计意见。非审计服务的管理顾问身份可能使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业务时,难以客观地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和交易性质。当非审计服务超过审计服务的收费时,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将形成业务竞争和利益冲突,注册会计师会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非审计服务,从而有可能削弱审计服务竞争力,这会对审计服务的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2.形象冲突。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评价基础主要是其形式上的独立,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性,但是社会公众的认知是注册会计师偏袒公司,审计报告的有效性便大打折扣。 我国对非审计服务的对策 在我国,非审计服务的提供对审计独立性影响还是较大的。 首先:就现有的法律来说,《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是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两种。事务所仅仅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使得注册会计师计师在事务所倒闭时也不必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其次.在法律的执行方面,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也没有发挥应有的约束作用.虽然从法律本身来看,《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证券法》等有关法规均对注册会计师”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其操作性极差(袁园刘骏.2005)。与美国的法律环境相比,我国的审计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法律约束也比较薄弱.目前针对上市公司审计失败的法律诉讼压力并不大,事务所违规威本并不高(费爱华.2004).事务所往往把业务收入的高低放在第一位。但是.我们却应该理性的看待我国的非审计服务。从我国的国情看.长期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品种相对单一。注册会计师服务范围被限定于审计和验资等项目上。虽然事务所数量较多.但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偏低,职业范围偏小,无心也无力进行业务领域的开拓。 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开放和世界经济的不断全球化,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这种单一服务产品格局难以和国外大型事务所竞争.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内事务所的最大冲击将不是在审计服务市场.而是咨询等非审计服务。如果我们不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必然会凭借长期积累的实力和声誉.占入我国巨大的非审计服务市场.这将对我国事务所的发展非常不利。况且.我国以前单一审计服务为主的服务结构并没有带来审计的高独力性,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不高也是众知的事实。因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不应盲目地跟随国外对非审计业务与审计业务的分坼,而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审计和非审计业务兼营。但是我们必须加强对非审计业务的监管.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制度.研究细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增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增加他们的违规成本。同时.要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让委托人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质量施加压力,这样才可以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具体措施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环境完善的公司洽理客观上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在治理结构上大股东超强控制和管理层内部人控制。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和解聘等权力实质上在大股东和内部人手中:其次.董事会监督软化。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突出问题是董事会的空壳化。第三.审计委员会制度刚刚起步而且效果不明显。因此为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当务之急是要提高公司治理环境,优化股权结构消除大股东超强控制和管理层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强化小股东权力:强化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改革董事会结构.强调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功能互补。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 2.改进事务所组织形式建议在新的《注册会计师法》中增加有限责任合伙个人独资的事务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吸取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优点,既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使事务所在规模上得到较怏发展.又使注册会计师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外一般都是从是非审计业务的.我国如果也能鼓励多创立这种形式的事务所.既可以使非审计业务得到较快发展.又不影响其他事务所审计业务的独立性。 3.强化注册会计师责任处罚我国由于社会配套制度尚不完备.个人财产监管制度信用制度尚未建立,民事赔偿机制的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无论对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处罚的力度都较轻。因此.不妨让财政部门着重强化行政处罚力度,明确行政处罚手段.探讨有效的行政处罚机制.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 4.加强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审会计师或复合审计项目的会计师为同一公司连续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限制注册会计师到被审公司任职。我国也可以参考萨班斯法的要求.实行审计单位轮换制度.不能由一个或两个审计单位长期审计某一被审计单位。在实证调查中发现,事务所与客户关系超过五年便会对独立性产生影响。另一方面.长时间的接触。 也会使审计人员失去警觉和判断力.主观上保持独立性的能力降低.从而使审计的独立性受到影响。
合同债权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债权 2、 合同债权的权能 3、 合同债权的特点 合同债权(Contract Creditor‘s Rights) 什么是合同债权 ...... 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 合同债务与物权不同,合同债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对于给付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并无支配力。更重要的是,合同债权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其他人难以知悉。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出体现。 合同债权的权能 合同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 1、请求履行的权利。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请求债务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2、接受履行的义务。当债务人依据法律或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所以,债权人享受的给付受领权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请求保护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权利并非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常称为债权所具有的请求力。 4、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债务抵消。 合同债权的特点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合同关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更不许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来,合同债权为请求权。但合同债权与请求权并非同一概念,因为从请求权方面看,除合同债权的请求权以外,尚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侵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格权的请求权等;从合同债权本身观察,除请求权以外,尚有选择、处分、解除等权能。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权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将某种利益在法律上归属于某人,合同债权的本质内容,就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归属于债权人。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债权人仅得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一般不特定人请求给付。但相对性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上已有所突破,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为给付;租赁权已物权化,具有绝对性;期房债权因登记备案而有绝对效力等。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合同债权具有相对性,没有排他性,因此对同一客体可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且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在债务人财产被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依债务人的总财产数额,在数个债权人之间按各个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但租赁权因其物权化而有优先性,期房债权因其登记备案而具有优先性。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所谓请求力,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得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所谓执行力,是指债权人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确定判决后,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所谓依法自力实现,是指在合同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示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所谓处分权能,是指抵消、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所谓保持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 具备上述效力的债权为完全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过,在有的情况下,债权会欠缺某项效力,例如,债权因罹于诉讼时效而使其请求力减损;某画家不履行其为乙画像的义务时很难被强制执行;某公司被宣告破产时无处分破产财产之权。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叫做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例如,不安抗辩权制度用于保护未届清偿期的合同债权,而不得适用于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不法侵害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被课以信赖利益的赔偿损失,但不履行已罹诉讼时效的债务时却不产生法律责任。
目录 1什么是能力互补品牌联合 2能力互补品牌联合的实例 3相关条目 什么是能力互补品牌联合 能力互补品牌联合是指两个强势品牌在能力上具有互补性,它们的合作并不是各个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集中各自的核心能力和优势来共同生产一个产品或提供一种服务。 能力互补品牌联合是最高层次的品牌联合,共同创造价值的潜力最大。它同成分品牌联合的主要区别在于,成分品牌向终端产品提供的是一个可分离的实体成分,而能力互补品牌联合的互补能力则不仅包含有形的、可分离的实体成分,而且还包含了无形的、不可分离的要素。 能力互补品牌联合的实例 在英国,埃索石油公司和特士古连锁超市合作,在全国的汽车加油站建立24小时微型超市,堪称运用能力互补品牌联合战略的成功案例。 埃索在英国是三大汽油零售商之一,它拥有管理加油站的经验以及遍布全国的零售网络;而特士古则是英国目前最大的连锁超市集团,它熟悉不同消费者的购买习惯和消费模式,具有经营超市的丰富经验。通过品牌合作,特士古利用埃索的加油站在高速公路边建立了微型超市,由此迅速地占领了新市场,提高了市场占有率,降低了促销成本,丰富了特许经营的经验,赢得了众多的消费者。另外,埃索公司所收获的也不仅仅是特许费收入,合作为它带来了新的顾客和销售额的增长。 相关条目 认知品牌联合 价值注释品牌联合 成分品牌联合
限度样品 目录 1、限度样品概述 2、限度样品的操作事项 3、相关条目 限度样品(Boundary Samples)亦称为极限样品(Limit Sample) 限度样品概述...... 限度样品是买卖双方用来具体判定某一无法量化(或不易量化)的质量特性(Quality Characteristic)的最低要求标准,一般都是用实体物件作为买卖双方最后决定质量要求是否合格的基准。限度样品即合格品的最下限. 有些产品的质量特性要求是无法用文字、数据或者其它的方式来具体描述的,比如说:加工件上的光泽度、粗糙度、毛边、刮痕;CRT幕面上荧光粉的色混杂程度;皮革上的疤痕;电镀后色泽的均匀度;在额定电流下LED亮度等。为避免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要求有认知上的差异,就需要双方定义一个实体的限度样品,作为交货质量合格与否的判断依据。将交货质量与限度样品比对后,在此标准之内可以允收;反之,超过限度标准就拒收不用。 限度样品的操作事项 限度样品在实际操作上,应注意的事项如下: (1) 通常限度样品是一式两件,供应商与客户各存一件,由客户品保部审核签字生效,必要时可请相关技术人员共同认可。 (2) 限度样品应有的严谨的保存方式,不可受日晒、潮湿、人为破坏或环境因素等致样件变形、生锈、褪色、失光等现象,以确保限度样件所认可的特征,保持原样。 (3) 限度样品应有适当的标识(标签),包括:名称、编号、认可特征 、有效期限、签核、建立日期。 (4)建立的限度样品应附有限度样件标签,同时应予以登记列管,以便后续进行跟踪管理。 (5)在限度样品的有效期内,各使用场所依据所认可的限度样件,对产品的相应特征进行检验、质量管理。 (6) 限度样品有时用于是否要进行特采(Concession)的依据,即用于临时参照比对的样品,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例如用于某一特定批次,用后就无效)。 相关条目 标准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