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进口车市场的一种行话。 国家规定了一整套的进口车落地完税制度,参见“大贸手续”,但是对于某些符合投资条件的外资企业,允许以免税(免除进口关税,但是增殖税等仍然需要交纳)方式购买一些进口车辆,这些车6年内不允许交易,不允许转让,行业里管这样的车叫做“小贸手续”。 小贸手续的进口车由于存在价格优势,因此部分车商会买通外资企业搞到额度,开具有关证明,搞到进口车转卖第三方,这样就可以以低于市场价格20%-30%的价格转卖高档的进口车。但是由于不能过户,因此一旦该车出现查扣问题,或该外资企业倒闭拍卖,车主都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基本内涵 如果一成员方作出允诺,承担《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第一类“过境交付”贸易服务的市场准入义务,并且跨越国境的资本流动是该项服务的主要部分,那么该成员方就有义务允许进行这类资本流动。如果一成员方承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三类“商业存在” 贸易服务的市场准入义务,那么该成员方应允许有关的资本转移至境内。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允许外商的汇付自由。 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国对外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各种强制性限制市场进入的非关税壁垒,以及通过各国对外开放本国服务业市场所作出的具体承诺,切实改善各缔约方市场准入的条件,使各国在一定期限内逐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开放的领域。市场准入是国家对市场基本的、初始的干预,是政府管理市场、干预经济的制度安排,是国家意志干预市场的表现,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组成部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天赋的,法律给以普遍的、一般的确认,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法律特别确认的,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如登记、许可。主要内容 WTO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主要表现在: 1.《1994年关贸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即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以允许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与国产品进行竞争。这些逐步开放的承诺具有约束性,并通过非歧视贸易原则加以实施,而且一成员要承诺不能随意把关重新提高到超过约束的水平,除非得到WTO的允许。 2.其他货物贸易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如《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将现行的对农产品(新闻,行情)贸易的数量限制进行关税化,并承诺不再使用非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贸易和逐渐降低关税水平;这类协议还包括《海关估价协议》、《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动植物检疫协议》等。 3.《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即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通过分阶段谈判,逐步开放本国服务市场,以促进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间的竞争,减少服务贸易及投资的扭曲,其承诺涉及商业服务、金融、电讯、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与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业。 4.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的其他基本原则,即各成员还可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在开放市场方面纠纷和摩擦,积极保护自己;同时,贸易体制的透明度也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数量限制 服务的独特性决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中,几乎不存在关税壁垒,数量限制成为阻碍市场准入的主要措施。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原则的实质在于尽力减少或消除有关服务中的垄断经营权利,允许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境内设立机构并扩展商业性介入,即提供服务业开业权(介入权)。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任何成员方,对作出承诺义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除了在其承诺义务的计划表中列出外,对于其某一地区分部门或在整个国境内,不能维持或采用下述限制措施: (1)采用数量配额、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方式,或以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来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 (2)采用数量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来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金额; (3)采用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来限制服务交易的总数或以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提供的总产出量(但限制服务的投入量的措施是允许的); (4)采用数量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方式,来限制某一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为提供某一具体服务而需要雇佣的自然人的总数; (5)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才可提供服务的限制措施; (6)对参加的外国资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对个人的或累计的外国资本投资额予以限制51。即要求各国在其作出了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不能维持或采用以上列明的6项措施。从上述规定的逻辑结构来看,禁止数量限制是以承诺表中所作的承诺为前提的。数量限制例外情况 但是根椐《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也存在几种数量限制措施的例外情况: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 不同成员方通过对承担特定义务的协商,促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世界贸易中更多的参与,其项是对各部门市场准入的自由化以及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提供服务出口的方式方面,隐含着为鼓励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经过协商,对数量限制可以放松。一般例外 为维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的需要,为了国家安全,为了个人隐私等情况下,在无歧视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数量限制。紧急保障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紧急保障措施没有具体规定内容,只是要求紧急保障措施要基于无歧视原则以多边谈判方式进行,谈判结果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三年内付诸实施。而在这三年过渡期内,任何成员方在其承担的义务生效一年后,可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说明理由,采取临时性的紧急保障,修改或撤销其承担的特定义务。保障收支平衡例外 如果发生国际收支严重失调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因此受到威胁的情况时,一成员方可在其已承担特定的服务贸易中,采取或维持各种限制的方法。当然也可以维持数量限制措施。其他国家相关实践 由于国际服务贸易不存在关税壁垒,该领域很多部门及国家安全和经济正常运行的敏感性部门,各国国际服务贸易水平相差悬殊,使得《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市场准入只适用于各成员国所承诺开放的部门和分部门,而不适用于其未予承诺开放的部门。即使像美国那样一直在鼓吹并主张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对自己的服务市场准入方面也设置了各种各样的障碍,尤其在运输、广播、金融服务、专门服务市场等方面。 例如,在美国的航空运输领域,美国一方面要求他国“开放天空”,另一方面又对外国航空服务设置某些严格的限制,如规定外国航空公司符合安全和维修保养标准,外国投资对美国航空公司的股东投票权不得超过25%。根椐日本法律规定,日本的港口装货、卸货等商业服务由日本港口运输联合会(JHTA)独家垄断,而且日本政府限制外国港口服务公司进入日本市场。 此外,韩国严格限制外国公司进入其专业服务市场,即使进入,其活动范围也只限于合资企业;新加坡规定外国保险公司不能在该国设立子公司或附属机构,再保险必须有一定比例在本国投保;巴西政府对不同的服务行业规定了不同的限制措施,如限制外国银行的业务范围和在合资银行的投票权和股份,40%的国际海运业务只能由本国企业提供等。 可见,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由于受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表的约束,不能随意增加关税来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便转而采用非关税措施,使很多国家的出口贸易都受到严重阻碍而不能进入他国市场。有鉴于此,市场准入成为乌挂圭回合中矛盾的焦点。这一原则取得的进展成为乌挂圭回合的重要成就。目标 市场准入原则的终极目标是整个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公平的竞争,它意味着世界市场的日趋融合和统一,但这只是目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规定,市场准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考虑到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不可能要求各国在同一时间、同一项目下作同样的开放程度,而由各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国情确定市场准入的规模、程度和时间。 由于市场准入是承诺义务,一般是对等互惠的,因此对于任何成员方,市场准入原则都是一把双刃剑,为了换取外国市场,必须开放国内市场,谈判各方在互惠基础上进行减让,促进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和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61。但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4条,要求发达国家采取一些具体措施以增强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部门的实力和竞争力,并对发展中国家的服务出口提供有效的市场准入,在对发展中国家有切身利益的服务出口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中,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通过该条规定,发展中国家获得了对其服务业发展现状不平衡的承认,可在对发达国家有优势的服务部门作出开放承诺时,寻求对其有利的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条件。对发展中国家在少开放一些部门、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根据其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程度等方面应给予适当的灵活性,并可在向外国服务提供者作出市场准入时附加一些条件。 这些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非常重要,使它们得以维持一些旨在加强其服务能力的措施。有些发展中国家在初步承诺表中对市场准入附加了商业存在类型的限制或要求,如仅能通过合资企业形式提供服务,主管人员应为本国国民,有的要求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向本国企业和人员转让技术或传授经验等等。我国实践对策 1.在今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承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义务谈判中,对经营权而言,要结合我国服务业的实际情况,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的灵活性以及经济劳动一体化、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和补贴被排除在市场准入之外,提出开放的范围、步骤及程度,提出市场准入的限制条件。我国在谈判列开价单时,在允诺开放义务时,根据互惠原则,也希望其他国家(地区)对我服务企业开放市场。 2.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13、14、15条规定,经济一体化、劳动一体化这些排除市场准入的规定,对我国这样一个服务贸易发展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外国服务业对我国服务业的冲击,保护国内服务业。我国要充分利用这些规定,为发展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服务。 3.《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规定,市场准入中的有关承诺义务在没有说明的情况下,不得采取有关数量配额限制,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中,对数量配额限制要在承诺表中明确注明,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要对有关外资立法加以修改,废除与有关数量配额限制相悖的法律条文。 4.市场准入的几种限制措施,要少运用开业权限制和数量或股权限制,可以运用人员的国际流动和职业资格限制,以达到减缓外国服务业对我国服务业的冲击力度。相关内容 ERP沙盘模拟 FCC认证 OFEX QS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农业协定》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三板市场 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银行 中间融资 乌拉圭回合 价格政策 企业债券 企业家声誉机制 企业环境竞争力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供应链联盟 促销申请 保税物流园区 保险中介 保险公估 保险欺诈 保险违约 信托投资公司 信用风险转移 信用风险转移市场 借款管理 关税减让 关税化 典当融资 加拿大能源公司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商业票据 国营贸易企业 复合标底 外商独资化 多国营销 多边贸易体制 安可公关顾问公司 宏观调控 工程量清单招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排他性销售 新兴产业 新贸易保护主义 无照经营 易货贸易 服务贸易自由化 权力营销 民营经济 民营银行 汇率目标区双层监控模型 渠道拦截 物流产业 物流市场 现代市场体系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瑞士公式 生产性服务业 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倾销 福耀集团 税收歧视 经济国际化 经济垄断 结构性存款 美洲自由贸易区 聚集经济 股权融资 自由贸易区 节能产品认证 西德意志银行 证券回购市场 证券市场国际化 证券监管体制 财政介入 货物贸易 质量理念 贸易自由化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跨国垄断 跨国货源策略 跨境环境管理 都市型工业 金融信用 金融发展理论 金融安全 金融约束论 金融衍生产品 金融超市 银行信用缺失 银行信用评级 限制竞争行为 隐形经济 非上市公司 非关税措施 非洲开发银行 预防性监管
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的简称,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最初的成员国为11个,到2004年12月底,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我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的约束。历史背景 上个世纪里,在有关保护工业产权领域的其他国际条约产生之前,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性,所以在世界各国要想获得工业产权的保护是很困难的。而且,专利应用不得不同时在所有的国家产生,为的是避免在一国的公开导致了破坏其在其他国家的新颖性。这些现实问题引起了克服这些困难的强烈愿望。到上个世纪的后半期,技术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以及世界贸易的增长要求工业产权法的和谐统一,尤其在专利和商标领域。 1873年,当奥匈帝国政府邀请世界其他国家参加在维也纳举办的一场有关发明的万国博览会时,许多国家的发明者考虑到对展览品没有充分的法律保护,而不乐意参展。这促进以下两方面的发展:第一、奥地利通过一项特别法对所有参加展览的外国参展者的发明、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暂时性保护。第二、于同年即1873年,在维也纳召开了关于进行“专利改革”的会议,会上通过了几项决议,提出若干有效且有实用的专利原则,并且敦促各国政府要积极倡导专利制度保护以引起世界范围内对专利的关注,以“早日达成专利国际保护协约”。 作为维也纳大会的后续工作,于1878年在巴黎召开了一次有关工业产权的国际性会议。与会代表决定请求各国政府召集一次正式的国际(外交)会议,以便解决在工业产权领域的“统一立法”问题。会后,法国准备了一份提议建立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的最终草案,由法国政府分送给各有关国家,并且联带着一个有关参加1880年在巴黎的国际会议的邀请函。那次会议采纳了一项草案公约,它大体上包含有那些至今仍然表现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主要特征的实质性条款。 1883年,在巴黎召开了一次新的外交会议。最终,比利时、法国、巴西、萨尔瓦多、意大利等11个与会国通过并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884年7月7日公约生效。以后又有英国、突尼斯、厄瓜多尔等国家加入,至1985年,其成员国已经达到了97个国家和地区。至1997年1月1日,已经发展到了140个联盟成员,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参加了联盟。 自从1883年签署以来,《巴黎公约》多次被修订。从1900年的布鲁塞尔会议开始以来的每次修订会议,均以《巴黎公约》修订案的采纳而闭幕。除了在布鲁塞尔(1897和1900年)以及华盛顿特区(1911年)的修订会议上产生的法案外,所有的那些更早期的法案仍然有效力,但是现在大多数国家多采纳较近期的草案,即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主要结构 《巴黎公约》的条款可以分为四个主要类别: 第一类、实体法规则,它们保证基本权利,即每个成员国的“国民待遇”问题。 第二类、确立另一个基本权利,即“优先权”。 第三类、关于国际组织和成员国之间法律的一致性和执法的统一性问题。要求或允许成员国主管机关根据《巴黎公约》的条款制订出相应的法律条文,并且规定了申请人应遵守《巴黎公约》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类、关于行政机构的问题,如联盟大会、国际局的设立,财务制度和分配原则等,并且还规定了各项最终条款。 《巴黎公约》自1883年签定以来,已做过多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共30条,分为3组,第1-12条为实质性条款,第13-17条为行政性条款,第18-30条是关于成员国的加入、批准、退出及接纳新成员国等内容,称为“最后条款”。 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但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因此它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公约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使之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条款1、国民待遇原则 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2、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其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在成员国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请,而且第一次申请的内容与日后向其他成员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3、独立性原则 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这就是说,商标在一成员国取得注册之后,就独立于原商标,即使原注册国已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或因其未办理续展手续而无效,但都不影响它在其它成员国所受到的保护。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它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的影响。这就是说,已经在一成员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在另一成员国不一定能获得;反之,在一成员国遭到拒绝的专利申请,在另一成员国则不一定遭到拒绝。4、强制许可专利原则 《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5、商标的使用 《公约》规定,某一成员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凡是已在某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一成员国注册时,对于商标的附属部分图样加以变更,而未变更原商标重要部分,不影响商标显著特征时,不得拒绝注册。如果某一商标为几个工商业公司共有,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和取得法律保护,但是这一共同使用的商标以不欺骗公众和不造成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6、驰名商标的保护 。无论驰名商标本身是否取得商标注册,公约各成员国都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于驰名商标的商标,拒绝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请求期限不受限制。7、商标权的转让 如果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与其营业一并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须转让该国的营业就足以认可其有效,不必将所有国内外营业全部转让。但这种转让应以不会引起公众对贴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性质或重要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8、展览产品的临时保护 公约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公约各成员国领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所包含的专利和展出产品的商标提供临时法律保护。公约其他内容 建立管理工业产权的主管机关;发明人有权在专利书上署名;各成员国不准以国内法规定不同为理由,拒绝给某些够批准条件的发明授予专利权或宣布专利权无效,以及对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注册的商标等问题作出规定。这些是公约对成员国的最低要求。 《巴黎公约》规定参加国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同盟,简称巴黎同盟。同盟设有三个机关,即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中国与巴黎公约 中国于1984年12月19日交存加入该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文本的加入书,1985年3月19日对中国生效。巴黎公约全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3月20日修订 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 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 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 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 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 1979年10月2日修正。正文第—条 〔本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 (1)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联盟,以保护工业产权。 (2)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3)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 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 (4)专利应包括本联盟国家的法律所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输入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等。第二条 〔本联盟各国国民的国民待遇〕 (1)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因此,他们应和各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但是以他们遵守对各该国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为限。 (2)但是,对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不得规定在其要求保护的国家须有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 (3)本联盟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地予以保留。第三条 〔某类人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同样待遇〕 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同样的待遇。第四条 〔A.至I.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 先权.G.专利:申请的分案〕 A.(1)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 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 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享有优先 权。 (2)依照本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立法,或依照本联盟各 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 请,应认为产生优先权。 (3)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提出申 请日期的任何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局如何。 B.因此,在上述期间届满前在本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后来提 出的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 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 或商标的使用而成为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 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第三人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第一次 申请的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依照本联盟每一国家的国内法予 以保留。 C.(1)上述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十二 十月,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为六个月。 (2)这些期间应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起算;申请日不 应计入期间之内。 (3)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请求保护地国家的法定假日 或者是主管机关不接受申请的日子,期间应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 (4)在本联盟同一国家内就第(2)所称的以前第一次 申请同样的主题所提出的后一申请,如果在提出该申请时前一申 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没有提供公众阅览,也没有遗留任何 权利,而且如果前一申请还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应认为 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期间的起算日。在这以后, 前一申请不得作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 D.(1)任何人希望利用以前提出的一项申请的优先权的, 需要作出声明,说明提出该申请的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每 一国家应确定必须作出该项声明的最后日期。 (2)这些事项应在主管机关的出版物中,特别是应在有 关的专利证书和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3)本联盟国家可以要求作出优先权声明的任何人提交 以前提出的申请(说明书、附图等)的副本。该副本经原受理申 请的机关证实无误后,不应要求任何认证,并且无论如何可以在 提出后一申请后三个月内随时提交,不需缴纳费用。本联盟国家 可以要求该副本附有上述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的证明书和译文。 (4) 对提出申请时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不得规定其他的手 续。本联盟每一国家应确定不遵守本条规定的手续的后果,但这 种后果决不能超过优先权的丧失。 (5)以后,可以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明。 任何人利用以前提出的一项申请的优先权的,必须写明该申 请的号码;该号码应依照上述第(2)项的规定予以公布。 E.(1)在依靠以实用新型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 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情况,优先权的期间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 的优先权期间一样。 (2)而且,依靠以专利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 家提出实用新型的申请是许可的,反之亦一祥。 F.本联盟的任何国家不得由于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即使 这些优先权产生于不同的国家),或者由于要求一项或几项优先 权的申请中有一个或几个因素没有包括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 中,而拒绝给予优先权或拒绝专利申请,但以在上述两种情况都 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发明单一性为限。 关于作为优先权根据的申请中所没有包括的因素,以后提出 的申请应该按照通常条件产生优先权。 G.(1)如果审查发现一项专利申请包含一个以上的发明, 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分成若干分案申请,保留第一次申请的日期 为各该分案申请的日期,如果有优先权,并保有优先权的利益。 (2)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将一项专利申请分案,保留第一 次申请的日期为各该分案申请的日期,如果有优先权,并保有优 先权的利益。本联盟各国有权决定允许这种分案的条件。 H.不得以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发明中的某些因素没有包含在原 属国申请列举的请求权项中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但以申 请文件从全体看来已经明确地写明这些因素为限。 I.(1)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证书或发明人证书 的国家提出发明人证书的申请,应产生本条规定的优先权,其条 件和效力与专利证书的申请一样。 (2)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证书或发明人证书 的国家,发明人证书的申请人,根据本条关于申请专利证书的规 定,应享有以专利、实用新型或发明人证书的申请为根据的优先 权。第四条之二 〔专利:就同—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是互相独立的〕 (1)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向本联盟各国申请的专利,与在其 他国家,不论是否本联盟的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 互相独立的。 (2)上述规定,应从不受限制的意义来理解,特别是指在 优先权期间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就其无效和丧失权利的理由以及 其正常的期间而言,是互相独立的。 (3)本规定应适用于在其开始生效时已经存在的一切专利。 (4)在有新国家加入的情况下,本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加入 时各方面已经存在的专利。 (5)在本联盟各国,因享有优先权的利益而取得的专利的 有效期间,与假设没有优先权的利益而申请或授予的专利的有效 期间相同。第四条之三 〔专利;在专利证书上记载发明人〕 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证书上记载自己是发明人。第四条之四 〔专利:在法律限制销售的情况下取得专利的条件〕 不得以专利产品的销售或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销售受到本 国法律的限制或限定为理由,而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第五条 〔A.专利:物品的进口;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强制许可. B.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实施;物品的进口. C.商标:不使用;不同的形式;共有人的使用. D.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标记。〕 A.(1)专利权人将在本联盟任何国家内制造的物品输入到 对该物品授予专利的国家的,不应导致该项专利的取消。 (2)本联盟各国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 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 不实施。 (3)除强制许可的授予不足以防止上述滥用外,不应规 定专利的取消。自授予第一个强制许可之日起两年届满前不得提 起取消或撤消专利的诉讼。 (4)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四年届满以前,或自授予专 利之日起三年届满以前,以后满期的期间为准,不得以不实施或 不充分实施为理由申请强制许可;如果专利权人的不作为有正当 理由,应拒绝强制许可。这种强制许可不是独占性的,而且除与 利用该许可的部分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外,不得转让,包括授予 分许可证的形式在内。 (5)上述各项规定准用于实用新型。 B.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不实施或以 输入物品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为理由而予以取消。 C.(1)如果在任何国家,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强制的,只有 经过适当的期间,而且只有有关人员不能证明其不使用有正当理 由,才可以取消注册。 (2)商标所有人使用的商标,在形式上与其在本联盟国 家之一所注册的商标的形式只有细节的不同,而并未改变其显著 性的,不应导致注册无效,也不应减少对商标所给予的保护。 (3)根据请求保护地国家的本国法认为商标共同所有人 的几个工商企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同一商标,不应 妨碍在本联盟任何国家内注册,也不应以任何方式减少对该商标 所给予的保护,但以这种使用并未导致公众产生误解,而且不违 反公共利益为限。 D.不应要求在商品上表示或载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注册 或外观设计保存,作为承认取得保护权利的一个条件,第五条之二 〔—切工业产权:缴纳权利维持费的宽限期;专利:恢复〕 (1)关于规定的工业产权维持费的缴纳,应给予不少于六 个月的宽限期,但是如果本国法律有规定,应缴纳附加费。 (2)本联盟各国对因未缴费而终止的专利有权规定予以恢 复。第五条之三 〔专利:构成船舶、飞机或陆上车辆—部分的专利器件〕 在本联盟任何国家内,下列情况不应认为是侵犯专利权人的 权利: 1.本联盟其他国家的船舶暂时或偶然地进入上述国家的领 水时,在该船的船身、机器、滑车装置、传动装置及其他附件上 使用构成专利主题的装置设备,但以专为该船的需要而使用这些 装置设备为限; 2.本联盟其他国家的飞机或陆上车辆暂时或偶然地进入上 述国家时,在该飞机或陆地上车辆的构造或操纵中,或者在该飞 机或陆上车辆附件的构造或操纵中使用构成专利主题的装置设备。 第五条之四 〔专利:利用进口国的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进口〕 一种产品输入到对该产品的制造方法有专利保护的本联盟国 家时,专利权人对该输入产品应享有输入国法律,根据方法专利 对在该国制造的产品所授予的一切权利。第五条之五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均应受到保护。 第六条 〔商标:注册条件;同—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保护的独立性〕 (1)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 决定。 (2)但对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在本联盟任何国家提出的商标 注册申请,不得以未在原属国申请、注册或续版为理由而予以拒 绝,也不得使注册无效。 (3)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联盟其他国 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应认为是互相独 立的。第六条之二 〔商标:驰名商标〕 (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 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 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 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 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 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运用。 (2)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的期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 种商标的请求。本联盟各国可以规定一个期间,在这期间内必须 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 (3)对于依恶意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 止使用的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第六条之三 〔商标:关于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政府间组织徽记的禁例〕 (1)(a)本联盟各国同意,对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而将本 联盟国家的国徽、国旗和其他的国家徽记、各该国用以表明监督 和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以及从徽章学的观点看来的任何仿 制用作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拒绝注册或使其注册无效,并采 取适当措施禁止使用。 (b)上述(a)项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本联盟一个或一个 以上国家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其他徽记、缩写 和名称,但已成为现行国际协定规定予以保护的徽章、旗、其他 徽记、缩写和名称除外。 (c) 本联盟任何国家无须适用上述(b)项规定,以 免损害本公约在该国生效前善意取得的权利的所有人。在上述( a)项所指的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性质上不会使公众理解为有关组 织与这种徽章、旗帜、徽记、缩写和名称有联系时,或者如果这 种使用或注册性质上大概不会使公众误解为使用人与该组织有联 系时,本联盟国家无须适用该项规定。 (2)关于禁止使用表明监督、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 的规定,应该只适用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包含该符号或印 章的商标的情况。 (3)(a)为了实施这些规定,本联盟国家同意,将它们 希望或今后可能希望、完全或在一定限度内受本条保护的国家徽 记与表明监督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的清单,以及以后对该 项清单的一切修改,经由国际局相互通知。本联盟各国应在适当 的时候使公众可以得到用这样方法通知的清单。但是,就国旗而 言,这种相互通知并不是强制性的。 (b)本条第(1)款(b)项的规定,仅适用于政 府间国际组织经由国际局通知本联盟国家的徽章、旗帜、其他徽 记、缩写和名称。 (4)本联盟任何国家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二个 月内经由国际局向有关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提出。 (5)至于国旗,上述第(1)款规定的措施仅适用于19 25年11月6曰以后注册的商标。 (6)至于本联盟国家国旗以外的国家徽记、官方符号和检 验印章,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其他微记、缩写和 名称,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接到上面第(3)款规定的通知超过两 个月后所注册的商标。 (7)在有恶意的情况下,各国有权取消即使是有1925 年11月6日以前注册的含有国家徽记、符号和检验印章的商标。 (8)任何国家的国民经批准使用其本国家国徽记、符号和 检验印章者,即使与其他国家的国家徽记、符号和检验印章相类 似,仍可使用。 (9)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未经批准而在商业中使用本联盟 其他国家的国徽,具有使人对商品的原产地产生误解的性质时, 应禁止其使用。 (10)上述各项规定不应妨碍各国行使第六条之五3款第 (3)项所规定的权利,即对未经批准而含有本联盟国家所采用 的国徽、国旗、其他国家徽记,或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以及上 述第(1)款所述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特有符号的商标,拒绝予以注 册或使其注册无效。第六条之四 〔商标:商标的转让〕 (1)根据本联盟国家的法律,商标的转让只有在与其所属 商行或商誉同时转让方为有效时,如该商行或商誉座落在该国的 部分,连同在该国制造或销售标有被转让商标的商品的专有权一 起转让予受让入,即足以承认其转让为有效。 (2)如果受让人使用受让的商标事实上会具有使公众对使 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原产地、性质或重要品质发生误解的性质,上 述规定并不使本联盟国家负有承认该项商标转让为有效的义务。 第六条之五 〔商标:在本联盟—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在本联盟其他国家所 受的保护〕 A.(1)在原属国正式注册的每一商标,除应受本条规定的 保留条件的约束外,本联盟其他国家也应和在原属国注册那样接 受申请和给予保护。各该国家在正式注册前可以要求提供原属国 主管机关发给的注册证书。该项注册证书无需认证。 (2)原属国系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 的本联盟国家;或者如果申请人在本联盟内没有这样的营业所, 则指他设有住所的本联盟国家;或者如果申请人在本联盟内没有 住所,但是他是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则指他有国籍的国家。 B.除下列情况外,对本条所适用的商标既不得拒绝注册也不 得使注册无效: (1)商标具有侵犯第三人在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既得 权利的性质的; (2)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或者完全是由商业中用以表示商 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时间的符号 或标记所组成,或者在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现代语言中或在 善意和公认的商务实践中已经成为惯用的; (3)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的性 质。这一点应理解为不得仅仅为商标不符合商标立法的规定即认 为该商标违反公共秩序,除非该规定本身同公共秩序有关。 但本规定以适用第十条之二为条件,方可适用。 C.(1)决定一个商标是否适合于受保护,必须考虑到一切 实际情况,特别是商标已使用期间的长短。 (2)商标中有的构成部分与在原属国受保护的商标有所 不同,但并未改变其显著特征,亦不影响其与原属国注册的商标 形式上的同一性的,本联盟其他国家不得仅仅以此为理由而予以 拒绝。 D.任何人要求保护的商标,如果未在原属国注册,不得享受 本条各规定的利益。 E.但商标注册在原属国续展,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包含在该商 标已经注册的本联盟其他国家续展注册的义务。 F.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即使原属国 在该期间届满后才进行注册,其优先权利益也不受影响。第六条之六 〔商标:服务标记〕 本联盟各国承诺保护服务标记。不应要求它们对该项标记的 注册作出规定。第六条之七 〔商标:未经所有人授权而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注册〕 (1)如果本联盟一个国家的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 未经该所有人授权而以自已的名义向本联盟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 家申请该商标的注册,该所有人有权反对所申请的注册或要求取 消注册,或者,如该国法律允许,该所有人可以要求将该项注册 转让给自己,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人能证明其行为是正当的。 (2)商标所有人如未授权使用,以适用上述第(1)款的 规定为条件,有权反对其代理人或代表人使用其商标。 (3)各国立法可以规定商标所有人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的 合理期限。第七条 〔商标: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 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决不应成为该商标注册的障碍。第七条之二 〔商标:集体商标〕 (1)如果社团的存在不违反其原属国的法律,即使该社团 没有工商业营业所,本联盟各国也承诺受理申请,并保护属于该 社团的集体商标。 (2)各国应自行审定关于保护集体商标的特别条件,如果 商标违反公共利益,可以拒绝给予保护, (3)如果社团的存在不违反原属国的法律,不得以该社团 未在被请求给予保护国家设有营业所,或不是根据该国的法律所 组成为理由,拒绝对该社团的这些商标给予保护。第八条 〔厂商名称〕 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 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第九条 〔商标、厂商名称:和非法标有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商品 在输入时予以扣押〕 (1)一切非法标有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商品,在输入到该项 商标或厂商名称有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本联盟国家时,应予以扣押。 (2)在发生非法粘附上述标记的国家或在该商品已输入进 去的国家,扣押应同样予以执行。 (3)扣押应依检察官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无论 为然人或法人)的请求,按照各国本国法进行。 (4)各机关对于过境商品没有执行扣押的义务。 (5)如果一国法律不准许在输入时扣押,应代之以禁止输 入或在国内扣押。 (6)如果一国法律既不准许在输入时扣押,也不准许禁止 输入或在国内扣押,则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以前,应代之以该国 国民在此种情况下按该国法律可以采取的诉讼和救济手段。第十条 〔虚伪标记:对标有虚伪的货源或生产者标记的商品在进口时 予以扣押〕 (1)前条各款规定应适用于直接或间接使用虚伪的货源标 记、生产者、制造者或商人标记的情况。 (2)凡从事此项商品的生产、制造或销售的生产者,制造 者或商人,无论为自然人或法人,其营业所设在被虚伪标为商品 原产的地方、该地所在的地区,或在虚伪标为原产的国家、或在 使用该虚伪原产地标记的国家者,无论如何均应视为有关当事人。第十条之二 〔不正当竞争〕 (1)本联盟国家有义务对各该国国民保证给予制止不正当 竞争的有效保护。 (2)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 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3)下列各项特别应予以禁止: 1.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 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 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 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 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 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第十条之三 〔商标、厂商名称、虚伪标记、不正当竞争:救济手段、起诉 权〕 (1)本联盟国家承诺保证本联盟其他国家的国民获得有效 地制止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条之二所述一切行为的适当的法律 上救济手段。 (2)本联盟国家并承诺规定措施,准许不违反其本国法律 而存在的联合会和社团,代表有利害关系的工业家、生产者或商 人,在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法律允许该国的联合会和社团提出 控诉的范围内,为了制止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条之二所述的行 为,向法院或行政机关提出控诉。第十—条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在某些国际展览会中的 临时保护〕 (1)本联盟国家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 内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 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2)该项临时保护不应延展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如以后要 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 览会展出之日开始。 (3)每一个国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 展出的物品及其在展览会展出的日期。第十二条 〔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 (1)在联盟各国承诺设立工业产权专门机构和向公众传递 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中央机构。 (2)该专门机构定期出版公报,按时公布: (a)被授予专利的人的姓名和取得专利的发明的概要; (b)注册商标的复制。第十三条 〔本联盟大会〕 (1)(a)本联盟设立大会,由本联盟中受第十三条至第 十七条约束的国家组成。 (b)每一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该代表可以由若干 副代表、顾问和专家辅助。 (c)各代表团的费用由委派该代表团的政府负担。 (2)(a)大会的职权如下: (i)处理有关维持和发展本联盟及执行本公约的一切事项; (ii)对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公 约中所述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作关于筹备 修订会议的指示,但应适当考虑本联盟国家中不受第十三条至第 十七条约束的国家所提的意见; (iii)审查和批准本组织总干事有关本联盟的报告和活动, 并就本联盟权限内的事项对总干事作一切必要的指示; (iv)选举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委员; (v)审查和批准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和活动,并对该委员会 作指示; (vi)决定本联盟计划和通过三年预算,并批准决算; (vii)通过本联盟的财务规则; (viii)为实现本联盟的目的,成立适当的专家委员会和工 作组; (ix)决定接受哪些非本联盟成员国的国家以及哪些政府间 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本联盟会议; (x)通过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修改; (xi)采取旨在促进实现本联盟目标的任何其他的适当行动; (xii)履行按照本公约是适当的其他职责; (xiii)行使建立本组织公约中授予并经本联盟接受的权利。 (b)关于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共同有关的事项,大会 应在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议。 (3)(a)除适用(b)项规定的情况外,一名代表仅能 代表一个国家。 (b)本联盟一些国家根据一项专门协定的条款组成一个共 同机构、对各该国家具有第十二条所述的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 性质的,在讨论时,可以由这些国家中的一国作为共同代表。 (4)(a)大会每一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b)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c)尽管有(b)项的规定,如任何一次会议出席 的国家不足大会成员国的半数,但达到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 时,大会可以作出决议,但是,除有关其本身的议事程序的决议 外,所有其他决议只有符合下述条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将这些 决议通知未出席的大会成员国,请其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间 内以书面表示是否赞成或弃权。如该期间届满时,这些表示是否 赞成或弃权的国家数目,达到会议本身开会的法定人数所缺少的 国家数目,只要同时也取得了规定的多数票,这些决议即可生效。 (d)除适用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大 会决议需有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票。 (e)弃权不应认为是投票。 (5)(a)除(b)项规定外,一名代表 只能以一国名义投票。 (b)第(3)款(b)项所指的本联盟国家,一般 应尽量派遣本国的代表团出席大会。然而,如其中任何国家由于 特殊原因不能派出本国代表团时,可以授权上述国家中其他国家 代表团以其名义投票,但每一代表团只能为一个国家代理投票。 代理投票的权限应由国家元首或主管部长签署的文件授予。 (6)非大会成员国的本联盟国家应被允许作为观察员出席 大会的会议。 (7)(a)大会通常会议每二历年召开一次,由总干事召集, 如无特殊情况,和本组织的大会同时间同地点召开。 (b)大会临时会议由总干事应执行委员会或占四分之 一的大会成员国的要求召开。 (8)大会应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 (1)大会设执行委员会。 (2)(a)执行委员会由大会从大会成员国中选出的国家组 成。此外,本组织总部所在地国家,除适用第十六条第(7)款(b) 项规定的情况外,在该委员会中应有当然的席位。 (b)执行委员会务成员国政府应各有一名代表,该 代表可以由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辅助。 (c)各代表团的费用应由委派该代表团的政府负担。 (3)执行委员会成员国的数目应相当于大会成员国的四分 之一。在确定席位数目时,用四除后余数不计。 (4)选举执行委员会委员时,大会应适当注意公平的地理 分配,以及组成执行委员会的国家中有与本联盟有关系的专门协 定的缔约国的必要性。 (5)(a)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应自选出委员会的大 会会议闭幕开始,直到下届通常会议闭幕为止。 (b)执行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其数目最多 不得超过委员的三分之二。 (c )大会应制定有关执行委员会委员选举和可能连 选的详细规则。 (6)(a)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i)拟定大会议事日程草案; (ii)就总干事拟订的本联盟计划草案和二年预算 向大会提出建议; (iii)将总干事的定期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附具适当的意见,提交大会; (iv)根据大会决议,并考虑到大会两届通常会议 中间发生的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总干事执行本联盟的计 划; (v)执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b)关于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共同有关的事项, 执行委员会应在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议。 (7)(a)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通常会议,由总干事召 集,最好和本组织协调委员会同时间同地点召开。 (b)执行委员会临时会议应由总干事依其本人倡议或 应委员会主席或四分之一委员的要求而召开。 (8) (a)执行委员会每一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b)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c)决议需有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 (d)弃权不应认为是投票。 (e)一名代表仅能代表一个国家,并以一个国家名义 投票。 (9)非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本联盟国家可以派观察员出席执 行委员会的会议。 (10)执行委员会应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国际局〕 (1)(a)有关本联盟的行政工作应由国际局执行。国际局 是由本联盟的局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公约所建立的联盟的局 合并而成。 (b)国际局特别应设置本联盟各机构的秘书处。 (c)本组织总干事为本联盟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 联盟。 (2)国际局汇集有关工业产权的情报并予以公布。本联盟 各成员国应迅速将一切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新法律和正式文本送 交国际局,此外,还应向国际局提供其工业产权机构发表的保护 工业产权直接有关并对国际局工作有用的出版物。 (3)国际局应出版月刊。 (4)国际局应依请求向本联盟任何国家提供有关保护工业 产权问题的情报。 (5)国际局应进行研究,并提供服务,以促进对工业产权 的保护。 (6)总干事及其指定的职员应参加大会、执行委员会以及 任何其他专家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一切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 或其指定的职员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7)(a)国际局应按照大会的指示,与执行委员会合作, 筹备对本公约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以外的其他条款的修订会议。 (b)国际局可以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与政府间组 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协商。 (c)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应参加这些会议的讨论, 但无投票权。 (8)国际局应执行指定的任何其他任务。
德国巴斯夫集团简介 巴斯夫总部设在路德维希港,在39个国家设有350多个分厂和公司。其中在德国国内的生产厂家共有60多个,分别位于路德维希港、明斯特、汉堡、斯图加特、曼海姆、维尔茨堡、科隆等城市。位于路德维希港的巴斯夫集团总部和巴斯夫股份公司像一座“小城市”,占地面积达7平方公里。这座“小城市”共有1750座建筑,100公里的街道,200公里的铁轨,2500公里的管道,建有5座发电站,此外,巴斯夫还有自己的医院,旅行社,火车站。在路德维希港工作的职工共有5.5万人。巴斯夫股份公司(BASF AG)为巴斯夫集团中最大的企业。巴斯夫的不少产品是从原油和天然气中提炼出来的。巴斯夫拥有自己的煤、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巴斯夫的附属公司 Wintershall AG在世界各地勘探、开采、并提炼原油和天然气,该公司还为巴斯夫集团属下的公司提供天然气、苯、环乙炔、石脑油等原料。巴斯夫在国外的企业大部分在欧洲,几乎遍布欧洲所有国家。此外,在美国、日本、阿根廷、印度、新家坡、埃及、中国等也都设有分公司或分厂。 近几年巴斯夫侧重在石化一体化方面发展,以乙烯裂解为龙头,带出一系列产品,第一个项目的产品就是第二项的原料,以此一体化发展。巴斯夫现已有2个一体化基地,分别位于路德维希港总厂和安特卫普,计划在中国和北美再建2个。巴斯夫为上市股份公司,共有约292700个股民。 巴斯夫是世界领先的化工公司,向客户提供一系列的高性能产品,包括化学品、塑料品、特性产品、农用产品、精细化学品以及原油和天然气。其别具特色的联合体战略(即德语中的“Verbund”)是公司的优势所在。它使巴斯夫实现了低成本优势,从而保证了极大竞争优势。巴斯夫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来开展业务。2002年,巴斯夫的销售额达320亿欧元(约340亿美元),在全球拥有超过89,000名员工。巴斯夫公司的股票在法兰克福(BAS)、伦敦(BFA)、纽约(BF)、巴黎(BA)和苏黎世(BAS)的股票交易所上市。 公司业务:化学品及塑料、天然气、植保剂和医药等,保健及营养,染料及整理剂,化学品,塑料及纤维,石油及天然气。 巴斯夫是全球最大的化工公司,被美国商业杂志《财富》评为“全球最受赞赏化工公司”;同时在德国所有公司的跨行业评比中,巴斯夫名列第二。公司发展历程 早于公元前2600年,中国已出现了有关使用染料之文字记载。另一方面,德国人亦一向是开发染料的先驱者。1834年,德国一名化学家发现,若在提炼煤油时加上漂白剂,苯胺会放出鲜蓝色彩,这奠定了日后发展苯胺染料的基础。 与此同时,中国的纺织业正处于蓬勃发展期,巴斯夫把握此大好良机,于1885年派遣一名代表梅耶尔前往上海推销染料。就在这个以带领服装潮流见称的中国城市里,巴斯夫染料成为了畅销产品。由那时候开始,巴斯夫正式踏足中国市场。 巴斯夫是一间大型国际化工公司,在39个国家中生产各种产品,并与170多个国家的客户商务往来。巴斯夫2010年全球销售额约639亿欧元,截至2010年底员工约109,000名。 巴斯夫的业务主要以化学品及塑料为核心,范围十分广泛,从原料,例如天然气,到植保剂和医药等,数不胜数。1997年各业务部门的销售额所占比例如下:保健及营养20%;染料及整理剂23%;化学品16%;塑料及纤维26%;石油及天然气11%;其他4%。 分布世界各地的巴斯夫雇员本着创新精神共同建立起公司。这种精神从最初开始便已形成一种传统,这对公司十分重要,因为巴斯夫所制造的消费品并不多,但在物料供应方面可说是包罗万象。这些物料被用作制成各式各样使生活更美好的产品,例如蓝色牛仔裤所用的靛蓝染料和汽车所有的涂料等。尽心尽力为我们的生产带来优质产品,是构成巴斯夫成功的部份元素。 听取客户意见,为客户提供服务以及满足他们的需求,是巴斯夫的宗旨,为贯彻这宗旨,公司将继续开发新产品和增强巴斯夫在市场所占的领导地位。此外,公司每年投资于世界各地科研开发工作的经费逾20亿马克,为巴斯夫致力于未来发展的路向提供有力的支援。 事实上,巴斯夫的未来发展方向并不只着眼于商业利益上,更关注到我们所居住的地球。随着社会价值观的转变,人类愈来愈重视安全及环境保护。这两点对巴斯夫将来的成功发展十分重要,而我们参与全球性的“关怀责任”计划,正是对“延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贡献,这项计划用于巴斯夫所有业务范畴及附属公司内之产品和服务。组织机构 巴斯夫集团由核心公司BASF公司和ABSF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遍布世界各地的约350家子公司组成。 巴斯夫集团实行监事会监督指导下的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体制。集团管理委员会设执行委员会负责日常经营业务管理,并领导各部门经理的工作。目前,集团管理委员会下设20个经营部门,12个地区管理部门,11个公司部和6个职能部门分管各种业务,实行矩阵式的组织管理体制。经营状况规模 1996年巴斯夫集团销售额达314.6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5%;净利润达18.0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9%;股东权益汇报率14.8%;比上年增长0.5个百分点;资本支出24.27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3%,资产总值从1995年的271.226亿美元增加到282.052亿美元;资产负债率为53.13%,比上年减少4.22百分点。 表1和表2分别给出了巴斯夫集团1995和1996两年销售额分部门和分地区的分布情况。 由于巴斯夫集团的多元化经营,尽管1996年因市场疲软,化学品、塑料与纤维及其惭业务领域的收益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保健和营养品、染料和涂料、石油和天然气三个领域的收益增幅较大,故其总的经营状况仍属良好。巴斯夫集团的业务遍及世界各地,欧洲为其最主要的市场,约占销售额的63%和净利润的75%。南美继亚太地区之后成为巴斯夫集团第二个销售额增长最快的地区,1996年该地区的销售额比1995年增加了15%,作为业务拓展重点的亚大地区的增长率亦达到11.7%。业务分布 巴斯夫集团经营的业务范围很广,可分为六个门类,主要业务有: ·保健和营养品:制药,精细化工,化肥,植物保护产品 ·涂料和染料:各种染料,颜料,涂料,加工助剂,分散体,油漆及印刷系统 ·化学品:基础化学品(乙烯,丙烯,乙炔,合成气,氨,甲醇,硫酸,氯,烧碱等),工业化学品,中间体 ·塑料和纤维:聚烯烃,工程塑料,苯乙烯泡沫塑料,聚氨酯,纤维中间体,合成纤维 ·石油和天然气:原油和天然气勘探、生产及销售,石油炼制,成品油销售 ·其它业务 给出了近两年巴斯夫集团分部门的销售额、资产总值、净利润及资产回报率简况。 1996年巴斯夫集团各部门中除塑料和纤维部门外,其它各部门销售额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从净利润来看,保健和营养品、染料和涂料、石油与天然气三个部门比1995年有所增,其它业务继续亏损,而化学品、塑料和纤维两个部门的盈利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1996年,巴斯夫集团核心业务的五个部门的资产回报率均较高(不包括其它业务),但包括其它业务在内的平均资产回报率却基本与1995年持平。从资产分布来看,除化学品有所下降外,另外四个核心业务领域资产总值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其它业务部门亦有所增加。 巴斯夫集团在世界范围内有140多个生产厂,在39个国家设有生产基地,主要的生产基地有德国的路德维希港(Ludwigshafen)、韦瑟灵(wesseling),比利时的安特卫普(Antwern),西班牙的塔拉贡那(Taragona),英国的希尔桑德斯(sealsands),美国的弗里波特(Freeport)和盖斯玛(Geismar),巴西的Guaratingneta。 巴斯夫集团染料生产已有上百年的历史,目前染料和颜料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第1位,石油化工作为其重点发展方向和主要经营领域,在世界上居十分重要的地位。巴斯夫集团是欧洲第5大乙烯生产厂家,居世界第14位。1993年4月在比利时安特卫普建成60万吨/年裂解装置,25万吨/年环氧乙烷和16万吨/年丙烯酸酯装置。1994年3月巴斯夫集团购买了ICI公司两套各15万吨/年聚丙烯装置,成为欧洲第2、世界第5大聚丙烯生产厂家。 巴斯夫集团还是世界最大的丙烯酸生产企业,在欧洲和北美有生产能力60万吨/年,比居第2位的罗姆哈斯公司多1倍。巴斯夫集团在世界聚苯乙烯生产中也占重要地位,能力居世界第2位。经营简况 巴斯夫集团近几年继续继承注重研究与开发的良好传统,逐步出售其非核心和不盈利的业务,并通过新、扩建生产装置和收购相关生产厂,大力加强和拓展核心业务。巴斯夫集团在稳定国内和欧洲市场的基础上,重点拓展北美、亚洲(尤其是中国)市场,同时加强南美市场的经营。巴斯夫集团经营状况良好,销售额、资产总值、净利润等指标均呈稳定增长的势头,而资产负债率却逐年下降。经营战略 巴斯夫集团之所以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是其面对世界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战略,使自己始终保持技术和市场上的优势所致。近几年,巴斯夫集团大规模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强化管理,所采取的战略措施有: 1.在稳固国内和欧洲市场的基础上,大力拓展北美和东亚市场,同时兼顾南美和非洲市场 加强德国路德维希港、施瓦策蓬柏及比利时安特卫普三大生产基地的生产装置的新建、扩建,以巩固欧洲市场。 在北美地区,对美国得克萨斯州、路易斯安那洲刃、伊利诺斯州、阿拉巴马州等地的生产企业进行扩能;新建墨西哥阿尔塔米拉的苯乙烯与丁二烯的分离厂及M苯乙烯共聚物和聚苯乙在东亚地区,巴斯夫集团在中国的上海、南京、吉林、沈阳等地已经或计划成立九家合资企业;在韩国蔚山,巴斯夭韩国公司的聚四氢吠喃生产企业和base公司的ADS生产企业正在施工。 巴斯夫集团其主要市场或重点拓展市场的地区或国家设立分公司,直接指导当地业务的发展。1996年,巴斯夫集团成立了总部设在丹麦的保健和营养品公司以及总部设在北京的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 2.巩固核心业务,放弃非核心业务,优化产业结构,逐步实现从经营多元化到注重核心业务的战略转移巴斯夫集团通过收购进一步加强核心业务。如收购日本北陆制药公司并成为该公司的主要股东、收购法国的GNR医药公司和荷兰的Sudco公司,以拓展其医药领域的业务;收购了山道士公司的除草剂业务,增加了所保护的农作物的种类,拓展了植物保护领域的业务范围;通过获得M.Dohinen公司49%的股权,并收购英国伦敦Zeneca公司的织物染料业务,拓展其染料和颜料业务。出售非核心业务。1996年,巴斯夫公司将其在世界范围内的磁记录产品业务出售给韩国高丽公司,并关闭其在印度尼西亚的相关业务;撤出其在Comparex信息系统公司的40%的股权并出售给南非一家公司;将油田化工业务出售给贝克特殊化学品公司。1997年初,将气体生产用催化剂业务买给了ICI。巴斯夫集团还与萨斯喀彻温公司达成了出售钾和钾盐公司51%的股权给后者的协议。 3.与竞争对手合资或建立联盟,以产主技术优势和主产装置的互补,增强竞争优势巴斯夫集团与美国Lynx公司合资成立了总部位于海德堡的公司进行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研究。巴斯夫集团还计划将其聚乙烯业务与壳牌公司联合,成立一个合资公司,负责巴斯夫和壳牌各占50%股权的莱茵烯烃公司和购进的蒙特尔聚烯烃公司的欧洲聚乙烯业务。与壳牌公司的联合将产生合资企业一baseLL,该公司将在荷兰蒙尔代克新建厂生产环氧丙烷和聚丙烯。将欧洲的不饱和烯烃业务与荷兰的DSM公司合资。巴斯夫集团还计划与赫斯特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共同经营二者的聚丙烯业务。 4.注重科研开发,保持技术上的领先地位 巴斯夫集团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己有100多年的历史。科研是已斯大集团的优良传统,亦是其不断发展的基础。巴斯夫集团每年都要投入20亿马克左右进行研究与开发,1996年更是达到创记录的22.86亿马克,比上年增加9.5%。巴斯夫集团从事科研与开发的人员达10091人,其中具有本科学历的达2393人。1996年申请专利1107件,使其专利累计达到了约75000件。 5.加快同一区域内企业一体化进程,实现全业间在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基础设施建设。后勤管理、废物处理及分配等方面的协作,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 由于巴斯夫集团在比利时安特卫普生产基地的50家生产企业在能源供应上实行了一体化,该地区已不再用昂贵的油气燃料产生工业用蒸汽。在美国盖斯马和弗里波特的企业亦强调实行联合。资金实力及投资动向 巴斯夫集团资金实力雄厚,近几年的资本支出稳定增长。巴斯夫集团对固定资产的投资虽然没有象1989~1993年间那样维持在40亿马克左右,但从1994年以来一直呈稳定增长的势头,1997年亦计划投资38亿马克以上。 从巴斯夫集团资本支出的部门分布来看,保健和营养品领域一直呈增加的趋势,且近几年有加速发展的迹象。巴斯夫集团对化学品、塑料和纤维两个领域的资本支出在经过4年的下降后,1996年又重新增加投资。染料和涂料领域作为巴斯夫集团的传统核心业务,发展一直较为平稳,这一点在巴斯夫集团对该领域的资本支出上亦可看出。巴斯夫集团对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资本支出波动较大。巴斯夫集团对其它业务领域的资本支出近三年稳定增长,但明显比1993年前减少。总的来看,巴斯夫集团的资本支出是围绕其发展战略进行投入的,染料和涂料,化学品、塑料和纤维三个领域作为其传统的优势领域得到了稳定发展,保健和营养品作为巴斯夫集团新兴的核心领域发展形势良好,石油和天然气领域作为原料来源,近三年亦得到了稳定发展。 从巴斯夫集团资本支出的地域分布来看,欧洲市场是其稳固的重点,其中对德国国内的资本支出占将近一半。北美市场是巴斯夫集团拓展的重点。巴斯夫集团对亚太、非洲及南美的资本支出所占比例最小,而其在亚大地区的投资重点是中国,其次是韩国。1996~1997年度在建项目 巴斯夫集团在1996年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为36.39亿马克,比上年增加了20.3%。其中2.97亿马克用于收购除草剂业务,17.50亿马克用于德国国内生产装置的建设。已经完成或正在施工的生产设施有: 路德维希港:异佛尔酮二胺、烷基氨基丙胺、旋光活性中间体和特种乙烯单体的能力扩建,在一家合成氨生产厂中生产甲醇,从氧化三苯瞬再生三苯磷。 Schwarzheide:苯乙烯共聚物的合成装置,丁二烯和对苯二甲酸的生产 安特卫普:乙醇胺,硝基苯的生产装置建设,蒸汽裂解炉和苯乙烯能力的扩建美国北卡莱罗纳州Enka:Basifil牌纤维的生产装置建设 墨西哥阿尔塔米拉:丁二烯和苯乙烯分散体生产装置的建设 中国上海:上海巴斯夫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的织物染料、助剂和颜料生产装置的建设其它扩建项目有: 路德维希港:扩建蒸汽裂解炉以生产丁二醇、新戊醇和碳的氯氧化物衍生物 韦瑟灵:对莱茵烯烃公司的聚乙烯、聚丙烯及裂解炉进行扩建 安特卫普:甲醛生产装置的建设 美国得克萨斯州弗里波特:新的合成气生产装置建设,碳基--C4产品、酚化物、超级酞胺、己内酞胺扩建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盖斯玛:特种氨化物、丁内酯和N--甲基吡咯烷酮的扩建 美国伊利诺伊州乔利埃特:高抗冲聚丙烯能力的扩建 美国阿拉巴马州莫比尔Ultraform公司:聚缩醛生产能力增加一倍 墨西哥阿尔塔米拉:苯乙烯共聚物和聚苯乙烯的生产装置建设 韩国蔚山:巴斯夫韩国公司的聚四氢吠喃和晓星一BASF公司的ABS树脂生产装置 中国:与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的丁辛醇生产装置和与上海的中国世佳集团公司的尼龙地毯纤维厂的建设科研情况及领先技术 巴斯夫集团非常重视研究开发(R&D),每年都投资约20亿马克,1996年更是达到了创纪录的22.86亿马克。另外,巴斯夫集团还拿出2.7亿马克用于新实验室、中试装置和设备的建设。1996年,在巴斯夫集团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有10091人,其中2393拥有大学学历。1996年巴斯夫集团新增1107件专利,到年末在全世界共拥有75000项专利。 巴斯夫集团研究工作的特点是,除路德维希港总部的中央研究部门拥有强大的实力外,还在全球各地设立多个地方发展部门,在当地进行研究工作。设于路德维希港的中央研究设施有4个历史悠久的实验室,研究范围分别为:化学品、塑料、医药品及植物保护产品,以及染料及助剂和特种化学品等。此外,又设多个工程发展部门,为整体的研究工作提供支援。世界各地的研究部门则分属各营业部门及附属公司所管辖,主要从事与生产及市场推广有关的研究工作。 巴斯夫集团在石油化工方面居世界领先地位的工艺技术有:N--甲基毗咯烷酮抽提法制丁二烯技术 此技术最早于1968年实现工业化生产。到目前为止,世界上采用此项技术制丁二烯的装置己达28套,遍及德、英、美、日、法、意、中、印、韩、巴西、罗马尼亚、沙特阿拉伯、伊朗、奥地利等10多个国家,总生产能力达252.2万吨/年,是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丁二烯抽提技术。Novolen气相洁聚丙烯生产技术 此技术1977年实现工业化,世界上采用此技术生产聚丙烯的装置能力已达170万吨/年,是仅次于海蒙特公司环管法的第二种应用最广的聚丙烯生产技术。MDEA法脱酸性气体技术 此技术最早于1971年实现工业化生产。到目前为止,世界上采用此技术的脱酸性气体装置已有63套,已建的5套,在设计的14套,共82套,遍及德、美、加、荷、英、法、俄、日、韩、马来西亚等27个国家。改良雷帕法制1,4--丁二醇工艺技术 以甲醛、乙炔为原料制1,4--丁二醇的雷帕法由巴斯夫公司最早实现工业化生产,1975年巴斯夫公司又将其改进为改良雷帕法(即雷帕常压法)。此法采用悬浮床流程,催化剂与产物在反应器内实行分离,是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1,4.丁二醇生产工艺之一。固定床氧化法制邻苯二甲酸酚工艺技术 此法1976年开始工业化,以邻二甲苯为原料,采用高效的钒一钛系表面涂层环状催化剂和列管式固定床反应器,是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邻苯二甲酸酥生产工艺之一。目前世界上采用此法的装置能力已占世界总生产能力的32%。甲酸甲酯法制甲酸工艺技术 此技术于80年代初实现工业化,巴斯夫公司用此法建立了10万吨/年的甲酸生产装置。此法先以CO和甲醇为原料反应生成甲酸甲酯,生成的甲酸甲酯再在萃取剂存在下水解制得甲酸。发泡聚丙烯主产技术 这是巴斯夫公司开发的新工艺,产品可用于汽车及保温材料等。可发性聚苯乙烯主产技术 巴斯夫公司早在1952年就取得了可发性聚苯乙烯生产技术的专利权。目前该集团在四大洲11个基地上生产可发性聚苯乙烯,并形成了商品名为styropor的由30多种不同品种组成的可发·性聚苯乙烯系列产品,其产量居欧洲第一位。备种加氢精制和加氢处理催化剂制备技术 巴斯夫在长期的石油化工生产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以烯烃和芳烃加氢、加氢脱硫、加氢脱氮、加氢脱金属、润滑油和蜡加氢精制为特点的各种加氢精制和加氢处理催化剂系列产品并拥有其制备技术,这些催化剂可用于各种原料的精制和处理,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中。水溶性油漆主产技术 巴斯夫已采用其开发的此项技术于1993年在德国施瓦策蓬琅建成万吨级生产装置,其产品污染小,可用作汽车抛光漆。巴斯夫与中国积极发展跨世纪的伙伴关系 巴斯夫与中国的商贸往来历史悠久,超越一个世纪。远在1885年,成立了只有20年的巴斯夫已经向中国推销著名的纺织染料品红,使中国成为巴斯夫品红在德国以外最重要的市场。 除了一直为中国提供染料外,巴斯夫更不断扩阔产品范围。时至今日,巴斯夫产品系列非常广泛,无论是由合资企业所生产或从外地输入中国市场的产品,其清单均仿如一本化学实验室手册,它足以反映出巴斯夫所经营业务的范畴:塑料、化学纤维中间体、肥料、工业用化学品、精细化学品和纺织及皮革化学品。巴斯夫中国 巴斯夫与中国的贸易关系始于1885年。 巴斯夫早在半个多世纪前就已进入台湾市场,并于1969年成立分公司——台湾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成立了OURFOREST实验室,主要针对亚洲人皮肤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另拥有一家动物饲料预混营养添加剂加工厂。 早于1982年,巴斯夫已在香港成立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负责在香港和中国内地销售、推广及分销进口及本地生产的产品。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秉承巴斯夫一世纪以来的传统,为客户提供可改善素质与效率的专业知识和服务,以增加其市场竞争力。 为加强中国业务的运作,巴斯夫于1996年成立控股公司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这家在北京合法注册的新公司为所有巴斯夫在中国的合资企业提供物料储运统筹、电子数据处理、采购、人力资源、财务和销售方面的服务。 2004年公司本部迁往上海,其注所地为上海浦东新区江心沙路300号,其分支机构有北京办事处、青岛办事处、成都办事处及广州分公司。 目前,巴斯夫中国区雇员已经超过6,000人,并拥有23个全资子公司和10个合资公司,分别位于香港、北京、上海、南京、广州、吉林、沈阳和新竹,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需求,公司在香港、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和台北均设有办事处。2007年,巴斯夫在大中华区的销售额约为44亿欧元。 巴斯夫在大中华区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石化产品、聚合物分散体、聚苯乙烯、聚氨酯、工程塑料、涂料、纺织和皮革业特性产品、中间体、催化剂和化学建材等。 自中国政府实施对外开放政策后,巴斯夫便积极参与她的发展。1995年在香港成立东亚地区总部进一步印证了这策略。今天,巴斯夫成为了中国化工业的最大外国投资企业,已达成协议或支出投资额约为10亿马克。 巴斯夫已为参与中国的经济发展订下雄心勃勃的大计。现时从事中国业务的员工约有2200名,1997年度销售额逾11亿马克。2000年的销售额目标为20亿马克,其中百分之三十将在中国生产。巴斯夫不断积极发展,希望能成为中国市场的主要化工企业之一。 于1997年在上海成立的巴斯夫科学技术合作部及巴斯夫交大管理发展中心,充分显示巴斯夫致力实践对中国的承诺。合资企业——技术转让与协调的渠道 巴斯夫在中国化工业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目前参与十家合资企业,所有产品系列均配合公司在上海及南京两大生产基地的运作。采用最新科技建设的新装置,确保巴斯夫及其中国伙伴能在这在迅速发展的中国市场上稳占一席位。 该企业品牌在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编制的2006年度《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名列第二百八十六。该企业在2007年度《财富》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名中名列第八十一。巴斯夫与环境 绿色和平与数千网友共同呼吁化工巨头巴斯夫(BASF)像对待德、美、加等国公众一样,向中国公众也公开环境信息。7月,有媒体报道巴斯夫将于2009年发布大中华区《可持续发展报告》,但对于该报告是否会公布其污染物排放信息,巴斯夫仍不置可否。迄今为止,巴斯夫没有正面回应绿色和平,也没有理会大家数千封邮件的要求。我们无法接受巴斯夫的傲慢态度,绿色和平决定升级行动,请继续关注。 在实地调查中,绿色和平曾多次与上海浦东区的巴斯夫应用化工有限公司沟通,但该公司拒绝提供其排污口位置、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等关键信息。4月30日,绿色和平向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申请巴斯夫应用化工有限公司的相关环境信息,但浦东新区环保部门回信称,巴斯夫以“商业机密”为理由拒绝环保部门提供这些信息。 为什么同样的信息,在其他国家可以主动直接向公众公开,而在中国就成了“商业机密”?以这样的理由来把中国公众的知情权挡在门外,是令人无法接受的。信息的不透明导致了污染问题没有办法找到源头和解决方法,对于环境和居民健康毫不负责。 绿色和平认为:作为消除中国污染问题的首要步骤,所有企业都应该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全面、直接地公开其污染物排放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尤其是像巴斯夫这样的行业知名国际企业,在环保领域应该同样领先。巴斯夫商业领域 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商业领域是化学品,塑料,功能性化学品,农用化学品和食用化学品,石油和天然气。化学品 巴斯夫生产的化学产品品种繁多,如溶剂,合成胺,人造树脂,黏合剂,电子化学品,工业气体,石油化学原料和无机化学试剂等。最主要的客户来自制药、建筑、纺织以及汽车工业。塑料 巴斯夫是世界领先的苯乙烯聚合物和工程塑料的制造商,应用于各类注塑制品。巴斯夫的聚氨酯产品在全球也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功能性化学品 巴斯夫生产种类丰富的功能性化学品、涂料以及功能性聚合物,包括了洗涤剂、纺织加工、皮革化学品、颜料和胶粘剂的原材料。客户来自于汽车、油、造纸、包装、纺织、卫生用品、洗涤剂、建筑材料、涂料、印刷和皮革工业。植物保护剂和营养品 巴斯夫是植物保护化工产品制造商和生产农业、动物食品、制药、日用品和化妆品工业原料等原料的精细化工产品供应商。巴斯夫的农作物生物技术研究专注于高效农业,绿色食品和高效提高作物产量产品。公司植物保护产品线不同于其他的农药产品(植物保护和Sch?dlingsbek?mpfungsmittel, 例如 Fungizide (抗真菌), 农药(抗病虫)和除草剂(抗杂草))。精细化工产品主要有维生素,制药活性物质,制药辅助物质,Polymer für 头发护理和防晒霜中的防紫外线成分。动物药业 依托集团公司的技术优势及战略方向,1980年开发了动物消毒剂、矿物质元素等,致力于研究、开发、生产并销售动物保健产品,为畜禽的营养及消毒作出了贡献。包括聚乙烯吡咯烷酮原料、碘酸、镁、硫、钾等。创消毒剂(Lectra- 60)第一品牌和全球最大的矿物质生产车间。在2003年创全球销量12.8亿欧元。业务涉及到整个欧洲、亚洲、南美、北美等。2008年在中国成立动保事业部。其为公司在动保行业创造了又一辉煌。石油和天然气 巴斯夫依靠卡塞尔的全资子公司Wintershall AG开发石油和天然气市场。与俄罗斯合作伙伴Gazprom一起,Wintershall在中欧和东欧的经济活动相当活跃。合作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Gazprom,巴斯夫和能源公司E.ON)北欧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在中国的主要生产基地南京一体化石化生产基地 巴斯夫和中国石化各持该合资企业的一半股份,总投资额为29亿美元。这是巴斯夫有史以来最大的单笔投资项目。一套蒸汽裂解装置和九套下游装置于2005年开始运营。南京生产基地为国内市场生产优质的化学品和塑料。巴斯夫与中国石化目前正计划进一步投资9亿美元以拓展生产基地。上海漕泾的一体化异氰酸酯项目 巴斯夫与亨斯迈及几家中方伙伴合作,共同在位于上海漕泾的上海化学工业区兴建了两家合资企业,生产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和甲苯二异氰酸酯(TDI)。MDI和TDI是生产聚氨酯的重要原材料,被用于汽车工业和建筑业以及冰箱、家具被覆材料、床垫和鞋类等产品中。这个项目投资总额为10亿美元,并已于2006年中期投产。上海浦东 巴斯夫应用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自2000年起成为巴斯夫的全资生产企业。公司生产皮革与纺织助剂和分散体等特种化学品。2007年6月,巴斯夫在浦东新成立了一家聚氨酯特种产品生产基地:巴斯夫聚氨酯特种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包括一个聚氨酯组合料厂、一个技术研发中心和一个热塑性聚氨酯(TPU)生产装置。 巴斯夫计划在重庆建造另一个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生产装置,年产达40万吨,通过这一项目,巴斯夫同样关注迅速发展的中国西部市场。重庆是中国四个直辖市之一,拥有超过三千万人口。全资生产企业 BACC 巴斯夫应用化工有限公司 BACC成立于1994年,原为巴斯夫与上海染料公司的合资企业,自2000年起成为巴斯夫的全资生产基地,在巴斯夫亚太区生产网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司位于上海浦东长江与黄浦江交汇处,紧邻上海外高桥港口,是巴斯夫浦东基地中的重要一员。巴斯夫大中华区总部注册在巴斯夫浦东,还包括巴斯夫聚氨酯特种产品(中国)有限公司 (BAPS)。 巴斯夫应用化工有限公司的产品广泛应用于众多行业及领域,如用于涂料、塑料及家具行业、皮革及纺织制造业、建筑和汽车行业及家用产品供应商等。BAPS巴斯夫聚氨酯特种产品(中国)有限公司 巴斯夫正在扩展其在亚洲的聚氨酯业务,并在上海浦东投资建设一个新的特种化学品生产厂。按国内客户需求量身订做的聚氨酯特种化学品将于2007年初开始在浦东生产。 该项目将包括一个聚氨酯组合料厂、一个技术研发中心和一个热塑性聚氨酯(TPU)生产厂。 BACH巴斯夫化工有限公司 巴斯夫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在上海化学工业区兴建并运作一套聚四氢呋喃(PolyTHF®)一体化生产设施。这套装置年产能力为6万吨聚四氢呋喃,于2005年中期全面投产。 紧邻聚四氢呋喃综合设施,巴斯夫还投资兴建了一套聚异氰酸酯装置。该设施年产8,000吨,2005年第二季度开始建设,预计2007年初投产。产品聚异氰酸酯用于汽车、工业和木材涂料,将供应整个亚太市场。 巴斯夫化工有限公司是巴斯夫的全资投资。 BAPC 巴斯夫聚氨酯(中国)有限公司 巴斯夫于1998年在广东省广州南沙成立的生产聚氨酯组合料及为汽车避震系统配套的弹性体及缓冲零件(Cellasto®)的生产线装置。目前组合料年产能力为3万吨;弹性体及缓冲零件年产能力为320万件,供应家电、建筑、鞋类材料、汽车、家具等各行业的客户。 这家巴斯夫的全资生产企业有员工近100人。 BVC 巴斯夫维生素有限公司 巴斯夫维生素有限公司(BVC)是巴斯夫与东北制药总厂于1995年合资成立,巴斯夫于2000年将其在该公司占有的股份从70%增加到98%,2005年收购剩余的2%,从而成为巴斯夫的全资子公司。在中国东北的沈阳生产维生素、复合维生素、非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以及预混饲料产品,年产能约1万吨,现有员工人100余人。 2006年中,公司在广东省佛山增加了一个生产泰可诺美的预混饲料厂,泰可诺美是为饲料行业提供的一种预混产品。这一生产厂将有70多名员工。BAPT 巴斯夫聚氨酯(台湾)有限公司 巴斯夫于1988年在台湾新竹成立的聚氨酯组合料装置,年产能力为1.1万吨,供应家电、建筑、玩具、鞋类材料、汽车、家具等各行业的客户。 这家巴斯夫的全资生产企业有员工40多人。 BEMC 巴斯夫电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2005年巴斯夫收购了默克集团(Merck KGaA)的全球电子化学业务。原伊默克电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更名为巴斯夫电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巴斯夫电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是中国内地领先的电子材料供应商,主要提供半导体暨液晶薄膜显示器制造业所需的电子化学品,分为五大类,包括:洁净制程用化学品、蚀刻用化学品、微影制程化学品、化学机械研磨制程用化学品和铜制程相关化学品等产品。 巴斯夫电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是巴斯夫的全资企业。BEMT台湾巴斯夫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巴斯夫收购了默克集团(Merck KGaA)的全球电子化学业务。 通过此次收购,默克在台湾的电子化学业务现更名为台湾巴斯夫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成为台湾半导体和液晶显示器制造业中的领导供应商。 台湾巴斯夫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半导体暨液晶薄膜显示器制造业所需的高品质,涵盖洁净制程用化学品、蚀刻用化学品、微影制程化学品、化学机械研磨制程用化学品和铜制程相关化学品等。 台湾巴斯夫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巴斯夫的全资企业,员工人数超过260人,在台湾桃园县和台南拥有3个生产基地。合资生产企业 BYC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巴斯夫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INOPEC)于2000年 12 月在江苏南京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BYC),旨在建设并运作一个一体化石化基地。该合资企业总投资额达29亿美元,巴斯夫拥有50%的股份。该一体化石化基地的核心是一套蒸汽裂解装置,它为九套生产下游产品的世界级装置提供原料,已于2005年中期投入商业运营,9月举行了盛大的投入商业运营仪式。每年产出170万吨优质化学品和聚合物,以满足国内市场需要。目前公司约有员工1500人。 2009年9月28日,中国石化和巴斯夫于今日正式启动了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BYC)扩建工程的建设,双方计划共同投资约14亿美元,生产下游化学品中间体和专用化学品,服务于国内市场。 扬巴二期项目包括将蒸汽裂解装置的乙烯年产量从60万吨增加到74万吨、新建一套2-丙基庚醇装置、一套非离子表面活性剂装置、一套醇胺联合装置等10套化学品装置以及扩建3套现有装置。产品将主要服务于农业、建筑、电子、医药、汽车、化学品制造等各行业。SBPC,SLIC,HPS 2003年3月,巴斯夫、亨斯迈及其中方合作伙伴成立三家合资公司,共同在上海化学工业区兴建一套一体化异氰酸酯综合装置。2003年11月,该装置获得中国政府批准,将产能优化至世界级水准,粗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的产能将为每年24万吨,而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则为16万吨。得到此次批准后,已于2003年底开始基地建设准备,2004年举行了破土动工仪式。预期2006年投入商业生产。 三家合资公司分别为: 上海联恒异氰酸酯有限公司(SLIC)- 一家年产24万吨粗MDI的制造工厂,包括起始原料苯胺和硝基苯的生产设施。工厂将由巴斯夫、亨斯迈、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建造。 上海巴斯夫聚氨酯有限公司(SBPC)- 一家MDI精加工工厂和一家年产16万吨TDI的工厂,生产起始原料硝酸和二硝基甲苯。将由巴斯夫及其合作伙伴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建造。 上海亨斯迈聚氨酯有限公司(HPS)- 一家MDI精加工工厂及一家预聚合物工厂。其生产装置由亨斯迈和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造。 TDI和MDI是生产聚氨酯的重要原材料。聚氨酯是多用途聚合物,被用于汽车工业和建筑业以及冰箱、家具被覆材料、床垫和鞋类等产品中。YBS 扬子巴斯夫苯乙烯系列有限公司 扬子巴斯夫苯乙烯系列有限公司(YBS)是巴斯夫与合作伙伴扬子石油化工公司于1994年10月在南京成立,巴斯夫占有60%股份。该厂现有员工超过200人,生产乙苯、苯乙烯、聚苯乙烯及可发泡聚苯乙烯Styropor®。该公司的产品主要用于包装工业、电子和电气设备、玩具和家用产品。SGBD 上海高桥巴斯夫分散体有限公司 上海高桥巴斯夫分散体有限公司(SGBD)是巴斯夫与上海高桥石化公司于1986年建立的合资企业,双方各占50%股份。该厂现有员工80多人,生产用于涂布纸张及地毯用的苯乙烯-丁二烯胶乳。该公司于2002年将其年产量提高至13万吨,2005年初进一步提高至21万吨。BSC 巴斯夫上海涂料有限公司 巴斯夫持有巴斯夫上海涂料有限公司(BSC)的60%股份,合资伙伴为上海涂料有限公司。公司于1995年成立,自1997年1月起生产各种主要用于汽车工业的阴极电泳漆、二道底漆、面漆、金属底色漆、罩光清漆及助剂,以及塑料漆等,年产量为1.7万吨,现有员工200多人,为各大中国汽车制造商首选的汽车原厂漆供应商。BPNC 巴斯夫吉化新戊二醇有限公司 巴斯夫吉化新戊二醇有限公司(BPNC)是巴斯夫于1995年在中国东北吉林省与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巴斯夫在该公司中占60%股份,于1998年5月投产。新戊二醇的设计年产能力为1.5万吨,2004年增加至1.8万吨,2005年10月再次增至2.5万吨。新戊二醇主要用于粉末涂料树酯、不饱合聚酯、塑料及医药的生产。该厂现有员工近50人。 BCGC 巴斯夫催化剂桂林有限公司 巴斯夫催化剂桂林有限公司(BCGC)是巴斯夫于2007年收购原桂林利凯特后独资成立的一家生产摩托车及小型通机排放催化剂企业,有员工150多人。BTCC 巴斯夫台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巴斯夫台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BTCC)是巴斯夫与台湾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12月完成交易程序后成立的55(巴斯夫):45合资企业,生产基地年产能为1.2万吨,位于新竹,生产优质的植保配方产品。 巴斯夫在全球范围最大的竞争对手是美国陶氏Dow化学
概述 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以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理当局为代表,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每年定期集会4次,并拥有近30个技术机构,执行每年集会所订目标或计划。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国监理的权力,所作结论或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在法律上也没有强制效力,仅供参考。但因该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影响大,一般仍预期各国将会采取立法规定或其它措施,并结合各国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其所订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或实务处理相关建议事项。在“国外银行业务无法避免监理”与“适当监理”原则下,消弭世界各国监理范围差异是巴塞尔委员会运作追求的目标。巴塞尔委员会制订了一些协议、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如《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这些协议、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统称为巴塞尔协议。这些协议的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这些文件的制定与推广,对稳定国际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框架。据调查,有88个非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非洲、亚洲、加勒比海地区、拉丁美洲、中东和非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欧洲国家(或地区)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而且大部分国家也制定了在2009年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规划。加上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计划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国家已超过100个。 从1979年开始,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牵头举办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它是多边银行监管论坛,每两年举行一次,旨在促进各国(地区)银行监管当局的交流和合作。新版(2006)《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全文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巴塞尔核心原则) 前 言 1. 本文件是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1[1])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修订本。此后,核心原则评估方法2[2]相继出台。为了达到良好监管实践的基本要求,许多国家都将核心原则作为评估本国监管体系的质量和明确未来工作要求的标杆。实践证明,各国核心原则达标情况的自我评估效果良好,有助于各国发现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确定工作的重点。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修订本再次突出了开展自我评估的重要性。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直在金融部门评估计划中利用核心原则评估各国银行监管体系和实践。然而,1997年以来,银行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通过实施核心原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于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人们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委员会相应颁布许多文件。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进行修订。 2. 在修订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员会力求确保1997年核心原则总体架构的连续性及可比性。实践证明,1997年的架构运转良好。因此,委员会不考虑对核心原则进行大范围的修改,而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现行架构需要修订的一些方面,以便做到与时俱进。修订工作不会在任何方面对以往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更不会对依据1997年的框架对有关国家的评估及改革方案提出质疑。 3. 修订工作的另一目的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提高核心原则与证券、保险相关标准及反洗钱和透明度标准之间的一致性。但是,上述部门出台的核心原则旨在解决部门之间不同的重要风险点和监管任务。因此,原则之间的差异将继续存在。 4. 在修改工作中,委员会与核心原则联络小组(该工作小组由委员会部分成员国、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高级官员组成,定期举行会议)密切配合,充分吸收了联络小组所做的工作。委员会还就修订稿的内容征求了其它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包括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IAIS)、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和支付和清算体系委员会(CPSS)的意见。应委员会的邀请,各地区监管组织也对修订工作提出了意见3[3]。在定稿之前,委员会还在各国监管当局、中央银行、国际行业协会、学术界和其它有关方面广泛征求了意见。 核心原则 5. 核心原则是良好监管实践的最低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国4[4]。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制定为强化国际金融体系做出了贡献。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会给一国和全球的金融稳定造成威胁。委员会认为,在世界各国实施核心原则将有助于大大提高国内外金融稳定,并为强化有效的监管体系奠定很好的基础。 6. 巴塞尔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应遵循的二十五条原则5[5]。 原则1 – 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每个银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每个监管机构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接受问责。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内容包括对设立银行的审批、要求银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稳健合规经营的权力和监管人员的法律保护。另外,还要建立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换和保密的安排。 原则2 – 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原则3 –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的所有权结构和银行治理情况、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包括资本金规模在内的预计财务状况;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同意。 原则4 –大笔所有权转让:银行监管当局要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间接转让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原则 5 – 重大收购:银行监管当局有权根据制定的标准审查银行大笔的收购或投资,其中包括跨境设立机构, 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 原则 6 – 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慎且合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原则 7 –风险管理程序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和银行集团建立了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综合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以识别、评价、监测、控制或缓解各项重大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评估总体的资本充足率。 原则 8 – 信用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 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与程序。 原则 9 – 有问题资产、准备和储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建立了管理各项资产、评价准备和储备充足性的有效政策程序,并认真遵守。 原则 10 –大额风险暴露限额: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的各项政策和程序要能协助管理层识别和管理风险集中;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审慎限额,限制银行对单一交易对手或关联交易对手集团的风险暴露。 原则 11 –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规定,银行应在商业基础上向关联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对这部分贷款要进行有效的监测;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或缓解各项风险。冲销关联贷款要按标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 原则 12 –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在国际信贷和投资中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有效政策和程序,并针对这两类风险建立充足的准备和储备。 原则 13 –市场风险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准确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各项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规定具体的限额和/或具体的资本要求。 原则 14 –流动性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反映银行自身的风险状况的管理流动性战略,并且建立了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及日常管理流动性的审慎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建立处理流动性问题的应急预案。 原则15 –操作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评价、监测和缓解操作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则 16–利率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帐户利率风险的有效系统,其中包括经董事会批准由高级管理层予以实施的明确战略。 原则 17 –内部控制和审计: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各项内部控制应包括对授权和职责的明确规定、银行做出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账务处理方面的职能分离、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对、资产保护、完善独立的内部审计、检查上述控制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情况的职能。 原则 18 –防止利用金融服务从事犯罪活动: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完善的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严格的“了解你的客户”的规定,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准,防止有意、无意地利用银行从事犯罪活动。 原则 19 – 监管方式: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监管当局对单个银行、银行集团、银行体系的总体情况以及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点放在安全性和稳健性方面。 原则 20 – 监管手段: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银行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经常接触。 原则 21 –监管报告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在单个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慎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方法。监管当局必须有手段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专家对上述报表独立核对。 原则22 –会计处理和披露: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要根据国际通用的会计政策和实践保持完备的记录,并定期公布公允反映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的信息。 原则23–监管当局的纠正和整改权力: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一整套及时采取纠改措施的工具。这些工具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吊销银行执照或建议吊销银行执照。 原则24–并表监管:银行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 有效地监测并在适当时对集团层面各项业务的方方面面提出审慎要求。 原则25母国和东道国的关系:跨境业务的并表监管需要母国银行监管当局与其它有关监管当局、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合作及交换信息。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要求外国银行按照国内银行的同等标准从事本地业务。 7. 只要各项主要目标能得以实现,核心原则对不同的监管方式持中性的态度。核心原则无意覆盖各类体系的不同需求和不同情况。相反,各国的特殊情况应在评估时通过评估人员与本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对话适当考虑。 8. 各国应对辖区内所有银行实施核心原则6[6]。各国可超越核心原则以求达到最佳监管实践的要求,特别是市场和银行发达的国家更加如此 9. 提高核心原则的达标程度,有助于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然而,这并不一定能够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也不会因此就避免单个银行的倒闭。银行监管不能也不应该确保所有的银行都不倒闭。在市场经济中,倒闭是承担风险的内容之一。 10. 委员会鼓励各国在会同其它监管部门及有关各方的配合下落实核心原则。委员会希望国际金融组织和其它有关方面利用核心原则帮助各国强化监管工作。在监测各项银行审慎标准的实施方面,委员会将继续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委员会还将继续加强与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合作。 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11. 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取决于一些外部因素或前提条件。虽然这些前提条件不在银行监管当局的管辖之内,但是实践中它们对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有直接的影响。如果前提条件不完善,银行监管当局应提请政府注意这些问题,特别是它们对实现监管目标的现实或潜在的负面影响。 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 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 有效的市场约束;和 适度的系统性保护机制(或公共安全网) 12. 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这方面工作不是由银行监管当局负责。然而,如果注意到现行政策有损于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健性,监管当局要做出反应。 13. 如果公共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发展将会受到影响。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有助于公平解决争议的长期实施的商业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和私有财产法; ●国际普遍接受的综合、明确的会计准则和规定; ●对规模较大的公司进行独立审计的体系,以确保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包括银行)相信各类帐目能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各类帐户应是按照既定的准则制定的,并且审计师对其工作负责; ●有效独立的司法部门和接受监管的会计、审计和律师行业; ●具备针对其它金融市场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这些市场的参与者的明确规章制度和充分的监督。 ●安全、有效的支付和清算系统,确保金融交易的清算,并且控制交易对手风险。 14. 有效的市场约束取决于市场参与者能否得到充分的信息、管理良好的银行能否得到适度的财务奖励,是否存在使投资者对其决策结果负责的各项安排。这里涉及的许多问题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借款人向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有意义、及时、透明的信息。 15. 总体来说,确定适度的系统性保护是涉及其它部门(包括中央银行)的政策问题,特别是在需要动用公共资金时。由于对相关部门的情况十分了解,银行监管当局一般也能发挥一定作用。在处理系统性问题时,一方面要解决影响金融体系的信心问题,避免问题扩散到其他健康的银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将对市场信号和市场约束的扭曲降到最低点。在许多国家,存款保险体系就是系统性保护的一种形式。如果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合理,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它可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范有问题银行的风险扩散。 1[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1975年由十国集团国家中央银行行长建立的。委员会由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银行监管当局及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所组成。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并经常在此举行会议。 2[2] 除核心原则外,委员会还制定了评估各项原则达标情况的详细指导文件,即核心原则评估方法。该文件也在这次审议中一并进行了修订。 3[3] 阿拉伯银行监管委员会、美洲国家银行监管协会(ASBA)、加勒比银行监管组织、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银行监管工作小组、中欧和东欧银行监管组织、法语国家银行监管组织、海湾国家合作理事会银行监管委员会、伊斯兰金融服务理事会、离岸银行监管组织、中亚和外高加索监管组织、南部非洲国家银行监管组织(SADC)、东南亚、新西兰、澳大利亚中央银行组织(SEANZA)银行监管论坛、西非和中非银行监管委员会、太平洋国家金融监管协会。 4[4] 核心原则是良好监管实践最低标准,自愿实施。各国将在自己的辖区内自由实施实现有效监管的其它配套措施。 5[5] 核心原则有关内容的定义和解释参见核心原则评估方法 6[6] 一些国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提供与银行类似的存贷款服务。本文中的多项原则对这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同样适用。然而,要注意的是,有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在政企金融体系占比较小, 因此对这类机构不一定以银行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巴塞尔委员会呼吁各国银行应公开薪酬制度 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巴塞尔委员会12月27日建议,各国银行应详细披露薪酬细则,此举将有助于促进全球金融机构在薪酬政策方面的趋同性与一致性。 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在当日发布的一份文件中指出,该委员会已经就此制订了一份新提案。提案建议,各国银行应定性和定量地公布具体薪酬运作信息,其中包括员工薪酬如何与银行业绩和较长期盈利能力挂钩,一个财年中已发放的奖金笔数和总额,以及所有已授予但尚未支付的薪酬总额。 巴塞尔委员会薪酬专责小组主席兼西班牙央行行长费南多·瓦加斯称,新规定还“将允许市场参与者评估银行薪酬政策的质量以及所承担的风险”。
差价税(Variable Levy)又叫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就叫差价税。由于差价税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的,因此它是一种滑动关税(Sliding Duty)。对于征收差价税的商品,有的规定按价格差额征收,有的规定在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另行征收,这种差价税实际上属于进口附加税。 差价税也是欧盟对从非成员国进口的农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其税额是欧盟所规定的门槛价格与实际进口的货价加运保费(CIF)之间的差额。门槛价格是欧盟根据欧盟境内谷物最短缺地区公开市场上可能出售的价格(境内谷物最高价格)减去从进境地到达该地区市场的运费、保险费、杂费和销售费用后所规定的价格。门槛价格是计算差价税的基准价格,外国农产品抵达欧盟港口(地)的CIF价格低于此价时,即按其差额征税,使税后的外国农产品进入欧盟的市场价格不低于欧盟同类产品的价格。征收差价税是欧盟实施共同农业政策的一项主要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和促进欧盟内部的农业生产。所征差价税款作为农业发展资金,用于资助和扶持内部农业生产的发展。
平织席型网席型网之所以称为席型网是因为他的经纬丝径不同,目数不同。合理的搭配丝经和目数以达到方眼网无法达到的过滤密度。所以席型网都是过滤精细的密纹网,但是一般都是经丝丝径大于纬丝丝径。反差式织法之所以称为反差是因为纬线比经线粗很多。(席席型网达到了一般不锈钢网不可能达到的过滤精度) 材质:不锈钢丝、镍丝、黑铁丝 编织:平纹编织不锈钢密纹网(平纹-密纹)、斜纹编织不锈钢密纹网(斜纹-密纹)、竹花编织不锈钢密纹网、反差编织不锈钢密纹网。 性能:具有过滤性能稳定、精细等特点。 用途:用于精密压力过滤器,燃油过滤器,真空过滤器同时适用于航天、石油、化工、化纤、橡胶、车胎制造、冶金、医药、食品等行业。 竹花编织不锈钢密纹网 反差编织不锈钢密纹网 反差
为缩短进出口货物通关时间,便捷通关企业可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天内,在能够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的条件下,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货物运抵后由海关监管现场直接验放。 为减少海关审单作业中确定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或认定原产国别的工作时间,便捷通关企业还可按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在货物正式报关前预先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原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