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WIPO版权条约》由25条组成,第1-14条系实体条款,15-25条系行政管理条款。此外还附有“议定声明”9条,对条约中一些可能发生歧义的问题作进一步解释。《WIPO版权条约》第1条规定,该条约是《伯尔尼公约》第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缔约各方应适用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条款。其中,第2条有关版权保护范围、第4条计算机程序保护、第5条数据汇编(数据库)的保护以及第10条有关限制与例外,基本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相一致。《WIPO版权条约》是对《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发展与补充。主要内容有 1、关于保护客体。《WIPO版权条约》版权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二是数据或数据库编程。 2、关于权利。《WIPO版权条约》新增加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作者有权许可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3、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WIPO版权条约》要求缔约各方应在法律中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准许,规避(包括破解)由权利人为实现版权保护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侵权行为。 4、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WIPO版权条约》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去除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属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发行、广播、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复制品也属于侵权行为。“权利管理信息”包括: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权利所有人信息、作品使用条件以及相应数字或代码等。条约规定必须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加以保护。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2007年3月6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同年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内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本条约于1996年12月20日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通过)目 录 序 言 第1条: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第2条:版权保护的范围 第3条:对《伯尔尼公约》第2至6条的适用 第4条:计算机程序 第5条:数据汇编(数据库) 第6条:发行权 第7条:出租权 第8条: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第9条: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第10条:限制与例外 第11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第12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第13条:适用的时限 第14条: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第15条:大会 第16条:国际局 第17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第18条: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19条:本条约的签署第20条:本条约的生效 第21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第22条:本条约不得有保留 第23条:退约 第24条:本条约的语文 第25条:保存人序言 缔约各方,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之权利的愿望,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并澄清对某些现有规则的解释,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新形势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办法,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强调版权保护作为文学和艺术创作促进因素的重要意义,承认有必要按《伯尔尼公约》所反映的保持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达成协议如下:第1条 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1)对于属《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建联盟之成员国的缔约方而言,本条约系该公约第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本条约不得与除《伯尔尼公约》以外的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3)“《伯尔尼公约》”以下系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7月24日的巴黎文本。 (4)缔约各方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第1至21条和附件的规定。 关于第1条第(4)款的议定声明:《伯尔尼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下的复制。第2条 版权保护的范围 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第3条 对《伯尔尼公约》第2至6条的适用 缔约各方对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保护应比照适用《伯尔尼公约》第2至6条的规定。 关于第3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在适用本条约第3条时,《伯尔尼公约》第2至6条中的“本联盟成员国”,在把《伯尔尼公约》的这些条款适用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保护中,将被视为如同系指本条约的缔约方。另外,不言而喻,《伯尔尼公约》这些条款中的“非本联盟成员国”,在同样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如同系指非本条约缔约方的国家,《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第2条之二第(2)款、第3、4和5条中的“本公约”,将被视为如同系指《伯尔尼公约》和本条约。最后,不言而喻,《伯尔尼公约》第3至6条中所指的“本联盟成员国之一的国民”,在把这些条款适用于本条约时,对于系本条约缔约方的政府间组织,指系该组织成员的国家之一的国民。第4条 计算机程序 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 关于第4条的议定声明:按第2条的解释,依本条约第4条规定的计算机程序保护的范围,与《伯尔尼公约》第2条的规定一致,并与TRIPS协定的有关规定相同。第5条数 据汇编(数据库) 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 关于第5条的议定声明:按第2条的解释,依本条约第5条规定的数据汇编(数据库)保护的范围,与《伯尔尼公约》第2条的规定一致,并与TRIPS协定的有关规定相同。第6条 发行权 (1)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专有权。 (2)对于在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经作者授权被首次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之后适用本条第(1)款中权利的用尽所依据的条件(如有此种条件),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确定该条件的自由。 关于第6和7条的议定声明:该两条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该两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第7条 出租权 (1)(Ⅰ)计算机程序、 (Ⅱ)电影作品、和 (Ⅲ)按缔约各方国内法的规定,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作者,应享有授权将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 (2)本条第(1)款不得适用于: (Ⅰ)程序本身并非出租主要对象的计算机程序;和 (Ⅱ)电影作品,除非此种商业性出租已导致对此种作品的广泛复制,从而严重地损害了复制专有权。 (3)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如在1994年4月15日已有且现仍实行作者出租其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复制品获得合理报酬的制度,只要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商业性出租没有引起对作者复制专有权的严重损害,即可保留这一制度。 关于第6和7条的议定声明:该两条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该两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关于第7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7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不要求缔约方对依照该缔约方法律未授予其对录音制品权利的作者规定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这一义务应被理解为与TRIPS协定第14条第(4)款相一致。第8条 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第11条第(1)款第(Ⅱ)目、第11条之二第(1)款第(Ⅰ)和(Ⅱ)目、第11条之三第(1)款第(Ⅱ)目、第14条第(1)款第(Ⅱ)目和第14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关于第8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仅仅为促成或进行传播提供实物设施不致构成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意义下的传播。并且,第8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理解为阻止缔约方适用第11条之二第(2)款。第9条 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对于摄影作品,缔约各方不得适用《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款的规定。第10条 限制与例外 (1)缔约各方在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可在其国内立法中对依本条约授予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规定限制或例外。 (2)缔约各方在适用《伯尔尼公约》时,应将对该公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 关于第10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10条的规定允许缔约各方将其国内法中依《伯尔尼公约》被认为可接受的限制与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中。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 另外,不言而喻,第10条第(2)款既不缩小也不延伸由《伯尔尼公约》所允许的限制与例外的可适用性范围。第11条 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第12条 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1)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 (Ⅰ)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 (Ⅱ)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 (2)本条中的用语“权利管理信息”系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 关于第12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的提法既包括专有权,也包括获得报酬的权利。 此外,不言而喻,缔约各方不会依赖本条来制定或实施要求履行为《伯尔尼公约》或本条约所不允许的手续的权利管理制度,从而阻止商品的自由流通或妨碍享有依本条约规定的权利。第13条 适用的时限 缔约各方应将《伯尔尼公约》第18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一切保护。第14条 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1)缔约各方承诺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本条约的适用。 (2)缔约各方应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制止对本条约所涵盖权利的任何侵犯行为的有效行动,包括防止侵权的快速补救和为遏制进一步侵权的补救。第15条 大会 (1)(a)缔约方应设大会。 (b)每一缔约方应有一名代表,该代表可由副代表、顾问和专家协助。 (c)各代表团的费用应由指派它的缔约方负担。大会可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为“本组织”)提供财政援助,以便利按照联合国大会既定惯例认为是发展中国家或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的缔约方代表团参加。 (2)(a)大会应处理涉及维护和发展本条约及适用和实施本条约的事项。 (b)大会应履行依第17条第(2)款向其指定的关于接纳某些政府间组织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职能。 (c)大会应对召开任何修订本条约的外交会议作出决定,并给予本组织总干事筹备此种外交会议的必要指示。 (3)(a)凡属国家的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并应只能以其自己的名义表决。 (b)凡属政府间组织的缔约方可代替其成员国参加表决,其票数与其属本条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等。如果此种政府间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国行使其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参加表决,反之亦然。 (4)大会应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本组织总干事召集。 (5)大会应制定其本身的议事规则,其中包括特别会议的召集、法定人数的要求及在不违反本条约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各种决定所需的多数。第16条 国际局 本组织的国际局应履行与本条约有关的行政工作。第17条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1)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均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2)如果任何政府间组织声明其对于本条约涵盖的事项具有权限和具有约束其所有成员国的立法,并声明其根据其内部程序被正式授权要求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大会可决定接纳该政府间组织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3)欧洲共同体在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上做出上款提及的声明后,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第18条 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条约有任何相反的具体规定以外,每一缔约方均应享有本条约规定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条约规定的一切义务。第19条 本条约的签署 本条约应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开放供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和欧洲共同体签署。第20条 本条约的生效 本条约应于30个国家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之后生效。第21条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本条约应自下列日期起具有约束力: (Ⅰ)对第20条提到的30个国家,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 (Ⅱ)对其他各国,自该国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文书之日满三个月起; (Ⅲ)对欧洲共同体,如果其在本条约根据第20条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则自交存此种文书后满三个月起,或如果其在本条约生效前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则自本条约生效后满三个月起; (Ⅳ)对被接纳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自该组织交存加入书后满三个月起。第22条 本条约不得有保留 本条约不允许有任何保留。第23条 退约 本条约的任何缔约方均可退出本条约,退约应通知本组织总干事。任何退约应于本组织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第24条 本条约的语文 (1)本条约的签字原件应为一份,以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签署,各该文种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除本条第(1)款提到的语文外,任何其他语文的正式文本须由总干事应有关当事方请求,在与所有有关当事方磋商之后制定。在本款中,“有关当事方”系指涉及到其正式语文或正式语文之一的本组织任何成员国,并且如果涉及到其正式语文之一,亦指欧洲共同体和可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第25条 保存人本组织总干事为本条约的保存人。
简介 世界直销协会联盟(World Federation of Direct Selling Associations,WFDSA),简称“世界直销联盟”,1973年在9个国家直销公司代表的倡议下发起成立;1979年,在21个国家直销协会召开的第3届世界直销大会上,正式定名为“世界直销协会联盟”,自此成为全球直销业的代表性组织。目前,世界直销联盟成员包括52个国家和地区的直销协会及欧洲直销协会。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秘书处由美国直销协会担任。职能 世界直销联盟旨在加强对直销企业市场行为的约束,促进直销业在全球健康、有序地发展。作为世界性行业自律组织,其职责为代表全球直销公司的权益,透过集结各方经验及资源,寻找、收集和交流有关国际规则、立法及其它共同关注的重要事项的资料,并鼓励业内人员紧密联络。1994年,其制定的《世界直销商德约法》(World Code of Conduct)获各国直销协会一致通过,已被广泛纳入各国的行业守则中加以实施。 世界直销联盟将合法的多层次传销和假借多层次传销之名、行诈欺之实的商业行为,清楚地划分开来;强烈反对诈骗性的金字塔式销售法,禁绝金字塔式销售组织,支持制定与《商德约法》一致的法律,保护直销事业的消费者。机构活动 世界直销联盟每3年举行一次世界直销大会,总结直销业的经验,规范直销业的行为,商讨直销业的发展,完善直销业的组织。 世界直销联盟由每个国家的直销协会选出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的理事,并组成理事会;首席执行官委员会是世界直销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行业内知名企业的首席执行官组成,每隔9个月定期在各大洲轮流举行一次会议。会议内容主要是关注各国政策的变化、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商德约法》的实施、直销行业的美誉度建立;并负责世界直销联盟重大政策的制订和年度预算。机构发展 目前,世界直销业在全球已发展到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直销行业涵盖许多领域,销售产品高达数千种,截止到2005年10月,全球直销总额900亿美元,从业人员近5,400万人。
简介 一个独具特色的实体制造型厂家聚集的电子商务门户网站,世界工厂网。 世界工厂网致力于为实体型生产企业提供沟通的平台,在这里您可以简单快捷的建立自己的网上商铺、将商店扩张到客户触手可及的领域,海量搜索供求信息,分享商业经验,交流创富秘密! 世界工厂网的推出必将对国内企业电子商务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世界工厂网的拥有一支有着丰富企业电子商务实战经验的高效人才队伍,其推出的各种服务必将更加贴近企业的实际需求,世界工厂拥有强大的网络运营管理能力和较强的程序开发能力,汲取了各种B2B优点并结合自己的创新,为企业打造全球最具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实用型电子商务网站,并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量身打造的全方位企业电子商务服务; 世界工厂网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年轻服务队伍,能够为企业提供强大的产品后台保障。特色资源 1、资讯中心:世界工厂资讯——凝聚中国制造业的力量。为广大商友提供全方位商务资讯,让您第一时间了解跟企业密切相关的动态信息,实用商务资讯,尽在世界工厂资讯中心。 2、学堂栏目:世界工厂学堂——为企业成长提供动力。作为广大商友们的学习平台,全方位为您提供全套学习方案,并为您提供精品电子书,可随时下载,提高您的战略战术。 3、论坛板块:世界工厂网商论坛——最富有人情味的商人社区。为广大商友们提供了一个交流沟通的互动平台。您可以发表自己的见解,结交同业高手,同专家和商友交流经验,拓宽您的商业影响力。 4、网站专题:世界工厂将近期发生的时事汇总,在专题板块,您可以了解到最新的政策改革,经济建设,企业风采等讯息,让您第一时间把握实时动态,开展网上贸易。 5、全球企业库:全球企业库收录了中国1995年以来成立的2300多万家生产厂家、贸易商等企业信息。在其中可以轻松找到所需企业的相关信息。 6、各行业子站:汇集包括中国矿山机械网网、汽车网、现代农业网等共计十个专业行业子站平台,提供相关行业的各项专业资讯及服务。 7、用户中心:给工厂网的用户提供流程化的企业子站建立、产品发布、求购发布等制造业商用功能。力求给工厂网的用户提供最便捷、最人性话的服务。服务理念 世界工厂网拥有专业、高效的服务团队,合理化的客户服务流程,为企业成功开启和拓展网上贸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大大降低企业会员使用电子商务获取商机做成订单的成本。 如果您是实体生产型企业,在注册成为会员后,您就可以把自己的公司与产品信息加入“世界工厂产品目录”,让全球各地的商家都能看到您的信息。法律声明 世界工厂网在此特别提醒用户请认真、仔细的阅读此协议,若要访问和使用世界工厂网站,您必须完全接受本协议中所包含的条款和世界工厂网站即时刊登的通告,并且遵守有关互联网及本网站的相关法律、规定与规则。一旦您访问、使用了世界工厂网站,即表示您同意并接受了所有该等条款条件及通告版权。
介绍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Epizooties,OIE) 又称为国际兽疫局(International Office ofEpizootics,IOE),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它由28个国家于1924年签署的一项国际协议产生的。截至2011年1月,其成员国及地区已达到178个。主要职能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向各国政府通告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动物疫情以及疫情的起因,并通告控制这些疾病的方法;在全球范围内,就动物疾病的监测和控制进行国际研究;协调各成员国在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国际标准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有:动物卫生法典(Animal Health Code)-- 哺乳动物、鸟类及蜜蜂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诊断与预防接种(Diagnostics & vaccines)-- 诊断检验及预防接种标准手册,1996年第三版;水生动物法典(Aquatic code)-- 国际水生动物法典;水生动物手册(Aquatic manual)--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试剂(Reagents)-- 国际参考标准试剂;国际动物卫生组织动物疾病名单:A类动物疾病(List A)、B类动物疾病(List B),等。机构组成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在由各成员国政府委派的常驻代表组成的国际委员会的授权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职能由OIE中央办公署具体实施,中央办公署的署长由国际委员会任命。中央办公署执行由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草拟的决议。这些委员会包括:管理委员会、区域性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到1999年12月份,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成员国已经达到155个。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第75届国际大会2007年5月25日在巴黎以压倒多数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该组织的合法权利。决议重申一个中国原则,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主权国家成员加入该组织,中国台湾作为非主权地区成员参加该组织活动。 决议通过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大会主席奥尼尔正式邀请中国代表团团长、国家首席兽医师、农业部兽医局局长贾幼陵代表中国出席大会,并在大会上发言。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是政府间动物卫生技术组织,创建于1924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目前有168个成员。其主要职能是通报各成员动物疫情,协调各成员动物疫病防控活动,制定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的动物卫生标准和规则,其标准和规则被世界贸易组织所采用。
简介 专卖店一般选址于繁华商业区、商店街或百货店、购物中心内;营业面积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而定;以著名品牌、大众品牌为主;销售体现量小、质优、高毛利;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注重品牌名声、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并提供专业知识性服务。零售店:通常指商家出售商品给消费者的地方,以小额出售或是单一个数售卖为主,区别于大宗货品的批发(wholesale)业务。特征 专卖店具有如下特征:选址在繁华商业区、商店街或百货店、购物中心内; 营业面积以著名品牌、大众品牌为主;销售体现量小、质优、高毛利; 专卖店是海尔品牌、形象、文化的窗口,有利于海尔品牌的进一步提升; 能有效贯彻和执行海尔文化及活动方针,有效提高集团的执行力,突破现代企业所普遍面临的管理瓶颈; 专心专业、专卖海尔品牌,大大增强海尔产品的终端销售能力,真正形成“终端为王”的王者风范,而且管理方便、互利共生,易形成一大批忠诚度极高的大客户和核心经销商,集团可以全心全力的辅导培育; 更多的创造顾客购买海尔系列产品(专卖+优质产品+星级服务)的机会,提升海尔产品的销量; 销售、 专卖店服务一体化,可创造稳定的忠诚的海尔顾客消费群体; 有利于销售网络的稳定与发展,保持集团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易于及时向终端经销商和消费者提供海尔的产品信息,同时易于收集市场和渠道信息; 消费者到专卖店选购产品时,海尔有百分之百的销售机会(店内无其他品牌),大大增加了海尔产品的成交率; 专卖店可深入社区,更好的为农民消费者提供可信赖的贴心服务,开发广阔的农村市场,有利于加快三、四级市场的开发与建设,意义重大而深远。商店的陈列、照明、包装、广告讲究;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 营业面积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而定; 注重品牌名声,营业员具备丰富的商品知识,并提供专业知识性服务。 注意:专业店和专卖店可选择独体店或店中店形态;专卖店必须有品牌商品支撑;装修要别具一格。专卖店的意义 专卖店是公司品牌、形象、文化的窗口,有利于公司品牌的进一步提升; 能有效贯彻和执行公司文化及活动方针,有效提高集团的执行力,突破现代企业所普遍面临的管理瓶颈; 专心专业、专卖公司品牌,大大增强公司产品的终端销售能力,真正形成“终端为王”的王者风范,而且管理方便、互利共生,易形成一大批忠诚度极高的大客户和核心经销商,集团可以全心全力的辅导培育; 更多的创造顾客购买公司系列产品(专卖+优质产品+星级服务)的机会,提升公司产品的销量; 销售、服务一体化,可创造稳定的忠诚的公司顾客消费群体; 有利于销售网络的稳定与发展,保持集团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易于及时向终端经销商和消费者提供公司的产品信息,同时易于收集市场和渠道信息; 消费者到专卖店选购产品时,公司有百分之百的销售机会(店内无其他品牌),大大增加了公司产品的成交率; 专卖店可深入社区,更好的为农民消费者提供可信赖的贴心服务,开发广阔的农村市场,有利于加快三、四级市场的开发与建设,意义重大而深远。举例说明-海尔综述 提及专卖店,人们已不再陌生,而是备感亲切与信任,这从侧面反映了专卖店在我国市场上高速成长与发展的原因所在,其中各行各业都不乏成功的典型案例,但若提及家电业,恐怕非海尔莫属。 海尔的通路模式基本可分为:传统通路(以专卖店为主)、现代通路(以国美、苏宁等新兴大连锁为主)、出口贸易和国际制造,前两者是海尔国内市场的主要通路形式。而在传统通路中,专卖店担当了重要的“80角色”(即营销中关于20%的客户占据整个销售额的80%的20/80原则)。海尔专卖店据统计,海尔专卖店在全国已达1000多家,这1000多家专卖店(本质上是经销商)对海尔集团的高速发展可谓功不可没,下面仅从营销的角度对海尔专卖店进行简单剖析,以期对家电业和其他行业的发展能起到触类旁通之效。加盟条件 海尔专卖店是海尔集团文化与形象的窗口,商品服务的中心,要成立和加盟海尔专卖店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经营者有理想、有目标、有正确的经营理念,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店; 理解、认同海尔文化、经营理念和支持营销活动的店,能大大提高集团的执行力和快速的市场反应力; 综合实力据当地前三位的经销商,具有大型终端卖场(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上)和健全的分销网络,以利于提升海尔终端形象和品牌传播,同时确保其下属网络质量的最优化和网络数量的最大化,达到“渠道制胜”的目的; 店面展示陈列百分之百是海尔商品的店; 具有完全责任销售能力的店,能为自己销售的商品(顾客)提供亲切、热诚、快速、完善的服务和维修的店; 经营者在开业之前需参加“专卖店经营者经营培训班”。 专卖店能更有效地贯彻、执行和体现更高层次的4C营销理念。 专卖店产品全而精,能有效满足顾客日益个性化的需求,更好的以差异化来服务顾客,争取顾客更多更大的支持; 顾客在专卖店可一次性购齐所需所有家电,能够降低运输、安装、维修等费用,以及来自专卖店薄利多销的让利等,可使消费者获得低成本的产品,使海尔产品的性能价格比更合理更具竞争力; 由于专卖店的商圈合理,能使消费者购买、使用、服务都更方便,真正成为消费者的好邻居,能充分体现海尔“一切以用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提升人民生活水准; 能与用户保持与日俱增的有效的互动沟通,充分及时地了解用户的各种潜在需求,将用户的需求作为企业新的研究课题,可解决其他企业所不能解决的用户问题,形成很好的行业比较竞争优势。对海尔的意义 专卖店是海尔品牌、形象、文化的窗口,有利于海尔品牌的进一步提升; 能有效贯彻和执行海尔文化及活动方针,有效提高集团的执行力,突破现代企业所普遍面临的管理瓶颈; 专心专业、专卖海尔品牌,大大增强海尔产品的终端销售能力,真正形成“终端为王”的王者风范,而且管理方便、互利共生,易形成一大批忠诚度极高的大客户和核心经销商,集团可以全心全力的辅导培育; 更多的创造顾客购买海尔系列产品(专卖+优质产品+星级服务)的机会,提升海尔产品的销量; 销售、服务一体化,可创造稳定的忠诚的海尔顾客消费群体; 有利于销售网络的稳定与发展,保持集团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易于及时向终端经销商和消费者提供海尔的产品信息,同时易于收集市场和渠道信息; 消费者到专卖店选购产品时,海尔有百分之百的销售机会(店内无其他品牌),大大增加了海尔产品的成交率; 专卖店可深入社区,更好的为农民消费者提供可信赖的贴心服务,开发广阔的农村市场,有利于加快三、四级市场的开发与建设,意义重大而深远。
简介 实际上,专利许可证贸易是专利权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有效途径,是专利权人将专利尽快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举措。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注意专利权应当有效,合同期限应当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在专利许可证贸易实践中,许可方为了单方面地维护其在一定技术领域内的竞争优势,通常试图在合同中对被许可方施加种种限制,例如要求被许可方接受与专利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原材料,接受不必要的技术服务等;对被许可方就销售其专利产品的价格加以固定;限制被许可方对专利技术进行进一步研究开发;要求被许可方可能完成的改进方案必须转让或者回授给专利权人;禁止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专利技术。这些条款都是应当予以禁止的。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分类 专利许可证分为以下四类: 1、独占许可证:其特征是专利权人不仅不能再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 2、排他许可证:特征在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实施该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却可以实施。 3、普通许可证:其特征在于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再许可第三人实施。这种许可证在专利许可证贸易中比较常见。 4、分许可证:是指在专利许可合同中,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再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注意事项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专利权应当有效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将成为社会自由使用的技术,任何人都可以不支付专利使用费。因此首先在合同签订时,专利权应当是有效的。即该专利权在当时没有被宣告无效,也未被终止。 其次,合同期限应当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应当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并确定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权保护期限。 第三,合同可以约定在专利权被终止后,合同也同时终止。如果专利权人没有缴纳专利年费,或者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权被终止,不再受到法律保护。专利权被终止后,被许可人也就无须再支付今后的专利使用费。 2.合同可以约定由专利权人向被许可人提供、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除专利说明书披露的技术信息外,专利权人往往还保留了一些技术资料没有完全公开。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专利权人提供其他必需的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 如果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在权利上存在瑕疵,就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葛,合同可以约定专利权人确保自己是技术的合法拥有着,否则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履行和实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还应当注意: 根据专利法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必须注意不应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再支付专利使用费。 应当明确的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赋予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而非转让专利权的归属。因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被许可人不得再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应当让公众知晓,因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合同的种类 专利许可证贸易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 所谓许可证,一般是指允许某人做某事的证件或执照,也可指签订为许可合同。许可证贸易是由贸易双方以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形式的一种技术贸易,是技术贸易的一种主要形式。 在专利法中,“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的行为。专利权转让,专利权人把其专利所专利所有权转让给受让人,原专利权人就不再拥有该专利权了。由于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必须到法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才能使其行为合法有效。 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许可方(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签订协议,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和一定的限制下使用其专利的一种交易。也就是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出售其专利使用权。 按照专利许可的权限和许可范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六种类型:独占许可合同 独占许可合同系指被许可方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一定的期限内,对许可方的专利技术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专利许可合同。也就是说,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和期限,被许可方是该专利技术的唯一许可使用者,连许可方也不得在该地域和期限内使用该专利技术,但专利权仍属许可方。根据这种许可方式,虽然专利权人可以获得较高的专利技术使用费,但也束缚了专利权人自己的手脚,所以在实践中这种许可方式较少使用。独家许可合同 独家许可合同系指许可方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内只允许被许可方独家使用其专利,而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其专利,因此也称为排他许可合同。许可方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和期限内使用该专利,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可以共同占有市场,通过专利技术的实施,获得经济利益。普通许可合同 普通许可合同也称非排他许可合同,即在规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允许被许可方使用其专利技术,许可方有权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其专利技术,并保留自己的使用权。这种许可方式的好处是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但如果专利权人考虑不同,管理不同,没有限制地签订这种许可合同,会导致专利产品的生产过剩,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的利益。顺便指出一点,在无锡地区曾经发现过没有限制签订普通许可合同,气派内被许可方,诈骗钱财的违法行为。分售许可合同 被许可方再向他人转售的许可合同称为分售许可合同,或称为转售许可合同,原许可合同称为主许可合同。允许被许可方向他人转售许可合同的许可合同称为可分售许可合同,反之称为不可分售许可合同。一般来说,许可方有权从被许可方收取的分售许可合同使用费中提成。互惠许可合同 互惠许可合同也称交叉许可合同,系指两个专利权人以互惠的方式交换许可对方使用各自专利的许可合同。具体利益如何分享,双方还可以合同的形式作出约定。强制许可合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颁发强制许可合同,但被许可方仍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与专利权人签订强制许可合同。这种许可合同不属于专利许可证贸易。 在签订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时,应把许可的具体内容在合同中详细阐明清楚,才能正确执行合同,避免在合同履行时产生纷争,无法论清是非。
个人支票-现况 消费者个人在开设个人支票账户后,只需持支票簿即可以到指定的银行储蓄所支取现金,还可办理转账结算或在商店购物及支付其他费用。对于一些收入较高的人士来说,特别是外出旅游经商,需要银行结算服务时,或收付金额较大或收付次数较多的客户来说,个人支票是一种较为合适的选择。 近年来,人民银行为了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有效地缓解居民办理业务排对等候的问题,积极推广个人支票业务。作为网点最多、分布最广的信用社,也正在积极响应人民银行的号召,努力推广个人支票业务。但由于各种实际情况,目前信用社在推广和办理个人支票业务仍存在一定困难。人支票-优点1.安全性更高 近年来银行卡信息被窃取、银行卡丢失后钱被冒领的新闻屡见不鲜。由此,银行卡的安全问题也成个人支票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相比而言,个人支票显得更为可靠。 个人支票没有密码等信息问题,消费时随签随付,不必承担存有大额款项的银行卡丢失而蒙受损失的风险;而未签字的空白支票即使丢失也不会造成什么损失。 且个人支票属于非现金支付,用支票意味着钱从银行一个账户上转到另一个账户,每一笔交易在银行都有记录,丢失后可立即挂失,即使在挂失前钱被取走,也容易查出钱的去向。2.交易费用低 与银行卡比较,支票交易成本(包括手续费)更低。使用银行卡的时候商家要负担一部分费用,持卡者本人跨行使用时也需要同时被扣除部分手续费;异地存取时,一般需要收取0.5%-1%的手续费,款项越大,需要被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 支票则不存在这些问题。一般来说,只需要支付个人支票办理时支票本的工本费(一般支票一本在20元-30元之间),手续费也相对低廉,不论金额大小,统一收取,一般每笔在1元以下。 支票交易无需额外承担跨行费用,异地结算也无需承担额外的手续费,这无疑是与银行卡相比最吸引人的优势所在。3.硬件要求低 支票不受硬件条件的限制,不需要POS机等设备。因此,可以不受指定商场以及银行与商户间联网的局限,应用的范围也就更为广泛。 同时,个人支票还具备转让功能,个人收到的支票还可以转让他人,继续作为支付工具。个人支票-取得 由于个人支票是基于个人信用来开具的,办理前个人需要接受银行部门的审查。申请人须拥交行个人现金支票有良好的信贷记录、稳定的经济收入,本地常住户口,并能够提供担保人才可以办理。并且,申请开户时申请人须交纳10万元的担保金,账户里也要求存入最低5000元金额来确保支付。非本地常住户口居民通常也可办理,但其申请条件往往有一定限制。 在获得银行批准办理个人支票账户后, 申请人就可填写支票开户申请书,并附上个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预留个人图章印鉴和本人签名来办理开户事宜。申请书填写完毕,还须填写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购买支票。然后,缴纳150元的开户费,以及转账支票25元/本左右的工本费,以后使用个人支票,每笔需支付1元钱手续费。 签发支票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要查看一下开户银行是否已在支票上的指定位置记载了12位银行机构代码。若没有记载,签发的支票将无法在异地正常使用。其次确认支票签发金额未超出50万元上限。最后账户余额要足够支付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如果签了“空头支票”,虽不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但出票人扔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若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空头支票。 使用个人支票还需当心,支票不能有折痕,否则商家有权拒收。个人签发支票时,应在支票的相应位置将各事项记载齐全,包括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等内容填写必须准确,印章也要求十分清晰。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将支票信息转发后的两天内,出票人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支付支票款项,并通知持票人的开户银行。所以,持票人最早可在两三小时之内收到款项,最晚,也应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天内收到异地支票款项。个人支票-使用 支票按其支付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向银行提取现金。提取现金时,支票持有者应在支票背面背书,登记身份证号码,到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并按银行相关要求交验证件。转账支票是指由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者委托开户银行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提取现金。收款人为单位的支票或经流通转让的支票也不得支取现金;普通支票左上角如划有两条平行线的,则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储户购买商品、支忖劳务费或其他费用时,签发个人支票的,加盖预留印鉴,凭个人支票向牧款入或牧款单位办理支付结算,货款两清。个人支票-保管 保管储户获准从开户银行适量领用的个人支票要同对待现金一样妥善保管,防潮、防火、防盗、防鼠咬。不得将空白的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别的单位、个人使用。不能把空白支票抵押给销货单位或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一旦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或被盗,储户应立即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止什。储户办理活期支票存款,必须逐笔登记在自己设立的明细账簿上,并配合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个人支票信息资料完整无损。个人支票-三大难题 难题一:异地款项要等数日 一家商业银行会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个人支票使用起来不方便是客户冷落它的重要原因,交银个人转账支票由于支票是非即时交易工具,商户收到个人签发的支票后,最早可在2-3小时之内收到款项,如果是异地的款项,则要等3个工作日才能收到。也就是说客户签了支票却不能当场提货,而刷卡则可以做到当场提货。 难题二:填写支票专业性强 支票在使用上也有很多要求,比如不能弯折,否则银行有理由拒付。个人签发支票时,要准确地填写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等事项,并在指定位置签章,个人客户并非专业财务人士难免出错,一处出错支票就不能正常使用了。 难题三:个人信用没有保障 而个人支票的信用情况更是问题的焦点。银行人士表示,在全面征信系统建成之前,个人支票能否安全使用的问题将不可避免。空头支票让商家感到害怕。 商户对陌生客户签发的个人支票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要求个人购物若使用支票,只能等到资金到账后才能提货,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着个人支票的发展。个人支票-正确使用取得个人支票 从事各种职业、有稳定的个人收入款项,日常经济往来比较多的居民,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及担保证明,向办理个人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活期支票储蓄存款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签字样式。申请人获准开户后,按银行规定存储备付金,每次限购一本支票簿,用完后再凭支票领用单加盖预留印鉴购买新支票。使用个人支票 支票按其支付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向银行提取现金。提取现金时,支配持有者应在支票背面背书,登记身份证号码,到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并按银行相关要求交验证件。转账支票是指由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者委托开户银行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提取现金。收款人为单位的支票或经流通转让的支票也不得支取现金;普通支票左上角如划有两条平行线的,则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储户购买商品、支付劳务费或其他费用时,签发个人支票的,加盖预留印鉴,凭个人支票向收款人或收款单位办理支付结算,货款两清。签发个人支票 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应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因此,出票人应按法定款式签发支票,应注意的具体事项是:支票一律采取记名式,即签发支票一定要写明收款人的名称。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出票人负责。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票签发,应加盖与预留银行印鉴完全相符的签章,或使用约定的支付密码。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应在其付款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之内,否则即为空头支票。出票人不得在支票上预填出票日期,即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保管个人支票 储户获准从开户银行适量领用的个人支票要像对待现金一样妥善保管,防潮、防火、防盗、防鼠咬。不得将空白的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别的单位、个人使用。不能把空白的支票抵押给销货单位或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一旦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或被盗,储户应立即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止付。储户办理活期支票存款,必须逐笔登记在自己设立的明细账簿上,并配合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个人支票信息资料完整无损。个人支票-签发事项 居民个人签发支票,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规的银行结算账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和稳定的收入来源等基本条件。 签发支票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是查看银行机构代码。根据规定,异地使用的支票上均应记载全国统一标准的12位银行机构代码。二是确认支票签发金额。异地使用支票的金额不能超过央行规定的金额上限,该上限目前暂定为50万元。三是在签发支票时,要保证付款时账户余额足够支付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否则签发空头支票将受到相应处罚。
集团简介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18日,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现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 集团经营业务已涉及对外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物流、商业、房地产、旅游、广告展览和金融、实业投资等各种领域。集团与世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着广泛的贸易往来,经营进出口商品5000多个品种,出口产品从纺织品、服装逐步扩展到轻工、机电、化工、生物医药等,国外注册商标近100个,拥有多个国内著名出口商标。 东方国际集团致力于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贸易集团,跻身于世界性大公司、大集团行列。集团业务 货物贸易是东方国际集团经营的主业,历年进出口额在全国名列前茅。目前,集团全资和控股的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子公司,大多已经进入全国进出口额最大的500家企业的前100家,在全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主要经营:梭织服装、针织服装、真丝服装、纺织面料、家用纺织品、机电、轻工、化工、医疗器械等产品进出口业务,并拥有钢材、羊毛、腈纶、胶合板、天然橡胶、燃料油等商品的专项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