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愿破产 自愿破产是指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股东主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的破产。从破产程序由谁启动的角度,可以把企业破产区分为自愿破产和强制破产。 自愿破产应当提供各债权人的姓名和地址信息,说明债务人自身的财产状况及所欠债总额。新《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自愿启动的破产程序,必须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这是立法机关在总结各地政府和法院处理企业破产案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需要作出的重要规定。 目录 1自愿破产的发展 2相关条目 自愿破产的发展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破产”对债务人而言不仅意味着倾家荡产,而且更意味着他政治生命、社会生命乃至自然生命的消灭。不仅如此,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对其未能清偿的剩余债务仍负有继续履行的责任,一经有可能债权人即可申请强制执行。这是破产有罪观和破产不免责主义的反映。这种状况尽管到罗马后期有所改变,但到“黑暗的中世纪”,它又沉渣再泛,笼罩于欧洲大陆直到十七世纪。在这段历史时期,破产法完全倾侧于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完全是债权人实现债权救济的法律工具,对于债务人而言,它不仅从破产法中受不到任何利益维护,甚至在相当程度上还是破产法的施行客体,处于任人宰割的被动地位。如此,债务人绝不可能产生申请自我破产的任何动机,所谓自愿型破产也绝无产生的可能。 英国到1645年,因破产而被关闭在弗利特河畔的债案犯监狱(the Fleet)的100名债案犯,代表8000名被关债务人,联名请愿和申诉,首次向英国当局控诉,指出这种做法是违反宪法的,要求释放,并予以免责。迫于情势,英国当局于次年11月和12月,通过法令解免了贫困的、诚实的债务人的所欠债务,并给予释放。到1705年和1711年,英国正式颁布《安娜法案》,(the Acts of Anne),宣布在英国破产法上实行破产免责主义。破产免责主义的实行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它不仅调动了债务人参加破产程序的积极性,而且使之由客体地位上升到了主体地位,自愿型的破产由此而成为可能。 但是,可能性并不等于现实性。因为,促成债务人自愿实施破产,是许多因素综合形成的结果,而绝非仅免责一项,更何况,在免责主义发展的初期,它还受制于种种条件的规定,而且还有许多例外。历史发展到19世纪,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实现自我救济、自我保护和自我解脱的观念,终于在英国破产法中得到确认。从此,在破产程序的发动机制上,不仅有债权人,而且债务人也拥有了一席之地。“破产”的概念由此一分为二:自愿型破产和非自愿型破产。美国也在其1841年的《破产法》中初步肯定了“自愿破产”的观念,但两年后此法被废除。直到1898年,美国破产法才正式确认以“自愿破产”和“非自愿破产”为破产的两种基本类型。德、日等大陆法国家的破产概念,也经历了大体相同的过程。完全可以认为,在现代文明国家,要找到一部仍固守债权人申请破产一种形态的破产法,恐怕是很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值得进一步说明的是,自愿破产的方法形态确立以后,它在破产法上所占的比重愈来愈大,破产法愈来愈将其调整为重心放在债务人利益的维护之上,因而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实现自我救济的积极性与日俱增。自由财产制度的规定,免责主义的确立,尤其是破产和解制度和破产整顿制度的相继出现,都一步步地强化着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的动因激励机制,提高了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宠地位。破产法最终成了债务人的救济法。这种现象尤其突出表现于英美法国家。在那里,立法上的规制中心,从抽象的指导思想、法律原则到具体的制度和程序乃至措辞当中所包含的伦理情调,都雄辩地证明已完全转移到了债务人一边。司法实践更是如此。美国学者指出:“破产法在现今,近乎完全成了债务人的救济手段。破产案件中的压倒多数,都是启动于寻求司法救济的债务人的自愿行为。”理论界亦复如此,重“自愿型破产”而轻“非自愿型破产”的现象普遍地存在着。翻开他们动辄上百万字的厚厚的破产法专著,经常可见他们在“前言”或“导论”中直截地指出:“有鉴于非自愿型破产极其少见,所以我们即将探讨的,仅限于自愿型破产。”到了这里,我们完全可以认为,破产法发展到现代社会,自愿型破产较非自愿型破产还占了压倒优势,“破产”概念中所负载的观念、价值和功能,自古代到现代,已发生了性质的变化。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无论是试行法抑或民事诉讼上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都确立了破产的两种形态:自愿的和非自愿(强制)的。而且,在其立法宗旨上,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是受到相同对待的,都被申明要受到同等保护。但司法实践表明,无论是自愿型破产还是非自愿型破产,在法院受案率上都处于较低状态,一个健全的破产程序的发动机制迄今尚未建立。尤其是,在为数极少的破产案件当中,还往往浸透了行政干预的因素。在行政权力的作用下,不仅当事人在破产程序中的 “自愿”或“不自愿”无以呈现,即便破产程序本身,也从其原始意义上蜕变成为行政手段的外壳。盛行已久的、企望通过破产法加以克服的“关停并转”,在这里又一次以新的形式——扭曲了的破产程序复活了。深刻地分析,其中的原因有许多,触及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最重要的,恐怕有这么几条:(1)国家政府机构同企业之间的产权界线尚不明晰,法人财产权制度尚未真正落到实处;(2)企业破产法本身有许多缺陷,尤其是在保障本位上究竟倾侧于何方甚是模糊;(3)传统文化的习惯势力和计划体制的惯性运动仍在起作用;等。唯有将企业破产法运行过程中的种种障碍克服殆尽,“破产”概念在自愿型与非自愿型上的分界才能显现出来,破产机制才能步于正常轨道。 相关条目 强制破产
什么是股权平等原则 股东股权平等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出资的性质一致、数额相同,在公司运转中得到平等对待。股东股权平等并不排除股权内容的不同。股东各按其交纳的出资额或所持的股份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大小、承担义务的轻重与其向公司出资的多少成正比。出资少,享有的权利小,承担的义务轻;出资多,享有的权力大,承担的义务重。股权可以划分为普通股、特别股,享有不同股权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有区别的。 关于股东股权平等的原则,我国《公司法》多有体现。比如,《公司法》所规定的“一股一权”的表决权原则:拥有一份出资或股份就享有一个表决权,拥有若干份出资或股份就享有若干个表决权;“同股同价”的发行原则: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同股同利”的收益原则:股东拥有相同的股份,就必须获得同等收益,主要体现在股息、红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股东股权平等原则,促使人们打消投资的顾虑,公司的集资能迅速实现,公司的运转机制富有生机活力。 当然,股东股权平等原则也有例外。比如,为防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消除股东股权事实上的不平等,对股东股权平等进行适当限制等。 目录 1 股权平等原则的内涵 2 股权平等原则的确认根据 3 股权平等原则的功能 4 股权平等原则的实际操作 5 参考文献 股权平等原则的内涵 股权平等意味着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有股东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并且免受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股权平等原则包括股份内容平等和股权比例平等两层含义,二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如果前者是股权平等原则的基础,后者则是股权平等原则的核心。 (一)股份内容平等 股权平等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股份内容平等。股份内容平等强调公司发行的每一类股份的内容相同。股份的内容应当解释为股东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以及股东因拥有该股份而承受的风险程度。公司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或允许的股份种类之内发行数种股份时,每一种类范围内的股份内容应为相同。 由于股份内容平等强调持股类别相同的股东之间在权利内容上的平等,不同种类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内容可以不同。例如,普通股东与无表决权股东的待遇就可以不同。前者可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后者则不能。这两类股东之间虽在具体权利内容上有所区别,但就其实质利益来说各有所长、各有所短,适合于不同投资风格和偏好的股东,股东对上述两类不同股份的选择也本于内心自愿,各取所需,各得其所。因此,新《公司法》第43条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35 条允许股东通过全体股东协议约定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无论如何,普通股东之间在股东权利内容上应当遵守股权平等原则;无表决权股东之间也应遵守股权平等原则。此外,大股东和小股东、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的划分不属于法律允许的种类股份,法律不允许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之间存在不同等待遇。 (二)股权比例平等 股权平等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股权比例平等。股权比例平等强调持有相同内容和相同数量的股份的股东在基于股东地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中享受相同待遇。就相同股份的持有人而言,持股比例越高,权利愈大,义务愈重,收益愈高,风险愈大。我国《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关于一股一表决权的规定,第35条关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股利的规定,第187条第2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的规定等皆以股权平等原则的第二层含义为前提。 由于股权比例平等以每位股东的持股比例为衡量标准,股权比例平等可称为量的平等。只有持股类别、内容与比例相同的股东之间,才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可言。持股比例不同的股东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可以有所不同。换言之,股权平等不仅不反对、反而支持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比持股比例较低的股东享有更大的权利、履行更多的义务。因此,股权平等原则只能是机会上的平等,而非结果的平等; 是一种动态的平等,而不是静态的平均。 (三)股权平等原则认股不认人 根据股权平等原则,只要股东们所持股份的内容和数量相同,公司就应站在中庸、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所有股权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不得厚此薄彼、有所偏爱,肆意决定某些股东权利或利益之大小。持股内容和持股比例相同的公有制股东与非公有制股东间、法人股东与个人股东间、贫富股东间、大小股东间、新旧股东间、内资股东与外资股东间、本地股东与外地股东间都是平等的。在一定意义上,股权平等原则意味着只认股、不认人。至于股东的职业、性别、年龄、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经济实力、社会地位、行政级别、所有制性质、名望、民族等与股东地位无关的各种因素均在所不问。即便国家股东与其他股东相比,在法律地位、权利能力等方面也是平等的。如果说西方国家的公司法正在经历私法公法化(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变革,那么我国公司法正在经历公法私法化(国家股东权从行政权力变为民事权利)的变革。贵为国家的股东与其他股东一样,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和股东。在这个意义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国家股东代理人行使股权时,也要与其他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一体遵守股权平等原则,不得以国家股权高于法人股权、法人股权高于自然人股权的错误逻辑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权平等原则的确认根据 (一)我国《公司法》尚未明确规定股权平等原则 鉴于股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功能,主流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法均承认该原则。德国旧商法典未曾规定股权平等原则。在20世纪20年代,德国法院曾在判决中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代替股权平等原则。但其后的学说与判例均承认,股权平等原则是一项具有独立意义的基本原则。于是,德国1978年修改《股份法》时增列第53a条,明文规定股权平等原则。《欧盟第2号公司法指令》第42 条规定,“为贯彻该指令,诸成员国的法律应当确保处于相同地位的全体股东获得相同的对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9年5月发表的《公司治理原则》第2 章更是明确规定了股权平等待遇原则,要求“公司治理框架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小股东与外国股东)都能获得平等待遇;所有股东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机会获得有效救济”,并从三个方面对股权平等原则的贯彻提出了具体要求。 我国1993年《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权平等原则,但设有不少体现股权平等原则的法律条款,如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第130条第1款) 、一股一表决权(第106条第1款)、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第195条第3款)等。我国新《公司法》虽未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股权平等原则,但在分则中坚持和完善了1993 年《公司法》的规定。例如,第127 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既包括了财产利益方面的平等,也包括了治理利益的平等。新《公司法》第 104条还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证券法》第4条也体现了投资者平等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务院转发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第2条第5项也提出要“保障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 (二)确立股权平等原则的根据在于《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 《宪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母法亦承认平等原则,并规定了民族平等(第4条第1项)、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第33条第2项)和男女平等(第48条)等。我国《民法通则》除在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外,更在第2条将民法调整对象界定为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法》第2条第1项将合同定义为“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 3条又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物权法》第4条明文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物权平等保护的立法思想彻底抛弃了国家所有权优于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优于私人所有权的传统所有权等级论。各种市场主体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的权利,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当物权受到侵害时,不管侵害人是谁,都要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可见,平等为民商法之第一根本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开展经营活动,都要遵守统一的市场规则。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有公平竞争,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不唯实体法承认平等原则,程序法亦莫例外。《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行政诉讼法》第7 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由此可见,平等乃为我国法律之灵魂,这既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赖以发展和繁荣的根本保障。 平等乃正义之法的永恒理念。亚里士多德在2000多年之前提出的“相同之事同样对待,不同之事不同对待” (Gleiches geich, ungleiches dagegen ungleich, jedoch seinerunglechhit entsp rechend zu behandeln sei)之命题所揭示的公平正义理念,至今仍难谓之过时。在一定意义上,平等可以说是自然法的命题,因而能够支配公法和私法之整个领域。平等的理念与其说是一种自然法,毋宁说是市场经济条件和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经济基础的深情呼唤。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无不产生并附丽于社会经济基础之上。近世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纷纷在其宪法或民法中揭明平等原则,无一公开抛弃平等原则,即其明证。 (三)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普适于股权关系 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的平等原则有不同理解。平等原则作为民法最为根本的原则,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除非承受不利益的当事人自愿承认,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应是对等的。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支柱。没有平等,既无物权神圣的地位,亦无契约自由的空间。平等原则既及于物权关系,也及于债权关系、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全部民事活动领域;既及于团体关系,也及于非团体关系。各个独立的等价交换行为固不待言,就是在存在团体关系的共同所有(含共有、总有)、共同继承、分割债权、连带债务、合伙、社团、合作社、破产中的破产财团、共同海损中的危险共同体等场合,平等原则也体现得淋漓尽致。 股权关系为民事关系之一种。股权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股东、公司、高管与第三人相互之间基于私法自治原则而发生的民事关系。公司法乃民法之特别法。鉴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确认了平等原则,在《公司法》没有明确排除平等原则的情况下,应当补充适用平等原则调整股权行使与保护的关系。鉴于股权平等在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中的极端重要性,参酌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判例和学说,我国未来《公司法》修改时应在总则明文规定股权平等原则,以期该原则之贯彻臻于周全、彻底。但在该原则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之前,解释学上应确认该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亦可援引该原则及有关条款作为裁判依据。 股权平等原则的功能 (一)股权平等原则的一般功能 股权平等原则适用于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全部法律关系。但并不意味着,该原则仅仅适用于抽象的、一般的股东权。相反,凡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独立的、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应遵循股权平等原则。 贯彻股权平等原则有利于充分有效地保护股东的财产利益和参与公司治理的利益。公司权力(包括公司治理权)的合法根基在于股东主权思想。公司的权力源于全体股东,公司的权力为了全体股东利益而行使,公司的权力由全体股东来行使。但在资本多数决的治理规则影响下,控制股东与非控制股东在行使股权时的成本并不相同。只有根据股权的种类、内容与数量对持股相同的股东实行平等对待,才能确保股东公平行使自益权与共益权,共同分享公司经营和发展的成果,进而激发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贯彻股权平等原则有利于妥善解决股东与经营者、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不必要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在现代公司(包括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股权与经营权互相分离的背景下,公司经营者虽然是公司和股东的代理人,但其经营权限日益膨胀和集中。而权力过于集中必然会滋生腐败和道德风险。由于股东与经营者、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贯彻股权平等原则有助于约束和规范经营者的权力运行全过程,预防经营者将自己界定为个别控制股东的代理人而对股东实施厚此薄彼行为。 股权平等原则既是法官和仲裁员裁决股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也是指导公司、高管处理公司与股东关系的行为指南,更是法官和仲裁员对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文件进行解释的重要原则,还是股东据以行使股权平等待遇权的重要依据。例如,当公司并入被大股东控制的母公司时,小股东有权主张与大股东相同的待遇。当公司依法购回自己股份时,小股东应当与大股东享有同等机会向公司售出股份。 (二)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应遵循股权平等原则倘若公司与特定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公司在缺乏足资分配股利的利润时,有义务向特定股东补偿损失,即有悖股权平等原则。倘若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而按股东各自的家庭贫富状况派发股利,也有悖股权平等原则。股利分配请求权在股东大会通过股利分配决议后,即转化成独立的、具体的、确定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公司在向股东履行股利支付债务时,必须对全体股东予以平等对待,一碗水端平。公司不得为了增进自己偏爱的某些股东的利益,而去剥夺、限制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不仅要平等地通知全体股东有关股利分配的信息,而且要平等确定股利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现金股利与非现金股利) 。 (三)公司向股东提供股利或剩余财产外的财产利益时应遵循股权平等原则倘若公司管理层对于行使股东权的某些股东提供财产利益,而拒绝对于行使股东权的其他股东提供财产利益,就违反了股权平等原则,而不问其主观动机如何。例如,公司管理层在控制股东的授意下,为了确保控制股东和董事会成员的既得利益,而向某股东提供财产利益,交换条件是该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背信懈怠行为姑息养奸甚或“精诚合作”,或者该股东将其股份转让出去、“淡出江湖”,即有违股权平等原则。公司违反股权平等原则向股东提供的利益应当视为不当得利,收取利益的股东应予返还。倘若公司怠于或拒绝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则其他股东有权为此提起代表诉讼。公司除对接受利益的股东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外,尚可追究提供利益的董事或其他公司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包括对接受利益股东的不当得利返还之债承担连带责任,也包括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未提供财产利益的公司董事倘若对其他高管人员向股东提供财产利益的行为未尽合理监督之责,应承担违反善管义务之责。 (四)股东表决权之确定、股东大会之召集和决议程序应遵循股权平等原则 股东大会之召集,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召集通知之发送、会议召集地点之选择、参会股东资格之确定、决议程序之确定都应充分体现股权平等原则。《OECD公司治理原则》第2章第3项第1目要求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允许全体股东都获得平等待遇,而且禁止公司方面出台的程序对于固定投票造成过分困难或成本高昂的局面。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的座次排定也应符合股权平等原则,不宜有高低贵贱之别,从心理上和感情上使小股东陷入尴尬。我国社会深受官本位和等级思想的影响,应将这种影响荡涤出股东大会制度。 (五)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时亦应遵守股权平等原则 违反股权平等原则的情形也绝不止于上述几例,而是广泛及于公司治理的各类情形。例如,《OECD公司治理原则》第2章在规定股权平等原则时,在第2项明文禁止股市中的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和滥用权利的自我交易(abusive self - dealing) ,第3项要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披露其在影响公司的交易或其他事务中的所有重大利益( anymaterial interests) 。起草者认为,内幕交易和滥用权利的自我交易行为违反了股权平等待遇原则,构成了对公司良治的破坏。 股权平等原则的实际操作 (一)弱势股东地位的产生根源 1. 股东之间经济实力的不对等。某一特定中小股东的经济实力往往逊于其对应的控制股东的经济实力,尤其是机构股东、法人股东。控制股东一言九鼎、呼风唤雨、左右逢源,而中小股东则拾遗补缺、位卑言轻。更有甚者,由于中小股东集体维权行动的高额成本(如组织费用的高昂、维权意识和维权智慧的差异性、热心维权人士的稀缺、搭便车的心理、中小股东之间的猜疑与不团结、控制股东瓦解中小股东阵营的策略等) ,决定了中小股东的经济实力永远弱于控制股东。 2. 信息占有的不对称。即使某一中小股东的经济实力强于某一控制股东,但由于特定公司中的管理层往往处于控制股东的手掌之中,控制股东或其控制下的管理层对其提供的公司财务于经营信息的占有数量和质量远远优于中小股东,中小股东的谈判能力仍逊于控制股东或管理层。易言之,百万富翁的中小股东虽然在经济实力上与控制股东或管理层处于势均力敌的平等地位,但由于信息占有的不对称仍摆脱不了弱者地位。传统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预设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分担”的例外规则的有限性,更是加重了中小股东的举证责任,但其占有信息的有限性往往使其在维权诉讼中败下阵来。 3. 公司经营成本的外部化程度。控制股东或管理层 高举其控制下的“公司”面具,可以从容不迫地委托律师与中小股东展开马拉松式的诉讼。不管控制股东或管理层胜诉还是败诉,控制股东或管理层总有办法将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计入公司的经营成本,最终转嫁给广大中小股东。一方面,中小股东维权成本过高,而控制股东或管理层违法成本过低;另一方面,随着政府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一些控制股东和管理层误以为依法行政的政府是“豆腐政府”,软弱可欺。于是乎,欺诈起中小股东来更是有恃无恐。 4. 股东先行向公司注入股权投资。作为股东依法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股东必须及时足额地向公司支付股权认购价款。就投资活动或者消费活动的一般规律而言,一旦消费者向商家、投资者向公司移转了自己曾经合法拥有物权、债权或者股权的财富,就丧失了对这些财富的直接管领、支配和控制。消费者丧失了对转移财富的物权,换回了债权,而债权不是支配权,是请求权。股东丧失了对转移财富的物权,换回了股权,而股权亦非支配权,仍是请求权。在经济学上被笼统称为“被代理人”的债权人、消费者和投资者一旦丧失对财富的直接支配,往往就变成了弱者,而财富的占有者(债务人、商家和公司管理者)摇身一变成为强者。换言之,能够自由支配他人财富的人是强者,而自己财富被他人支配的人只能是弱者。 (二)向弱势股东倾斜是现代资本市场法治的理性选择 1. 向弱者适度倾斜的原则是贯彻和捍卫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应当承认,国家作为公权力执掌者在介入市场活动时应当一碗水端平,对包括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都应予以一体平等保护。问题在于,抽象的立法文件或者理论体系中的法律平等、形式平等、抽象平等并不能代替残酷的现实生活中的经济不平等、实质不平等、具体不平等。要恢复强者与弱者之间(尤其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小股东与控制股东之间)的平等地位,必须根据不同之事、不同对待的平等理念,把实践中已经向强者倾斜的天平回归平等的原位,帮助弱者收复失去的平等待遇。因此,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的原则不仅不违反平等原则,恰恰是坚持、捍卫和发展了平等原则,弘扬了实质平等文化,并最终贯彻了权利神圣原则。 2. 向弱者适度倾斜的原则是公平公正的主流价值观的必然要求。传统发展观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或者,在初次分配阶段强调效率,在二次分配阶段强调公平。长期以来,重效率、轻公平的思维定势潜移默化地左右着资本市场领域的工作,可谓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中的一大缺憾。公平培育效率,效率成全公平、立法与政策方案越公平,就越能激发人们创造价值的内在驱动力。为了构建和谐的资本市场法治环境,必须树立效率与公平并重的新思维。在受到不法侵害的广大投资者仅靠一己之力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只有依靠国家的公权力和全社会的力量,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公共利益。 3. 向弱者适度倾斜的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由于广大人民群众为数众多,涉及千家万户,因此量大面广的投资者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具有私权和民事权利的特点,还具有社会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积万家之私乃为天下之公。因此,国家向弱者适度倾斜不仅仅是保护弱势群体的问题,也是捍卫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是推进资本市场法治,构建和谐资本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见,旗帜鲜明向弱势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倾斜是和谐股权文化的重要标志,是现代资本市场法治的理性选择与永久胎记, 而非资本市场法治长河中的昙花一现,更不是民粹主义的情感宣泄。公司王国的通行证是资本多数决原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控制股东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对公司决策权(包括股东会决策与董事会决策)与人事权(提名和选举多数董事、再由多数董事控制经理层人事任免)的实际控制而获得自我保护。因此,强化股权保护的重心乃在于保护中小股东。 (三)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的基本要求 1993年《公司法》并未完全树立向中小股东适度倾斜的原则,立法者把所有公司中的所有股东都假定为在经济实力和信息占有上势均力敌的模范股东。实际上,中小股东与控制股东、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专业股东与业余股东、股东与管理层、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强弱对比在丰富多彩的投资实践中千差万别。因此,新《公司法》正视到了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并在字里行间确认了向中小股东倾斜的原则。例如,该法第34条第2款确认的股东查账权的规定主要针对中小股东而设计,对于控制股东往往是多余的法律条款。因为,控制股东有机会亲自或者借助其在公司管理层的利益代言人制作会计账簿。而会计账簿的制作者对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当然心知肚明。又如,该法第152条确认的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也往往面向中小股东而设计。因为,控制股东往往可以直接作出由公司对高管和第三人提起诉讼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而无需舍近求远启动股东代表诉讼程序。 当前,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执法层面和裁判层面,都应旗帜鲜明地树立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的新思维。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主要是指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要体现出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关心和爱护。法律的执行也要在实体和程序上充分体现出对广大弱势群体的应有保护和照顾,虽然新《证券法》增加规定了各级地方和部门应当彻底杜绝对强者趋炎附势而对弱者横眉冷对的不正常现象,切实关心广大弱势群体包括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伤害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诉求。 (四)大股东也可能沦为弱势股东 当然,大股东也有可能沦为弱者。无论是在股权高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下,还是在股权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下,大股东都有可能随时陷入内部人控制的泥潭。特别是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有些新股东为避免经理层和员工队伍的军心涣散和道德风险,往往对经理层原班人马采取集体留任的安抚、怀柔态度。但有些经理层原班人马并不知恩图报,而是认为新的大股东软弱可欺。如此一来,即使新股东取得了公司大股,但未必取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可见,大股东未必是控制股东。控制股东也未必是大股东。尽管一名股东持股比例不高,但具有超强的组织能力和人格魅力,也能够借助表决权信托、代理甚或股东投票的横向联合而荣膺控制股东的地位。弱势大股东(控制权旁落的大股东)作为弱势群体也可以援引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提供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措施。 参考文献 ↑ Aristoteles ,Nikomaschische Ethik v. Buch. ↑ 《法学研究》编辑部编:《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 1990年版,第46 - 48页 ↑ 出口正义:《株主权法理的展开》,文真堂1991年版,第135 - 139页、第147页 ↑ 日本最高法院1970年11月24日的判例持此意见。《民集》, 12. 24. 1963,《百选》74(2) . ↑ [Annotations to the OECD Princip 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I (A) (2) .
股份虚拟管理概述 所谓股份虚拟管理,就是根据企业每个不同岗位的作用、价值等确定不同的股份值,并通过契约形式规定每个岗位的责权利,再以虚拟形式将企业固定资产(主要是设备)作价变为股份分摊为若干个人股,个人按其岗位股份值的大小投入一定的风险股金即每个员工上交企业的现金资本金,企业每月按照每个职工投入企业的劳动、技术(经验)、管理、资本等要素产生的实际作用,依据个人岗位的股份值发放工资,管理人员依据个人岗位股份值实行年终总量考核,从而实现了既按劳动也按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个人报酬随企业的经营效益上升或下降,使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融为一体,在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同步增长的基础上,实现企业财富最大化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目录 1 股份虚拟的构成 2 股份虚拟的实质 3 股份虚拟管理的特点 4 股份份虚拟管理的依据 股份虚拟的构成 股份虚拟由虚拟价值股份和风险股份两大部分构成。虚拟价值股金由设备股金、工龄知识技能股金和岗位责任股金三个部分组成。岗位股份是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设备的原值按一定比例划分的股份额,这种比例是根据职工购买风险股金的能力确定的,一般是设备原值的 5%至10%之间,这是虚拟价值股份的原始基体,职工上交风险股金后即“买断”所在岗位的使用权;工龄技能股份是以每个职工(包括管理人员)参加企业工作的时间长短而确定的股份额,每一工龄年递增若干股,员工中途离厂重新计算工龄,既体现了经验的价值,也体现了技能的价值,责任股份是以每个管理人员所在岗位的重要程度和管理范围的责任大小而设立的股份额,是每个管理人员投入企业的管理要素所产生的报酬额,体现了知识和技术要素的价值。 风险股份是按每个员工岗位股份、工龄知识技能股份和责任股份之和的一定比例上交企业的现金股金,是根据每个员工投入企业生产要素的质量、价值、作用而以现金形式上交企业的资本金和应得到的收益比例。 股份虚拟的实质 股份虚拟作为一种激励工具,只是通过合理利用资产权属的人格化、具体化界定的方式而强化经营者和劳动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并不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股份虚拟的实质是职工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虚拟。岗位股份和责任股份对岗不对人,股权不能转让,上岗者对其岗位股份只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没有所有权,不能分割后变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在本企业有效,职工离岗时,其股份被企业收回,由下一任继任者再持有。同时承担风险,一旦企业亏损或破产,职工所持股份自然贬值,甚至失去依托而失业。职工和管理人员权利平等,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责任。 股份虚拟管理的特点 股份虚拟不仅仅是针对经理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还包括企业不同操作层次、各个岗位的全体员工。全员参加、全方位展开、全过程贯彻、岗位股份全面虚拟、风险金全员上交、责任全面落实,是股份虚拟管理的突出特点。从管理者到职工,从技术人员到一线职工,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都有岗位股金、技能股金和风险股金。人人处于责任状态,事事处于受控状态,实现了全员的、全过程的、全岗位的股份虚拟管理。股份虚拟管理作为一种经营管理方式,是通过合理利用资产权属的人格化、具体化界定的方式而强化经营者和劳动者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并不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 股份虚拟超越了时空的限制,也超越了资金的限制,超越了所有权的限制。 股份份虚拟管理的依据 对国企而言,实施股份虚拟管理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股份虚拟管理符合 “多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有利于实现企业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动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市场经济是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要方式的经济,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都是以寻求自身资源的最佳配置,以发挥最大效益为目的。不断挖掘并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其有效作用必须靠科学的管理。管理是对企业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达到企业既定目标与责任的创造性活动。 股份份虚拟管理按照每个员工投入企业的劳动、技术知识、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产生的实际作用依据个人岗位的股份制发放工资,每个人的岗位作用不同、风险股金不同,投入企业生产要素的质量、价值、作用不同,由此承担的责任和所得利益也不同,企业效益不仅体现了职工的劳动成果,而且积淀着资本、技术(经验)、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作用。由于实现了股、责、权、利相统一,企业职工的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企业资产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个人、企业、国家三者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共同增长。 第二,股份虚拟管理体现了管理科学的要求,实现了责权利的统一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一是为了获取新的资源配置,二是为了改变国企体制与机制的弊端,在优势互补中,使其比原来发展得更快更好。要求责权利相对称、相一致,是实现科学管理的一种基本要求。企业内部机制是否搞活,关键是实现责权利三者的统一,让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共担风险。一种良好的产权关系,最基本的特性,就是通过责权利的体系构架与运行机制,实现对资产所有者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但缺乏真正的负责任的主体。对国企来说,理顺产权关系就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建立责权利明确的体制与机制,确立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体,而非一定要卖掉国有企业的资产。 有人把许多企业在股份制之后效益上仍然没有大的突破的原因归结为国有股一股独大。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没有建立起责权利相统一的运行机制。虚拟股份既有收益性,也具有风险性,一旦企业经营不佳,职工所持虚拟股份将会相应贬值,由此强化员工的自我约束,自觉追求企业财富最大化和长期稳定发展。 第三,股份虚拟管理体现了人本管理的思想,有利于发挥人力资本的价值 人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最宝贵的财富,管理的实质是激发、维护、控制和调动人的自我潜力和积极性,使之指向和实现企业目标。物质资本并不直接创造财富而只是实现价值的转移,不同人力资本创造不同价值应给予不等值分配。需要重视的是,企业人力资本不仅是指企业管理与技术人员,还应包括普通员工在内。实施股份虚拟管理,将会更多地关注由不同人力资本决定的具体劳动创造出不同使用价值及其不同回报期望值,人力资本除了领取一份劳动力再生产的一份工资外有权参与部分利润的分配,即享有股权收益或从年终税后红利中得到一份应得的利益。这将有助于促使经营者、员工与出资者的利益一致,有效凝聚人的合力,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潜能,产生“1+1>2”的系统功能,使企业持续发展和价值最大化成为管理者和员工的共同目标。 第四,股份虚拟管理符合我国企业改革的实际,可以有效地预防采用股票期权制度引致经营者与普通员工的矛盾 股份虚拟是中国本土化的产物。美国等发达国家实行长期激励的方式主要是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突出问题是急剧拉大经营者和普通员工的收入差距。这是股票期权制在实践中产生的负面效应。而且,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其作用也要受企业和市场环境的制约。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公司都没有上市,其股票并没有市值,也不能通过股票市场变现而获利,期权收益与风险以及期权转让等衍生品更无从谈起。而且,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封闭,流动性差,资产和人力资本的投入没有科学的市场定价,缺乏对未来的应有预期。换句话说,非上市公司和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缺乏国外特别像美国那种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条件。实现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未必一定要照搬别国的模式。即使在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也要持谨慎科学态度,并且一定要结合我国国情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而股份虚拟管理就提供了这样一种新的有效的模式。
什么是企业绩效链 要测量企业的绩效,需要清楚绩效来源于何处。我们都知道,企业的绩效产生于企业所做的,产生于企业的活动与日常工作。这些活动需要支付成本,但也可以产生超过成本的营业收入。而营业收入的多少来源于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为客户创造的价值。反过来,这些来源于客户的现金流以及未来现金流的预期又会影响资本市场对企业价值的评价。“活动——成本——为客户创造的价值——扣除成本的净营业收入——资本市场的评价”构成了企业的绩效链(如下图1)。 绩效链对绩效测量的启示 1.绩效链上的单位与典型的组织结构上的单位不同,绩效链中有三类单位:企业、客户与活动。于是,绩效链提出了两个问题:是否应当把企业划分为比组织结构图上的单位更小的单位(如活动)?应该怎样测量这些更小单位的绩效? 2.绩效链表明:活动引起成本,客户提供营业收入。营业收入与成本通常在企业的整体层面上交汇。于是,提出了一个问题:是否可以把成本归于客户并相应地把营业收入归于活动,以便能够针对单个客户和活动来比较营业收入和成本? 3.从绩效链出发,企业就是由大量的活动构成。活动会引发成本;可能会为客户创造价值,也可能不会。当活动为客户创造价值时,客户会给企业提供营业收入。因此,企业的基本要素就是:活动、成本、客户、营业收入。 所以,企业绩效治理的要害是:企业的哪些活动可以为客户创造价值并产生超过成本的营业收入?怎样拓展这些活动,以及怎样减少或消除成本超过营业收入的那些活动?
什么是广告形象[1] 广告形象是指通过文字和绘画、摄影等手段塑造的表现产品或劳务的一种特有传播方式和内容,它使消费者能够一眼识别,留下深刻印象,而其它竞争者却无法模仿。简单地说,广告形象就是通过广告创作和表现赋予广告产品或劳务一种独特的个性。广告形象是展示广告主题的一种有效方法。 20世纪美国十大广告形象: 万宝路男人——万宝路香烟 罗纳多?麦当劳——麦当劳餐厅 绿巨人——绿巨人蔬菜 巴蒂脆——巴蒂香脆食品 劲量兔子——劲量电池 皮尔斯巴里?多福宝小子——多福宝配餐食品 吉米姨妈——吉米姨妈薄饼和果汁 米其林轮胎人——米其林轮胎 托尼老虎——柯勒格糖果 艾尔斯牛——波顿奶制品 广告形象的美学阐释[2] 人们往往有意无意地疏忽了对其中最为深层、最为核心的问题的研究,这就是对“广告形象”的研究。但实际上,广告形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西方学者甚至称其为当代文化的中心。可以说,要弄清广告的深刻内涵,不能不先弄清广告形象的深刻内涵;要弄清广告对当代文化的深刻意义,也不能不首先弄清广告形象的深刻意义。 所谓广告形象,完全不同于我们常说的“文学形象”、“人物形象”……它是文化工业的产物。从文化工业的角度看,广告形象指的是一种“类象 ”,法国学者福柯曾提出一个很有名的概念:“摹本”。“摹本”(copy)与“类象”(simulacrum)的概念相对,前者是对原作的摹仿,而且永远被标记为“摹本”。至于后者则是法国人首先使用的,指那些没有原本之物的伪摹本。它的特点是消灭掉了个人创作的痕记,人们往往强调它是不忠于原作的,但马尔罗指出,大规模的复制恰恰揭示了被人们忽视的一些方面:细部或新的角度。瑞士现代艺术评论家伯尔热指出:“我们最有力的观念已失去了它们的支撑物。复制不再像人们所相信的那样(他们从语源学或习惯汲取原则),单纯是一种重复现象;它相应于一组操作,它们象它所使用的技术一样错综复杂,它所追求的目的,它所提供的功能象它们一样多,它们使它成为一种生产……其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不一定要参照原件,而且取消了这种认为原件可能存在的观念。这样,这个样本都在其单一性中包括参照其它样本,独特性与多样性不再对立,正如‘创造’和‘复制’不再背反”[3]。 可见,所谓“类象”意味着一种现实的非现实化,一种现实的虚无化。它不仅仅是一种音象制品,一组视听符号,它还代表着一种观念和意识对人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冲击。以驰名世界的“万宝路”香烟为例:40年前,“万宝路”只是一种一般香烟,并且是女士烟。“像五月的天气一样温和”,就是它的广告辞。后来,为了提高销售量,决定把它改为男士烟,并重新选用马车夫、潜水员、农夫为它作广告,但效果还不是太理想。后来,改用了一个西部牛仔的形象:目光深沉,皮肤粗糙,袖管高高举起,露出多毛的手臂,手指中夹一支冉冉冒烟的“万宝路”,浑身散发着粗犷豪迈的气概。结果,香烟的售量直线上升。到现在,全世界四支烟中就有一支是“万宝路”。人们甚至说:要想欧洲化,需要买一辆奔驰汽车;要想美国化,则要穿牛仔裤、抽“万宝路”。 广告形象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人类社会在走向市场经济社会的时候,存在着一个普遍规律,这就是:社会从实体化走向媒介(传播媒介)化。而社会向媒介化的转型,又必然导致人的空心化。结果,被人类创造出来的但偏偏又反过来控制了人类的媒介,加上曾经创造了媒介但最终却被媒介所控制的人,毫无疑问就必然导致文化的形象化。西方学者有一句名言:商品的最后阶段是形象。正是指的这一特定的现象。“在美国只要你和任何人交谈,最终都会碰到这样一个词,例如说某某的‘形象’,里根的形象等,但这并不是说他长得怎么样,不是物质的,而是具有某种象征意味。说里根的形象,并不是说他的照片,也不光是电视上出现的他的形象,而是那些和他有关的东西,例如,他给人的感觉是否舒服,是否有政治家的魄力,是否给人安全感等”[4]。在这里,文化产生了一个根本的大转型,历史上的四种模式统统被冲破了:从本质回到现象、从深层回到表层、从真实回到非真实、从所指回到能指。不再是一种深度模式,而成为一种平面模式;不再是“他性”的,而成为“ 自性”的;不再是“本文”的,而成为“互文”的;不再是“反映”的,而成为“反应”的。总之,人类文化不再是“内容”的,而成为“外观”的。记得早在两千年前柏拉图曾一再表示对艺术的憎恶,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怕艺术会成为类象,真正的现实反而因此而不复存在了,幻觉和现实因此而混淆起来,人类从此再也无法确证自己的实际位置。生活从那里开始,从那里结束?会成为一个谁也说不清的问题。令人不堪的是,柏拉图的这一千古忧患在今天竟成为现实。 不难想象,在上述社会文化背景下,人们的消费心理也会从商品消费转向形象消费。原因很简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商品已经不仅仅是商品,更是某种形象的象征。你买进一个商品的时候,也就同时买进了一种形象,犹如你买“万宝路”的同时也就买进了你所想往人的“身份”。我们知道,在消费过程中,存在着经济成本和心理成本两个方面。经济成本是一个定量(“乱涨价”除外),而心理成本则是一个变量。只要某一商品的形象是被社会认同了的(比如认定它是某种身份的象征),那么,不管它的经济成本是高还是低,你在购买它时花费的心理成本都是低的(不存在社会的“拒绝心理”)。反之,你所花费的心理成本则会很高。在商品消费的时代,人们侧重的是经济成本。而在形象消费的时代,人们的消费心理则必然从侧重经济成本转向侧重心理成本。值此之际,人们衡量一个商品的价值的标准已经不是花钱的多少,而是花费心理成本的多少了。人们对商品的选择也不再是简单的消费活动,而成为一种生存活动,一种对于自身的生存方式、身分地位、社会形象的选择了。每个人都通过消费选择的方式来塑造自己的形象,从而将自己生命中的潜在的可能性予以实现。购买活动成为一种自我定性的神圣“仪式”、成为人与世界、人与人之间的唯一联系。 广告形象正是因此而应运诞生。广告是一个古已有之的商品宣传方式。但当时的诉求点是产品诉求,立足点则是硬推销。现代广告则完全不同了。众所周知,它的诉求点从产品诉求转向情感诉求,立足点也从硬推销转向软推销。但为人们所不知的是,导致这一切变化的,除了外在的社会文化背景之外,还有一个内在的原因,这就是:从广告向广告形象的变化。它意味着,广告中出现的内容,不再是一种语义信息,而转变为一种符号信息。过去是人——商品,而现在则转向人——符号——商品。在人与商品之间,加入了被人为制造出来的视觉经验,“看”发生了扰动,出现了偏移。人类也进入了一种“疑似环境”。 所谓“疑似环境”,即Psendo,希腊语谓虚假环境的意思,指人类不是直接认识自身所处的感性世界,而是在两者之间插入疑似环境,使人们通过它来认识环境。广告形象宣扬的正是这样的“疑似环境”。现代人在广告宣扬的疑似环境中生活,犹如在一个世界的“副本”中生活。人与物的关系要靠广告来沟通。假如没有广告,所有的物对人来说就都是陌生的。因为人们只认识它本身,却不认识它的形象。而在广告中,此时此地变成了彼时彼地,通过解读符号,人们得到了商品之外的信息,把握到了商品的形象。然而,广告中所宣扬的商品的形象以及所沟通的人与物的关系,又毕竟并非真实。因为在这里,符号自身与实物无关,只是一种人为的、虚拟的意义陈述单位。商品与商品形象的关系也并非被反映与反映的关系,而是被包装与包装的关系、被制造与制造的关系。展现在人们面前的完全是一个虚假的世界。 那么,广告形象能够巧妙地为商品包装和制造形象的根据何在呢?我们知道,商品消费是每一个人的本能,它趋向于越多越好,但出于现实的考虑,人们的实际消费又不能不受理性自我的控制。另一方面,人们的消费又受到花费心理成本的多少的制约。“心理成本”的多少由社会集团的“拒绝心理”加以控制,作大家都作的事,心理成本低,否则便高。广告形象着眼的正是这两个方面。它有意为消费者的奢侈消费制造理由,让消费者从社会集团的认同中找到说服理性自我的借口(实际上是绕过理性自我的控制),把商品从不需要变成必需,从奢侈消费变成一般消费,从而心甘情愿地加入到奢侈消费的队伍中来。“大众传播工具,如电视,已经从社会科学家们对人类行为的研究中得到好处。电视商业广告力图将其宣传的商品与大多数人所欣赏的或想往的事物联系在一起,这并不是偶然的。如果电视广告能使得我们将某一种牌子的香烟与西部古时候纵马放牧的牧人的雄伟气概联系在一起,那末我们也就会被条件作用引诱得不禁要抽烟,而且要购买那特定的牌子的香烟了。如果要让这个牧人把他的香烟给一位漂亮的女人递上一支,那效果就更大了。这样一来,广告就具有号召力,既打中了男性想要做昂扬有丈夫气的男子汉的愿望,也打中了女性想要使自己显得温柔而漂亮的要求。广告设计极力猜度人们最喜欢什么,然后就想尽办法,将广告户的商品与人的这些要求联系起来。这些条件作用的程序的成功程度,你们任何人都能给以断定”[5]。 也正是因此,广告形象总是把自己包装成一种超前的文化形象。这超前的文化形象从内容的角度,总是向人们展示一个新世界,并且是一个可以通过购买获得的新世界。在广告中我们经常听到:“某某是你的最佳选择”。又是“最佳”,又是“选择”,貌似客观,但实际上,广告形象所关注的从来就不是“最佳 ”,而只是“选择”,也从来就不是为消费者提供最佳的产品,而是为消费者提供最佳的理由。例如“雀巢” 咖啡。中国人从来就不喝咖啡,而只喝茶,但“雀巢”咖啡却敢于打进来,并且一举成功。原因何在?从广告宣传的角度,应该承认,“味道好极了”这句话以及它的广告画面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广告形象:喝“雀巢”是一种高品位、高档次的象征。 这超前的文化形象从视觉的角度,则总是利用“图底关系”,把要宣传的东西突出出来。而且,因为广告往往利用摄影、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它们往往会给人造成一种身临其境之感,这种身临其境之感往往会被消费者误认为身同其境,使人误以为自己就是广告中那个手捧商品、暗送秋波的美貌女子的意中人,或者只要买了某一商品,就会像广告中宣传的那样,为爱情添上一份温馨……这超前的文化形象从接受的角度,更刻意渲染理想体验与现实体验之间的差异,使广告中的无所不见导致消费者的无所不求,使消费者自觉否定手头的商品并转而认同广告中宣传的商品,自觉否定现实的消费体验并转而认同广告中宣传的理想的消费体验。要知道,在广告为消费者制造各种理由的时候,消费者也在为自己对广告的信任制造各种理由。结果就使消费者产生一种欲壑难填的心理并且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手头的商品总是不好的,广告中的则不然,要远比手中的商品更美好。殊料广告中的商品形象只是外观,一到手便无意义了,就又变得索然无味了。就是这样,广告形象不断地制造着一种匮乏感、一种让人们因为视野扩大而痛感被排除在外并因此而产生的匮乏感,又不断推出消解匮乏的对象,使人们去按照广告形象的指示购买,以缓解匮乏的焦虑。如是,生活总给人以匮乏感,故人们不得不逃向广告形象,广告形象的浮夸宣传虽能吊起人们的胃口但却毕竟虚幻,结果在生活中再次失落……这种平面推进的循环,就是广告形象在商品宣传中频频得手的最为深层的秘密。 在这个意义上,确实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广告借助广告形象为人类创造了一个“奇迹”,它通过广告形象统辖着人类。它为人类创造了一个新上帝。人们按照广告形象去判断世界,也通过广告形象所提供给人们的认同集体的机会去融解于集体之中。 广告形象的案例[1] 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香水市场上,瑞芙蓉有限公司推出查理(Charle)牌女性用香水,查理是一个男性化牌子,是专为新时代女性而创制的,它一诞生,便受到追求妇女解放运动的欧美妇女热烈欢迎。在这款香水电视广告中,他们通过“查理”塑造了一个新时代男性化的女性形象。广告中的查理是一位聪明活泼、年轻好动、朝气蓬勃,对新事物与新尝试极有兴趣,而且思想与生活方式完全独立,与男士看齐。她是一位善于社交、崇尚独立、乐于冒险的事业型女子。她不拘小节,毫无矫饰,昂首阔步地走在大街上。她在没有男士的陪同下,轻巧熟练地驾驶着一辆劳斯莱斯豪华小轿车,昂首阔步地布入一流酒店的餐厅,黑人琴师引吭高歌这个独来独往的女人,在座的客人也各投以艳羡眼光,欣赏这个大胆豪放、美貌与智慧兼备的女人,她亦报热情灿烂的笑容。 “查理”形象成功地迎合了当时欧美妇女向往独立自主、摆脱男权束缚、发展表现自己的心态与理想,广告深受欢迎,因而在竞争白热化的欧美香水市场上赢得了非凡的成功。“查理”香水成功的关键在于通过广告宣传,赋予了香水一种个性鲜明的产品形象——查理。 参考文献 ↑ 1.0 1.1 倪宁.《广告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 潘知常,林玮.广告形象的美学阐释(J).文艺研究,1994年第6期 ↑ 米凯尔·迪弗雷钠.现今艺术的现状(J).外国文学报道,1985年第5期 ↑ 杰姆逊.《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M].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90页 ↑ 宾克莱.《理想的冲突》[M].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5页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是指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备委员会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的一种申请报告。它属于一种必备程序,是实行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第一步。 目录 1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的主要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的主要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拟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理人; ②拟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目的和宗旨; ③拟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④公司的股份设置; ⑤发起人基本情况;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⑦提出申请的时间及发起人单位、法人代表。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书一般由标题、称谓、正文和落款四部分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企业股份制改造所必备的文件之一,是筹备委员会向国家管理部门递交的,就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行并从经济效益等有关方面进行充分沦证的研究报告。 目录 1 股份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写作 股份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写作 股份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由“关于组建xxx(企业名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成。如“关于组建深圳市华为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正文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体: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住所、发起人单位; ②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和投资能力; ③股份有限公司总投资,股奉总额、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 ④资金投向、规模、建设周期与费用估算; ⑤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经营范围、发展方向及市场需求状况; ⑥经济效益预测; ⑦结论: (3)落款需写明筹备委员会的全称及撰制时间。
什么是末位淘汰制 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治理制度。人们对末位淘汰制的看法莫衷一是。有人认为它的实施大大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力避免了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不良状态;有人则认为末位淘汰制不符合人本治理的思想,轻易造成员工心理负担过重、同事关系紧张等恶性情况。 末位淘汰制的积极作用 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绩效治理制度在适当的条件和环境下有其积极作用: (一)激励员工,避免人浮于事。在任何部门的工作中,激励必不可少。缺乏激励的单位是效率低下的单位,而末位淘汰制是一种强势治理,旨在给予员工一定的压力,激发他们的积极性,通过有力的竞争使整个单位处于一种积极上进的状态,克服了人浮于事的弊端,进而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部门效益。 (二)精简机构,有效分流。企业在处于人员过剩的情况下不免会有人浮于事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精简机构、有效分流是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和直接的办法。通过末位淘汰制,对不同绩效级别的员工实施淘汰,这样既兼顾了公平,又实现了机构的缩减(downsize)。可见,在企业人员过多的情况下,实施末位淘汰是分流员工、缩减组织的有效手段。 (三)推动当前我国企业向前发展。企业对员工的治理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人力成本阶段。企业认为员工是成本,缺乏对员工的尊重和信任。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多出效益,一味把员工工资压低,这种阶段是最原始的。第二阶段,人力资源阶段。企业逐渐熟悉到员工自觉干和被动干所产生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开始重视培训,重视提高员工的能力。此阶段的企业会制定各种有关员工激励的制度,出台不同的考评办法。第三阶段,人力资本阶段。企业熟悉到要把人当做资产,实现资产增值。这时员工的革新能力和创造能力是最重要的。现在国内许多企业正在从第一阶段走向第二阶段,有的还没有走到。所以,目前实施末位淘汰制适应当前我国企业员工治理的现状,能够推动我国企业向前发展。 (四)有利于干部队伍建设。在机关单位中干部队伍建设一直是一个核心问题。在机关中实施末位淘汰制,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加入人民群众评价的因素,使人民有效的监督领导干部,使领导干部在任有压力。这样可以使领导干部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可以有效的把干部和职能部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可以使清廉而有能力的干部等到应有的晋升。可见,末位淘汰制在推进我国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功不可没。总之,在企业中建立严格的员工竞争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能给员工以压力,能在员工之间产生竞争气氛,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使公司更富有朝气和活力,同时有利于组织精简,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成长;在机关单位中实施末位淘汰制对促进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职能部门的工作效能都有好处。末位淘汰制在一定条件和环境下是有其积极作用的。 末位淘汰制的消极作用 没有一种制度是完美的。尽管末位淘汰制在适当的条件和环境下会发挥其积极作用,但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末位淘汰制也有它的负面效应: (一)从法律的角度讲,末位淘汰制有违法的可能性。对于企业和员工共同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这是在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行为,一旦订立就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满前,任何一方单方的解除合同,都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否则就视为违法。而在末位淘汰制中,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理由仅仅是员工的工作表现,法律依据是不足的,因此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对于企业来讲,适用末位淘汰制是有违法的可能性的。当然,在机关单位中,干部职务的任命、降低和撤消都是由单位单方可以做出的法律行为,这里并不涉及法律问题。总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末位淘汰制可能造成违法。 (二)从科学的角度看,末位淘汰制欠科学。各个单位、部门的发展水平是不一致的。在同行业以同样的标准去评价员工,有的单位的末位可能是其他单位的首位或中上位,这正是“末位不末”,假如淘汰掉他们,即使招入新的员工,实际效果并不如以前,从这个角度说,末位淘汰制是欠科学的。相反,在总体水平不高的单位里,实际上“首位不首”,需要大刀阔斧的彻底更新换代,而此时末位淘汰制会起到保护这部分“首位不首”的人。从上可以看出,末位淘汰制有不科学因素存在。事实上,做工作有合格和不合格之分,假如大家干的都很合格,或干的都非常优秀,那么还一定要去淘汰一部分是不科学的。 (三)从人格角度来看,末位淘汰制有损人格尊严。这种制度的实施必然淘汰一部分人。而作为一项制度既然存在就必须严格执行,个人不可对抗一个制度。人的先天因素是不一样的,有的天生聪明一些,有的愚笨一些,有的情商高,有的情商低……,人和人是存在差别的,而这些先天的差别会反映在以后的工作成效中。再看后天因素,每个人的家庭教育、教育背景、生活经历各有特色,而这些也会或多或少的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具体到每一项工作的成效出现后,有这个人对工作的敬业与否、方法科学与否的因素,但是前面提到的先天和后天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人和人总是有差别的,作为治理者必须正视这种差别,包容这种差别,给予员工机会。而末位淘汰制从人格的角度来讲,过于残酷,对人的尊严是一个挑战。尤其现在学校中也引入了末位淘汰制,这对于孩子的自尊心的刺激是不可忽视的,有可能会使孩子心理扭曲,影响一生。 (四)从治理学的角度来讲,末位淘汰制不符合现代人本治理的思想。现代治理崇尚“人本治理”。人本治理以尊重人性、挖掘人的内在潜能为宗旨,努力通过创造一种宽松、信任的外在环境而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团队精神、责任感、创新性,人本思想注重长远效应,而非短期效应。末位淘汰制是一种典型的强势治理,主张通过内部员工的竞争从而严加治理,员工外在的环境是紧张的,在这种环境下员工的心理压力很大,每日惶惶不安,同事关系也很紧张,团队精神差,这种环境下的员工有一种被动感和被指使感,而且末位淘汰制一般是注重短期效应的,并不是很在乎人的长远发展和潜力发挥。可见,末位淘汰制从治理学的角度来讲是不符合现代人本治理思想的。综上所述,末位淘汰制就象其他任何制度一样都是具有两面性的,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我们在看到一项制度的优越性时也应看到它的不足之处,只有这样才能更全面的看待它和合理的应用它。 末位淘汰制的出路 以上对末位淘汰制的优劣做了较为全面的探讨,既看到了它的积极作用,又看到了它的消极作用。那么,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制度的出路何在呢?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探讨末位淘汰制的出路问题。一是用之但慎用,而是不用之而用其他替代。 (一)关于慎用末位淘汰制。鉴于末位淘汰制有优点也有缺点,所以用之应该慎之又慎。具体在实践的落实中应考虑具体单位是否具备适用的条件和环境,是否确定了科学的考评指标体系,是否建立了合理的补偿制度。首先,必须了解本单位所处的地位和水平。假如本单位人浮于事、人员过剩,治理没有形成健康有序的机制,那么实施末位淘汰制是适合的;而一个实施现代企业治理制度的企业,人员精练、素质较高、机构简单、具有活力和创造力,硬性的推行末位淘汰制度,被淘汰的员工有可能比同类企业优秀的员工相比还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因此造成的职位空缺是无法迅速的从人才市场得到补充,从而造成企业的损失,这种企业就不适合适用末位淘汰制。 末位淘汰的应用是有一定的环境基础的。具体到不同的岗位来讲,不同的岗位对末位淘汰制的适用也是不一样的,如销售岗位的业绩轻易量化,较适合末位淘汰制,而研发岗位则不易量化,且这种创新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宽松的外部环境,因而就不大适合用末位淘汰制。其次,一旦决定适用末位淘汰制就必须设定一套非常科学而合理的指标体系。否则,考评的结果就不会科学,淘汰的人员就不正确,将直接影响到单位的发展。考评体系的制定需要单位有明确的目标治理制度和清楚的职位职责界定。假如目标不清楚,职责不明确,考核标准无法确定,那么也就无法进行考评,也就没有根据来评定谁是末位。在这种情况下,末位淘汰很难运作。再次,关于使用末位淘汰制后应该采取一定的补偿措施。末位淘汰制的一个缺点就是缺乏人性关怀,过于残酷,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在实施末位淘汰制的同时实施一定的补偿制度,如对于被淘汰的员工提供培训机会,换岗另用等,使这种制度的消极作用降低到最小限度。 (二)关于替代末位淘汰制。中国闻名治理咨询公司总经理王璞公布了北大纵横的竞争机制是"只公布最好的"。就是由客户、上级、同事三者打分,对公司成员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果三个方面进行评估,评出总分第一和单项第一的同事,加以公布和奖励。目的是把第一公布出来作为其他人的标杆学习目标,每名员工都相应找出了自己的不足,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充分发挥团队精神,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其他同事的自尊心。公布最好的优势在于轻易形成一种积极向上,欣欣向荣的局面,大家在尊重与理解中竞争,共同提高,最终形成一个优秀的团队,因为最终的竞争是与竞争对手的打拼,而不是内部的你死我活。在新经济时代,最激烈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因此大家才都强调以人为本,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因此团队精神才变得越来越重要,它增强了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只公布最好的”在这一点上做的比末位淘汰制要好的多。 适合的就是最好的。应该说任何治理制度都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它都有一个适用的特定范围和阶段,不分条件、时间、范围地去套用,可能适得其反。"末位淘汰制"也好,"公布最好的"也好都不是治理者的最终目标,治理者是要通过该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来实现治理的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