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破产署简介 英国破产署成立于1884年,是官方接管人的组织,其使命就是公平、高效地处理财务问题,实现工贸部“推广并提供企业和破产活动的有效框架,以帮助投资者、企业树立信心”的目标。破产署虽是英国工贸部的下属机构,但在破产业务上是独立于政府的,债权人可以较为自由地参与破产程序。破产署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运行,仅存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在其他地区则有不同的法律。此外,公司自愿清算活动不在其管辖范围内。 英国的官方管理人约有2000多人,有 39个地区办公室,主要设置在大城市。其业务除处理破产案件外,还包括对破产企业董事追究刑事责任。官方管理人同时也隶属于一定的法院,需要就法院法令的执行与自身的法律职责履行事宜对法院负责。官方管理人执业不需要投保职业保险。 目录 1 英国破产署的机构设置及业务 英国破产署的机构设置及业务 在破产署下设有一个遣散费支付办公室,当破产的雇主应当为以前的雇员支付遣散费及其他款项而未支付时,负责使用“国家保险基金”支付此类费用。每年该办公室需处理9万件左右此类案件,并动用约1.8亿英镑予以支付。在“国家保险基金”支付之后,由破产署代位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向雇主索赔。 实践中,英国也经常遇到债务人无足够资产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这些案件由破产署指派官方破产管理人负责处理。原则上凡是私人管理人赚不到钱的案件就由官方管理人办理。政府从所有破产人的不动产中提取17%比例的收费作为破产和清算不动产基金,用于管理无财产破产案件的支出,但这一政策不适用于依法院令进行的IVA程序案件。此外,政府作为基金受托人还要从基金中收取一定的费用。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即指定一名官方管理人作为临时受托人(适用于个人破产案件)或临时清算人(适用于公司破产案件),以保护债务人财产或控制公司事务,等待召开申请听证会。在法院颁布破产令(个人)或清理令(公司)后,如未另行指定私营部门破产行业从业人员,官方管理人就成为受托人或清算人。此外,根据2004年4月引入的新程序,官方管理人也可以在个人破产的快速追踪自愿安排中担任监督人。在获取破产案件所需资讯和文件方面,法律赋予官方管理人广泛的权力,甚至可以在法庭上展开公众调查。 根据《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规定,管理人必须向破产署报告董事的不正当行为,如果涉及公众利益,将决定对某一董事颁布资格丧失令。除非该董事保证在2年至15年的期间内不参与提升或公司管理,且保证被接受,否则将被宣布取消其董事资格。 破产署每年的开销约1亿英镑,约60%取之于从破产不动产中收费设立的基金,其他由基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对被取消资格的董事的罚款以及政府拨款等维持。根据破产署统计,2003年至2004年度的支出为1.01亿英镑,总收益为1.006亿英镑,政府仅承担40万英镑的财政赤字补贴。应当说,其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运作模式是非常有效率和成功的,值得我国借鉴。
广告非媒介方式策略 广告非媒介方式是跟广告媒介方式相对而言的。媒介方式是指利用广告媒介手段,比如报纸、电视等,来推出广告,使广告策略得以实施。 所谓非媒介方式策略是指不需利用报纸、电视等广告媒介手段而直接推出宣传广告,使广告策略得以实施。非媒介方式和媒介方式都是广告方式,都是实施广告策略的手段,因而它们在广告信息传播方面是互相补充的。 广告非媒介方式策略的形式 常用的广告非媒介方式包括: 1.信息发布会 对准那些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对象,就新产品、新技术的有关情况发布信息。其优点是,可以通过与会者的影响力广泛传播信息,同时可为其他广告方式创造契机。 2.提示方式 包括模拟提示、剖析提示、对比提示、试验提示、评选提示等。 3.示范方式 将商品所具有的特征展示在人们面前,并进行实际操作表演以证实商品的使用效果。示范过程既介绍了商品的特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可起到宣传说服作用,又加以实际操作表演,可起到培训作用。因而适用于新产品和技术复杂产品的推销。 4.表演方式 利用一定的表演活动来宣传商品或企业的形象,使人们在娱乐中自然接受宣传。表演方式一般有模特表演、文艺表演、体育竞技等三种。模特表演可直接宣传商品,如时装服饰及化妆品等。文艺体育活动一般是以企业或商标名称为表演活动命名、设奖,或者为表演活动提供本企业产品作为专用品,以达到宣传目的。 5.馈赠方式 企业将自己的产品无偿赠送他人使用,或者专门订购某些拟予推销的商品赠送他人使用,既宣传产品或商品的优点,又沟通感情,效果直接。但要注意选择馈赠对象,了解其社会影响和决策地位如何。 6.其他方式。如征集商标设计方案、征集广告设计、组织运动队、企业历史宣传等。 广告非媒介方式策略的要点 广告非媒介方式策略是对非媒介广告策略实施方式的策划。它是广告策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策划的一般性要点为: 1.选择非媒介方式的必要性。 2.选择非媒介方式的方案。 3.非媒介方式与企业营销策略和广告目标策略的适应程度。 4.能够为媒介方式的运用创造何种机会。 广告媒介与非媒介方式的组合策略 广告媒介与非媒介方式的组合,其策略重点是尽可能做到配合协调、优势互补。为此, 首先要对二者的优劣长短之处有明确了解; 然后才能进行恰当的媒介与非媒介方式选择和恰当的组合。 非媒介方式跟媒介方式相比,虽然在全局上是处于辅从地位,但如果策划巧妙,它也能发挥巨大威力。 1983年的萨拉热窝冬季奥运会上,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就成功地策划了媒介与非媒介方式组合策略。一方面进行电视、广播宣传,在会场周围,可口可乐广告牌设计得比奥运会的会徽还要醒目;另一方面,采用非媒介方式展开广告攻势,向奥运会馈赠100万罐可口可乐饮料,由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记者等随时随处任意饮用。结果,可口可乐公司大获成功,一时名扬世界。1988年的汉城奥运会上,南朝鲜的现代汽车公司也如法炮制,采用媒介和非媒介方式组合策略,一举成功。现代公司除了大作媒介广告之外,另外投资 523万美元,为汉城奥运会组委会提供了一个由430辆各类型汽车组成的庞大车队,每辆车上都贴有现代公司标志图案。这一队浩浩荡荡的流动展示品,直观地传达了现代公司产品物美价廉和服务及时周到的信息,使现代公司形象屹立于世人目前。
自由企业制度的定义 所谓自由企业制度,就是确保企业能够拥有在产权受法律保护的基础上所享有的自由创业权、自由经营权、自由交易权以及自由支配或处置财产权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它包括产权制度、进入退出制度、公平竞争制度、平等合约制度、平等交易制度以及平等获取信息服务制度等。 自由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使劳动者的个性、才能自由发展和全面解放,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是企业,企业的状态与活力直接决定着市场经济的兴衰,只有建立自由企业制度才能吻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才能激发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作用。 美国是实行自由企业制度的典型国家,在美国,个人业主制企业可以分为经过注册登记的个人业主制和未经登记的个人业主制。依照美国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从事任何营利性商业活动,是每个公民天赋法定的权利,无需政府部门再依企业登记的形式加以确认或限制。任何公民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当美国公民以个人为单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时,就自然地成为美国市场主体中的独资企业了。在美国,美国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是常年的,也可以是季节性的,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在其非常著名的《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指出: “用‘自由’来形容‘企业’有什么意义呢?在美国,‘自由’被理解为每一个人都有自由来建立企业的意思。”这可能是对自由企业制度最好的诠释。 目录 1 自由企业制度的特征 2 自由企业制度的内容 3 自由企业制度需求的内在逻辑 4 自由企业制度的价值 5 自由企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及前景展望 自由企业制度的特征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自由企业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是自由性。自由企业意味着经营主体拥有投资自由、经营自由、交易自由和进入退出市场的自由,企业的生存与否、规模大小、效益好坏以及成长速度快慢均取决于市场的选择,不应该存在违背经济自由原则的任何外在限制或行政性保护。 二是民营性。自由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应该也必须是以非官办的、非政府控制的平等的自由交易者,以此参与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但是,强调自由企业的民营化并非意味着私有化,更不等于私有化。 三是透明性。透明性是指交易的双方力求提供既全面又准确的交易的信息,而且能够信守承诺。 四是自律性。自由不等于放弃自律,恰恰相反,自由的前提是自律。自律既是自由企业的特征,也是自由企业存在的基础。 自由企业制度的内容 一般情况下,自由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自由创设权,二是企业自由经营权。 企业自由创设权是自由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自由创设企业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任何人,除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如公务员以外,都有权设立企业,创设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人生来具有的权利,在西方国家被视为天赋人权,非经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剥夺;第二,在创设企业过程中,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应该得到登记注册,任何机关以任何理由“批准”或“核准”,都是对公民自由创设权的侵犯或剥夺,当然,法律规定的特别领域除外。 企业自由经营权是指企业一旦设立,如何从事经营活动、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由企业自己决定,企业自由经营权的含义主要包括:第一,除法律明确规定限制经营和禁止经营的外,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第二,企业的经营活动由企业自主决定,完全依靠企业对市场信息的判断和经营规则的理解,他人不得干涉;第三,企业对其经营活动的后果自负其责、自食其果;第四,对企业的处分,无论是解散还是破产还是与他人合并,由企业自行决定。 自由企业制度的权利基础是人所具有的自由经商的权利,自由经商在商法中称为从商自由,所谓“从商自由”原则是指,除非法律对人的商事资格作出限制,否则,所有人均享有按照自己意愿自由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自由。自由经商或从商自由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点,亚当·斯密在其《法学讲稿》中就已经给与明确:“自由经商的权利和婚姻自由等权利如果受到侵害,这显然就损害了人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也就是人自己想做并且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事情的权利。”虽然不是所有国家在所有时期都严格贯彻从商自由原则,但从商自由原则已经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得到认可,甚至被认为是一种“宪法性的原则”,如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在此范围内,个人之经济自由,应予保障。”第3款规定: “工商业之自由,应依联邦法律之规定,予以保障。” 自由企业制度需求的内在逻辑 “国退民进”不是改革设计者主动选择的结果,而是市场化进程的必然结果,其实质是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才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没有所有制制度的松动,市场配置资源的进程就会失去动力,单一分配模式也不能获得突破。可以肯定地讲,所有制结构仍将在现实的市场竞争中发生变化。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竞争使原来几乎空白的非公有制经济逐渐在某些领域中占据竞争优势并使其优势得以持续,这就必然产生由市场竞争态势决定的职能分工格局,这一结果必然要求在理念上对既定的职能分工格局进行调整。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制度竞争成为现实,要适应这一环境,国家必须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体制进行调整,不仅要实行政企分开使国有企业面向市场,还要实行政资分开以维持市场竞争需要的公平的竞争环境,在具体的运行层次,还要进一步细化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国家面对日益壮大且经营边界不断扩大的非公有制经济,采取什么形式实施社会性管理成为 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市场经济进程动摇了传统的政府公共管理体制的根基。与现实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的宏观管理体制的建设也极为滞后。 长期的国有企业制度形成了一定的思维定势,好像不论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都要置于政府的管制之下,将政府的行政控制作为实现社 会利益的唯一途径。这一思维定势在实践中表现为强烈的体制惯性:在非国有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力量的环境下,政府职能没有实现方向性转变,仍然作为一种直接的经济推进力量发挥作用,现实中的开发区建设和招商引资是两个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从体制视角观察,我们的经济增长方式还是行政主导型占据主导地位。 我们并不是否认政府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而是说政府在发展中的定位没有随着体制内在结构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资源不是无限的,既然体制变革产生了推进经济增长的现实力量,政府为什么还要直接介入,而在另外一极则产生了对发展的环境约束?我们虽然了解市场经济的实质是资源配置市场化,但是不愿承认市场进入的同时必然伴随着行政权力的退出,这实际上抑制了经济市场化进程。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历程中的政府作用是巨大的,政府不是替代企业,更不是控制企业,而是为企业更加低成本地创业创造条件。在微观层面上说,发展就要依赖自由的企业制度,尽可能地降低甚至是消除公民自由创业的行政性门槛。从宏观上说,促进发展就要营造有利于人们自主创业的经济和社会环境。这就是自由企业制度产生的内在逻辑。 自由企业制度的价值 第一,自由企业制度是人的本性与市场经济的有效契合 自由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企业自由创设权和自由经营权,自由创设权反映了人的创造财富的欲望,为人创造财富的渴望提供了现实的契机和平台,任何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不需要太多的手续或程序就可以设立企业。这种便利的自由创设企业的制度既符合人的本性又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人的本性与市场经济的有效契合。从人的本性的角度出发,人首先是有理性的,其次具有趋利性,同时人具有冒险精神。经济学最基本的假设之一就是“人是有理性的”,“理性人” 即“有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人”,“理性人”具有较强的经济计算能力,它能够以自身的条件和对周围环境的判断决定在何时何地从事何种经营,这种判断将会与市场的需求完全吻合,即便出现失误,也会受到市场的调整,任何政府或政府的任何机关无法具有这种判断能力,也不应该为任何人做出这种判断。 作为调整和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律,更应当具有这种品质,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追求最大化自利的人们在人际的往来中,在无法律的干涉下会彼此自行协商达到让双方都获得最大利益的结果,而符合效率的要求(当然,这是假设没有强者胁迫弱者的情况)。因此,对于规范人际互动的法律之设计,应该全面仿真体会:‘若是当事人彼此在自由协商下,他们将会希望是采行何种交易方式’即会达成何种共识。反之,法律若是忽略人性的趋向,却老是死抱一些‘正义的理念’而订出不合人类理性的法律,必定是不符效率,甚至是窒碍难行的。” 自由企业制度符合人性的趋向,人所具有的理性、趋利性及冒险精神在自由企业制度中可以得到充分地展现和发挥。 从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应当具有多样性、层次性、灵活性和应变性,只有自由企业制度中的自由创设权和自由经营权才能够保证企业具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这种品质,自由创设权和自由经营权赋予了企业多样性、层次性、灵活性和应变性的特征;市场经济内部的运行是极其复杂的,变化是迅速和微妙的,能够及时捕捉市场经济信息并对其迅速做出反应的只有自由企业制度,因为自由企业制度弘扬了人的最本能的一面,使人的潜在本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这也是自由企业制度最具价值的部分。正如亚当·斯密所言:“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这样君主们就被完全解除了监督私人产业、指导私人产业、使之最适合于社会利益的义务。要履行这种义务,君主们极易陷于错误,要行之得当,恐不是人间智慧或知识所能做到的。” 自由企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及前景展望 (一)自由经营权——从理想变为现实 在我国,得到较早落实的是企业的自由经营权。众所周知,1978年底开始的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重要内容之一是经营权下放,即企业的经营权逐渐由政府转移到企业,从早期的放权让利到后来的承包、租赁,再到后来的股份制,每一次改革无不涉及到企业的自主经营问题,当时国有企业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的经济实体。可以肯定,今天,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公司制企业还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自主经营问题上已经不存在障碍,国家有足够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企业的自主经营。不但企业的自主经营受到了法律的保障,而且2005年10月修改的《公司法》还非常明确地贯彻了公司自治原则,从理论上讲,公司自治是企业自主经营的更高境界。 传统上公司自治的基本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指公司作为私法自治的主体之一,以公司名义享有私法自治权利,包括公司本身作为平等的独立的交易主体在私法领域享有与自然人大体相同的广泛的自由,如契约自由、营业自由、择业(选定经营范围)自由等;二是指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对公司进行自主管理和经营的自由,包括设立和解散公司的自由、决定公司事务的自由以及任命和解任公司领导人的自由等。公司自治的具体表现就是公司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务,他人无权干涉。“只有当私人发生纠纷不能解决时,国家才以法院的身份出面进行裁决,而法院进行裁决时仍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准,不得对当事人的约定任意变更。” 公司自治原则的建立表现出了国家权力对公司人格的尊重,使公司企业回归到了原始纯朴的空间,公司自治比自主经营更加宽松和彻底,使公司企业完全独立于国家政治或政府权力,在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自由经营的尺度和范围不言而喻。从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到公司自治,这是我国企业制度在理念上的重大飞越,这一飞越奠定了向自由企业制度迈进的基础。 (二)自由创设权——渐行渐近、初见端倪 国家对企业设立的态度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早期的企业曾经具有过很明显的公共特征,18世纪的英国,只有国王和议会才能够授予公司特许,发达国家于18世纪末19世纪中期之前,普遍对股份公司的设立采取许可主义,要求经政府审核批准方可成立,但是,19世纪中叶以后,国家对企业的设立逐渐摒弃特许主义和许可主义,开始采取准则主义,企业的设立已经相当自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需要任何机关的审批或核准,企业就可以设立。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企业的设立也经历了从许可主义到准则主义的发展变化过程,以公司为例,修改前的《公司法》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修改后的《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由此可见,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已经由必须经批准转变为只有法律规定需要批准的才需要批准程序,“批准”从“必须”转变成了“例外”,从常态转变成了非常态。 近年来,我国立法不但对企业设立的原则做出了重大的调整,而且企业设立的程序也已经相当简化,主要表现就是企业登记制度从实质审查转变为形式审查。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修改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按上述两个规定,申请设立企业,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或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只有“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才需要派两名以上工作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这种做法改变了我国过去企业设立登记的“审批制”或“核准制”,而转向采用“登记制”。“登记制”意味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企业会无条件地得到注册,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对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条件之外的审查,这种设立程序的规定无疑已经非常吻合自由企业制度下的自由创设权的要求,意味着在我国,设立企业是任何一个符合条件的公民的自我行为,不会受到任何机关的任何阻挠。 由此可见,自由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企业自由创设权在我国也已初步形成。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自由企业制度所要求的自由经营权在我国已经毋庸置疑,自由创设权也已经初见端倪,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我国自由企业制度已经基本形成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自由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企业的自由创设权与自由经营权,但是,自由创设与自由经营不是自由企业制度的全部,自由企业制度要求更多的是企业宽松、公平、平等、自由的市场环境和外部条件,而这一外部环境我国尚不具备,没有这样的环境,真正的自由企业制度不可能形成。市场经济与自由企业制度是一对孪生兄弟,不实行自由企业制度的市场经济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因此,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探索自由企业制度是不可避免的。
什么是自愿退伙 自愿退伙,又称任意退伙、声明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目录 1自愿退伙的形式 自愿退伙的形式 自愿退伙的形式,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关于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关于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什么是自愿解散 公司的解散有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两种形式。自愿解散又称为任意解散,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而自动解散公司。这主要是基于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进行的解散。 公司解散后,在清算完结前,法人资格仍视为存续,但其权利能力受到严格的限制,仅限于在清算范围内活动,不得再进行新的营业行为;公司的代表机关和代表人的权限自公司清算组成立之日起终止,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进行清算行为。 目录 1 自愿解散的原因 2 自愿解散的程序 自愿解散的原因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有其特殊性,表现为: 这里的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 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受,而不是消灭。合并、分立解散不实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实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自愿解散的程序 1、股东会作出解散的决议。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须以重度特别决议进行。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在解散开始后一定期限内,董事和监事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解散登记。 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解散登记,解散即告正式生效。 如果董事、监事不在解散后一定期限内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政府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公司的设立登记。
广告新闻的内涵 广告新闻是以新闻形式宣传广告的内容.它与广告的差异仅仅在于文体形式的不同而已,从其内容,目的来看,和广告没有什么区别,仍属于广告,是不能纳入新闻之列的.也正因为如此,广告新闻与新闻轻易鱼目混珠. 广告: 广告这一术语原出于拉丁语,有"注重","诱导"等的意思,是唤起大众注重某事物,并诱导于一特定的方向所使用的一种手段.%26lt;%26lt; 辞海%26gt;%26gt;里面解释为:"广告---向公众介绍商品,报道服务内容或文娱节目等的一种宣传方式.一般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幻灯,橱窗布置, 商品陈列等形式来进行". 新闻: 新闻是客观存在的事物的反映,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它的本源是事实,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但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能成为新闻,因为新闻 是与客观变动的事实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广告与新闻的区别: 1.新闻与生俱来的基本特点之一是新鲜,由此而延伸出新闻报道上迅速及时的要求.然而广告则不然,它没有时新性和时效性的要求.只要广告客户肯出钱,不管所刊登的广告的内容发生的时间有多长,或者是还没有生产出来的产品都可以登广告. 2.新闻产生于事实的变动过程中, 不是变动的事实就不是新闻,但是广告并没有这个要求.同一个产品,可以在不同的时间里登广告. 3.同一新闻报道只能登一次,但是同一广告却不受这种潜在的限制. 4.刊登新闻不能向被报道的对象索要报酬,而且要受媒介制度,社会责任,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约束,而广告是一种有偿活动,也不必象新闻那样受很多的限制. 广告新闻的特征 “广告新闻”主要有两种形式,“新闻性广告”和“广告性新闻”。 1.编排混乱 “广告性新闻”指所有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的隐性广告,其本质是广告。因此,“广告性新闻”应在广告版面、时段上刊播,不应该出现在新闻版面、时段上。但事实上,所有“广告性新闻”都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使受众陷入难以分辨的困境。同样,“新闻性广告”虽然其投放在广告版面、时段上,但外在表现形式却以新闻出现,使受众误以为是新闻。某种程度上,“新闻性广告”提高和增强了广告信息的传播效果,但在新闻媒体编排方式上,违反版面、时段的编排原则。换句话说,“新闻性广告”和“广告性新闻”混淆了新闻和广告的编排原则,欺骗和误导了受众。 2.本质一致 “新闻性广告”是新闻的异化,“广告性新闻”是广告的异化。本质上,二者有着惊人的一致性。二者皆是为了促销而进行的付费的商业信息传播行为,是媒体广告经营行为对新闻业务的介入。实际上,很多广告主就是利用二者打“擦边球”的。广告主追逐商业信息传播利润的最大化,采用非法方式,欺骗或诱惑受众。 3.行为违法 从法理角度分析,“新闻性广告”和“广告性新闻”违反了我国的《广告法》,也不符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精神。“广告性新闻”,本质是广告,它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新闻性广告”往往有广告标记或与广告标记类似的标记,但广告文案往往具有新闻要素形式,广告主自我宣传采用新闻形式,通过欺骗或诱导受众,提高消费者对所刊播的商业信息的信任度。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或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4.危害巨大 “新闻性广告”至今没有明确的定义,在《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中,只有这样的论述:“国内外的一些报刊以新闻形式,将商业广告性内容发表在广告版上,按广告收费,或注明为广告按广告收费的大块文(即买版面),应视为广告。”这里的“广告”其实是指“新闻性广告”。“新闻性广告”是广告商为达到促销目的,按照新闻形式撰写文案,在广告版面、时段或类似广告版面、时段上刊播的商业广告,是新闻介入广告创作后出现的异常形态。 而对于“广告性新闻”,《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中有这样的定义:“广告性新闻也称有偿新闻,一般具有新闻要素,在新闻报道形式中塞进广告性的某些内容。”“广告性新闻”指所有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的隐性广告,其本质是广告媒介往往以“企业家风采”、“企业形象策划”、“公关专版”、“企业专访”等名目发布广告,号称“软广告”。
什么是关系工作类型 关系工作类型影响制造、人际促进、关系创造和团队领袖。 Timothy Butler和James Waldroop关于4 Dimensions of Relational Work关系工作的四个类型的阐述发表在2004年6月的《哈佛商业评论》上。 根据Butler和Waldroop的研究,商场上的人际关系无处不在。 最基本的就是,治理人员运用以下人际关系手段来促进生产: 雇用合适的员工。 安排恰当的工作。 给予正确的奖赏。 促进职业的发展。 这也就难怪,为什么大多数治理人员对手下哪些人擅于应付人际关系、而哪些人恰恰相反不善交际等等这些情况了如指掌。 虽然这一现象看似浅显,但是Waldroop和Butler指出,有必要对四个不同类型的关系工作进行认真区分。 关系工作的四个类型 1. 影响制造 这类人往往是某一领域的专业人士,非常喜欢拓展其个人的人际影响力。 他们经常会因为说服别人听取他们的意见、与人谈判占据上风、占有重要的信息资源而引以为乐。 他们非常适合担任销售经理、市场经理、谈判代表以及并购业务主办。 2. 人际促进 这类人擅长调和工作场所的人际关系。 他们能够敏锐地把握他人的经历、经验,经常躲在幕后,扮演地下心理学家的角色, 促成同事积极参与团队工作,从而保证项目任务高效运转。 他们非常适合担任人力资源经理。 3. 关系创造 这类人擅长通过视觉的或口头的表征,与人建立融洽关系。 他们非常适合担任广告和品牌经理。 4. 团队领袖 这类人既有能力驾驭他人,又能够促进他人互动合作。 他们是天生的治理者,并乐于在高强度的服务性团队中工作。 他们非常适合担任项目经理、直接服务业务主管(Direct Service Delivery Units)。 关系工作的四个类型并不是泾渭分明的, 一个人可能同时占有两种或更多的关系工作特征,也可能连一种都不沾边。 一个某类关系工作能够得高分的人,假如被错误地安排到不适的岗位上,不仅个人关系工作能力无法正常发挥,还很有可能对工作任务造成损害。 这四种类型的关系工作至少对于公司的财务效益和智力资本是有益的,有效发挥这四种特长的人应该受到足够重视,给予相应的经济回报。 要知道,有些人对于工作薪酬非常敏感。效力于企业战略或者是掌管金融业务的高级经理们要尤为注重团队中的关系工作, 因为,再好的经营战略也还要通过具体的人来执行它、实现它。
什么是车库传媒 地下车库广告媒体是新型广告媒体。它是指在城市大厦楼宇负层地下车库内壁及柱面上制作的广告载体。在深圳、上海、广州、北京等地一经推出,即已受到包括汽车制造、售卖,石油、石化,橡胶、轮胎,汽车相关服务等众多广告客户的青睐和追捧。 地下车库媒体受众细分也是传播业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而户外广告要达到细分目的,必须在内容、发布方式、地点方面进行突破,由原来的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与传统户外广告相比,地下车库广告发布于地下车库内,简单、精致、整洁、美观。 这种新式广告媒体促销造势,覆盖面广、受众率高,我们称之为“地下车库广告”。内容多为发布方便的小型海报和招贴。 车库媒体的优势 直接锁定高消费群体的新媒体。直接投放在高尚生活社区,商业社区,CBD社区所在公共地下停车场内,媒体投放地点独特,具有其它户外媒体不可替代的特性。锁定具有高消费能力,时尚引导力的目标受众群体。直接,快速,准确和高效的送达广告讯息。 半强制性媒体 新媒体由于能够直接面对最终用户,以及其针对性强的特征,与客户直接沟通,交流,最大避免了广告转播中经常存在的媒介到达率,有效率,用户选读率等种种难以预计或需量化的媒体测试数据。同时也最大避免了目前其它户外媒体最易发生的品牌干扰性强的现象,成为最佳的强力渗透性新媒体。 最有效的培养高档品牌,生活休闲,时尚品牌,高新技术品牌忠实感的媒体。投放地点准确,受众群体目标准确,针对性强,高重复率,高回忆率,广告品牌干扰负面极小。投放目标群体的年龄,成功经历,受教育水平,收入和消费水平,对工作,生活质量的高标准要求以及对各种咨询的极大需求都极易培养其品牌忠实感,影响决策,最终导致其购买决定。地下车库媒体的低购买成本,高效果的媒体。网络性强,覆盖面广,到达率高,注目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