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受托人(清算组)会计 破产受托人(清算组)会计是财产信托会计的一个分支领域。破产案件中受托人(清算组)接受法院委托,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处理破产财产的变卖和分配,负责经营破产企业(若接受委托)的一整套会计程序。包括日常账务处理和会计报表的编制。 目录 1破产受托人(清算组)会计的账务处理 破产受托人(清算组)会计的账务处理 企业宣告破产后,受托人(清算组)接管债务企业的资产,并负责处理这些资产,直接破半法院解除其责任为止。从接管资产起,受托人(清算组)就产生了受托责任。在控制债务企业的资产时,受托人(清算组)的监督下继续沿用旧账册。企业改组期间继续营业的重整案件,继续沿用旧账,使用原会计制度较为恰当。如果沿用旧账册,就应按照“受托资产=受托权益”这一等式记录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业务。资产应按原账面价值记录,而不是按预计可变现价值记录,这是因为在提出申请时可变现价值的估计存在着主观性。账上不用资产抵消账户,因为资产抵消账户在清算案件中不具有意义,而且应尽量简化账户记录。在承担了监督财产的责任后,受托人(清算组)应设置清算损益账户反映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利得、损失及清算费用;由受托人(清算组)发现的任何未记录资产或负债也记入该账户。为了区分接管财产时所包括的原始资产负债与受托期间所取得的资产及发生的负债,(受托人)清算组在受托期间所取得的资产及发生的负债应加上“新”字,以资区别。 若清算期较长,受托人(清算组)应定期向法院提交现金收支表、受手权益变动表(不得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等书面文件。
破冰游戏定义 破冰又称融冰,是打破人际交往间怀疑、猜忌,就象打破严冬厚厚的冰层。这个破冰游戏帮助人们变得乐于交往和相互学习,打破陌生人之间的隔膜,消除同事间的积怨。 游戏的玩法及注意事项 低风险的破冰游戏例子包括 · 让人们自我介绍。 · 两人一组组成一对,要求每一拍档介绍同组另一拍档的名字、工作等情况。 · 让人们介绍各自不同的培训经历。 · 将所有参与者的从商年数相加,指出相互学习的重要性。 更富挑战性、耗时的破冰游戏包括 · 显示团队合作的价值 · 参加者根据所给的特殊声明书中所列清单扮演拾荒者。他们将与同班的学员在这场比赛中竞争,为鼓励互相认识,对那个最先完成任务的人给予奖励。 注意!不是所有的破冰游戏都会起作用。有一些甚至会出现反弹,给你随后的培训造成阴影。为避免此种结果,考虑以下方面: · 调整长度以适合个案。一个2至5天的培训可教复杂的破冰游戏,一个几分钟的快速练习则适合一天以内的课程。 · 了解你的听众,并不是所有的成年人都愿意一开始在教室做一些他们觉得有点琐碎的小事。一般而言,地位越高的人越不愿冒险做可能使他们看上去愚蠢的游戏。 · 人们的穿着打扮可能给你一个暗示,帮助你判断一开始究竟有多少学员愿意冒险尝试。你应根据他们的穿着打扮来选择游戏的开放性。 · 已经互相认识的人会发现这类练习没什么意思。来自不同公司的人组成的学员往往会感觉破冰游戏有助于相互了解。 · 在企业内部举办的培训应选择较少冒险的破冰游戏。 实践中我们已发现,从破冰游戏中学到的如何处理“软件”(例如避免摩擦和人际交流)所获得的好处远大于学习电脑软件,而且,经常与他人合作的学员比那些只与少数人合作的人更愿意参加特殊的练习。 破冰游戏的具体实例 交换名字 内容:这个游戏乃在于考验人们的习性。平常对于自己的名字,可说是耳熟不过了,但若临时更换名字,可就会觉得陌生了。 方法: (1)人数在10个人最适合 (2)参加者围成一个圆圈坐着。 (3)围个圆圈的时候,自己随即更换成右邻者的名字。 (4)以猜拳的方式来决定顺序,然后按顺序来提出问题。 (5)当主持人问及“张三先生,你今天早上几点起床?”时,真正的张三不可以回答,而必须由更换成张三的名字的人来回答:“恩,今天早上我7点钟起床!”。。。。。。 (6)当自己该回答时却不回答,不是自己该回答的人就要被淘汰。 (7)最后剩下的一个人就是胜利者。 大树与松鼠 适合人数:10人以上 材料及场地:无 适用对象:所有学员 时间:5-10分钟 操作程序 1、事先分组,三人一组。二人扮大树,面对对方,伸出双手搭成一个圆圈;一人扮松鼠,并站在圆圈中间;培训师或其它没成对的学员担任临时人员。 2、培训师喊“松鼠”,大树不动,扮演“松鼠”的人就必须离开原来的大树,重新选择其他的大树;培训师或临时人员就临时扮演松鼠并插到大树当中,落单的人应表演节目。 3、培训师喊“大树”,松鼠不动,扮演“大树”的人就必须离开原先的同伴重新组合成一对大树,并圈住松鼠,培训师或临时人员就应临时扮演大树,落单的人应表演节目。 4、培训师喊“地震”,扮演大树和松鼠的人全部打散并重新组合,扮演大树的人也可扮演松鼠,松鼠也可扮演大树,培训师或插其他没成对的人亦插入队伍当中,落单的人表演节目。 一寸光阴一寸金 游戏类型:时间管理 道具:细绳若干,细绳长度大约40寸长,和剪刀 操作说明: 1、绳子的长度象征一个人的寿命,1寸代表1年,正常人1-20岁和60-80岁都无法工作,人的一生真正能用于工作的可能只有40年的时间,让我们看看我们的时间是如何分配的 2、以下是一个正常人的时间帐目表 项目 每天耗时 40年耗时 结余 睡眠 8小时 13.3年 26.7年 一日三餐 2.5小时 4.2年 22.5年 交通 1.5小时 2.5年 20年 电话 1小时 1.7年 18.3年 看电视上网 3小时 5年 13.3年 看报、聊天 3小时 5年 8.3年 刷牙、洗脸、洗澡 1小时 1.7年 6.6年 休假、白日梦、闹 2小时 3.3年 3.3年 情绪、身体不适 真正工作的时间只有3.3年!!!!! 3、培训师可以根据以上的时间帐目表,每发生一个项目,就将原来的细绳剪掉相对应绳子的长度。也可以准备绳子让学员自己剪绳子,这样可能学员的感触更深。 引出一个话题:我们只有3年的时间去创造价值,我们如何管理时间呢? 奇数偶数 人数队形:没有限制,人越多越好;围成一个圆圈。 游戏方法: 1、将全队人分成红白两对。 2、所有人围成一个圆圈,面向内侧坐下。 3、然后依圆中央的主持人的口令逐次报数。但是和普通报数不同,以只报奇数或只报偶数的不按规则的形态进行。 4、如果主持人说:“报奇数”,就是1,3,5,7,主持人换成说:“报偶数”,则接在刚才的数字报8,10,12,14。。。。。。 5、如果说错了,就被判出局,必须离开圆圈。 6、玩到最后人越来越少,就可以结束游戏。 7、由主持人计算人剩下较多的那一组优胜。 诺亚方舟 有关诺亚方舟的传说: 叙述地球遭洪水袭击时,只有诺亚一家乘舟得救的故事。 现在请你想象,如果你正搭乘这艘诺亚方舟,除了诺亚一家之外,你还想让动物搭上这个方舟,你会如何抉择? 在你眼前,只剩下六种动物。由于方舟的容量有限,只能让三种动物上船。 你会让哪些动物搭乘呢? 首先请把最想让他上船的动物表示在第一、其次表示在第二、最后则是第三。 A.马 B.兔子C.鹿 D.羊 E.鸡F.猪 分析与解答 精神游戏中,诺亚方舟是经常被引用的测验。 动物,象征我们各自潜在心底的愿望。 最想让他搭乘的动物,代表呈现在外表的自我,也就是自我期待的【自我】,而这【自我】也同时受到周遭人的认可。 而第二优先想让他搭乘的动物,代表现在的你,也就是自我期待的东西。 最后想让他搭乘的动物,则代表自我认为不可能的梦想,也就是意味着未来的自我。 A马 强烈渴求别人注意他,希望得到周遭的认可。 有尝试、接受挑战的勇气,和远大的梦想与野心。 马,象征【自我和虚荣心】,而具有聪明、耐力特质的马,极有扬啼狂奔的强大活力。 这类型的人,喜欢规律和秩序,也同时会要求别人遵守、维护。 有时,容易忘了自己的缺点,而唠叨地指责情人或另一半,或者喋喋不休地对着别人发牢骚。 你在穿着上颇有个人的见解和判断力,打扮总引来惊艳的目光,而不会人云亦云,跟着流行走。 现在的你,强烈渴求爱情,也极想领导情人[或是妻子、丈夫]。 一旦自己的爱得不到满足,便想发牢骚,或者因而动恕、生气。 B兔子 选兔子的人,基本上个性温和、善良而且恋家。 不会无理强求别人,而且如果碰到喜欢的对象,会不惜以身相许。 处事待人方面,不喜欢花俏、追求变化,总是尽本分地在岗位上孜孜不倦。 现在的你,身边环绕着许多好朋友,可以在你失败、寂寞时给安慰和鼓励。 如果是女性,大概身边也有一些慈父型的男性可以帮助你。 现在,你最讨厌的事,恐怕是与人争吵这回事了! 面对喜欢的人,不能巧妙地传达自己的情感,是你的一大缺点。 C鹿 不在乎周遭的事情,以自我为中心,把自己和他人区分得一清二楚。 在生活上,积极自我打算,并且努力朝实现目标而前进。 鹿,是代表【努力和谦虚】的动物,因此,你会在尽可能范围内孜孜不倦努力。 而且希望得到你在乎的人的认可,而不致爱出风头,期盼得到满堂采。 同样地,你也不企求别人对你太过礼遇。 对待他人,你向来好恶分明,一旦第一印象欠佳,便很难再博得你的好感。 现在的你,正是应该确定目标,立即行动的时刻。 D羊- 羊象征【顺徒与善良】。 你向来敬重比自己年长的人和值得信赖的人,为了你所信赖的人,你一定赴汤蹈火,在所不惜。 当然,这样和善的你也绝对不会背叛盟友。 由于个性温顺、柔和,有时不免太过自我牺牲,因为服务别人,而导致自己的失败。 现在对你而言,注意与人交际往来是当务之急,不然你很容易陷入迷恋而不可自拔的困境。 多参加读书会或同乐团体,应该可以帮肋你找到适合交往的异性对象。 E鸡 从外表来看,你是一个对人态度良好、非常顾家又温柔的人, 其实你常以先入为主的观念,去判断他人【这个人不行】、【那种类型最合乎理想】。 说实在地,现在的你必须调整自己的态度,好好试着和各种类型的男性【女性】打交道。 原因是,你虽然很想进一步和男性【女性】亲切交谈,但是自己总是拒人于千里之外。 尝试开阔视野,增广见闻,你会在身边发现机会。 和异性交往,光是靠等待对方主动是不行的。 你心中所想和行动,应该互相结合,然后主动出击,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此外,你非常容易意气用事而坚持己见。 F猪 你是一个有幽默感又喜欢热闹的人。 和朋友一起饮酒作乐、喧闹欢唱,是你的一大嗜好。 不过,有时候你会感到自己很不行,而陷入自卑、自怜的境中。 相信你一定常常自我反省,会在事后为了某句话而后悔不已。 或许不了解你的人,会觉得你有些肤浅、轻率,不然就是太过讨好别人。 即使面对这种批评,你似乎不以为意。 稍微反省之后,你不会为了无聊的中伤而苦恼,而这正是你的最大魅力 踩气球 游戏简述: 利用个人或团体对抗的方式,以增加小队间的向心力。 游戏流程: ★介绍规则:每个人的脚上绑上一(两)个气球,哨音响后,每个人一方面必需去踩破敌队的气球,同时必需保持自己的气球不被踩爆。 ★发下道具:每个人一(两)个气球以及橡皮筋,并请大家吹好气后绑上。 ★开始游戏:记得要宣布进行时间,并统一以吹哨来开始及结束。 趣味玩法: ★可以变化的方式之一:所有过程采取单兵作战,没有队形。 ★可以变化的方式之二:同一小队的人两两一组(最好是一男一女一组),以勾肩或一只手绑在一起的方式进行。 ★可以变化的方式之三:同一小队排成一列,以搭肩的方式进行。 ★可以变化的方式之四:所有的人围成一个圈,每次回合各队派出三个人在场中比赛,有点像是摔角赛的味道。 ★可以变化的方式之五:每个人发给四个气球,分别绑在双脚及双手腕上。 ★可以变化的方式之六:一男一女一组,只有女生有气球,让男生一方面负责踩对方气球的工作,另一方面还必需保护自己的伙伴。 注意事项: 一、地形是好是平坦的草地或水泥地,不要有高来高去的地形,免得受伤。 二、一定会有的人作弊,将气球吹得很小,主持人必需主持公道。 三、这个游戏往往会造成男生很强势、女生很弱势的情况,所以建议尽量以团体作战的方式,让男生一方面还要分心来保护女生比较好。 四、在进行的过程中,如果气球不心小漏气或是跑掉了,一律当做被踩爆了! 五、主持人应特别小心伙伴的安全。 六、可以配乐以助声势。 串名字游戏 游戏方法: 小组成员围成一圈,任意提名一位学员自我介绍单位、姓名,第二名学员轮流介绍,但是要说:我是***后面的***,第三名学员说:我是***后面的***的后面的***,依次下去……,最后介绍的一名学员要将前面所有学员的名字、单位复述一遍。 分析:活跃气氛,打破僵局,加速学员之间的了解 面对面的介绍 游戏规则:将所有人排成两个同心圆,随着歌声同心圆转动,歌声一停,面对面的两人要相互自我介绍。 注意事项: (1)排成相对的两个同心圆,边唱边转,内外圈的旋转方向相反。 (2)歌声告一段落时停止转动,面对面的人彼此握手寒喧并相互自我介绍。歌声再起时,游戏继续进行。 猜猜我是谁 目标:使初步认识的队员再次彼此认识 道具:不透明的幕布一条 规则: 1)、参加的人员分成两边 2)、依序说出每人的姓名或希望别人如何称呼自己 3)、训练员与助理训练员手拿布幕隔开两边成员,分组蹲下 4)、第一阶段两边成员各派一位代表至幕布前,隔着幕布面对面蹲下,训练员喊一,二,三,然后放下幕布,两位成员以先说出对面成员姓名或绰号者为胜,胜者可将对面成员俘虏至本组。 5)、第二阶段两边成员各派一位代表至幕布前背对背蹲下,训练员喊一、二、三,然后放下幕布,两位成员靠组内成员提示(不可说出姓名、绰号),以先说出对面成员之姓名或绰号者为胜,胜者可将对面成员俘虏至本分组。 6)、活动进行至其中一组人数少于三人即可停止。 引导讨论: (1)、各位如果继续玩下去谁会赢?那谁会输了? (2)、我们所设计的这个游戏是noloser owinner (3)、那这是什么意思,也就是双赢的概念 注意事项: (1)、选择的幕布必须不透明,以免预先看出伙伴而失去公平性及趣味性。 (2)、成员蹲在幕布前,避免踩在幕布上,以免操作幕布时跌到。 (3)、训练员应制止站立或至侧边偷窥的情况发生。 (4)、组员不可离训练员太近,以免操作幕布时产生撞击。 (5)、组员叫出名字时间差距短,训练员须注意公平性。 (6)、本活动不适用于不熟悉的团队。 变化: (1)、可增加幕布前代表人数; (2)、可让组员背部贴紧幕布,另一分组凭其轮廓猜出其姓名或绰号。 (3)、可在排球场进行,以海滩球互相投掷时,需要叫出对方队友姓名或绰号,全部叫完前不可重复。 破冰游戏与培训 破冰游戏是许多培训者作为培训开始的必要环节,因为有了破冰游戏可以使培训者更好地把握整个培训团体,并更快速地达到培训的目的与期望。很多人以为有一个游戏的名字叫破冰游戏,而其实很多游戏都可以达到破冰的要求,在培训的领域可以达到破冰目的的都叫破冰游戏,可以说破冰游戏是一个统称。破冰游戏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可以使大型的团体更加融洽,鼓励害羞的人更多地参与,活跃团队的气氛,使完全陌生的人群建立起凝聚力。事实上,破冰游戏可以有效地应用于任何团队情境,你所要做的只是选择一个最恰当的破冰游戏。
什么是破产取回权 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对取回权予以肯定和规制,是各国破产法的通例,我国破产法第29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就是关于取回权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和国外破产法相比,再考虑破产司法的实际需求,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这种规定,仅属于一般取回权的制度,而并未涵括取回权制度的全部应有内容,尚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目录 1 破产取回权的特征 2 破产取回权原因和作用 3 破产取回权权利本质 4 破产取回权分类 5 参考文献 破产取回权的特征 取回权是破产法上的一项特殊权利,它渊源于民法上的财产返还权,但又有所改造和创新;它类似于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和抵销权,但又有较多区别。所有这些,都在其特征中体现出来。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 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依照民法理论,只有在占有非法或者占有无因的情形下,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若在占有人合法占有期间,该请求权则无从谈起。取回权不同,只要占有人已受破产宣告,无论其占有是否合法或者期限是否届满,都可以行使。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破产人对取回权标的物的占有,既可以是现在占有,曾经占有,也可以是即将占有。不同的占有形态,产生不同性质的取回权。现在占有形成一般取回权,曾经占有形成赔偿取回权,特别取回权则由即将占有演变而成。无论何种占有,只要其标的物不属破产人所有,都构成取回权的法定理由。 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为取回权人所有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是民法上的物权;为取回权人所支配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是民法上的债权,这一点使之与别除权区别开来。 4、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破产管理人误将不属于破产人的其他人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事实上已构成对他人财产的“善意侵权”,但此时对该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仍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对破产财产的任何形式的处置,都必须通过破产管理人。但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取回自己的财产,并不是接受债权清偿,所以无需通过破产程序。 破产取回权原因和作用 破产取回权,是为了消除或者纠正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现实财产,同法定分配财产之间的不一致现象而设立的权利制度。现实财产,是破产管理人依破产占有财产的现状而予以接管的所有财产的总称。法定分配财产,是依破产程序可以分配给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责任财产。 破产程序是对破产人财产的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破产宣告有保全破产人占有的所有的财产的效力。破产宣告时,不论破产人占有的财产,是否为破产人的责任财产,都转移给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未经破产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对破产人占有的财产加以处分。而且,法律并不要求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人占有的财产时,先查明破产人的责任财产。由此,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人的财产时,为保全债权人的共同受偿利益,实际上应当将破产人占有的所有财产不加区分的一同予以接管。这样,就有可能将原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也列入破产财产加以管理。破产管理人占有的他人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应当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于是,产生了破产取回权制度。 破产取回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其一是有助于财产权利人实现对财产的权利,其二是有助于破产管理人纠正占有他人的不应用于分配的财产现象,切实将他人财产剔除于破产财产之外。 破产取回权权利本质 对破产取回权的权利本质学理上一直存有争议,涉及到它是诉讼法上的异议权还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问题。如何回答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权利人如何行使取回权,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若将取回权归结为诉讼上的异议权,取回权就属于诉讼上的形成权,则第三人行使权利的途径只有提起形成诉讼,诉讼外的方式自然被排拒在外。不仅如此,即便在形成诉讼中,原告人恒为第三人,被告人则恒为破产管理人,而没有相反的可能。若将取回权定性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则第三人行使权利的途径除提起诉讼外,还可以直接向相对人提出请求,权利人就此具有选择权。而且提起诉讼时,所提起的诉讼,既可以是确认之诉,也可以是给付之诉。前者的目的在于确认取回权是否存在以及其标的物的归属;后者的目的在于请求司法上的强制执行。在这里,形成之诉反而没有产生的可能。不仅如此,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也根据诉权发动的状况而不同,并不是恒定的。 那么破产取回权的权利本质究竟是哪一个呢?主张取回权是诉讼上的异议权的观点认为,破产程序的实质仍是强制执行程序,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破产人支配的全部财产,类似于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措施;主张取回权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观点认为,取回权不是破产法新创设的权利,它的基础来源于民法规定的物的返还请求权,是财产权利人在实体法上的自始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权利人在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性质,不因破产宣告、破产管理人将其财产不当列入破产财产而受影响,只不过因为发生了破产宣告,权利人不能再向破产人主张权利,只能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权利,才将权利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称之为破产取回权。再者,要求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必须通过诉讼,不论该诉讼是必要的还是不必要的,破产管理人都是诉讼的被告,势必增加破产程序进行的难度和加大破产程序的费用支出,不符合破产程序迅速节俭的原则;而且,也增加了权利人行使取回权的复杂程度,这对当事各方都没有益处。所以,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操作上出发,笔者都更赞同取回权是实体法请求权的观点。 破产取回权分类 在学理和立法上,通常根据取回权的行使依据和取回权人的地位不同,将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两类。上文引用的我国破产法第29条就是一般取回权。特殊取回权又分为出卖人取回权、行纪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我国现行破产法尚无相应的规定。不过,台湾地区破产法对出卖人取回权做出了规定,在解释上也承认行纪取回权,但不承认所谓的代偿取回权。 一、一般取回权 (一)一般取回权的基础权利 一般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是取回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根据。前面已经论及,取回权并非破产程序所赐,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反映与折射,具有物权性,即是对物的权利,而非对人的权利。对取回权的基础权利,学者间历来有不同见解。笔者认为,取回权的基础权利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和占有权及用益物权。 1、所有权。 这是最普遍的取回权基础权利。司法实践中,取回权主要表现为加工承揽人破产时,定作人取回定作物;承运人破产时,托运人取回托运物;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收回出租物;保管人破产时,寄存人或存货人取回寄存物或仓储物;受托人破产时,信托人取回信托财产等。下面仅就所有权的几种特殊情形,作进一步探讨。 (1)保留所有权。随着商业经济的发达,分期付款的买卖方式被普遍承认,保留所有权契约广为流行。因为它不仅益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业销售,而且于买受人颇为有利,使其能在支付全部价金之前,实现对物的占有、使用与收益。保留所有权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以契约的方式规定,由买受人占有使用,并可以就买卖标的物受益,但在支付价金前,物的所有人仍是出卖人的法律制度。在通常情况下,保留所有权契约就买卖、互易等契约设定,但不以此为限。 在保留所有权的制度中,因为学者对保留所有权的性质意见不一,使得出卖人破产时买受人有无取回权,或者买受人破产时出卖人有无取回权、如何行使权利存在争议。有人主张,所有权保留乃是担保物权,其理由是,出卖人设定所有权保留的目的,在于保障其出卖物的价款得到全部补偿,因而,所有权保留相当于动产抵押,在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而开始破产程序时,出卖人享有担保物权人的权利。有人则认为,“依德国通说,保留所有权之动产系附停止条件移转所有权。于买受人破产之情形,出卖人因买卖价金尚未全部受偿而仍然为物所有权人,故保留所有权之出卖人,得主张取回权。惟破产管理人得清偿买卖价金,使停止条件成就而取得所有权。于出卖人破产之情形,出卖人仍然为物之所有权人,买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权,故买受人不能主张取回权。惟买受人得清偿买卖价金而取得所有权。”法国法也采此说。如《法国困境企业司法重整与清算法》第121条第2款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在交货之前书面约定在支付全部价金后所有权始得转让,并且标的物仍以实物存在,出卖人可以请求返还。”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所有权保留是以受让人义务的履行为停止条件的所有权让与,其效力的发生取决于受让人义务的履行。在买受人尚未支付全部价款而破产时,条件尚未成就,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所以出卖人可以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将该物取回。反之,当出卖人破产时,买受人就已支付给出卖人的价金对出卖人之物享有留置权,以担保其已支付的价金不致落空。 (2)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是实物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源于罗马法上的信托让与,是指信托人向受托人提供资金或者信用,受托人将其特定财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信托人,以作为债权担保,但该物仍由受托人实际占有。它表现为以提供担保为目的而实行所有权的转移,债务人保留在清偿债务之后向债权人请求返还的权利。在转移所有权的同时,一般不发生占有的转移。大陆法系各国,虽未见于立法,但在一般交易上颇为盛行。 在财产上存在让与担保时,让与担保的设定人被宣告破产,对为设定人所占有的担保物,担保权人是否享有取回权,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让与担保权人仅能享有担保物权人的地位,他对让与担保的标的物仅享有别除权,而不享有取回权。其理由是,让与担保权人仅有形式上的所有权,经济上真正的所有权人仍然是让与担保的设定人。让与担保的实质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让与担保权人只有在标的物价值不能满足被担保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该标的物的价值。而且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债权人为了公平受偿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所进行的执行程序,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超过被担保债权额的差额部分必须进入设定人的破产财团,用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德国判例及通说采取此解。有人则认为,让与担保的设定人破产时,让与担保权人有取回权。其理由是,让与担保设定之时所有权已经转移,只是债务人保留了在清偿债务之后向债权人请求返还的权利,所以,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基于物上请求权,行使取回权。日本《公司更生法》即采此说,该法第63条规定:“于更生程序开始前向公司让与财产者,不得以担保权标的为理由,取回其财产。” (3)破产债务人的自由财产取回权。破产债务人自由财产的取回权问题,并非为各国破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只有当破产程序适用于自然债务人时,才发生债务人自由财产取回权的问题。如我国台湾与日本的破产法仅适用于公司,故不发生此类问题,而美国与法国的破产法适用于自然人,故存在自由财产取回权的问题。破产债务人的自由财产,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不属于破产财产,仍保留为债务人所有,并由其独立管理处分的财产,它通常包括专属债务人个人的权利及禁止扣押的财产,如债务人因受抚养而得到的财产权;因身体、名誉受侵害而产生的请求赔偿权;债务人及其家属在一定期间内的生活费、必要的生活用品、职业工具等。 2、担保物权及用益物权。 (1)质权。质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其所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以其所担保的债权为存在理由,因而当被担保的债权因履行、混同、抵消、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及其它原因消灭时,质权亦随之消灭,质权人应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在债权消灭后质物返还前,若质权人破产时,出质人就该财产有取回权。但在转质的情况下就比较复杂。转质是质权人在自己的质权上再度设质的行为。由转质权的性质所决定,转质权优于原质权,故未经转质权人的同意,原质权设定人向原质权人清偿债务的,不得以此对抗转质权人。原质权设定人对原质权人清偿后,若转质权人破产,原质权设定人不得向转质权人的破产人主张取回权。但若设定人以第三人的地位代原质权人向转质权人清偿债务后而使转质权消灭,则可以向转质权人的破产人主张取回权。但是,转质权人的债权额较原质权人的债权额为小时,设质人只有将差额向原质权人清偿后,才能主张取回权。 (2)留置权。在一般情况下,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基础权利,但在下列情况下,亦得成为取回权的基础权利: ①债务人已履行债务或经催告己履行债务,在留置权人返还留置物前开始破产程序时,权利人可对破产人主张取回权;②债务人虽未履行债务,但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使留置权消灭,但在留置权人返还留置物前破产的,物的所有人有主张取回的权利;③留置权不成立时,被留置物的所有人有取回权。 (3)基于占有权、用益物权或债权请求权而产生的取回权。当破产人误将他人之物或权利归于破产财产而为占有管理时,对该项财产享有占有权或用益物权的人,虽非物之所有人,亦得基于其占有权或用益物权而行使取回权。 (二)一般取回权的行使 当事人在行使取回权时需要注意: (1)取回权的行使须有时间限制。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在破产宣告后才能形成。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如未行使取回权的,视为放弃行使取回权。破产财产分配后,再行使取回权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取回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限制,也无需通过诉讼程序(无争议时),但取回财产须通过清算组行使,不得擅自从破产企业拿走财产。 (3)权利人在取回定作物、保管物等财产时,存在相应给付义务的,应向清算组交付加工、保管等费用后,方得取回。 (4)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破产人卖出,就不能再要求取回价款,只能以物价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原物的售出或灭失,使取回权消灭,转化为破产债权。但是,如果原物是在破产宣告后被清算组售出,则取回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归还所收物款,不必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二、特别取回权 如前文所述,特别取回权包括三种。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是出卖人取回权。代偿取回权是将一般取回权行使权利的范围扩大到取回物的替代存在形式。行纪取回权与出卖人取回权相比,只是权利主体范围上略加扩大,性质并无区别。 (一)出卖人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一般是指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运,买受人尚未收到,也未付清全部价款,此时买受人宣告破产,出卖人取回其标的物的权利。此一制度起源于英国。当时的英国衡平法院认为,隔地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发运而丧失占有,而卖受人尚未收到,也未付清全部价款而陷于支付不能时,如不准出卖人将运送中的货物停止送交买受人,将来出卖人仅能按一般破产程序受偿,也就是用出卖人的财产清偿买受人对他人的一般债务,有失公平,故衡平法院赋予出卖人停止发运权。 出卖人取回权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第一,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这个时间差中,买方破产时卖方的合法权益。这个时间差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同地买卖中交货直接迅速,如买方破产,卖方可不发货,如已经发货往往也根本没有取回的时间余地。所以,出卖人取回权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 第二,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如买方已付清货物价款,卖方权益未受损失,自然也无取回货物之权。如果卖方要求取回货物,而破产管理人要求付清货款、交付货物时,卖方也无权取回货物了,因其权利已可完全实现,取回权也就不存在了。这里的未付清货款,并不问原定清偿期限是否已到,因为无论清偿期到否,破产的事实已使卖方不可能再获得全部货款。 第三,在实际受领买卖标的物以前,买受人被宣告破产。买受人被宣告破产,必须发生在买卖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即在出卖人已经发出而买受人尚未受领之间。倘若买受人在实际受领标的物后被宣告破产,出卖人的取回权则不能构成,而只能以尚未付诸的买卖价金为由申报破产债权受偿。值得注意的是,买受人对于买卖标的物必须尚未现实地受领、实际地占有,若仅收到出卖人寄出或送出的货物提单或者载货证券,不能认定为“业已受领”,即便双方当事人事先有相反约定, 在这种情形下也是无效的。 目前,我国破产法中未规定出卖人取回权。但是,我国《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该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合同法》通过设置出卖人对在途货物的中止运输、返还货物等指示权,设置所有权保留条款,实际上也起到与出卖人取回权类似的保护作用。所以,有的日本学者认为,在现实中,这种卖主的取回权几乎不能发挥作用.不过,从破产法立法体系的完整性考虑,我国破产法中也应当规定出卖人取回权,以向当事人提供更为完备的权利保障。 (二)行纪人取回权 行纪人取回权,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委托物,于异地将委托物向委托人发送后,委托人尚未收到又未付清价款而被宣告破产,行纪人享有的解除合同、取回委托物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行纪人的法律地位与出卖人相同,故一些国家之破产立法规定有行纪人取回权,如德国、日本。 (三)代偿取回权 代偿取回权,是指当取回权的标的财产被非法转让时,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转让所得的对待给付财产。代偿取回权是一般取回权的变种,渊源于民法上的“债的转移”理论和赔偿请求权理论。 一般取回权,常因破产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在取回权行使权利前,转让取回权标的物的情形而归于消灭。但是个别国家的破产立法,出于保护取回权人利益、维持公平的目的,设置代偿取回权作为一般取回权行使不能的补救。德国破产法第46条规定,原可由破产财团取回之物,在破产宣告前被破产人、破产宣告后被破产管理人售出,取回权人有权要求财产受让的对待给付;并可以要求破产宣告后仍属于破产财团的财物为对待给付。 根据代偿取回权制度,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将取回权的标的财产非转让,但尚未接受对待给付财产的,取回权人可以请求将对待给付财产的请求权移转给自己。但如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接受对待给付财产,则取回权人只能将对破产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将取回权的标的财产非法转让,破产管理人尚未接受对待给付财产的,取回权人可以请求将对待给付财产的请求权移转给自己,破产管理人已经接受对待给付财产的,取回权人可以请求取回该对待给付财产。 参考文献 《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郑远民 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汤维建 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破产法教程》,顾培东 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破产程序导论》,张卫平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什么是旅游广告 所谓旅游广告主要是指由旅游企业出资,通过各种媒介进行有关旅游产品、旅游服务和旅游信息的有偿的、有组织的、综合的、劝服性的、非人员的信息传播活动,属于狭义的广告。 旅游广告的目的就是通过运用各种媒体手段,广泛宣传和推广旅游产品,有效地推动旅游产品的销售,从而帮助旅游企业获得经济利益。旅游广告要求广告制作人掌握广告宣传的特点与方法,并紧密结合旅游产品的特点和特性,通过有形的视觉效果或劝服性的宣传途径,以迎合旅游者的消费行为与消费心理为目的,有效地把旅游产品推广出去。在形象地表现旅游产品的同时,如何突出旅游产品中隐含的无形服务的价值,如何展现旅游产品中的文化渊源和形象内涵,如何诱发起受众的旅游需求并促进其最终采取行动,应成为旅游广告人重点考虑的内容。 旅游广告的特点 旅游广告的主要特点作为一种分类广告,旅游广告具有一般商业广告的各种特点,如有偿性、时效性、目的性、指向性与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等特点。此外,由于旅游产品在生产、销售、推广及消费中的特点,又决定了旅游广告还具有有别于一般商业广告的其他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旅游产品的高卷入性要求广告传播的高互动性 2.旅游产品的综合性决定广告信息高度的立体化 3.旅游产品产销的时空统一性决定广告表现形式的多元化 4.旅游消费的性质决定广告信息鲜明的个性化 5.旅游体验的异地性决定广告诉求丰富的多面性 旅游广告的作用 旅游广告是旅游企业投资发布的、推动旅游产品销售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作用有 (一)传播旅游信息,广泛招揽顾客 现代社会广告媒体的多样性,信息传播的高效性,为旅游者获取广告信息提供方便与快捷。不仅旅游者选择多样化,从中受益,还使旅游企业从中受益,推动了旅游事业的发展。 (二)促进市场开拓,提高销售业绩 广告搭起了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桥梁,旅游企业通过广告宣传提高了自身知名度,塑造了企业形象,有利于市场开拓,增加旅游商品的销售。 (三)传播社会文化,丰富文化生活 旅游商品的基本内涵是旅游资源,因此旅游广告通过宣传旅游商品,表现出旅游资源的历史性、民族性、艺术性等,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旅游广告起到传播文化、提高审美情趣的作用。 旅游广告的类别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类别。 (一)按广告表现形式划分,主要有: 1.静态广告。有以文字为主,有以图画为主,有以图文并茂为主的多种静态形式的广告。 2.动态广告。有以人物活动配上解说词、道白的动态广告;也有以广告物为对象,以人物的吟诗、唱歌、舞蹈的动态广告;还有广告物人格化描写的动态广告。 (二)按传播媒体划分,主要有: 1.报刊广告。这种广告传播快,影响大,读者广,且不易消失,可长期保存,其中报纸广告是旅游线路、旅游交通等产品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 2.电视广告。这种广告形声兼备,重视造型技巧,能给观众留下深刻的印象,电视广告是旅游地形象宣传推广的重要表现形式。 3.广播广告。这种广告占有空间优势,传播迅速,不受地区、交通和气候的限制。 4.橱窗广告。这种广告量大,面广,顾客感受真切。 5.户外广告。包括路牌广告、交通广告、灯箱广告等,这种广告明朗夺目,容易引人注意。 6.网络广告。这种广告花费成本低,信息量大,是最佳的旅游广告形式和日后发展趋势。 (三)按旅游企业类别划分,主要有: 旅行社广告,酒店广告,旅游城市、景区广告,旅游节日庆典广告,会展广告。
什么是报酬激励 报酬激励计划是企业所有者为了引导经营者更好地为其服务而事先制定的奖励政策。它包括薪金、奖金、认股权等形式,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衍生物。现代企业的显著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这意味着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的利益从事经营。而在实际上,经营者与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经营者更注重报酬、闲暇时间及如何尽量分散自身风险,而并非是使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一种可能的利益冲突——代理冲突便产生了。减少这种冲突和分歧的基本途径有二:约束和激励。约束是被动地确保经营者按章办事,并不能促使其努力工作,且机会成本很高;而激励是积极的,能促使经营者把企业目标作为自己的内在追求而努力工作。所以当前国外大公司都主要是依靠一系列的报酬激励再加上适当的监督来影响经营者,减少代理问题。一个有效的报酬计划能够激励企业经营者力争使企业价值最大,并相应地使经营者获得最大的效益。 报酬激励体系设计 报酬激励体系是影响企业能否有效实施激励的关键因素。如何设计一个具有激励作用的报酬体系是每个企业极为关注的问题。由于企业习惯于将报酬既当作费用又当作资产。作为费用,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作为资产,企业希望报酬能成为促进职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并使之得以保持的一种动力,这种资产应是越少越好。理想的报酬体系应该是使用权职工的产出与职工的成本之比最大。 经营者报酬激励体系设计的理论探讨 第一,经营者的报酬激励——对企业剩余收益的索取。从激励经营者努力发挥创新性才能来看,赋予经营者剩余收益索取是必须的。在现代公司制度下,这一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经营者创造性才能的发挥,而这种创造性才能的发挥,依赖于对经营者激励机制的构建。其一支薪对经营者来说起较大的激励效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如此,要努力实现所有者所要求的目标,以确保自己的报酬所得,更多的不确定因素会带来不确定的收益结果,使经营者努力发挥其创新才能,美的公司从1999年开始,就有8人获奖,最高个人奖奖金达15万元,最低也有3万元,此举极大地调动了优秀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同时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努力创意所产生的收益,这样经营者创新性才能发挥越好,企业收益产生越多,经营者个人所得就会越大,从而对经营者产生极大的激励作用。 其二,从激励经营者有效实施监督职能来看,经营者获取剩余收益索取权也是必要的。作为团队生产方式的企业,内部成员之间,包括经营者个人都有一定的偷赖动机,因此必须构造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不同的报酬机制,来规避这种行为。因此,剩余索取权的呈赋是激励经营者实施有效监督的动力基础。 第二,经营者报酬激励体系的结构。为了产生最大化效率,具体应如何构造经营者的报酬结构。从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讲,对经营者的具有激励作用的报酬结构可以包含三大块:基本年薪、风险年薪和股票期权。基本年薪是实施激励的基本保证。是以年固定报酬额为基数分月发放的报酬,在形式上等同于月薪,这所以对经营者发放基本年薪,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首先经营者也是劳动者,因而经营者理当也应在劳动力市场上对其所拥有的劳动力产权中的收益权能进行实现,实现的方式应该等同于其他职工的报酬收入;其次企业收益有一定的会计期间结束后才能产生,而在此期间,经营者需要基本生活资料以维持他的劳动能力,这样也必须按月获得报酬收入;第三人都有规避风险的倾向,经营者也不例外。否则经营者很可能放弃与所有者合作,或者降低努力水平。它的多少要以报酬为基础的双目标公平激励模型出发,综合考虑内部公平、外部公平、经营者期望值和企业期望值四个因素。所以这种报酬约定既与经营目标有关,又不受经营目标好坏的影响,与经营目标有关是因为基本年薪也是基于经营目标制定的,不受影响是指不论的效果如何,基本年薪须如数如期给予。 风险年薪是经营者激励的动力源泉。它是企业出于对经营者特殊才能激励的考虑,将企业剩余收益的一部分让给经营者,从而使用经营者与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它与经营目标有关,是基于经营目标设定的,并直接受经营目标实现程度的影响。它的确定本文从双目标公平激励模式出发,认为风险年薪的设计应包含四个要素:与风险年薪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的设定;风险年薪与经营考核指标如何挂钩;风险年薪的发放方式;内外部公平感。 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来说,经营者激励报酬的完整方案除了基本年薪和风险年薪外,还包括股权,因为作为激励的一种有效方式,股权可能比风险年薪更有意义。它将经营者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它是实施经营者长期激励的理想选择。它的激励效果除了受风险年薪本身的吸引力影响外,还受到目标设置和目标考核是否合理和科学的影响。 什么是企业的报酬激励体系 企业的报酬激励体系是企业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报酬激励体系能吸纳所需的人才,激励和稳定人才,开发员工的潜能,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提高劳动生产率。报酬体系的设计既要考虑到企业内部公平,也要考虑企业外部的平衡。一般而言,企业内部因为分工的不同,对于人才的考核方法也不同,在市场经济情况下,一般企业应该根据职工对于企业所做出的贡献作为考核的依据,这就是绩效考核方法。实践证明,绩效考核与企业的报酬激励体系相结合才会形成一种互动的良性循环。 企业职工报酬激励体系设计的理论探讨 由于经营者以外的企业职工与经营者工作性质、工作责任以及贡献巨大差异,经营者以外的企业职工的报酬激励体系的设定也与经营者不同。 第一固定报酬激励效果的利弊分析。固定报酬是指企业职工可以定期拿到,数额固定的劳动报酬,它的好处是为职工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以满足职工的生活需要。一般而言,企业职工都有规避风险的倾向,在一定的范围内,他们宁愿接受一个较低但稳定的报酬,而不是接受一个稍高但不稳定的报酬。企业为什么不能只用固定报酬来补偿职工的劳动,使企业与职工双方都高兴呢,这是因为,固定报酬虽然能帮助职工避免收入风险,但也有其不利于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的消极作用,这是因为固定报酬与职工工作的努力程度和劳动成果没有直接联系,职工只要按时上班,干好干坏都照拿。因此,企业在考虑职工承担风险能力和限度的基础上,不能把固定报酬定得太低,又要考虑到固定报酬不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一方面,不要让固定报酬定得太高甚至成为职工报酬的唯一形式。 第二绩效报酬的激励分析。它是随着职工劳动成果变化而变化的那部分报酬。因为劳动成果与职工的努力程度息息相关,实行绩效报酬时,职工能从通过自己努力而增加的每一单位业绩中得到相应好处,因而工作积极性比较高,激励效果明显,由此可见,绩效报酬的激励作用主要是运用了职工分享劳动成果的思想。 第三成就报酬的激励分析。它是当职工在企业工作有成效,并为企业作出了突出贡献时,企业以提高固定报酬的形式付给职工的报酬,它是对职工过去一个较长时间里所取得的成就的追认。并且成就报酬表现为固定报酬的增加,是固定的,是永久性的,有长期激励的效果。为此职工必须持续付出努力,并保持较高绩效,这正是企业长期激励职工努力的目标。 第四报酬的内部公平性分析。报酬公平与否是影响职工激励水平的重要因素,从劳动强度、技术复杂程度和工作条件出发,作到同工同酬,不同工不同酬。从职工的贡献出发,作到同贡献同报酬,不同的贡献不同报酬。 第五报酬的外部竞争性分析。职工除了关心本企业报酬的内部公平性外,还会关心本企业的报酬水平与其他企业比较,决定自己的去留。企业对此采取了两种方式,一是企业提供比其他企业平均水平高的竞争性报酬。二是企业专有才能与相对报酬竞争优势的运用。以合理的方式选择适度的人才加高水平的激励。另外加大企业对职工的培训力度,形成专有才能。从而使本企业的报酬产生具有相对竞争性的效果。 第六职工报酬激励体系的结构分析,从上述分析可知,一个完整的激励报酬体系应充分考虑固定报酬、绩效报酬、成就报酬、报酬的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五个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相互关系。就职工个人来说,现时的报酬激励体系结构应是在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基础上的固定报酬与绩效报酬的某种成就报酬与绩效报酬的组合。现时的报酬解决短期激励,远景报酬解决长期激励。对现时报酬而言,固定报酬与绩效报酬的不同组合会产生不同的激励效果,根据某些成功企业的经验,绩效报酬大于固定报酬往往会产生较好的效果,如许继集团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纪年在《实现对人的量化》一文中谈到:“我们所说的分配,是确定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的比,它的残废线是多少呢?活的部分低于15%是死亡线,我们参照国际上的一些公司做法,我们采用四六开的比例,四十是死的,六十是活的。”对远景报酬而言,成就报酬的结构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激励效果,其级差星点的设置和级差数的确定以及晋级的可能性是影响激励效果的指标。 企业的报酬激励体系的方式 企业激励体系的方式很多,结合高风险的行业特点与现实情况,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人力资源开发激励机制,设立风险付酬制度。即按职工的职位和参与最后技术与管理决策权的大小,确定风险付酬占工资的比例及在此比例下回报的倍数,风险付酬一般在5%~65%之间浮动,回报倍数在0~5倍,这就体现了企业的激励机制。据调查结果表明,对工程师实行25%~50%的风险付酬与0~3的回报倍数,其激励效果比发奖金好得多。 (2)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物质激励可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及其他福利、晋升与培训机会,但这种激励方式过于单一,同时,金钱的边际效用是遵从递减规律的,在实践中往往达不到激励的目的。因此,必须结合精神激励,精神激励包括通过建立明确的组织目标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有计划地进行工作轮换制、一定范围内的工作授权制等,来不断丰富和增强职工工作的内容,使职工感到工作更富挑战性与新鲜感,以满足职工通过工作而获得自我发展与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 (3)设立待岗制度。有激励也要有约束。结合目前航空企业冗员沉重的问题,设立待岗制度势在必行。即可考虑每年保持占整个企业30%左右的职工处于待岗状态,按其工资的30%左右发放基本生活费,对待岗职工在待岗期间实施培训,鼓励其自谋职业。同时,每年末对全企业职工进行竞争上岗和末位淘汰考核,原待岗的上岗一部分,原在岗的待岗一部分,始终保持30%左右的待岗职工比例,并形成一种循环与制度,以实现企业的不减员增效,不断优化职工素质结构。 (4)从政策上提高整个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使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以保证激励的水准。另外,对上市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减少其短期行为给企业带来的无形损失,以达到对其长期经营绩效的激励。
什么是破产免责制度 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的制度。 应该说,破产免责制度是在破产法发展到后来才出现的,因为人们注意到,不给债务人免责的机会,使债务人不能从破产程序中得到优惠,产生的直接影响是:债务人没有主动申请破产的原动力,如果不能及时申请破产,致使财产状况更加恶化,最终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另外,债务人也不能积极地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但如果给债务人以免责的优惠,虽然可以避免这种弊端,但又会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如何平衡这两种价值的冲突,各国在立法政策上的不同选择,形成了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目前,采取不免责主义的国家已十分罕见,德国破产法从1877年到1999年1月1日的漫长历史中,一直采取非免责主义,直到1999年1月 1日生效的新破产法才最终承认了免责制度。现代各国普遍的作法是:给予免责优惠,同时规定一定的条件。 但是,应当看到,即使是采取免责主义的国家中,对于免责制度也存在两种不同的理念:一是以公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为唯一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对于确实诚实地帮助债权人实现这一目标的债务人,作为一种奖赏而给予免责。这种作法实际上是把对债务人的免责看作是债权人利益的附属。免责制度起源于英国,这种作法和理念就来源于此。至今,英国的破产制度还存在这一痕迹。二是将对债务人的免责作为破产程序的目标之一,其目的在于使债务人获得再生⑴( P. 300)。德国破产法虽然长期否定免责制度,但新的破产法即将对债务人的免责作为破产法的目标之一。为此,德国新破产法第1条明确规定: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清理债务人的财产、分配财产收益,或者在破产方案的场合,通过为维持公司而特别作出变通规定,对债务人的债权人实现清偿。诚实的债务人因此而免责。德国学者在解释这一条的含义时说,破产程序有两个目标:第一个目标是满足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二个目标是免除诚实债务人的剩余债务,甚至明确强调这一点作为程序的目标。这在美国早已存在,破产程序不再是首先为了满足债权人的程序,而是为了免除债务人的剩余债务。 破产程序不仅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应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故不应当把对债务人的免责为满足债权人利益的附属。确立这一理念不仅在理论上有意义,而且对具体的实体法制度也有较大的影响。一般说来,如果将对债务人的免责作为满足债权人利益的附属,则对债务人的免责条件将十分苛刻,如英国破产法的免责制度就是如此。而将免责作为破产程序的基本目标时,免责的条件将相对宽松。 另外,有人对免责制度的合宪性提出疑问。因为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那么通过裁判而变更债权人的权利是否合乎宪法?日本判例以下列理由说明其合宪性:免责的目的是中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追究,从而使债务人获得再生。而且,对于不诚实的债务人,规定了免责事由,或者把一定的债权作为非免责的事由,或者把一定的债权作为非免责的债权等,对于其范围作出合理的限制。所以,宪法中也认可出于公共福利的目的,可以对私人财产权作必要而合理的限制。所以,通过对债权人权利的限制而使债务人获得再生,与公共福利的目的相一致。 各国的免责制度均是针对自然人而言,并非为法人规定。如德国新破产法第286条规定:债务人为自然人时,依第287条的规定对破产程序中未能清偿的债务免除向破产债权人负责。美国破产法典第727条(a) (1)规定,当债务人非为自然人时,不适用免责。故虽然我国现行破产法第38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但决不能将之解释为我国破产法上有所谓免责制度的规定,因为我国现行破产只适用于法人,这条规定也实为多余。 目录 1 关于免责制度的立法 2 免责的具体条件 3 免责的效力 4 参考文献 关于免责制度的立法 关于免责制度的立法例主要有两种:一为当然免责制度,二为许可免责制度。当然免责制度是指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自动获得免责,无须提出申请而经法院许可。我国台湾破产法及美国破产法均采当然免责制度。我国台湾破产法第149条规定:破产债权人依调协或破产程序已受清偿者,其债权未能受偿的部分,请求权视为消灭。学者认为,该条规定为当然免责制度的规定⑵(P377-378)。根据美国破产法第7章的规定,免责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的60天后自动免除。但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的60天内,债权人、破产受托人(TRUSTE助均可对免责提出异议,由法院审理后决定是否给予免责(DISCHARG) 在许可免责制度中,应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如德国新破产法第287条规定:剩余债务的免除以债务人申请为前提。第288条规定:在最后日期听取破产管理人及破产债权人对债务人免责的陈述意见后,破产法院以决定的形式作出裁判。日本也采取许可免责制度,根据日本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免责的申请由破产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期间原则上应在破产宣告终了之前的时间。债务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应确定询问日期,调查有无免责不许可的事由。然后作出裁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该裁定提出即时抗告。 有学者认为,当然免责制度既不利于免责制度的贯彻,也不利于防止滥用免责制度。理由是:(1)当然免责制度脱离法院的实际监督,仅仅因为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消灭债权人的请求权,有被破产人滥用的危险。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因有当然免责制度的适用,债务人会极力追求免责利益,易于诱发道德危险,从而破坏破产程序的公平受偿宗旨。(2)当然免责制度容易造成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既然法律规定债务人当然免责,那么破产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即得以法律规定的免责对抗债权人,拒绝清偿债务;同时,法律又规定有不许可免责的例外,债权人自然得以否认破产人的免责利益。因此,最终不得不求助于法院予以解决。这有违当然免责制度的精神。 当然免责制度与许可免责制度的根本区别是对债务人的监督义务应由法院承担,还是由债权人对之监督。其实,在当然免责制度下,法律规定一个异议期间,如同美国破产法规定的一样,如在该期间内破产债权人或者破产管理人没有提出不许可免责的事由,就应当允许自动当然免责,无须再经申请、许可的手续。这更符合私法的本旨。 免责的具体条件 在具体免责条件上,各国立法宽严不一。几个主要国家破产法关于免责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英国破产法。根据英国判例规则,凡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庭可作出不允许免责的判决:(1)破产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50%的,即对于债务的每一英镑不能支付50便士;(2)破产开始前3年内,破产人始终未对其经营帐目作适当记录和保留的;;(3)破产人在明知自己无力清偿后仍继续经营的;;(4)破产人在明知毫无清偿希望,仍订立合同设立合同债务的;(5)破产人没有对其财产损失或者减少作出圆满解释,有未尽情节的;(6)因破产人的草率,投机冒险,生活过度挥霍,赌博,或者对业务有应受处罚的疏忽大意情状以致造成其破产的;(7)破产人因挑起毫无意义的诉讼或因无理拖延诉讼造成不必要的开支,致使其破产的;(8)在接管令发布后3个月内,破产人明知无力清偿全部债务却对某些债权人不当地特惠支付;(9)在接管令发布前3个月内,破产人有意对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支付了50%以上,以致造成无法清偿的责任的;(10)破产人过去曾经有过被宣告破产的经历,或者曾经历过和解程序或者重整程序的;;(11)破产人曾犯有诈欺罪,或者曾有过违反信托的不法行为;(12)破产人曾有过与破产有关的其他罪行 (二)美国破产法。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第727条的规定,破产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自动免责:(1)诈欺性地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财产。债务人在申请破产之前一年内或者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就破产财团的财产所为的上述行为也包括在内;;( 2)未能作成或者保存供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和商业交易所用的记录,伪造、隐藏或者销毁这些记录的;;(3)就申请破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作虚假的宣誓,对破产财团的财产提出虚假的请求权,在债权人会议上作伪证;;( 4)明知或诈欺性地就破产程序行贿或者受贿的;;( 5)拒绝与受托人合作,不向其提供债务人的有关财产或财务性的信息资料;(6)债务人没有能在法院决定其免责前,向破产受托人说明财产是如何消失的; (7)债务人不服从法院的命令,例如,出示文件、回答关键性问题等;(8)在其他破产程序中有以上7种行为的。所谓其他破产程序是指:(A)申请破产前一年之内的债务人破产案件;(B)在另一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这个债务人是本程序中的债务人的“内部的人’’(INSIDER);(9)此次破产前的6年内曾经被宣告破产并获得过免责的,但是,在这一次破产申请之前的6年内开始的第13章程序中,债务人曾得到免责,但却按照计划清偿了无担保的请求权70%以上的,不在此限。(10)债务人在获得法院免责的批准后, 以书面放弃免责权利而被法院许可的。 (三)德国新破产法(1999年破产法)。根据德国新破产法第29。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否决其免责的申请:(l)债务人因有破产犯罪行为的;( 2)在破产申请前最近3年内或者在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为获得贷款、取得公共资产或避免支付费用,对其经济状况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作出不实不完整的陈述的; (3)在破产申请前最近10年内或者在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曾被免责或者拒绝免责的;(4)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最近一年内或者申请后,设立不合适的债务或者挥霍财产,或者在毫无希望改善其经济状况的情况下拖延开始破产程序,故意或重大过失地损害对债权人的清偿利益的;( 5)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违背本法规定的说明或者协作义务的;(6)债务人在依照本法第30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所提交的财产收入清单债权人的名单、债权清单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作出不实或者不完整陈述的。 (四)日本破产法。根据日本破产法第366条之9规定的不许可免责事由是:(1)破产人具有本法第374条第375条、第382条规定的破产犯罪行为的;;(2)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年内,已有破产原因的事实而利用欺骗手段掩盖事实,通过信用交易取得财产的;(3)破产人提交虚假的债权人名单,或者向法院就其财产状况作虚假陈述的;(4)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前10年内,曾经获得过免责的;;( 5)破产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义务的。 从以上各国的破产法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破产人具有不诚实的行为的,难以获得免责。即使是诚实的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已经被宣告过破产,并曾获得过一次免责的,也不能免责。 免责的效力 (一)效力范围。虽然许多国家的破产法承认免责制度,但在免除的债务的具体范围上,均有一定限制。 1.英国破产法。根据英国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下列债务不在免除之列:(1)破产人对国家的债务;(2)破产人因诈欺而负担的债务; ( 3)法庭裁判确定的父亲对私生子女的债务。 2.美国破产法。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第523条(a) ( USCS ’ 523 Exceptions to discharge)的规定,在本法第727条第1141条第1228条及第1328条项下的下列债务,不包括在对自然债务人的免责之列:(1)税收或关税债务(TAX OR CUSTOMS DUTY);(2)以提供虚假的、不完整的信息取得的财产、现金、服务等而生的债务;(3)债务人明知债权人的姓名,但没有将其列入债权人名单以致该债权人没有能够申报的金钱债权;(4)债务人因诈欺、盗用所生的债务;(5)对配偶、离婚前的配偶、子女所承担的生活费、抚养费债务;(6)债务人故意伤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而生的债务;(7)政府的罚款、罚金以及为政府的利益所罚没的物品;(8)政府对学生的教育贷款;(9)因债务人醉酒、吸毒及其他物品致醉的情况下驾驶机动交通工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所引起的债务;(10)在前一涉及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曾经根据破产法典第727条(A)或14C的规定获得免责或者被否定免责的。 3.德国破产法。根据德国新破产法第302条的规定,下列债务不受免责的影响:(1)债务人故意从事非法行为所生的债务;(2)罚金及第39条第1款第3项所列的与此类似的债务人的债务。 4.日本破产法。日本破产法第3条之12规定:已经免责的破产人,除以破产程序的分配外,免除其对于破产债权人的全部债务,但下列请求权不在此列:(1) 租税。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这里所说的租税是指关税、船舶吨位税、注册执照税等⑴( P. 309) a (2)基于破产人的恶意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3)雇工的薪金,但只限于有一般先取特权的部分;(4)雇工的存款及身份保证金;(5)破产人知道但却未在债权人名单中记载的请求权。但债权人已知有破产宣告的除外;(6)罚金、罚款、刑事诉讼费用、追征金及行政罚款。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免责确定后,债务人对于免责范围内的债务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 (三)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对于已被免除的债权,不能再向债务人作有效请求,即债务人不负继续履行的义务,不能申请强制履行。如债务人自愿履行,则债权人据此而获得的清偿具有保持力。如德国新破产法第301条第3款规定:个别债权人因剩余债务的免除无权受偿而受偿的,无义务退还所得的清偿。 免责对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否有效?有学者认为,未申报债权并未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其债权于破产程序终结后,请求权也应归于消灭。因为免责对于一切债权均有效力,若允许未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于破产程序终结后就其债权提出请求或者强制执行,则免责制度的立法功能与目的将全部丧失,且对于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极为不公平,因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之请求权因破产程序的结束而消灭,而未参加破产程序者,其全部债权却不因程序的结束而消灭,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得对债务人请求。此种结果无异于鼓励债权人不 参加破产程序,与破产制度的概括清偿之立法目的相违背。这种见解值得赞同,破产免责应当对所有债权人,无论其是否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均有效力,除非其债权是法律规定的不得免除的债权。德国新破产法第301条第1款明确规定:剩余债务的免除,对于所有债权人包括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发生效力。 同时,免责的效力不及于破产人的保证人及连带债务人。德国新破产法第301条第2款规定:破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人和担保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债权人因为保证其权利而作的临时性不动产登记或因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而享有的权利,不因免责而受影响。 参考文献 伊藤真.破产法「M].刘荣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 陈荣宗.破产法.三民书局,1986. Sidney B .Brooks:Principles of Bankruptcy And Reorganization,Second Edition,published by Continning Legal Education in Colorado,Inc .1989. 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董安生等编译.英国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Bankruptcy Code,Rules&Official Forms,Clark Boardman Callaghan ,1993 , P264-265;参见沈达明等.比较破产法初论「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 沈达明.比较破产法初论.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
中层治理人员的定义 中层治理人员主要包括由企业各级各职能部门治理人员组成的经理集团,他们承担着企业各级各职部门治理人员组成的经理集团,他们承担着企业日常经营中包括计划、供给、技术、质量、设备、动力、财务、销售、人事、教育、情报、计量、后勤等各种职能的具体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工作,是企业的"中坚力量"。纵观几百年来工商业发展的历史,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要造就可选择一个或少数几个好的经理并不难,但要组织成一个精明强干、高效率、高水准的经理集团却不轻易;要找出高水准的经理集团却不轻易;要找出在短期内干劲十足的经理集团也不难,但要培养出长期的、持续的、强有力的经理集团却是难的。 中层治理人员培训的目标 与对高阶层治理者的培训相比,对中层治理人员主要应该侧重进行业务上的培训,同时也要向它们传递相关的治理新知的理念,使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企业高层的决策方针,更高效地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企业的日常经营职能,实现企业从理想的目标向现实的业务产出的顺利转换。 对中层治理人员培训的主要目标有:为其提供胜任未来工作所必需的经验、知识和技能,使他们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复杂的具体问题;使企业的宗旨、使命、信念、价值观和治理文化得到顺利传达,并真正在企业上下员工中发扬发大;培养个别骨干分子成为企业未来高层治理者的接班人。 中层治理人员培训的内容 基于上述目标,对中层治理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开发他们的任职能力,使他们具备关于企业内外形势的熟悉和发展观点,提高他们关于业务的决策能力、计划能力,使他们深刻理解现代经营治理的体系和经营活动中人的行为,提高他们对人的判定和评价能力以及人的沟通交流能力。 中层治理人员的培训方法 一、工作轮换(针对重点培养人员)。定期改变中层治理人员的工作部门,让他们到各个部门去丰富工作经验,扩大对企业各个工作环节的了解。这样做还可以使中层治理者更好的理解相互间的问题,改善部门间的合作。具体形式可以是只在每个部门做观察员,但更有效的方式是让受训者实际介入所在部门的工作,通过实际去做来了解所在部门的业务,包括销售、生产、财务和其他业务,使职能治理人员"通才化"。 二、多层次参与治理。将企业各个部门中有发展前途的中层治理人员集合起来,让他们就高层次治理问题,如组织结构、经营治理人员的奖酬机制、部门之间冲突的协调等提出自己的建议,供总经理参考。这种方法为中层治理人员提供分析和处理整个企业范围内的高层决策问题的机会和经验。 三、在职辅导。由较有经验的现任中层治理人员负责对其直接下属的辅导,给下属下放职权,提供学习治理的机会,提供帮助和指引。这种方法有助于确保当现任中层治理人员因退休、提升、调动、辞职等离开岗位而出现职位空缺时,企业能有练习有素、熟悉业务进展情况的人员顶替,避免导致较严重的衔接问题。
什么是破产无效行为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目录 1破产无效行为的种类 2破产无效行为的时间界限 3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 破产无效行为的种类 具体包括欺诈破产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前者是指破产案件受理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的下列行为: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力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无效行为的时间界限 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是以破产程序开始为确定破产无效行为时间界限的标准,而程序开始的标志通常不是破产宣告而是破产案件的受理。我国现行破产法实行的是受理开始主义。按照这一立法体例,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定期间内和受理以后的行为,应当受制于有关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规则。 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行为的一般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破产无效行为也不例外。恢复原状就是使法律关系和财产归属回复到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因此,对于破产无效行为,首先应溯及地消灭其效力,其次,对于已给付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为此,破产法设立否认权和追回权,使破产财产的管理者能够依法对破产无效行为进行矫正和追索。 破产企业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所列行为,致使企业财产无法收回,造成实际损失的,清算组可以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破产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员限制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禁止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