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贸手续是指国家批准进口的经过海关缴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的进口车,其特点是: 必须用进口许可证报关(三资企业有进口许可证),有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有进口港的商检证。 目前进口车入关到个人购买之间,需要交关税(目前是28%,即将降低到25%),增殖税(17%),消费税(根据排量的累进税率),一辆进口车,其综合税率基本相当于整车价格的70%,这也是大贸手续的进口车,车价居高不下的原因。
公司介绍 公司名称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在安徽省化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基础上分立改制的一家民营进出口企业。2009年,公司营业额达13亿元人民币。进出口额位居安徽省外贸企业前列。2003起,公司连续多年位居安徽省民营企业出口创汇第一名。 公司现有13个出口业务部、1个进口业务部、6个综合管理和服务部门。另外,公司还拥有1个合作实验室,1个参股的一级货代,1个4500平方的仓库,1个中外合资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方便国际贸易,公司还在香港设立了1 家全资子公司。公司合肥本部现有员工125人。 公司通过实施标准化管理(ISO9001:2008 ),信息化管理(ERP系统)和风险管理,建立了具有特色的民营企业管理体系。通过完善企业各项制度建设,塑造了民营企业新机制。“宽松 和谐 公平 向上”的企业文化建设, 增强了公司凝聚力和社会责任感。一支能征善战的营销团队和一支优质高效的服务团队及管理团队,将公司打造为“安徽省优秀民营企业”,并将公司品牌“ZENITH”打造为“安徽省出口名牌”。 基于诚信及双赢的理念,公司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几千家客户建立了牢固的业务关系,与国内上千家生产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工贸合作关系,从而确立了作为一家专业进出口企业独特的竞争优势: 利用遍布全球的营销网络,力助众多企业,众多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利用产品多样化,满足来自国内外不同市场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利用融资,报关,仓储,运输,质量控制等专业服务为客户及供应商提供全面的增值服务。 安徽省重点出口企业公司主要出口商品有:⒈医药原料及辅料 ⒉化工品 ⒊食品配料及营养品 4.橡胶及塑料制品 5.机电产品 6. 汽车配件 7. 建材卫浴 8.五金产品 9.矿产品 10.纺织服装 11.轻工日用品 12. 玩具 13.其它产品。 公司主要进口商品有:⒈燃料油 ⒉沥青 ⒊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及乳胶 ⒋日用化工原料 5.塑料及纺织原料 6.机械设备及成套设备 7.工业及医用设备,仪器,仪表 8.矿产品 9.食品及食品添加剂 10.其它产品。发展历程 1. 1982年,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成立。 2. 1988年,公司更名为安徽省化工进出口公司(简称“ACC”)。 3. 1994年,公司更名为安徽省化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4. 1996年,公司迁址至自建办公大楼——金安大厦。 “ZENITH”安徽出口名牌5. 2001年,公司改制为民营企业——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 ( 简称“A.H.A”)。 6. 2002年,公司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7. 2003年,公司进出口额达到1.3亿美元。 8. 2004年,公司进出口额达到1.62亿美元。 9. 2005年,公司进出口额突破两亿美元大关,达到2.08亿美元。 10. 2006年, 公司进出口额达2.2亿美元。 11. 2006年,公司品牌ZENITH被安徽省商务厅评为“安徽省出口名牌”和“合肥市出口名牌”。 12. 2006年,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瑞利斯国际有限公司。 13. 2006年,公司在上海合资成立一级货运代理公司---上海金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14. 2007年,公司与外商合资在合肥市成立药品生产企业----华益药业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15. 2007年,公司进出口额超过2亿美元,其中,出口1.56亿美元;进口4000万美元。公司品牌“ZENITH”(自行车 类)被安徽省商务厅评为2008-2009年度“安徽出口名牌”。 16. 2008年,进出口额达2.18亿美元,其中,出口1.86亿美元;进口3200万美元。 17. 2009年,公司进出口贸易额和国内贸易营业额合计达13亿元人民币以上。公司品牌“ZENITH”(自行车类)被安 徽省商务厅评为2010-2011年度“安徽出口名牌”。 18. 2010年,公司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文化公司理念 企业精神1. 企业精神: 团结、求实、创新、奉献 团结:是凝聚力,体现团队精神。 求实:实事求是,讲求实效。 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体现企业的蓬勃生机。 奉献:是责任。员工奉献促进企业发展;企业发展回报社会。 2. 质量方针: 服务求诚,质量求精。 3. 质量目标: 全员参与,科学管理。 4. 质量承诺: 产品质量保证符合合同标准,如发生产品质量不合格,对客户损失给予必要赔偿;服务质量保证满足合同要求,如发生重大不合格,对客户损失给予必要赔偿;售后服务承诺:对于客户信息反馈给予认真对待,及时回复,积极处理。公司徽标 公司徽标1. 标志图案由圆形和覆盖其上的字母“H”组成。 2. 字母“H”暗含公司名称“AHA”(Anhui Hua An)。 3. 圆形体现面向全球的经营思路,亦含公司注重团结的人文精神。 4. 覆盖在圆形之上的流畅H字型,充满活力。体现公司重视交往、和谐共处的服务。实业投资 1. 华益药业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2. 瑞利斯国际有限公司 3. 上海金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始建于1986年10月。二十多年来,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指引和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目前已发展成为占地2000多亩、拥有员工近5000人、总资产30多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 公司产业涉足铜加工冶炼、建筑材料、高新材料、加工贸易、房地产等领域,主要产品有标准阴极铜、无氧铜线、各类铜丝、铜棒、铜板、铜带、铜管、漆包线、阀门、水表、磁性材料等,产品产量均居行业前列,并畅销国内20多个省市,远销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金田注册商标和“杰克龙”注册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55亿元,利税9.46亿元。 公司拥有各类科技人员500多名,通过了SGS机构的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各种产品质量均达到国家标准,阴极铜、铜管、铜棒、铜线为浙江省名牌产品,其它产品为宁波市名牌产品。公司以“清洁生产,绿色金田”为环境理念,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通过了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和SGS机构的ISO14001:2004环境体系认证,并多次被评为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市节能减排标兵企业,荣获“宁波市环境友好特别奖” ,被列为“全国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和“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 公司倡导“家庭式的人际关系,军队式的组织纪律,学校式的教育培训”,确立了“企业发展、职工富裕” 的发展理念,通过实施人性化管理,推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营造花园式的厂区及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大胆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年青干部,努力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忘回报社会,向周边和国内老、少、边、贫等地区捐赠款物,尽企业最大努力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资助周边学校、敬老院、饮水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关爱残疾弱势群体,设立“金田慈善助残基金”和“金田帮困助学基金”,荣获“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公司先后获得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中国十强民营企业、浙江省百强企业、省明星企业、省管理示范企业、省诚信示范企业、资信AAA级企业、首届宁波市市长质量奖、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纳税50强企业等荣誉。 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公司将继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创新求变,为实现“迈向国际,品牌一流”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始建于1986年10月。二十多年来,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指引和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目前已发展成为占地2000多亩、拥有员工近5000人、总资产30多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 公司产业涉足铜加工冶炼、建筑材料、高新材料、加工贸易、房地产等领域,主要产品有标准阴极铜、无氧铜线、各类铜丝、铜棒、铜板、铜带、铜管、漆包线、阀门、水表、磁性材料等,产品产量均居行业前列,并畅销国内20多个省市,远销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金田注册商标和“杰克龙”注册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55亿元,利税9.46亿元。 公司拥有各类科技人员500多名,通过了SGS机构的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各种产品质量均达到国家标准,阴极铜、铜管、铜棒、铜线为浙江省名牌产品,其它产品为宁波市名牌产品。公司以“清洁生产,绿色金田”为环境理念,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通过了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和SGS机构的ISO14001:2004环境体系认证,并多次被评为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市节能减排标兵企业,荣获“宁波市环境友好特别奖” ,被列为“全国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和“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 公司倡导“家庭式的人际关系,军队式的组织纪律,学校式的教育培训”,确立了“企业发展、职工富裕” 的发展理念,通过实施人性化管理,推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营造花园式的厂区及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大胆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年青干部,努力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忘回报社会,向周边和国内老、少、边、贫等地区捐赠款物,尽企业最大努力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资助周边学校、敬老院、饮水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关爱残疾弱势群体,设立“金田慈善助残基金”和“金田帮困助学基金”,荣获“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公司先后获得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中国十强民营企业、浙江省百强企业、省明星企业、省管理示范企业、省诚信示范企业、资信AAA级企业、首届宁波市市长质量奖、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纳税50强企业等荣誉。 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公司将继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创新求变,为实现“迈向国际,品牌一流”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方式 代理或委托买卖股票的具体方式有:当面委托 当面委托是客户到证券商的营业所,当面办理委托手续,提出委托买卖有价证券的要求。这是一种传统的委托方式,具有稳定可靠的特点,中小额投资者通常采用这种方式。但对远距离客户和时间观念强的客户不方便。电话委托 是客户使用电话等电讯手段,通知证券商的营业所,由营业员按电话内容填制委托书,据以办理委托业务。这种方式具有方便、分散和保密的特点,大数额的投资者通常采用这种方式。电报或信件委托 电报委托可以迅速明确地向证券公司发出指示,但电报内容往往过于简单,可能产生理解上的错误。信件委托,可以详细指示买卖内容,并可作必要说明,但这样做较费时间,等信件到达证券公司时,股票价格可能已发生变化,会贻误有利时机。特点 经纪人从事代理买卖的特点是: 1、一般不需要太多的营运资金。在我国,代理商为客户代理买卖股票,一般不需为客户垫付资金,故只需少量营运资金即可。 2、买卖股票的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向买卖双方收取的手续费,即佣金。佣金的标准可以按成交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3、股票买卖的风险由客户自负,代理商的代理买卖业务不存在风险。代理商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股票对委托人的名册登记和委托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委托者许可不得泄露,证券商须按客户委托的具体要求办理买卖交易,不得超越客户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代理商代理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的手续是:接受客户的正式委托,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具体规定要求客户开立资金或股票专户,按客户的委托要求办理股票的买卖业务,成交后填具成交单,通知客户办理交割清算手续,交付股票或现金。办理程序 股票投资者凭本人身份证和本人股票帐户可在证券交易所的任何一家会员公司办理委托买卖股票的手续,其基本程序如下:顾客填写委托单 填写代理买入或卖出有价证券委托单。委托单上包括委托人姓名、股票代号、委托人(投资者)想买入或卖出的股票名称、数量、价格、委托有效期限等内容。 委托的价格形式有两种: 1)市价委托,即按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股票。 2)限价委托,即按委托人提出的价格条件买进或卖出股票。从1992年2月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取消市价委托形式,一律采用限价委托形式。在委托期限方面,上海证券人委托之时起至当日营业终止时间有效;5日内有效指从委托之日起至第5个营业日(含委托当日)内有效。证券商受理 受托机构外柜台人员根据委托人填写的委托单,经审核有关要素(如姓名有没有漏填,股票帐户号码有没有填错等)无误后,办理受托手续,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将委托人的股票帐号,和委托购买股票的品种、数量、价格等指令通过电话、电脑专线或传真等方式传输其在证券交易所内经纪人。进行场内竞价 证券商场内经纪人接到买卖股票指令后,即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交易近况,以最有利委托人并能够成交的价格进行申报竞价。 证券商在交易所的申报竞价方式主要有3种: 1)口头申报竞价。 2)填单申报竞价。 3)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是采取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方式。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就是证券商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股票交易。交易程序主要分申报输入、撮合成交、成交信息反馈三个部分。 A、申报输入。证券商将买卖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并通过计算机的联机系统,将申报指令传给交易所、交易所的电脑主机接到申报指令后,发出已接受的通知,并由证券商打印“买卖申报回报单” B、撮合成交。证交所电脑主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程序进行自动配对。 C、成交信息反馈。一旦交易所电脑主机处理成交,就即向成交双方的证券商发出信号通知成交成果,成交双方必须立即至中介人经纪人处在“场内成交单”上签盖印章,并取回回执联,场内竞价结束。 4)成交后电脑自动过户。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在自动配对成交的同时,也自动进行过户,即将卖出方的原股东股票划到买入方新股东名下,省却了以前过户靠手工操作的许多繁琐的手续。 5)交割清算。当场内竞价结束后,首先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一级清算,即证券交易的中介人依据“场内成交单”将证券商之间买卖股票的种类数量和价款分别予以轧抵,其应收、应付的股票和差额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在证券商的清算帐户上进行划拨,办理交割。其次,场内经纪人把当日委托买卖成交的情况用电脑或传真告知各自的证券商,打印出“交割凭单”。其三,各证券商的柜台人员根据成交通知单,通知各自的委托人,让其凭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和委托买入或卖出时的“委托单”凭证前来办理清算交割手续,即二级交割。 对其买卖的股票和价款进行收付了结,从而完成清算交割的全部过程。“交割凭单”中的主要内容有: 委托单号(即为股东编号)、申报时间 电脑编号(即反映当日第几笔成交的顺序号) 申请编号(场内经纪人在自己席位上的电脑终端向交易所主机申报买卖的顺序号) 公司名称 经纪人号 成交日期 成交时间 成交证券 成交数量 成交价格 成交金额 标准佣金 印花税 过户费用 应收(付)金额 经办签章
什么是审核 审证即审核信用证,是指对国外进口方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以确定是接受还是修改。审证概述 理论上讲,国外来证应与买卖合同相符。但在很多实际业务中,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并非与合同完全相符。分析原因,无外乎有两种:工作疏忽或故意。无论那种原因造成不符,都会给卖方履行合同、安全收汇造成隐患。对此,出口商必须提高警惕,注意做好对国外来证的审核。 审核的依据是合同和“UCP600”。审证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求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规定相一致,除非事先征得我方出口企业的同意,在信用证中不得增减或改变合同条款的内容。 审证工作由我国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银行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情况、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以及鉴定信用证真伪等。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审证的内容 审核信用证是银行(通知行)与出口企业的共同责任,只是各有侧重。业务中,银行重点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及信用证的真伪等。出口企业则着重审查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审证 (1)从政策上审核。主要看来证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我方的方针政策以及是否有歧视性内容。有则须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交涉。 (2)对开证行的审核。主要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进行审查。对于资信欠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 (3)对信用证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核。出口业务中,我方不接受带"可撤销"字样的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如附有限制性条款或保留字句,使"不可撤销"名不符实,应要求对方修改。 2、出口企业审证 出口企业只需作复核性审核,其审证重点主要应放在下述几项: (1)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核。即审核信用证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是否包括溢装部分金额;信用证使用的货币是否与合同规定的计价和支付货币一致。 (2) 对有关货物条款的审核。主要是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 包装等依次进行审核,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不应轻易接受,原则上要求改证。 (3)对信用证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必须与合同的规定相同;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规定在装运期限后7-15天,以方便卖方制单。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对于在国外到期的信用证,我们一般不接受,应要求修改。 (4)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的审核。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应仔细审核,以防错发错运。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也须正确无误,以免影响收汇。 (5) 对单据的审核。主要要对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 进行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规定或我方难以办到的应要求对方修改。 (6)对其他运输条款、保险、商检等条款的审核。即仔细审核信用证对分批装运、转船、保险险别、投保加成以及商检条款的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如有不符,应要求对方修改。 (7)对特殊条款的审核。审证时,如发现超越合同规定的附加或特殊条款,一般不应轻易接受,如对我方无太大影响,也可酌情接受一部分。审证的方式 1、全面审核信用证 全面审核信用证是审核信用证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全面审核信用证就是: (1)根据合同条款来全面审核信用证条款。 按照合同上的签约人、商品描述、价格条款、支付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合同金额、商检、仲裁等全部内容,全面仔细地审核信用证的受益人名称、品名、价格、货币、金额、包装、运输方式、装运路线、装期、效期、交单期、信用证到期地点、保险险别、投保加成等详细具体规定的信用证条款,把合同条款与信用证条款-一对应起来审核,逐条检查信用证条款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发现信用证规定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一定要与进口方联系。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但不会给出口方带来不利,可要求进口方书面确认修改合同条款即可;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会对出口方产生不利影响,出口方应该要求进口方按照合同条款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修改。 (2)根据信用证知识来审核合同,检查合同条款是否有缺陷,为顺利执行合同条款把好最后的关口。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有缺陷,此时,可利用最后的修补机会,对不利于顺利履约、不利于我方顺利取得相应的单据结汇的信用证条款,即使该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一致,也应与进口方协商,要求修改合同、修改信用证,在货物装运前,解决问题,以保证安全结汇。 2、着重审核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约定,一般说来,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要求去执行,就应取得相应的单据,议付结汇。但是,有的信用证在开出之时就被设置了条款陷阱,就是常说的"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是比校常见的信用证风险,它限制了出口方对信用证操作的主动权,出口人在履约操作过程中,很难获得或者根本就不能获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威胁到信用证收汇的安全。 软条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执行信用证的主动权被进口方掌握,装船需要进口方的指示;结汇单据依赖进口方提供;收取货款的需要进口方同意;信用证条款与要求不配套,单据条款与操作条款不衔接,相关规定自相矛盾;如果接受信用证软条款,出口企业必然承担相应的收汇风险,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信用证软条款都必定要求修改,出口企业可根据市场、客户资信、产品、运输及软条款的具体要求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同条件下的软条款。对确实需要修改的信用证软条款,应与客户协商,要求修改信用证,在收到相关信用证修改前,出口方应谨慎行事。
概念 点击此处添加图片说明 所谓实质性损害威胁(threat of material injury),是指倾销产品尚未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但是倾销的情况表明如果不采取一定的反倾销措施,而是允许倾销产品任意进口,则实质性损害的发生将是不可避免的。为了预先避免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遭受将要出现的实质性损害,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都将实质性损害威胁规定为可以采取反倾销损害情形的一种。特征 1.受到威胁的产业是进口方已经建立的产业。这是与实质阻碍的主要区别。 2.该产业受到的损害是一种现实的威胁。这是区别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的主要特征。 3.这种损害威胁是一种事实而不能仅仅只是猜测。确定标准 “威胁”比实际造成的概念要宽泛,若不加以规范,极易被滥用。因此,确定实质性损害威胁较之确定实质性损害有着更为严格的标准。《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7款规定:“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不是仅仅依据宣称、猜测或者遥远的可能性。某种倾销将会导致出现损害情况的变化必须是明确地被预见到的,并且是迫切的。”本条还说道,在调查是各种考虑的因素的“任何一个本身都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但被考虑因素作为整体必须得出如下结论,即更多的倾销出口产品是迫近的,且除非采取保护性行动,否则实质损害将会发生。” 《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7款规定调查当局应考虑下列因素已确定损害的威胁: (1)倾销进口产品以极大增长速度进入进口国国内市场,表明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 (2)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表明倾销出口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增加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吸收任何额外出口的其他出口市场的可能性; (3)进口产品是否已将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或压低影响的价格进入,是否会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 (4)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美国补充认定标准补充规定 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对认定实质性损害威胁所考虑的因素时作了几点补充: (1)出口国具有的尚未被利用的生产能力或存在短期内大量扩大生产能力的可能性; (2)出口国具有的内部转产的能力,即把生产其他产品的生产设备用于生产相关产品的能力; (3)如果调查涉及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则因上述产品相互转换出口而引起进口增加的可能性; (4)对有关国内产业发展的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响,包括对发展相关产品的衍生及高级产品的努力的影响。解读 美国的补充规定有的超出了《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内容,可能加大外国产品被裁决构成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威胁的可能性。美国的法律实践强调“产品存量”在美国有大量的增加,就可以认定对美国产业存在着实质性损害威胁。只要进口产品的存量达到了一定水平,无论数量是否有所增长,都将被认定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对美国的电视机市场的倾销采用的就是“库存猝死法”。日本先将大量的彩电集装箱运抵美国,存放在进口商的仓库里。当囤积到一定数量时,便以比日本国内价格低许多的售价在美国市场销售。在18个月中,日本彩电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从14%急升至50%。美国的彩电生产商遭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欧盟的确定标准 欧盟的确定标准相对简单,包括: (1)倾销产品向欧共体出口的增长率; (2)原产国货出口国现有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的生产能力,以及这些生产能力用于向欧共体出口的可能性。 欧共体迄今为止没有做出过仅仅因为实质性损害威胁便裁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先例,只是在几个案里种同时裁定存在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实践情况 近年来各国对于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调查呈现出一个新的特点,即对具有倾销历史的或者是在其他国家已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出口商的产品进行跟踪,把产品进入进口国的事实作为判断实质性损害威胁的重要因素加以考虑。例如,美国1988年贸易法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虑相同商品的相同当事人在其他GATT成员国被裁倾销的情况和补救措施,但是要有两次以上被裁定倾销的经历才予以考虑。 纵观各国以往的反倾销法律实践,很少出现因为实质性损害威胁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对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的规定也比较简单。但是,现代的国际贸易瞬息万变,反倾销法律的时效性越来越强,在发现损害威胁存在时不能及时采取反倾销措施,而是等到法律要求的各种因素都具备时,那么往往实质性损害威胁就成为了现实的实质性损害。可以预见,以实质性损害威胁作为判断损害存在的依据的案例,在未来的国际反倾销法律实践中将会逐渐增多。
简介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简称《SPS协议》)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一项新协议,隶属于WTO多边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从《SPS协议》在WTO规则整体结构配置中所担当的角色和其内容独有的制度安排来看,它突出地反映了WTO各成员国努力追求维护国家主权与实现开放式贸易体制利益之间的平衡。由此,该协议的目标被巧妙地概括为:“维护任何政府提供其认为适当健康保护水平的主权,但确保这些权利不为保护主义目的所滥用并不产生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 在WTO诸项协议实施六年多的时间里,《SPS协议》经WTO争端解决机构的适用而得以充分的展示与检验。由于SPS问题涉及WTO体制中一类较敏感的事务,所以,《SPS协议》本身以及与此相关的贸易纠纷都产生出了大量的、颇受争议的话题。本文拟从该协议本身所构想的价值功能着手,重点针对它在争端解决机构适用中所体现的效用及相关法律问题加以考察与探讨,旨在为中国入世后有效地遵循与利用该协议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产生背景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已越来越大,某些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畜产品市场,多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阻止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动植物检疫就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壁垒措施。由于GATT和TBT对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约束力不够,要求不具体,为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提议制定了SPS协议,它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检疫提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它是WTO协议原则渗透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主要内容 第一、采取“必需的检疫措施”的界定 1.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只能限于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范围; 2.应以科学原理为根据(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如缺少足够依据则不应实施这些检疫措施; 3.不应对条件相同或相似的缔约国成岐视;不应构成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第二、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是国际间检疫的协调基础。 第三、有害生物风险性分析(简称PRA):通过风险评估确定恰当的检疫保护水平,检疫措施应考虑对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风险性。要获得生物学方面的科学依据和经济因素。 第四、非疫区及低度流行区的概念。 第五、检疫措施的透明度。 第六、等同对待。 第七、双边磋商和签订协定。 第八、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或差别待遇:各成员国在制订检疫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给予较长的适应期,并提供技术帮助等。 第九、磋商和争端解决: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的争端中,由专家组、技术专家咨询组或向有关国际组织咨询进行解决。 第十、管理:成立SPS委员会,负责执行和推动各缔约国执行SPS协议,发挥磋商和协调作用。组成及条款 它由前言和正文14条及3个附件组成。主要条款有:总则、基本权利和义务,协商,等效,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适应地区条件,包括适应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条件,透明度,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技术援助,特殊和差别待遇,磋商和争端解决,管理,实施和最后条款。协议涉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食品的进出口规则。协议适用范围包括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有关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明确承认每个成员制定保护人类生命与健康所必须的法律、规定和要求的主权,但是保证这种主权不得滥用于保护主义,不能成为贸易壁垒和惩罚措施。协议规定各成员政府有权采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但只能在一个必要范围内实施以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而不能在两个成员之间完全一致或相似的情况下,采取不公正的差别待遇。协议鼓励各成员根据国标标准、指导原则和规范来建立自己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行为,支持各成员实施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规范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的国际运行规则,实现把对贸易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 协议的附件1为《定义》,对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调,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风险评估,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等作出定义。附件2为《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透明度》,它包括法规的公布、咨询点、通知程序、一般保留等规定。附件3为《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它是关于检疫机构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遵循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协议规定,设立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负责协议的实施。《SPS协议》在WTO规则中的地位及其规范价值 乌拉圭回合以前,没有独立的《SPS协议》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它为东京回合所达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所涵盖。但在乌拉圭回合中形成了体系化的货物贸易多边法律体制,由GATT94和12个附属协议组成。《SPS协议》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相分离,作为单独的一个附属协议。如此安排既有WTO协议整体框架各协议彼此衔接、交互作用的设计构想,又有其自身角度的独有考虑。 在总体上,12个附属协议共同遵循GATT的基本原则,延伸并具体发展其各项制度,除在适用范围上各有分工以便操作与解释外,它们彼此之间尚担负着交互作用、拾遗补缺的职责。从而一方面,通过其相互补充、良好衔接来保证整体制度体系的周延与完整,防止出现“真空地带”所致的漏洞;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各司其职、分工有序的条件下形成“合力效应”以保证高效、便捷的调整。《SPS协议》在WTO规则中的地位恰恰体现了这种规范价值。 首先,《SPS协议》与其他11个附属协议一样,虽然与GATT94同属于《WTO协议》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项下的协议,但它们与GATT94之间构成类似于单行法典中的分则与总则的关系,或相当于同一部门法中的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12项附属协议各自从不同的角度诠释GATT的原则性规定,并加以具体化。正因如此,WTO关于附件1A的总体解释性说明中,为GATT条款与各附属协议条款发生冲突时确立了特别法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 其次,《SPS协议》是与《农产品协议》相伴生的产物,并构成《农产品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农产品协议》是乌拉圭回合的一大贡献,它把长期游离于GATT体制之外的占世界贸易总额13%的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轨道。依照GATT法纪所要求的尽可能仅以关税提供保护的原则,《农产品协议》中极其重要的举措之一就是建立“单一关税制”(tariff-only regime)(即关税化)。由此,各国广泛使用的对农产品的所有保护措施,包括数量限制(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差价税(variable levies)、进口禁令(import bans)或其他非关税措施,全部以进口关税取而代之。关税化的过程彻底改变了反对进口农产品的世界范围内存在的保护性壁垒结构。 但与此同时,由于GATT第20条(b)项承认各国政府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所必需的情况下,具有限制贸易的权利,因而,许多国家担心在关税化后,由于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被禁止采用,可能会导致一些国家更多地和不合理地对贸易使用动植检限制措施变相地限制农产品贸易。《SPS协议》就是为了消除这种威胁而制定的。 实际上,从《农产品协议》序言及其第14条的表述 中,我们都可以知道,《SPS协议》本身就构成了《农产品协议》的一项内容。赵维田先生据此称之为“与进口准入、出口竞争、国内支持并列成为《农产品协议》的第4根支柱。” 再次,《SPS协议》与《TBT协议》在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两方面呈互补之态。 在适用范围上,《SPS协议》的适用范围界定清楚但相对狭窄。协议第1条规定:“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其中,“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下简称SPS措施)则专指由其附件A第1条所下的定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a)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b)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c)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或(d)防止或控制成员领土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所有相关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由此, 我们发现,由该协议所调整的SPS措施其实就是用于防范所列举的四种风险(以下简称为特定风险)的各种技术措施。换言之,它们原本是属于TBT措施范畴的,是被《SPS协议》“特定化”了的TBT措施。经过特定化处理,使它们得以与其他TBT措施(或称之为“非SPS措施”)明确地区别开来。与《SPS协议》这种明确但相对狭窄的适用范围比较而言,《TBT协议》的适用范围无疑要广泛得多,也不易把握得多。概括地说,它包括了适用于针对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产品所采取的一切措施,而仅排除了“政府机构为其生产或消费要求所制定的采购规格”(政府采购的技术规格)与“《SPS协议》附件A定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措施)。 两种不同的定义方法相结合——前者穷尽列举SPS措施的使用目的而形成明确的范围界限,后者“兜底式”加以概括——组成一个法律规制范围的完整集合体,从而有效地保护了“两协议在职责上的分工不应在管辖范围上造成任何空白”。 两协议在内容上,特别是在各自所体现的对GATT相关条款的解释作用方面亦相得益彰。尽管两协议都被视为是根据GATT第20条(b)项授权采取的“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的解释, 但它们仍存在着根本的差别。一方面,《SPS协议》完全就是对该项条款所包括的一般例外的解释,或者说补充与具体发展了其规定内容;而由《TBT协议》所涉范围的广泛性所决定,第20条(b)项只构成其涉及范围的一部分,即它所有措施中的,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那部分措施。另一方面,《SPS协议》的所有内容都紧紧围绕第20条(b)项,对作为例外的“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措施的动机和它的“必需性”加以诠释。由此,凡符合了该协议各项规定的SPS措施即可被视为满足了“例外”所要求的条件,得以豁免GATT的相关义务。《TBT协议》则不然,虽然在字面意义上,TBT措施也可归于GATT第20条所列的若干例外事项,但该协议本身并没有从解释例外的角度出发,更没有具体规定构成例外的标准与条件,而是直接地、更为具体地重申了GATT的基本义务。《SPS协议》的动态价值效应概述简介 如前所述,《SPS协议》集中反映了WTO缔约各方在制定协议时所渴求的,维系每一成员为保护自己境内居民而采取技术手段(SPS措施)的需要与通过一个开放的贸易体制来保证实现其贸易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强烈愿望。 基于此,协议的基本内容就是在允许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之措施的同时,保证这些措施不得滥用于保护主义的目的,不对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从法理的角度上看,任何法律规范价值取向的落脚点都归结于正义与利益或正义与秩序。利益的平衡,秩序的维系也就是正义的实现过程。虽然上述关于《SPS协议》法律规范的静态分析已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它的规范价值,但是,这种价值更多体现的是法律之应然性。真正能够反映其实然性结果的,应当从该协议的法律实效出发,着眼于其动态适用层面。 自WTO规则生效以来,到目前为止,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SPS案件已有十余起,约占争端解决机构(DSB)受案总数的6.5%。 绝对数量虽然不算多,但成员国将SPS之争诉诸争端解决机制(DSM)的频繁程度却颇为引人注目。加拿大和美国是最积极利用DSM作为贯彻政策工具的国家,他们的主要贸易伙伴(彼此之间,以及与欧盟和日本)则常常成为其指控的对象。韩国的SPS措施在协议实施早期也颇受关注。 至今,已有三个纠纷经过了根据争端解决谅解(DSU)所规定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的全过程。分别是,最受关注的美国和加拿大对欧共体禁止使用添加剂饲养的牛肉进口提起的申诉; 加拿大与澳大利亚关于新鲜、冷藏、冷冻鲑鱼的进口禁令纠纷; 以及美国诉日本为限制有关农产品进口而实施的品种测试要求。 这三个案件中争议的措施已经反映了《SPS协议》的全部范围——对人类健康(荷尔蒙案)、动物健康(鲑鱼案)和植物健康(品种测试案)的保护。在这三个典型案件的审理中,《SPS协议》的长处和不足都得到了充分的展示。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对协议中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了极为详尽的阐释。从2000年对WTO诸协议实施第一个五年的审议结果来看,各界普遍认为,SPS问题属于WTO体制下处理的一类较敏感的事务。协议本身及由此所产生的案件都是大量被争议的话题。但是,尽管协议出现了一些解释方面的问题,它仍然被证明是解决贸易争端的极为有效的工具。它的有效性与灵活性在其实际运行过程中已经得到了证明。 概括起来,《SPS协议》的实际适用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法律上看,协议本身即构成一项积极抗辩 (an affirmative defense) 鉴于协议是对GATT第20条(b)项所包括的一般例外的解释,其原则是建立在成员国可以合法地主张其SPS措施是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特定风险所必需的基础之上。 由此,一项针对特定的健康或安全风险的措施(SPS措施),即使不符合GATT的规定,但因为可以适用《SPS协议》主张抗辩,从而被有效地纳入到GATT第20条(b)项的一般例外中, 并得以豁免GATT的相关义务。协议的核心条款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与可操作性 由于协议的范围界定清楚且相对狭窄,因而在乌拉圭回合中各谈判方能够就所有的SPS措施合法性的一些客观标准达成一致,并把这些标准转化成有约束性的纪律。该协议第2.2条和第5.1条作为核心纪律为进口产品的SPS措施的适用确立了可确认的标准。它们的存在不仅为贸易本身增加了确定性;而且,在争端解决中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反复援引,并作为裁决之坚实依据。这与《TBT协议》很难被适用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协议具有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从SPS之诉所反映的一些共同特点来看,一方面,尽管申诉方大部分的法律请求都是依据协议中的几个核心条款提出的;但另一方面,争讼各方却很难在这些条款的理解上达成共识,往往有赖于DSB的裁决。这就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机会,也有必要在不同的案件中、不同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的措施和法律问题,对这些条款加以反复论证和阐释,以不断地演绎和明晰其具体含义。事实上,正是由于协议静态规范与DSB动态适用的相结合及其互动作用,再加上SPS问题所特有的敏感程度与复杂性,才使《SPS协议》在实施后短短的几年中,得以极大地丰富与发展,并成为WTO诸协议中倍受瞩目的协议之一。而且,可以预见,随着国际贸易关系的不断加深与复杂化,随着国际社会对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的保护要求和水平的不断提高,其未来适用空间还将得到进一步的拓展。《SPS协议》适用中所涉具体法律问题分析 如前所述,在协议的适用过程中,其所涉主要问题集中在有关协议核心条款的解释上,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协议的实体规则的含义及逻辑结构问题;二是协议所涉程序性问题;三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SPS之诉中的职责行使及其限制问题。其中,对于协议程序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关于协议的溯及力和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已在DSB的审理实践中形成了为各方所接受的定论和做法,没有很大争议;而有关DSB的职责行使及其限制方面,问题较多,既包括了DSB审理各种类型案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共性问题,如司法经济(judicial economy)的可行性、上诉机构完成分析(completing the analysis)的局限性、DSU第11条“对事实作出客观评估”的衡量尺度以及裁决执行环节上的难题等;也包含了DSB审理SPS案件所遇到的特有问题,如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评判复杂科学问题的能力、向技术专家征询意见的方式等等。对这些问题,虽在理论与实务界都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但似乎并没有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依笔者观点,它们大部分都不是DSM本身所能解决的,多数受制于WTO各项协议的内容,特别是受到DSU所确定的争端解决机构各项权利与义务的制约。鉴于WTO多边法律机制的性质,也鉴于DSB在整体制度中的角色定位,都决定了近期内它无法突破既定的协议框架作出大的调整与完善。所以,在这方面过多纠缠对实际运作没有太大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只从《SPS协议》实体规则的角度来探讨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赵维田先生把《SPS协议》的实体规则归纳为三大原则:科学证据原则;国际协调原则、风险评估与适度保护原则。 相应地,其具体内容规定在协议的第2条、第3条和第5条中。关于条款的基本含义 在荷尔蒙案中,专家组认为,依据协议起草者的本意,第3.1条的“根据”与第3.2条的“符合”同义。这基本与秘书处的上述解释是一致的。但上诉机构认为这种解释是错误的。其理由在于:首先,就一般含义而言,“根据”不等于“符合”;其次,第3条的不同款项中分别使用了不同的措辞,这更表明其各自所指不同;第三,从第3条的目的来看,也不支持专家组的这种解释。即第3.1条是要求成员国的SPS措施全部或部分地“根据”国际标准,也就是简单地“依赖于”(built upon)国际标准或受到国际标准的支持(supported by)即可。它意味着如果一项措施采纳了某些(无需全部)国际标准的因素,就算是“根据”了国际标准。 但是,一项措施只是按照第3.1条“根据”一个国际标准,并不能自动地被归之于第3.2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下。因为依据第3.2条所规定的可以予以推定符合国际标准的情形,是专门适用于那些把国际标准“完全地具体化”或“完全由国际标准转变而来的自治标准”的各种措施。至于第3.3条最后一句话,上诉机构所作的解释是:对于没有根据国际标准的措施,就要求具有第2.2条所规定的充分科学理由和遵从第5条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的要求。在荷尔蒙案中,上诉机构明确指出,科学证据原则与风险评估对于在《SPS协议》下促进国际贸易与保护人类健康与生命这两种相互依存但有时又有冲突的利益之间维持一种微妙与精心谈判达成的均衡而言是不可或缺的。 对于荷尔蒙案上诉机构的意见,不少学者表示异议。有人提出,上诉机构本应当支持专家组的意见,但它不仅没有这样做,而且,也没有明确界定“根据”的含义。“根据国际标准”究竟是要求成员国做些什么,上诉机构的措辞十分隐晦,仅暗示了一项措施与一个国际标准之间不是同一关系(less-than-identical relationship)。 在这种情况下,当成员国要实施一项卫生措施时,DSB的裁决没有给予他们任何有实际意义的指导。而更为严重的是,依照上诉机构的认定,只要一项措施采纳了国际标准的某些(无需全部)因素,就算符合了第3.1条的规定——“根据”了国际标准。这实际上削弱了SPS协议的义务要求。麦克尼尔先生哀叹道:“上诉机构对第3.1条的解释……抽去了各成员‘应当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制定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这一条款的义务内容……。结果,它使得SPS协议的一个核心特征——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制定SPS措施的义务——转变成一个理想的、但完全不能强制执行的目标。” 事实上,即使不论哪一种解释更符合协议制定者的本意,对于上诉机构来说,其裁决不能只给予原则的概括,而应当进一步细化为严格的条件。“根据”本身不可能没有任何量的限制,一项措施采纳了国际标准各项因素的百分之多少,是30%还是50%,可算作达到了“根据”的要求?或是其与国际标准的背离程度达到什么样的状态时,则无法认定“根据”了国际标准?至少,作为一项确定的义务,必须制定出绝对的上限和下限,然后再以此为基础,在其幅度范围内,根据个案的情形,留由DSB逐一加以判断。否则,对第3条各款莫衷一是的理解现状将无法得到根本的改善。关于第3条的逻辑结构 在荷尔蒙案件中,有关第3条的解释,除各款项本身的含义及其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关系问题存有争议之外,与此相联系,就各该款项彼此之间的逻辑关系的解说亦相去甚远。专家组主张:第3.1条施予所有成员方一项义务,要求他们的卫生措施应当以国际标准为根据,除非协议提出相反的规定,特别是第3.3条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意义上,第3.3条为第3.1条所包含的一般义务提供了一项例外。依次地,第3.2条规定,如果一项措施是以国际标准为根据的,则由申诉方承担推翻它是符合SPS协议这一推定的举证责任。由此,它默示地表明了,如果一项措施并非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则被告有义务证明该措施是根据第3.3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形。由此,专家组将第3.1条与第3.2条列为一般原则,而视第3.3条为例外。 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的解释,认定第3.3条并不是第3.1条作为一项积极抗辩意义上的例外,而只有一项积极抗辩(an affirmative defense)的举证责任才转由被诉方承担。它认为,第3.1条与第3.3条是在不同情形下适用的两项同等重要的要求。即第3.3条是一项不同于第3.1条、能够被单独违反的义务;也就是,如果一项措施不符合第3.3条的条件并不当然地导致违反第3.1条。 单从协议的文字上看,上诉机构的解释就并非无懈可击。尽管上诉机构也根据协议的上下文来陈述其理由:根据第3.3条的规定,成员方可以自行设定不同于国际标准的保护水平,并实施不“根据”国际标准的措施来实现该保护水平。SPS协议序言第六段明确规定了成员方的这项权利。成员方根据该款自行确定健康保护水平的权利是一项自主的权利。(因而)第3.1条与第3.3条不是“一般义务”与“例外”的关系。 但这种解释仍然存在着悖论:其一,从形式上看,第3.1条“除非本协议、特别是第3款另有规定”之表述,完全遵循了立法惯用的例外条款的行文方式,并没有充分的理由表明这里的“除非”与立法中通常规定的“除非”有本质的不同;其二,从内容上看,第3.1条规定的是“根据国际标准”制定与实施SPS措施的一般义务,而第3.3条则规定了在存在科学理由与依照第5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根据国际标准”的情形。笔者认为,协议制定者做出此种区分,实际上是基于这样一种基本的假设: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现有国际标准具有充分之科学依据,据此所确定的卫生保护水平是必要的且适当的。协议第3.2条的规定就是对这种假设前提最好的佐证。但考虑到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的重要性以及科学之复杂性与动态发展,不能排除在个别情况下,国际标准可能存在着不足,再加上对不同国家间国情差异的顾及,所以,协议首先在序言中一方面强调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重要作用,并期望各成员使用协调的、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SPS措施;另一方面,又承认各国在协议义务下所享有的制定自身适当保护水平的权利。与此同时,第3.3款具体规定了各成员可“不根据国际标准”的两种情形,并在脚注中专门说明:“就第3.3条而言,存在科学理由的情况是,一成员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科学信息进行审查和评估,确定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不足以实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所有这些,都支持第3.3条是一般义务之例外的观点。也就是说,荷尔蒙案中专家组的结论更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当然,尽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差异,但荷尔蒙案件也使人们注意到:在正常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差别似乎没有很大的实际意义。表现在本案中,具体落实到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而尽管专家组认定应由被诉方承担,上诉机构则认定,在举证责任转移到被诉方之前,申诉方必须先提出其SPS措施与协议义务不一致的初步证据。但是,由于DSB对初步证据的举证要求很低,申诉方很容易就可以满足这一要求。所以,结果是,虽然上诉机构将专家组关于第3.1条到第3.3条的解释全部推翻并予以重新解释,但它仍然支持专家组根据第3.3条所作的认定。关于第5条 总体上,《SPS协议》第5条针对两个基本问题规定了纪律:风险评估与确定适当的卫生保护水平。其中,第5.1条—第5.3条涉及风险评估;第5.4条—第5.6条规定了确定适当卫生保护水平应当遵循的规则;第5.7条则为“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提供了指导。 1、关于风险评估 首先,关于风险评估的含义,协议附件A第4条将其界定为“根据可能适用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评价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员领土内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及评价相关潜在的生物学后果和经济后果;或评价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物的健康所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 鲑鱼案涉及到其中的第一种风险评估。对此,上诉机构认为,这种风险评估必须:指明成员方意图阻止进入其境内的疾病种类及其生物和经济影响;评价该种疾病进入成员方境内的可能性(likelihood);评价如果采取了SPS措施后这一疾病进入的可能性(probability)。上诉机构强调指出,第三点所要求的予以评价的可能性,指的是真实会发生的,而不是有可能会发生的(possibility)。荷尔蒙案的上诉机构也指出,根据第5.1条……所要加以评估的风险不仅是科学实验室内严格控制的条件下可以确定的风险,而且是现实存于人类社会的风险,即,在人们居住、工作和死亡的现实世界中对人类健康切实潜在着的不利影响。 综合上述观点,特别是荷尔蒙案件上诉机构的结论,关于风险评估,(1)必须是明确的。即要求针对SPS措施的具体限制对象进行风险评估。例如,在荷尔蒙案件中,就要求欧共体的风险评估必须是重点研究特定种类的荷尔蒙(争讼所涉的几种荷尔蒙),而不能是泛泛地研究所有荷尔蒙。 (2)在风险评估中必须包括所有的风险。例如,应当考虑对人类健康的所有威胁,包括“通过经验的或实验室的各种方法进行的对量化分析不敏感的事物,” 也包括那些“由于不符合良好兽疫惯例的要求所产生的风险”以及“因难以控制、检查和实施良好兽疫惯例的要求而产生的风险。” (3)在遵照第5.1条考虑一项风险评估之前,没有关于最小的风险水平的标准要求。基于某些未知因素而可能产生的一些不可量化的或理论上的风险是不足以被认定的。风险无论多小,必须是可以辨识的。 (4)少数派的科学意见可能用来支持风险评估。 但是,少数派观点对于支持一项风险评估是否充分,则须在个案中一一加以确定。(5)实施SPS措施的成员国不一定要自己进行风险评估。由其他成员国或一个国际组织做过的风险评估也可以为被诉的措施提供充分的客观合理性。 其次,对于第5.1条规定的“各成员方应保证其SPS措施的制定以……风险评估为根据(based on)”的义务,荷尔蒙案的上诉机构解释为:是指在一项SPS措施与相应的风险评估之间必须存在一个合理的(rational)联系,而且认为这种合理的联系是指一种“客观”的联系状态,并据此推翻了专家组在程序上要求由被诉方证明在制定被诉的SPS措施时,业已考虑了风险评估的裁定。上诉机构指出:所要求的全部只是一个两者之间的客观联系,一个“在SPS措施与风险评估之间的、持续并显而易见的客观状态。” 由此,判断一项SPS措施是否符合第5.1条的要求,只要看它客观上是否与风险评估相吻合,至于实施措施的成员国是否是在措施实施时已确实考虑了风险评估则无关紧要。也就是,只要被诉成员能够在其措施发生纠纷时找到科学证据,就可以假定它在制定措施时也已考虑了类似证据。 笔者认为,上诉机构关于风险评估含义的解释是得当的,它对协议的界定加以具体化,而且作出程度上的区分,增加了协议条款的可预见性与统一性。既为各成员制定与实施SPS措施提供了指导,也为以后的DSB裁决指明了方向。但与此同时,上诉机构对于“根据风险评估”之义务所作的解释却不那么令人满意。在本质上,其解释削弱了这一协议义务的效力。专家组要求被诉方证明在制定其SPS措施时,就已经考虑了风险评估,并以此为据。这一认定更符合协议的本意。因为协议所规定的“根据风险评估”的义务,就是针对成员方制定与实施其SPS措施而言的,当然是指在制定与实施其措施时应当遵循的义务,而不是等到发生纠纷时才去寻找风险评估的义务。协议所追求的目的就是强有力地激励各成员在制定卫生措施过程中切实进行和考虑风险评估,而等到真正面对WTO专家组时,需要的只是以此为据,而不是临阵磨枪。难怪有学者担心:根据上诉机构的解释,一个被诉国在涉讼时,为了符合第5.1条的规定,只需临时找出一个科学家愿意声称其SPS措施所防范的物质的确构成一种对健康的侵害,即可万事大吉。 再次,关于进行风险评估应考虑的因素 协议第5.2条罗列了进行风险评估时所应当考虑的各项因素,使用“应当”(shall),表明这是一个义务性的列举,但协议本身并没有说明其列举是否是封闭性(closed)的。很多学者认为,这是一个封闭性的罗列,但对其中所提及的每一个因素,有的认为可以(can)而非必需(need)都加以考虑;而有的则认为,都必须(must)得到考虑。 荷尔蒙案件的上诉机构指出,第5.2条不是封闭性的。它认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第5.2条对在一项风险评估中可加以考虑的各种因素的列举意图为封闭性的列举。” 这样,上诉机构为在SPS措施的风险评估中考虑各种其他因素,诸如文化取向和社会价值观念等因素敞开了大门。 2、关于适度保护水平的确定 协议第5.4—5.6条规定了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条件与标准,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对第5.5条的分析。 对第5.5条所规定的目标——“为实现在防止对人类生命或健康、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方面运用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概念的一致性”——DSB发现难以具体适用。这是可以理解的。协议本身已经通过委托SPS委员会制定“实际执行该条款的指导原则”而隐晦地承认了正文的不足。实际上,虽然经过不懈的努力,委员会至今还没有能够制定出类似的指导原则。一致性问题是一个很微妙的问题。有成员国认为,一致性要求会对其决定自身的适当保护水平的权利施予难以接受的限制。 尽管如此,荷尔蒙案与鲑鱼案的申诉方仍然引用了该条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专家组与上诉机构根据文意,将第5.5条分解为三个条件:(1)在不同情况下必须存在有保护水平的差异;(2)这些差异必须是“任意的(arbitrary)或不合理的(unjustifiable)”;而且,(3)这些差异必须造成“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或变相的限制。” 其中,第(1)个条件中的所谓“不同情况”,鲑鱼案中确定为“应当是可比的情况,而不是完全没有联系的情况”; 对第(2)个条件,在荷尔蒙案件中,专家组认定欧共体对于“不同情况下”采取的合理措施保护程度不同,而对这种程度差异没有任何合理理由,因而构成了“任意的”和“不合理的”。上诉机构虽然在分析的理由上不同于此,但同意专家组的结论。针对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这一认定,有学者提出质疑。他们认为,面对一项特定的风险来决定适当的保护水平,这本身就是一个天生的政治过程,要求平衡多方面的因素。所以,基于不同目的考虑而分别采取不同的防范风险的措施,或者说是对产生相同风险的物质(如荷尔蒙)在使用于不同目的上(用于促进生长和用于治疗疾病)的差异是很正常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把欧共体批准在小猪身上使用荷尔蒙来防止疾病和它禁止进口使用了生长性荷尔蒙的牛肉加以比较,并认定构成“任意”与“不合理”,这无疑是剥夺了各国制定自身适当防险保护水平的一个实质性手段。 对于第(3)个条件,荷尔蒙案件的上诉机构作出了不同于专家组的解说。专家组认为,尽管第5.5条规定了三个条件,但“保护程度差异之大,加上任意性,已足以认定保护程度的差异造成歧视或对贸易的限制。”但上诉机构却主张,第5.5条的三个条件都是必要条件,保护程度的差异只是其中之一,不能用它来确定“歧视和限制贸易”的性质。在对第(3)个条件进行分析的同时,上诉机构重点审查了欧共体禁令的立法基础和目的,之后认定,欧共体禁令的真实目的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它不存在对国内生产进行保护的意图,也不曾对情形相同的出口商予以歧视,因而不构成“歧视或对贸易的变相限制”。有学者尖锐地指出,第5.5条的第(3)项要求应当是一个客观的检验标准,“歧视”并不要求对所实施措施的动机加以考察,而只要求对该措施的客观效果进行分析。上诉机构却把自己的分析限定在探寻欧共体禁令所具有的意图是什么方面,这显然地对那些纯粹出于政治目的所实施的、又确实是任意和歧视的保护措施的纵容。 笔者认为,这一批评切中要害。上诉机构的分析将使得以后的被诉成员方得以以其实施措施的动机,不论是否是其真实的动机,来证明一项事实上已经产生了歧视的SPS措施是正当的。第(3)个条件明显应当是一个客观要求,即如果一项SPS措施导致了歧视,不论其实施的动机是什么,都与协议不符。依据客观标准的有利之处不仅在于可以为各成员在未来制定卫生措施时提供良好的导向,而且可以使得以后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案件时,只需论及事实上所造成的歧视,不必探寻国内立法者的动机,由此可以避免各界关于DSB不充分尊重国内立法的指责。 事实上,在鲑鱼案中,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一份基本与荷尔蒙案专家组相同的认定,并极其详尽地分析了第5.5条之第(3)项条件的要素,综合起来,包括五个要点:采取措施之随意;保护措施的区别程度;保护措施不符合SPS协议第5.1条;被诉方国内法律、法规的变化及其理由;对同一品种动物在国内流通是否限制。 这个分析应当可以看成是吸取了荷尔蒙案件的教训,更着重于客观标准的评判,也使该条款明晰化,从而为成员国行使自身适当保护水平的权利提供了可确定的纪律。
企业简介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个拥有多个产业实体的综合性民营企业集团,现拥有子公司20多家,员工5500人。几年来,实德集团本着"实业报国、德以兴家"和"实德人、中国情、世界观"的企业理念,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始终贯彻以技术为先导和诚实守信的方针,促进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目前,实德集团在以化学建材生产为核心的基础上形成了化建、家电、体育、保险、石化、汽车、医疗七大产业格局。主导产品PVC型材已达到28万吨的年生产能力,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已成为世界最大的PVC型材生产厂家。截至2000年底,集团的总资产价值54亿元。销售收入27亿元,实现利润2.5亿元,上缴税金1.5亿元。 实德集团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获得过多种荣誉。被辽宁省委、省政府评为1998-1999年度省级文明单位,连续多年被评为省、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连续3年被多家银行评为"资信等级AAA"企业;2001年,国家建设部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化学建材产业化基地”称号,是国内第一家获此称号的企业。同期,在我国化学建材企业中又首家获得欧盟门窗协会颁发的欧盟门窗协会会员证书。这标志着欧盟已经向实德集团敞开了门窗市场的大门。 2000年,实德集团所属的"大连实德足球队"获得全国足球甲A联赛冠军,今年又荣获亚洲"优胜者杯"亚军。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到集团视察时,对集团为中国足球事业做出的贡献给予高度评价。中共辽宁省委书记闻世震、省长薄熙来到实德集团考察时,称赞实德集团是辽宁省民营经济的一面旗帜。 几年来,实德集团的发展与我国改革开放事业息息相关,我们不仅亲身参与了这场伟大革命,而且为我国化学建材水平的提高及人类居住条件的改善做了贡献,这是实德人的骄傲和自豪。"实业报国,德以兴家"理念的基本内涵是创新、诚信和奉献。集团确立了以诚信、法制为基础的七项原则,实施了"与社会共进步,与客户共增长,与员工共提高的"以德兴企"方略"。我们相信,一个企业如果具备以诚信为核心的基本道德素质,就一定能赢得社会的认同和公众的信赖,从而健康发展。发展历程 ◆到2010年,实德企业经历了十八年的发展历程。 ◆1992年第一个以实德命名的企业“大连实德机械化工程公司”成立,开始承接大型土石方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1992年至1995年这三年时间里,实德企业运用先进的机械化施工技术和设备,先后完成了大连站前胜利广场、星海湾和金石滩国际高尔夫球场等三十多个大型土石方工程。 ◆1995年,实德企业开始进行第一次产业转型,化学建材产业被确定为主导产业。这一年,实德集团成立,引进德国先进的塑钢门窗用塑料异型材生产技术和设备,步入了工业化生产和现代市场营销服务的产业进程。 ◆1998年,PVC型材产品正式通过ISO9001国际认证,形成了年产型材4万吨的生产能力, 实德型材在中国和亚洲市场上确立了重要的地位。 ◆1999年“大连实德化学建材工业园”建成,当年生产能力达到28万吨,到2003年达到50万吨,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化学建材生产基地。 ◆2000年实德集团全资收购大连万达实德足球俱乐部,并开始投资金融产业。同时,积极着手进行主导产业向石化工业方面的转型。研发体系大连实德化学建材研究院 大连实德集团研究院于2000年1月份正式成立。经过四年的发展建设,已形成了一支优秀的科研、开发队伍。这支队伍不但为企业解决了生产技术上的难题,而且每年都有新产品问世来引导市场。实德集团作为全国塑料异型材的龙头企业,与国际上代表行业发展水平的知名公司的合作,真正起到带动引领国内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 实德研究院目前分为“五室一站”新产品设计室、项目开发室、实验室、管材项目室、博士后工作站及资料情报室,现拥有研究人员22人,全部是本科及硕士以上学历,分别从事新产品开发研究、色料研究、材料研究、型材工艺研究、型材断面设计、窗型设计以及等方面工作。资料情报室以最快的速度聚集着国内外行业的信息,更新着行业内产品的国际标准。国内外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始终掌控在企业的手中。实验室目前正在进行GB/T158481的国家实验室认可工作。通过后将极大地促进国家之间校准结果的相互承认,密切实验室与国内外其它机构间的合作,有助于信息和经验的交流以及标准和程序的协调。新产品开发室依托情报室,在检测室的协作下,新产品推向市场的速度越来越快。覆膜型材、高耐候性双色共挤型材都填补了国内型材产品的空白;窗台板的开发、美式型材的开发,诠释了“国际化实德”的全新理念。新成立的新项目室也依托研究院的情报和研发优势,开辟着与型材行业相关的广阔天地。 作为实德集团的技术中心,在有关型材门窗国家标准的修订过程中,实德研究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几乎所有关键性问题的提出、技术论证和最后形成的意见,均采纳了实德研究院的建议。而我公司又是第一个起草覆膜型材、共挤型材标准的公司。实德研究院还承担着建设部每年下达给实德化学建材产业化基地的任务;并负责牵头组建了大连市门窗幕墙委员会;负责对外的行业协会工作。同时研究院也注意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走出了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本土化,改进提高的良性循环。 应该说:目前的研究院在技术上,已基本处于行业领先的地。整体的技术优势较为明显。虽然目前我们的人员还较年轻,一些必要的技术手段和装备还不尽完善。但就塑料建材方面的整体水平上已处于领先地位。在材料性能上:配方研究、型材工艺型材结构设计、门窗的设计、检测和对国外标准的理解、对国内标准的编制、以及新产品的拓展意识;对新项目的评估能力,组织项目的实施能力、对外的合作沟通、及新产品推广的能力,初步形成发一个体系。大连实德集团博士后工作站 2002年8月,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实德集团设立了博士后工作站。大连实德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目前我国建材行业唯一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大连实德化学建材研究院,汇集了30多名国内化学建材方面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组建了研究实验中心, 购进了多种国内外先进的实验仪器和设备,具备了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研究院承接了国内外塑料行业的大量科研课题及研究任务、其中包括国家建设部和轻工总会下达的防雷击建筑门窗的设计任务以及与欧洲门窗协会共同开发的新型绿色环保建材和新型节能门窗项目。企业效益 最显著的效益有几点: 第一、在集团论证2002年市场彩色型材方案时:方案为PVC彩色共挤和PVC全色型材。研究院在10月份接手此项工作,推翻了原方案,提出了覆膜型材,随着项目的进一步深入,在2003年4月份提出PMMA共挤型材,随后在2003年10月份的项目引进时,彩色型材全部采用为:PMMA共挤型材,为公司提供了正确的指导方向。 第二、在PMMA项目中只动用了少量的改造,模具125万元,挤出机25万元,既形成了共挤型材生产能力。今年市场良好,在市场上抢占了先机。应该是技术革新方面投入产出比最好的案例。预计PMMA项目全年效益显著。 第三、在标准制定修订改编过程中,研究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例如,在型材结构要求中,标准有一些尺寸与我们所设计的尺寸不符,如我公司改动模具需浪费500多万人民币。最后力排众议,按我公司的设计更改了标准。门窗标准中,很多企业一致想淘汰我们的80系列门窗,研究院从技术上给予充分的论证,预计能使我公司80窗被允许。我公司现有80系列模具178套,占公司总模具的46%,为公司挽回损失。 研究院作为企业前进的发动机,将为企业的加速发展提供更多的科研成果输出和更强的动力支持。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文化 实德人深刻地认识到,一个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党和政府的优良政策和社会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持。因此,十年来实德集团以多种方式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1995年,集团刚刚组建,就每年出资50万元,分别在大连理工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和吉林大学设立“实德奖学金”。同年,为北京大学的在校学生提供500万元的助学贷款担保。1996年又向大连市西岗区应届高中毕业生捐赠大批学习辅导材料。2000年,实德集团响应开发大西北的号召,徐明总裁亲赴成都捐赠300万元,建立了两所希望小学。 实德集团从1999年至2000年底的两年中,损赠衣物价值2000多万元。实德人的足迹遍布皖、赣、川、宁、豫、晋、陕、甘、黑、吉等十几个省的革命老区和贫困山区。 实德人把足球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2000年,实德集团出资了100多万元,先后组织了“劳模助威团”、“优秀教师助威团”、“人大政协代表助威团”,奔赴延吉、昆明、成都等地观赛助威。 实德杯高尔夫名人邀请赛是实德足球俱乐部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作为发起基金举办的一项公益赛事。2002年8月23日在大连金石滩高尔夫球场举行首届比赛以来,已经在北京、上海、杭州、广州、泉州、博鳌、深圳、成都、西安、沈阳等地陆续展开。这项赛事得到了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热情参与。在举办活动的同时,实德集团分别向辽宁省朝阳市、沈阳航空学院和共青团四川省委捐赠累计达300多万元人民币用于建设希望小学及助学资金。 实德集团还向辽宁省下岗职工捐款200万元,解决他们的生活难题。 在2003年抗击非典时期,实德员工自发进行捐款,共捐出人民币316万元。 截止到2007年,实德集团已经累计公益事业投资8800万元。发展战略 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创业,大连实德集团建立起了科学完备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具有实德特色的经营理念和“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初步完成了全国性的战略布局,并开始启动全球化战略。 未来的十年,实德集团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良好势头,进一步实现跨越式发展,使企业上升到更为广阔的发展平台。 集团将建成大连、成都、嘉兴、银川、漯河、天津、南昌七大化学建材生产基地,加大新产品的科研开发力度,不断丰富产品种类,继续扩大化学建材产业在全国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同时拓展各种注塑件和包装薄膜领域。 集团将启动石化产业,着手进行主导产业的全面转型。计划在大连建设大型的石化工业基地。 同时,加大文化体育、传媒、金融等领域的运作力度,推动集团发展。 总体而言,规划中的实德从工业方面而言,形成一个完整闭合的工业链,成为实德集团“实业报国,徳以兴家”理念的产业基础;从服务业方面而言,将通过涉足文体、金融、石化等领域,加强企业同社会的互动,成为回报社会服务社会的纽带。公益事业 实德人深刻地认识到,一个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党和政府的优良政策和社会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持。因此,十年来实德集团以多种方式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1995年,集团刚刚组建,就每年出资50万元,分别在大连理工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和吉林大学设立“实德奖学金”。同年,为北京大学的在校学生提供500万元的助学贷款担保。1996年又向大连市西岗区应届高中毕业生捐赠大批学习辅导材料。2000年,实德集团响应开发大西北的号召,徐明总裁亲赴成都捐赠300万元,建立了两所希望小学。 实德集团从1999年至2000年底的两年中,损赠衣物价值2000多万元。实德人的足迹遍布皖、赣、川、宁、豫、晋、陕、甘、黑、吉等十几个省的革命老区和贫困山区。 实德人把足球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2000年,实德集团出资了100多万元,先后组织了“劳模助威团”、“优秀教师助威团”、“人大政协代表助威团”,奔赴延吉、昆明、成都等地观赛助威。 实德杯高尔夫名人邀请赛是实德足球俱乐部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作为发起 基金举办的一项公益赛事。2002年8月23日在大连金石滩高尔夫球场举行首届比 赛以来,已经在北京、上海、杭州、广州、泉州、博鳌、深圳、成都、西安、沈阳等地陆续展开。这项赛事得到了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热情参与。在举办活动的同时,实德集团分别向辽宁省朝阳市、沈阳航空学院和共青团四川省委 捐赠累计达300多万元人民币用于建设希望小学及助学资金。 实德集团还向辽宁省下岗职工捐款200万元,解决他们的生活难题。 在2003年抗击非典时期,实德员工自发进行捐款,共捐出人民币316万元; 2004年,向共青团四川省委捐款100万元用于希望工程; 2005年11月,捐赠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100万元; 2006年10月15日,在“2006大连慈爱月”活动中捐赠500万元救助弱势群体; 2006年11月2日,向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300万元; 2007年2月25日,向光华科技基金会捐款500万元; 2008年3月14日,向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1,000万; 2008年5月12日,实德集团通过大连市民政局向四川灾区捐款500万元; 2008年5月14日,实德足球俱乐部、海昌国际队和各个梯队及实德集团员工共募集善款201.57343万元,捐赠四川灾区; 2008年5月17日,在中超联赛义赛门票收入7.267万元,捐赠四川灾区。 2009年5月,向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1,800万元; 2009年12月,向中国慈善基金会捐赠100万元; 截止到2009年,实德集团已经累计公益事业投资1.55亿元。董事长 徐明,1971年4月出生,辽宁省大连人。中国致公党党员,高级经济师,现任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董事长、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辽宁省政协常委、大连市致公党副主席、中国国际商会辽宁商会副会长、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副理事长等职务。 2000年,获“大连市优秀人才奖”和“大连市优秀企业家”称号; 2001年,获“大连市乡镇企业功勋企业家”称号; 2002年,获“辽宁省优秀乡镇企业家”、“大连市特等劳动模范”、“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称号; 2003年,获“辽宁省劳动模范”称号; 2004年,获“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光荣称号; 2005年,获“大连市优秀企业家”和“大连市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 2006年,被大连市政府授予“大连市优秀企业家”称号。 2007年,入选中国慈善排行榜企业家榜单第38位; 2008年,获中国致公党“全国抗震救灾先进工作者”称号。 徐明1990年毕业于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外经外贸专业,1998年7月,东北财经大学商业经济硕士专业研究生结业。1992年,他创建了大连实德集团,经过14年来的发展,集团已形成以化学建材为主导产业,同时在石油化工、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及家用电器等领域综合发展的产业格局。在大连、成都、银川、嘉兴建立四大生产基地,拥有自己的研究院、大学及国家人事部批准的“博士后工作站”,并拥有从国内外聘请的行业专家50多人。实德集团连续多次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民营明星企业”,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思想工作先进企业”,连续多年被多家银行评为“资信等级AAA”企业,被省市政府评为纳税大户。 从创业至今,徐明率领实德集团创造了一系列出色的成就。1992年成立的大连实德机械工程公司,承揽了大连站前胜利广场、星海湾、金石滩高尔夫球场等30多个大型土石方工程。1995年,成立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底,化学建材生产能力已达年产100万吨,成为世界上最大的PVC型材生产企业,被国家建设部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化学建材产业化基地”。文化体育方面,在2000年1月9日成立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目前已取得了十年八夺冠和三次夺得双冠王的骄人战绩,延续了大连足球的辉煌。2000年作为发起人之一,成立“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徐明任副董事长。2001年,入股大连市商业银行,徐明任副董事长,之后又入股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和太平洋金融学院。石化产业是实德集团的一个在建项目,拟在旅顺双岛湾与沙特SAIBC公司合资建设年产1000万吨炼油、130万吨乙烯及港口、电厂、海水淡化等公用工程为一体的大型的石化工业园,总投资50亿美元。 2003 年以来积极致力于引进沙特、卡塔尔在中国大连和海南洋浦建设大型现代化石化项目。 “实业报国,德以兴家”是徐明提出的企业理念,19年来,随着企业的发展,徐明时刻不忘回报社会,他以多种方式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累计投资达1.58亿元,2006年,徐明荣登“大陆慈善家排行榜”,列第62位。同时,他还积极参与西部地区的开发及国企改制,其投资近10亿元。其中,2002年徐明决定向沈阳、朝阳、成都等地区捐资345万元,建立9所希望小学;2003年向普兰店、庄河、陕西革命老区等贫困地区捐资322.4万元,进行扶贫和建立希望小学。 实德集团的发展是在徐明的直接领导下取得的,是他卓越的领导才能和辛勤劳动的硕果,为此,他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称赞和颂扬,获得了多种荣誉。2001年在《福布斯》杂志公布的“中国富豪排行榜”中,徐明排名第18位,2002年再度入围福布斯,名列第12位,仍然保持上榜富豪中的最年轻企业家地位,并应邀到美国参加世界财富论坛,同GE前总裁杰克韦尔奇等经营大师同台对话。2003年度排名升至第11位,并被评为中国“2002年度十大民营企业家”。2005年,再次入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列第八位,同时入选“观澜湖2005胡润百富榜”,排名26位。当年,实德集团以67亿元的营业收入入围 “2005年中国企业500强”。2006年,徐明以个人资产48亿元人民币位居“全球华人富豪500强”第109位。2008年,中国致公党全国抗震救灾先进工作者,同年入选达沃斯论坛第三届全球青年领袖。2010年,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入选胡润百富榜,以 100亿元财富位列85位。 在多家的对外合作中,徐明及他的实德集团与杜邦公司、霍尼韦尔公司、摩托罗拉公司、西门子公司、台塑集团、LG集团、三菱化工、东芝株式会社、台湾宏基、中石油、中石化等国际知名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肩成为合作伙伴。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球队概况 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成立于2000年1月9日,是中国化学建材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大连实德集团以1.2亿元人民币全资收购,并重新组建的现代型、股份制足球俱乐部。她的前身--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在6年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中取得三连冠、四夺冠和超霸杯冠军,亚俱杯赛亚军等骄人战绩。 实德足球俱乐部接手后,发扬"永不言败"的足球精神,按照"建一流足球俱乐部,打造中国王牌之师"的指导方针,进行了一系列的实际运作。球队坚持引进了欧洲足球发达国家著名教练执教,球队运动员大多均有在国字号球队效力的经历;并引进适应球队风格的优秀外援补充实力,其中核心球员杨科维奇曾代表保加利亚参加2004欧锦赛。2005赛季,在新帅福拉多带领下,全队由过去的442打法逐渐过度到343打法,三条线人才济济,实力平均,后卫线有现役国脚季铭义、冯潇霆,前卫线由两届国奥、国青的精英担纲,其中阎嵩、胡兆军、赵旭日、权磊实力突出;锋线由两名南斯拉夫籍外援杨科维奇、潘塔和现役国脚邹捷组合。目前队中攻击型球员居多,防守球员能力超群,攻守兼备。守门员陈东为2000国奥队守门员,并曾入选过国家集训队。在2000年中国足球甲A联赛比赛中,实德队进球数列甲A球队之首,失球数为各队最少,最终夺得2000赛季甲A冠军和"超霸杯"冠军;2001年5月12日,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代表中国足球俱乐部参加了在沙特举办的第11届"亚优杯"决赛,并夺得亚军; 2001年球队夺得甲A联赛冠军、足协杯冠军,以实德队为主体的辽宁省九运会男子足球队一举夺得九运会全国男足冠军,实现了当年的"三冠王"。2002年,俱乐部再次对球队进行调整,国奥年龄段的队员由替补队员成长为主力队员,在十分困难的条件下,经过全体队员、教练员的努力,最终夺得甲A联赛的冠军,实现了大连足球职业化以来的第二个“三连冠”。2005年,俱乐部再次以输送奥运适龄球员为目标对球队进行了大的调整,并时隔两年之后重夺顶级联赛冠军和足协杯冠军,为足球城的冠军荣誉榜上添上了第八颗星,尤为不易。队伍培养 实德俱乐部加强了对后备队伍的培养,建立起规范的二、三、四、五线后备梯队,并组织“ABA”杯国际少年足球邀请赛,“走出去,融进来”,加强与周边地区和国外同龄运动员之间的交流,以带动提高梯队训练的水平。梯队队员的培养为今后一线球队输送大批有用人才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为实现大连足球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社会效益 实德俱乐部非常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发展。俱乐部投资兴建的娱乐项目"亚洲一号"定点直升飞球是名副其实的亚洲第一,做为俱乐部产业开发的一种尝试,她的建成填补了亚洲定点飞球项目的空白,目前,它已经成为足球城的又一象征性标志,成为大连人民的骄傲,成为来大连的客人必看的景点之一。围绕着飞球项目展开的咖啡厅和足球产品专卖店,营造出以足球运动为中心的体育文化氛围,成为大连又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发展方向 俱乐部把国际化当作俱乐部发展的主要方向,俱乐部董事长徐明、总经理林乐丰先后访问了意大利的AC米兰、尤文图斯等俱乐部和英国纽卡斯尔、曼城俱乐部等国际著名俱乐部,参观考察了国外俱乐部管理、经营的先进经验,并同英国纽卡斯尔俱乐部达成合作意向,结成战略伙伴关系。通过与国外俱乐部的交流,加快了俱乐部国际化建设的步伐。作为交流的项目之一,俱乐部于2002年8月派遣4名87年出生的少年队员到英国纽卡斯尔进行一个月的培训,为加强青少年足球与世界足球发达国家的交流开创了先河。2005年10月,俱乐部高层集体出动,组成10人考察团赴德国、荷兰、法国访问,以落实实德青少年海外培训项目,并分别与德中足球协会和荷兰欧亚金桥基金会签署了两份合作合同意向书。今后,还会有更多的球员有计划地到国外接受培训。 实德足球俱乐部还建立了设施完善的足球训练基地。这里拥有标准的草坪足球场3块,有设备齐全的健身房和整齐划一的队员宿舍,有会议大厅和荣誉陈列厅。随着时间的推移,俱乐部在不断完善这个基地的同时,还积极筹建国际一流的实德体育中心,为大连球迷提供更好的足球娱乐。 对俱乐部的管理理念和发展前景,董事长徐明指出:"我们要把足球运动当成一项事业来开拓、一项产业来培育、一个企业来管理、一种文化来发展。""我们争取在三年内,进入世界30强的行列。" 在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海昌国际队2009年冬训的第一天,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曝出人事变动:俱乐部总经理李明向实德集团总裁徐明递交辞呈,同时宣布元万中将成为李明的替代者出任俱乐部的总经理职务;俱乐部也宣布,科萨诺维奇也将不在担任俱乐部的主教练职务,新任主帅将是徐弘。 元万中于2000年进入实德集团工作,先后担任过实德足球俱乐部的副总经理和副董事长,期间还曾在集团工作,先后主管过经营以及企划工作。万中此前的身份是实德集团企业文化策划中心主任,在当年的G7革命时他是发言人。元万中是徐明最得利的助手之一,在很多重要的场合他都会陪同徐明出场。此次在李明辞职之后,又被任命为俱乐部总经理,这也使得他成为继石雪清、林乐丰、李明之后,实德俱乐部的第四位总经理。 由徐弘作为大连队新一任主帅,这其实或许已经算不上新闻--早在半个月前,大连媒体便早已获悉这一情况,只是一直缺少俱乐部的一个正式宣布而已。此外,原主帅科萨诺维奇在联赛结束之后,多次表白自己的留任愿望和建队思想,科萨诺维奇仍有一丝机会。不过,最终该发生的一切都发生了--科萨诺维奇没有等到徐明让其留任的电话,徐弘也不出意外地走马上任。新的教练班子将由徐弘(主教练)和柳忠长(领队兼助理教练)、石磊(教练)、韩文海(守门员教练)、托马斯(体能教练)组成。 从俱乐部总经理到球队主教练全部换成新人,预示着新赛季里,一支全新的大连队将呈现在大连球迷面前。队徽 队徽以“大”字和盾形为造型基础,体现了大连球队和坚不可催两个意念。中间为圆形,体现一种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圆形内部图案,整体看似一个人形,圆形似人头又是足球,体现了足球运动员视足球为生命,在球场上拼搏的动人姿态,上半部又似一个门字,下半部似一只脚,寓意实德队迅速破门,再创造辉煌的意念。下方延续的橄榄柱 表达了球队一种和协、友好、公平竞争的良好作风。中间的8颗金星象征着大连足球在甲A和中超共获取的8次联赛冠军荣誉,也代表着球队在中国足坛的崇高地位。吉祥物 虎 为万兽之王,其动如雷霆,静似山岳,雄风千里,气吞山河。 大连实德示队自诞生之日起,就被赋予了东北虎的王者之气,崇尚积极进取顽强拼搏、一往无前的竞技风范,和在赛场外谦虚朴实的良好体良好的体育精神。 吉祥物的整体设计活泼可爱,体现了勇敢、力量、速度、智慧和信心,具有乐观向中,积极进取的寓意。主场 大连金州体育场始建于1996年,总占地面积为7.9万平方米,其中,主体及内场占地3万平方米,外环路占地2.7万平方米,三处停车场占地共2.2万平方米。 大连金州体育场看台设计座位30776张塑钢座席,分20个区,每区在二层设一个观众通道,一层设四个车辆通道。在体育场西侧(主席台一侧)一至四层,分别设有裁判员休息室、运动员休息室、按摩室、淋浴室、记者室、通讯机房、医务室、药检室、会议室、贵宾室、新闻发布室、播音室、灯控室、屏控室、转播室、微机室、信息室等。 大连金州体育场适合举办足球、田径比赛以及综合性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同时还可以举办大型综合文艺晚会。训练基地 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训练基地是目前中国各足球俱乐部设施最完善,条件最优越的专业足球训练中心。基地于1997年10月30日竣工。占地面积近5000平方米,总投资达6000万元人民币。拥有三块国际比赛标准的训练草坪和具备高档客房、康复中心、会议中心、娱乐中心、购物中心、餐饮中心、桑拿、洗衣等三星级水准的运动员训练生活主楼。其设施可与国际著名足球俱乐部相嫔美。它已成为中国体育又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基地正式投入使用时,原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王俊生副主席和大连市市长博熙来亲自挂牌剪裁。党和国家领导人,乌拉圭议长卡路斯以及数十家国外足球俱乐部代表参观了训练基地。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沙特、意大利以及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60余家足球媒体曾对基地进行过专门报道。“十强赛”时,中国国家队曾在该中心训练。 大连实德足球训练基地作为中国职业足球冠军的摇篮,大连足球队曾在这里谱写了辉煌的历史。驰骋中国足坛的迟尚斌、徐根宝、李应发等著名教练曾在这里带队,深受广大球迷喜爱的球星郝海东、张恩华、李明、孙继海、徐弘、王涛等曾从这里走向中国足坛。进入新赛季,实德足球俱乐部正式成立,在世界著名俱乐部教练科萨诺维奇的率领下实德足球将再展雄风,威阵华夏绿茵。 2000年, 实德足球训练基地在薄熙来市长和集团徐明总裁的关怀指导下,为承担“大连的体育之旅”接待任务,对原有设施作了更高标准的调整和布局。新增设了球队荣誉室。足球纪念品购物中心,训练基地以崭新的风貌想海内外游人和球迷开放。队旗 队旗的中心镶嵌着盾形的徽章,稳重的布局昭球着球队坚强的意志和沉稳的作风。队徽的下方分布眷八颗闪亮的金星,代表着大连实德队在职业联赛以来八夺顶级联赛冠军的辉煌战绩。发展理念 2001年1月9日,徐明总裁在实德俱乐部成立一周年之际,总结了自己进入足球界一年的心得体会,对俱乐部的管理理念和发展前景指出:“我们要把足球运动当成一项事业来开拓、一项产业来培育、一个企业来管理、一种文化来发展。”同时正式公布了实德俱乐部的九年发展规划,并把进军世界俱乐部30强作为俱乐部发展的阶段性目标。 第一阶段:在未来的两到三年 1、加强俱乐部的基础建设,为建设实德体育文化中心打好基础。 2、力争在国内外赛事中取得好成绩,使实德俱乐部队成为亚洲足坛梦之队 3、提高俱乐部的经营管理水平,拓展各项体育产业,为真正实现俱乐部产业化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4、加强梯队建设, 培养新一代足球人才,为中国足球冲出亚洲,走向世界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在未来的三到五年 1、围绕足球全方位发展,建成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实德体育文化中心,使之成为大连乃至全国闻名的体育文化中心。 2、加强国际赛事交流,使实德足球俱乐部队在技术理论水平上逐渐缩小与欧美球队之间的差距,为中国足球冲出亚洲打下坚实基础。 3、俱乐部经营步入产业化阶段,在体育竞赛、文化娱乐、商业旅游等方面全方位发展,形成规模效应。 4、建成国内一流的足球学校,使之成为中国足球人才的输送基地。 第三阶段:在未来的五到九年 1、实德体育文化中心的经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享有国际上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实德足球队技战术水平显著提高,跻身于世界足球强队之林。 3、俱乐部产业化经营步入成熟期,探索出一条立足国情、与世界接轨的经营思路。 4、加强国际间交流,成为国际化的人才培育和输送基地。实德期间球队荣誉1.中超联赛战绩 2010年中超联赛第6名 2009年中超联赛第8名 2008年中超联赛第14名 2007年中超联赛第5名 2006年中超联赛第5名 2005年中超联赛第1名 2004年中超联赛第5名2.甲A联赛战绩 2000年甲A联赛第1名 2001年甲A联赛第1名 2002年甲A联赛第1名 2003年甲A联赛第3名3.中国足协杯冠军: 2001年3月1日(主场2-1,客场1-0)胜北京国安 2005年(1-0)胜山东鲁能4.超霸杯冠军:2002年1-0胜青岛贝莱特 2000年4-1胜重庆力帆5.九运会冠军: 2001年2-0胜上海6.亚洲俱乐部冠军联赛征战纪录: 2003年首届亚冠联赛四强 半决赛两回合总比分6-7被阿联酋阿尔艾因淘汰7.亚俱杯征战纪录: 第18届亚俱杯第四名 第21届亚俱杯东亚四强赛未出线8.亚优杯征战纪录: 第11届亚优杯亚军 2001年2-4 负沙特阿沙巴队9.东亚俱乐部冠军联赛征战纪录: 首届A3联赛亚军 1-3负日本鹿岛鹿角 3-2胜韩国城南一和 1-0胜日本磐田喜悦大连实德队历任主教练 米洛拉德·科萨诺维奇(2000年-2004年) 郝海东(2004年,代理) 福拉多(2005年-2006年) 林乐丰(2006年,代理) 若·邦弗雷雷(2007年) 拉德科·多斯坦尼奇(2008年前半) 米洛拉德·科萨诺维奇(2008年后半) 徐弘(2009年至2010年) 朴成华(2010年至今) 2010中超大连实德队员名单 领队:元万中 主教练:朴成华 号码 姓名 场上位置 1 孙寿博 守门员 2 洛佩兹·梅萨 后卫 3 郑剑峰 后卫 4 薛亚男 后卫 5 杨博宇 后卫 6 张耀坤 后卫 7 赵宏略 前锋 8 朱挺 前锋 9 卡巴洛夫 前锋 10 博科 前卫 11 詹姆斯 前锋 12 杜龙泉 后卫 13 权磊 前卫 14 王选宏 前卫 15 赵明剑 前卫 16 郝兴晨 前卫 17 洛佩兹 前卫 18 李智超 前卫 19 安贞焕 前锋 20 张德鹏 前卫 21 吕鹏 前卫 22 张翀 守门员 23 姜灏 守门员 24 闫峰 前卫 25 李学鹏 前卫 27 王亮 前卫 28 迟金玉 前卫 29 姜积弘 后卫 30 芦强 后卫 31 倪玉崧 前卫 32 盛军 前锋 33 塞纳 前卫 35 王国明 守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