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什么是纳税抵押 2 纳税抵押的范围 3 纳税抵押的条件 4 相关条目 什么是纳税抵押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抵押的范围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土地使用权,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⑧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纳税抵押的条件 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称、税目;②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③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④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责任;⑤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应当写明财产价值以及相关事项。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以下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以下简称证明材料):①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②以船舶、车辆抵押的,提供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③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提供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纳税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抵押期间,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可以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纳税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前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超过部分,归纳税人所有,不足部分由纳税人缴纳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要求优先受偿,抵缴税款、滞纳金。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变价抵缴税款、滞纳金。 纳税担保人以其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抵押担保的,按照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规定执行;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相关条目 纳税质押
概要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相关条目经济 管理 会计 企业
目录 1 什么是纳税成本 2 纳税成本体系构成 3 影响纳税成本的相关重要因素 4 降低纳税成本的途径 什么是纳税成本 纳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履行其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各种资源的价值,在西方又称为“纳税服从成本”、“税收奉行成本”。由于纳税成本中的时间成本和精神成本不易计量,所以纳税成本又称为隐性成本。纳税成本最权威的定义是桑福德在1989年给出的,即“在税制结构和税负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人或第三人如企业为履行其纳税义务而发生的成本”。 纳税成本一般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发生: (1)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下,纳税人首先要对其在本纳税期限内的应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并按期缴纳税款。在这一过程中,纳税人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和精力等。 (2)纳税人按税法要求,必须进行税务登记,保持完整的账簿。 (3)纳税人为了正确地执行比较复杂的税法,要聘请税务顾问;在发生税务纠纷时,还要聘请律师,准备详实的资料。 (4)纳税人为了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同时,尽量减少纳税义务,需要组织人力进行税务筹划—节税。 纳税成本体系构成 纳税成本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企业纳税成本单指企业上缴的各种实体税款,即企业的纳税实体成本。按照纳税实体成本与纳税筹划的依存关系,纳税实体成本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固定实体成本和变动实体成本。广义的企业纳税成本不仅包括绮税实体成本,还包括纳税遵从成本,即为上缴税款、履行纳税义务而发生的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既包括可计量的成本,也包括不可计量的成本,纳税遵从成本可以概括为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心理成本。 (一)纳税实体成本纳税实体成本即正常税收负担,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依照税收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纳税款项,包括取得收入征收的流转税、取得的收益征收的所得税以及国家对纳税人征收的财产税等。按照纳税实体成本与企业纳税遵从成本的依存关系,纳税实体成本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固定实体成本和变动实体成本。固定实体成本即固定税收负担,是指企业在最优纳税遵从方案下向国家缴纳的税收数额,即承担的最小税负。固定实体成本在企业经营状况一定的情况下是一个常量,也可以称为最优纳税实体成本。变动实体成本即变动税收负担,是指企业选择某种纳税遵从方案所承担的纳税实体成本与固定实体成本(或正常税收负担与固定税收负担)之间的差额。企业纳税实体成本与固定实体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对纳税管理成本和纳税风险成本的考虑,以及企业在纳税遵从过程中的失误。 (二)纳税遵从成本纳税遵从成本是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在遵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纳税方案的设计(即纳税筹划)、纳税过程的管理以及因纳税方案设计和纳税过程管理的缺失所付出的代价,具体还可以分为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心理成本。 纳税管理成本是指企业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时支付的办税费用、税务代理费用等,具体包括办税费用和税务代理费用。办税费用是指企业为办理纳税申报、上缴税款及其他涉税事项而发生的必不可少的费用,包括企业为申报纳税而发生的办公费,如购买申报表、发票、收据、税控机、计算机网络费、电话费、邮电费(邮寄申报)等;企业为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和履行纳税义务而设立专门办税人员的费用,如办税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交通费、办公费等;企业为接待税务机关的税收工作检查、指导而发生的必要的接待费用;税务代理费用是指纳税人为了防止税款计算错误、避免漏申报、错申报以及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向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纳税事宜,向聘请中介机构缴纳的费用。纳税风险成本是指由于选择某项纳税筹划方案可能发生的损失,其与方案的不确定度呈正相关。方案越不确定,风险成本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 纳税风险成本具体包括税收滞纳金、罚款和声誉损失成本。罚款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因违反税法有关规定,而向税务机关交纳的罚金费用。税法对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罚款处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未设立账册的、未报送有关备案资料的、未履行纳税申报的、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以及偷税、欠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声誉损失成本是指因纳税筹划方案失败被定为偷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被处以罚款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企业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而发生的声誉损失。纳税心理成本是指纳税人可能认为自己纳税却没有得到相应回报而产生不满情绪,或者担心误解税收规定可能遭受处罚而产生的焦虑情绪。纳税心理成本与税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以及纳税人的教育程度相关联,税法体系越健全越完善、纳税人的受教育程度越低,纳税人的纳税心理成本就越高。当纳税心理成本达到一定程度时,纳税人会雇用代理人或求助中介机构,这时纳税心理成本就会转变为纳税管理成本。 影响纳税成本的相关重要因素 1.正常税收负担。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强制、无偿地参与分配的一种活动。纳税人取得收入除了要征收较高的流转税外,对取得的收益还要征收较高比例的所得税,另外,国家对纳税人的一定财产还课以财产税。如果把这部分税收全部看成是从纳税人取得的收益中缴纳的,我们可以测算出这部分正常税收负担的比重。 若流转税税负占收入总额的5%,收益率为20%,令流转税占收益总额的比例为X,则有:收入额×5%=收入额×20%×X;解之得:X =25%.流转税和所得税(税率按33%计算)合计税负达到收益总额的58%.影响税负比例的还有两个因素,一是财产税、行为税等税收;二是企业收益率低于20%.这两个因素都会使企业实际税负比例超过58%.即使是亏损企业,仍然要缴纳流转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 降低正常税收负担的有效途径是开展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一项高智能行为,既需要精通税法,还要有实际操作经验。纳税筹划既可以由纳税人自已进行,也可以聘请税务专家代为策化。由于税收筹划具有一定风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宜采取聘请税务专家代为策化,以达到减少筹划风险、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而不宜冒然行事。 2.办税费用。办税费用包括办税人员费用、资料费用、差旅费用、邮寄费用、利息等等。尽管办税费用在纳税成本中占的份额不大,但如果采取方法得当,办税费用还是可以降低的。比如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合理分工,由财会人员兼任办税员;对路途较远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此外,通过网上申报还可以降低资料费用等等。对于利息费用的降低途径可以采取递延纳税的办法。例如,税法对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我们知道,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纳税,是不会加收滞纳金的。同样合法地纳税,时间上有的纳税对企业有利,有的对企业不利。如果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尽量推迟纳税时间,不但可以加速资金周转,而且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也即降低利息费用。 3.税务代理费用。纳税人为了防止税款计算错误,避免漏申报、错申报,以及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向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纳税事宜。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聘请中介机构办税,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为了节约税务代理费用,纳税人应当在事前作适当考虑。比如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前先进行费用措商等;其次应当考虑收益与支出是否配比。例如,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一项税收策划可以节税二万元,那么,支付的代理费应当低于或者远远低于二万元才是合算的。 4.税收滞纳金。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千万之二的滞纳金。我们可以算一笔账: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相当于按照72%的年利率计算的税收罚息,这个比例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十几倍。无论从哪个角度,占用国家的税款也是不合算的。因此,办理纳税申报,特别是采取递延纳税方式降低利息费用时,应当关注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与此相关的还有一项规定,即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这是税法所赋予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遇有上述情况,应当充分加以利用。 5.罚款。征管法对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罚款处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立账册的;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备案资料的;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的;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以及偷税、欠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纳税人如果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除了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外,还会给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如果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各项义务,不但可以避免罚款支出,相反还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等于给企业带来一笔受用不尽的“无形资产”。 6.额外税收负担。额外税收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完全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⑴与会计核算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核算不实,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往往要比实际应纳的税款高出很多,例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对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不同的行业确定在7%~40%的幅度内,事实上企业的平均利润率远没有这么高。因此,纳税人应当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免除这份不公正“待遇”。 ⑵与履行扣缴义务有关的额外税收负担。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如果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不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的,其应扣缴的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由扣缴义务人“赔缴”。在计算“赔缴”税款时,还应将支付金额视为“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进行。这样,扣缴义务人不仅要赔缴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而且要额外负担一块。比如,某企业年末支付本单位职工的集资利息 20万元,按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4万元(20×20%),如果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则应由单位“赔缴”个人所得税5万元20÷(1-20%)× 20%.由此可见,与履行扣缴义务有关的额外税收负担相当沉重。 ⑶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额外税收负担主要包括: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捐赠扣除的基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税款,但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等等。 对于额外税收负担,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财务核算,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方法来解决。 降低纳税成本的途径 (一)必须加大税法宣传学习力度。我们从实证分析中知道,税务罚款是造成纳税成本过高和增长较快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同时说明了两个方面的情况,首先是纳税主体对税法理解有误,甚或是相悖的理解,在客观上造成违规、违法事实,被税务部门处以罚款,再一个方面是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得到加强,查处违章、违法案件的成果丰富。这两个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使纳税主体的纳税成本增大了许多,对企业信誉也产生了许多消极影响。因此,纳税主体首先要有学习相关税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税务部门也要针对各个纳税主体的特点,进行必要的税法宣传辅导,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主体因税法了解不够而造成损失,从而有效降低纳税成本。 (二)搞好税收筹划,规范税务代理。纳税人为防止税款计算错误,避免漏申报、错申报,需要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需要向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纳税事宜。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聘请中介机构办税,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为了节约税务代理费用,纳税人应当在事前作适当考虑,按效益原则进行税收筹划,考虑收益与支出是否合理。但从实际情况看,税务代理在纳税成本中增长很快,这既说明纳税事宜的社会化服务步伐加快,同时也反映出一些税务代理的失范现象。按照经济学比较优势的原理,税务代理机构是办理涉税事宜的专业服务机构,它有熟悉税收法规,办税效率高的优势,在纳税主体核算不健全,缺乏对税收法规的了解或者是自己办税并不经济,有必要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涉税事宜,缴纳一定的代理费用,这本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我们在考察一些企业的纳税成本时发现代理费远远高出其自行办税费用,而且企业确实具备独立办税的能力,这种有悖于市场经济原则的现象为什么会存在呢?我想可能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税务代理机构并未与税务机关真正脱钩,二是纳税主体有依靠税务代理机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税务代理的失范情况严重,里面渗透着税务机关强烈的利益驱动。作为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我们确实深感经费的严重不足,在某种程度上认同这种现象,但又感到不安。因此,搞好税收筹划,按照市场原则委托税务代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是降低纳税成本的一个重要途径和当务之急。 (三)简并税种、稳定税制。我国目前实行的税种近20种,分别由两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种过多,使纳税主体需要花费大量的经历进行税法学习,同时,各种补充性的税收政策过多过滥,有的甚至出现政策打架,不仅纳税主体无法适应,就是税务部门的人员也时有迷惑的时候。由于税收政策不熟,使得纳税主体不能准确核算税款,办税时造成一些无效劳动,达到处罚规定的还会被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增大了纳税主体的纳税成本,而且,两家税务部门分管不同的税种,有的纳税主体在纳税期要到两个税务部门才能完成纳税事宜。因此,稳定税制,简并税种,不失为一种降低纳税成本甚至是征税成本的合理途径。 (四)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也即,当大量收缩税务机构降低税务机关征税成本的同时,纳税主体的纳税成本会上升;当税务机关广为设置机构增大征税成本的同时,纳税主体的纳税成本会有所降低。因此,税务机构的设置上必须要考虑到合理性和科学性。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信息化建设包括税务系统和税务系统外的信息化建设两个方面。首先,加快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可以为纳税主体提供多种便捷的完税手段,通过网络,纳税主体在办公室和家里都能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减少时间的占用、人员的流动和车辆工具的使用,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现代化手段缩短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但仅有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还不够,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企业、家庭的信息化建设水平,才能彻底实现网络完税。 (六)进一步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意识,合理布局征收网点,搞好涉税宣传辅导。由于税收政策的相对不稳定性,税务部门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主体的税收宣传辅导,使纳税主体提高税款核算能力,准确申报,减少反复,减少无主观企图的税务违章案件,最大限度地避免税务处罚,此外,税务部门还必须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布局征收网点,使纳税人能在相对近便地完税,减少交通费用和人员、时间的占用,同时又得考虑征收网点安排过多,造成税务部门征收成本提高的问题,做到不偏不倚,科学合理的网点布局,既方便纳税人,又尽量节约税务部门的征收费用。
简介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相当于企业的“身份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由15位码(字符型)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其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纳税人代码为15位,其中:1—2位为省、市代码,3—6位为地区代码,7—8位为经济性质代码,9—10位行业代码,11—15位为各地自设的顺序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L,X的含义 纳税人识别号一般是根据技术监督局代码引申而来的,而技术监督局代码一般为9位数,所以前面要加上地区编码,如果地区编码加上技术监督局代码,再加效验码位数不足的,中间加L,如果效验码无法析出的加X,表示是1-9。 国税函[2006]820号规定 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对于取得技术监督局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6位行政区划码加9位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引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目的是为了首次赋码的便捷、防止重码出现,保证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被赋予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本身不具有任何语义。任何新开发软件都不得单独引用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统一开发的已有软件如果使用了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将统一提出解决办法。 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共享的基础,应保持不变。对于已存在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必随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调整而调整。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如果本地区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同,其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可以有不同的区划代码。对新开办企业可使用新的行政区划代码。 另外,有的企业由于是国、地税两局的共管户,可能拥有两个识别号,针对这种情况,文件中规定:国税局、地税局的共管户,如果拥有两个纳税人识别号,可由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协商确定其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编码。 对于以后数据信息采集的数据清分方法,文件中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以后将采用主管税务机关的识别号做为数据清分的识别代码,所以文件中要求税务机关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主管税务机关的代码,同时纳税人也应该注意将自己主管税务机关的代码填写正确。
纳税对象 纳税保证金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和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限期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进行纳税清算的,由其担保人负责缴纳税款,或者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退还 办理程序 A、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 B、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C、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D、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E、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退税相关 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可退税 根据税务局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转让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转让现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 对受理部门开具《专用收据》之日起满一年并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来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相关手续的个人,经受理部门审核后,将其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入库后,个人可凭《专用收据》到受理部门换开《完税证》。 个人1年内重新购房的,其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日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也可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整个退税过程只需审批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 退还保证金的两种情况 (一)个人在1年内重新购房后,凭房地产权证及购房发票等资料,一次性向收取纳税保证金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纳税保证金。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收入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转让收入的,按照重新购房金额占原住房转让收入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二)对1年内重新购房的个人,其重新购房后房地产权证上列明权利人为2人以上(含2人)的,必须按所有权利人共同约定的住房产权分配比例,分别计算退还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个人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按比例分配的原住房转让收入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购房金额小于按比例分配的原住房转让收入的,个人根据分别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购房金额占原住房转让收入而得出的退还保证金比例,计算退还相应的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夫妻财产如何退税 夫妻双方以其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名义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共同共有住房出售后,一年内又以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名义购入新住房;或者先以其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名义购入新的住房,然后一年内再将原以其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名义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共同共有住房出售。如果上述房产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而且对房产归属哪一方所有没有书面约定或书面约定不明确的,则属夫妻共同所有。因此,纳税人不管以夫妻双方名义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还是以夫妻任何一方名义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均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住房,其换购房的行为可视为同一实体的个人行为。此外,对夫妻双方都在境外或夫妻其中一方在境内,而另一方在境外的,也可比照夫妻双方都在境内的原则执行。 夫妻其中一方婚前取得的住房,在婚后出售,并在一年内以夫妻另一方或双方名义重新购入住房的,须提供婚前取得的房产或婚后出售房产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证明(须经公证处公证),才能视为同一实体办理退还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否则,一方婚前取得的房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退还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时需按比例计算。 退税所需资料 1.《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原件,以下简称《申报表》); 2.《专用收据》(原件); 3.一年内重新购房的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所有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一年内重新购房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7.一年内重新购房产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概念 农村税费改革图书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收费行为,中央明确提出了对现行农村税费制度进行改革,并从2001年开始,逐步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推广。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三取消”,是指取消乡统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是指调整现行农业税政策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一改革”,是指改革现行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1] 意义 是国家分配领域的重大改革 改革前财政下拨表 表面看来,农村税费改革只是减轻农民负担,其实不然。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质是按照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规范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改革前财政下拨表系,因而是整个国家层面分配领域的重大改革。农民负担问题十分复杂,岂是一个“重”字了得?实际上,在启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农民负担还十分“乱”表现在对农民征收税费的主体乱、项目乱、标准乱、程序乱、监督乱等等。农村税费改革试图以法治的方式规范农村的分配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是从分配上理顺和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举措。这就涉及到农村税费改革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系。 没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税费改革当然无从谈起;而没有税费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终只能流于形式。“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是“大包干”的经典分配原则,可谓中国农民的一大创造。但现在来看,什么是“交够”,什么算“留足”,缺乏客观标准,很难界定清楚,从而导致了国家、集体与农民三者关系的不明确、不清楚,这就为后来一些地方集体单方面撕毁与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随意向农民伸手、摊派留下了制度性缺陷和隐患。因此,只有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从制度上以法律明确和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真正实现“交够国家的”、切实规范“留足集体的”,最终确保“剩下的全是自己的”。 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 改革前税费的收取表 农业是我国的第一产业,也是基础产业,农村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上看,农业和农村经济繁荣的时候,也是国民经济良性发展的时改革前税费的收取表候。一旦农业和农村经济出现问题,整个经济的部署就会打乱,甚至几年都摆脱不了其消极影响。我国经济几次大的调整,都是从农业暴露出问题开始的,这个教训极为深刻。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来看,要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关键的一点在于继续培育国内需求,扩大国内市场。而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市场,是绝对不容忽视的。而能否有效地开拓农村市场,主要取决于能否切实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实际购买力。需求不足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首要因素,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长期的、基本的立足点。内需不足的基础性原因是工资或劳动者报酬占增加值的比重,以及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其中,由于农村居民占了大多数,而他们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又大大低于城镇居民,因而对内需的增加或减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有利于解决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实际购买力,从而有利于为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开辟广阔的农村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西方有位著名学者曾经说过,在现代政治中,农村扮演着关键性的“钟摆”角色。这一论断对中国而言尤为贴切。如在邓小平的现代化建设战略设计中,中国的现代化不仅要在时序上确立科学而又可行的战略步骤,从而有“三步走”之说法,而且必须在空间上选择合适的起点。这个起点就是中国广袤辽阔的农村。1984年10月6日,邓小平在会见中外经济合作问题讨论会全体代表时指出:“对内经济搞活,首先从农村着手。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在农村。中国社会是不是安定,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生活是不是好起来。翻两番,很重要的是这百分之八十的人口能不能达到。”(《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77-78页)党的十六大为我们描绘了小康社会的美好蓝图,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构想,并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把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奋力开拓,扎实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可见我们党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工作难点在农村,重点也在农村。因为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几项硬指标,如按照国际标准消灭贫困人口,城镇人口比重大幅度提高,普及高中教育和扫除文盲,实现的难点都在农村。可以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这就决定了要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首先就应当把重点放在农村小康社会的建设上。而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对于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表现在农村税费改革是切实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真正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农村稳定的重要力量,是缩小城乡差别的重要保障。 [2] 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在分析世界范围内众多的“革命”现象时指出,“农村主导集团所起的作用实系决定政府稳定或脆弱的关键因素”,“得农村者得天下”(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67-268页)。农村税费改革不仅仅是关涉税与费的小改革,而且是关涉国计民生与长治久安的大改革。就现阶段而言,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关涉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缓和干群矛盾并改善干群关系,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这不仅仅是因为农村税费改革牵连着基层政权建设,而且它本身就是整个国家政权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减轻还是加重农民负担,绝不是多拿或少拿农民几个钱的问题,而是保护还是挫伤农民积极性的问题,是促进还是阻碍农村生产力的问题,是增强还是丧失农民群众信任和拥护的问题”。通过农村税费改革,依法调整和规范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充分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进一步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经济上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在政治上有利于凝聚民心、巩固政权基础;同时,以农村税费改革为突破口,逐步深化农村改革,为中国农民换取一个较为公平的制度环境,使农民收入能够得以大幅度增加,让干群关系能够得到较大地改善,从而有利于农村社会保持稳定,无疑是一个事半功倍、投入产出效益极高的方案。[2] 成果 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党中央、国务院规范农村分配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乱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它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改善党群关系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今年以来,陵川县财政部门对全县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既看到了税费改革取得的巨大成果,也看到了税费改革后存在的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一问题,才能确保税费改革顺利推进。 问题 任何改革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农村税费改革的巨大成果,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和支持,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我们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税费改革后存在的不容忽视的诸多问题。 一是乡村负债数额大,债务化解难。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缓慢,财政困难,保稳定与谋发展矛盾突出,同时不少地方和相关部门债务风险意识淡薄,监督不到位,管理混乱,多年来,兴修农田水利、村村通水泥路项目贷款、道路修建养护、农村教育、救济等费用形成了巨额乡村债务。 二是基层收入甚微,机构正常运转困难。大部分乡村集体财力微薄,乡镇只剩下为数极少的工商税,取消了原先纳入财政预算和财政财务开支的税费项目,乡镇可用财力极少。县对乡镇只能保人员工资发放,对村的转移支付更少。尤其是边远贫困山区,行政成本高,工作条件差,工资补助没保证,干部思想不稳定。 三是历史欠账较多,遗留问题难解决。税费改革后,由于历史欠账较多,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有事难议、难做,税费尾欠难解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及跟踪监督不够。 四是农村学校经费捉襟见肘,义务教育投入不足。农村学校实行了“一费制”,取消了教育集资,使得农村教育基础性工作所需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五是农村欠税无法偿还,村级垫税包袱无力解决。税费改革后,乡村两级垫付的农业税数额巨大,无力解决。 六是债权无法清回,资产难以盘活。应收未收款项由于逾期时间长,不良债权比较大,没有得力办法消赤减债,导致资产难以盘活,想办的事没法办。 对策 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认真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完善有关配套政策,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向纵深发展。 一是开展乡村债务清理,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对农村税费改革前发生的税费尾欠,改革后各方面引发的新增债务等财力往来资金要登记造册,健全手续,有效防止“糊涂账”、“黄账”、“呆账”的发生。 二是实行机构改革,严格控制编制。深化乡村机构改革,严格核定和控制人员编制数量,实行干部限额制,合理配置人员。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推行“一事一议”制度。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严禁“家长制”决策,不得超出“一事一议”的控制标准,不得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发生新的借贷。 四是整合教育资源,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对全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进行编制核定,合理撤点并校,切实采取“一费制”收费办法,规范支出渠道和程序,有效杜绝违规开支。 五是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专款专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将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额及时落实到位。从机制上杜绝截留、挪用、改变用途等违纪现象发生,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六是规范经济管理,切实落实“八不准”。要规范乡镇经济管理行为,从源头上遏制新的债务发生。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2005]39号《通知》精神,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强行弥补收支缺口;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准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不准举债兴建工程;不准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助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准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不准“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凡因违反上述“八不准”而形成新债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是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乡村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重点是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等制度建设。坚持实行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完善村民议事规则,兴办公益事业、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杜绝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要按照财政部2006年7月28日财预字[2006]40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尽快制定试点方案,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乡财县管”工作,以规范乡镇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八是狠抓第一要务,加速经济发展。一要模拟市场核算,进行结构调整,狠抓发展第一要务。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结构调整,把品种调优、规模调大、层次搞活、信息引导、适销对路。走农业科学化、产业化、集约化的路子。二要做到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搞特色,扬长避短,形成一乡一品、一乡一业的地方特色,禁止用长官意志指导市场经济,杜绝“一刀切”、“切一刀”的“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现象发生。三要发展科技强后劲,吸引人才、重用人才;四要创优发展环境,“种下梧桐树,引上凤凰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九是改革干部考核制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对现行的干部考核制度进行改革,树立不增新债、减少旧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制止新债发生,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村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是切实严格责任追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岗位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的乡村干部,要切实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从制度上、机制上使违规违纪违法者不能幸免,以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推进。
纳税检查调整是指纳税义务人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稽查结果,按照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帐务处理调整。这些帐务调整,一般都是涉税的经济业务和会计分录。帐务调整后,纳税人的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应当如实地反映纳税人实际的应当交纳和已经交纳的税金的情况。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该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限是一致的,也就是销售记账和销售发票的开具要同时进行,因此造成现在的状况不是申报表的问题。发货未开发票产品确认收入在以前月份记账并申报纳税现在开票,如果不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反映,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不能通过,如果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反映,就会造成重复纳税。 提供一个方法不知道是否可行。用红字冲减原纳税调整的分录(当时申报这笔收入应该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然后在按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做销售业务的分录。本月申报这笔收入虽然在附表一第一行反映,但在第四行反映这笔收入的负数,就不会影响申报总收入的增加,也就不会形成重复征税,不过需要和税管员说明一下。一、组织自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建立自查制度,结合财务核算过程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检查有无漏报应税收入、多列支出、虚增抵扣税额、漏报或错报代扣(收)税项目、错用税率或计算错误等情况。 (二)对于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各类纳税检查,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通知的内容、要求、时间等,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自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常自查中,发现纳税错误,应当自行纠正;对于在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自查中发现的纳税错误,除主动改正存在的问题,自觉补缴税款和调整有关帐务外,还要如实填报自查情况报告表。如自查无问题,亦应按规定填表上报。二、配合税收检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国家税务机关布置的各类税务检查活动,应当积极配合。对主管部门或按行业组织的联查、互查,要有专人参加,协助开展工作,主动提供帐证资料和情况。检查结束要协助检查人员核实问题。对国家税务机关检查后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立即执行,按规定限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进行帐务调整,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以免今后发生类似问题。 (二)国家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或其他单位、个人的纳税情况采用录音、录像、照像、复印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出具证据,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公民对于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和违反税法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税务机关检举揭发,为税务检查提供线索,由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四)纳税人外出经营应当自觉服从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的管理,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申报纳税。 (五)纳税人在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当配合国家税务机关检查,如实提供其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实缴纳税款和承受税收负担的能力。它是国家制定税收制度和确定税收负担的重要依据。国家设计税制,必须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能片面强调国家需要。各个税种都有固定的征税对象和相应的纳税人,不同税种的纳税人纳税能力有大有小,国家应相应地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的纳税人的收入也有多有少,其负担能力也是不同的,国家应制订差别税率分别征税。衡量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流转课税主要看各类产品的社会平均盈利水平,收益课税主要看纳税人收益的高低,财产课税主要看财产的价值和纳税人的收益状况。随着时间的变化,纳税能力也是有所变化的。因而国家在设计税种税率时,应随时衡量纳税人的具体负担能力,不断修订和完善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