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对外贸易量(Quantum of Foreign Trade) 对外贸易量是为剔除价格变动的影响,并能准确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实际数量化而确立的一个指标,它能确切地反映一国对外贸的实际规模.具体计算是以固定年份为基期而确定的价格指数去除报告期的出口或进口总额,得到的是相当于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进口额或出口额,叫作报告期的对外贸易量。 以货币所表示的对外贸易值经常受到价格变动的影响,因而不能准确地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更不能使不同时期的对外贸易值直接比较。而以一定时期为基期的贸易量指数同各个时期的贸易量指数相比较,就可以得出比较准确反映贸易实际规模变动的贸易量指数。贸易量(trade volumn)的含义和计算方法含义 贸易量是以数量、重量、面积、体积等计量单位表示的反映贸易规模的指标。计算方法 由于国际市场上的物价经常发生变动,用价值表示的国际贸易额并不能真实地反映该国外贸的实际规模。如果用贸易量,即用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等来表示,则可以避免这种缺陷。就某一种商品来说,用计量单位表示十分容易,但就一个国家的全部进出口商品来说,就无法直接用计量单位表示,因商品不同,计量单位也不同,难以直接相加。因此,应记住下面这个消除价格变动的贸易量计算公式: 进(出)口贸易量=进(出)口额÷ 进(出)口价格指数 ×100 例如,以2004年为基期,某国该年的进出口价格指数均定为100。2005年该国进口贸易额为1170亿美元,出口贸易额为1200亿美元。2005年该国出口产品价格平均下跌5%,出口价格指数为95;2005年该国进口产品价格平均上涨3%,进口价格指数为103。 把这些数值代入上面的公式,便可得出该国2005年剔除了价格变动因素后的贸易额,即实际的进出口贸易量: 进口贸易量=1170÷103×100=1135.9亿美元? 出口贸易量=1200÷95×100=1263.15亿美元? 可见,该国2005年的进口贸易额虽然达到1170亿美元,但剔除价格变动因素后的实际进口贸易量只有1135.9亿美元;而该国2005年的出口贸易额虽然只有1200亿美元,但剔除价格变动因素后的实际出口贸易量却高达1263.15亿美元。
定义 对外贸易法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宪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认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决定的。对外贸易法调整的是一国对外贸易及投资法律关系的。而在当今世界,各国外贸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外贸法地位也日趋重要。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对外贸易的管理权直接掌握和控制在国会手中。该对外贸易管理权是通过制定法律、批准条约、决定征税以及掌握开支等方式行使的。行政部门则负责外贸法的实施和执行。美国政府中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机关决不只由商务部负责,它同时还设有其他部门共同负责,主要有美国贸易代表以及一个独立机构 ——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还专门设有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分别受理一审和二审的国际贸易案件。美国总统作为行政最高长官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享有很大的权力, 他可以直接介入贸易事务并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采取措施,在是否采取保障措施、贸易禁运、贸易制裁等方面享有最终决定权。 美国对外贸易法的内容丰富而具体,仅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就达1000多页,其内容涉及贸易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进口救济与贸易秩序,包括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调整援助、市场扰乱、不公平贸易做法和非经济原因的进口管制;出口促进与管制,包括301条款制度和贸易促进、出口管制。日本政府的贸易管理组织主要包括日本贸易会议、经产省、大藏省、日本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经济企划厅、公正交易委员会等。但日本贸易会议的主席由内阁总理大臣亲自担任,其成员包括经产省、大藏省、农林水产省、外务省、运输省等重点省大臣、日本银行及进出口银行总裁、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长、经济企划厅长官等组成。日本的特点是总理亲自处理,重要部门联手共管外贸。 欧盟负责制定和实施贸易政策的主要机构包括欧盟委员会(欧盟的行政机构) 、欧盟理事会(欧盟的执行机构) 、欧盟议会(代表欧盟的公民) 和欧洲法院。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到,西方国家的外贸法的特殊重要地位表现在: 由最高权力机关立法; 由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实施; 全国一盘棋,主要部门及其第一把手亲自参与对外贸易法的执行; 内容详细灵活,在管理国内进出口的同时, 强调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和拓展。对外贸易法的若干前沿问题 (一)透明度原则 1、透明度原则的由来 透明度原则源于西方世界。它早期是伴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逐渐成熟起来的。作为商人,面临市场的巨大挑战,就要设法克服市场因政策法律变动而带来的风险,商人们迫切要求市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求政府管理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透明,以便公众能方便地获得政府管理和服务市场的信息。因此透明度原则早期又称之谓“阳光原则”或“知晓原则”。 透明度原则的日趋明确,那是在二战之后,它作为调整战后贸易制度的基本规范,被引入了“关贸总协定”,其内容逐渐明确,尤其是该原则被引入到WTO的各主要协议之中后尤为突出。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的第10条。随着WTO影响的扩大,该原则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数十年以来,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外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列入其主要条款。 2、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国际贸易的重要影响 根据WTO各主要协议的规定,透明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则。该原则要求成员方管理机构必须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政策予以公布;必须将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条约及政府协定,予以公布;在实施具体贸易过程中的法令、条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二是关于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透明度。 要求各成员管理外贸过程及审理外贸案件的过程透明,并要求能对政府管理外贸过程中的决定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 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WTO基本原则中带有基础性的一项重要原则,能否切实地履行透明度原则,不仅是衡量中国承诺履行WTO各项制度的法律基础,而且也是衡量中国遵守WTO各项法律义务的信用基础,更是我们运用WTO规则发展中国对外贸易事业的重要前提。 3、中国正积极地遵守透明度原则 中国依据WTO 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作出的郑重承诺将使中国的经济环境更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中国政府在原则问题上的承诺,关键的或者说具有突破性的一点就是政府在管理外贸工作中取消内部文件(亦称红头文件),即凡是执行的,必须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中国对履行WTO透明度原则迅速而全面地做出上述承诺,表明了中国政府对该原则的重视,也表现了中国全面履行WTO各项法律规定的决心和能力。 (二)对外贸易经营权 西方国家对外贸易法历来重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问题,把它作为外贸制度的基础。美国外贸法专家认为,是否允许个人或所有企业从事外贸,这是一国对外贸易法的基石,犹如一国宪法是否保护人权一样重要。因为对外贸易主体问题直接关系到对外贸易的自由度(即自由化) 问题。它涉及对外贸易的几乎所有制度,比如工商管理、海关、外汇及税收等一系列法律,也就是说,对外贸易经营权是整个外贸制度开放的晴雨表。西方各国的外贸法对此都作出了相当宽松的规定,美国、欧盟及日本等西方国家都规定了其自然人、法人及合伙企业都能自由获得对外自由贸易权。 中国在加入WTO时承诺3年内放开外贸经营权。即在加入WTO的3年后,即从2004年12月11日起应对这类企业(包括自然人) 放开外贸经营权。因此,中国对外贸易法应参照国际惯例,规定除在特定的贸易领域内从事国营贸易的专营权或特许权外,所有在中国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都可以享有外贸经营权。 (三)国营贸易 1、国营贸易是各国外贸法中普遍存在的特殊概念 外贸法上的国营贸易与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国营企业并非一个概念,和中国目前的国有外贸企业也不能等同,它具有特定的含义。根据世贸组织《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7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所谓国营贸易企业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根据国内法律或在事实上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的政府企业和非政府企业,其购买和销售活动影响了国家进出口水平和方向。因此,世贸组织中判断国营贸易企业的关键是看企业是否在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这与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并无必然联系,其判断标准也不是所有制形式。因而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或者半官方的贸易机构,若它们在一个国家的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则都应视为国营贸易企业。 2、国营贸易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国营贸易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一国外贸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营贸易通常存在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关键贸易领域。实行这种制度的好处是可以确保国家在一些关键领域享有直接的控制权,从而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因此其在一国贸易中的意义不可低估,国营贸易因而成为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世贸组织各成员在不同领域中都实行着不同程度的国营贸易。目前,世界范围内国营贸易制度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方面,兼有若干重要的矿产品。有些欧洲国家也在烟草和食盐方面维持着国营贸易制度。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两国各设有一个专营销售局,而这两个企业控制着1/3 的世界小麦出口。而在新西兰,一个牛奶专营国营企业控制着约30 %的世界牛奶出口。 由此可见国营贸易在世界贸易中占有的规模和地位确实是十分巨大的。 3、中国外贸法应妥善处理国营贸易问题 中国要按照世贸有关规则有针对性地加强在一些重点贸易领域中的国营贸易制度,使其成为保护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保障。国营贸易的最大优势在于政府可以对其实施较为直接的控制,进而控制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产品的进出口,这些领域和产品对国民经济、社会稳定、人民生活都有着十分巨大的影响。只有真正确保国家在这些关键领域中享有控制权,中国才能在复杂的国际竞争中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保证国民经济的安全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因此,国家在某些领域继续维持国营贸易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这是世贸规则允许的例外,中国要充分利用这个例外并将其体现在本国的外贸法中。 (四)自由贸易区 所谓自由贸易区通常是指签订有自由贸易协议的国家所组成的经济贸易集团,在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和数量限制,使区域内各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可以自由流动,但各成员国仍保持自己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自由贸易区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中最基本、最一般的形式,一般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在成员国内部取消贸易障碍,实现自由贸易,但没有共同对外关税;二是通常采取原产地规则。目前,建立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也是世界各国寻求发展本国经济、抵御经济衰退的一项重要举措。 鉴于自由贸易区具有的积极作用,关贸总协定第24条对其作了特别规定,从而使自由贸易区成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并明确允许各成员国或各成员在其领土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实践证明,自由贸易区对于多边贸易体系并未构成重大威胁;相反,由于它的目标是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可以率先在区域实现内部贸易自由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多边贸易体系具有互补性,也可以推动多边贸易的发展。因此,自由贸易区和多边贸易体系可以共存, 事实上世贸组织的很多成员同时也是各自由贸易区的成员。 目前除亚洲的中国、日本、韩国以外,世界上几乎各主要贸易国均已参加自由贸易区,有的还是多个自由贸易区的成员。 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参加任何自由贸易区,这对于本国的外贸发展并非好事。中国游离于自由贸易区之外,一方面使中国无法享受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另一方面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内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其成员对区外贸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因而其贸易转移效果甚至排他性的特征日益明显,致使中国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视性影响。同时,自由贸易区是世贸组织明文允许存在的例外,不予以积极利用就没有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为本国谋取应得的利益,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中国都应重视和利用自由贸易区来推动本国外贸的进一步发展,并发挥中国在自由贸易区内的积极作用。中国政府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东盟十国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活动,与东亚的韩国、日本等国就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进行了持久的探讨,这些都说明,中国在修改外贸法时有必要增加规定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积极建立和完善外贸促进机制的有关内容。 (五) 贸易壁垒调查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扩大自由贸易,消除各国间的各种贸易壁垒,其重点已经从关税壁垒转移到了各种各样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所谓贸易壁垒是泛指一国采取、实施或者支持的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立法、政策、行政决定、做法等各种措施,其范围极广,以对贸易造成扭曲效果为判断标准。 贸易壁垒的种类数量大、花样多,而且层出不穷,例如关税壁垒、关税税则分类、配额、进出口许可、政府采购、自愿出口限制、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等等,而“两反一保”的滥用也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也在国际上愈演愈烈:前者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人类健康和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等目的,通过繁杂和苛刻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来限制贸易,而后者是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口号,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和繁琐的检验认证而设立的贸易障碍。例如,1997年欧美国家通过提高技术性条件要求实际上禁止了从中国进口禽肉,而2002年初欧盟又以中国产的蜂蜜含有氯霉素等抗生素超标为由中止了从中国进口蜂蜜,中国的这些传统优势产品因此丧失了这些市场。 贸易壁垒的实质是限制进口,但它们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好、涉及面广、效果明显的特点,而且往往具有正当理由支持,因此管制的难度很大,但这些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却是不争的事实。为了遏制这些贸易壁垒,世贸组织达成了一系列的协议,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动植物和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等,但其规制的范围和力度还远不足以形成国际法上全面、有效的管制。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原外经贸部(即商务部) 于2002年颁发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从而有了自己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这一规则还只是部门规章,未来应该将其上升为法律。在中国《对外贸易法》的修改中,应对政府实施对外贸易进行调查的范围及其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以便有更强的法律基础来保证本国产品和企业免受国外的不公正待遇。 (六) 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在这种情况发生时,进口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我们称之为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的反倾销救济措施是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出口商提供价格承诺。尽管反倾销的理论基础早已为人诟病,但反倾销现在更多的是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而得到广泛的使用。由于反倾销简便实用、效果明显,因此也是三种贸易救济措施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中国二十多年来一直是反倾销的第一受害国。 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至今中国产品已经遭遇到了500余起反倾销案,被调查的产品有4000 多种。在这些反倾销调查案中,由于以往中国企业经常采取不应诉的做法,加之中国在这方面人才缺乏、企业不重视、政府组织不力等因素,中国企业能争取到较好裁决结果的仅占到三成,绝大部分被课以高关税,损失比较严重。而对中国使用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国家是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印度及部分拉美国家等。例如,墨西哥从1994 年11月起对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征收反倾销税,税率最高可达533%。20世纪90年代初,欧盟对中国出口彩电征收的高达44.6% 的反倾销税使中国产品几乎退出欧洲市场,而美国现在正在酝酿对中国彩电采取反倾销措施。在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裁定了高达376%的反倾销税,也迫使中国大蒜因此退出了美国市场。更为严重的是,反倾销案件往往产生连锁反应。1993年墨西哥对中国十大类4000多种商品进行反倾销后,巴西、阿根廷、秘鲁等国纷纷对中国这些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据估计,中国企业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100亿美元以上,而丧失的市场份额和其他间接损失则难以计算,国外对中国产品频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一个巨大贸易障碍。 2、反补贴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 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某些贸易活动中的补贴也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当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采取征收反补贴税、要求出口国政府停止补贴或要求出口商提供价格承诺。 中国产品目前很少遭到反补贴调查,因为中国产品一般是反倾销措施的目标,而目前中国也尚未对其他国家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 3、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进口国对某些产品在公平竞争情况下因进口数量猛增而采取的紧急限制措施。当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可以采取保障措施来缓解这种严重损害或威胁。具体措施有提高关税、采取配额制等。保障措施是关贸总协定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该条款就像一个“安全阀”,使得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背离总协定一般规则,即通过免除该缔约方所承诺的义务,达到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目的。仅在1995年到2000年期间,美国就发起了9起保障措施调查。而在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加征关税最高达30% ,涉及国家包括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巴西等,最终成为一场涉及各大主要贸易国的贸易风波。 为了保护本国产品免遭国外采取的救济措施打击,中国参照各国的成功经验加强了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先后启动了汽车、钢铁、化肥等易受冲击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以便于防患于未然。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外贸法的修改是在中国国际经济地位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面临着和改革开放初期甚至和十年前完全不同的内外部环境条件下进行的,体现了立法者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此次外贸法修订的必要性主要为: 第一,是进一步完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国内各类外贸经营者创造平等竞争条件,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提高贸易自由、便利程度,实现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融合。修订外贸法是健全完善公开公平透明的外贸环境,建立健全对外贸易促进机制,实现外贸的良性健康发展与合理有序竞争,以及促进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法律保障。 第二,是我国外贸持续高速发展和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的内在需求。1994年外贸法实施近10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的格局和数额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外贸大国的地位已经确立。就在人大常委会通过新外贸法的前一天,即2004年4月5日,WTO公布了世界各国排名情况,确认中国2003年外贸进出口总额为8512亿美元,排名世界第4位;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成为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与此相对应,1994年外贸法在对外贸易管理、对外贸易促进、对外贸易救济等诸多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更好地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第三,是履行入世承诺的外在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运用WTO规则,保护和发展自己提供了有利条件。为最大限度、充分地用足、用好WTO赋予我国的权利,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内立法,建立、健全具体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修订外贸法是将我国入世承诺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我国作为成员国应当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这既是履行入世承诺的要求,也是完善外贸法之下位法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总之,新外贸法的颁布是我国从外贸大国走向外贸强国的重要保障。 修改后的外贸法共11章70条,比1994年外贸法新增加了3章26条。此次外贸法修订既总结了我国10年来持续发展的经验,又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同时还注重借鉴各国外贸立法的先进经验,与1994年外贸法相比,此次修订体现了现阶段我国外贸管理的基本理念,也反映出下一步外贸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制度保障。虽然酝酿和修改时间较为紧张,仍存在有不足之处,但是从整体上来说是一部符合我国当前外贸发展客观需要的法律。新外贸法的三个体现 外贸法的修改是在中国国际经济地位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面临着和改革开放初期甚至和十年前完全不同的内外部环境条件下进行的,体现了立法者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一)立法思想和宗旨体现了科学的发展观 科学的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实现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这一指导思想在外贸法的修订中得到充分体现。 从立法思想来看,新外贸法强调了对外开放对国内经济的促进作用,增加了“扩大对外开放”的表述(新外贸法第1条、下同),体现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目的。其实质是要通过外贸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外部保障法律体系,更好地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同时,新外贸法也强调了在促进对外贸易中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第59条),以促进区域的统筹发展。 从立法宗旨来看,新外贸法更加重视经济和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发展。“1994年外贸法”规定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项目内容,但与1994年GATT第11条、第 12条、第18条和第20条相比不完备,不利于充分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不利于经济和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新外贸法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允许的范围内,不仅增加和完善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规定,还特别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更加注重民生问题。例如,在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可以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在第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从事外贸经营,这是宪法中有关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表述的具体体现,也是对自然人经济权给予的国民待遇。 (二)体现了中国作为WTO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1994年外贸法”受当时立法环境的约束,以及非WTO成员的约束,在享受多边协议的权利方面存在法律不够完备、下位单行法规从条文上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对外贸易谈判主体及采取贸易措施主体的授权条款不明确、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等诸多问题。 新外贸法借鉴国际经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增加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合理保护国家和国内产业利益的“主动条款”。新增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和对外贸易救济等3章内容,共计17条,占新外贸法全部条款数的近四分之一。新外贸法充分利用WTO的例外条款,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维护产业经济安全作为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这种平衡,一方面增强了主动条款的攻击力,另一方面增强了国内产业对进口冲击的防御力,特别是提升和增强国内产业对国际市场的开拓能力。使我国对外贸易法真正成为具有主动性的贸易防御法和积极的市场开拓法,以便遏制国外贸易保护主义,拓宽我国的贸易和投资。 (三)体现了从外贸管理为主向外贸管理与服务并重的转变 “1994年外贸法”主要是一部以管理外贸为主的“外贸管理法”。从内容上来看,它主要规定了国家管理外贸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则和依据,片面强调了政府对外贸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忽视了作为一部规范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在促进对外贸易、提供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应有的责任,更缺少维护对外贸易秩序所需的法律保障和服务。 新外贸法作为“1994年外贸法”的继续和发展,强调发挥政府在外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如有关建立和健全对外贸易秩序,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与对外贸易救济,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以及构建国内外市场的预警监测体系等相应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外贸管理中的重要职责与角度定位,充分体现了政府适度参与外贸管理的重要作用。 同时,新外贸法更强调了其外贸法服务和保护外贸发展的功能。例如增加了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第1条),强调了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54条)。同时,参照国际惯例,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第58条)。新外贸法的四大亮点 新外贸法修订历时数年,在借鉴国际经验,总结我国对外开放成果,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外贸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工作。新外贸法最为突出的有如下四大亮点: (一)强化了开拓国际市场的保障功能 当前,主要国家外贸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具有对外市场开拓,对内保护国内产业的功能。增强外贸法的开拓国际市场的保障功能,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已经成为各国开拓国际市场,维护本国产业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是当今各国外贸法的立法趋势。著名的美国301条款就是一例。根据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规定,301条款及其配套措施分为三种:一般301条款、特殊301条款及超级301条款。根据一般301条款,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信外国的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或与贸易协定不一致、或者不公正,并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那么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就应该采取行动,以实现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或者达到消除这一立法、政策或做法的目的。特殊301条款针对的则是重点监督国家的知识产权贸易。而超级301条款的关注重点则是贸易自由化,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应关注某些重点国家的主要贸易障碍和扭曲贸易的做法。根据 301条款,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可以根据情况对外国采取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例如中止或撤回贸易减让、对外国的进口货物或服务给予进口限制,也可以通过谈判要求外国政府改正其做法或提供赔偿等,这表明301条款是贸易单边主义的武器。美国常常使用这个条款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继而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如果谈判不成就进行单边报复,以迫使他国让步。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如欧盟和日本都频遭此条款的调查,深受其苦,对这个法律有切肤之痛,我国也是301 条款的主要目标。而我国1994年外贸法在这方面的功能明显不足。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利益,新外贸法在原有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反规避等对外调查的基础上,调整并专门增加了第7章对外贸易调查。例如,参照美国、韩国的立法实践,明确规定国家可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的主管机关、方式、措施等进行了相应规定(第38、39条)。这些规定为我国今后对外谈判和磋商、签署多双边协议、发起对外调查和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定量分析框架和评估程序,有利于全面平衡国际经济变化对国内产业及国内就业的影响,有利于全面评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多双边安排的利弊,有利于准确及时发起对外调查和贸易救济措施。 同时,在第48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对外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和争端解决,增强了运用国家机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高度重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重要内容,正日益成为发达国家维护其国家利益的主要手段。在全球化的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的本质已经不只是技术的创新,而是国际贸易中的竞争武器之一。因此,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日本甚至提出专利立国战略 。 在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定)中,即规定了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应遵守下述原则,即国民待遇、保护公共秩序、社会道德、公众健康等原则,同时也明确规定:“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新外贸法根据WTO的规则,在借鉴美、欧、日等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第5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规定了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等内容。这些规定有利于中国企业妥善处理与外国专利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有利于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 还要特别指出的是,新外贸法第31条还规定,对于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外贸法规定将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这将为在境外有效保护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以及产品竞争优势,提供有力的国内法依据。 (三)建立预警应急机制成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法定职责 建立对外贸易预警应急机制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例如美国商务部2003年9月建立“工业分析办公室”,负责审查和评估进出口贸易、政府政策对产业及企业的影响;南非、欧盟建立的“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以及印度建立的进口监测机制等。从国内产业角度来说,对外贸易预警应急机制一般称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主要是通过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异常情况的连续性监测,分析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为国务院领导、政府相关部门、产业和企业决策服务,实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该系统由预警、预案、应对实施三个部分组成,是国家宏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基础性、前瞻性、预防性工作,对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入世后,特别是面临经济全球化、跨国公司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产业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对此,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原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国家质检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积极探索建立相关预警机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其中商务部已经建立了汽车、化肥、钢铁等重点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对重点商品进行了监控,并积极推动了区域性和企业级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工作。新外贸法第49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这一条款的出台,必将强化政府的预警职能,促进我国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设与发展。 (四)透明度原则作为一般性原则在新外贸法中得到全面的贯彻 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实现WTO总体目标的关键。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的第10条。随着WTO影响的扩大,该原则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成为保障国际贸易可预见性的关键,并已成为各国外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列入其外贸法主要条款。 其具体内容,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则,即通知义务。该原则要求成员管理机构必须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政策予以公布;必须将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条约及政府协定予以公布;在实施具体贸易过程中的法令、条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二是关于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透明度。要求各成员管理外贸过程及审理外贸案件的过程透明,并要求能对政府管理外贸过程中的决定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三是关于商业经济层面上的透明度。当然,WTO对透明度原则也有例外,如公开会妨害公共利益,有损国家安全或损害企业正常的利益,例如商业秘密等,则可以不公开。 我国在入世议定书有关透明度原则问题上的承诺,关键的,或者说具有突破性的一点就是政府在管理外贸工作中取消内部文件(亦称红头文件),即凡是执行的,必须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新外贸法在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易调查两章中的第36和38条均强调了对外公告义务。例如,第3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在第54条还规定了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义务。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公共信息服务意识薄弱,而对外贸易公共信息能否及时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关系到我国加入WTO时作出的承诺,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通过公告,一方面增强了透明度,体现了新外贸法与WTO基本原则的一致;另一方面也通过将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公开的举措,确保了国民的知情权的实现,使得中国的经济环境更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达到一个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外贸法,学习外贸法,监督外贸法施行的作用。 同时,新外贸法在修订过程中还首次征求了外国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意见。立法机关对他们提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指定经营、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吸纳了合理意见。这种做法既体现了WTO 的透明度原则,同时对外贸法修订本身,而且对整个国家法制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新外贸法的五个突破 (一)突破了外贸经营主体单一和实行审批制的局面,优化了外贸经营主体结构 是否允许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等所有企业从事外贸,这是一国对外贸易法的基石,犹如一国宪法是否保护人权一样重要。20多年来,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一直是中国外贸体制改革主线之一。事实上,我国以往实行的外贸经营权审批制是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垄断经营制度的直接表现。原《对外贸易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许可制度,无疑在有外贸经营权和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之间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限制了市场、限制了竞争。也与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相背离,易被视为贸易壁垒,不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关于“中国将在加入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的承诺。 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放宽对外贸易经营权。1999年142家私营企业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全面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原来由国有外贸公司垄断经营的局面已基本被打破,在全国范围内已基本形成了多元化外贸经营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多层次、多渠道的外贸经营格局,具备了放开外贸权的条件。新外贸法据此取消了贸易权审批制,改为实行备案登记制(第8、第9条)。赋予企业更广泛的外贸经营权,从而为形成以多元经济为核心的外贸体制,充分发挥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总体优势奠定了基础。 同时,新外贸法赋予自然人从事外贸的权利,彻底实现了外贸经营主体的国民待遇。根据1994年外贸法第8条的规定,自然人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而根据我国的入世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自然人和企业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虽然中国的自然人能不能成为外贸经营主体并不涉及我们在WTO规则下的义务,但这一条款是否增加一直为国内业界所广泛关注。 对此,部分专家和学者认为降低准入门槛,敞开外贸大门,在中国信用体系十分薄弱的今天,容易导致短期内外贸经营主体的急遽增长,从而可能出现恶性竞争和市场秩序的混乱,最终损害国家利益。事实上,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放开后,国内短时间内出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外贸经营主体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但预计不会持续。主要原因是自然人做贸易的风险极大,相比法人、其他组织来说,自然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同时,自然人真正作为主体参与外贸经营的实现,目前还存在配套制度上的阻碍。如合同效力、海关管理、外汇支付、税收等方面的法规中对自然人行为效力的确认,还有待通过对相关配套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来进一步理顺。 (二)突破了重视对外贸易秩序中国内民商事主体救济的立法模式,突出和强化了公权的贸易救济功能,以及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作用 对外贸易秩序包括对外贸易的管理秩序和经营秩序。前者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而产生的,所反映的是作为对外贸易管理者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与对外贸易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适应对外贸易活动的客观规律而形成的,所反映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之间的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则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是在1994年对外贸易法还是在新实施的对外贸易法当中,第一章总则的第1条都把“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作为制定本法的一项宗旨。 1994年外贸法分别从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对对外贸易秩序进行了规定,试图以此来应对当时已经出现的对外贸易领域的无序竞争及与国外的贸易摩擦。它对内确立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具体列举了外贸领域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外则是针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规定。这种体例弱化了外贸法对国内产业的保护,不利于发挥公权在对外贸易救济中的作用。 新外贸法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和贸易救济3章,强化了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功能,弥补了中国作为WTO成员应当享受的相应权利。特别是在第46条、第45 条规定了贸易转移、以及国际服务贸易的贸易救济问题,为我国产业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在第6章对外贸易秩序中还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明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其危害或者影响,及时发现和处理对外贸易中出现的新情况,更为全面的保障经济安全。 (三)突破了以进出口商会为主参与外贸中介服务的规定,强化了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纵览《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即《WTO协定》)及其附件可以发现,在《建立WTO协定》第5条第2款“总理事会可就与涉及WTO有关事项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和合作做出适当安排”,以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等协定涉及到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或商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正逐步形成政府宏观调控--行业组织自律性管理和服务——企业自主经营的新格局,对外贸易由于其涉外性质更需要这种协调机制。特别是在处理贸易摩擦的实践中,行业协会、商会扮演着重要角色。例如,作为进口国国内产业的代表,在国内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作为利害关系方,就进口国对其提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应诉;游说、影响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机关等等。 与1994年外贸法相比,在有关中介组织规定方面,新外贸法客观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成果,尊重了协会等中介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实际作用和发展状况,明确了协会、商会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强调了协会、商会为其会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服务的职能,以及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反映会员呼声的义务。例如,新外贸法第56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四)突破了单一的外贸发展道路,强化对外贸易促进的手段实现多元化 新外贸法除在第9章对外贸易促进增加规定了出口信用保险、公共信息服务系统、鼓励对外投资、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方式外,很重要的一个突破就是首次以法律条款规定我国参与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和区域经济组织的行为。这将为我国的外贸发展提供一个广阔的空间。 目前,以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自由贸易区为代表的区域经济贸易合作,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也是世界各国寻求发展本国经济、抵御经济衰退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自由贸易区具有的积极作用,关贸总协定第24条对其作了特别规定,从而使自由贸易区成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并明确允许各成员在其领土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我国游离于自由贸易区之外,一方面使我国无法享受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另一方面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内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其成员对区外贸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因而其贸易转移效果甚至排他性的特征日益明显,致使我国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视性影响。同时,自由贸易区是世界贸易组织明文允许存在的例外,不予以积极利用就没有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来为我国谋取应得的利益,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我国都应重视和利用自由贸易区来推动我国外贸的进一步发展,并发挥我国在自由贸易区内的积极作用。 新外贸法第5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这将积极推动我国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活动,有利于中国与东盟以及中日韩就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进行有益的尝试。 (五)突破了处理外贸违法主要依赖行政处罚的局面,健全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1994年外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4条,比较原则,处罚手段不够,处罚种类也比较单一,主要手段是撤销对外贸易的经营许可。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1994年下发了《关于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通知》,对1994你年外贸法有关违法行为做了补充规定。 新修订的外贸法根据外贸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外贸管理的实际需要,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国营贸易等法律责任的规定(第60至第66条)。例如,第6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处罚措施除了包括撤销外贸经营权及罚款等传统手段之外,还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为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新外贸法还特别针对外贸违法行为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特点,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垄断、不正当竞争、海关管理、税收征管、外汇管理、商检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从法律责任上,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衔接(第29、第30条、第32至第35条),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相应法则责任。
对外贸易值(Value of Foreign Trade) 对外贸易值是以货币表示的贸易金额。一定时期内一国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进口贸易总额或进口总额;一定时期内一国向国外出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出口贸易总额或出口总额。两者相加为进出口贸易总额或进出口总额,是反映一个国家对外贸易规模的重要指标。一般用本国货币表示,也有用国际上习惯使用的货币表示。联合国编制和发表的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值的统计资料,是以美元表示的。 把世界上所有国家的进口总额或出口总额用同一种货币换算后加在一起,即得世界进口总额或世界出口总额。就国际贸易来看,一国的出口就是另一国的进口,如果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总值就是重复计算。因此,一般是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值。由于各国一般都是按离岸价格(FOB即启运港船上交货价,只计成本,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出口额,按到岸价格(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计算进口额。因此世界出口总额略小于世界进口总额。
基本资料 对外贸易依存度是指一国进出口总额与其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生产总值之比,又叫对外贸易系数。或,出口(进口)依存度:即一国出口总额(进口)与其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生产总值之比。一国对国际贸易的依赖程度,一般可用对外贸易依存度来表示,体现本国经济增长对进出口贸易的依附程度,也是衡量一国贸易一体化的主要指标。比重的变化意味着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所处地位的变化。 对外贸易依存度是衡量一国国民经济对对外贸易的依赖程度的重要指标,它以本国对外贸易总额在本国国内对外贸易依存度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表示。为了准确地表示一国经济增长对外贸依赖程度,人们又将对外贸易依存度分为进口依存度和出口依存度。进口依存度反映一国市场对外的开放程度,出口依存度则反映一国经济对外贸的依赖程度。一般来说,对外贸易依存度越高,表明该国经济发展对外贸的依赖程度越大,同时也表明对外贸易在该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重要。 伴随经济的全球化,对外贸易在各国经济中的比重都在增加。1980~2000年间,世界货物贸易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6.1%,而世界经济增长速度为 5.4%。据WTO和IMF的数据测算,1960年全球外贸依存度为25.4%,1970年为27.9%,1990年升至38.7%,2000年升至 41.7%,2003年已接近45%。中国作为转型中的发展中大国,对外贸易依存度也逐年提高。发展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对外贸易快速增长。伴随着外贸的增长,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也不断提高。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 第一阶段是1985~1990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逐步扩大,出口缓慢增长。1985年,中国对外贸易依对外贸易依存度存度为23.1%,其中出口依存度为9.02%,进口依存度为14.08%,1990年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首次达到30%,其中出口依存度为16.05%,进口依存度为13.84%,中国出口慢慢赶上并超过进口。这一阶段,主要由于国内资源紧缺和大量技术设备的进口,使进口依存度连续多年高于出口依存度。 第二个阶段是1990年~2000年,在这一阶段,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使出口额年均增长达到12.4%,超出了中国年均GDP的增长速度8.8%。劳动密集型产业崛起,加工贸易的开展,使出口快速增长,出口依存度超过进口依存度,推动外贸稳步上升,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也于1994年突破40%。虽然1996~1999年四年内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有所滑落,但是在35%左右徘徊,2000年再次达到43.9%。 第三个阶段是2001年至今。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加深,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日益明显,2004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历史性的突破万亿美元大关,超过日本,名列世界第三位,对外贸易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和世界贸易的增长。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快速增加, 2002年突破50%,2005年已经高达63%。据有关学者分析中国已经跻身中等贸易依存度国家行列,即贸易依存度集中在30%~100%之间,如法国、意大利、英国、韩国、德国等。决定因素 首先是经济规模,也即一国GDP的大小。一般而言,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小国的贸易依存度大于大国,其主要原因是小国本身的资源和市场都有限,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进出口。相比之下, 国由于本身资源丰富、国内市场广阔等因素,对外部经济依赖程度不大,外贸依存度相对较低。 其次是国民收入的构成。三次产业变动对外贸依存度有很大影响,而产业结构又与一国发展阶段有关。处于经济初级发展阶段的国家,由于农业比重较大、制成品比重不高、出口竞争力不强等原因,一般外贸依存度较低。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中可贸易程度较小的第三产业(服务业)占有较高比重,因此它们的外贸依存度通常也不高。相比之下,处于经济发展中期阶段的国家由于第二产业比重高,产品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所以外贸依存度较高。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史可以观察到,它们的外贸依存度经历了由低到高、再由高到低的变化。对外贸易依存度 第三是经济发展战略以及由此导致的对外开放程度也是影响外贸依存度的重要因素。采取出口导向发展战略的国家,如亚洲四小龙,常常通过低估本币汇率、采取出口奖励等政策手段压低出口部门的生产成本,使国内资源更多地流向对外部门,同时这些国家又受本身市场、资源等限制,为保证出口增长还需要进口原材料等上游产品,因此这些国家外贸依存度会更高一些。与此相反,采取内向型发展战略的国家外贸依存度一般较低。 第四是汇率水平的影响。汇率水平对外贸依存度的影响分为直接和间接影响两种。直接影响是,由于汇率水平影响到国内外价格比,所以它对外贸依存度的分子、分母都产生影响。例如, 当一国本币被低估时,以外币衡量的GDP会低估,这样计算出来的外贸依存度就较高,反之则反是。间接影响是,汇率往往是一国外贸政策的工具,如实行出口导向的国家选择采取汇率低估政策,那么会促使对外部门在经济中比重的提高,从而导致外贸依存度发生相应的变化。 此外,GDP和GNP的差异也影响到外贸依存度。一般来说,由于大国GDP和GNP差别不大,所以以GDP计算的外贸依存度和以GNP 计算的外贸依存度相差不大。但是如果考虑到对外投资的增加 , 两种算法可能会出现比较大的差异,例如随着国际分工体系的发展,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规模大大增加,发达国家的境外要素净流入扩大,GNP大于GDP, 这样发达国家以GDP 衡量的外贸依存度往往高于以GNP衡量的外贸依存度。相比之下, 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测算方法 按照上面的定义,外贸依存度最普遍的计算方法是进出口额与GDP的比值。由于这种计算方法简单,所以被广泛使用,特别是当一国对外贸依存度进行时间序列比较时常常使用该方法。但是这种算法没有考虑GDP中产业结构的组成,例如第三产业中很大一部分属于不可贸易产品,如果一个国家第三产业比重高, 那么按这种方法计算的外贸依存度就较低。 对上述方法进行修正的方法是比较可贸易品的依存度。这种方法考虑了GDP的产业结构组成,计算结果反映出可贸易品的对外开放程度或对外依赖程度。这里又主要包括两种计算方法, 其中第一种方法是计算进出口额与工农业增加值的比值,或者是进出口额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一些国际经济组织,如世界银行就采取了对外贸易依存度这样的计算方法,在2005年《世界发展指数》中,世界银行计算了各国外贸与货物GDP(goods GDP)的比值。第二种方法在考虑货物贸易的同时,还考虑了服务贸易对外依赖程度, 即分别计算出货物贸易与工农业增加值的比值,以及服务贸易与第三产业的比值,再将两个比值按照一定的权术加权平均。后种方法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全面的外贸依存度,但由于计算方法 相对复杂,所以一般很少采用。 在本文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进出口额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所计算出来的外贸依存度称为工业外贸依存度,以区别于我们通常所称的外贸依存度。原因分析对外贸易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对外贸易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确立了出口导向型的外贸政策,大力鼓励出口,千方百计地通过出口进行创汇。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调整进出口结构,运用了价格、汇率、利率、出口退税、出口信贷等手段调控外贸,使出口额年均增长达到12.4%。这些外贸政策的实施,导致了中国进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不断提升,中国贸易规模列世界排名也不断上升,1997年位居世界第10位,2004年进一步上升至世界第3位,一直到今天,中国的对外贸易规模稳居世界第3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外贸依存度不断提升甚至出现偏高的现象是中国经济发展战略和外贸政策的产物。加工贸易比重过高 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偏高,包括出口依存度增长过快,与中国的加工贸易增长密不可分。近10年来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调动了三资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这给大量利用廉价劳动力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创造了条件,造成了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的过度发展和盲目出口。很多外商看准了中国,作为其加工基地,大量开展加工贸易。因此从中国对外贸易结构看,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对中国外贸依存度的提高具有重要影响。从20世纪80年代初,加工贸易从零起步,比重上升迅猛,1995年加工贸易额超过一般贸易,到2004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55.28%。 2005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已达6 905.1亿美元,占进出口贸易总额比重的48.55%,加工贸易出口与进口的年均增长速度高28.8%和24.2%,远高于出口和进口的年均增长速度 15.3%和14.9%。加工贸易已占中国出口贸易的半壁江山,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是“两头在外,一头在内”的一种贸易方式,通常从事低层次加工贸易国家对外贸易依存度高于从事高层次加工贸易国家对外贸易依存度。目前中国的加工贸易从事的是低层次的加工贸易,即使属于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加工贸易也是从事劳动密集型加工组装环节,附加价值不高,国内采购率较低,利用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生产后出口,它与国内经济的联系不紧密,因此运用包含加工贸易在内的外贸依存度指标,无法真实反映对外贸易对经济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如果扣除加工贸易,出口依存度显著降低。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 从外贸依存度与汇率变动的相关分析看,外贸依存度与汇率变动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在其他条件都不变的前提下,人民币升值,则外贸依存度下降;人民币贬值,则外贸依存度上升。1978年-1994年期间人民币汇率一直处于贬值中。1978年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换1.5771人民币,1993年下降为1美元兑换5.7620元人民币;而1994年中国实施汇率并轨,国内银行挂牌的美元兑人民币的年平均汇率骤升至8.6187元,因此以人民币计算的进出口总额大幅增加,致使1994年相比1993年的对外贸易依存度猛增11个百分点;1994年~2003年,人民币汇率总体上处于稳定趋势。国内外多项研究成果表明,人民币名义汇率比其购买力平价(PPP)低3倍左右。从2003年至今,人民币受到来自多方因素的影响,汇率小幅上升。但从总体上看,人民币的大幅度贬值,对出口产生了巨大影响,外贸依存度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30%上升到目前的60%。可以说中国外贸依存度的较快提高,人民币贬值是一个重要原因。对外贸易依存度被高估 GDP是对外贸易依存度计算公式中的分母,GDP统计结果对一国对外贸易依存对有着直接的影响。由于中国是世界上唯一采用产出法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的国家,所以统计遗漏很多。2005年和2006年国家统计局两次对GDP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从两次公布的结果看,1993~2004年中国的GDP总量发生了较大的转变。经济普查年度GDP上调了23 002亿元,GDP年均上调7 418亿元。与GDP数据修订前相比,GDP数据修订之后中国历年的对外贸易依存度都降低了。2004年对外贸易依存度修订之前是70.01%,修订之后下降了10.2个百分点,1993~2004年年平均下降了4.25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在对GDP进行修订之前,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普遍被高估。 此外,GDP包括第一、二、三产业的产值,其中第三产业可贸易程度较低,所以在计算对外贸易依存度时,第三产业在GDP中比重越大,计算得到的对外贸易依存度越小。因为第三产业在对外贸易中获取利益的主要途径是通过资本、技术输出、服务贸易等方式。在计算对外贸易依存度时一般用商品贸易额/GDP,所对外贸易依存度以作为分子的进出口贸易额就较小。因此,第三产业发达的国家外贸依存度就较低。从全世界范围看,21世纪初,世界第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为62%,其中低收人国家平均为38.8%,48个中等收入国家为54%,高收人国家(即发达国家)平均为67%左右,第三产业成为主要发达国家产值最大的部门。如美国,其第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高达75%,2005年其对外贸易依存度仅为 25%,因而列入较低外贸依存度国家。而中国第三产业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3%,以贸易占国内生产总值计算的贸易依存度就会偏高。注意问题综述 对外贸易依存度指标在理论界一直是大家争议的焦点,评价各不一致。根据凯恩斯的对外贸易乘数理论,一国的出口和国内投资一样,对就业和国民收入有倍增作用,出口与国民经济之间形成乘数效应。而出口取决于国外消费者对本国产品的需求情况,如果外国处于经济上升时期,则对本国的产品需求会增大,从而促进本国国民经济增长;但是如果外国进入经济增长衰退期或经济增长不景气,则对本国产品的需求下降,从而会将本国带进甚至加速经济衰退。因此,可以说对外贸易依存度的高低是一把双刃剑,任何国家在获得出口增长导致国内经济增长加快的同时,都应该认识到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对于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而言,这一指标不宜过高。否则,会使一国经济对于世界经济的波动十分敏感,并且忽视国内市场的培育和开发。 而有学者研究表明,中国GDP每增长10%,对外贸易的贡献度为2.5%。鉴于对外贸易对中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且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仍要从自身优势出发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对外贸易在今后将更进一步发展。但人们应调整对外贸易的状况和结构,使对外贸易切实拉动并稳定国内经济增长。继续开放市场 尽快融入经济全球化中去 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任何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发展都不能离开世界其他国家。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发展是必然的趋势,中国要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必须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快、更深融入到国际经济全球化中去。进一步扩大内需 稳定国内经济增长 从长期看,为了利用好对外贸易依存度这把双刃剑,减缓国际经济波动可能对中国经济造成的影响,应稳定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目前的首要任务就是积极扩大内需,将中国的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建立在满足国内需求的基础之上。在满足国内市场的前提下形成中国工业制成品的比较优势,降低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自己掌控企业的生存状况。 中国的国内市场容量潜力巨大,这正是很多外商看好中国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与繁荣的基础应是国内消费和投资。国内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是今后的重心,对外贸易活动应服从于中国的长期经济发展战略。特别是在目前中国与其他国家贸易摩擦逐渐增多的情况之下,扩大内需不失为促进经济增长,稳定对外贸易依存度的良方。加强技术创新 创立国际品牌,提升产品竞争力 中国目前大力发展的加工贸易能耗高、污染严重、效率低下,始终处于国际分工的最底端。要想加快中国经济的发展,提高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主导,必须以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从贴牌生产到创立世界品牌,使中国改变给发达国家打工,外贸以数量取胜的面貌,取得自主定价,商品以质量取胜的真正贸易大国地位。 4)调整产业结构,提高服务贸易出口 服务贸易是现代经济中附加值高,且最具增长潜力的行业。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轨迹分析,服务贸易的整体增长既优化了一国的产业结构,扩展了一国的经济规模,也降低了外贸依存度。同时服务产品的出口又提升了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中国的服务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处于较低水平,发展比较落后。因此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是中国经济和外贸发展的重要任务,提高服务贸易出口量,调整产业结构,必须发展第三产业,服务业发展了,才能参与更高层次的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
概述 工厂交货( EXW) ——贸易术语 本术语英文为EX Works(… named place), 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 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 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用处 该术语是卖方承当责任最小的术语。买方必须承当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但是,若双方希望在起运时卖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当装载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时,则须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条件 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办理出口手续时,不应使用该术语,而应使用FCA,如果卖方同意装载货物并承当费用和风险的话。卖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为货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A3 无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期限,或如果未约定日期或期限,按照交付此类货物的惯常时间,在指定的地点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若在指定的地点内未约定具体交货点,或有若干个交货点可使用,则卖方可在交货地点中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负担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到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有关货物将于何时何地交给买方处置的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无义务。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了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查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在订立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指货物通常无需包装)。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交货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出口和/或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要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买方义务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无义务。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和A7/B7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及 由于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未受领货物或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买方必须偿付卖方按照A2规定给予协助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确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受领货物的具体时间和/或地点时,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已受领货物的适当凭证。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包括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取得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给予协助时所发生的费用。
概念 尾货,是指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中产生的,在功能、安全性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库存积压产品,尾货通常为过季、断码甚至是残次的产品,但并不是假冒伪劣产品、洋垃圾和旧货。尾货市场,是指批发、零售国内厂商外销时满足订单后退回的货物的买卖场所。尾货市场是对正规商品市场的一种辅助,是商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国内有专门的尾货市场,也有经营部分尾货的普通市场。一般尾货市场卖的都是真家伙,但也不排除有假货。尾货的点特 第一,它具有使用价值,不是废品; 第二,具有安全性,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危害; 第三,尾货的价格比较低廉,相对于正货而言价格是比较低的。尾货市场的分类 根据管理模式的不同,尾货市场大致分为三类:市场经营模式、商城经营模式,以及以库房批发、品牌折扣店、工厂店为主的经营模式。尾货市场的优势 1、价格便宜,更加符合大众的购买能力; 2、品种齐全,能够满足更多人的需求。
【词条】尾款 【读音】wěikuǎn 【英文】Fund of end 【释义】1.指结算账目时没有结清的数目较小的款项。例:所欠~五天内结清。 2.指某项费用除了已交付的定金或前期付款而剩余未交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