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华夏银行、中国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银行都有银关通服务。中国农业银行: 农行“银关通”业务是指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登陆中国电子口岸网站,通过海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农业银行“银关通”系统,实现实时联网缴纳海关税费的业务。按业务功能不同可以划分两类,一是网上税费支付业务(先征后放手续办理海关税费缴纳业务),二是网上税费支付银行担保业务(先放后征手续办理海关税费缴纳业务)。通过农行金融服务平台的银行端系统,为企业拓宽了缴纳税费的时间和空间,有助于企业缩短通关时间,提高效率、降低贸易成本。中国工商银行功能定义 “银关通”是中国工商银行为进出口企业实现电子化报关和无纸化通关而专门开发的一项最新金融产品。它充分利用了现代信息技术和银关通流程图工商银行强大的科技优势,将海关业务系统、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和工商银行业务系统联为一体,共同为进出口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通关缴纳税费服务。适用对象 需交纳进出口关税的企事业法人客户特点优势 1. 速度快采用了大量的先进科技手段,几分钟之内就可以由系统自动完成全部支付过程,减少了往返于海关和银行缴纳关税的环节。 2. 覆盖全国银关通依托工商银行全国集中的数据中心,统一处理交易数据,一点接入,覆盖全国,在任何地方只要与Internet联网,就可以缴纳关税。 3. 操作简便 通过与中国电子口岸连接,以Windows操作系统为平台, IE等浏览器为工具,建立交互式的友好界面,直观、易学,操作简单。 4. 安全稳定 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内自主开发的高强度密码设计,在网传加密、网络隔离防护、以及身份认证等安全方面采取了多重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 5. 全天候服务 工商银行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随时能够进行网上缴纳关税。服务渠道 中国电子口岸申办条件 1. 是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已通过用户资格审查,取得企业法人银关通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办理业务条件;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由企业向中国电子口岸各制卡分中心提出申请制作。 2. 已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3. 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站向工行提出企业基本信息、账户信息、操作员信息备案及授权的申请,工商银行审批通过。 4. 与工商银行、隶属海关以及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网上支付税费服务协议书》。操作步骤 (一)“银关通”业务备案流程 1. 向海关申报银关通(1)向海关申报开通企业网上付税业务 首先使用企业法人卡登录中国电子口岸,进入企业管理-〉数据备案-〉企业权限。点击页面上方“海关”按钮,出现如下图的页面,将“网上支付”功能前的复选框打钩,然后点击“暂存”按钮进行更改后信息的保存,此时“申报”按钮由灰色变成可用,点击“申报”按钮向海关申报更新后的企业权限信息。申报成功后系统显示“申报未审批”状态。 (2)向海关申报操作员IC卡权限 首先使用企业法人卡登录中国电子口岸,进入企业管理-〉数据备案-〉IC卡权限。在选择部门下拉菜单中选择海关,然后点击“开始查找”按钮。系统会列出本企业所有操作员,选择要进行网上付税的操作员。在网上付税一栏中,将该操作员所具有的网上付税权限复选框打钩。操作员网上付税的权限分为查询、指定缴款单位、支付初审、支付复审和支付确认五种,具体如何设置由企业确定。设置完成后,点击“暂存”按钮将变更后的IC卡权限信息保存,“申报”按钮变为可用,点击“申报”按钮向海关申报,系统显示“申报未审核”的状态。 (3)到海关办理企业权限和IC卡权限变更的审批手续 完成了网上向海关申报的操作后,就可以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了。 a. 先到海关通关处填写网上付税业务开通申请表,通关处同意并盖业务公章。 b. 凭申请表到海关企业管理处进行审批,审批时需提供企业法人IC卡和要进行网上付税的操作员IC卡以及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和海关注册号。 (4)海关审批通过后,使用企业法人卡登录中国电子口岸 数据备案-〉企业权限-〉海关,网上付税复选框应已经打钩,企业的状态为“三级审批通过”。数据备案-〉IC卡权限-〉海关-〉要进行网上付税的操作员卡,该IC卡相应网上付税权限的复选框已经打钩,IC卡状态为“三级审批通过”。银关通2. 向工商银行备案 企业要进行网上付税还必须向工商银行备案付税账户和进行网上付税的操作员IC卡 (1)向工商银行进行付税账户备案 用企业法人卡登录中国电子口岸,进入企业管理-〉数据备案-〉企业备案。点击页面右上方的“银行”按钮,点击页面右上方的“账户信息”标签,点击“新增”按钮,填入企业付税账户信息。 此处有三个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第一,账号必须是工商银行19位企业账号。 第二,填写的账号名称必须和页面左侧的单位名称(红色字体)一致。 第三,联行号必须填入20008,填入联行号后系统会自动弹出开户行全称为“工商银行总行”。 所有账户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基本信息”标签。 点击“暂存”按钮,暂存成功后,“申报”按钮变为可用,点击“申报”按钮将帐户信息提交到工商银行审批。 (2)向工商银行进行操作员IC卡备案 用企业法人卡登录中国电子口岸,进入企业管理-〉数据备案-〉IC卡备案。在选择部门下拉菜单中选择“银行”,点击“开始查找”按钮。系统列出可以进行网上付税的操作员,选择相应的操作员IC卡。在该操作员可以控制的账号前打钩,并在“金额权限(元)”一栏中填入该操作员单笔支付的最高金额。这些设置根据企业的具体要求确定。设置完成后,点击“暂存”按钮,“申报”按钮变成可用,点击“暂存”按钮向工商银行提交操作员资料。 (3)工商银行备案结果的返回 如果系统正常的话,15分钟内系统就会返回工商银行备案的结果。工商银行的账户备案和操作员备案手续完全由系统自动完成,企业无需到银行办任何手续。 (4)企业查询工商银行备案结果 企业法人卡登录中国电子口岸,进入企业管理-〉数据备案-〉企业备案-〉银行-〉账户信息。如系统显示企业所备案的帐户且状态为“企业申请已审批通过,您只能作变更”,则账户备案已经成功。数据备案-〉IC卡备案-〉银行-〉相应的操作员,如系统显示操作员所控制的账号及金额权限,且状态为“申请已审核通过,只能作变更”,则表示IC卡在工商银行备案成功。支付流程 1. 企业申报 进出口企业登记进入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向隶属海关申报通关,填入在工商银行的纳税结算账户账号等相关信息。 2. 海关发出“税费通知” 隶属海关接受企业申报后,生成“税费通知”,通过计算机系统传送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3. 企业发布支付指令 企业登录电子口岸系统,查询“税费通知”。如对通知内容无异议,可选择网上支付方式,发送“税费支付”指令进行支付;如有异议,向隶属海关提出重新处理申请。 4. 工商银行预扣税费 工商银行根据企业确认的“税费通知”,“银关通”系统自动将税费款从纳税结算账户(A户)结转到纳税专用账户(B户),进行税费预扣。 5. 海关查验放行 根据“银关通”系统的预扣成功回执,海关办理查验手续并对货物实施放行后,向工商银行发送实扣资金通知。 6. 工行实扣税费资金 “银关通”系统根据实扣通知将预扣资金实扣。 7. 取送纸制凭证及核对电子数据 实扣完毕,银行派专人到海关各关口取回纸制缴库凭证,将纸制凭证内容与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将纸质税费单加盖印章,交企业作完税凭证。中国招商银行基本概况 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流程缴款期限内担保实缴招商银行“银关通”—电子口岸网上税费支付业务是招商银行为进出口纳税企业提供的,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平台完成企业进出口通银关通关应缴税费的网上报缴、网上支付业务。中国电子口岸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将工商、税务、海关、外贸、外汇、银行、公安、交通、国检等部门分别掌握的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存放在一个公共数据中心,实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从而提升政府行政机构的管理效能和服务效率,同时方便企业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招商银行“银关通”—电子口岸网上税费支付业务类型分为:一般网上支付业务、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 企业使用一般网上支付业务,可通过登录电子口岸平台进行进出口税费查询、税费支付的指令发送等操作,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招商银行在接收到相应税费支付指令后,银行系统自动完成税款实时扣缴和划转,企业在银行扣缴成功后即可现场办理通关手续,有效缩短货物通关时间。 企业使用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可通过登录电子口岸平台发送网上支付银行担保指令,利用招商银行对企业进出口应缴税费提供的总额担保,实现先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并在海关规定缴款期限内后缴纳相关进出口税费的业务操作,从而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益。一般网上支付业务 一般网上支付业务是指海关系统、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与招商银行业务系统相连接,企业用户通过登录电子口岸平台,快速完成货物报关后应缴税费的网上查询和缴纳,提高企业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效率。 网上支付业务流程 (1)企业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向海关进行申报; (2)海关审结报关单并发送“税费通知”; (3)企业登陆“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查询“税费通知”; (4)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发送“税费支付”指令至招商银行; (5)招商银行系统自动完成预扣款(企业账户减少相应资金); (6)招商银行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向海关反馈预扣款成功回执; (7)企业到现场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8)海关货物放行后,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向招商银行发送“确认扣款”通知; (9)招商银行核对税费单据后,将款项划转国库账户。 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流程缴款期限到期系统自动扣缴2.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 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是指根据海关总署进出口税费担保的有关规定,由招商银行对优质进出口纳税企业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缴纳进出口税费提供总额担保。在该循环担保额度内,企业可以在海关审结报关单后先行办理货物通关,并在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后缴纳相关税费,招商银行对企业应缴税费承担担保责任。 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是将银行的信用中介支持与海关关税担保措施有效结合,充分利用招商银行专业的风险评价能力和完善的风险控制手段,为海关税收征管和企业快捷通关提供服务。 企业使用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可以选择在海关规定缴款期限内主动发送“担保实缴”指令实时完成税款划转,恢复担保额度,也可以待“缴款期限”到期后由银行系统自动完成税款划转,恢复担保额度。缴款期限内担保实缴 (1)企业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向海关进行申报; (2)海关审结报关单并发送“税费通知”; (3)企业登陆“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查询“税费通知”; (4)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发送“税费支付”指令至招商银行; (5)招商银行在“海关税费支付担保”额度下为该笔税费进行担保(在担保额度内扣减相应金额); (6)招商银行系统将“担保成功”信息反馈海关; (7)企业到现场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8)海关放行后,打印税单并向招商银行发送实扣指令和缴款期限; (9)纳税期限到期前,企业主动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向招商银行发送“担保实缴”的指令,招商银行即时扣减企业账户相应税款; (10)招商银行系统恢复相应金额的“海关税费支付担保”额度; (11)招商银行将核对后的款项划转国库账户。缴款期限到期系统自动扣缴 (1)企业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向海关进行申报; (2)海关审结报关单并发送“税费通知”; (3)企业登陆“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查询“税费通知”; (4)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发送“税费支付”指令至招商银行; (5)招商银行在“海关税费支付担保”额度下为该笔税费进行担保(在担保额度内扣减相应金额); (6)招商银行系统将“担保成功”信息反馈海关; (7)企业到现场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8)海关放行后,打印税单并向招商银行发送实扣指令和缴款期限; (9)缴税期限到期后,招商银行系统自动扣减企业账户相应税款; (10)招商银行系统恢复相应金额的“海关税费支付担保”额度; (11)招商银行将核对后的款项划转国库账户。 使用提示:在使用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时,客户可通过招商银行网上企业银行实时查询“海关税费支付担保”额度的使用情况,也可以向招商银行经办行咨询。银关通业务功能 1. “5+2”工作日、“7*24小时”全天候服务:传统的柜台税费支付方式,受制于商业银行会计人员的工作时间,通常在银行营业终了或法定节假日,企业无法进行海关税费的支付,造成货物不能及时通关,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诸多不便或额外的费用支出。招商银行银关通业务依托网上运行,系统提供全天候服务,完全不受银行营业时间和节假日影响。 2. “异地报关”、“异地支付”:企业用户只需要在招商银行任一网点开立结算账户,就可以在所在地管辖海关以外的全国各地海关办理货物通关,通过银关通进行网上异地报关、异地支付。招商银行按照与海关约定的方式取回纸质税费单据,将企业相关税费划转报关地国库,并根据企业申请,将纸质税费单据递交企业。企业申请步骤 一般网上支付业务申请步骤: 1.企业申请成为中国电子口岸合法用户,并申领电子口岸的法人卡和操作员卡; 2.在招商银行开立用于税费支付的结算账户; 3.与海关、中国电子口岸、招商银行共同签定四方服务协议; 4.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向海关、银行进行备案申请并获审批通过; 5.企业登录电子口岸使用一般网上支付业务。申请步骤 1. 企业具备使用一般网上支付业务的各项条件; 2.向招商银行申请“海关税费支付担保”额度; 3.招商银行按照信贷审批流程,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授予“海关税费支付担保”授信额度; 4.企业与招商银行签订有关法律文本,招商银行为企业向海关出具《网上支付担保文书》; 5、企业登录电子口岸使用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中国光大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银关通系列产品包括“银关通”、“银关保”和“银关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网上直接支付、网上担保、网上短期融资方式支付海关税款,具有以下共同优势: 1.“7×24小时”不间断服务:每周7天,每天24小时,“银关通”系统根据企业选择的方式(银关通、银关保、银关贷)自动处理企业的“税费支付指令”,无须人工干预。 2.异地报关,异地支付:同一关区的不同隶属海关之间和不同关区的隶属海关之间,都可以用同一帐户进行网上税费支付。 3.时间短,效率高:企业从发出预扣通知到可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仅需3-5分钟。 4.免奔波之苦:“鼠标+键盘”,企业足不出户,完成税费缴纳,不必往返于海关和指定开户银行柜台。 5.降低税费支付风险:柜台支付:企业把支票交给快件公司,快件公司转交报关行,报关行再交给银行,支票的各个传递环节企业都无法控制,支付风险大。 网上支付:在网上指定光大银行支付,由光大银行直接替企业办理支付,不存在支付风险。 6.多重保密,安全可靠:用户——电子口岸:先进的IC 智能卡加密技术,同时实现三个方面的安全功能:CA身份认证、数字加密、数字签名。 电子口岸——光大银行:应用总参开发的高级别加密机技术对银关间传送的报文进行加密。业务概述 “银关通”是中国光大银行、海关总署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合开发的网上税费支付业务,用于进出口企业缴纳税费(海关税款和行政事业性费款)。它将海关业务系统、电子口岸系统和光大银行会计系统相连接,为企业提供准确、方便、快捷的网上缴纳税费服务。企业开通 (1)入网:企业为电子口岸入网用户,取得用户法人卡及操作员卡。 (2)签署协议:海关、电子口岸、光大银行、企业签订四方协议。 (3)指定缴税帐户:指定专用网上税费付款帐户,帐户为具有通兑标志的基本存款户或一般存款户。 (4)备案:企业持协议在海关开通网上缴税功能,向银行和海关备案企业基本信息、缴税帐户和操作员卡及其权限并审批通过。企业缴税 (1)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向海关进行电子申报,或者手工向海关申报。 (2)企业登入电子口岸查询税费通知。 (3)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向光大银行发布税费支付指令。 (4)光大银行“银关通”系统自动处理税费支付指令,向企业和海关返回预扣成功回执。 (5)企业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银关保 1.业务概述:“银关保”是我行在“银关通”业务的基础上,根据海关总署网上支付税费担保的有关规定,应进出口企业的申请,向直属海关出具关税保付保函,使企业获得“先放后征”优惠政策的业务。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可以获得准确、方便、快捷的网上支付税费担保服务。 2.开通条件:(1) 银关通客户(2) 签署综合授信协议和担保协议(3)依据协议在海关进行担保备案,在银行开通缴税担保功能 3.如何使用:企业登陆电子口岸进行网上缴税时,如果缴税金额在担保可用额度之内,则光大银行银关通系统自动进行担保处理,并向海关返回担保成功回执,海关视同企业缴款成功。银行提供最长15天的税款担保。银关贷 1.业务概述:“银关贷”指的是在“银关通”业务的基础上,我行为银关通客户缴纳海关税费提供短期融资和结算便利的业务。 使用银关贷产品的客户,在网上缴纳海关税款时,如果企业缴税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在批准额度之内,自动发放透支部分信贷资金,及时满足企业缴税需求。 2.开通条件:(1) 银关通客户(2) 签署综合授信协议和法人账户透支协议 3.如何使用:企业登录电子口岸,发出缴税确认指示。银行收到预扣指令时,如果企业缴税账户余额不足,视同企业提出使用透支额度申请。如果透支在额度之内,银关通系统自动扣减额度并记帐处理成功后,回执海关扣款成功,否则,回执海关扣款失败。银行提供最长90天的短期税款融资服务。华夏银行 银关通网上支付与柜台支付的比较银关通是中国电子口岸的配套服务项目,通过海关业务系统、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与华夏银行业务系统相连接,改变传统的税费支付方式,为企业用户提供准确、方便、快捷的网上缴纳税费的服务。 企业用户只需在办公室里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网站,通过电子口岸查询税费通知,在网上发布支付指令。华夏银行接收指令后,直接从企业的账户中扣缴税费。扣缴成功后,企业即可办理相关通关手续。网上支付税费种类 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反倾销关税、进口增值税、罚没收入、关税缓税利息、消费税缓税利息、增值税缓税利息、进口消费税、邮递物品、监管手续费、滞报金、保证金、滞纳金等。网上支付业务流程 1、企业报关申报,海关业务系统在报关单审结后发送 “税费通知” 到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2、企业登录查询税/费通知,如无异议,则进行网上支付操作――发布“预扣指令”。预扣指令到达银行后,银行业务系统进行预扣款处理。 3、银行处理完毕向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发送“预扣回执”,海关接收“预扣回执”,此时用户查询税、费的处理状态应该为“支付成功“,即可准备有关单证到海关现场办理通关手续。 4、海关放行后发送“实扣指令”到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银行将通过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收到该指令。 5、银行取单行到海关领取打印的纸质税费缴款凭证。 6、银行与收到的“实扣指令”进行核单入库处理,入库成功后该纸质税费缴款凭证再由银行交还企业。网上支付与柜台支付的比较 1、通过网上支付,报关单及税费缴纳的各个处理环节均能通过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网站查询,增加了通关作业的透明度。 2、网上支付采用数字签名取代在相关纸质单证上的手工签名,加上手续办理往返次数的减少,大大减少了税费交纳所占用的通关时间,有利于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另外,企业进行异地报关,也可直接在网上缴纳税费,减轻了企业异地缴纳税费的财务管理难度。 3、在通关过程中,海关现场打印的纸质税费缴款凭证先不交给企业,银行核单入库后才由企业在开户行领回入帐,实现了通关过程的税费支付业务无纸化。报关员也省却了必须附带税费缴款凭证进行通关以及通关后与财务部门的交接。 4、系统开放性好,入网成本低,操作简单,提供全天候、全方位服务,企业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办理税费缴纳业务。 5、系统采取多重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此外,银行提供网上银行配套服务,使企业享受到更方便快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业务类型 1、 帐务变动类通知服务银信通银信通系统自动向用户的手机发送文字短信息,把帐务变动情况实时发布,或按照银信通系统的设定时间通知用户。 2、 信息提醒类通知服务 贷款到期、定期存款到期、信用卡到期换卡、信用卡透支、信用卡支付、银行新业务、银行利率变动等通知服务。 3、 专业服务 A、证券信息通知 成交回报、撤单成功、委托受理、股份变动、证券市场信息等信息通知服务。 B、 外汇信息通知 收盘汇价、外汇帐户资金情况、成交回报、汇市分析短评、每日财经数据报告通知、汇率变动等信息通知服务。产品功能 “银信通”系统帮客户实现了什么? 1、实现和用户间的互动,提供更个性化的服务,改变银行传统的服务模式,增强了银行的竞争优势。 2、有效的提高服务质量及银行各类通知工作的效率。 3、为银行带来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背景信息 长期以来,国家都十分重视银行业的信息化建设:1993年,由11个部委组成的国家金卡办以建立银行自动化支付系统及电子货币工程为目的组织了“金卡工程”;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九部委颁布《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3月,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同时,银行用户在通存通兑、跨行交易等方面的需求,客观上也促进着银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步伐。 随着中国加入WTO,大量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使得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银行业必须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水平、深度发掘需求、不断拓展服务、提升综合竞争力。 伴随着银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2003年开始,银行业普遍开始了采用短信方式通知金融服务信息,进行产品营销的理念。2004至2006年间各大银行在完成数据大集中后,纷纷建立起自己的短信业务平台并开始向客户发送金融业务、服务类短信。客观现状 在银行业的信息化建设中,信息的实时通知,信息的查询、交互是最核心的需求。具体体现在,银行账户信息变动的实时通知、银行账户信息的查询、银行工作信息的实时通知以及银行工作流的交互。 针对不同的用户,其个性化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对私用户希望满足其帐户变动通知、帐户余额查询、客户关怀通知等需求;卡用户则侧重于实时刷卡交易通知、批量转帐通知、交易明细查询等方面;对公用户在实时总帐变化通知、往来帐务通知等方面有较强的需求;银行员工们希望能实现移动办公方面的需求,如会议通知、经营数据通知、行内新闻等等;银行设备管理方面的信息化需求体现在实时系统故障通知、异常交易行为通知等方面。解决方案 银信通是基于手机、无线POS等移动终端,通过短信、GPRS等多种无线接入方式,满足银行客户实时金融信息、银行员工移动办公和生产控制等信息化需求的业务解决方案,实现帮助银行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收入的目的。 主要应用 现阶段,主要是通过行业应用网关,基于短消息、无线DDN等业务系统提供帐务信息查询、实时变动通知、客服关怀通知等金融信息服务。对于不同的用户,实现的功能因其需求的差异化而呈现出多样化: 1、对私用户: 实现功能: 帐户变动通知、客户关怀、车房款催缴通知、银行活动通知;新业务营销、理财产品营销;网银动态密码;账户余额查询、近期交易查询、利率、汇率查询等 应用效果: 客户可以及时享受银行提供的各种服务,并且根据收到的帐务通知,有效管理个人帐务 2、卡用户 实现功能: 实时刷卡交易通知、转帐通知、交易明细查询;新业务营销、银行活动通知、还贷提醒等 应用效果: 通过发送金融服务信息,成功拉近了与客户的距离,充分体现了对客户的关怀,有利于产品扁平化营销 3、对公用户 实现功能 : VIP客户服务关怀、银行活动通知、公共事业缴费提醒、帐务通知等;账户变动通知、预授权通知、往来资金到帐通知、总帐变化通知、还贷提醒等;大额资金往来通知、总帐查询、工资到帐通知、企业理财产品通知等 应用效果: 客户能够及时知晓银行动态以及帐务信息,有效进行帐务管理 4、银行业内部总务、办公室等部门: 实现功能: 会议通知、工资/报销通知、绩效考核通知、OA代办提醒通知、邮件提醒通知、行内新闻通知等 应用效果: 显著提升了员工的办公效率,节省了内部沟通管理成本 5. 银行内部信息科技部、运营维护部、安全保卫部 实现功能: 功能简介得到运营设备实时故障、异常交易行为、协调测试工作、离行设备运行状态提醒;ATM、自助设备监控、银行运钞车监控调度通知 应用效果: 能帮助银行及时发现设备问题,节省了相关管理成本应用案例 内部办公应用分行零售业务部领导要求明天下午1:30,三十多家直属支行的业务负责人在分行三层会议室开一季度经营分析会;部门行政人员安排当天和第二天10:10分别发送一次短信通知到各支行业务负责人;让他们准备好会议资料,于下午1:30准时到分行参加会议。 设备监控 晚上9点某地离行ATM机设备发生故障,其内置通信模块自动触发报警短信到分行内短信平台。短信平台自动将该短信转发给负责设备维护团队成员的手机上。工程师收到手机短信后,立刻赶到现场排除设备故障。 交易通知 某客户在银行营业网点购买基金产品的同时,签订基金价格短信通知服务。银行每天上下午各发送一次其购买的基金价格信息给客户。客户定时收到短信通知后,自行决定是否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基金交易。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与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二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第四章 经营规则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 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三) 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 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五) 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六) 回避制度; (七) 内部审计监督; (八) 信息披露; (九) 处罚办法; (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第三十一条 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第三十三条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第三十四条 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概述 金库,包括银行各营业机构为办理出纳业务设置的业务库,各管理行对所辖行处办理内部现金调拨设置的中心调拨库,以及代理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设置的发行基金保管库。金库保管的范围 人民币和外币现钞、金银、有价证券、票样、真假币鉴别手册、假币、代保管贵重物品。 凡属金库保管范围的保管品,均须分类逐项建立保管帐簿,会计建立相应的表内、表外科目帐簿,序时记载,及时核对,互相制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第二条 [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适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 从业基本准则第四条 [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第五条 [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第六条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第七条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第八条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第九条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第三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第十条 [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第十一条 [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做到: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之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第十六条 [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十八条 [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十九条 [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第二十条 [风险提示]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助执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漏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二十四条 [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 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 (三) 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娱乐及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第二十六条 [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第四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第二十七条 [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或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第二十八条 [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九条 [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第五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第三十条 [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 [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 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以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 (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第六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 [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第四十条 [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四十二条 [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第七章 银行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第四十三条 [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四十六条 [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第四十八条 [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银行不良记录: 1.客户在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在银行及同业账户(包括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等)目前状态逾期,或最近12个月内出现过一次逾期90天以上不良记录(即逾期状态标志为“4”)。 2.通过其他征信渠道获悉客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1)因违规用卡等行为被列入银行、同业、或征信机构不良客户信息库; (2)存在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3)有恶意骗取银行资金行为; (4)正在服刑期间或最近7年内曾有过刑事犯罪记录。 3.经发卡行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行为。 4.客户在银行征信系统最近12个月内曾经出现过逾期60天以上不良记录(即逾期状态标志为“3”)。
简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介绍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承兑是指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的向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后,就确认了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并成为承兑人。 承兑人对承兑申请人给与承兑,即是给了申请人一个远期信贷承诺,并向任一正当持票人保证,如果在汇票到期时申请人的存款账户余额达不到汇票的金额, 承兑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的责任,银行承兑汇票从开出之日起至到期承付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在按贴现率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票款付给持票人的一种授信业务。特点 1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2 、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天; 3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4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5 、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银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且银票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区别 银票贴现与一般贷款有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一、借贷双方关系不同。 借款中,借贷双方是一般的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民事关系。而银票贴现双方则是票据关系,它要受《票据法》的约束。 二、还款的追索不同。 贷款到期如得不到偿还,一般性贷款主要是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索。而银票贴现可以向承兑付款人、贴现申请人追索,还可以向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追索。 三、是收取利息的方式不同。 贷款利息的计收,一般有利随本清和定期(如按季)结息两种,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先用贷款后付息。但银票贴现须在借款时扣收利息,如果使用同样的利率,不仅先扣比后收的收益高,而且还能确保及时收息,不至于拖欠利息。 四、资金的流动性不同。 银票贴现的期限一般较贷款短,便于企业资金周转。 银票贴现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贴现利息是申请人在办理票据贴现时向贴现的金融企业所付的利息,它是按照票据金额、贴现期限和贴现率来计算的。中国票据网友情提示:根据相关规定,票据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银票贴现利息=票据票面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利率÷30) 实付银票贴现金额=票据票面金额-贴现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