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系由上海浦东新区国有管理委员会独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约11.78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在上海市富特西一路159号,法定代表人为舒榕斌先生。公司下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新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保税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和上海外高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等七家直属公司及约百家三级子公司,目前资产规模已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公司坚持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实施“集团化管理,集约化经营”的模式,以提高国有资产的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为经营管理目标,以保税区内的形象开发和功能开发为主要任务;同时,公司将努力构造产业发展和产业优化的新框架,充分发挥保税区的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以10平方公里规划用地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为主业,大力拓展现代物流,保税加工,国际贸易三大功能,力争在下一世纪初成为外向型,多功能,多元化,可持续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保税区发展成为上海市外向型经济的主要增长点,建设与国际接轨的一流自由贸易港。
保税区简介特殊管理 外高桥保税区是设有隔离设施的实行特殊管理的经济区域,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出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予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国家禁止进出口和特殊规定的货物除外)。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上海市人大制定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等法规,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海关依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实施业务监管。规模 吸取国外类似区域先进的发展理念,根据上海经济与地理的实际情况,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精心规划,发展成为集国际贸易、先进制造、现代物流及保税商品展示交易等多种经济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型保税区。外高桥保税区还是上海市重要的现代物流产业基地之一、上海市重要的进出口贸易基地之一和上海市微电子产业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2008年12月底,保税区累计批准来自94个国家和地区的10242个项目,其中,世界500强企业中有111家入驻保税区。累计吸引投资总额160.6亿美元,合同外资74.1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50.3亿美元。区内企业从业人数达19万,其中外籍工作人员9200余人。地理位置 外高桥保税区位于上海东北端,濒临长江口,处于中国黄金水道——长江与东海岸线的交汇点。外高桥保税区距离市中心20公里,距离浦东国际机场40公里,距离虹桥国际机场35公里。杨高路、张杨路、杨浦大桥、中环线、外环线、翔殷路隧道、外环隧道、轨道交通6号线和沪崇苏高速公路、规划中的浦东铁路和轨道交通10号线,组成了便利通达的立体交通网络,将外高桥保税区同市区及周边城市紧密相连。经济状况 外高桥保税区开发建设18年来,经济增加值、工业产值、进出口贸易额、海关及税务部门税收收入和企业销售经营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都保持了年均20%以上的高速增长。2008年外高桥保税区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1-12月份共实现经济增加值953.17亿元,同比增长16.3%,占浦东新区的30.25%,占全国保税区的43.9%;完成销售收入6511.21亿元,同比增长12.6%,占全国保税区的44.3%;完成各类税收517.98亿元,同比增长15.9%,其中税务部门税收217.63亿元,同比增长23.1%,占浦东新区的24.09%。产业功能 依托浦东开发开放的优势,坚持对外开放的宗旨,十六年来外高桥保税区经济快速发展,形成了以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先进制造业等三大功能为主的口岸产业。一、国际贸易业 外高桥保税区国际贸易产业经过了起步、探索创新和规模形成三个阶段。1992年初,我国第一家外商独资贸易企业——日本上海伊滕忠商事有限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外高桥保税区注册。90年代后期,保税区贸易功能日趋成熟,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贸易企业纷纷在原有业务的基础上大规模开展分拨业务,分拨面也从单一的国内市场逐步向国际市场拓展,使外高桥保税区成为跨国公司跨区域的货物集散中心之一。目前,贸易企业在保税区综合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2006年保税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贸易企业已超过2700家,已同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贸易往来。完成进出口总额448.57亿美元,同比增长27.2%,占浦东新区的42%,占上海市的19.7%,占全国保税区的41.3%,其中进口331.37亿美元,同比增长29.4%。保税区贸易企业共实现商品销售额3980.91亿元,同比增长18.6%,占全国保税区的55.1%。在中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依托保税和非保税贸易结合所形成的产业链优势,外高桥保税区的跨国贸易企业将其功能提升为中国区乃至亚太区的营运中心和销售总部已成为发展趋势。二、现代物流业 保税区成立初期,区内部分企业就开展了以保税仓储为主的物流业务,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保税区物流业务又拓展到仓储配送。在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和交通部等部委的积极支持下,全国保税区第一家中外合资的物流企业——上海外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设立在外高桥保税区。九十年代中后期,基于外资企业市场运作的需求,以“保税——滞后纳税”为特征的分拨运作模式在保税区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和壮大,为国外商品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高效的流通渠道。在分拨业务的刺激和带动下,第三方物流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目前,外高桥保税区已基本形成了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主体的现代物流产业体系,集聚了包括美国APL、英迈,荷兰TNT,日本近铁、通运和德国飞鸽等世界知名物流企业在内的1000多家物流仓储企业。近年新批物流项目占保税区各类项目的比重不管是在数量还是在投资额度等方面都呈现快速发展态势。2006年保税区物流企业完成营业收入1770.59亿元,同比增长24.1%;实现增加值203亿元,同比增长17.6%,占外高桥保税区增加值的30%。物流服务功能的辐射范围已经扩大到长三角地区。2006年外高桥港区吞吐量仍然保持稳步增长,1-5期全年完成货物吞吐量11344万吨,同比增长6.6%;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372.9万标准箱,同比增长7.9%,占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的六成。随着“区港联动”的实施和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步伐的加快,将进一步促进国际港航产业与外高桥现代物流产业的联动发展。外高桥保税区的物流产业将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物流供应链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跨国公司在我国及亚太地区的采购中心、配送中心及物流中心的主要聚集地之一。三、先进制造业 保税区加工制造业最初的业态是简单的来料、进料加工和轻纺家电产品加工。90年代中期,保税区紧紧抓住世界制造业向中国快速转移的机遇,积极优化产品结构,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形成了由英特尔、IBM、惠普、飞利浦、安靠等企业组成的微电子产业群,形成了由德尔福、伊顿、通用等企业组成的汽车零部件加工制造、研发及分拨产业群,先进制造业已成为保税区出口加工业发展的重要支撑。2006年包括12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内的240多家出口加工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519.59亿元,占全国保税区的21.3%。近年来,保税区加快了对长三角地区的功能辐射,形成了与长三角地区相配套的较为完整的加工制造链和产业体系。保税区的现代加工制造业未来发展的趋势将符合跨国公司实现全球资源配置的运作模式的需求,实现从单纯的加工制造向发展现代制造业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并举的转变,形成高附加值的制造与服务相结合的产业,并成为跨国公司跨地区加工制造的订单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和研发中心。发展 从国际贸易、加工制造到现代物流,保税区的三大产业走过了一条从先行先试的探索到成为区域核心功能的成功发展之路。依托贸易带动物流、以物流促进贸易、贸易对先进制造业的促进,保税区的三大功能相互支撑、融合,使保税区的企业经营超越了传统模式,走上复合型发展之路。
上海大宁国际茶城 上海大宁国际茶城,坐落在上海市共和新路1536号的大宁茶城,总建筑面积近5万平方米,有300多家商户经营各地新茶、名茶和茶制品千余种,是一座无茶不包的茶叶王国。上海大宁国际茶城是总投资1.5亿元的茶叶市场,由原大统路整体搬迁而来。2007年1月26日封顶,2007年4月18日上海国际茶文化节期间开始正式营业。 被称为茶业航母的上海大宁国际茶城,有四大特点: 一是规模超大,品种齐全。茶城总建筑面积近5万平方米,包括四层半的主楼和配套的仓储、停车场、商务办公楼,有近300家商户进驻。四楼辟有茶叶质量检测室、茶叶评审室、茶叶拍卖厅、茶文化博览厅、书法展示厅。顶层设有苏州园林式的露天茶吧,是一家无茶不包的茶文化的集大成者。 二是黄金地段,硬件一流。茶城位于闸北公园的斜对门、南北高架的匝道口,与洛川东路的东方明珠一条街及久负盛名的宋园茶室遥相呼应。 三是服务超强,价廉物美。它经营全国各地千余种名茶、新茶,与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印度和东南亚等外商有良好的贸易往来。 四是现代化管理专业规范。由2007年上海市商业创新人物“金商奖”得主、上海“茶王”叶石生亲自掌控茶城运营。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大陆最大的港口企业。集团先后经历了上海港务局、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改制,注册资本为18,568,982,980元,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招商局集团"招商国际"等五家单位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经国家商务部批准,于2005年6月28日正式成立。集团于2006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集团股票自上市以来市值稳步攀升,市场反映良好。目前,正按照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制企业规范运作。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有生产用码头长度21.43公里,共有生产用泊位137个,其中万吨以上泊位82个,集装箱泊位26个,全年货物通过能力为13660万吨,集装箱通过能力为850万标准箱。集团拥有各类装卸机械2539台,其中集装箱桥吊66台,生产用仓库30.1万平方米,堆场380.4万平方米,其中集装箱堆场241.8万平方米,箱容量28万个标准箱;粮食圆筒仓2座,容积16.8万立方米,容量12.4万吨;运输船舶9艘,各类港务船舶174艘,以及"新双峰海"减载船1艘。 集团的重大件装卸接运中心,为货主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重大件货物物流服务。近年来,装运的重大设备有:磁悬浮列车设备,地铁车厢,华东电网、秦山核电站,三峡设备,隧道工程设备等,单件设备最大的有700多吨,在上海化工工业园区装卸的最重的化工设备达到800多吨。 集团拥有一流的引航技术和设施、船舶拖带、减载设备,共拥有25艘大马力拖轮,可为进出口船舶提供全方位服务。一大批中外资大航运企业增强了对上海港发展的信心,全球最大的20家船公司已全部进驻了上海,在上海设立子公司或办事处的外国航运公司已逾80多家,货运代理企业250多家。 集团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码头、技术和信息化优势,形成了优质高效多功能的特色。上海国际港务集团地图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集团十分注重提高集装箱装卸效率,目前集装箱码头最高装卸船时量已达到每小时529.23箱,集装箱桥吊单机台时量最高达到81.85箱,集装箱船舶的平均在港时间,已下降到了25小时。 为了迅速提高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集装箱转运、处理能力,集团投入巨资建设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今年4月15日经国家海关总署等中央部委联合验收,正式封关运作,占地1.03平方公里,这是促进港航产业与现代物流产业联动发展的先行示范区,也是我国目前最大的集装箱物流转运基地。
专业店(Specialty Store)是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并且具备有丰富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和提供适当售后服务的零售业态。一般选址多样化,多数店设在繁华商业区、商店街或百货店、购物中心内;营业面积根据主营商品特点而定;体现专业性、深度性、品种丰富,选择余地大,主营商品占经营商品的90%;经营的商品、品牌具有自己的特色;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从业人员需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专业店一般包括办公用品专业店(Office Supply)、玩具专业店(Toy Stores)、家电专业店(Home Appliance)、药品专业店(Drug Store)、服饰店(Apparel Shop)等形式。
主要条款 主要条款有: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执法,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护及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过渡安排,机构安排、最后条款等。协定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确立了知识产权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协议保护的范围 协议保护的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七种知识产权,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该协定宗旨是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以使权利人能够从其创造发明中获益,受到激励,继续在创造发明方面的努力;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确保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修正与实施 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全体成员就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就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对专利药品实行强制许可达成共识,作为临时性措施实施。2005年12月6日通过将该修正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决定,以帮助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在世贸组织2/3的成员批准这项修正后,它将正式生效。世贸组织成员将各自立法机构批准该修正的最后期限设为2007年12月1日。 根据该修正文件,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可以在国内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国内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销售或从其他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成员进口有关治疗上述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能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 根据协定的规定,WTO成立了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协定的实施。该协议的三特点 在1883年之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双边国际条约的缔结来实现。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问世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相继缔结。在一个世纪左右的时间里,世界各国主要靠这些多边国际条约来协调各国之间差距很大的知识产权制度,减少国际交往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是1994年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其他协议一并缔结的,它是迄今为止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与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相比,该协议具有三个突出特点: 第一,它是第一个涵盖了绝大多数类型知识产权类型的多边条约,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除了在个别问题上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延缓施行之外,所有成员均不得有任何保留。这样,该协议就全方位地提高了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 第二,它是第一个对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及执法程序作出规范的条约,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临时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它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各成员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参加国在立法或执法上违反条约并无相应的制裁条款,TRIPS协议则将违反协议规定直接与单边及多边经济制裁挂钩。2005年对TRIPS协议的修改 TRIPS协议强制性地规定各成员均必须对药品授予专利权,这给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民众以能够支付得起的价格获得治疗各种流行疾病的药品带来了负面影响。在发展中国家的大力推动下,2001年在多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该宣言承认许多发展中国家所面临公共健康问题的严重性,强调需要将TRIPS协议的相应修改作为国际社会解决公共健康问题举措中的一部分。依照该宣言的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于2003年通过了落实多哈宣言的决议,并在2005年于香港召开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之前通过了对TRIPS协议的相应修改方案。有关介绍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范围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人们对自己通过脑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范围的划分有两种,即广义的知识产权和狭义的知识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中所划分的范围。该公约第二条第七款规定,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关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在一切领域中因人的努力而产生的发明;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也称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大部分。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著作权包括作者权和传播权等。 世界各国对工业产权的理解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但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传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版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不同,主要特点是: (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相对于有形财产权而言的,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贸易只有使用权的转移,而没有所有权的转移。 (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知识产权只能归权利人所有,其他非权利人若想使用,必须经权利人同意。 (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确认与保护是依照某个国家的法律进行,所以它只在特定的区域内受到保护。 (四)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在一个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超过此期限,任何人都可以以任何方式使用而不会涉及侵权问题。 (五)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必须通过一定的有形载体表现出来,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可以被复制。 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是知识和技术交流日趋国际化的客观需要。1883年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开端。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0年4月成立,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工业产权、著作权及商标注册的国际合作。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等。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通过转让技术、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及版权许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由于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不一致,法律法规不协调,假冒商品、盗版书籍和盗版电影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背景 (一)《知识产权协定》产生的原因 1.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随着科技发展和经济的进一步全球化,各国之间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巨大差异给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点: 首先,科研与技术在工业生产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发达国家出口产品中高科技和创造性投入比重越来越大。发达国家主张将知识产权纳入到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使其出口产品时,专利权受到东道国的保护,以便能补偿研究和开发费用。 其次,发达国家通过许可或合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生产专利产品机会增多,而这种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机制。 最后,伴随国际贸易产品的技术改进而出现的技术进步已经使得复制和仿制简单而经济。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国家里,冒牌与盗版产品生产猖獗,这极大地损害了正当权利人的利益。 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知识产权协定》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 2.《知识产权协定》产生之前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局限性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已经有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例如:《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但这些国际公约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不能有效实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例如没有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缺乏国际保护;再有,缺乏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针对以往国际公约的不足,发达国家认为应当谈判一项新的国际公约以解决这些问题。《知识产权协定》就是在参考和吸收前述公约的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和修改,成为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3.《知识产权协定》与美国“301条款” 《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与美国在谈判中的推动不可分开。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连年出现贸易逆差,美国政府认为这是由于美国的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高技术的优势得不到发挥。于是,美国在贸易法中规定了“301条款”,全称为“实施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作法”。根据“301条款”,外国政府不遵守其与美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或采取其他不公平的贸易作法,损害美国的贸易利益,美国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报复措施。美国的“301条款”包括三个部分,即“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其中“特别301条款”就是针对知识产权而制定的。 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基本上是仿照美国的“特别301条款”而制定的,可以说,它是美国“特别301条款”的国际化、扩大化和系统化。 (二)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 《1947年关贸总协定》曾规定,有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条款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直接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东京回合”期间,美国曾就假冒商品贸易问题提出一个守则草案,但没有达成协议。 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美国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将拒绝参加关贸总协定第八轮谈判。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定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纳入争端解决机制。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应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他们担心,引入跨领域的报复机制会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会助长跨国公司的垄断,特别是形成对药品和食品价格的控制,会对公众福利产生不利影响。该轮谈判开始后,在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的主持下,10个发展中国家和10个发达国家组成的谈判组专门对此问题进行了谈判、协商。 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基本获得通过。由于该协定毫无疑问包括假冒商品贸易问题,因此该协定最后的标题中没有出现“假冒商品贸易”这一名称。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建立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基础上的。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该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要求是相当苛刻的。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所做出的主要让步之一。发展中国家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包括了发展中国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好处,如《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强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因而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实际上是一种交换。 第二,许多发展中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量引进外资,需要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 第三,发达国家同意给发展中国家一些过渡期,以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四,发展中国家还担心,没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美国国会将不会批准一揽子协议。
不记名支票 又称空白支票,抬头一栏注明“付给来人”。这种支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取款时也无须在背面签字。
不可撤销信用证概述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 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凡使用这种信用证,必须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第3条C款的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不可撤销信用证的特征 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 1、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 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 (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 (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对承兑信用证——a.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 (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 2、具有不可撤销性。 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 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统一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