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押技术 密押技术采用的是密押器,内置对称算法,对交易要素进行加密传输,以达到保证数据完整性的目的,密押器的使用者采用口令的身份认证方式,在应用过程中,直接通信的两方需要使用相同的对称密钥。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一般50元起存。存单分记名、不记名两种,记名存单可以挂失,不记名存单不可以挂失。 定活两便存款的存期不限,存期不满3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付活期利息;存期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3个月存款利率打6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1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打6折计息;存期在1年以上(含1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1年期存款利率打6折计息。
巴塞尔文件体系 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1975年至今所制定发布的一系列原则、协议、标准和建议的统称,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统一监管的有机文件体系,因此,称为巴塞尔文件体系(Basle framework),也是国际金融界的规则,对所有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机构有重大影响。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成员国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巴塞尔协议的价值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在20世纪90年代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标准,有超过100个国家将巴塞尔协议的框架运用于其本国的银行系统。 1974年9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十国集团及中央银行监督官员在巴塞尔开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与管理问题,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主要有: 《1975年协议》,简称《库克协议》。该协议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与偿付能力,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构第一次联合对成员国国际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此外,该协议提出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一是特定的国际银行集团的结构问题对具体监管的影响;其二是强调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性。 《1983年协议》由于各成员国的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监管责任划分的实际适用上也存在不同意见,致使1975年协议的弱点充分暴露。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5月进行修订,形成《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管的原则》(Principle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Bank’s Foreign Establishments)。该协议的两个基本思想是:一是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二是任何监管都应恰如其分。该协议对1975年协议的多数原则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说明。 《1988年资本协议》,该协议全称《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该协议中对衡量标准和资本水平的规定,是为了通过减少各成员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以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同时,委员会认为资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各跨国银行的偿债能力。《1988年资本协议》比《1983年协议》和《1975年协议》中关于东道国和母国联合监管国际银行的协议又前进了一大步。因为,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也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有了量的标准。 《1992年7月声明》即《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Minimum Standard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Groups and Their Cross-Border Establishments),该声明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针对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给国际银行业监管带来的教训而作的。声明中设立了对国际银行最低监管标准,使得各国银行监管机关可以遵循这些标准来完成市场准入、风险监管、信息取得的要求。具体内容是:1、所有国际银行集团和国际银行应该属于本国有能力行使统一监管的机构所监管。2、建立境外机构应事先得到东道国监管机构和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机构的同意。3、东道国监管当局拥有向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当局索取有关跨国分支机构信息的权力。4、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认为,要求设立机构的一方在满足以上几个最低标准方面不能使其满意,从达到最低标准的谨慎性需要考虑,该监管当局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禁止设立该机构。 1996年初,10国集团签署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其核心内容是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量化并计算相应的资本要求。 1997年9月巴塞尔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大原则,反映了国际银行业的变化与监管新趋势。 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突出强调了操作风险对银行的影响,建议对操作风险提出设立最低资本标准,同时对利率风险的管理也提出了要求。 《巴塞尔资本协议修订框架》全称为《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修订框架》,是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央行行长们一致通过的,即《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终稿。《1988年资本协议》在实际应用中日益显现出来的局限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决定对《1988年资本协议》进行全面修改,并于1999年6月发布了修改后的新资本协议第一稿,2001年1月16日发布第二稿,2003年4月至7月底就新资本协议第三稿征求意见。原准备于2004年正式实施,但因故推迟实施。根据安排,第三稿将于2006年底在10国集团国家开始实施。
广东发展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9 月,系股份制金融企业,注册资本15亿元。发起股东55家,多来自省内各商业银行、各级财政和大型企业集团。广发行累积发放的贷款,一度有高达90%的比例用于支持地方经济建设。 在1995年以前,广发行一直实行多级法人制,总行对各分支行控制力微弱,各市县财政和专业银行在各地分支机构掌有大权,在某些地方,广发行一度充当“二财政”的角色。 2001年,广发行股本金从25亿元增加到35亿元。增资后,广发行的股权仍相当分散,尚有900多名股东,广东省的每个地市也都持有广发行的股份。广发行2003年报显示,广发行前十大股东合计持有其50.12%股份,前三大股东分别为山东联大集团、上海申华控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政府全资拥有的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列第五大股东。 1996年10月,广发行从央行手中收购破产的中银信托,实际背负了40亿元的债务。此举被认为是开启了建国后中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先河。而承担“试验”的广发行,则获得由地区性银行扩张为全国性银行的机会。 当年,央行批准广发行在北京、南京、杭州、昆明、大连五地建立分行,连同此前业已开设的郑州分行,奠定了广发行全国性网络布局的基础。至2003年底,广发行省外贷款余额,以50.12%的比例超过省内贷款余额。 截至2004年底,广发行在全国各地设有26家分行、480多家营业网点,总资产达3445亿元,各项存款余额300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157亿元。 2005年11月底,广发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现有股东用历年累积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全部用于弥补亏损,并以其持有的股份,按照原始入股价格与新引进投资者购股价格间的比例,重新计算持股量。原有股东的35亿元股东权益按照竞标方的出价——约2倍溢价,折合成约18亿股,在重组后(股本是125亿元)持有15%的股份。 资产重组 广东发展银行资产重组事宜,请见条目广发行重组。
常振明 ●1956年出生,北京人 ●1983年,毕业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美国纽约保险学院工商管理专业毕业 ●1983年7月,到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任银行部资金处副经理 ●1987年,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副经理 ●1992年,任中信实业银行行长助理 ●1993年,任中信实业银行副行长 ●1994年,任中信公司协理,中信证券公司董事长 ●1995年,任中信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中信证券公司董事长 ●2002年,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 ●2004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2006年7月,向建行董事会提出辞呈,重返中信集团 ●2006年10月,中信集团副董事长常振明被正式委任为中信国金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巴黎巴银行 巴黎巴银行(Banque Paribas)法国最大的存款银行之一,又称巴黎巴金融公司(Compagnie Financiere de Paribas)),总部设在巴黎.它的一级资本为93.16亿 美元,在本国列第4位,世界列第18位.它与我国银行有代理行关系。 巴黎巴银行原系巴黎荷兰金融公司。它创建于1872年1月,由巴黎银行和荷兰存款与信贷银行合并而成,初期为私营银行,是巴黎荷兰财团的金融中心。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它发展成法国及西欧最大的银行之一。1968年,机构进行改组,巴黎荷兰银行隶属巴黎荷兰金融公司,控制其5亿法郎资本的87.5%。1982年2月被国有化,后又称“巴黎巴银行”。总行设在首都巴黎。1986年在国内外共设有分支机构1230个。1982年资产总额为3468.78亿法郎;1993年资产总额为2039.41亿美元,在世界1000家大银行位次中排列第18位。该行控制的银行有:巴黎荷兰银行、巴黎荷兰国际公司三个持股子公司、巴黎荷兰金融和工业参股信托公司、北方信贷银行等。由于其原是一家实业银行,在提供投资及各种信贷方面较有经验,与工业界关系密切,在电气、石油、钢铁、机械制造、化学与工业部门中有很大势力,控制着法国石油公司、汤姆逊--布郎特公司等。在荷兰、比利时、瑞士及中东、西非等国家和地区有大量投资,并与联邦德国一些大银行和工业垄断组织有密切联系。
巴赛尔协定II 巴塞尔协议II的内容包含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建立上最低资本额的一套最新国际标准。巴塞尔协定II是由巴塞尔金融监理委员会所筹划,并由十大工业国的央行官员以及金融监理当局的主管所背书。巴塞尔协议II被视为现行标准(也就是所谓的巴塞尔协议I)的替代。 巴塞尔协议I在1988年时主要是着墨于信用风险规范,并在1996年补充了市场风险规范。巴塞尔协议II的初步提案在1999年6月发表。于2001年1 月以及2003年4月分别发表的两份提案以及三项影响数量研究的进行之后,巴塞尔协议委员会在2004年6月发表了现行的巴塞尔协议II版本。 巴塞尔协议II是建立在巴塞尔协议I的基本架构上。但是有几个重点被纳入:例如有弹性的方式来计算信用及市场风险的资本需求,营运风险的规范,监督性的复查以及市场纪律。这些新的因素包含在"three pillars(三根支柱)" 当中,并且提供银行加强化风险管理的激励。第一根支柱是显著的强化原本在巴塞尔协定I中最低资本规范。其余的两根支柱是资本监督额外事项。 目前国际性的银行正热切地希望采用巴塞尔协议II,因为它提供了银行很大的弹性、能够大幅度的减少资本的需求。风险管理的技巧(例如分散风险,证券化以及作业流程的改善)可以显著地降低一个金融机构真正的风险量,而真正的风险量可以被巴塞尔协议II的管理规范所接受。因此,对于某些金融机构来说,巴塞尔协议II不是限制规定,而是获得竞争性优势的机会。
建行 建行,中国建设银行的简称。 详见,中国建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