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破产程序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程序仅指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清算和清偿程序。广义的破产程序还包括和解和整顿、破产责任的追究等程序。 目录 1企业破产的程序 2破产程序的特点 3破产程序的启动 4破产程序的终结 企业破产的程序 根据现有的企业破产法律,企业破产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对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不一定要求资不抵债),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破产还款;债务人也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则不适用破产程序: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则对债务人的有关债务提供担保的(包括物的担保和信用担保)保证人有权就该债务部分申报债权。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则有关该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案件一律中止。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人民法院在破产公告及通知中,均应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所有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依法享有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的债权人则不享有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对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准确地讲是总债权减去别除权人、抵销权人、取回权人所享有债权后的余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的,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破产的和解与整顿。 该部分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当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可以提出申请,或者直接由该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期间不得发生以下几种情形:(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提出终结的;(三)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企业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经过整顿(和解),企业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否则,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重新进行债权登记。 (五)破产宣告与清算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以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的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破产财产由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管的全部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及其他财产组成,具体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企业破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但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一年内查出破产企业有实施无效行为的隐匿财产的,仍可由人民法院追回并补充分配给债权人。 但是,企业利用破产、兼并、转制等形式逃废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企业破产程序中一些隐匿资产逃废债务的犯罪行为被揭露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发文要求全国各法院严格规范审理破产案件,防止利用破产逃废债务。《规定》的出台也是为了解决目前情况下破产不规范现象,它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提供了较完整的审理程序,将破产程序的规范化与统一化相结合,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注重了与国际惯例的一致。但是,建立新的《破产法》仍然是必要的、迫切的,笔者认为,新法在适用范围上等方面会有较大突破,而且应当与联合国跨国破产示范法和统一破产法指南相一致,譬如:新法将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破产的主体将可能将扩大到“商自然人”,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企业投资者的个人等。 破产程序的特点 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相比,破产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 (1)破产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破产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范畴,但它又是解决企业破产的专门的法定程序。破产案件的处理首先要符合破产程序的专门规范的要求,只有在破产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 (2)破产申请程序中,只有破产申请和人和被申请人,没有原告和被告。破产程序是由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而开始的,而不是基于原告的起诉。 (3)破产程序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存在。因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功能是将债务人的财产向全体债权人公平合理地分配。防止个别债权人优先得到清偿等分配不公现象。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则不会出现上述情况,也只要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了。 (4)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主要是为了尽快结束破产后的善后处理工作,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使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 破产程序的启动 根据新破产法规定,下列三种情形,法院同意受理后,可启动破产程序: 第一,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 第二,企业因资不抵债而主动向法院主动申请破产的; 第三,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 如果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法院不同意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当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的实施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或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破产的继续已无意义,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最终结束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一)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什么是广告频率 广告频率是指在一段特定时间内某位被选定的观众接触到某一个广告的次数。 在受欢迎的杂志上登广告会回为不断的重复阅读以及浏览而享有很高的接触频率。电视或是电台广告—依照播出的时段以及与其相关节目的市场份额(market Share)——可能只需要出现一两次就可以接触到很多的观众。当一家公司面临很严重的竞争,以或当有需要向它的客户提醒产品价值的时候(非凡是当这项产品是属于经常会被购买的类别,像是肥皂或是纸张),推出视听性质的商业广告,通常会是一个很有效用的策略。要是品牌的忠诚度很低或是假如客户在品牌的采用上有迟疑的时候,让广告经常性地出现,可以驱使客户去购买这项产品或服务。 广告频率的计算 媒体专家衡量一个广告出现次数(称为E值)的方法,是将该广告可以接触到的人数(R)乘上平均接触频率(F)(Kotler,1994)。 范例:在某一个月当中,美国简业周刊有100万名读者。一个出现在该期杂志中的广告,有20万名读者会接触到一次,有40万名读者会接触到两次,其余的40万名读者接触到三次。厂告频率的计算是根据下列的公式: [(200,000×1)+(400,000×2)+(400,000×3)]/1,000,000=2,200,000/1,000,000=2.2 广告频率在决定一个广告活动的效果上,是相当有用的,不过和两个或多个广告时程的衡量方式相较之下,会显得较为不可靠。在前面的例子中,假如全部的读者估计有1万名,而且所有其他的数字都依比例调整的话,广告频率仍然维持为2.2。
社会风俗模型概述 Solow(1980)认为,社会习惯和非完全个人效用最大化行为解释工资刚性更有说服力。Akerlof(1982)首先提出了效率工资假定的社会学模型。他认为,工人的努力程度取决于工人所在部门的工作规范。在相互交往中,工人们彼此产生了感情并对企业有了感情。由于对企业的这种感情,工人们从与企业交换“礼物”中得到了效用——效用的大小取决于所谓的礼物交换规范。 在工人一方,送出去的“礼物”是工作超过最低标准;在企业一方,送出去的“礼物”是工人在其他岗位上能获得的工资水平。为什么会有部分劳动被工人们作为礼物送给企业,或者为什么企业提供给工人的待遇中有部分被认为是礼物呢? 社会学对此的解释是:为一个机构工作的人一般会形成对其同事和机构的感情,在很大程度上,他们把这些机构拟人化,人们常常分享礼物以证明彼此的感情。由于同样的原因,人们愿意向他们感情所系的机构送礼。而且,如果工人们重视其同事的福利,那么当企业减轻受压力最重的工人的压力时,为回报企业的这种减少压力的行为,能干的工人常常愿意更加努力地工作。 该模型的中心思想是工人的努力规范不仅取决于绝对工资水平的大小,还受到公平劳动的重要影响,即工人们希望得到企业的公平待遇。公平待遇的概念主要是建立在自己与他人的比较基础之上。 Festinger(1954)认为,人天生有一种心理需要,即把自己的行动与他人行动所得到的待遇相比较,人们根据与他人的比较来确定应该如何行动或应该得到怎样的待遇。除此之外,一个工人所得到的公平工资还取决于他超过工作规范的努力水平、工作规则本身、失业工人的福利,以及这类工人的数量和他在以前时期所得到的工资等因素。在许多社会学研究中,礼物交换规范被用于解释工人们的行为:当工人们所做的并不高于保住其工作所需的标准时,他们的名誉要受损害,相应的,当企业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并不高于保留住工人所需的最低水平时,企业的名誉也要受损害。这些解释简单明了,它们与每个人对人类行为的个人感受相一致,因此,这些解释具有相当大的普遍性。 相关条目 劳动力转换模型 怠工模型 逆向选择模型
破产界限的概念 破产界限,是指企业破产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申请破产和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基本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界限包括两个要件: (一)严重亏损 严重亏损是指企业的亏损额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企业资产的总额,并使企业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企业严重亏损的原因不仅限于经营管理不善,而且还包括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 (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这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资不抵债且信用失灵,不能以良好的信誉取得贷款或吸引投资,因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另一种情况是虽然资产仍大于债务,但实际上已陷于破产境地。例如,企业实际资产有210万,负债200万但企业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固定资产,若将固定资产变卖还债,企业实际已不能生存。 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认定达到了破产界限,二者缺一不可。 目录 1 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2 我国破产界限的立法完善 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破产界限多元结构的规定,不适应我国国情 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对破产界限的规定采用了多元结构。1988年生效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界限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②企业已严重亏损。③企业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 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界限有两个构成条件:严重亏损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相比,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界限没有了“经营管理不善”的限制。但是,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界限的规定,依然没有放弃企业破产法所采用的多元结构。 这种破产界限的多元结构,造成了理论与实践上的某些分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如果企业并没有发生严重亏损,或者企业有严重亏损但非因经营管理不善所导致,那么人民法院就不能依据企业破产法宣告企业破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和逐步落实,政策性亏损在企业亏损原因中所占比重也在逐步减少。从我国当前亏损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都是由于产品质量差、生产秩序混乱、管理水平低下等原因造成的。由此可见,多元结构,实不可取。 (二)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规定了不尽相同的破产界限,有失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按所有制形式立法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企业法人均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共同参与市场竞争,在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面前,地位是平等的。同时,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在法制经济条件下,若被淘汰下来的企业法人,因其所有制形式不同,受到不同的待遇,出现不同的法律后果,是极不正常的现象。 我国破产界限的立法完善 我国现行破产立法所规定的破产界限,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破产。在修订破产法时,我国破产界限可以规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和解、整顿或者宣告破产。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的,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除非债务人有充分的反证;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的,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应该采取一元化立场,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的一般原因 我国应对破产界限采用概括式立法例,放弃现行法律中的多元结构,不分所有制形式,统一规定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达到破产界限。因为债权人所关心的是其权利是否能够实现以及如何实现,至于债务人因何种原因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并不重要。法律不能强迫债权人接受和理解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原因。 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到期的债务持续地不能偿还的客观状态。正确理解和把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涵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缺乏清偿能力。清偿能力主要指财产和信用。有的债务人虽然财产不多或者没有财产,但有良好的信用,可以合法筹集到资金(如向银行贷款或向伙伴企业借款等),仍然有可能清偿债务,仍可以维持正常的经营运转,在经营中获利,以理顺资债关系。反之,有的债务人纵然拥有财产,但其资产构成中固定资产比例过大,但流动资金不足,且信用不好,不能通过合法途径筹集到资金,无法还债,也属缺乏清偿能力。因此,不能仅以财产来衡量清偿能力,而必须把财产和信用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判断债务人是否缺乏清偿能力 (2)不能清偿的债务已经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是到期债务,即清偿期届至;或依债的性质或其他情形可以决定清偿期,其期限届满,经债权人请求履行清偿。应注意的是,这里的“到期债务”必须是有效的且不存在争议的到期债务。只有对已届清偿期的债务而未履行,才算是不能清偿债务。即使债权人预见到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不能清偿,但在到期前,仍不能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3)持续地不能清偿债务。不能清偿债务必须具有持续性,是对金钱债务长久的不能支付,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不开。不能说今天到期未还债,明天就要破产还债,而要根据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债务人财产及负债状况来综合判断。如果仅是短期不能给付的问题,则不构成破产原因 (4)不能清偿是一种客观状态。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之财产(包括现实财产、信用及能力),客观的不能清偿其所负的债务。既不是债务人的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的拒绝支付,也不是债务人的主观行为,如停止支付或误认为自己的财产不足而向债权人表明不能清偿。 (二)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的,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除非债务人有充分的反证 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所有到期债务不能予以清偿的行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债权人;也可以是默示的,如债务人隐匿、逃跑,企业拒绝正当的支票往来,企业经营者对到期债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以及商业企业长期歇业等。由此可知,停止支付是债务人对到期债务的一种外在的、主观的行为态度。停止支付可以作为判断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重要参考。因此,日本、德国等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破产法将 “停止支付”推定为支付不能,即将停止支付作为一种补充性的破产原因,以对支付不能进行完善。但“推定”并不等于肯定,如果债务人有相反的证据,则不能 “推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应该将“资不抵债”作为资合法人破产的特别原因加以规定 修订我国破产法时,应将“不能清偿”作为破产的一般原因,“资不抵债”作为法人破产的特别原因。理由有:①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能限制债务人滥用有限责任。法人存在的物质基础是法人的资产,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负独立责任,即以其全部资产作为对债权人利益的担保。在此前提下,一旦出现法人的负债总额超过其资产总额,法人承担独立责任的基础就不可避免的发生动摇,当法人的资产少于负债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将受到相应的损害。此时,如果不能对债务人采取必要措施,势必继续增加法人所欠之债,进一步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只有以“资不抵债”作为破产原因申请法人破产,才能避免由于法人企业继续存续给债权人带来的巨大损失,并限制债务人滥用有限责任。②可以减少社会代价。当资合法人出现资不抵债状况时,及时予以破产宣告,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避免其贻害更多的企业,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③资不抵债是对资合法人而言的破产原因,是一种推定。债权人提出该原因后,债务人可以用实际行动或其他证据推翻这一推定。大陆法系国家已经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个实质性原因和两个推定,即“停止支付”和“资不抵债”,作为固定的公式加以规定。这是在破产原因立法上的规律,应当接受。 值得注意的是,“资不抵债”只能作为资合法人破产的特别原因,不能作为自然人的破产界限。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时,即使有“资不抵债”的情形,有时仍可凭其能力、信用,获得清偿能力。
什么是广告发布 广告发布是指广告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媒体或形式,将已制作好的广告信息传递给广告对象的活动。 广告发布概述 广告活动按照广告计划执行,到完成广告创作并形成广告作品之后,经过广告主的最后审核同意,即可送到预定的媒介发布刊播。这项工作一般由媒介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员负责,他们的任务就是专门负责与有关媒介单位接洽,安排有关广告的发播事宜,并对发播质量实施监督。 对于不同媒介,广告作品的发布形式是不同的,如印刷媒介则是制成有关印刷品,把广告作品刊登出来,电视和无线电广播则是以电波信号的形式播放。因此,不同的媒介要求有不同的作品,而广告机构的媒介部门的人员对不同媒介的广告监督也具有不同的内容。对印刷品,主要检查其印刷质量,图文是否清晰、整洁;而对电波媒介,则监督其播放质量,图象是否清晰,声音是否清新悦耳等。总之,广告的发布是广告活动的扫尾工序,余下的只有广告效果测试。因此,应对发布质量严格把关,力求使好的广告作品能有好的宣传效果。 广告发布的规定 广告发布的一般标准管理包含的主要内容是: 《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这是广告的最基本原则。 广告发布标准规范了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禁止和限制。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表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消、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网络广告发布的误区 1.只考虑购买网站的首页。 广告主投放网络广告的最终目的或者是为了扩大产品的市场知名度,或者是增加销售量和销售额,为公司赢得利益。每种产品,只有找准市场,定位准确,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那么在投放网络广告时也应该贯彻公司的一贯原则,将网络广告投放到适合公司产品的相应页面上。 但目前的情况是,由于各网站一般都将网站首页的广告价格定的比较高,这样在客观上误导了对网络媒体缺乏认识的广告主,使他们误认为网站首页的广告效果要比其他页面好。虽然网站首页的访问量一般都比较高,能产生大量Pageview,但是由于网站首页的访问人群存在主题不明确、目的性不强的特点,在客观上造成广告缺乏针对性,导致广告的效果不理想,同时也造成资金的浪费,最终使广告主对网络广告失去信心,放弃对网络广告的投放。 一般说来,首页广告的点击率永远是最低的,选择内容与自己业务密切相关的分类页面投放则能够过滤掉那些对企业缺乏商业价值的访问者,不必为无效的广告显示付钱。 2.在站点选择上,以PAGEVIEW为主要衡量标准。 目前在我国,比较知名的门户网站有新浪、网易、搜狐和中公网等,比较著名的专业性站点有联众游戏等,他们之间的区别不仅仅表现在内容上,也表现在他们所吸引的用户人数、用户类别和用户特征上。所以,广告主在选择网站的时候,应该首先考虑网站及网站访问者的特点是否与自己的产品和活动符合,其次才应该是该站点的访问量。只有在选择好适合自己产品和活动的站点后,你所了解的该站点的访问量才有可能成为有用的浏览量。 这一观点在CNNIC发布的《中国Internet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得到了验证,调查显示,68%的用户只对自己感兴趣的网络广告进行点击。 3.认为广告投放的量越大,广告效果就一定越好。 如何用最少的广告费换取销售的大幅增长,是所有广告主在进行广告投放时所面临的问题。 由于目前网络广告的平均费用较传统媒体而言还是比较低的,所以在广告投放上,很多时候 ,广告主相信只要在某个页面上投放的量越大,所得到的广告效果就一定越好。 目前我国的网络广告主要按照CPM(即千人印象成本)来计算价格,广告的效果是随着广告投放的量不断上升,但是这种上升并不是线性的,它是有一定阶段性的。显而易见,广告的效果与广告的投放,开始时,是随着广告投放的上升而不断上升,但是当广告投放达到一定数量时,广告的效果可能就不会再有很大的变化。 因此, 在某个固定的浏览量很大的网站上投入大量的广告,可能可以很快地达到所需要的浏览量,但是仔细考虑这些广告受众,我们会发现最终换来的只是大量的重复受众,这并不是广告主的目的,他们需要的是覆盖不同的受众人群。所以,在广告的投放量上需要有一个投放数量的考虑,并不是在浏览量最大的站点上投放最大的量,就一定可以达到广告主的目的。
什么是小组培训 小组培训是一种全新的培训方式,它通过成员互动支持所产生的接纳的氛围,通过种种活动和讨论,增强组员对自己的了解以及人际敏感性。而且实践表明,小组培训还可以与其他培训技术结合实现知识技术的传递、交流、更新和整理等功能。小组培训作为培训方式的一种,在熟悉自我,增强人际敏感性,学习新的行为方式等特定的领域效果明显,是一种值得大力推广的培训技术。 小组培训的目的是树立参加者的集体观念和协作意识,教会他们自觉地与他人沟通和协作,合心协力,保证公司目标的实现。因此,小组培训的效果在短期内不明显,要在一段时期之后才能显现出来。 小组培训的缺点 (1)它的形式决定了参加小组培训的人数是很有限的,一般为6—12人,不能实现规模效益,因此是一种成本较高的培训方式。 (2)小组培训要求组员必须在培训主题上有一些经历和体验,这限制了小组培训对象的多样性。 举办小组培训的要点 1)每个小组培训项目的人数为四到六人,每个参加者要自始至终,不得中途退出。 2)每个参加者最好有不同的性格、不同的经历、不同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人员只起帮助、指导的作用,观察参加者的行为,把握进度,而不能随意打断。 3)小组培训要集中解决某一个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甲让参加者领悟沟通和协作的重要性。 小组培训应注重什么 采取小组培训方法。在建立培训小组时,应该注重以下几点: (1)鼓励小组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沟通; (2)强调小组内部的互动和小组成员之间相互依靠的需要; (3)强调小组的目标和责任,答应小组成员学习全体成员的责任; (4)重视小组工作的技巧,给出成功的和失败的小组工作的案例。 小组培训实例 作为世界500强的大型企业,富士康公司(foxconn)一直将员工培训放在企业优先发展的位置,不断引进、探索并实践适合于企业发展的培训内容和技术。在富士康公司的整个培训体系中有一种很有特色且富有成效的培训技术一小组培训。它建立在群体动力学的理论基础之上,借鉴并扩充了敏感性练习的理念和技术,在培训期间,数名组员和一名指导者(培训老师)组成一个小组,通过开展活动以及展开讨论使参加人员熟悉自己和他人,提高人际敏感性,使他们能更加和谐地与人交往,更有有效地领导他人,治理团队。由于小组培训所具有的独特功效,在国外,它被广泛地应用于企业治理人员、领导者、市场推广人员、培训者等人的培训之中。现就富士康公司一次具体的小组培训为例进行介绍,以便让大家对其有一具体直观的熟悉。那么,如何进行小组培训呢? (一)培训前的预备 在小组培训前一般要做如下几个方面的预备: 1)选择参与人员。可以从现任的基层治理者、中层治理者以及有治理潜质的普通员工中来挑选。 2)时间安排。小组活动通常包括 8-9次活动,每次活动的时间为60—120分钟的时间,可以集中在周末进行培训,也可以每周进行1—2次活动。由于本次培训参加人员来自不同的地区,所以本次培训集中在周末进行,从星期五上午开始到星期天下午结束。 3)具体培训计划的制定。小组培训的每次会面都应包含一个明确的主题,并围绕这个主题设计一些活动和讨论。 (二)具体培训方案的实施 培训分为八次会面。第一次会面为小组培训的开始,第二、三、四和五次会面主要帮助组员熟悉和了解自我,第六、七次会面的任务是提高组员的人际敏感性,第八次会面为培训的总结和结束。 1.第一次会面 第一次会面的目的是通过一些活动让组员们相互熟悉,确保组员了解并遵守团体规则,明确此次培训的意义以及激发组员的参与热情。首先,培训老师应以简短的语言对这次小组培训的目的和活动形式以及时间安排等进行介绍。接下来,通过一些活动让组员们相互熟悉。可供选择的活动有轻柔体操,最佳搭档和连环炮等。比如,连环炮就是让全体组员开始讨论自我介绍应有的内容,并讨论当一名记者与被访问者应注重的事项。然后由指导老师手持麦克风(道具)访问一位组员,再由这位组员访问另一位组员,如此反复进行,直到全体组员都被访问。访问内容主要是姓名、爱好等关于个人的资料。当组员相互熟悉以后,提出团体规则,让组员对这些规则如保密原则、真诚原则和坦率的反馈原则展开讨论。有些规则是必须遵守的,如保密原则,有些规则可以修改,删减,同时也可以增加部分规则。最后,可以让组员谈谈他们对此次培训的期望。指导者可以根据组员的期望对培训的内容和活动形式做一些修改。此次会面的时间大概需要90分钟。 2.第二次会面 第二次会面的主要目的是让组员对人际关系中的自我有一个全面的熟悉。可以以这样的活动进行:先给每个组员发一张表,一枝笔,让他们反省并写下他们在父亲、母亲、朋友(同事)、老师、爱人、同学、弟兄姐妹、自己眼中及理想中的我的形象。随后,大家一起交流。指导员要非凡注重:组员对哪一个人的看法最重视?为什么?最难填写的是什么?为什么有人填写不出来?组员填写的内容多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然后引导组员做出探索。这个活动可以从多个角度来看自己,有助于组员全面熟悉自己。同时,也可以在他人的鼓励下做深入的自我探索。此次会面的时间大致需要90分钟。 3.第三次会面 第三次会面的目的是协助组员明确以往的经历对当前生活的影响,并对自己的情绪做出正确的处理。活动中,指导者要求组员闭目安静,然后回忆自己人生中最快乐 (最悲哀、最痛苦或对自己影响最大)的时刻和事件。静思5分钟后,请大家睁开眼睛,讲述自己的经历,其他组员则协助讲述者具体界定他此时此刻的内心感受,认清过去的经历对现在生活及自己行为和观念的影响,并探索每个人目前不同的生活处境与问题。在这个过程中,组员往往会对自己有一些新的发现。由于活动可能触及到组员内心深处的感受,所以一般需要留出充分的时间协助组员解决情绪问题。此次会面的时间大致需要120分钟。 4.第四次会面 第四次会面的目的是帮助组员熟悉自己的目标。可以设计像洞口余生这样的活动协助组员进行反省:安排组员围圈而坐,相互距离较近,留出一个出口,为增强气氛可以拉上窗帘,关上灯,出口处最好靠近门或窗。然后指导者说明:“设想我们到郊外旅游不巧碰到泥石流倾泻,全部被困到几米的地下,只有一个出口,只可以过一个人,而出口随时有倒塌的危险,谁先出去就有生的希望,请每个人依次说出自己的求生目的及将来可能对社会做出的贡献,然后大家协商,看谁可以最先逃出,排好次序,然后,全体一起讨论活动过程及自己的感受。指导者要引导大家把讨论的重点集中到自己能否说出将来生活的指向?听了别人的意见后自己是否修正原有的想法?小组依什么标准决定逃生者的次序?此次会面的时间大致需要90分钟。 5.第五次会面 第五次会面的目的是帮助组员明确自己的价值观,理解他人的价值观。可以以这样的活动进行:先由指导者告诉组员,由于种种原因,你正面临着死亡,终期将至,时间只答应你再做最后的十件事,你会做哪10件事,并排好先后次序,然后写下的你的遗嘱(只写50字以内)。每个组员认真思考后写下决定和遗嘱,再向团队内其他组员说出,并解释原因,谈一谈你在写的时候有什么感受,这感受对你今后的生活有什么影响?通过活动,可以帮助组员对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进行整理,并可以切身体会到人与人之间的价值观是不同的甚至是有冲突的。此次会面的时间大概要90分钟。 6.第六次会面 第六次会面的目的是帮助组员学会通过非语言的形式理解他人的感受,培养组员对他人的敏感性。一般此次会面可以以这样的形式进行。先将组员分为两人一组,一人自由做动作,另一个人模拟,互相轮流模拟两分钟后互换角色,不可说话,专心体会对方用意。结束后相互交流,看看自己对他人的理解是否准确。然后仍然两人一组,一人说话,一人照原话叙述,两分钟后互换角色,结束后两人交流思想,全身心地投入观察理解他人。接下来,将全体组员围成一个圆圈,然后闭上眼睛回忆一下这一周内生活地感受。然后每个人用手势和表情等体态语言表达出自己内心地感受,让其他组员猜猜动作及表情所反映的感受是什么。被猜者说明他人的猜测是否准确,为什么?通过这些活动,组员学会从他人的手势、表情、眼神、动作等非语言的沟通方式理解他人,练习自己敏锐的观察他人的感受。整个活动大概需要90 分钟。 7.第七次会面 第七次会面的目的是帮助学员观察群体的互动模式以及了解自己与人互动的行为方式。可以以一个类似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活动进行本次会面。首先,指导者先是把团体分成4—6人的小组。A组围圈坐下,B组坐在外圈,A组是讨论组,B组是观察组。观察组组员坐在被观察者的对面,便于观察。B组组员每人都需注重群体的互动方式,并重点观察一位A组组员。指导员C是总体指导者,流动观察。接着,指导者让A组组员讨论一个大家都感爱好的话题,A组组员可以自由讨论,发表意见。B组组员从A组组员的互动模式、倾听方式、说话方式、谈话内容、视线、声音等多方面去观察。等A组讨论结束,B组组员对自己观察的对象谈他的观察感受。通过一一对应的交流和总体观察的评价,让观察者了解自己更多,同时也对群体互动的模式有更深刻的体会和理解。随后A组和B组交换,A组观察B组。此次活动大概需要90分钟时间。 8.第八次会面 第八次会面的目的是帮助组员总结在小组培训中的收获,使组员带着成就感和改善的欲望离开小组,将培训的效果转移到现实生活中去。首先,由指导者总结小组培训,此时指导者应注重帮助小组组员回忆他们在小组中的行为和收获。接着,由小组组员自由发表意见,谈感想。然后,大家互相珍重再见。第八次会面的总结是十分重要的,它在小组培训中起继往开来的作用,能帮助小组组员将他们在小组中的体会和学习心得应用于实践之中。此次会面大概要60分钟时间。 参考文献:《富士康公司如何进行小组培训》 作者:阳毅
什么是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是指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表示开始破产程序的法律文书。 目录 1破产申请书的内容 破产申请书的内容 破产申请书是企业申请破产的一份综合性材料,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提交破产申请书中所列事实的证明材料。破产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提出申请,应当清晰写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信息,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企业主体证明、企业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副本等。债权人提出申请,除了明确申请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之外,还应当列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目的。申请目的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所适用的程序。申请目的可以是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提出申请时,可以选择上述三个程序之一;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不能提出破产和解的申请。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事实和理由包括客观事实和法律根据,以表明债务人已达到破产界限。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证明其是否达到新《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受理的实质性条件。债权人提出申请时,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应当是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及其理由,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应当是不能清偿债权人自己的债务,因此,需要提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债权的事实和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等。 另外还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什么是破产申报 破产申报是指破产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主张并证明其债权存在,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它是整个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基础。 目录 1企业破产申报材料 企业破产申报材料 1. 企业向省 ( 市 ) 协调小组提出的破产申请 ( 附亏损状况说明 ) 。 2. 主管部门和主要债权银行同意破产的书面意见。 3. 企业的破产预案。 4. 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 副本 ) 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