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监事 监事是股份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亦称“监察人”。 通常监事会中至少应一人为股东,并在国内有住所。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监事的任期一般较董事短,各国规定不一。监事因故缺额时,应召集股东大会补选。监事的报酬,如果章程未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直接上级:监事主席。 岗位性质:负责全公司的监督、检查、考核。 管理权限:受监事会主席委托,行使对全公司的监督、检查、考核管理权限,并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监事的解任往往因下列原因:任期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股票转让;辞职;其他,如死亡,公司解散等。 目录 1 监事的主要职责 2监事的任职资格 3监事的任免 监事的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2、负责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和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3、负责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4、有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6、负责对各级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7、负责对各部门管理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8、负责对各驻外机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9、有权对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10、有权对公司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 11、负责股东会决议交办其他重要工作。 12、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监事的任职资格 对于监事的积极资格,各国公司立法多针对监事任职的特点,作了一些不同于董事任职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一般应当具有财经、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但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一般不具备这些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过,我国《公司法》对于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身份并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没有明确职工监事是否只能从职工中产生;对于监事属于专职还是兼职,监事是否有报酬也没有明确规定。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监事事实上多属于兼职监事,因此监事领取独立报酬的情形也不多见,这就直接影响了监事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为了保证监事独立行使监督权,各国立法普遍规定了监事与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之间的兼职限制,董事、经理和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我国《公司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对于监事的消极资格,即哪些人员不能出任监事,多数国家立法规定准用有关董事消极资格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57条和58条对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经理的人员一并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见前面关于董事的消极资格的分析。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监事的任免 1.监事的产生 监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会选任,其办法与董事相同。不过,对于监事会中的职工成员,各国多规定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任或者由公司的工会组织选任。在特定情形下,法院也可任命监事会成员。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如果监事会不拥有做出决议所必须的成员数,那么法院可以根据监事会、1名监事会成员或者1名股东的申请,任命监事以补足这一数目;日本《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2.监事的任期 监事会成员的任期多为3年,一般可以连选连任;但也有的国家,如日本规定监事不得连任,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监事任职时间过长,与公司董事之间相互熟识后或者碍于情面,或者相互勾结,影响监督效用的发挥。 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的召集人多被称为监事会主席,我国公司监事会主席一般由公司党委书记兼任。与董事长在董事会中的重要位置不同,我国《公司法》未规定监事会主席的特别职权,解释上应认为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其他方面的权限可由公司章程做出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的卸任与免职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卸任与免职的原因与方法与董事会基本相同,即任期届满时卸任;本人请求辞职;因原任机关罢免;因丧失任职资格而被解除等。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破产会计期间的界定 目前,会计理论界关于破产会计期间的界定存在着“一段期间论”和“两段期间论”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段期间论”认为:应将破产会计期间与破产程序的时间范畴保持一致;“两段期间论”则认为,破产会计按两段划分会计期间:一是对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而言的,自年初起至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日止,为第一段会计期间;二是对清算组的会计处理而言的,不论清算期间有多长或多短,均视为一段会计期间,是企业破产会计的第二段会计期间。由此可见,两种观点对于破产会计终点的认识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即都以破产程序终结并由清算组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日作为终止日。两者的分歧主要是由于对破产会计起点的不同认识而致。换句话说,对破产会计起点的正确界定是对破产会计期间作出准确界定的关键所在。 两种观点对于破产会计起点的界定都有失偏颇。在破产会计与正常经营会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时间界定,该时间界定应为破产会计的起点。 首先,从理论上讲,企业面临的现实状态不可能既是持续经营,又同时处于清算之中,破产会计与正常经营会计不能在一个企业中同时存在,即两者之间应该是一种非彼即此的转承关系。 其次,从现实来看,这一时间界点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1)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2)企业必须依法破产。因为企业事实上的不能清偿债务只是破产会计的必要条件,只有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才是其产生的充分条件。 最后,再从法律根源来考察,在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第24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同时在第三款中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上述条款的规定不仅是破产会计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同时也表明了,清算组所进行的会计活动是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后依法进行的。所以,破产会计的起点应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目录 1 破产会计期间的再分期 2 破产会计期间的确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破产会计期间的再分期 众所周知,一个企业的清算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很难在短期内完成。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期限最长可达3个月(自公告发布之日算起)。尽管债权申报可在较短时期内申报完毕,但由于债权的认定、资产的评估及变现、清算财产的分配、债务的清偿以及清算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使得清算工作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处理完毕。为及时向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以及企业主管部门报告清算进展情况,清算组也应根据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期,以定期编制清算报告。与正常经营会计分期相比,破产会计的再分期存在着以下3个方面的特征。(1)再分期的随机性。清算期间对于企业来说只有一个,它的起止时间是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和破产程序终结并由清算组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日,既不存在间隔问题,也不需要像正常经营会计严格遵守年度、季度、月份的起始时间。由于破产会计期间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得再分期也表现出了较多的随机性特征。若破产会计期间长,则应在清算的一定阶段编制中期破产会计报告,否则,在破产清算程序结束时直接公布终期清算结果。(2)再分期的客观性。在正常经营条件下,会计分期是人为他把持续不断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划分成一个个间隔相等、首尾相接的会计期间,表现出相当的主观性,而破产会计期间的再分期却不是单纯人为的划定,相反,却更多的是取决于清算业务完成时间的长短。(3)再分期是明确责任的要求。在正常经营条件下,会计分期是为了及时提供有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阶段性会计信息,以满足使用者的需要。而破产会计期间的再分期首先是为了划清财务和管理责任,即将清算期与原来的生产经营期分开,以便最后明确两个期间不同的责任,同时,也是为了控制清算时间,以便减少清算费用,从而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对破产会计期间再分期的认定与收益的确认是无关的,这是与正常经营会计进行分期的根本区别。 破产会计期间的确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破产会计期间的确立,影响着破产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活动。从而使得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呈现出了一系列的特征。 (一)一切收付及核算活动必须在破产会计期间内结束,这是破产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客观要求,在该会计期间之外的经济活动便不属于破产会计的核算范围。 (二)破产会计期间的设定,使收付实现制和重置成本原则有了其赖于存在的现实基础。由于在破产清算期间内必须以现实的货币资产或实物资产来偿还企业债务,因此、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原则无法满足会计核算和管理的需要。而收付实现制和历史成本原则与破产财产的估价。变现相适应,从而使得在破产清算阶段,收支的确认以实际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标准,同时,对破产财产的估价也以重置价值为标准来予以确认。 (三)破产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相对提高。在破产清算阶段,由于正常经营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等原则相应地被破产会计的收付实现制和重置成本等原则所替代,从而使得破产会计核算建立在期内现实的货币收支基础之上,费用、收益的递延分摊等业务都不复存在,会计信息中估测的成分大大降低,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则相应提高。
什么是客户考评 客户考评是另一考评信息来源,是相关人员对员工工作质量、态度等方面的评价。客户是企业外部人员,不受企业内部利益机制所左右,因此考评会更加真实、公正。客户考评又是一种较难操作的考评方式,且只适用于评价企业内与客户接触较密切的员工,如销售员、售后服务部人员等等。 客户考评分为内部客户考评和外部客户考评。内部客户是指公司内部根据业务流程和岗位关系,需要被考评人提供治理或者业务服务的人员。外部客户是指公司外部需要被考评人提供服务的人员。 客户考评方法拟采用量表法,填写《员工满足度调查表》;客户考评分数=每个考评人评价分数之和/客户考评人数。 客户考评的优缺点 1、客户考评的优点 客户考评使公司重视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这一形象通过每一个员工反映出来;客户考评较为客观公正;客户考评使每一位受考评者强化要以消费者满足度为导向的观念。 2、客户考评的缺点 难以操作。由于员工接触的客户不同,不同客户的考评标准又有所不同,故对员工来说,客户考评没有统一标准;比较费时费力。由于客户不是企业内部人员,不能用行政命令规定其限时完成考评任务。说服客户配合本公司的业绩考评活动,无疑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作。 相关条目 上级考评 下级考评 同事考评 自我考评
TG%26amp;AL理念定义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21世纪被大家公认为全球化世纪。配合资本开拓全球市场的需要,面对文化多元化的国际市场,有些广告策划专家提出“全球化策划与本土化执行相结合”的主张,这就是TG%26amp;AL理念。TG%26amp;AL是英文“think globally, act locally”的缩写,意思是全球化策划,本土化执行。 TG%26amp;AL理念内容 所谓全球化策划就是国际广告一体化,即以统一的广告主题与内容,统一的创意与设计,制作具有共性色彩的广告宣传作品,在全球各目标市场国进行一体化的传播,其思维依据是全球化理论。全球化策划理念的出发点是创造广告宣传的集约化效应,以有限的广告资源塑造统一的品牌形象,发挥规模优势。 所谓本土化执行就是国际广告的本土化,即针对不同特点的目标市场国,根据不同的民族文化特色,制作不同广告诉求、创意和表现的广告宣传作品,进行本土化的传播,发挥本土优势,其思维依据是民族文化多样化理论。本土化策划理念的出发点是强化广告在不同目标市场国的影响力、实效性。 开始广告学者对于TG%26amp;AL理念的理解是割裂的,有的主张全球化,有的主张本土化。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人们看到世界格局发展的基本趋势是“全球化与多极化并进”,即在多元化条件下,日益显现出全球化的发展潮流。在这种背景下,广告学者从整合的角度理解和研究TG%26amp; AL理念,提出了全球化与本土化融为一体的运作模式:企业提出统一的广告宣传指导意见和原则,确定基本的广告主题和设计模式,然后由各目标市场国的广告分部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和民族文化特色加以修正、调整,分别执行和实施。
什么是破产债权确认 破产债权确认的含义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破产债权的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的确认过程,指的是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有权的主体(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由有权的主体对债权进行登记并审查,确认债权之有无、性质及数额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破产债权的确认仅仅是指有权的主体依法对破产债权之有无、性质与数额予以确定和认可的行为。 目录 1债权确认的内容 债权确认的内容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申报的债权事实上是否成立; 债权之性质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债权的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担保物价款预计是否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预计的可能不足数额; 债权一时不能确定或存有争议者,在债权人会议上是否享有表决权,以及其代表的债权数额等等。
赫尔学习理论概述 赫尔学习理论又称内驱力减弱论(drive redution theoty)。 赫尔学习理论的基本观点:赫尔认为,有机体是借助于对环境的适应而生存的。有机体对环境的适应依靠两种S-R的联结。一种是神经组织中固定下来的不学而能的S-R联结,它是有机体在面对经常发生的紧迫情境自动作出适当行为的机制,是学习的起点。另一种是进化过程中最引人注目的成就,是后天确立的、通过学习得来的S-R的联结,是在一定的需要及内驱力水平下发生的。 赫尔认为,学习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降低内驱力和满足需要,使有机体与环境保持平衡。因此,其系统行为理论也称内驱力降低说。 赫尔学习理论的基本假设 赫尔系统行为理论的最基本假设: Ser(反应潜能)=K(诱因动机)×D(内驱力)×H(习惯强度) 习惯强度(habit strength),是指传入与传出神经冲动之间的动力关系,亦称习惯反应的力量,用sHr符号来表示。他认为,时间上的接近是学习的一个重要条件。若效应器的活动与感受器的活动在时间上紧密接近,则从感受器发生的传入神经冲动在其后被足够重复,就会加强引起该反应的倾向。赫尔指出,习惯强度的形成除受刺激与反应之间在时间上接近的影响外,还受强化的强度(次数、质量)和强化与反应之间的时间间隔所制约。它是随强化而发展的,是反应被强化(次数和质量)的函数。表现为强化次数愈多、质量愈高,则它的上升曲线也愈高。但强化与反应之间的时间间隔与习惯强度则呈负相关,即强化延迟时间愈长,其效应也愈弱。" 该公式的要义是:只有个体对刺激反应之后获得强化从而减弱了他有的内在驱力,他才会学到该种反应。这说明了强化作用在学习历程中的重要性;只反应后得到强化,个体的内在驱力才会减低,随内在驱力的减弱而强化了学习反应。因此赫尔的学习理论又称内驱力减弱论(drive redution theoty)。 赫尔理论的局限性在于简单地机械地把学习过程和结果都归结为习惯的形成。但该理论有助于说明和解释非认知行为方式的形成。 赫尔学习理论分析 赫尔主张通过分析由环境提供的客观刺激(自变量)和由有机体作出的行为反应(因变量)来推导制约环境与有机体的相互作用的各种因素(中介变量),并把驱力还原作为他的理论体系的基础,这样,有机体就成了环境中的一个自动化的学习系统。这与当时在美国学术界很有影响的达尔文进化论和机能主义心理学强调对环境的适应是相吻合的。 作为一个行为主义者,他试图把各种中介变量都还原为自然科学的术语,目的是不给意识、映象等心灵主义的概念留有地盘。例如,他提出的rG-sG机制,"实际上涉及了从前被看作心灵的核心东西:兴趣、计划、预见、预知、期望和目的等"(Hull,1952)。 由于赫尔把驱力还原作为行为系统的基石,因此,没有驱力这个概念,就无法说明学习的过程。这一观点导致他不重视有机体固有的反应模式,而是重视那些能成功地还原驱力的行为反应。他强调指出,驱力并不指向特定行为,而只是激活行为,行为是受环境刺激指引的。"适应性"、"调节"、"竞争"和"生存"这些观念在这里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 从赫尔把学习理论主要集中在强化的原则上这个角度来看,赫尔的理论与桑代克的效果律较为接近,而与格思里的邻近理论与托尔曼的符号学习理论相对立。 应该承认,赫尔的大多数公设现在看来都是有错误的,但另一方面,由于赫尔提出了一个无所不包的行为系统理论,促使人们从事大量的实验研究,从而使我们现在认识到比以前更多的东西。所以,我们在批评赫尔的理论时要注意到"尽管它有缺点,但成绩是主要的"(Koch,1954)。 在我们看来,赫尔理论体系之所以经不住时间的考验,主要原因有两条:第一,他试图形成一个包摄一切的理论体系是不切实际的,从当代学习理论发展的趋势来看,趋向于建立一种能抓住学习过程某些特点的学习模式,而不是大一统的理论框架(Atkinson,1968)。第二,赫尔过于醉心于用数学公式来构建行为系统,以致有人认为?quot;在某种意义上说,赫尔成了嗜好数学的牺牲者……只要一有机会, 他就把自己的陈述数量化,有时竟把问题弄到荒唐怪诞的程度"(转自舒尔兹,1981年)。
巨型广告概述 巨型广告比一般的Banner广告尺寸更大,能达到360x300像素,面积能达到一般旗帜广告的4倍,并且多采用flash动画形式。 网络广告发展的潮流是广告尺寸的变大与动态互动效果的加深,巨型广告正是这种情况下诞生的。巨型广告一般出现在产品新闻或者热点内容的页面,紧密与新闻或信息结合,使得访客在浏览自己感兴趣的内容的过程中去体会广告的含义,接受广告的信息。在线巨型广告源自美国的Cnet网站(http://www.cnet.com)。我国的新浪、网易等网站紧随其后推出巨型广告。另外,巨型广告还包括垂直式广告,其广告垂直矗立于网页的左右两边。 巨型广告的规格 按照美国互联网广告联合会(IAB)公布的在线广告规定包括两种垂直广告和五种矩形广告:分别是120 x 600的“摩天大楼”形、160x600的“宽摩天大楼”形、180x150的长方形、300x250中级长方形、336x280的大长方形、240x400竖长方形和250x250的“正方形弹出”式广告。 巨型广告的特点 巨型广告的特点是: (1)广告篇幅较大,信息蕴涵量丰富; (2)广告干扰度低,信息传达面广; (3)广告记忆度明显,视觉冲击范围较大。 巨型广告的独特表现,更能够对广告客户产品或服务进行细分,达到最大的投资回报。
破产债权的定义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目录 1 破产债权构成的实质要件 2 破产债权的特点 3 破产债权的确认 4 破产债权的抵销 5 我国破产债权的相关问题 破产债权构成的实质要件 (一)破产债权必须首先是一种债权 债权,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简言之,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而破产债权则是破产债权人享有的一种请求权。但破产债权不同于一般债权,一般债权人行使的请求权,债务人既可以表现为为一定行为,即积极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即消极不作为。而满足破产债权人的请求权,债务人只能表现为为一定行为,且此种行为是通过破产程序的强制执行来实现的。这是破产债权与一般债权质的区别。 (二)破产债权必须是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 破产的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得到金钱上的公平的清偿满足。所以破产债权必须以金钱或能用金钱作价值评价的财产为客观,此即财产上的请求权。非财产的请求权,如恢复名誉的请求权等不得视为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是指破产债权发生的原因在破产宣告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如果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则只能是一种新债权,不能做为破产债权。之所以如此,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对其财产已丧失管理处分权,破产债务人自然不得再就破产财产实施任何负担债务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不将破产债权界定在一个时间点上,破产债务人继续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经济交往,破产债权就会不断出现和堆聚,破产程序就永无终结的可能。因此,将破产债权界定在破产宣告前是必要的。当然也并非所有破产债权都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作为例外,有的债权虽在破产宣告后成立,但因特殊情况也可作为破产债权。例如,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则可视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特点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是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 (2)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平等受偿; (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能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可强制执行,故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受偿。 破产债权的确认 这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 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 对于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受优先清偿。但是如果该债权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对在该债权无异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 对于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分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已经成立的债权,应当时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抵销 我国《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分配前申请抵销。由此可见,我国破产法承认破产抵销权。但是,在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抵销给双方带来的利益是不对称的,一方面,破产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不可能获得足额清偿,而破产企业却可能从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那里取得足额的清偿。因此,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从抵销中获得更大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扣划的无效,应当退回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4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另一方面,对破产企业的其他债权人而言,本应可最大化收回的破产财产中获益,但因抵销使该利益受损,比较收益下降。 由于在破产宣告的情况下,抵销给双方带来利益上的不对称,故在破产立法中对抵销权给予了一定限制,一种是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限内,对未到期债务放弃期限利益而与债权人抵销为法律所禁止。我国《破产法》第35条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另一种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提出后或破产程序开始后取得他人的破产债权的,不得抵销。因为对破产企业仅负有债务而无债权的债务人,应向破产企业履行给付义务,该给付财产应为破产财产,对破产企业仅享有债权而无债务的债权人,应通过破产程序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我国破产债权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保证人与被宣告破产的被保证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并参加分配。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未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1)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其全部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还可以就不足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2)保证人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届满以前得知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情事后,可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 (二)关于付款人或承兑人与被宣告破产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可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另外,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受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也应列于破产债权;计息的破产债权,应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