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职工董事制度 职工董事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中设立一定比例的职工董事,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制度。实行职工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企业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的一个具体表现。 《公司法》109条规定:上市公司可设立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就是说,职工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不由股权比例大小决定,这就保证了原有控股方可通过设置职工董事增加在董事会中的话语权。 ">编辑] 目录 1 职工董事制度的来源 2 职工董事制度的治理结构 3 参考文献 职工董事制度的来源 职工董事制度来源于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德国公司治理结构实行“两会制”,目的主要是强化股东对管理者的控制权限,即一方面,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基本投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由股东代表所组成的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和控制职能。 德国的这种公司治理结构对我国公司法来说具有直接可借鉴的意义。德国的做法,既是人的“经济价值”提高和民主理念向公司内部延伸的结果,也是为了缓和劳资冲突以提高公司的组织效率的需要。我国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充分发挥职工主人翁意识,更应创造条件让职工参与公司的治理,大力推行职工董事制度。 职工董事制度的治理结构 职工董事制度由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和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充任公司的监督董事,并由他们平等地组成公司的最高权力实体即监事会(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会),再由该监事会选拔公司的经理人员,与其共同组成公司的经营机关。在这种治理结构中: 1、监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其成员由职工与股东代表对等组成,无论是职工代表还是股东代表,其权利应当平等,以体现劳动要素所有者与资本要素所有者对公司的“共同治理”。监事会应对职工、股东以及公司法人负责,其职责是监督公司的所有活动。 2、由经营董事组成的高层经理组织是公司的经营机关,它只对监事会负责,并受监事会监督,其职责是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 3、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是两个平行的机关,相互间不存在依附关系,其职责是独立地选举各自监督董事进入监事会。 综上所述, 建立我国的职工董事制度,将对于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参考文献 ↑ 汪洋.我国公司法应建立职工董事制度(J).创新科技,2004年第08期
什么是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目录 1职工董事的作用 2职工董事的提名和选举方法 职工董事的作用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从制度上保证职工董事制度能够使董事会的决策更加正确和科学,使监事会的监督更加有效。并使董事会和监事会更加具有权威性,作出的决策能够更多的赢得广大职工的信任、理解和支持。职工董事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工最了解企业的一线运营情况,代表着基层股民的利益,他能够把基层的建议带到董事会,供做决策;切实加强了董事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 第二,职工董事左右不了公司的发展,但他们知道公司的战略决策是否适合基层,能否执行;同时,随着职工董事参与程度的提高,也能够有力地促进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 第三,职工董事介入董事会后,使利益博弈趋于平衡;职工董事代表了上市公司的最大利益群体即小股东、分散股东的利益,进一步从源头上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央企最高决策层的董事会和具有监督职能的监事会由组织部门考核选任,然后董事会提名、经过组织部门考核选任管理层,然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董事会和管理层人员重叠过多,许多副董事长、董事都是管理层人员,在涉及管理层薪酬等利益上存在自己给自己确定待遇的现象,没有维护职工权益、替职工说话的董事。特别是在维护职工权益、国有股份权益上,问题更加严重。而职工董事介入董事会后,使利益博弈趋于平衡。 第四,能够使决策层、经营层、执行层有效对接,从而真正起到平衡出资人与经营层以及职工之间利益的作用,保障公司战略和决策的确立和执行。 第五,能起到平衡企业政治风险的作用,同时还能够避免民主风险,体现民主管理。 职工董事的提名和选举方法 候选人的提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要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同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提名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由企业统一报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备案。 一般而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从本公司工会负责人或其他职工代表中产生。工会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工会副主席应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并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委组织审核。 选举方法: 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的聘任: 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党组)应征得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党组)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 职工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董事因故出缺,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补选。 职工董事在任期内调离本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职工董事履职的工作条件: 企业党组织、公司经理层、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等应支持职工董事履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信息沟通机制,为职工董事履职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企业党组织应支持职工董事全面履行董事职责。 (一)确定工会负责人人选,应考虑兼备职工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如该人选具备董事履职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应推荐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 (二)职工董事由非工会负责人担任时,可以推荐职工董事作为工会副主席候选人或兼任工会组织中其他相当的职务。 (三)为职工董事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职工队伍的思想状况等履职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 (四)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定期与职工董事交换意见和沟通情况,帮助职工董事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有关情况。
什么是全公司奖励计划 全公司奖励计划是在公司超过最低绩效标准时,如利润或根据股票价格计算的公司价值,给员工发资金。 全公司奖励计划的种类 1、利润分享计划(Profit Sharing Plans) 当公司达到利润目标时对员工予以经济奖励。但和基本工资、生活费用调整或永久增加业绩工资无关。两种: 现金现付制:通常是每季度或一年发一次现金奖励。 递延制:是为员工把现金奖励存在帐户中,作为他们退休后的收入。 计算利润分享奖金。人力资源专业人员用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来决定利润分享的金额。 第一种,是固定比例法,公司根据成功达到目标的情况决定一个百分比,把这一百分比的税有或税后年利润作为利润分享的奖金。例如,一个公司可能会决定把公司7%的利润用于利润分享。 第二种,公司也可以使用比例升级法来代替固定比例法。例如,公司可以决定,800万美元以内的利润,3%用人利润分享,超过800万的利润,6%用于利润分享。比例升级法可以通过增加分享金额的办法,激励员工为超额利润目标而努力。 第三种,获利界限法是只有在公司利润超过事先定好的最低标准并且低于最高标准的时候才进行利润分享。公司建立最低标准是为了在把利润分给员之前保证公司对股东的回报。建立最高标准是为公司创造超过该标准的利润的因素不是员工生产力或创造力,而是诸如技术革新这类因素。 优缺点:优点是有利于员工和公司双方。缺点是假如利润分享计划占直接薪酬的比例较大时,员工很难猜测自己的收入,可能削弱员工的经济保障。对公司而言,可能造成人才流失。 2、员工股权计划(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s) 员工持股计划属于一种非凡的报酬计划,是指为了吸引、保留和激励公司员工,通过让员工持有股票,使员工享有剩余索取权的利益分享机制和拥有经营决策权的参与机制。员工持股计划本质上是一种福利计划,适用于公司所有雇员,由公司根据工资级别或工作年限等因素分配本公司股票。 全公司奖励计划的优缺点 1、全公司奖励计划的优点:既对公司有利也对员工有利。 2、全公司奖励计划的缺点:对员工而言很难猜测自己的收入,对企业而言员工的绩效与工资没有直接联系,不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 相关条目 个人奖励计划 团队奖励计划
什么是接触关注度 所谓接触关注度,指的是受众接触媒体时的质量,即消费者接触媒体时的专注程度。 基本的假设是:受众专注接触媒体时的广告效果比漫不经心接触时要高。这里的广告效果,指的是广告被理解及记忆的程度。 接触关注度的方式[1] 接触关注度如何得来: 第一种:问卷调查。 在不能提供接触关注度时,则只能以相关资讯加以主观判断。 第二种:以节目形态划分,主观判定各种形态节目关注指数。 即:设定最高关注度节目形态的指数为100,其余节目形态则加以比较进行主观设定。 例:设定新闻节目为100,则判定戏曲节目为90,综艺节目为75。显然,这种设定要参考目标受众 第三种:以节目播出时段划分,主观判定各时段指数。 接触关注度的基本特点[2] 奥美公司的一项研究报告指出:关注度较高的节目相对一般的节目来说,受众收看的意愿要提高49%、广告记忆度则提高30%,这证实了媒体接触度对广告效果的影响。事实上,在传统的收视率资料上加入质的指数能更准确地调查媒体效果。在操作上主要是以问卷的形式,调查受众对各节目的接收频率及连续性、主动性,喜好程度及错过节目的失望程度等来调查各节目的关注度。 不同人群对于同一栏目的接触关注度是不一样的,男士对新闻、体育节目的接触关注度要比女士高;女士对娱乐、餐饮节目的接触关注度要比男士高。 新闻节目通常拥有较高的关注度,戏剧栏目次之,综艺节目则较不固定。一天中的不同时间段,受众对媒体的接触关注度也是不一样的,比如电视,白天时间的接触关注度要低,而深夜的接触关注度要高。 受众对不同媒体的接触关注度也是不一样的。公交电视在做宣传时会高调宣传公交的客流量,就是每天有那么多的人接触公交电视,但为什么选择公交电视的企业少之又少呢?由于北京的公交人很多,上下班高峰时只有少量的靠近公交电视的人才能看到公交电视播放的节目内容,而公交里又很拥挤,所以大家的公交电视的接触关注度肯定不会很高。有人会说那调高声音,让大家都听到,想法是非常好的,因为一种媒体影响受众无非是靠画面和声音,看不到就放大声音。而事实证明效果也不好,尽管很多公交采取了立体声,但非常噪杂的公交里有几人能够专心听你的声音,而如果你的声音过大,乘客会非常反感,甚至会关掉电视。 参考文献 ↑ 第五章 媒体质的评估 ↑ 叶东.广告投放的八大戒律(一)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起源 由于继承法中的限定继承源自罗马法并发展成为一直为后人沿用至今的一项重要的有限责任制度,因此,有限责任制度在历史上的最早确立时间也就当然地被溯及至罗马法时期。但笔者认为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并非源自罗马法。因为“罗马的经济在现金方面和信用方面都是欠缺的,它绝不会脱离土地太远。”其法律即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 而所谓的简单商品生产,就是商品与商品的直接交换或商品与商品通过货币的交换,马克思用公式将其表述为:W-W或W-G-W.在这种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人们生产和交换产品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生活和消费的需要,“财产被认为是属于家庭所有的”,“所有权属于家长”,“家长可以处理家庭所拥有的地产,而无须征得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同意。”由此可见,这种简单商品生产完善的法,从立法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到具体法律制度,无不打上“家庭”的烙印。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则不同,它是以实现商人的资本增值为最终目的的,它有自己独特的发展历程。具体而言: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公司的发展密不可分。一般认为,公司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但是实际上,公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更远的年代。最初的公司一般以家庭结社为起点,个体商人在罗马帝国时期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商人们一般都要把自己经营的商号传给自己的亲属、子女,亲属、子女在得到祖传产业后要分家析产,但又不愿意歇业,于是便共同继承、共同经营前辈留下的事业企业,共享盈利、共负亏损,从而形成家族企业。 因此,在罗马法中,把家族看做为一个法人团体,家族中的男性家长为家族成员的代理人。“经适当的正式允许,它能够由三人或更多的人来组成,持有财产,通过其成员的代理人进行诉讼或受到他人的诉讼”,“传统上这种罗马帝国的团体被看做是现代公司的祖先。”但在当时,这种原始公司在合伙内容、经营方式、分配办法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而且责任的无限性仍然是原始公司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中世纪的欧洲,“农业革命”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大量剩余农产品用于交换,同时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人口和劳动力。“许多脱离庄园的农民变成了商贩,更多的则涌入正在形成的城市,变成了工匠和商人。另外,小贵族的子孙也开始离开农村,进入城市从事制造业或商业。在意大利和欧洲的其他一些地方,甚至上层贵族有时也从农业生产转移到商业,尤其是转移到大规模的贸易和金融业。” 商人的数量、活动空间及活动领域的不断扩展,又近而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同时,十字军东征和殖民运动也促进了远距离的海上贸易和陆上贸易。随着欧洲中世纪贸易的兴旺发达,从事贸易所承担的风险也随之加大,而原始公司成员责任的无限性使公司在经营风险、管理体制、资本规模等方面固有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商人们为了分散风险,便在商业活动中不断探索新的组织形式。而且,当贸易所需要的资本规模超过了血缘家庭所能承担的范围时,也需要创造出一种超出血缘纽带的经济组织。于是,事业经营中便产生了一种新的方式—— 康美达。 康美达实际上是介于合伙与借贷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产生于海上运输贸易,一方面是资本所有者以商品或资本的形式委托航海者代为买卖,以自己的闲置资本寻求获利机会而又避免不懂航海可能产生的风险;另一方面,有航海经验而又苦于缺乏资金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海上贸易,获利后依据契约进行分配,不参与直接经营的委托方仅对委托投入的资本或货物负有限责任,从事航海经营的受托方对营业负无限责任。可见,中世纪的康美达契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雏形,它使得商人分散风险的目的得以实现,并进一步促进了贸易的发展。 因此,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过程来看,它并非源于罗马法,相反,它是商人在交易实践过程中逐步探索并于欧洲中世纪形成的。它是“商人在交易实践中的伟大创造,而不是学者在书斋中的精心设计。” 目录 1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 2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3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 在商品经济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步确立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减少风险、鼓励投资,它为公司制的完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可以这样说,没有商人习惯法创造的有限责任这一奇特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后来出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而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主要表现为: 1.减少和转移风险 市场竞争充满了风险,而风险的大小通常与收益的大小成正比,因为对风险大小的补偿就是收益的高低。若实行无限责任制度,那么风险之大,可能无法预测。例如,当公司欠下巨额债务时,债权人便可以对公司的股东直接追索,即使公司宣告破产,股东也须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相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则将股东的责任风险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这种风险同不可预测的风险相比,无疑是减少了。 2.鼓励投资 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靠投资推动,而股东有限责任则能最有效地鼓励投资,因为股东有限责任的最大优点在于它能使投资者预先确定其投资风险,即该风险仅限于其出资的损失。这种最大投资风险的预测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保障,它能够对鼓励投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个典型的事例就是:实行有限责任制度的美国克莱斯勒汽车公司为了追加资本用于技术改造和扩大经营,于1983年春在1个小时之内就发行了2600万新股票,筹集资本4.32亿美元。而在无限责任制度下,责任人要以全部资产对全额债务负责,这种巨大的、不可预测的风险必然会抑制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 3.促进资本流动 在无限责任制度下,由于投资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人们不得不积累大量的资金在手中,以便能够随时承担巨大的风险责任,这些大量的闲置资本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资本的流动。相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则将风险限定在一定货币金额范围内,投资者对此范围外的其个人财产可以自由支配,于是,在趋利避害动机推动下,人们就会最大效率地支配自己的资金,其结果必定会促进资本的流动。 4.降低管理成本,减少交易费用 在无限责任制度下,投资者为尽量降低其可能承担的巨额风险,必然会不惜一切代价加大风险防范的力度,而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投资风险的分散化和可预见性可以使投资者减小防范风险的力度,从而可降低管理成本。同时,股东有限责任还避免了债权人直接针对单个股东提起诉讼的情况,也就是说,在公司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只需直接对公司提起诉讼,而不必对每个股东提起费用高昂、程序烦琐的诉讼,从而可减少交易费用。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其缺陷主要表现为: 1.忽视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而同时,股东从公司那里获得的股息和红利以及在证券市场上从股价升值中得到的回报,可能会远远超出其投资额,即股东从公司获得的利润可能是无限的。而公司债权人却可能因为有限责任制度使自己在债务人破产时变得两手空空,因此,有限责任虽然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但所减少的经营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到外部债权人身上,从而容易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2.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可依据股权享有管理公司的权利,当股东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甚至可以控制整个公司的管理和经营,而一般来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同时,由于有限责任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这就容易造成投资者不关心企业、管理层权力过盛的状况。例如,公司的大股东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最大限度地利用其在公司的优势地位来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将自己的意志直接体现为公司的意志,从而使公司成为股东实现其个人利益的工具。公司个别股东甚至非法操纵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或将公司的资产和利润转移到股东个人账户上。股东之所以敢如此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有限责任制度使股东只承担其出资内的风险,而对于公司经营不善的责任,即使是由于股东滥用权利造成的,股东也不负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制度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 由于有限责任制度存在上述种种缺陷,所以,一些学者纷纷主张改变公司的责任形式,其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应导入无限责任机制,采取“按比例分担责任”的制度,即股东依各自的出资比例对债权人直接负责;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采取双重责任并存的模式,即在一个公司中有限责任股东与无限责任股东同时并存,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不参加管理,负无限责任的股东直接管理公司; 第三种观点认为,采取保证有限公司模式,令公司股东承担有限保证责任来弥补单纯有限责任对债权人保护之不足。 为了实现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目前,许多国家在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纷纷采取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来弥补有限责任的缺陷。这种理论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在大陆法系中称为“直索责任”。所谓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司法审判人员对公司的股东,特别是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中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而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要求公司的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由于法人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为了实现大众的便利及公共利益的处置,所以,从理论上讲,如果法人的设立是为了不法的目的,或者设立法人有反社会的倾向以及其他为公共利益所不允许的情况,那么国家就有权剥夺公司的独立人格而否认法人的存在,而且实践也证明,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股东利用有限责任滥用其权利,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有限责任的缺陷。正如有学者所说,“公司人格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产生,共同构成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中相互倚靠的两极,其中的任何一极坍塌,都会影响另一极功能的有效发挥,都会影响法律制度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的实现。” 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公司人格否认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人格混同,即公司人格与公司成员人格没有严格的区别;(2)财产混同,即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不能明确区分开来;(3)不当控制,即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通过控制而实施了不正当,甚至非法的影响;(4)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欺诈行为,如股东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以骗取预付款。 在我国,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利用有限责任这层“面纱”,侵犯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如在公司身背重债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或伙同他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以其财产成立一家新公司,使原公司成为空壳;股东任意干预公司的事务,使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名存实亡;订立假合同规避法定或约定合同义务;将公司作为从事非法交易的手段或从事法律所禁止的其本身无法实施的行为;股东侵吞公司利益等等。 这些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公司外部关系人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亟待法律加以调整。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援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确立有限责任例外制度,并具体规定有限责任例外的适用范围或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司债权人保护得以更好的实现。
什么是李奥·贝纳的固有刺激法? 固有刺激法是由李奥·贝纳提出的。固有刺激法——也称“与生俱来的戏剧性”,广告创意最重要的任务是把固有的刺激发掘出来并加以利用,也就是说要发现生产厂家生产这种产品的“原因”以及消费者购买这种产品的“原因”。 产品本身内在的固有的刺激的产生是建立在消费者的欲求和爱好基础之上的。但是,此种创意方法的出发点是产品,从产品出发去寻找消费者心中对应的爱好点,即认为产品中必然包含有消费者感爱好的东西。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这种创意的方法带有产品至上年代的思考特征。但是,从另一方面,这种创意方法也包含了以消费者为思考中心的萌芽。 李奥·贝纳认为,一般情况下,根据产品和消费者的情况,要做到恰当,只有一个能够表示它的字,只有一个动词可以能使它动,只有一个形容词可以准确描述它。对于创意人员来说,一定要找到那个名词、那个动词以及那个形容词。 换句话说,李奥·贝纳的意思是,你必须找到传达产品和服务内在特点的最为准确的方式,而只有一种方式可以使广告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最大的戏剧性效果。他鼓励广告创意人永远不要对“差不多”感到满足,永远不要依靠欺骗(即使是聪明的欺骗手段也不要用)去逃避困难,也不要依靠闪烁的言辞去逃避困难。 李奥·贝纳和他的公司利用的此一创意理念,汲取内心的激情,创作了许多闻名的广告,造就了许多闻名的品牌。“绿色巨人乔利”、“炸面包人皮尔斯伯里”、“金枪鱼查理”以及凯洛格食品公司的“老虎托尼”。 运用固有刺激法的经典案例 下面,我们以李奥·贝纳创作的“绿色青豆巨人”这个广告来说明固有刺激法。 这则广告是李奥·贝纳为“绿巨人公司”所创作的。当时,那家公司的名称还叫做明尼苏达流域罐头公司。广告的标题是:月光下的收成。文案是:“无论日间或夜晚,青豆巨人的豌豆都在转瞬间选妥,风味绝佳……从产地到装罐不超过三个小时。”李奥·贝纳解释道,假如用新罐装做标题是非常轻易说的;但是月光下的收成则兼具新鲜的价值和浪漫的气氛,并包含着特种的关切。“在月光下收成”,这在罐装豌豆的广告中的确是难得一见的秒句。 三种背离固有刺激创意法的做法 1.用许多不证自明的事实作成一篇无趣味的自吹自擂的文章。这种人可能会这样写广告——“假如你想要最好的豌豆,你就要青豆巨人。青豆巨人经过精心种植与罐装,保证你最后对味道满足。因为他们是同类产品中最好的,所以这些大而嫩的豌豆在美国最畅销。今天就在你买东西的食品杂货店中买一些吧。” 2.用明显的夸大之词构成了夸张的狂想曲。李奥·贝纳指出,有这样倾向的创意人员可能会醉心于这样的文案——“在蔬菜王国中的大颗绿宝石。你从来不会知道一颗豌豆能够像这样的——似露的甜蜜,像六月清晨那么新鲜并洋溢着丰富的豌豆的芬芳。把它端到烛光照射的餐桌上,假如你丈夫把你的手握地更紧一点也不足为奇。” 3.炫耀才华,舞文弄墨。这类创意人可能会这样写下去——“这种豌豆计划永远终止蔬菜战争。青豆巨人,它不过与玉米粒那么大,剥豌豆的人能够剥下。青豆巨人有一个保证豌豆永存于世的计划——豌豆在大地,善意满人间。”
什么是股东普通年会 股东普通年会,即公司一年一次必须召开的股东大会。普通年会一般由董事会组织召开。通常由公司法对两个年会之间的间隔期限做出具体规定。如果公司超过一定的期限仍不召开会议,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权根据任何股东的请求,迅即责令公司举行会议。 目录 1 股东普通年会的主要内容 股东普通年会的主要内容 股东普通年会的主要内容,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一般由各个公司的章程或内部细则具体规定。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普通权限,即经常性的只需普通决议的权限,包括: 通过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董事会和监察委员会成员的选任、解任及其报酬的确定; 审议董事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报告; 分配红利,确定并宣布股息。 2、特别权限,即需经过特别决议的权限,包括: 公司章程或内部细则的制定和修改; 缔结、变更和终止关于转让、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的契约; 决定股份资本的增减和股票的发行; 决定公司的改组、合并或解散; 讨论并通过股东提出的各种决议草案。 3、公司章程或内部细则规定的其他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