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差别阈限 差别阈限指刚刚能引起差别感觉的刺激之间的最小强度差叫作差别阈限又称为最小可觉差(j.n.d)。彩色电视机上有意设计的一幅黑白广告会引人注重是因为它的颜色浓度变小,不同于普通的节目。而同样的黑白广告在黑白电视上观看则并不突出,从而可能会被完全忽略。 差别阈限的相关研究 “人对刺激变化的感受性与刺激量的变化存在一定的关系。心理物理学研究表明,刺激从原有强度上变化至最小可觉差是一个恒定的比例常数,而不是绝对的差数,这种关系可表达为:△S/S=K,其中S是原有刺激值,△S是对S的最小可觉差值,K为比例常数,亦称为韦伯分数。”“人们把上述关系称为韦伯律,该定律提示了一种可能性:假如已知K与S的值之后,便可猜测在原有刺激值上需要作多大的变化,才能为人们所觉察(△S=K·S)”原刺激物强度越高,差别感觉阈限也越高,最小感觉差别就越大。这就提醒我们,在广告作品投放之前,假如可以通过事前检测计算出消费者的平均韦伯分数,那么就可有效预算出引起他们觉差的最小刺激值,参照此数据进行经济性的媒体排期策略,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韦伯定律的基础上,心理学界又研究出费斯纳定律:P=K/㏒I,其中P指感觉量,I指刺激量,K是常数,任何感觉的大小都可用在阈限上增加的JND决定,当刺激强度按照几何级数增加时,感觉强度是按算术级数上升的。从此定律中可以看出,信息传播与受众感知虽然呈正相关的关系,但却有一定的差距,即使排除各种干扰因素,受众接受的程度还是小于信息刺激的强度,因此,制定传播目标时需要考虑实际存在的差别。 运用差别阈限的必要性 随着现代化技术与生产效率的提高,同质化现象日益普遍,单纯依*产品进行市场区分已经越来越困难,“信息爆炸”与“信息超载”社会的来临,更使得不同企业的品牌个性与产品利益点难以突显,千篇一律的雷同形象导致竞争中胜出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因此,如何尽可能树立产品“人无我有”的独特卖点,塑造鲜明的品牌形象就成为不少企业追逐的重点。 感知作为消费者接受信息的第一步,在整个广告传播过程中起到初步把关的作用,是第一道屏障,因此,最大限度为受众感知就为引起接收爱好、增强信息记忆、产生购买行动打下了基础。差别阈限是衡量最小可觉察刺激差异量的概念,有意识的运用到广告宣传中,将会达到“以尽可能少的支出,取得尽可能大的回报”的效果。 另外,广告实践中很多策略的制定往往是经验的积累,缺少科学的理论依据,借鉴心理学的相关研究,便为我们更合理的进行广告投放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资料。 差别阈限在广告中的运用 1、 差异化的产品区分 差别阈限对影响消费者的感受性与消费行为的效果,制定产品价格、包装及命名策略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参照价值。 在产品包装设计中合理运用色彩、材质、形态样式等以降低受众的最小可觉差,增强他们对产品的敏锐感知,可以有效在行业市场中脱颖而出。2003年健力宝集团推出一款针对年轻人的时尚饮料“爆果汽”,纯黑的瓶体,创新的产品(果汁+汽水),一甫上市,即刻走红,其成功的最大原因就是一反众饮料清亮透明的包装,以黑色瓶子形成强烈的视觉冲击,鲜明的对比效果在终端异常醒目,加之电视与户外广告的有效配合,充分引起目标受众感知的同时也激发了他们的好奇心与尝试的欲望。 在有关价格升降幅度与消费者感知的研究中发现,零售商需要削价15%才可能获取成功,较低的价格调整是难以引起顾客察觉的。价格的差别阈限还与商品总价有关,价格越高差别感觉阈限也越高,此时提价的幅度应控制在低于差别阈限的范围内,而降价幅度却应达到或超过差别阈限,以使得消费者可以感觉到前后的变化。比如当国内25寸彩电价格一降再降终于跌破1000元大关时,曾引发新一轮购买热潮,而今年粮油、煤气涨价幅度还未超过一元就引起市民的强烈感知。由此企业制定产品价格或在广告中需强调价格优势、削价促销时,应首先测出消费者的差别阈限,方可能实现对价格信息的有效传播。 目前市场上几大方便面企业竞争激烈,在销售终端琳琅满目的货架上,不同品牌几乎都有红烧牛肉面、酱香排骨面、海贝鲜虾面等主要种类,而且包装相似价格相仿,由于产品间差异不明显,就增加了消费者选购的困难。通过终端观察发现,不少人犹豫不决时,总是先确定口味,然后比较不同品牌的价格区别,从中确定购买目标,而轻易忽视价格相同的不同产品往往存在5-10克的重量差异。这一方面反映出重量差别阈限高于价格差别感知而不会被轻易察觉,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 一种新的营销思路:当同质化产品难以拉开差距时,除了倾注全力塑造鲜明的品牌形象以达到“认牌购买”的效果外,还可 以运用在差别阈限感知范围内改进产品包装的策略,通过变化包装强调价格优势,从而实现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 另外,随着企业的壮大,市场范围也开始迅速拓展,不少早期设计的商标或广告语可能难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于是就面临更换的难题,此时应注重到客户差别阈限的存在,尽可能在不引起他们感知的情况下进行逐渐的变更,以免破坏他们心中早已成熟的名牌形象。 2、鲜明的创意风格 心理学中认为知觉过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描述为对象从背景中分出的过程,两者对比越鲜明,区分识别的可能性越大。需要宣传的企业与产品是“对象”,整个市场环境与竞争产品可以视为“背景”,分析现实中的诸多广告,不难发现两者区分并不明显。以洗发水市场为例,虽然细分为去屑止痒、锔油亮发、柔顺爽滑、防脱生发等几大类别,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行业竞争的激烈,每一个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牌之间的差异就微乎其微了。究竟是飘柔顺滑还是顺爽、舒蕾、清逸、拉芳、夏士莲更好呢?消费者在广告中除了能感觉到每个产品的名称与形象代言人不同外,在共同的近乎完美的长发秀中,就很难再找到产品之间的差异。加之广告明星都是俊男靓女,对于不少非追星族的受众而言,只是觉得眼花缭乱,难以体会出不同产品的差别。“图和背景”浑为一体,于是产品的竞争就不自觉的演变为终端促销与价格的比拼,而不再是产品形象与功能的差异了。因此,在确定一则广告拍摄、设计之前,将创意进行一定范围内受众差别感知测试,就可能避免投放后难以达到广告预期目标的缺憾。 广告大师伯恩巴克提出创意三原则理论:“原创性”、“震撼性”、“相关性”,被视为业界的经典法则。实践中却有不少产品广告,往往过分强调一条原则而忽略其他影响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感知麻木,分辨不清相互的差别,进而影响到购买行为。例如作为势均力敌的两家日化企业主打牙膏产品,“高露洁”和“佳洁士”都研发出坚固牙齿的新品,当两者的品牌形象与产品功能区分都不明显时,广告就成为制造差异的重要方式,可两企业一前一后都采用了验证广告形式,一个是将贝壳作为实验载体,一个是将鸡蛋前后效果做比较,从而突显“使牙齿更坚固”的产品特性。虽然后者的创意也很好地表现出与产品的相关性,却因“原创性”不足,导致不少消费者错认为是前者做的广告,相仿的创意使得差别阈限加大,受众感知不再敏锐。 这就提醒我们广告应在突出产品特性的基础上,将创意构思与同类竞品的广告明显区分开来,既达到震撼性的效果,也要凭独特的原创风格拉大相互间的差距,从而赋予产品鲜明的个性,更好地为受众感知、注重,引发他们的购买爱好。 3、制定有效的媒体策略 早年美国一项研究就发现,消费者天天接触的广告信息多达1500条,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与媒体的增多,如今广告更是远远超过受众的接收能力,以致出现信息严重超载。如何令产品宣传更好的达到目的,制定合理的媒体策略也是要害。 借助央视“黄金时段”的传播力,或采用“地毯式轰炸”策略在各省级卫视密集投放相同的广告,虽然都可以达到明显的效果,却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对于成长阶段的企业,利用消费者的差别阈限,采用创新媒体宣传,也不失为有效的策略。如报纸的“异型版面”、独特的礼品广告、游戏式平面广告、动态广告、楼宇广告等方式,都是通过媒体创新刺激消费者的感知,从而达到宣传目的的。麦当劳在香港采用候车厅做互动广告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迅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此户外广告一改以往在栏中放置招贴画的方式,而是安装了唱片,答应路人参与进来当DJ,当旋转左边的唱片时会发出“我就喜欢”的乐队版,这时唱片会提醒参与者再旋转右边,于是即刻可听到伴随音乐而起的食用麦当劳的咔喳声效。新奇的媒体形式在挑战千篇一律的“信息洪流”时,也加大了广告的宣传力度。 4、塑造独特的品牌个性 品牌因其较强的号召力与心理附加价值,可以令相同的产品产生不同的感知效果,因此通过培养、塑造不同的品牌形象也可实现减小差别阈限的目的。百事可乐以世界巨星演绎出“年轻一代的选择”,将喝可乐变为享受青春生活;而“非常可乐”则以“中国人自己的可乐”为诉求,通过不同的形象演绎将同样的饮料赋予了另一种个性特征。麦当劳凭借快餐业老大地位,令消费者就餐时总能因优越感而发现其薯条与鸡肉的非凡美味;肯德鸡以产品创新为重点,不同的品牌形象也令相似的食品产生迥异的口感体验。由此,以独特的品牌个性形成差异化的产品区隔,进而增强消费者的感知,可更好的促进销售、巩固市场地位。 差别阈限应用案例 企业形象识别的树立,有时是一出现就是全新的,有时却需要通过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逐渐增加变化而逐步引入一个被认可的形象。品牌形象也是如此。 当IBM公司将其桌面印刷机、打印机及其相应供给设施的生产线出售给一家新的投资公司时,新公司需要一个新的名称和标志,因为销售协议规定:1996年时,新公司必须放弃使用IBM名称的权利。新公司希望消费者在辨别出是新产品的同时,也注重到它与更为知名的IBM之间的联系。利盟国际公司(Lexmark International)这个新名字,是从最初的200个候选名字中挑选出的。并且,新公司制定了一个四阶段的时间计划表,计划在5年的时间内逐步引入“Lexmark”这个名称,而这5年内,新公司被答应继续使用IBM的标志。于是,新公司发起一场促进企业识别建设的广告运动来协助完成此名称的转变,其中一个广告就是要求消费者“想象一个具有50多年历史的崭新的公司”。下图演示了这个标志的成功演变过程。
什么是中止协议 中止协议(Standstill Agreement)是指目标公司与潜在收购者达成协议,收购者在一段时间内不再增持目标公司的股票,如需出售这些股票目标公司有优先购买的选择。这样的协议通常在收购方已持有目标公司大量股票并形成收购威胁时签署,目标公司往往会承诺溢价回购股票。丹与迪安格罗(1983)(Larry Y. Dann and Harry DeAngelo, “Standstill Agreements and Privately Negotiated Stock Repurchases and the Market for Corporate Control,”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1(April 1983),pp.275—300.)研究了1977年~1980年间的81起中止协议,他们发现,中止协议中的股票溢价回购使那些没有参与其中的股东面临股价平均下降4%的损失。 目录 1 经典案例分析 经典案例分析 关于中止协议的典型案例是1986年雷夫隆公司对著名的吉列公司的收购,吉列公司提出:只要雷夫隆同意不以65美元的价钱收购股票,吉列愿意付给它5.58亿美元作为回报;它甚至提出付给代表雷夫隆的投资银行德雷克塞尔·伯纳姆·兰姆伯特公司175万美元,要后者承诺三年内不采取任何收购或试图收购吉列的举动。以后由于有许多公司试图收购吉列公司,吉列不得不与10家达成中止协议。在并购的压力下,吉列公司剥离了非核心业务,裁减了2400人,使公司股票的每股收益提高了50%,在过去10多年中股票的平均年收益一直维持在24%的水平。这显示出并购的威胁有利于公司改进效益。
合同终止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终止 2、 合同终止的原因 3、 合同终止的条件 4、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5、 合同终止引起以下法律后果 6、 相关条目 什么是合同终止 ...... 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终止的原因 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合同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主要为: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合同终止引起以下法律后果 合同终止引起以下法律后果: 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 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3.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相关条目 合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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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 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 目录 1 企业改制的目标 2 企业改制的启动方式 3 企业改制的方式 4 企业改制的形式 5企业转制的审计 6企业转制相关案例 企业改制的目标 企业改制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是公司制,公司制改造的实行,可以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也会带来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公司制企业指由自然人或法人单独或组合建立一种企业形式。公司具有法人性、营利性等特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独立承担责任。 企业改制的启动方式 企业改制一般有内启动、外启动和内外启动相结合等方式。 1、内启动主要是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外启动就是通过其他所有制企业整体兼并、收购或控股参股国有企业。 3、内外启动相结合则是既有一块是引进外面优势企业的,又有一块内部职工入股。 无论是内启动还是外启动,都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内外部共同参股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 企业改制的方式 各类企业的改制方式从总体上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1、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 2、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企业改制的形式 原有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原有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此外,内资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改为内资企业是比较特殊的形式。 1、公司制 公司制企业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方向,它适用范围很窄,如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国家垄断性的(军工)及非竞争性行业,一般竞争性行业不宜于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工业性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经过国务院的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上市募集更多的发展资金。 2、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劳动密集型企业,如餐饮业、旅店业等中小型商业企业适合于股份合作制,因为职工劳动合作是创造财富的基础,效益跟资本之间的结合不明显,而跟职工劳动结合明显,比较灵活。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二个以上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签署局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企业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即可。 4、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要求比较低,一个自然人即可。一些规模较小、资产数额不大的服务业、修理企业改制可选择此形式。 5、内外资企业互转 内外资企业互转是指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企业类型的转变。 内资企业可以通过向外方转让股权或吸收境外资金的方式,将原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权利和义务继续由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承继。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需经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但须注意的是原有企业的主办单位或股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工会组织及自然人的,不能做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通过股权转让,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经原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内资企业。 企业转制的审计 企业转制过程中的审计在我国是一个新的概念,它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企业转制的展开而产生的。所谓企业转制即将全资国有企业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转制的核心环节是对转制企业资产的评估和确定,企业转制过程的审计就是保障转制企业资产安全的一种监控方法 。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的审核,确保转制企业的资产真实、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在企业转制过程中流失;通过审计和评估,剥离不良资产和不实资产,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促使企业转制顺利、健康地进行。企业转制过程中的审计不同于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一般财务收支审计是以账面的收入和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为重点的。企业转制过程中审计的重点则是:在财务收支的基础上,对转制资产的每一环节真实状况进行专项审计。目的是发现 问题 ,确定净资产的真实数据。因此,它是特定条件下的一种项目审计。 一、企业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企业转制过程中,面临转制的国有资产处于不稳定状态,即要从一种所有制的组成部分转变为另一种所有制组成部分,如果不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就有流失的可能。企业转制过程中审计的重要性就因此而凸现出来。从 目前 的实践来看,企业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经营管理松驰。企业转制必然涉及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转制企业的领导干部和员工将会因此而产生较大的思想波动。此时,他们往往会因更多的考虑转制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什么结果,而放松对生产、经营的管理,致使国有资产处于失控状态。其具体表现主要有:①应收账款无人催讨。有些企业将应收账款捆在销售业绩中,对销售人员进行考核;有些企业将应收账款与各个部门的奖金挂钩,以保证应收账款的及时收回。但在企业转制中催款的激励机制往往名存实亡,销售人员、催款人员的催款积极性受到了 影响 ,应收账款处于无人催讨的局面。当债务人得知债权企业将要转制,更不会主动还款。②仓库管理无人过问。仓库物资应有的账、卡、物三相符制度由于监督不力,资产在有意无意中流失。③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内部控制是指企业的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包括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其控制程序为:交易授权、职责划分、凭证与记录、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独立稽核。转制使企业一段时间处于一种动荡状态,内部控制程序将受到影响。致使一些收款部门该交企业的各种收入不上交,不该付的应付款无条件支付的现象出现,使企业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 2.财务会计管理不严。财务会计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但在企业转制过程中,这项工作常会因受到冲击而弱化,具体表现有:①无意差错增多。会计核算上难免会发生一些差错。如串户、大小写笔误、科目出错等等。但企业转制过程中,人心浮动,导致差错增加,而且检查不严。②违规操作。趁转制之际开口子,对一些不该报销的发票大开绿灯,使企业在转制前承担了超额的费用开支。③收入挂账。企业为了对以后的方方面面留有余地,把一些该入账的收入隐匿在往来账上,以便待机使用。④收入不进账,体外循环。如企业将租赁费、手续费、财产保险费设立账外资金,由办公室保管,用于各种开支。 3.化公为私、占有国家财产。国有资产流失的另一种重要原因是,企业领导者在企业转制时拿国有资产做人情,主要表现有:①对员工以各种名义发奖金,凡企业留存的款项能发则发,名目繁多;②以各种借口将国有资产赠送协作单位或亲朋好友;③转制前为了给自己找出路,一些企业领导低价签订合作协议,拆借资金,进行担保。当企业实施转制方案时,已成既定事实,为时已晚。我们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一家转制企业的领导,就在转制前为一家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民营企业进行了几百万元的贷款担保,转制时有关部门没有及时了解这一情况。结果这家民营企业无力偿还贷款,转制后的新企业则陷入无休止的 法律 纠纷中。 二、企业转制过程中审计的主要组成部分 1.全面审计。全面审计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是在总体上对转制的资产进行一次普遍性的检查。 内容 包括:核对账册;抽查凭证、发票。目的在于核实资产的真实性,包括资产是否存在,有无潜亏,应收账款、长期投资有无虚挂,负债是否低估,有无隐匿的收入等等。 2.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是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一旦发现疑点而进行的审计。专项审计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因而比全面审计更为重要。从实践来看,企业转制的专项审计一般有: (1)收入专项审计。收人是企业经济效益的主要来源,收入转化为货币资金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收入专项审计是企业转制过程中的一个较为重要的部分。企业转制过程中财务人员思想不稳定,忽视对发票的销号工作,一些不法收银员就会延迟缴款甚至不缴款,以达到挪用、贪污营业收入的目的。对这一方面的审计,主要是通过对发票的抽查。一旦发现近期经常有发票漏号,对此必须与以前的情况相对照。漏号可能是几名收银员轮流开票所引起的,仅几天就能全部入账。但发票漏号长达1个月以上,或者财务始终没有收到账款,那就有可能发生挪用或贪污。 (2)应收及其他应收账款专项审计。应收账款是转制过程中最容易流失的,同时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种资产形式。曾有一家企业,他们将营业场所出租给某一私营企业,承租方利用这一场地赚足利润,但仍欠出租方租费300多万元,当得知出租方将要转制,便撤离场地。由于企业在这一段时间里,没有对这家企业进行催款,根本不了解对方的动向,致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企业转制过程审计必须首先检查转制企业债权状况,并及时发出函证。如果回复的债务与企业账面的债权有差额,就必须追溯应收账款的经手人,查清差额的原因。 (3)库存物资的专项审计。企业转制过程审计中账实不符的现象经常出现,特别是账面数大于实物数的例子比比皆是。有些是历年的差错,有些则是企业在转制过程中,由于管理上出现漏洞,实物被盗和企业内部员工私分所致。我们在审计中遇到过这样一家企业,在转制前企业领导出于某种目的,有意更换了原来具有责任性、十分熟悉业务的保管员。结果保管员更换后,大批库存物资不知去向。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必须对这一时期的仓库的领用单和出门条进行查核,确认物资缺少的原因是仓库保管员发货失职还是故意转移财产,查清货物的去向。 (4)长期投资专项审计。这一科目的审计最为复杂,它往往与“投资收益”相联系。 企业 转制时常有这样的情况,一些企业投资效益低下,长期没有投资收益返还,也未曾收回过投资。但投资的年初与年末账面金额有较大的变化,这种现象显然是不正常的。曾有一家待转制的企业,年初账面存在对B公司的投资,年末此账面投资却为零。经过追踪调查,才得知原来是母公司将对A企业投资获得的收益冲销了对B公司的长期投资。由于国有投资的消除,B公司就成了独立的私营企业。因此“长期投资”的审计要与“投资收益”科目结合起来,如果发现账面上的“长期投资”减少,就必须查清冲销“长期投资”的“投资收益”来源。 (5)其他应付账款的专项审计。这一科目是企业隐匿各种款项的防空洞。如有些企业因考虑转制期间已不需要再有利润产生,便将还未发生的有些费用通过应付款减少利润。一旦转制成功,这些费用不再发生,就能成为新企业的利润。对这一类的审计,都要一笔笔通过与付款对方核账,以了解真实情况。 (6)不良资产审计。企业转制过程中,不仅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投资人的利益也是很重要的环节。因此,审计要对企业进行资产盘点,分清优质资产和不良资产、不实资产的品种和数量、金额,确认企业不良资产的真实性。 此外,企业转制过程审计必须有明确的审计时点。进入的时点是能否取得审计成效的基本因素之一。随意安排一个时间,如待资产评估后审计,就会失去审计的意义。为了保证以完整的资产参与转制,审计应该在转制方案正式实施,进行全员动员以后开始。这是因为:第一,这时企业的干部和员工已经对转制在思想上有了一定的准备,审计人员能够通过干部和员工的协助,顺利开展审计;第二,此时资产评估刚开始,发现流失的资产可以及时追回,以保证转制资产的真实性;第三,这一时间转制刚开始,有足够的时间可以使审计工作细化。 三、企业转制过程审计的薄弱环节 企业转制过程审计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 目前 我们这方面的工作却显得十分薄弱,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审计环节。一些企业或者是因为转制前准备工作千头万绪,无暇考虑如何安排审计;或者是认为转制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大家对此较为敏感,思想难以统一,审计过程较长会干扰思想;或者是有些企业领导人想在企业转制中以权谋私,有意回避审计,在转制过程中根本不设定审计环节。 2.审计工作流于形式。有些企业领导知道转制应该进行审计,感到转制不审计面上不好交待。于是为了完成任务,在报方案时将审计作为一项程序备案,但在具体落实审计工作时却草草了事,请 会计 师事务所盖个章或请内部审计过个目就算万事大吉,对上对下、对内对外都好过关;有些企业把转制前的审计作为花架子,开个会,让审计部门说上几条,也算是走了审计程序;也有一些企业表面上请来了审计,但不向审计提供应有的资料,使审计人员深不下去,得不到真实结果。 3.资产评估替代审计。我们在对已转制的企业进行了解时发现,许多企业混淆了资产评估与审计的概念,把评估作为履行了审计程序来对待。这些企业清会计师事务所作资产评估后,就用评估报告代替审计报告。他们认为评估报告是对企业资产的评估,对转制企业来说评估报告比审计报告更重要。评估报告是确定转制企业资产价值的书面报告,是企业资产置换的重要依据。企业转制评估报告必不可少,有无审计报告则无所谓。这一观点较前所述的两个观点更具有迷惑性,在此有必要重点说明。资产评估是通过对资产某一时点价值的估算,从而确定其价值(价格)的 经济 活动。资产评估应是建立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通过审计来确认。因此,审计是通过对企业会计资料的审核、检查,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真实性的监督活动。两者有区别,有联系,相辅相成。 四、转制企业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广泛宣传企业转制过程中审计的重要性。我国过去几十年都是在计划经济的环境中生产、经营,审计监督的观念淡薄。企业转制是因为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而产生的,它本身是个新事物。企业转制的顺利进行有赖于一系列完整的制度和配套措施。转制过程审计就是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但人们对它还十分陌生。有鉴于此,当前必须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转制企业员工对转制过程中审计重要性的认识。宣传要在控股公司层面进行,要让控股公司的领导以及参与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了解转制过程中审计的目的和意义,掌握如何操作的程序;要向转制企业的原经营者宣传,使他们了解转制必须审计,懂得如何配合、支持审计;对员工的宣传同样重要,因为员工是企业的知情者,他们可以为审计提供第一手资料。总之,通过宣传,要在转制企业中营造一个良好的审计环境。 2.明确企业转制过程中审计的责任者。国有企业转制,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是主体,它是国有资产的授权代表。审计作为企业转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由控股公司的审计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审计部门可以自己完成审计工作,也可以在提出规范审计要求的前提下,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控股公司审计部门应该直接参与企业活动,并监督其全过程。 3.用法律形式确定企业转制过程中的必审制度。企业转制过程中审计工作要落到实处,停留在思想认识基础上是不够的,必须有一个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制度。为此,确立企业转制过程必审制度相当重要。有关部门应在《审计法》的实施细则中增加企业转制过程中审计的相关条款。有关条款应该明确规定实现转制审计一票否决制,即转制企业必须有审计报告才能通过年检。审计的结果是企业转制的重要一票,审计通不过的企业不能转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审计在企业转制中的作用。 企业转制相关案例 案例一:企业转制必须经过职代会 某市配件厂是某市生产运作较正常的少数几间国有企业,有在职、退休职工300多人。据企业员工提供的个人工资单显示,绝大部分员工去年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在1000元以上。2003年12月29日,某市政府正式作出批复,同意该厂主管部门某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该厂实行资产转让卖给私人。2004年2月2日,某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作组突然进驻该厂,向工人宣布了企业实行资产转让的情况,但并未公开企业转制方案及员工安置方案。私人老板也于当天接管了工厂。2月16日,员工得知自己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只能按某市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补偿,即300元/月。员工情绪非常激动,强烈要求驻厂工作组实施由工厂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员工安置方案。但驻厂工作组表示:“企业是国家的,政府有权处置企业,员工无权过问,用不着通过什么职代会。” 驻厂工作组的表态显然与当前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 首先,企业转制必须通过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是法律所赋予的。《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本企业职工公开企业的重大决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廉政建设的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企业发展规划,投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二)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第八条规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厂务公开的主要实现形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96号)第(九)点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其次,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有法可依。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481号)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的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可撤销合同 目录 1、 可撤销合同的含义 2、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3、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4、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5、 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 6、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7、 完善我国可撤销合同制度的建议 可撤销合同(Revocable Contract) 可撤销合同的含义 ......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它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然而由于某种原因的存在,可以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确认为可撤销合同,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以撤销权,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合同归于无效。如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原因均可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2.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由决定。可撤销合同所针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法律为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而赋子其撤销权。此种权利当事人是否行使亦应尊重其意愿,当事人不提出撤销请求,法律不应强制干预。 3.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应为有效撤销权人在未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销的因素就认为其无效,当事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但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了合同时,该合同自始归于无效,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1.在合同的效力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这是因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就不能以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在造成合同瑕疵的原因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最大的瑕疵在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但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的最大瑕疵在干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合同法》第54条所列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背真实意思等。 3.在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要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必须在权利人追认前;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意思的表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1)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撤销,只有对一方是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的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2)撤销权不能直接对当事人行使,而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在这里享有的只是一种申请撤销权;(3)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只能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其他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利接受申请。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均为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可撤销合同依法被撤销后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相同,即均适用《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但二者区别在于: 1.从内容上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2.从效力上看,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无效合同则为自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从当事人主张看,可撤销合同只能是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依法确认合同是否被撤销;无效合同无须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均可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 4.从期限上看,可撤销合同中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书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无效合同则无期限限制,自始至终无效。 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很显然,《合同法》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采取有别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其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作为合同撤销的原因,而对于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签订的合同一概都归类于《民法通则》第58条所指的无效情形,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1、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其一,欺诈人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判断,或加深、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积极作为,如故意制造虚假或歪典的事实,也可是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但在不作为的情况下,只有行为人按照法律或习惯,负有告知义务而故意不告知时,才构成欺诈; 其次,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故意是指欺诈人有使被欺诈人因受其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的目的; 再次,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即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不仅包括被欺诈人原无错误,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情况,而且还包括被欺诈人原已有错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其难于发现错误或更加深其错误的情况,认定欺诈行为还必须注意欺诈的度,只有能引起意思表示的瑕疵、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能容许的欺诈,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即欺诈行为必须达到有悖于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欺诈人欺诈的目的明显是为了被欺诈人的利益,即所谓善意欺诈就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2、胁迫。根据《民法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4]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胁迫应具备以下要件:其一,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胁迫行为是指胁迫人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或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为威胁而实施的不法行为,胁迫行为既可以直接对相对人实施,也可以对其亲属或友人实施,胁迫的对象不仅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也包括人的名誉、荣誉和财产;其次,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的故意是指胁迫人有通过胁迫行为而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再次,受胁迫者因胁迫者的行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人的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3、乘人之危。根据《民法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比如,某乙一直想购买某甲的一张邮票,但某甲并不想出卖,一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库中,当时在场之人只有某乙会游泳,某甲重金要求围观之人救助其子,于是某乙提出不要重金只要该邮票作为报酬,某甲救子心切,不得不同意该要求,事后某甲之子得救,但因此成诉,此案即属乘人之危。 构成乘人之危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急迫需要是指情况紧急而迫切需要对方提供财物、劳动、服务等,紧急危难包括生命、健康的危难,也包括经济上的窘迫;其次,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再次,表意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至于表意人实施的行为,即可以是积极行为(如提出要求),也可以是消极行为(如拒绝对方请求);最后,行为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表意人的利益。乘人之危是前提,显失公平为后果,如果某一行为仅有乘人之危的前提,而无显失公平的后果,则这种行为只构成胁迫;如果仅有显失公平之结果,但并非乘人之危所导致时,如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其行为无效;否则仍应适用暴利行为的规定。 4、重大误解。根据《民法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当事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即发生误解;其次,误解一方必须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发生误解,对于因特定身份或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发生误解,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再次,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诈或不当影响所致;最后,误解一方因误解而订立合同并遭受较大损失。 5、显失公平。根据《民法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7]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构成显失公平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显失公平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其次,行为内容明显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其认定应结合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他方所受的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交易习惯、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否适当等方面综合衡量;再次,该不公平的产生是由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经济上的优越地位,而使得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没有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最后,不公平的结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存在,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易,致使合同履行将会显失公平的,则属于情势变更的问题。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作为可撤销的原因,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权是否行使,当事人有选择和决定的权利,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可撤销合同往往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这种行为的后果,放弃行使合同撤销权或者长期不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对此应该是“不告不理”,承认合同的效力。因此,合同的撤销必须通过撤销权人主张撤销权来实现,否则依《民法通则》59条之反面解释,可撤销行为于撤销前则属有效。 (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大陆法认为,合同撤销权的主体为法律着重保护的一方当事人(如受欺诈人、受胁迫人、发生误解的当事人等),另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此项权利。我国《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主体采取了有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作法,采取区别制。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b.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但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将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签订合同的撤销权,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悖于设置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因为设置撤销权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受损害方的权利,同时根据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的设置也要尊重受损害方的意愿。受损害方可以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发,申请撤销;也可以放弃权利或利益而不申请撤销。如果说将撤销权也赋于另一方,这样有时显然会违背受损害方的意愿,无异于又将其意志强加于受损害方。况且有时主张撤销,对受损害方可能更为不利。因此,在完善我国有关民事立法时,对于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签订合同的撤销权,也应规定受损害方或有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享有撤销权。具体而言,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误解方享有撤销权;对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或不利益的一方享有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因为合同撤销权在性质上也属于一种形成权,因而根据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另一方面,《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并不能等同于“应当或必须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前者是种授权性规范,后者是强制性规范,“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并不排除撤销权人可以直接向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并能产生撤销权的效力。 对于当事人如何行使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或变更权,海峡两岸的学者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按照我国台湾学者的观点,对于获暴利的合同,法院得因利益关系人的申请,撤销该合同或减轻其给付;如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减轻给付的,法院不得撤销,反之于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的,法院可酌情撤销或减轻其给付。而我国大陆有的学者主张我国合同法应废除所谓可变更的制度,宜采取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通行作法,即对于可撤销合同,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只能主张撤销,而不能主张变更。同时可借鉴瑞、意民法及英美法律中的错误订正或更正制度。我国《合同法》在立法上采用了台湾学者的观点,即当事人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该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个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后果。但是,《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在撤销权行使的起算点上是有所出入的。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而根据《民法意见》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作出如此的规定,并非将撤销权行使期间的性质改变为诉讼时效,而是基于《合同法》在合同撤销的原因上,采取了广义的规定,把因“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确定为合同可撤销的原因。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两种可撤销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有所不同。就欺诈而言,在实践中,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往往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受欺诈一方不可能在行为成立之时即发现对方的欺诈行为,如仍以民事行为(签订合同)成立之时作为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无疑对受欺诈一方是不公平的,这样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因此,《合同法》将撤销权的起算点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是合理的。《民法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而《合同法》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其法律效力显然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实践中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撤销权属于民事权利,其是否行使取决于权利人,权利人当然可以放弃其撤销权。 (四)行使撤销权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后,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于无效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销后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后的共同处理原则。具体而言存在如下几种措施: 1、返还财产。适用于已经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该合同交付了财产的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所交付的财产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费用; 2、折价补偿。是指当事人对应当返还而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财产,予以折价补偿。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事实上不能返还,是指属于无形财产的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即使返还也已失去其原有的价值;法律上不能返还,是指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对该财产已取得所有权。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是指当事人相互协商,认为不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双方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还; 3、赔偿损失。是指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完善我国可撤销合同制度的建议 如前所述,《合同法》对有关可撤销合同制度的规定虽较《民法通则》的规定略为完善,但相对来说,两部法律对可撤销合同制度的规定均存在不尽人意之处,除《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与《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立法空白尚需添补。为此,建议立法者在今后的立法活动中,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可撤销合同制度予以完善: (一)需对《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予以修改,从而达到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在立法上的统一。 (二)需对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分别在“质”和“量”上作出明确界定,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以“度”定性,增强可操作性。 (三)需对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作出明确界定,应规定由受损害方行使撤销权,以达到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 (四)需对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应确认受损害方有自力救济权,即一旦受损害方有证据证明法定事由的客观存在,即可书面通知对方,行使撤销权,确认合同无效,从而减轻诉累。 (五)需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作出适当修正,以达到在这方面的立法统一。如:可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应自受损害方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或五年内没有发现的,则受损害方丧失撤销权。 (六)需对因合同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方面作出原则规定,如受损害方无法证明损失的大小,可规定以所签合同标的额为基数、以固定比例计算赔偿的数额,从而达到惩治对方、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
什么是企业收缩 所谓企业收缩,不能简单地把它视之为大企业变为小企业,它应该是企业扩张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对企业并购和多元化经营进行深刻反思已经注意到的问题。具体是指企业将其部分资产或股份进行分离、转移或重新进行有效配置,实行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和产权调整,局部收缩战线,达到以资本为纽带将松散联合变成紧密联合的充满竞争活力的有机体。其实质是一种内含型扩张战略的选择。这种战略选择,在实现企业“解困”(但不是扶贫)和国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目录 1 企业收缩的方式 2 企业收缩的阻力 3 企业收缩边界 4 当前全球企业收缩的特点 5 企业收缩的效应分析 企业收缩的方式 以下主要阐明上市公司收缩方式的三大选择:企业分拆、股份回购和定向股票重组。 (一)企业分拆 企业分拆是指已上市的公司或者尚未上市的集团公司将部分业务、资产或者某个子公司从母公司独立出来,或者原公司分裂成几个相对独立的单位,另行公开招股上市。母公司通过企业分拆活动,一方面使其主业更加突出,经营管理更加专业化,另一方面母公司可以将某些具有市场发展潜力但暂时来到收成期,或将到收成期却仍需继续投资而且回报期较长的项目,在资本市场套现。母公司则以控股形式继续保持对子公司的控股权,担子公司的投资风险由社会投资者共同承担。如子公司的上市价格理想,表现良好,母公司的市场价值也将随之上升,这样既可通过分拆上市获取可观的资本溢价利得,又可借子公司的市场表现改善其市场形象。企业分拆还可根据资产重组的不同方式分成资产剥离、子公司独立和割股上市等形式。 1.资产剥离。资产剥离按剥离方式的不同又分为纯资产剥离和资产配负债剥离。目的在于将产权细分,实行产权重组,或资产置换。即公司被注入优质资产的同时剥离出原有的不良资产,公司仅付出或收到等于二者评估价差额的现金,其结构发生较大变动,以达到提升公司价值。 (1)纯资产剥离。纯资产剥离是指母公司将某部分资产或业务进行价值评估后出售给第三方,从而通过资产交易获取现金或等值有价证券回报。纯资产剥离的关键是找到合适的买方,一般有三种交易形式,一是非关联交易,即母公司向非关联公司出售资产,获取现金回报,并退出相关行业领域的经营;至于关联交易由于是在集团内部或同一主管部门所属范围内进行,在我国更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当采用“注优剥劣”的资产置换方式时,会更多地存在非市场行为,因而重组目的不一定是立足于经营,可能是借重组操纵年报业绩,故重组效果很不理想。二是管理层收购,即管理人员通过直接出资或发行垃圾债券实施杠杆收购或申请过渡贷款等方式购入被剥离的资产,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于母公司而言,将资产出售给管理人员去经营,有利于建立合伙合作关系,与出售给竞争对手相比,能够减少市场竞争。三是员工持股计划ESOP。上市公司应多鼓励员工持有公司股份,而员工为自己的工作及前途考虑,即使在遭到敌意收购时也不会轻易出让手中的公司股票。母公司可以为ESOP组建一个壳公司并提供担保申请贷款用以购买和营运被剥离的资产,当壳公司的营运利润足以清偿完贷款后,被剥离资产的股份转归员工所有。 (2)资产配负债剥离。资产配负债剥离是指上市公司将资产配以等额的负债——并剥离、划转给集团公司。资产配负债剥离由于能够迅速减轻公司总资产规模,降低资产负债比率,而公司净资产保持不变,所以在政府主导型的资产重组中具有广阔的运作空间,一般是将上市公司的不良应收帐款配以等额银行贷款一并划转集团公司,使上市公司轻装上阵,降低其资产负债率,提高其净资产收益率,改善资本结构,改善其业绩状况。 美国投资银行家克莱思指出,单纯资产剥离或资产配负债剥离对上市公司的股价影响不大,而在资产剥离的同时注入优质资产将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价有较大影响。当被剥离资产占公司总资产比例在10%-50%之间.股价会小幅上扬;当这比例超过50%时,会使股份大幅上扬。例如,1999年下半年ST中讯,从资产剥离中获重组收益3552万元。但要引起重视的是,正如上述谈到的,我国上市公司在采用“注优剥劣”的资产量换方式的时候带有较浓的政府行政行为,而且在运作过程中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老股东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购进优质资产,再以市场价(未来收益折现或更高)卖给新股东,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交易,加上公开披露的信息也不及时、充分,所以普通投资者很难对这类资产重组作出理性评价。 2.子公司独立。子公司独立是指上市公司将其资产与负债转移给新建立的公司,新独立于公司的股票按比例分售给上市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于公司独立出去,形成一个与上市公司拥有相同股东的新公司。原先股东像在上市公司一样对新公司享有同样比例的权益。但是新公司作为一个新的法律实体可以拥有不同于上市公司的发展政策与战略。上市公司在向新公司转移其资产过程中得不到任何现金回报,子公司的资产也不用重新评估,只是权益在两个独立实体中的划分,而且原先股东有在上市公司和于公司之间决定是转换股票还是保留股份的选择权。子公司独立是用于帮助公司纠正错误的或者盲目的兼并与收购的一种重要策略,通过消除负经营协同效应和负财务协同效应来提高公司的市场价值。子公司独立在实施中往往有两种形式上的变化:并股和拆股。并股是指母公司股东的股份被调换成新公司的股份,而拆股是指母公司分离出来若干子公司,拆股后原先母公司可能不复存在。 3.割股上市。割股上市又称股权划出,指上市公司设立一新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转移到新公司去,然后上市公司再向新公司出售股权,该新公司的股权要独立上市,并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发布业绩公告。这里股权出售的方式有二种:一是通过上市公司二次发行的方式出售,二是通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方式出售,上市公司会保留对子公司的控股权,将其变为控股子公司。认购这些股权的人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也可以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这种分拆方式介乎于资产剥离和子公司独立之间,即“资产剥离”能使上市公司获取现金回报,但不产生新的法律实体,“子公司独立”产生了新的法律实体,但不发生现金交易,仅是权益的划分,而“割股上市”既得到了现金回报,又产生了新的法律实体。 (二)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 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一定途径回购发行在外的股份,适时、合理地进行股本收缩的内部资产重组行为。它有两种方式: 一是上市公司用公司资本金或发售债券所获资金在证券市场上购买已发行的股票; 二是直接从股东手中赎回已发行的股票。通常直接赎回的做法很少使用,因此股份回购多指前者,股份回购的市场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份回购有利于形成上市公司和股东“双赢”格局。股份回购作为一种股本收缩方式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胜利分配政策。对于股东而有,股份回购可以减少发行在外的股份数量,提高每股盈利水平,提升股票市值。从理论上讲,同样数量的现金用于发放现金股利与股份回购,股东取得的收益基本相同,但实际上通过股份回购变相派发股利可以合法避税。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份回购不仅可以减少权益资本,增加负债,有利于增加每段收益,充分发挥财务杠杆效应,调整和优化资本结构,从而提高股票的内在价值,而且还可以降低未来权益资本的融资成本,有利于上市公司通过配股等持续融资行为进行股本扩张。 2.股份回购是资本市场上反收购的有力武器。股份回购后,公司原有大股东持股比重会相对上升,控股权得以加强;股份回购动用大量资金,实施“焦土战术”,减少因持有巨额现金而成为被收购对象的可能性;同时资产负债率低的公司可以适当提高资产负债率,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来提高收购股价,抬升收购门坎。 3.股份回购时确定上市公司合理股价,抑制过度投机有积极作用。股份回购将上市公司的闲置资金返还股东,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市场的流动性,而上市公司是本公司情况的最知情者,其回购价格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比较接近于公司实际价值,从而使虚拟经济和实物经济更有机地结合。 4.股份回购有利于上市公司减持国有股所占比例、逐步提高流通股和社会公众职的比重,优化股权结构。长期以来,我国现行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几乎没有一个是按照股权结构最优化原则来设计的,普遍存在着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象、该比重在 60%-70%加。股权的人为分割使持股比例过大的国有股难以上市流通和转让。造成国有股权的呆滞性。另一方面,国有股东在推动上市公司通过配股议案时甚为积极,但当付诸实施时常因囊中羞涩而放弃或部分放弃配股资格,这使上市公司通过配股进行持续融资的难度加大。这客观上要求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减少国有股在总股本中的比重,增加流通股和社会公众股的比重,提高股权的流动性。 (三)定向股票重组 定向股票重组是美国90年代出现的一种以权益为基础的较弱形式的上市公司收缩方式。定向股票是一种收益与公司内特定经营单位经营业组相联系的特殊的公司普通股,定向股票安排是根据公司的项目和业务情况,把一个公司的经营分成两个或更多个由公众持股的经营单位,公众持有的不仅仅是反应该公司所有经营单位整体价值的单一普通股,而且是各个经营单位的定向股票,每一个经营单位的业绩也反映在各自对应的定向股票上。 定向股票的最大特点在于具有浮动投票权,即投票权随时对应经营单位的相对市值成比例浮动。具体是指股市对公司的不同项目分别予以比较准确的市场评价和激励,从而避免了使具有更高市场价值的项目由于与市场价值低的项目平均化而贬值。效益好的经营单位的市值在公司总市值份额较大,因而有较大的投票权;效益差的经营单位的市值份额较小,投票权则受到限制。这就是说,浮动投票权将公司的股票市场细分,克服了大盘绩优股由于盘子过大而使其价值被市场低估的现象;浮动投票机会激励经营管理层将社会稀缺资源向生产效率高的经营单位投入,以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浮动投票权杜绝了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多投票权来收购、控制公司的潜在行为。定向股票的优点突出表现是: 1.保留公司作为统一主体。公司的管理层或董事会不发生任何变动,保持了公司经营的连续性;保留了公司作为统一主体纳税的好处;保留公司各经营单位独立后可能失去的经营协作效应;保留了公司作为统一主体的负债能力和现存的贷款安排;保留了公司今后进一步进行股权重组的选择机会。 2.提供了许多与创造单独的公众股票相关的好处。定向股票允许证券市场对不同的经营单位进行公正评估其市场价值;为投资者提供了选择准专业化经营单位进行投资的机会;增加了在股权资本融资方面的弹性;使股息分配以目标经营单位的业绩为基础,杜绝了吃公司“大锅饭”的现象;以股票收益最大化为原则激励立脚点管理者针对每一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发展策略。 3.定向股票是兼顾准专业化经营和规模效应的一种折衷的、较弱的企业收缩策略。股份回购尽管在技术操作上简单可行,但股份回购并注销股份以减少盘子过大的压力,这与国家利用资本市场为企业融资、增资扩股的初衷相冲突;企业分拆虽然使主业更加突出、经营管理更加专业化,但同时失去了公司高速成长过程中需要的规模效应和多元化经营的基础;而定向股票重组实施准专业化经营,通过浮动投票权适当缩小其规模,既保留了公司作为整体随时可以发展所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又保持并突出了专业化经营所具有的优势,具有鱼和熊掌兼得之效,兼顾了公司的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 企业收缩的阻力 从表面上看,企业收缩是企业由大到小的过程,进行这种调整既不需要扩大资金投入,不需要扩大市场份额,也不需要与其他企业展开激烈的竞争,似乎是没有任何障碍,非常容易实现的。然而真正的企业收缩却远非如此简单,它同样存在着多种阻力。 来自管理层的阻力 来自企业组织的阻力 来自工会的阻力 来自外部的阻力 政策和法律阻力 金融机构的阻力 企业收缩边界 1.企业收缩边界的理论界定:有关企业收缩战略的理论分析,主要有信息理论、管理激励理论、税收与管制理论、扩大市场容量假说和便于兼并假说等等。 2.企业收缩边界的内容:企业在制定收缩策略确定收缩的边界时,通常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竞争优势、产品市场规模、企业创新能力、领导者才能等传统影响企业规模的因素,还要考虑因收缩行为可能造成的企业形象损害、企业信誉损害、企业财务风险等因素。 当前全球企业收缩的特点 企业收缩并不是到了2O世纪80-90年代后才出现的企业行为。当前全球企业收缩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以组织结构收缩为主要特征 在20世纪80年代初,在企业行为组织研究中逐步形成若干主流观点: 组织规模越大越好; 无止境的增长是组织生命周期发展的必然结果; 组织的适应性、灵活性与充足的资源、松散的结合形式有关; 一致性和适合性是有效组织的标志。 以组织结构收缩为特征的企业再造成为美国大型企业在新的环境压力下的主要变革对象。为了纠正企业组织结构过去庞大和复杂的弊病,许多大企业纷纷将建立扁平的组织结构作为企业组织结构收缩的主要目标,以期减少不必要的中间传导环节和过程,使企业有关管理措施能够迅捷上通下达,增强企业管理的透明度,提高管理效率。 2.以主动型收缩为主要方式 从企业收缩行为是否自愿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主动型收缩和被动型收缩。所谓主动是指建立在经营者事先的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不是等事件已经发生后才采取行动。在当前的企业收缩行为中,企业经营者主动强化收缩行为的特点非常明显,许多衽收缩战略的企业并没有出现真正的经营危机,正如当前跨世纪的美国经济并没有出现明显的衰退,许多企业已经为企业收缩制定了十分明确的目标,提出了企业收缩调整的主要方向和目标。 3.大规模收缩与大规模并购共存 其实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令人眼花缭乱的企业并购行为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企业的收缩战略,当人们仍然热衷于讨论全球顶级企业又在开展并购行为时,企业收缩已经大规模开始了。 4.以快速增长的行业为重点 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一样,在过去10年快速发展的企业正进入调整时期。同样以人们普遍关注的“新经济”相关产业为例,继dot.corn (网络公司)在2000年大幅 裁员之后,一些知名IT企业也于2001年初提出了调整和裁员计划。如朗讯公司为进行公司机构重组,裁员1.6万人,并计划2001财政年度第二季度的成本削减12亿美元,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此次裁员数相当于Lucent员工总数的15%。通过一些紧缩措施,公司争取将2001年全年的成本削减20亿美元。再如亚马逊公司于2001年1月30日的决定下调公司当年的销售目标,同时还宣布裁员1300人,这占公司总员工数的15%。Amazon此次裁员的目的是早日实现公司的盈利目标。该公司将裁员和费用增加归 咎于美国经济增长疲软。2000年第四季度,该公司亏损9040万美元。与此同时,新经济中的其他产业,如通讯、生化技术企业等也出现了类似的收缩行为。 企业收缩的效应分析 在企业生命周期中,任何企业都希望其规模能逐渐扩大、竞争能力由弱到强,但是由于受到企业内外多重因素的影响,企业盲目扩张很可能不能实现经营者所希望的结果,此时选择企业收缩行为就显得非常必要,否则,企业将面临的局面就不仅仅是规模缩小和竞争力下降的问题,而可能是企业的破产和倒闭。因此,企业收缩也是企业行为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收缩可以适用于不同类型、不同状况的企业,对企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克服大企业病,化解生存危机 企业收缩可以起到克服大企业病与化解企业风险的作用。通过收缩可以直接降低经营成本 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化解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 首先,通过企业收缩特别是以紧缩规模为特征的组织紧缩,可以起到直接降低成本的作用。理论上讲,在许多行业,企业扩大规模可以获取规模的经济性。然而研究发现,只有当企业规模不是太大时,扩大规模才可以起到增进效率的作用。一旦企业规模超过一定范围,所带来的问题就会超过可能获得的收益。规模过大的问题包括组织变得臃肿,层次过多与经理人员过多,造成成本上升。此外,企业过大还会带来开发与创新的立项与实施变得困难,沟通与协调的困难,责任不明、互相推卸与指责等官僚主义的弊病,从而影响企业的效率。 例如,有的综合性大型企业在收缩之前,企业有数十个管理层次和上万名经理。上述这种大企业病的症状,在许多大企业普遍存在。对于大企业病,在一个由经理阶层控制的大企业中,往往缺乏进行克服的动力和压力。在许多情况下,往往由于成本急剧增加,亏损严重并进而危及企业的生存时才采取措施,进行收缩。 其次,20世纪60至70年代,许多企业都向规模化发展,特别是通过兼并的外部成长策略而高速扩展。这种扩展在规模扩大的同时,更多地体现为业务范围的扩大,即多角化扩展。理论上讲,多角化战略可以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然而由于进入到并不熟悉的领域,以及资源的分散等又会引入风险。扩展后的企业为了达到预期的目标,往往采用一体化的控制方式,这就降低了企业的灵活性,并在长期对其创新与绩效产生负面影响。这些因素都可能进一步加剧企业风险,危及企业的生存,而必须通过收缩予以化解。 例如,20世纪90年代初IBM、克莱斯勒、西尔斯等美国企业曾出现生存危机、大幅度亏损,都是通过实施收缩转危为安的。近年来,日本、韩国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出现严重业务下滑、亏损、大量不良资产并引发生存危机。许多日本、韩国企业纷纷进行收缩,重组资产、债务、重组业务,以求渡过难关。 2.重新明确企业战略,获得竞争优势 企业收缩使企业从总体上,从战略角度更符合环境的变动,提升竞争能力。 首先,企业收缩使企业进一步明确其主营业务,其核心竞争能力所在,因而能以更有效的资源投入保证其发展。许多事例表明,企业通过收缩,回归核心竞争力,加强核心业务之后,不仅扭转了亏损,而且获得进一步发展。 其次,企业通过收缩进行内部资源的配置,促进资源有效使用,降低成本,扩大市场支配能力等。此外,当企业经过分立、剥离之后,可以更多地采取外部联合、战略联盟等方式在企业外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 3.对组织结构的重新设计 企业的竞争优势的另一源泉来自对组织结构的重新设计。它是企业重新获得活力所必须的,是搞好管理工作各个方面的基础。健全的结构不一定能确保有效的运作,但却是个绝对必要的起点。要创造一流的绩效还需要包括有才华的雇员,能协作的领导,充满灵感的战略以及其他一些因素。不过这些都是居第二位的因素,如果组织结构有毛病,就很难有效地开展工作。因此,组织结构是有效管理的首要问题。通过收缩可以使企业获得活力,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当企业选择了“网络模式”的收缩方式,将市场机制引入到企业内部来,可以刺激内部人员的竞争,使企业内部部门之间产生有序竞争,提高效率。 4.促进企业机制转换 企业收缩要求业务收缩、财务收缩、组织收缩彼此相配合。许多情况下,伴随着企业业务的分立、剥离,通过举债收购、管理层收购等创新手段调整企业的产权结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此外,由于企业的业务调整与组织跟进,也使企业能变得更为灵活,更具活力,更能符合市场的需求。 当前我国的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方面存在经营风险与市场风险,面临产品滞销,生产能力过剩等问题;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较普遍存在不良资产、呆账、坏账问题。不仅是表面的,而且有大量隐性的坏账与不良资产。这就使得国有企业的财务风险要比表面上所看到的要大。因此,我国企业收缩的内外部压力都很大。同样,我国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上半期存在企业过度扩展,过度多角化的问题,这使得许多企业陷入生存危机。此外,许多企业在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已经面临进一步扩张的困难,这些都需要通过收缩加以解决。
什么是广告环境 广义的广告环境指整个广告存在和发展所处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包含着对广告发展有巨大影响力的诸种因素;狭义的广告环境指执行具体的广告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存在于当时、当地的对广告活动策略和计划具有影响力的诸种因素。 广告环境的作用 1、促进作用:为广告主体、广告本体、广告对客体的作用的发展变化提供有利条件。 2、调整作用:环境的变化促使广告主体、广告本体、广告对客体的作用发生趋向于适应环境的变化。 3、制约作用:为广告主体、广告本体、广告对客体的作用提供有限的发展条件或者削减其有利条件,使它们在限定的空间中生存和发展。 4、广告环境作用的特点为:外环境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它不但从根本上决定广告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对广告内环境发生作用。而内环境的影响力则弱于外环境。 广告的经济环境的作用 1、经济的内在需求决定着广告的存亡。 2、经济的发展进程决定着广告的发展程度。 3、经济的景气与否决定着广告的兴衰。 4、企业经营观念和市场竞争态势的变化推动着广告策略的演进。 5、经济发展是影响广告对受众作用的重要因素: 1)近代工业革命带来的人口增长为工业大生产的结果——大量的产品提供了足够的消费者。 2)面对不断增加的产品,人们越来越依靠广告来获得关于产品和消费的信息。 3)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人们生活方式、消费行为和消费观念的变化。不断有新的产品进入人们的生活,也不断有旧的产品被淘汰。这一方面来自广告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对现代广告提出新的要求。 4)由于经济的发展,以大众媒介为主体的各种传播媒介也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消费者接触媒介的途径和机会不断增加,广告对处于各种媒介的大量信息包围之中的消费者发生预期作用的难度越来越大。 5)经济的多元化使社会生活多元化的态势愈加鲜明,从而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域造就了有不同的需求的多种消费群体,使广告受众的构成变得愈加复杂。 广告的科学/技术/自然环境 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环境对广告的作用 1、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环境的发展促使广告从自发走向自觉,从简单无序走向复杂与成熟; 2、与广告相关的学科为广告的理论发展提供了启示和借鉴,促进了广告理论的深化和丰富,也促进了广告策略的合理化和广告效果的提高; 3、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广告制作水平的提高和广告传播形态的改变这是外部科学技术环境对广告发展的最重要作用。 广告行业的科学技术环境作用 1、广告理论的发展,广告技术水平的提高,促使广告代理商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而广告主则直接从中受益; 2、广告理论的逐步发展,使广告研究和教育发展起来,从而也促进了广告行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和广告服务水平的提高; 3、广告技术的发展,为广告创作人员提供了更广阔的创作空间,同时广告作品的物质品质也逐步提高,从而使广告对客体的作用和效果也得到大幅度提高。 当代中国广告行业科学技术环境的特点 1、广告教育与广告实务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2、广告行业成为先进技术的最积极追随者; 3、广告技术的采用集中于专业制作公司; 4、过于偏重制作技术; 5、技术技能在广告人员中出现集中化走向。 处于当代整个社会和广告行业自身科学技术环境中的现代广告特点 1、对多学科的交叉借鉴使广告学本身出现新兴的分支学科; 2、其他学科的新观念促进广告新观念的产生; 3、广告技术走向电脑化; 4、高科技广告媒介、广告材料不断出现; 5、广告效果的可控制性增强; 6、广告行业的技术性竞争日趋激烈。 广告的自然环境 1、自然环境的突变为广告带来一些非常具有偶然性的变化; 2、企业和消费者关于自然环境的观念的变化往往带动广告诉求重点的变化; 3、在广告行业中出现关于自然环境的自觉意识。 4、广告的社会文化环境 广告的社会文化环境的构成 文化、社会生活 生活习俗、家庭 民族心理、大众行为 道德观念、流行 价值观、消费行为 宗教信仰、非消费的社会行为 消费观念 广告与社会文化环境的互动 1、广告与社会文化环境互动的非凡性:一方面,广告受到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的鲜明的影响,是反映特定的社会文化的一面镜子;另一方面,广告本身就是社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整个社会文化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巨大影响。 2、社会文化环境对广告的影响: 首先,社会文化的变迁会促进广告中所反映出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内容的变化。 其次,由于社会文化具有非常广泛的涵盖面,违反特定的社会文化的广告很难对受众发生作用,所以广告时刻追求对当时、当地的社会文化的认同,对自身所包含的社会文化内容进行调整。 再次,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只能产生适应这种社会文化环境的广告。 3、广告对社会文化环境的反作用 广告对社会文化所起到的反作用可以分为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积极的作用体现在广告中包含的正确的文化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信息对客体的观念和行为发生正确的引导作用;消极的作用体现在广告中包含的不正确的观念和行为对客体的观念和行为发生错误的引导。广告对社会文化的作用是潜移默化的。首先需要一定的时间的积累,即广告必须通过长期的传播才能对社会文化环境发生作用;其次要有一定的数量的积累。 广告的政治法律环境 广告政治环境的构成:国家法律(外环境)、行业自律(内)受众或消费者(外) 广告政治环境作用的特性:广泛性、基本保障性、适时适地调适性. 广告控制环境发展的特点: 与广告业的发展保持同步; 由具体走向全面; 由粗疏走向细致。 广告的政治环境作用的特性 一方面,与其他环境因素相比,它并不直接作用于广告,但它却是对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有着巨大影响力的无形力量。 另一方面,广告在极力避免或者抗拒政治的影响的同时,又以一种奇异的好奇心和小心翼翼的挑战性与政治玩着一种“擦边球游戏”,利用政治所带来的经济机会、利用政治性题材进行广告创意。 政治环境对广告的微妙影响 营销机会的获得和丧失; 政治广告; 政治题材的商业广告。 广告的行业内环境 广告的行业内环境指存在于广告行业内部的,对整个行业和行业内的诸种机构个体的发展起到促进、制约作用的各种因素。广告竞争环境的构成:竞争者、竞争者的竞争条件、竞争理念、竞争行为。 广告行业内竞争的特点 1、广告公司与广告主的规模对等带来广告公司在同层次的竞争 ; 2、行业内竞争随着分工的细化也向细化发展; 3、从资金规模、策略灵活度、媒介关系的竞争向技术和人才的竞争发展; 4、合资广告公司和本土公司的竞争成为竞争的一个焦点; 5、媒介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我国广告行业交流与合作环境的特点 1、行业成员对交流与合作的熟悉不平衡; 2、交流与合作的参与者数量有限; 3、途径有待开拓; 4、尚未达到必要的深度; 5、以技术性合作和媒介合作为主; 6、交流局限于整个行业的层次 广告人才环境的构成 广告人才环境的构成:人才条件;人才培养;人才选择;人才交流 我国广告人才环境特点 1、对人才密集产业的定性; 2、从业人员数量巨大而素质普遍偏低,数量增加迅速,素质提高缓慢; 3、在从业人员构成上向经营人员倾斜; 4、人才培养刚刚开始,基础教育发展迅速,业内培训明显不足; 5、人才评估标准不完善,在实际选择中重实际操作能力而轻专业知识水平,导致人员后劲不足; 6、人才交流混乱无序; 7、人员知识结构明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