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在我国的破产立法中,没有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概念,而是使用破产清算组的概念,其职能与破产管理人相当,但概念还存在有一定差异。清算组强调清算的活动,与其它情况下的企业清算活动难以区别,而破产管理人则强调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职能,与其在破产程度中的实际作用更为相符。所以,使用破产管理人概念,更为准确一些。 目录 1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 2 破产管理人的组成 3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4 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报酬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 在各国的破产立法或商法典中,对破产管理人制度均作有相应规定。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当时,盛行债权人的自力救济主义。债权人胜诉后,可通过自行执行实现其权利,故破产程序和个别强制执行程序并无区别。并且,债权人可以采取对债务人人身执行的方式清偿债务(如债务人的自由、名誉、身体和生命均可作为执行对象,甚至多数债权人可肢解债务人尸体以达公平分配之目的)。后来,以委付财产为主要方式的财产执行制度逐渐建立并获得发展。法官可依债权人之请求,发给管财命令(missio),允许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管财命令应当公布,其他债权人可参加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获得分配。 此种制度即被视为后世破产制度的起源。但此处之管财命令只相当于今日之破产宣告,至于此后之财产如何保管、变价和分配,以及分配之顺位等,均由债权人自行办理,此即债权人自助主义。同时,法律还规定,宣告债务人财产交债权人占有30日后,债权人可为财产之变价而申请法院就债权人中选任Magister,即财产管理人,由他充当拍卖财产的特别负责人,且采取总括的拍卖方式。然而,实际上由于法院发布管财令到财产之变价分配之间所需时间较长,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故有时由该财产管理人兼负管理之责。所以,Magister 中已包括了破产管理人的内容,罗马法之Magister制,实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制度的开端。 罗马帝制时代以后,改破产财产总括拍卖为个别拍卖,其程序较之总括拍卖更为复杂,所需时间也更长久,更有设置专门的管理人之必要。立法乃规定必须选任财产管理人(Curator),即相当于今日之破产管理人。而后,破产案件之处理权限,逐步归之于法院。但在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间,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仍有成立专门的清算组织的必要。此项制度延续、发展至今,便形成了当代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的活动密切相关。 破产管理人的组成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具体包括:①接管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和债权、债务清册等文件;②接管破产企业的一切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务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履行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拒绝移交手续的,清算组可以申请强制移交;③在清算组接受移交之前,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有妥善保管破产财产的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义务。 2、保管和清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财产 包括:①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和有关业务的状况,并有权向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②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就有关财产进行登记造册,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员须根据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③ 实施必要的财产与权利保全措施;④着手收集破产财产,必要时提起诉讼或仲裁。 3、为清算目的,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 《破产法意见》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有继续生产必要的除外。 4、为开展清算活动,可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工作人员 应当指出的是,清算事务不仅涉及大量的会计财务知识,而且更多涉及诸如围绕破产财产产生的权利义务,有关破产财产的诉讼,别除权、抵消权、否认权,破产债权的行使等法律关系,而这些法律事务,非具有专门知识的律师等法律专家不能胜任。 5、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 《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因合同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6、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在破产程度进行中,如遇到须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清算组可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会议,并就有关问题征询意见,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7、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根据破产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财产时,可以将实物合理作价后分配给债权人,也可变卖出售。清算组就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分配方案。本方案一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立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清算组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方式。 8、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后,清算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财团债务的,清算组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报酬 我国破产立法既没有对清算组成员一般义务的要求和违法失职责任的规定,也无对清算组及其成员(尤其是政府官员担任的清算组成员)支付报酬的规定。这与国外将破产管理人的管理清算事务视为有偿服务,将其报酬列入破产财团费用,并要求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的违法失职行为负责的规定,相去甚远。在破产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现行破产清算组制度的运行必然遇到困难。由政府官员临时抽调充任清算组成员,终非长久之计,政府官员们的本职工作毕竟不是破产清算,所以也难以指望他们完全尽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清算组的市场化、专业化、有偿化及责任承担是发展的方向,破产立法必须跟上。否则,立法上的欠缺必然会给实际案件的处理留下过大的投机空间。 现行破产立法采用列举方式对破产清算组的职责作出规定,合乎国外通例。但破产清算组的职责繁琐且难尽其详,因而有必要设定其一般义务,以加规范。理论上讲,在破产清算组的财团代表人的地位确立之后,凡是与破产财团设立目的有关的一切行为,清算组均可进行。与之相应,立法便应对其规定一个总的义务规则。如规定破产清算组及其成员执行职务,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其执行职务时的注意程度,应与其作为破产清算人的身份及自己的职业、地位、能力、学识等相适应,并明确规定清算组成员违反“善良管理人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清算人违反此项义务,对破产财团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既构成对其解任的理由,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都规定,此时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团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或者连带赔偿的责任。破产管理人被视为破产财团的代表机关,一方面,其对破产财团财产有浪费、侵占、贪污等行为时,依照法人之机关或法定代理人对法人负损害赔偿之原理,对破产财团负损害赔偿之责。此时,法院得依职权撤换破产管理人,“由新任的破产管理人代表破产财团,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团的代表机关,对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破产财团负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负连带责任。 众所周知,破产事务的处理,耗时费力,责任重大,且有负担财产责任的风险。因而,各国立法多规定破产管理人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都规定,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数额由法院决定。法院核定报酬时,应斟酌破产案件的繁简、破产财产的规模、破产分配的比率、破产管理人耗费之时间精力及其努力程度、同业标准等因素。英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工商部指定产生的,其报酬由工商部确定。否则,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债权人会议或由其授权监查委员会确定。1/4以上的债权人或者代表 1/4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不同意其他债权人确定的破产管理人的过高报酬数额时,或者经破产人请求,可由工商部确定其报酬数额。我国破产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取得报酬的权利,并确定其报酬确定的参考因素。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应当列为财团债权或共益债权,即我国的破产费用。
什么是公共事业绩效管理[1] 公共部门绩效管理是在20世纪70—80年代以后政府管理改革的实践中形成的,其基本做法就是将组织目标分解为组织成员的职责,并与资源的配置和整个组织系统的控制、评估相结合。以英国的财政管理改革为例,以提高每个部门的绩效为目标,提出了在一个组织和一个制度中,各级管理者都具有如下职责: 对其目标有清楚的认识,在任何可能地地方都有办法去评估与这些目标有关的方法、产出和绩效; 为最大限度地使用资源而明确规定的责任,包括对产出和资金价值的严格监视;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信息(特别是成本方面的),培训以及获得专家建议的渠道。 那么,什么是绩效管理呢?美国国家绩效评估中的绩效衡量小组曾对此下过一个被人们普遍认可的定义:所谓绩效管理,是“利用绩效信息协助设定同意的绩效目标,进行资源配置与优先顺序的安排,以告知管理者维持或改变既定目标计划,并且报告成功符合目标的管理过程”。 公共事业绩效管理的基本构成[1] 1、从发生的前后顺序来看,公共事业绩效管理是一个从绩效目标的确立到实施再到检查评估是否达到目标的完整的系统过程: 绩效目标的确立和分解; 绩效目标的实施; 绩效目标的评估。 2、从功能活动的角度看,公共事业绩效管理基本上是由绩效评估、绩效衡量和绩效追踪三个方面的活动组成的: 绩效评估; 绩效衡量; 绩效追踪。 公共事业绩效管理的必须条件[1] 绩效管理在公共部门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实施却较之企业部门有难度。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尤其是其中的政府部门要获得绩效管理的成功,必须努力创造出下列实施绩效管理的必备条件: 1、组织领导必须有对绩效管理的价值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必须对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积极支持。 2、必须具有制订绩效指标的专业性人才。 3、要将绩效管理制度化。主要应具有这样一些基本要求: 必须确定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规划和绩效衡量指标; 要有绩效规划落实的责任机制; 形成绩效管理中心,同时不断地发现问题,提供改进绩效的机会。 公共事业绩效管理的价值[1] 应运而生的公共部门的绩效管理,在公共事业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这就是:促进公共事业管理绩效的提高。这主要体现在绩效管理既是公共事业管理部门提高管理绩效的重要管理工具,同时也是科学的评估工具。 1、绩效管理是促进公共事业管理绩效提高的重要的管理工具 作为一个管理工具,绩效管理最重要的莫过于在公共部门的管理中引入了成本——效益机制,切合了公共部门管理的基本需要。这一绩效管理的成本——效益机制及对绩效的促进,主要是: 第一、“结果导向”。绩效管理不否认程序和规则,但一切必须以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是否满足公众的需求来衡量,并根据结果的需要来组织、落实和协调管理,从而为减少或克服以往管理的种种弊端开辟了一个路径。 第二、责任机制。责任机制内含的管理人员的责任落实、资源的优化配置及整个组织系统协调等,在相当程度上,为促进绩效提供了可能。 2、绩效管理是公共事业管理科学的评估工具 确定科学的可量化的指标进行管理目标分解和评估是绩效管理的基本方式,作为一个评估工具,绩效管理为科学的评估公共事业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提供了可能。 随着时代的发展,公众要求政府对公共事业产品的生产和提供的总体框架构成负责,并承担起这样一些责任: 关于公共事业产品生产和提供的组合方式的公共政策制订是否合理; 公共支出必须获得公众同意并按正当的程序支出; 资源的配置是有效率的; 资源必须使用在预定的结果方面。 显然,绩效管理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中的应用,也同时为公众即从组织外部正确地认识和评价公共事业管理的结果提供了可能,并在相当程度上也成为了公众对公共事业管理部门进行监督,促进公共事业管理部门提高绩效的有效的工具,要发挥绩效管理作为公共事业管理部门一个重要的管理工具和评估工具的作用,关键是要确立起一个科学的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有能促进的相关管理工具,同时,还必须具有相应的条件。 参考文献 ↑ 1.0 1.1 1.2 1.3 崔运武.《公共事业管理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8-1
什么是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日本破产法和德国破产法大多将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分为破产分配终结、因强制和解的成立而终结和因破产废止而终结。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也将破产程序的终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因调协成立而终结;二是因最终分配而终结;三是因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终止而终结。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终结方式也有三种:其一,由和解整顿程序完成引发的终结;其二,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其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的终结。通过以上列举不难看出,各国破产立法中有关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大同小异,不同点主要是和解协议成立后是否终结破产程序。我国破产立法对此采取否定态度,即规定和解协议的成立只产生破产中止的效力。待和解整顿程序开始后,视和解整顿程序进行的结果如何而采用不同的终结方式。总体说来,破产程序可因以下事实的发生而终结。 目录 1 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2 破产案件终结的程序 3 破产终结的效力 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一)和解整顿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究竟是产生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抑或是程序中止的效力,国内外立法例存在差异。意大利破产法规定,法院对和解认可的裁定不终结破产程序。法院、破产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将继续监督和解协议的履行,待和解协议完全得到履行,并经法院对此加以确认后,方终结破产程序。此种方式与我国《破产法》的规定较为相似。德国和日本破产法则规定,强制和议为法院认可确定时,法院应作出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换句话说,随着认可强制和议裁定的确定,和议的成立,已没有必要使破产程序继续进行。但法院裁定认可强制和议,不当然使破产程序同时终结,需待认可决定确定,对破产程序的有关活动进行一定的处理后,于适当时期另外以裁定的方式终结破产程序。荷兰破产法则恰恰相反,明确规定破产程序于和解认可之裁定确定时终结,法院无须另行作出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和解整顿程序的进行可能产生如下后果:(1)和解整顿期限届满,债权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到期债务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同时宣告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相应终结;(2)和解整顿程序进行期间,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转而启动中止的破产清算分配程序;(3)和解整顿程序进行过程中,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实施《破产法》规定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启动中止的破产清算分配程序。归纳起来,因和解整顿程序的开始而引发的破产程序的终结不外乎有两种情况,一是和解整顿成功而终结破产程序,此时,企业生命得以继续延续;二是因和解整顿程序失败而致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分配程序。待分配程序完成后,破产程序随之终结。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破产程序因破产财团财产的不足而终结,是各国破产立法的通例。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费用应当在破产分配实施之前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如果破产财产的数额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就根本不可能再从破产财产中得到任何分配。此时,破产程序继续进行既不可能,也无实益。从维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公益和节省法院财力、人力的角度考虑,法院理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引起的程序终结,国外破产法大多称之为破产废止。根据宣告破产废止的时间的不同,可将破产废止分为同时废止和异时废止。前者是指宣告破产之时发现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实施的废止;后者是指在宣告破产后、破产分配程序进行期间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实施的废止。无论哪种废止均可直接导致破产程序的终结。 (三)债权人同意废止 破产程序因债权人同意废止,是大陆法系国家常见的做法,破产程序因同意废止而终结,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的过程中,破产人取得破产债权人的同意时,依法申请法院废止破产程序,从而导致破产案件终结的制度。如日本破产法第347条规定,认可破产人具有同意废止的申请权,并以下列事项为废止的要件:(1)破产人取得债权申报期间内提出申报的全体债权人的同意;(2)遇有不同意的债权人,经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同意并由破产财团提供担保。德国破产法第202条也规定:“申报期满后,如果破产人得到已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同意,应其声请时应停止破产程序。债权人已申报的债权未确定时,法院得自由裁量在何范围内要求该债权人同意或要求该债权人设定担保。申报期满之前,如果破产人得到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的同意,而除此之外尚未得知有其他债权人时,应破产人申请可停止破产程序。” 破产债权人作出同意的性质,国外法学界一般认为是对法院作出的放弃继续进行破产程序,但不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法院接到破产人提出的同意废止(或终止)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并将申请予以公告。破产债权人在一定的期间内(日本规定为2周,德国为1周)可以对废止(或终止)申请提出异议。异议的事由通常为:欠缺对破产废止同意的条件、在同意的条件上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等。异议期满后,法院在听取破产人、管财人和异议债权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废止或终止的决定。该决定一旦确定,就发生与作出破产程序的终结决定相同的法律效力。 我国《破产法》中没有关于以此种方式使破产废止或终止的规定。但是,破产程序中的实际情况复杂多样,如果债权人得到破产人的某种承诺,愿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债务纠纷,或者得到第三人为破产债务作出总体担保时,对破产人提出的废止或停止破产程序申请,应当予以允许。因此,我国在制定新的破产法时,应借鉴德、日破产法的做法作出相关规定。 (四)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我国《破产法》第38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在进行过程中,如果没有成立和解,也没有其他特殊情形,通常以破产财产被分配完毕而结束,这是破产程序终结中最常见、最基本的方式。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清算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随人民法院的裁定而终结。 破产案件终结的程序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清算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由破产清算组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的报告、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营业用章等。企业被登记注销后,其法人资格宣告消灭,没有得到分配的债权即行消灭。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 按照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第37条(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的规定进行追加分配。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所有。从法理角度看,此规定有失妥当,该部分财产再少,也应按照清算程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国家无权将债权人的财产收归己有。 破产终结的效力 (1)对于破产人的效力。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因此,破产程序因分配完毕和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后,法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 (2) 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于破产终结裁定作出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另行主张权利。和解协议实现后,和解债权人于达成和解协议时所免除的部分债权,在整顿成功后亦不得向债务企业再行索要。但是,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等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受影响。被保证人(主债务企业)破产,债权人固然可以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实现其债权。然而,在实践中,罕有破产债权人的债权靠破产财产获得足额满足的情况。既然保证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经济活动当事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债务人的破产,便不能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未受全额清偿时,可以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 对破产机构的效力。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但破产清算组如有关于破产财产的未完结的诉讼、债权确认诉讼或者对债权分配表等异议之诉等遗留事务时,仍须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什么是多夫曼-斯坦纳模型[1] 多夫曼-斯坦纳模型是由美国两位著名学者罗伯特·多夫曼(Robert Dorfman)和斯坦纳(Peter O.Steiner)共同设计建立的。它的假设前提是边际收益递减规律,即企业将首先利用它最有利的潜在市场,然后逐次开拓生产潜力较低的市场,无论如何,既然一些广告信息将到达那些已经见到广告的人那里,而且他们已经接受或拒绝了购买广告宣传的产品或劳务,那么,连续增加广告支出,在某一数额之上就会有较低的收益率。 多夫曼-斯但纳模型的理论含义是:如果一个企业能控制其某项产品的价格、质量和广告支出,那么,当利润达到最大化时,需求价格弹性的绝对值、边际广告收益(销售反应)、产品质量弹性的绝对值这三者完全相等。 综上所述,多夫曼一斯坦纳模型说明,最优的广告-销售比率取决于广告量和企业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由此表明了价格决定和非价格决定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另外,单个企业的最优广告支出还取决于同行业内竞争者的广告和价格反应。所以,每一个企业必须重视其他企业的广告决策行为。 多夫曼-斯坦纳模型的公式[1] 用公式表示: 式中,η为需求价格弹性(这里取绝对值);μ为边际广告收益;ηc为与质量相关的需求弹性;P为价格;C为平均生产成本。 参考文献 ↑ 1.0 1.1 《市场营销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与麦吉尔大学合作出版管理学丛书
什么是职业意志 职业意志是指人们在职业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克服困难的毅力和坚持的精神。他表现在持之以恒的自觉性和始终如一地忠于职守。 从事任何职业都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免不了遇到困难和挫折。在困难和挫折面前,只有意志坚强的人,才能经得住考验和锻炼,保证职业活动的正常进行。缺乏意志力,常常经不住困难的考验,很难完成自己的职业使命。因此,每位职业生涯选择者,应该学会锻炼自己的意志,有意识地训练自己的意志品质。 职业意志与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意志是人们在履行职业道德义务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自觉克服一切困难和障碍的力量和精神。职业意志和职业道德行为联系密切,体现在职业道德行为之中,是支配和调节职业道德行为的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 职业道德意志的培养,可以使人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能严格要求自己,面临困难和挫折能经得起考验。特别是面对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能有较强的抵抗不良思想行为腐蚀和引诱的能力。对自己存在的缺点和错误,一经认识,也能够自觉控制和调节自己的行为,改正也快。具有坚持职业道德意志的人,才能逐渐形成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
广告调查概述 广告运作中的市场调查又称广告调查,它的基本任务是提供与广告有关的资讯以作为广告决策的依据。一般来说,广告调查的主要内容分为信息研究、媒介研究和效果测定三类。 广告调查包括广告的前期市场调查、媒介调查和广告实施后的广告效果调查。 市场调查是广告公司、工商企业或媒介单位等从事广告活动的机构,为了了解市场信息、编制广告方案、提供广告设计资料和检查广告效果的目的而进行的广告调查。 在广告活动中,市场调查的全过程,是通过收集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的有关资料、加以分析研究,确定广告对象、广告诉求重点、广告表现手法和广告活动的策略等。 广告调查的内容 广告市场调查 广告市场调查时编制广告计划的依据,具体包括广告市场所在的社会环境调查、消费者调查和产品调查等。 1.社会环境调查 社会环境构成的因素很多,在广告调查中,具体应该着重于以下方面的调查。 ·政治和法律环境的调查 ·经济环境的调查 广告市场的经济环境调查,主要包括目标市场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容量。 ·文化环境的调查 调查文化环境主要是为了了解广告产品所处环境的文化特征、文化禁忌等,使广告及广告产品能够与社会文化相融合,而不致于发生严重的冲突;或者能够使广告及广告产品在扩展其市场空间时,避免与新开拓的活动环境的文化规则相冲突。 2.消费者调查 所谓消费者调查是对与广告产品有关的各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调查。具体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个性因素的调查。 3.产品调查 产品调查是指对预定的广告产品的调查,以了解其是否适销、符合市场的要求和消费者的习惯。产品调查具体包括产品本身土产品附属性的调查和产品竞争结构的调查。 企业形象调查 企业形象调查是对社会公众所给予企业的整体评价与认定的情况调查。由于在本世纪90年代的广告发展被公认为系统形象广告时代阶段,企业形象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形象调查的内容很多,具体包括品牌形象、技术形象、企业视别系统等。这些企业形象转化为具体的指数就是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所谓知名度是指一个企业被社会公众知晓、了解的程度,以及企业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广度和深度。这一指数是评价企业在社会上名气大小的客观尺度。所谓美誉度是指一个企业获得社会公众认可、信任、赞许的程度,以及企业在社会上产生影响的美与丑、好与坏等。这一指数是评价企业在社会上名声好坏的客观尺度,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极力追求的目标。 通过对企业形象进行调查,其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 1.低知名度、低美誉度 2.高知名度、低美誉度 3.低知名度、高美誉度 4.高知名度、高美誉度 通过对企业形象进行调查,就会得到社会公众对企业整体形象熟悉的真实和完整的情况,使之与企业自身设定的形象进行比较,就会找到企业开展广告活动和公共关系活动的工作重点或区域。 广告媒体调查 1.广告媒体调查中常见的基本概念 ·收视(听)率(Rating) 这是指接收某一特定电视节目或广播节目的人数(或家户数)的百分数。收视(听)率是广播电视媒体中最重要的术语之一。 收视(听)中的率的计算是这样的假如10户电视家户的4户在看节目A,节目A的收视率便为(4÷10%)×100%,即40%;假如 10户电视家户小共有20人,只有2人在看B节目,则节目B的收视率为(2÷20)×l 00%,即10%。 ·开机率(Homes Using TV,简称HUT) 这是指在一天之中某一特定时间家户开机的百分数。开机率的程度会季节、一天之中的时段、地理区域以及市场状况而有所不同。 ·节目视听众占有率(share) 这是指收看某一特定节目开机率的百分数。它是说明某一节目或电台在总收视或收视听众中有多少百分数。节目视听众占有率并不表示拥有电视机的总家户数,而只是在某一特定时间那些“正在看电视的”家户数。 节目视听众占有率=(视听节目的户数/视听开机户数)×100% ·毛评点(Gross Rating points,简称GRPs) 这是指特定个别广告媒体所送达的收视(听)率总数。毛评点提供说明送达的总视(听)众,而不关心重叠或重复暴露于个别广告 媒体之下,因此,用毛额(gross)这个词。对于个人或家户,他们暴露于广告下多少次就计算多少次数。毛评点的计算方法是: 毛评点=播出次数×播出时的收视(听)率 ·视听众暴露度(1mpression) 这是指全部广告暴露度的总额。它以个人数目来表示,而与百分数不同。 视听众暴露度的计算方法有: 视听众暴露度=人口群体的人数×送达给某特定人口群体的毛评点 视听众暴露度=广告排期表中每一插播的广告所送达的视听众(人数)累计加总 ·到达率(Reach) 这是指不同的个人(或家庭)在特定期间中暴露于某一媒体广告排期表下的人数,一般均以百分数表示。 ·暴露频次(Frequency) 这是指个人(或家庭)暴露于广告讯息的“平均”次数,它是以一个人(或家庭)所看节目相加之和与个人(或家庭)数做比值而产生的。 ·有效到达率(EffectiW Reach) 这是指在某一特定暴露频次,由一媒体广告排期表所达到的个人(或家庭)数目。有效到达率又通称为有效暴露频次(Effective Frequency)。 ·‘每千人成本‘(Cost—Per—Thousand,简称CPT) 它是一种媒体或媒体排期表送达looo人(或家庭)的成本计算单位。 ·视听率每点成本(Cost—Per—Rating point)与每毛评点成本(cost/GRP) 这些都是广告总费用与视听率的总点数或毛外。以的总点数的比值。 2.以广告媒体的类型所进行广告媒体调查的内容 ·印刷类 媒体的调查 在进行这类媒体调查时,首先,要调查其性质。要分清楚是晚报还是早报、日报,是机关报还是行业报、专业期刊,是娱乐性还是知识性、专业性,是邮寄送达还是零售、直接送达等。其次,要调查其准确的发行量。发行量越大则覆盖面也就越广。每千人广告费用就越低。第三,要调查清楚读者层次。对于读者的 年龄、性别、职业、收入、阅读该刊所花费的时间等情况。要清楚地加以了解。最后,要调查其发行周期,即报刊发行日期的间隔效,如日报、周报、周刊、旬报、 旬刊、月刊、双月刊、季刊等。 ·电子类媒体调查 这类调查首先要调查其覆盖区域即传播范围。 ·其它媒体调查 广告效果调查 广告效果调查分事前调查和事后调查。 事前调查又称广告试查,是指广告在实施前对广告的目标对象进行小范围的抽样调查,了解消费者对该广告的反应,以此而改进广告策划及广告表现,提高随后的广告效果。这种调查由于是广告发布前所开展的工作。 事后调查是指在广告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对于广告的目标对象所进行的较大规模和较广泛范围的调查,通过对广大消费者对该广告运动的反应,而测定广告效果的调查工作。其目的在于测定广告预期目标与广告实际效果的态势,反馈广告活动的受众信息,为修正广告策略 和随后进一步开展广告工作奠定量化基础,以便广告主或广告公司的广告活动更好地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广告效果调查必须以严格的定量化指标为结果和表现形式,所有的定性的内容都必须基于严格的量化参数。这就要求在广告效果的调查活动中,采用科学化的手段与方法,去进行各个调查环节的工作,以达到广告效果测定结果的可信性与有效性。 广告调查报告的撰写 广告调查报告的种类 1.给广告业务最高主管人的汇报 内容应尽可能简明扼要。 2.给广告设计制作部门的技术资料报告 资料要尽可能具体完整。 广告调查报告的内容 1.题目:包括调查题目、报告日期、为谁制作、撰写人。 2.调查过程概述(摘要)。 3.调查目的(引言):简要说明调查动机、要点和所要解答的问题。 4.调查结果分析(正文):包括调查方法、取样方法、要害图表和数据。 5.结论与建议:对调查目的和问题的解答和可行性建议。 6.附录:资料来源、使用的统计方法、附属图表、公式、附属资料及鸣谢等。 广告调查的意义 广告调查的必要性 广告调查是指企业组织为有效地开展广告活动,利用科学的调查研究方法,对与广告活动有关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解释。广告调查的目的是为成功地开展广告活动提供准确的有效的信息,它是广告运动的基础。 影响我国广告业市场调查的因素分析 就我国现阶段广告业中市场调查状况来看,影响和制约广告调查发展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合理的市场竞争体系 2.广告主与广告公司落后的经营意识 3.广告主与广告公司落后的广告意识 4.广告创意人员的观念误区 5.对广告效果测定的轻视 6.科技水平和人才资源的制约 国外广告调查的产生与发展 国外广告调查经历了初期的调查研究和现代的调查研究萌芽及广告调查研究大发展三大阶段。 初期的调查研究 早在19世纪,在广告领域就出现了调查研究。 初期的调查研究,在调查内容上比较单一,缺乏系统性。在调查的方式上所采用的大多是经验性和简单性的方法。广告调查研究工作缺乏连续性和完整性,在手段上缺乏一定的科学性。 现代的广告调查研究萌芽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市场调查和广告调研开始出现了显著的进步。1918年,哈佛大学销售学教授丹尼尔·斯达奇(Daniel starch)开始研究检测广告文案的识别方法。几乎在同时期,印第安纳州大学统计学教授乔治·盖洛普(George GaHup)也研究和实践着文案检测的方法。1929年,盖洛普应雷蒙·罗必凯的邀请来到纽约的扬—罗必凯广告公司建立了第一个广告公司内部的调研部。 斯达奇和盖洛普在20年代中所做的研究,为现今文案检测提供了基本概念,如文案的“受读程度”和“被理解程度”仍然被当今广告界沿用。 广告调查研究大发展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广告市场调查研究进入到一个全方位发展时期。出现了“消费者动机和行为调查”、“细分市场和确定目标市场调查”、“产品调研和产品定位调查”、“广告目标和广告策略调查”等广告调查理论大板块。 1.消费者动机和行为调查 早在20世纪20年代,智威汤逊广告公司等就已经把心理学家请到公司里,做国一些初步的购买心理研究。在50、60年代,十分风行依靠弗洛伊德理论 来解释购买行为。当时比较有名的消费者行为和动机研究大师是美籍奥地利人厄尼斯特·迪希特博士(Dro RrnestDjchter),他进一步发展了弗洛伊德的理论。迪希特参与了康普顿广告公司象牙脾香皂的广告策划。他认为,沐休浴并非仅仅把身体清洗干 净,这还是一个摆脱心理束缚的仪式,他断定“洗澡是一种仪式,你洗掉的不仅是污垢,而且还有罪过”。由此,他拟定的广告口号是:“用象牙牌香皂洗去一切困扰,使自己洁净清醒”。此广告促销效果十分显著,一时被许多广告主和广告公司效仿。消费者动机和行为调查研究与实践,所追求的是帮助广告决策者挖掘人们内心的购买动机,而不仅仅是“要”或者“不要”的简单回答。1985年可口可乐新配方上市失败就是典型的一例。 2.细分市场和确定目标市场研究 企业把有关消费者分成各种类型,以其共同性进行归类,即细分市场。在美国和英国自80年代以来在营销界、广告界最流行的社会心理状态分类方法是“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分类体系”(英文缩写为vals)。该体系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门洛帕克市的斯坦福研究所国际部的社会科学家于1975年设计出来,1978年 公布于世的。VALS以需求层次为标准,区分美国社会人群为九个种类。最底层为“幸存者”和“维持生活者”,最高层为“完善者”。由下至上并排着两大类, 一类为“外向型”,包括“隶属者”、“竞争者”和“成功者”;另一类为“内向型”,包括“我行我素者”、“经验追求者”和“社会意识强烈者”。在1989 年斯坦福研究所推出VAlS 2进一步发展了VALS理论。 3.产品调研和产品定位研究 产品调研也是一种消费者调研,旨在了解消费者对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看法,以有利于改进产品和帮助广告宣传中扬长避短,争取一个相对于竞争者有利的地位。美国通用粉公司公司贝蒂·克罗克牌蛋糕料,只需兑上水搅拌后就能烤成蛋糕,初上市试销时无人问津。后来一位精明的调研员经过努力调查与研究,发现家庭主妇们以为使用这种蛋糕料会变懒,从而产生一种内疚感。这家公司为了让主妇们改变这种想法,修改了配方,要使用者在使用前加进一个鸡蛋,以让主妇们得到蛋糕是自己动手做的感觉。随后加以修改过的广告进行宣传,销量大增,成为广告调查研究的典范。 在国外经济发达国家,“定位”已经成为了广告策划过程中的不可缺少的一个战略环节。以小汽车为例,各种品牌的小汽车都以自己一二个产品特点为自己定位。丰田车强调自己“经济省油,质优可靠”;大众车自诩为“价值的体现”;沃尔沃车(volvo)强调“坚固牢固”与“耐用安全”;梅塞德斯—奔驰、卡迪拉克和劳斯·莱斯定位为“名流与身份”;宝马车(BMW)和波]车(Porche)以性能卓越的跑车形象著称于世。可见,在任何领域和任何产品上,企业都以谋求“定位”的准确才能赢得市场。 4.广告目标和广告策略调查 广告目标和广告策略必须以营销目标为指导。广告目标制定的前提基础就是市场调查。广告目标不是凭空出现的,广告目标的准确与否,基于广告调查。在广告 目标调查问题上,从本世纪20年代的AIDA模式,到罗伯特·J·赖维奇和加里·A·斯坦纳模式以及科利的DAGMAR法,都不断地发展了广告目标调查理 论。广告策略的调查又是以广告目标的确定为基础,以产品概念、目标、受众分析、传播媒介策略和广告信息策略所构成。在广告策略的灾施中,美国陆军80年代 初征兵广告尤其具有代表性。
什么是破产违法责任 破产违法责任是指破产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企业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破产违法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破产违法责任和破产责任都是法律责任,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两者发生的阶段、原因、主体和结果均有区别。破产责任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对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编辑] 目录 1 破产违法责任的构成行为 2 参考文献 破产违法责任的构成行为 破产违法责任所讲的“企业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31条所列行为: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自己的债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发现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对该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发现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致使企业财产无法收回,造成实际损失的,清算组可以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 1.0 1.1 马洪.《经济法概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2版,2003年5月第7次印刷 ↑ 杨紫烜,徐杰.《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3
什么是破产违法行为 所谓破产违法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人员实施的妨害公平清偿秩序,损害当事人利益尤其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对破产违法行为的制裁,包括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和刑事处罚,在破产法的历史上由来已久。现代各国的立法的趋势,是强化对破产违法行为的制裁,无论有关的制裁条款是规定在破产法之内,还是破产法之外。 目录 1破产违法行为的类型 2破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破产违法行为的类型 (一)妨碍破产程序的行为 1、违反说明义务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需具备特定身份,即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有关人员,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有说明义务而拒不履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列席债权人会议;二是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 2、违反提交义务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为债务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拒不向法院提交或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二是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资料、印章,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3、违反行动限制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系特定行动受到破产法限制的人员,即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主观方面需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未经法院许可而擅自离开住所地。 4、贿赂行为 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行贿的主体包括破产案件当事人,但不限于当事人,案外人员出于帮助当事人目的而行贿的,亦可构成行贿。行贿的对象为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员,如管理人或其代理人。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破产程序职能机构人员提供金钱或其他不当利益,从而获取受贿人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给予私人回报。 至于受贿,行为主体即为行贿的行为对象,即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员,如管理人。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破产事务的过程中,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提供的金钱或其他不当利益,进而妨碍公平清偿的秩序,但该违法行为的构成并不以实际损害结果为要件。 5、徇私舞弊与玩忽职守 这两种违法行为的主体均为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员,如管理人。在主观方面,前者表现为故意,后者为过失或故意,即没有尽到保护当事人利益之应有注意。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或地位,隐匿、转移财产获取不当利益,后者表现为没有按照职责要求行使职权,或行使职权违反了职责上的要求,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行为 1、破产渎职行为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需具备特定身份,即企业董事、经理等负责人。主观方面表现为重大过失或故意,即未尽到董事、经理等负责人应有的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客观方面表现为决策错误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进而破产倒闭的。 2、欺诈破产行为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为债务人,主观方面需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用隐瞒真实情况,或制造虚假情况等手段,实施某种物的处分行为或交易行为,导致债权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或者使得债务人财产情况不明,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3、个别清偿行为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为债务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内,已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破怀集体受偿秩序,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4、浪费破产行为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也是债务人,主观方面系放任的故意,即已知或应当知道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客观方面表现为进行不合理的费用开支,或挥霍财产。 破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玩忽职守、破产渎职行为、欺诈破产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玩忽职守,管理人应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强制措施 这种强制措施有训诫、罚款和拘留三种。训诫和拘留适用于违反行动限制的行为,违反说明义务、违反提交义务和违反行动限制,均可被课以罚款。 3、刑事责任 破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我国《刑法》第168条上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破产渎职罪和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