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保险犹豫期“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 对于如何改变很多投保人不能很好利用“犹豫期”的问题,建议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因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同时,投保人应充分利用‘犹豫期’的有关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目前‘犹豫期’领域存在的漏洞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但简单的一个回执却被一些保险代理人利用。 保险犹豫期大多数保险公司对回执的要求是必须由投保人本人填写,但是往往在执行过程中并不十分严格,保险代理人可以假借种种理由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这些人填写。所以业内人士指出这个怪圈:“已经投保了,而且保险公司都设有投诉电话,很多保险公司对回执的要求就自然不会非常严格。同时,投保人本来对‘犹豫期’就不知情,所以很少有保险消费者会在短短的几天中去投诉代理人”。 其实,保险代理人很多不规范的做法很简单的目的就是增加保费规模,别让“煮熟的鸭子飞了”。为此,很多保险代理人在推销保险时,并没有明确告知投保后投保人的权利包括“犹豫期”,在客户提出退保请求后,保险代理人有的借口说退保手续过于烦琐;有的甚至提出要扣一部分费用;等等。 所以除了投保人要弄清“犹豫期”外, 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和培训,才能真正杜绝代理人占用投保人“犹豫期”的现象。 作用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它的产生,是为了防止客户因一进冲动而做出购买保险的决定,因此对于客户来说它无疑起到了缓冲器的作用。根据保险合同,如果客户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并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如果要投保时,被保险人已经在保险公司进行了免费体检,则要扣除相应的体检费;对于投资连结类产品,若在犹豫期内,因独立账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则保险公司只能扣减投保人资产价值减少的部分以及变现资产的费用,而不得扣减销售保单所发生的佣金和管理费。 实际上在任何时候,投保人都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只是如果超过了犹豫期,保户就不能拿回已经缴纳的全部保费。面这时客户所拿到的钱是保险公司扣除代理人的佣金和管理费后,剩下的现金价值。 而现金价值和缴纳的总保费相差悬殊,一般来说,超过犹豫期,越早解约,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对于所缴保费的比例越低,此时投保人的损失也就越大。因此投保人应充分利用犹豫期,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和保障功能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如有不满意处,应在犹豫期限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无条件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无条件退保 保险犹豫期据保监会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08年上半年,中国人身险原保费收入4318.64亿元,同比劲增64%,百姓的保险意识明显增强。 在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保险市场后,中国人寿沈阳分公司个险部张丽娟提醒说:“目前投保人普遍存在保险知识缺乏,以致保险纠纷频繁发生。所以,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认清条款。如果发现投保险种不适合自己,可充分利用‘犹豫期’。”10天“犹豫期”内可无条件退保据考试大了解,几乎所有的人身险种都设有“犹豫期”,这对于人们避免投保和投资的失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张丽娟告诉记者,在收到保单正式文本签字起10天内,投保人可无条件申请解除合同,并取回已缴纳的全额保费,这10天就是“犹豫期”。一旦过了“犹豫期”再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较多的费用,这个损失对于投保人来说是非常不划算的。 “犹豫期”内正常理赔 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的。所以,投保人收到保单后要亲自认真填写回执。同时,投保前要认清条款,冷静做出决策;投保后充分利用“犹豫期”,考虑所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这也是投保人应该重视的问题。 如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是有效的,保险公司仍然必须按约赔付。 头申请退保无效 此外,个别保险代理人会出于增加保费的目的,不明确告知投保人“犹豫期”的概念。这就需要投保人认真阅读投保提示,做到心中有数。 根据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对购买投资连结险和分红险的客户,必须进行100%的电话回访。投保人可将自己从代理人处了解到的权益,在回访人员那里进行核实。需要注意的是,如要退保,投保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口头请求是无效的。 注意事项 1、收到保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保单回执,因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 2、投保人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对自己还不够了解、或理解有偏差的内容,要及时向代理人询问,以免误保。 3、现在,各家保险公司要求对购买投资连结险和分红险的客户进行百分之百的电话回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抓住这个时机,交自己从代理人处了解的权益通过电话,在回访人员那里进行核实,以保证合同能够满足需要,为自己和家人提供一份妥贴、周到的保障。 4、万一要退保,投保人无需任何理由。 专家提醒 保险犹豫期保监会规定,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果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已经在保险公司进行了免费的体检,则要扣除相应的体检费;对于投资连结类产品,若在犹豫期内,因独立账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则保险公司只能扣减投保人资产价值减少的部分以及变现资产的费用,而不得扣减销售保单所发生的佣金和管理费。专家表示,其实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只是超过了犹豫期,保户就不能拿回已经缴纳的全部保费了,保险公司将代理人的佣金和管理费扣除后,只把剩下的现金价值退还给保户。但是,现金价值和缴纳的总保费相差悬殊,一般来说,超过犹豫期,越早解约,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对于所缴保费的比例越低,此时投保人的损失也就越大。因此投保人必须充分利用犹豫期,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和保障功能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如有不满意处,应在犹豫期限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要求无条件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善用犹豫期,对投保人权益的维护相当重要。专家指出,犹豫期内退保,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接收保单,最好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其次,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并注明日期。因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再次,投保人必须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对自己还不够了解、或理解有偏差的内容,要及时向代理人询问,以免误保。现在各家保险公司要求对购买投资连结险和分红险的客户进行100%的电话回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抓住这个时机,将自己从代理人处了解的权益通过电话,在回访人员那里进行核实,以保证合同能够满足需要,为自己和家人提供一份妥贴、周到的保障。最后,万一要退保,投保人无需任何理由,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口头请求无效。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www.examda.com/bx/cidian/20080729/104733169.html2、http://www.romaway.com/finance/BShowNews-780165.html3、http://blog.cnfol.com/maddockaia/article/1341356.html4、http://www1.cfi.net.cn/newspage.aspx?id=20080825000943&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
概述 保单现金价值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 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 计算 保单现金价值传统寿险的现金价值计算方法:如果一定要列出它的计算过程,那么可以简化地给出一个公式:保单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这笔钱保险公司一般以提存方式进行,以免妨碍投保人的权益实现;但另一方面也会把部分保费收入累计起来用于投资,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用于未来的赔付。 扣除 保单现金价值寿险公司之所以要进行解约扣除而不是将全部提存的责任准备金退给被保险人,是鉴于以下几个原因: (1)死亡逆选择增加。因为体弱者一般不会提出中途解约,而大量身体健康者解约后,势必使被保险人的平均死亡率提高。 (2)影响资金运用,减少公司投入。由于中途解约,寿险公司必须抽出一定数量的金额及时支付给解约者,致使公司损失一部分投资利息。 (3)附加费用需要摊还。签发保单的第一年超额费用因被保险人中途退保、解约而停止缴付费用,使一部分附加保费无法收回。 (4)办理解约手续需要支付费用。 功能 保单现金价值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现金价值有以下三种功能: 1、投保人退保。退保金按照现金价值领取。如果有保单贷款、自动垫缴等,退保时保险公司将从现金价值中先行扣除欠款和利息。 2、保单贷款。一般具备保单贷款功能的保险单,允许投保人贷款的最高额度是以现金价值为分母的,大多数保单规定,投保人最高借款额度不超过该份保险合同的70% 。 3、分红。在分红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每年享有的分红是以现金价值为分母的。保险公司分红不是按照的投保人全部所交保险费按比例分红的,而是现金价值。如果业务人员没有跟投保人讲解清楚,往往在次年分红时引起纠纷。 退还 保单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大功能 保单现金价值虽然退保不仅不能让投保人继续享受保障,而且在金钱上往往有所损失,但退保的事还是常有发生,究其大部分原因是投保人无法继续支付保费。其实,在了解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后,你还应充分了解在这一基础上衍生而来的三大功能:自动垫付、减额缴清和展期定期,一旦发生无力承担保费的状况,就可以稍加应对。 自动垫付就是当保费支付中断时,保险公司会自动根据保单原有的约定,利用保单已有的现金价值支付未来若干年的保费,直到已有的现金价值用完。这样的结果是虽然保障额度不会减少,但保单的现金价值会减少,除非投保人把自动垫付的保费补足,该保单的现金价值才会回升到原有水平。 而当投保人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时,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将当时保单已生成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用的保险费,向保险公司申请同类保险的 “ 减额缴清 ” 。顾名思义,如此一来保障的额度将会减少,而之后所需的所有保费也已一次性缴清,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都不做变更。当然,减额后的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也将同时减少。 展期定期保险,即申请在不改变原有死亡保险金额的情况下,用保单已经生成的现金价值缴纳保险费,使保单持续到相应时间。 不管哪种方式,其实都比草率退保强一点,因为这两种方式好歹还能让你之前买的保险还能继续给你提供或多或少的保障。 同样因为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在需要紧急用钱时,还可以想到用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质押来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 但如此质押贷款是有条件的。不少长期的人身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满两年以上,且保险期已满两年的,投保人才可凭保险单申请质押贷款。另外,贷款的金额不能超过保单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各个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是 90% 左右。 相关问题退保所得少于已缴保费不少有过退保经历的人往往会发现,保险公司退还给自己的 “ 现金价值 ” 总是比自己所缴的保费少一些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一般人退保总是在保单生效后的不长的时间内,而在这段时间内,对于年缴保费的投保人来说,他所缴纳的保费还很少,但保险公司为了承担他的保险责任已经支出了不少管理费用,所以通常会出现没有现金价值或者现金价值相当低的情况。如果是保费趸缴型的,投保人的中途退保更是给保险公司的未来给付造成困难,由此而产生的损失需由客户承担,所以在保单生效后的前几年退保损失会比较大。 反之,如果是在保单生效较长时间后退保,年缴的保费已经累计了不少,而趸缴的保费保险公司也 “ 利用 ” 了不少时间获得了较高的投资收益,所以投保人这时退保能拿回的钱也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会高很多,甚至超出已缴保费总额。保障成分越高,现金价值越低 除了退保时间的因素,保险本身的性质对于现金价值的高低也会有很重要的影响。 相对于储蓄性质较强的分红型保险来说,保障意味更浓的保障型保险现金价值更低。因为保障型保险,保险公司在每一年为承担保障责任所花费的成本更多,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实际上在当年就用去很大一部分。而像纯保障型的定期寿险之类的险种,基本上就没有现金价值。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www.bxzs.org/artical/life_insurance/topic21.htm2、http://www.ewen.cc/licai/bkview.asp?bkid=63910&cid=1249083、http://money.zjol.com.cn/05money/system/2008/07/24/009767037.shtml4、http://www.chinabaike.com/article/316/baoxian/2007/20071202695442.html
保险有效期(Period of Insurance) 从生效时起到保险限届满时止的阶段。 如遇下述情况,有效期也可提前终止: ①赔付全部保险金额。在发生连续损失的场合,按承保金额如数赔付之后,保险人不再承担责任,保险单项下的义务即告终止。但对承保期内的一切损失,不论损失次数及损失金额,均提供保障的保险单,即使已对其中的某项损失作过赔偿,保险单仍有效。 ②经双方同意,保险期限内,双方可随时取消保险单。保险单可赋予任何一方以明确的取消权。被保险人也可将保险单退还给保险人,并收回退保金,但以条款中有此规定为限。 ③经被保险人申请。在长期保险单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可在特定时间内,有权要求终止保险,取消保险单。 ④依法终止。根据法律规定而提前终止保险。 ⑤违约终止。被保险人如有违反保险单要求的行为,保险人有权依据违约程度,重新确定保险期限或废除保险单。如果废除保险单废止期从违约时开始。保险单在违约行为发生前仍然有效,是有效合同。虽对违约产生的损失,被保险人无权要求赔偿,但对违约前已经发生的损失,要求给予赔偿的权利依然存在,保险人仍应给予赔偿。
理论分析 保险差别定价从保险机理来讲,保险是风险及其损失在总体投保人之间的分摊。根据Arrow—Lind定理,随着所汇集的个体投保人数量的不断扩大(n-→∞),只要在损失概率即公平精算费率的基础上筹集保险费,投保人群体就可以解决内部个别投保人的损失补偿问题。也就是说,由风险厌恶的投保人汇集起来的整体,就变成一个风险中性的“保险供给者”,这就是风险的汇聚安排。显然,这样的组织和运行风险汇聚安排是有成本的,这是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原因。由于有大量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以对损失进行较为准确的预测;而且,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一定的保费,对发生损失的投保人进行赔付,也就是将损失在一个大的团体之间分担,实现风险共担,达到风险汇聚安排的效果。这样,保险公司收集保费的依据主要就是对整个投保人群体损失的预测。在此基础上,保费的核算主要就取决于保险公司对期望索赔成本的计算,这就发展起来了以保险精算为核心的成本定价模式。 根据保险机制的内在机理,合理保费或者说公平保费就可作如下分解:期望索赔成本、管理成本和公平利润。通常将期望索赔成本称为净保费或者纯保费,将其他因素统称为附加保费。 保险差别定价公平保费理论所体现的最大公平在于保证保险人作为组织者收取合理的保费、同时获得合理的利润。显然,这里讲的是保费总量的合理。公平保费的主要部分—— 期望索赔成本也是根据投保人群体,以一定的模型模拟计算得出。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损失率的估算,比如寿险业务中的损失分布(死亡率的测算),即生命表的建立,在较长时期内成为保险精算的核心工作。保险成本定价理论的主导地位是由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决定的。 但是这种定价模式明显具有计划经济或卖方市场的特征,没有考虑需求——即投保人的有关情况。虽然投保人整体是实际上的“保险供给者”,但是随着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演变,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无论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在市场上都已经明显隔离,双方是不折不扣的保险需求者和供给者,保险产品价格的决定受到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因此以市场供求进行保险产品的定价不仅合理,并且必须。与一般商品不同,保险商品服务的对象是未来的风险以及风险带来的损失。由于未来的情形无法预计,投保人愿意的支付就取决于其对未来风险的评价和对保险商品效用的评价。显然,即便是对同一险种,不同的投保人对其价值也会有不同的评价,从而愿意支付的价格不同,在市场上就表现为不同的需求弹性。故应根据需求差别进行定价。 实现条件 保险差别定价在普遍存在的不完全市场上,如果厂商具有充分的信息可以甄别具有较高和较低需求弹性的买主,并且产品转售很困难,则具有一定市场势力的厂商可以实施价格歧视。价格歧视即差别定价,其基本思想是:根据需求差异细分市场,根据各市场特点对同一产品制定不同价格,或者对有微小差异的产品制定不同价格,且价格差异与其成本费用差异不成比例,以更多的占有消费者剩余,使厂商利润最大化。价格歧视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是指厂商制定的价格正好等于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因此消费者在每单位产品上没有任何“剩余”。二级价格歧视是指厂商对不同的购买数量采取不同的价格。例如电力公司把居民每月耗电量划分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等级,耗电量越少的等级收费越高。三级价格歧视是指厂商把消费者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类型,分别收取不同的价格。一级价格歧视要求对所有消费者的需求区别对待,甄别成本太高,不大现实;二级和三级的价格歧视是可行的。 就中国保险市场而言,保险公司数目有限,属于不完全竞争市场。尤其是排名靠前的几家中资保险公司市场实力非常明显。而且由于中国人多地广,投保人之间差异很大,消费者偏好非常多样;又由于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对不同需求的投保人进行甄别,从而进行差别定价。 首先是要细分市场,即对投保人进行“甄别”。由于不同人群风险观念、收入水平、地域文化、消费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保险产品价格的变化对具有不同特征的人群的需求会造成不同的影响。也就是说,对同一保险产品,市场中不同人群有不同的需求曲线,而整个市场的需求就可看成是所有个体需求的迭加,最后形成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越是处于需求曲线上方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就获得越多的消费者剩余。那么,通过差别定价就可以将部分消费者剩余转化为保险公司利益。 所以,在保险定价中,以精算为基础,在控制定价风险的前提下,根据需求差异进行定价,可使保险公司实现更好的盈利。针对需求弹性较大的投保人群体,可以压缩附加利润,适当降低价格,虽然利润较薄,但能够吸引较多的这类潜在投保人来购买保单,从而实现薄利多销策略;针对需求弹性较小的投保人群体,应该提高附加利润,适当提高价格。当然高保费就要求服务质量的提高,相应有一部分经营费用的增加,并使成本上的增加低于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增加的幅度。通过这样的价格调整,使保险公司总的利润增加。 具体来讲,差别定价有三条思路:一是按照不同的价格,直接把同种保险产品卖给不同的投保人。比如对在享受某种保险服务期间投保相近险种的投保人采取优惠,这是二级价格歧视的做法。二是同一保险产品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索取不同价格。比如,根据地区之间存在的经济水平、文化观念进行差别定价,在保险公司的定价实践中也已经有所体现,是完全合理而且也是可行的;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较长时间投保的消费者进行优惠等。三是针对不同投保人群体,对保险产品作适应性调整,分别索取不同价格,而价格差异与成本差异不成比例。比如,在当前人寿保险产品定价中,主要是对投保人的年龄和性别进行区分,实际考虑的是不同年龄、性别的投保人出险率的差异,依然局限在成本定价的模式中。还应该结合投保人的地区、职业、文化程度甚至社会经历进行考虑,对具有不同需求弹性的投保人索取不同价格。再结合前面两种差别定价思路,操作空间会更大。这是保险差别定价的主要方法。 保险公司采取需求差别定价策略除了要具备甄别细分市场的能力,以根据各个细分市场须表现出不同的需求弹性进行差别定价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产品难以转售,以较低价格购买某种产品的顾客,没有可能以较高价格把这种产品倒卖给别人,当前保险商品具备这一条件;二是因为将顾客加以甄别是有成本的,细分市场和控制市场的成本费用不得超过因实行差别定价所得的额外收入,这就是说,不能得不偿失;三是竞争对手不能够利用本公司的差别定价牟利。竞争者没有可能在企业以较高价格销售产品的市场上以低价竞争销售;如果是多家保险公司在同一市场销售同质保险产品,则保险差别定价难以实现,容易给竞争对手可乘之机;四是差别定价不会引起潜在投保人的不满,即实行差别对待的标准合理,因为如果引起投保人反感并且放弃购买,则必然影响销售;五是采取的价格歧视形式不能违法。 由上可见,保险差别定价的关键,第一在于如何对投保人进行分组;第二在于产品创新,树立产品竞争优势,获得一定的市场势力,使得竞争对手难以跟进。 创新互动 保险差别定价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是提高中资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中资保险业长远发展的根本办法,其重要地位已经得到普遍承认。保险产品差别定价的前提是产品差异化,从而获得一定的市场势力。实际上,保险差别定价能鼓励、促进产品创新,并与之形成联动效应,有利于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 首先,保险差别定价以区分市场需求为前提。以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为指导思想,在观念上为产品创新打下了铺垫。由于中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以向国外成熟市场模仿的方式进行产品创新存在难以消化的问题;同时中国经济社会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消费者偏好也在不断改变,更丰富了市场需求的多样性。在这种情况下,唯有积极进行市场调研、识别并满足市场需求才是公司经营的方向,在这一点上产品差别定价与“以顾客为中心”的产品创新思路相一致。由此出发,可诱使保险公司的创新机制、创新策略等实现系列创新。 其次,保险差别定价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保险产品创新的具体方法。比如,试图对需求弹性较小的顾客群体索取高价,则必然要在产品和服务上有所改进,这提供了一种创新的驱动;保险差别定价的一条思路就是在对保险产品作适当调整后,针对不同群体的投保人索取不同价格,这样可以有力推动产品挖潜。而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目前保险公司业务下滑主要是在机动车、企业财产、货运等老险种领域,这也说明传统产品还有较大的潜力可挖。 再次,通过保险差别定价,保险公司在不同类别的顾客身上分别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可促进公司收益水平的提高。如果是销售新产品也可以更理想地回收研发成本,在物质上保证保险公司的进一步产品研发。从这个意义上讲,差别定价又是产品创新的利益驱动。 反过来,产品创新又提供了差别定价的可能,也是差别定价获得良好效益的有力保证。本身新产品的定价方法更多,可以使差别定价取得更好的效果。 总之,要差别定价必须产品创新,且差别定价能够推动产品创新,产品创新又能更好地差别定价,实现更好的公司效益。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形成一种联动效应。 因此,在识别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实现差别定价和产品创新的联动,才是摆脱目前创新靠模仿、竞争靠降价这种困境的根本出路,是保险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长远之计。 宏观意义 保险差别定价差别定价和产品创新的联动有助于引导一家保险公司的“研——产——销”流程进入良性循环。对中国保险业而言,广泛实行差别定价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打破市场恶性竞争的怪圈。上个世纪90年代前期,就是因为保险经营主体增加后,竞争加剧,费率大战蔓延开来,个别险种甚至出现全行业亏损的局面,保险监管部门的费率政策才由指导性限制变为严格管制。即便是在费率管制日趋放松,恶性价格竞争还是中资保险公司的首选。从2001年10月1日起在广东省进行的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情况看,保险公司仍然以打价格战为主要手段,进行混乱的、甚至可以说是不理智的恶性竞争。 从2001年的保险收入来看,前四大保险公司占了 95.5%的市场份额(其中中国人保23.96%、中国人寿 38.51%、平安保险22.19%、太平洋保险10.84%)。由于四大保险公司集中率是研究行业集中程度一个重要指标,从这点可以认为中国保险市场为典型的寡占市场,各大公司都有相当大的市场势力。然而,这种市场份额只是一种低水平、不稳定的市场优势,并不表明各大保险公司具有稳定的竞争优势。大的保险公司不但对其他大的保险公司的行动反应敏感,对较小的保险公司的行动也相当敏感。在广东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时价格大战的直接导火索就是四大公司之外的某家保险公司率先降费。其原因就在于,各保险公司产品相似程度高,可替代性强,据《加入世贸组织与中国金融》一书披露,目前中国保险产品很单调,其类似率达到90%以上。这样竞争的焦点就落在价格上。 通过差别定价,也就要求各保险公司对市场进行细分,其产品和服务更接近于顾客的特定要求,这样至少可以达到以下效果:一是通过差别定价与产品差异化的互动作用,降低保险产品的雷同程度,这种情况下价格就不再是市场竞争的唯一手段,这是避免恶性竞争的根本办法;二是即便竞争对手跟进,随着竞争领域增多,必须进行恶性竞争的压力将减少;三是保险公司是各有特点的,在细分市场中更能体现保险公司的专长,也有利于塑造中资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差别定价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中国保险市场总的来说是需求不足、供给更为不足的非均衡状态,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不愿意或者是买不起保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认为需求不足,在少数共同的市场上恶性竞争,对客户实行掠夺式开发。通过产品差别定价,实现产品差异化、服务多元化,使保险服务跨度更大,兼顾高低端客户需要,可以起到培育市场的效果。 相关问题 保险差别定价第一是安全问题,即防范定价风险。差别定价仍然是以公平保费理论为基础,那么对市场的细分必然使得样本变小,从而影响大数定律的准确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保证差别定价的安全性:一是提高精算技术,尽可能提高预见损失准确性;二是运用联系的方法,将若干相近的险种联系起来通盘考虑,以达到扩大样本的效果;三是在保费中适当增加风险附加费用。 第二是合法性问题。从法理上讲,价格歧视有可能违法。为了限制垄断企业通过差别定价来获取超额利润,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规基本上都对它作出了限制。判定差别定价是否违法的标准仍然存在争议,因为这种现象在经济生活中很常见。一般是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进行价格歧视时明显损害了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平才会引起法律审查。在当前的中国保险市场,在费率放开之后进行差别定价,最可能的情况是高收入阶层的投保费用增加,面向低收入阶层费率降低,而使整个社会福利增加。从成熟市场国家的经验来看,保险差别定价已经非常普遍,实质上标志着保险公司经营水平提高。因此,差别定价于理于法都不存在障碍。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www.lwlm.com/html/2008-06/86255p2.htm2、http://www.fwsou.com/zhengquanjinrong/7/20070908/98085.html3、http://www.xplus.com/viewtitle.jsp?url=5750890
概述 保险期限财产保险按保险期限的不同分为定期保险和不定期保险。 定期保险以一定的时间标准即年、月、日、时来计算保险责任的开始与终止,其中,超过1年期的为长期保险,1年期以下的为短期保险,相应确定不同的费率标准。保险期限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得随意更改。不定期保险,也叫航程险、航次险,其保险责任的开始与终止主要不是按确定的时间标准,而是根据保险标的行动过程来确定,如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均如此。 财产保险 保险期限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指保险责任的开始至保险责任终止的保险有效期限;是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也就是保险事故只有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起保日的零时开始生效,至期满日的24时止。因此不能认为被保险人已将投保单送达保险人,保险责任就已开始。无特殊情况保险人一般不在被保险人投保的当时开始起保,如被保险人坚持要求投保时立即起保的,应认真了解情况,并在投保单与保险单上批明X年 X月X日时起保,以明责任。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期,也可以投保多年期(如保险期限定为3年,保险费可以保险财产帐面金额按年或按季分期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如仓储物资也可投保短期保险,但应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保险期限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随意变更,但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或实际情况的变更,提出改变或终止保险责任期限,如被保险人因单位撤消而申请中途退保,又如被保险人不履行保险条款规定的应尽各项义务,保险人从局面通知日起终止保险责任。 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一般以航次或月、年为期间。以航次为期间的称为航次保险,以月、年为期间的称为定期保险。绝大多数的货物运输投保航次保险,少数长期稳定的货物运输才可能投保定期保险。多数班轮、船东和定期租船人投保船舶定期保险,只有航次租船的租船人才会投保船舶航次保险。保险期间一旦确定,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从而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社会保险 保险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批准延长社保补贴期限的地方财政负担;(3)对2005年底前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4)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全补贴期满。 计算方法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计算方法:1、用年、月计算。如财产保险一般为1年,期满后可以再续订合同。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有5年、10年、20年、30年等。2、以某一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如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有可能以一个航程为保险期限,而建筑安装工程则以工程施工日至预约验收日为保险期限。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www.94120.cn/shcs/csview.asp?id=8172、http://nc.mofcom.gov.cn/news/1734606.html3、http://www.fayixing.com/DisplayAnswer.jsp?id=53154、http://www.148com.com/html/gongzhong/09/03/12/20080327/381757.html
形成经过 保险监管要“上下联动”历史上,保险监管首先出现在19世纪的美国。1810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率先通过一部法律,禁止外州保险公司在本州开办保险业务,随后,马里兰州和纽约州相继通过了类似法律,保险监管开始萌芽。1814年,纽约州通过立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管理。1837年,马萨诸塞州要求保险公司提交关于保险准备金的资料。 1849年,纽约州通过保险分业经营的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其中的一类业务,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开始确立。1853年,纽约州又通过了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法律。 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新闻稿之一到19世纪50年代,美国各州开始设立专门的保险监管部门。1851年,新罕布什尔州首先成立保险委员会,次年,佛蒙特州也建立了本州的保险委员会, 1855年,马萨诸塞州也成立了类似的委员会。现代意义上的保险监管部门是于1859年在纽约州成立的,即纽约州保险监督委员会。 在欧洲,奥地利于1859年率先建立了保险监管制度,此后,英国也于1870年建立了保险监管制度。从此,尽管欧美各国经济政策经历了由自由放任到政府干预及自由主义复兴的变迁,但由于保险业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国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直朝着强化的趋势发展,其目的是建立一套严格的宏观保险监管体制,从制度上确保保险业的稳定发展。 基本要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做客新华网,在线为大家解读4月1日实施的新商业车险条款。行为基础保险监管人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共产党员要严格遵守党内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国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的各项义务。政治信念保险监管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监管理念保险监管人员要认真贯彻保监会的监管原则和指导思想,把科学监管、引领发展和防范风险作为监管工作的根本要求,践行科学发展观,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行为规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做客新华网,在线为大家解读4月1日实施的新商业车险条款。专业学习保险监管人员要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熟练掌握保险业务知识,善于运用最新保险理论分析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拓创新,不断提高驾驭保险市场的能力。专业技能保险监管人员要勇于实践,深入调查研究,熟悉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机制,准确把握保险市场动态,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服务意识保险监管人员要强化服务,以监管促发展,寓监管于服务中,加强事前规范和监管,指导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有效监管保险监管人员要依法监管,积极主动履行监管职责,按规定程序和期限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执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执行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公正执法保险监管人员要公正执法,公平对待所有保险市场主体。恪守原则,统一执法尺度,不带个人成见和个人目的实施监管。文明执法保险监管人员要文明执法,尊重监管对象,加强沟通,换位思考,规范取证,严格程序,不滥用监管权力。日常行为保险监管人员要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热情服务。职业道德与作风保险监管人员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光明磊落,公道正派;洁身自好,情趣健康,明辨是非,慎重交友。廉洁自律保险监管人员要清正廉洁,严于律己,防微杜渐,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回避要求保险监管人员要合理回避。在业务监管和执法过程中,遇到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监管事宜和配偶、子女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应主动回避。 主要内容 保险监管保险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根据保险监管的目标来设立的。从原则上来说,保险的监管上要达到监督保险人履行偿付承诺、实现公平和效率等目标。人们购买保险的最主要的目的就在于,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他们能够得到经济上的保障。如果保险人无偿付能力,它就无法提供这种保障,这无疑就失去了保险的本意。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都将偿付能力监管列为第一位的目标。公平目标的内容是,保证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和第三方索赔者、债权人、股东和所有其他与保险交易有关的当事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交易。效率目标的本意在于向投保人提供优惠保险。因为公司经营得越有效率,保费就可以越低,这无疑对消费者是十分有利的。 从现实来看,保险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保险人的监管 对保险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保险人具有从事保险业务的资格和能力。中国对保险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保险人资格的规定、营业统计报表的报送、保险人的整顿、保险人的接管等方面。 1)保险人的资格限定 各国的法律均对保险人的资格作了限定。这些资格主要包括法定的组织形式和一定的资本条件。不同的国家对这些要求有所差别。例如,中国的《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营业统计报表的报送 中国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编制的营业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其经营状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告还必须全面,即对保险公司经营中的各方面都要反映出来。保险公司将法律要求的报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以后,还应依照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布,使社会公众知晓。 3)保险人的整顿 正是由于保险是一项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活动、保险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如果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其偿付能力下降,甚至破产倒闭,必然危害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对其进行整顿。例如中国的法律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 保险人若未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法律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保险公司采取措施限期改正。这些措施包括: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依法办理再保险;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如果在金融管理部门做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改正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 4)保险人的接管 如果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保险公司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对于被保险人等拴出的索赔,被接管的保险公司仍必须办理,不得拒绝,这是由债权债务关系作为默示法律关系所具有的性质所决定的。保险公司作为民事主体,被行政机关接管,仅是其具体管理工作上的变化,保险公司作为债权债务民事主体的地位并未改变。对于其债务应当履行,其享有的债权,也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2、对费率和险种的监管 合同本来应当是由当事人自由签订的,这是契约自由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地位是不平等的,保险人常处于有利地位。如果保单条款完全由保险人自由拟订,就有可能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立法规定由政府监管部门制定基本保险条款或由其备案,其目的正是为了限制保险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对费率的监管应达到三个目标:保证费率的适当、公道和没有不公平的歧视。 适当的含义是指,费率必须高到足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在制订费率的时候,需要考虑损失的概率、公司经营的费用和投资等各项因素。 公道的含义是指,适当的费率是要保证保险人的正常经营,但不能为其带来过高的利润。 不公平的歧视是指,费享的不同是建立在风险不同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对相同或相似的风险应当收取相同的费率。 对基本险种条款的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人员审查保险条款是否有不一致的地方,是否会产生歧义,是否会产生误导等。有的国家的法律甚至要求保单的制作必须符合一定形式的要求。 中国的《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者的制订权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后者的制订权在保险公司,但应报请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接受其监督管理。 3、对保险公司财务的监管 政府对保险公司财务方面的监管旨在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在发生赔款给付时所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中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以外,不得动用。各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体现在规走和监督各种准备金的提取和投资活动上。 1)各种准备金的提存 对准备金提存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提取什么样的准备金,提取的数额有多大。因为准备金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如果没有足够的准备金,就不能保证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和给付。例如,中国的《保险法》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金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例如,依照公司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如果保险公司未按上述要求提取或结转各项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保险公司限期依法提取或结转各项准备金,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2)投资 从大多数国家的实践来看,对投资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资金的投向和数量。例如,规定保险公司的投资限于哪些方面、多大比例。一般来说,对寿险公司的投资监管较产险公司更为严格。这是因为,寿险合同的期限大部分都较长,有的甚至可以长达被保险人的一生。因此,寿险公司的投资期限一般也都较长,数量大。一旦出现问题,将产生很严重的后果。 4、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通常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 正面监管即规定保险中介人必须做什么。例如,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保险中介人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在取得执照之前必须要通过考试;在从事保险中介工作期间,必须接受继续教育等等。 反面监管即规定保险中介人不能做什么。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中介人不允许有误导陈述、恶意招揽和保费回扣等行为。误导陈述是指代理人在向投保人介绍公司业务的时候,有意误述公司或保单的有关情况。恶意招揽是指保险中介人诱使投保人取消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的合同,而购买保险中介人“推荐” 的合同。在这一过程中,保险中介人可能肆意攻击另一家保险公司。保费回扣是指保险中介人向投保人许诺,如果投保人购买了保险,中介人将向其返还保费的一部分。 法律之所以要禁止保费回扣,其理由在于,第一,这是一种代理人之间的不公平的竞争;第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是非常不利的,因为这样做,不仅会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将增加投保人的逆选择(如恶意退保)等种种弊端,由此阻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必要性 保险监管合作协议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从以下方面反映出来: 1、建立和形成合理的保险市场结构的需要 1)保护自由竞争的需要 在自由经济的情况下,每一个经济利益都会追求理性的最大化行为,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资源配置的手段是“看不见的手”,即价格和价值规律。市场自由的核心在于自由竞争,“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是以竞争为基础的,竞争越充分,资源配置的效率就越高。因此,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决定了该市场的效率,保险监管对保护保险市场的自由竞争十分必要。 2)反垄断的需要 垄断是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反垄断是保险市场需要监管的重要原因。保险市场失灵的首要表现是保险市场的自然垄断。保险市场的垄断表现为单个保险公司完全垄断或少数保险公司寡头垄断。由于各家保险公司入市时间不同,经营管理水平,业务活动区域以及职工队伍素质各异。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在竞争初期将其保险商品价格即费率降至边际成本以下,以此排挤其它保险公司,迫使他们退出保险市场,以便取得垄断地位,然后再抬高费率至边际成本以上,获取垄断利润,从根本上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因此,有必要通过保险监管,发挥消除或防止保险市场垄断地作用。 3)避免过度竞争的需要 过度竞争是由于有市场进入机制而没有正常的退出机制造成的,多数市场主体都达不到经济规模,整个市场集中度不高,它同样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保险市场上如果众多小公司达不到保险行业的合理规模,成本降不下来,反而因竞争的需要而将费率人为地压低,其后果是削弱甚至丧失偿付能力,最终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加强保险监管,防止保险市场上出现过度竞争是非常重要的。 2、保险行业的特殊性 保险业需要监管的原因还在于保险业本身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的经营是负债经营,其通过收取保费而建立的保险基金是全体被保险人的财富,保险公司一旦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或倒闭,将使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另外保险公司的承保对象涉及到社会各部门,各阶层,保险公司的经营一旦出现问题,影响甚大,所以应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保险技术的复杂性也是其需要严格监管的原因。这主要是指保险商品的价格即费率的拟定与普通商品不同,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只有通过集合足够多的保险标的,保险人才能计算出合理的保险费率。 因此,保险商品的定价需要非常专门的技术,而且一般不被保险人所掌握。所以需要政府对此加以监管以保障投保人获得合理的保障条件和费用支付条件。最后,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保险人所“出售”的是未来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承诺。保险人能否真正实现其承诺,承担保险责任将取决于它是否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不仅如此,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承诺是长期性的,甚至可能长达几十年。所以被保险人(受益人)希望政府能够有效地监督保险人在未来的某一时期向他支付保险金。 综上所述,在保险业的发展中,一方面要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以引导保险公司积极进取。另一方面也应当承认政府保险监管部门这只“看得见的手”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必不可少的作用。要适度地把握两只手之间的力量平衡,兼顾保险业发展中的效率与公平,保障保险市场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保险业的稳定发展。 方式 保险监管1、公示主义 公示主义亦称公告管理,指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经营不进行直接监督,而将其资产负债、财务成果及相关事项公布于众的管理方式。 2、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称实体管理,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 3、批准主义 批准主义亦称实体管理,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其监管的内容涉及保险业的设立、经营、财务乃至倒闭清算。其监管的内容具体实际,有明确的衡量尺度,是对保险业监管中最为严格的一种。 新原则 保险监管“以我为主、安全可控、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和谐发展。”这是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新五项原则。 1、以我为主,就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保险业实际,牢牢把握对外开放的主动权,不断完善对外开放政策。 2、安全可控,就是将对外开放的力度和我国保险市场的可承受程度结合起来,有步骤、有秩序地扩大对外开放,防范对外开放可能带来的风险,维护金融保险安全。 3、优势互补,就是充分利用外资保险公司在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加强我国保险市场薄弱环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4、合作共赢,就是加强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合作与交流,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形成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合力。 5、和谐发展,就是通过对外开放,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有机融合,实现国内保险资源和国际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的协调发展。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cs.xinhuanet.com/bxtd/03/200807/t20080716_1527937.htm2、http://202.123.110.3/gzdt/2008-07/11/content_1042397.htm3、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3-03/28/content_803644.htm
A Absolute Liability 绝对责任 Actual Total Loss实际全损 air insurance飞机保险 Annuities Insurance 年金保险 All Risks一切险 Approved承保 Application 投保单 Applicant 投保人 B Beneficiary受益人 C Cash Insurance现金险 Cash Loss现金赔款 Claim索赔 Constructive Total Loss推定全损 Co-insurance共同保险 Claim Settlement理赔 redit Insurance信用保险 D Dividend System红利制度 E Ere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安装工程一切险 Enterprise Property Insurance企业财产险 Endowment Assurance生死两全险 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超额赔款再保险 Extraneous Risks附加险 Extra Charges额外费用 F Fault Liability过失责任险 Fidelity Bond忠诚保证保险 Fire Insurance火灾险 First Loss Insurance第一损失保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平安险 Freight Insurance运费保险 G Grace Period宽限期 Group Life Insurance团体人身保险 Group Life Accident Insurance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 H Health Insurance健康保险、疾病保险/(sickness insurance疾病保险) Hull Insurance 船舶保险 I Insurance Fond保险基金 Insurance Protection Fond保险保障基金 Insurance Company保险公司 Insurance Contract保险合同 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险凭证 Insurance Clauses 保险条款 Insurance Subject保险标的 Insurance Amount保险金额 Insurance Value保险价值 Increase Value Insurance增值保险 Increase Value Clause 增值条款 Insurance Agent保险代理人 Insurance Broker保险经纪人 J Joint Life Insurance联合人寿保险 L Level Premium均衡纯保费 Life Insurance人寿保险 Life Accident Insurance人身意外伤害险 Life Insurance Actuary人寿保险精算师 Liability Insurance责任保险 Loss Ratio损失率 M Main Insurance主险 Marine Insurance海上保险 Multiple Insurance重复保险 N Natural Premium自然纯保费 P Peril 危险事故 Personal Pension Annuities退休年金保险 Personal Insurance人身保险 Policy保险单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产品质量保险 Product Quality Bond Insurance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Property Insurance 财产保险 Pure Risk纯粹危险 Pure Endowments定期生存保险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公共责任险 Proximate Cause近因 Property Insurance for Home家庭财产险 Profit Loss Insurance利润损失险 Principle of Compensation补偿原则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产品责任险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职业责任险 R Reinsurance 再保险 Risk Management风险管理 S Salvage Charge救助费用 Sue and Labor Expenses施救费用 Solvency偿付能力 Subrogation Right代位求偿权 T Term Insurance定期保险 Theft Insurance盗窃险 To Cancel退保 U Unvalued Insurance不定值保险 Utmost Good Faith最大诚信 V Valued Insurance定值保险 W Whole Life Insurance终身保险 Workers Compensation and Employer Liability Insurance劳工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 目录 1投保时要注意的二十个保险术语 投保时要注意的二十个保险术语 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被保险人:指其身体或生命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5.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6.保险费:简称保费,指投保人交付给保险公司的钱。 7.保险金: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的钱。 8.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9.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 10.除外责任:指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项目,如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 l1.主险与附加险: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附加险指不能单独投保, 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满期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或中止。 12.现金价值:是指保户在退保时可取回的现金。由于长期寿险通常采用均衡保险费,投保人交费若干期后,将会形成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因此,在解约退保时,退保人需将这部分负债返还给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正是以责任准备金为基础计算的。因投保初期投保人交费少,保单成本摊销大,所以前期现金价值很低。 13.保险期间:根据寿险合同,寿险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负保险责任,该约定的时间称为保险期间,也称保障期,各个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保险期间,如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期间仅为一个航程,如果是终身寿险,保险期间则指被保险人的有生之年。 14.缴费期:又称供款期,即在寿险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期间,按缴费方式不同可分为一次性缴旨(趸缴),年缴等不同方式。 15.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寿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等待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的行为,也就是所说的逆选择。 16.核保:指寿险公司对保险对象的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保户的投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来接受投保的过程。 17.保险费自动垫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单,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 如本保单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这就被称为保险费自动垫交。 18.减额交清: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 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保单继续有效。 19.保单借款: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果本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该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0.可转换权益:在保单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于该保单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该保单转换为保险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而无需核保,但新保单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原保单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4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转换后的新保单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 并将按原保单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保单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博尔奇定理(Borch’s theorem) 目录 1博尔奇定理概述 博尔奇定理概述 挪威人卡尔·博尔奇(Borch,K.)是国际保险经济学的先驱。1962年他在《经济计量学》杂志上发表了《再保险市场的均衡》一文,该论文将阿罗(1953)的一般均衡模型加以推广,并用来分析不确定情况下再保险人的风险分摊问题。博尔奇的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因为早在1953年阿罗就已经提出,金融市场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工具,使风险分摊达到帕累托最优,但阿罗没有说明如何达到这一最优状态。9年以后,博尔奇的理论成功地解释了在现实当中这一风险分摊机制是如何运行的。他认为,在由风险规避者组成的经济体当中,只有社会风险是重要的,而个体风险无关紧要,因为个体风险可以通过保险市场,也就是博尔奇论文中所讲的再保险集合予以分散化。但是社会风险,也即影响整个经济体的风险,不能被分散化。这种社会风险只能由每一个个体共同分 担。论文给出了一个关于风险交换帕累托最优的“博尔奇定理”(Borch’s theorem)。 博尔奇定理的基本内容是社会风险的分担规则取决于个体的风险容忍度,每一个个体所分摊的社会风险的份额与其风险容忍度成比例。博尔奇定理中的风险容忍度也就是风险回避系数的倒数。根据该定理的推论,如果所有个体的效用函数属于同一函数族①,那么各个再保险人之间分摊规则将是线性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很长时间内在金融理论领域中占据统治地位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实际上只是此一般结果的一个特例而已。 博尔奇的这篇论文可以被看成是保险经济学的奠基之作。它有效地阐释了以风险集聚为特征 的保险机制是如何成为更一般的金融风险分摊机制的,并深入分析了保险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 本质区别。 ① 也就是后来所谓的HARA函数族,即双曲绝对风险规避函数族,该函数族涵盖了几乎目前所有常用的效用函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