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批号就是在工业生产中,虽然原料和工艺相同,但是每一批投料生产出来的产品,在质量和性能上还是有差异的。为了事后追踪这批产品的责任,避免混杂不清,所以每一批产品都有相应的批号。 这个“批号”在不同的行业,也可能有不同的名称。如钢铁产品,就是炉号;毛线染色,就是缸号。 生产日期有不同的作用,对于有保质期的产品,就派生出销售和使用的期限。如果产品发生问题,同时也可以根据生产日期和批号,追踪各个环节的责任。 举例: 药品批号表示药品生产日期的一种编号,也是表示这批药品是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工艺所生产的产品。一般采用六位数字,前两位数字表示年份,中间两位数字表示月份,末两位数字表示日。如1992年1月8日生产的,即为920108。 分号,表示同一天投料次数号。如1991年11月29日第一批投料生产的药品,即应为911129-1,同一天第六批投料生产的药品,即为911129-6。
所谓扣率,是指特约商户在受理信用卡消费结算后,根据不同行业分别按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向发卡行支付的手续费。 目前,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各行业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的扣率不得低于1%。尽管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发卡银行竞争不断加剧而导致扣率不足1%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商户特别是商业企业依然对扣率问题存在异议,不愿接受发卡行从刷卡的营业收入中扣除手续费的条件。这直接导致了银行卡消费额难以扩大,银行卡的实际使用率和整个社会电子化结算水平都非常之低。 以某县级市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二级发卡行为例:2000年底,该行友卡总量达2.5万张,而商户的消费额只有50万元,平均每张卡每年的消费额只有区区20元。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商业服务企业利润水平较低。现在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商业服务企业的一般毛利水平在5%左右。如果商户使用信用卡结算,那么卡一刷,就刷掉了其经营收入的1%~3%,这对商户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就难免遭致商户抵制和拒绝。 二是商户覆盖面较窄。
简介 报关涉及的对象可分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物品两大类。由于性质不同,报关相关书籍其报关程序各异。运输工具如船舶、飞机等通常应由船长、机长签署到达、离境报关单,交验载货清单、空运、海运单等单证向海关申报,作为海关对装卸货物和上下旅客实施监管的依据。而货物和物品则应由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货物的贸易性质或物品的类别,填写报关单,并随附有关的法定单证及商业和运输单证报关。如属于保税货物,应按“保税货物”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对应办事项及监管办法与其他贸易方式的货物有所区别。职业背景 公元前5世纪中叶古希腊城邦雅典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海关。11世纪以后,西欧威尼斯共和国成立以“海关”命名的机构即威尼斯海关。资本主义发展前期(17-18世纪),海关执行保护关税政策,重视关税的征收,并建立一套周密繁琐的管理、征税制度。19世纪,为发展对外贸易,欧洲各国先后撤除内地关卡,废止内地关税,并且基本停止出口税的征收。 中国海关历史悠久,早在西周和春秋战国时期,古籍中已有关于“关和关市之征”的记载。秦汉时期对外贸易发展,西汉在合浦等地设关。宋、元、明时期,先后在广州、泉州等地设立市舶司。清政府于1684-1685年首次以“海关”命名,先后设置粤(广州)、闽(厦门)、浙(宁波)、江(上海)四海关。直至1949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原海关机构和业务进行彻底变革,逐步完善海关建制。 报关是进出口贸易的环节之一,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和国际贸易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关业务的质量直接关系着进出口货物的通关速度、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经济效益、海关的行政效率。由于报关活动与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法规的实施密切相关,报关业务有着较强的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和操作性。报关流程 进口报关流程图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单,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7、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出口报关流程图出口报关解析 一. 通关的基本程序: 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申报: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备齐出口货物后,即应当向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准备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或委托专业(代理) 报关公司办理报关手续。 2.需要委托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企业,在货物出口之前,应在出口口岸就近向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办理委托报关手续。接受委托的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要向委托单位收取正式的报关委托书,报关委托书以海关要求的格式为准。 3.准备好报关用的单证是保证出口货物顺利通关的基础。一般情况下,报关应备单证除出口货物报关单外,主要包括:托运单(即下货纸)、发票一份、贸易合同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申报应注意的问题:报关时限:报关时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限为装货的24小时以前。不需要征税费、查验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办结通关手续。 查验: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并已经审核的申报单位为依据,通过对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以确定其报关单证申报的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出口的货物相符的一种监管方式。1.通过核对实际货物与报关单证来验证申报环节所申报的内容与查证的单、货是否一致,通过实际的查验发现申报审单环节所不能发现的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问题。2.通过查验可以验证申报审单环节提出的疑点,为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海关查验货物后,均要填写一份验货记录。 验货记录一般包括查验时间、地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名称、申报的货物情况,查验货物的运输包装情况(如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尺码和封号)、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等。需要查验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开出查验通知单,自具备海关查验条件起1日内完成查验,除需缴税外,自查验完毕4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征税: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需要征税费的货物,自接受申报1日内开出税单,并于缴核税单2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放行: 1.对于一般出口货物,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如数缴纳应缴税款和有关规费后,海关在出口装货单上盖"海关放行章"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凭以装船起运出境。 2.出口货物的退关:申请退关货物发货人应当在退关之日起三天内向海关申报退关,经海关核准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放行后,在浅黄色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和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海关审核出口退税负责人的签章,退还报关单位。在我国每天大约出口价值1.5亿美元的货物,出口核销退税每延迟一天,就要给广大客户造成很大损失。如何加快出口核销退税速度呢?在单证操作方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正确填写出口报关单。报关单的有关内容必须与船公司传送给海关的舱单内容一致,才能顺利的核销退税。对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后,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部分货物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及时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单》及更正后的箱单发票、提单副本进行更正,这样报关单上内容才能与舱单上内容一致。 进出口报关具体操作流程: 进口: 一、客户提供到货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放保函及换单费、THC费等给我司,由我司代客户到所属船公司换取进口提货单。 二、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 1.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一式一份、报关、报检委托书各一份。 2.从欧盟、美国、韩国、日本进口货物,如是木制包装箱的需提供热处理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如是非木制的提供无木制包包装。 3.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进口许可证、机电证、重要工业品证书) 4.有减免税手册的提供减免税证明手册。 三、进口申报后如海关审价需要,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如信用证、保单、原厂发票、招标书等海关所要求的文件。 四、海关打印税单后,客户需在7个工作日缴纳税费。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纳金。 五、报关查验放行后,客户需及时到我司缴纳报关、报检代垫代办费。 ※ 货物到港后十四日内必需向海关申报。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报金(按货物价值万分之五)超过三个月,海关将作无主货物进行变卖。 出口: 一、出口报关企业应具备在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报检资格。 二、出口报关所需单证: 1.客户就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 2.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一份。 3.按海关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通关单、出口许可证等) 4.有出口手册需提供手册报关。 三、出口报检所需单证: 1.客户应在报关之日前三天备齐所需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提供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 2.出口货物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外包装为木制的需做熏蒸或热处理的,客户所提供的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如熏蒸产品是木制品,还需提供厂检单。 3.做熏蒸或热处理的产品,客户应在报关前两天,将货物运抵到指定的堆场或港区进行熏蒸。(熏蒸时间需24小时) 四、出口报关正式向海关申报。如出口需缴纳税费的,应及时缴纳税费。 五、海关现场审单结束。货物单证放行后,货主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内进行验放。如需查验,报关行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进行货物查验,验完后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铅封。不需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货放行,将装货单按截关时间送到港区装船。 六、待货物出口,船公司就将出口舱单数据传送海关,海关接收到数据后报关行待海关数据结关后,及时到海关打印退税核销联。 七、出口通关结束。客户需及时到我司缴纳报关报检代垫代办费。 进出口报关注意事项: 在进出口贸易的实际业务中,绝大多数是卖方负责出口货物报关,买方负责进口货物报关。即绝大多数的贸易公司只是同自己国家的海关打交道。下面是关于我国的基本报关综述。 一.报关单位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的主要制度实际是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要履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必须先经海关批准成为报关单位。能够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另一类是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办理报关和代理报关登记,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由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指派专人即报关员办理。报关员必须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由海关颁发的《报关员证》才可以从事报关工作。 (一)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经批准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其经海关认可的经常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单位。 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1.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副本或影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5.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者影印件。以上内容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二)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并同时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资信证明文件,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或银行存款、保证进出口货物税款能够及时缴纳的证明文件,或是向金融机构投保并向海关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者通过公证机关以固定资产抵押形式保证缴纳的资信证明文件。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企业取得报关单位的资格后,即可由专职或兼职报关员办理货物进出关境的手续。 报关单位的资格随同原申请成为报关单位的企业的撤销而自动终止。如更改注册登记内容时,需重新向海关申请。 二.报关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在《海关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出口货物报关期限与进口货物报关期限是不同的。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海关特许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装货前给海关以充足的查验货物的时间,以保证海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果在这一规定的期限之前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这样,出口货物就得不到海关的检验、征税和放行,无法装货运输,从而影响运输单据的取得,甚至导致延迟装运、违反合同。因此,应该及早地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做到准时装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快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减少差错,防止舞弊。 如果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天;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天;邮运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的免收。计算滞报金的公式为: 滞报金总额=货物的到岸价格 X 滞报天数 X 0.5‰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除外。 三、报关程序 报关工作的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一)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二份(有的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如发现情况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两份(有的海关要求三份)。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的,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以填好的报关单的同时,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诸种单证是否一致,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等。需要说明的是如海关认为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另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是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这一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全面管理。必须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并不固定,而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随时调整公布。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报关时都必须交验由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并经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始能放行。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个部位所属的工贸公司、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出口商品,视为以取得许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只凭报关单即可向海关申报;只有在经营进出口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时才需要交验许可证。 检验检疫制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先报验,后报关”。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印、证书。 新的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进行“三检合一”,全面推 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的国际通用的新的检验检疫模式。而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形式。同时, 正式启用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原来以“三检”名义对外签发的证书自2000年4月1日 起一律停止使用。 同时,从2000年起对外签订合同、信用证时都要按新制度办事。 海关要求报关单位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一方面是监督法定检验商品是否已经接受法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另一方面是取得进出口商品征税、免税、减税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凡列入《种类表》的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均应在报关前向商品检验机构报验。报关时,对进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 除上述单证外,对国家规定的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须向海关提交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的进出口货物批准单证,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诸如药品检验,文物出口签定,金银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管理,进出口射击运动、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进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属此列。 (二)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 海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查询。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物的包装等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查验货物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的,海关应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三)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此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才算结束。 另外,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报关范围具体范围 按照法律规定,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都需要办理报关手续。报关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用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并在国际间运营的各种境内或境外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等。 (二)进出境货物 进出境货物是指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过境、转运和通用及其他进出境货物。 (三)进出境物品 进出境物品是指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进出境人员携带、托运等方式进出境的物品为行李物品;以邮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为邮递物品;其他物品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等。报关期限 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转关进口货物除在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外,还须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报关;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出口货物应在货物装入运输工具的24小时之前,向海关报关。也就是说,应先报关,后装货。须在报关24小时之后,才能将货物装如运输工具。 进口货物规定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及时报关,加速口岸疏运,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 出口货物规定报关期限,是为了保证海关对出口货物的查验监管,保证货物及时运输出口。报关活动相关人 报关活动相关人的概念 报关活动相关人主要指的是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保税货物的加工企业、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等。这些企业、单位虽然不具有报关资格,但与报关活动密切相关,承担着相应的海关义务和法律责任。 报关活动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海关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 报关活动相关人在从事与报关相关的活动中,违反《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由考试大报关员网提供。报关单位 报关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经海关批准,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对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因此,完成海关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报关资格是报关单位的主要特征之一,也就是说,只有当有关的法人或组织取得了海关赋予的报关权后,才能成为报关单位,方能从事有关的报关活动。另外,作为报关单位还必须是“境内法人或组织”,能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这是报关单位的另一个特征。 报关单位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报关企业指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帮助其代理报关的企业。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国际商务工作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掌握报关与国际货运基础理论知识,具备综合素质和职业素质、能够适应专业基层岗位需要、适合我国加入WTO后急需的从事海关报关和国际货运业务的专门人才。主要课程 中英文打字、办公自动化、翻译技巧、英语口语、英语精读、英语听力、英语函电、商务英语、英语导游、国际贸易、国际汇兑等课程。就业方向 可在涉外企业、对外贸易部门、海关等部门从事国际商务报关、报检、单证、货运代理等业务工作或经济管理工作。报关基础知识介绍 报关须知 在进出口贸易的实际业务中,绝大多数是卖方负责出口货物报关,买方负责进口货物报关。即绝大多数的贸易公司只是同自己国家的海关打交道。下面是关于我国的基本报关综述。 一.报关单位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的主要制度实际是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要履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必须先经海关批准成为报关单位。能够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另一类是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办理报关和代理报关登记,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由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指派专人即报关员办理。报关员必须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由海关颁发的《报关员证》才可以从事报关工作。 (一)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经批准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其经海关认可的经常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单位。 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1.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副本或影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5.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者影印件。以上内容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二)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并同时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资信证明文件,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或银行存款、保证进出口货物税款能够及时缴纳的证明文件,或是向金融机构投保并向海关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者通过公证机关以固定资产抵押形式保证缴纳的资信证明文件。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企业取得报关单位的资格后,即可由专职或兼职报关员办理货物进出关境的手续。 报关单位的资格随同原申请成为报关单位的企业的撤销而自动终止。如更改注册登记内容时,需重新向海关申请。 二.报关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在《海关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出口货物报关期限与进口货物报关期限是不同的。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海关特许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装货前给海关以充足的查验货物的时间,以保证海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果在这一规定的期限之前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这样,出口货物就得不到海关的检验、征税和放行,无法装货运输,从而影响运输单据的取得,甚至导致延迟装运、违反合同。因此,应该及早地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做到准时装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快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减少差错,防止舞弊。 如果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天;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天;邮运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计算滞报金的公式为: 滞报金总额=货物的到岸价格 X 滞报天数 X 0.5‰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除外。 三、报关程序 报关工作的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一)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二份(有的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如发现情况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两份(有的海关要求三份)。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的,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以填好的报关单的同时,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诸种单证是否一致,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等。需要说明的是如海关认为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另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是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这一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全面管理。必须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并不固定,而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随时调整公布。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报关时都必须交验由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并经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始能放行。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个部位所属的工贸公司、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出口商品,视为以取得许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只凭报关单即可向海关申报;只有在经营进出口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时才需要交验许可证。 检验检疫制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先报验,后报关”。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印、证书。 新的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进行“三检合一”,全面推 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的国际通用的新的检验检疫模式。而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形式。同时, 正式启用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原来以“三检”名义对外签发的证书自2000年4月1日 起一律停止使用。 同时,从2000年起对外签订合同、信用证时都要按新制度办事。 海关要求报关单位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一方面是监督法定检验商品是否已经接受法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另一方面是取得进出口商品征税、免税、减税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凡列入《种类表》的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均应在报关前向商品检验机构报验。报关时,对进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 除上述单证外,对国家规定的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须向海关提交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的进出口货物批准单证,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诸如药品检验,文物出口签定,金银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管理,进出口射击运动、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进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属此列。 (二)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 海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查询。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物的包装等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查验货物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的,海关应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三)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此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才算结束。 另外,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折扣店图片简介折扣店 折扣店是由综合大型超市(GMS)所经营的商品中挑选出更大众化、更实用的商品进行集中经营的大型自选店;是运用超级市场开发出来的销售技术、管理理论,加上价格的吸引力,综合大型超市(GMS)的商品供应方式,活用购物中心的选址理论,降低、缩小价格差距,统一各部门商品水平而形成的连锁店。折扣店卖场面积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下。以非耐用消耗品为主力商品,通常将6-7折的全国知名品牌商品与自有品牌商品组合在一起。折扣含义 折扣是指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即在价格上给予适当的优惠。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折折扣海报扣,名目很多,除一般折扣外,还有为扩大销售而使用的数量折扣(Quantity Discount),为实现某种特殊目的而给予的特别折扣(Special Discount)以及年终回扣(Turnover Bonus)等。凡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折扣率的,叫做"明扣";凡交易双方就折扣问题已达成协议,而在价格条款中却不明示折扣率的,叫做"暗扣"。折扣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货价中是否包括折扣和折扣率的大小,都影响商品价格,折扣率越高,则价格越低。折扣如同佣金一样,都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正确运用折扣,有利于调动采购商的积极性和扩大销路,在国际贸易中,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一种手段。贸易规定国际贸易 在国际贸易中,折扣通常在合同价格条款中用文字明确表示出来。例如:"CIF伦敦每公吨200美元,折折扣也有规定扣3%"(US$200 per Metric ton CIF London including 3%discount)。此例也可这样表示:"CIF伦敦每公吨200美元,减3%折扣"(US$200 per metric ton CIF伦敦Less 3% discount)。此外,折扣也可以用绝对数来表示。例如:"每公吨折扣6美元"。 在实际业务中,也有用"CIFD"或"CIFR"来表示CIF价格中包含折扣。 这里的"D"和"R"是"Discount"和"Rebate"的缩写。鉴于在贸易往来中加注的"D"或"R"含义不清,可能引起误解,故最好不使用此缩写语。交易双方采取暗扣的做法时,则在合同价格中不予规定。有关折扣的问题,按交易双方暗中达成的协议处理。这种做法属于不公平竞争。公职人员或企业雇佣人员拿"暗扣",应属贪污受贿行为。计算方法 折扣通常是以成交额或发票金额为基础计算出来的。例如,CIF伦敦,每公吨2000美元,折扣2%,卖方的实际净收入为每公吨1960美元。其计算方法如下: 单位货物折扣额=原价(或含折扣价)*折扣率 卖方实际净收入=原价一单位货物折扣额 折扣一般是在买方支付货款时预先予以扣除。也有的折扣金额不直接从货价中扣除,而按暗中达成的协议另行支付给买方,这种做法通常在给"暗扣"或"回扣"时采用品牌折扣店 品牌折扣店对于年轻人来说更具吸引力,适合开设在一些城市的闹市区和商业中心,随着国内居民消费水牌品折扣平的提高,顾客的品牌消费意识逐渐增强,但由于经济能力又有限,直接到大商场或高级专卖店购物难免囊中羞涩,到街边市场购买名牌又怕真假难辨⋯⋯ 折扣店的出现将使这些问题迎刃而解,满足了部分消 折扣店 费者对名牌商品的购物需求。对于那些十分重视追求品牌的消费者来说,即使在折扣店销售的一些名牌商品是过季的,也仍然会成为他们的最爱,不一定非得购买当季时尚商品,他们的口号是“品牌保证,物美价廉”。 在日本东京,品牌折扣店也大受欢迎,无论是长达10年的经济下滑,还是失业率攀上了有史以来的最高水平,都没有使日本人崇拜高档名牌产品的心理有所改变。特别是那些追求时尚的年轻人总是拿着省下来的钱,少而精地去添置来自法国、意大利和美国的高档名牌产品。 对于品牌折扣店而言,所面临的竞争对手是大商场开设的名牌特卖场和品牌专卖店,因此如何加强与供货商合作,引进一些国际品牌,降低进货成本,是值得考虑的重要问题。非品牌折扣店 非品牌折扣店,适宜开设在城市居民区,也适合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市场拓展。非品牌折扣店其实有点类似折扣于现在国内的传统食品杂货店,除了低价是共同特点外,销售方式也相似,如国外折扣店的商品陈列不是以通常的陈列货架销售,而是以小包装箱方式陈列销售,将其原包装食品箱的上部剪掉打开,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陈列在指定陈列位子上销售,或有的商品就以原包装箱为基础,置放于托盘或地板上,形成堆放式陈列销售,大大节省了陈列货架的费用。因此,采取这种方式销售的店铺,也有称之为“纸箱店”的。这一点跟国内传统杂货店很相似。另外在经营策略上也都采取低成本策略:低投入、不用高费用设备、少用人员、少用促销费用等。不同的是国外折扣店品种更多一些、面积也更大一些,可以说折扣店是几个传统杂货店面积的相加。但两者最根本的区别是在进货渠道上,折扣店在商品进货上更多采取直接从厂家进货和生产自有品牌,因此更为低价,而国内传统食品杂货店一般都是从一些批发商那里进货,而且目前批发行业的混乱也导致杂货店商品质量的无法保证。商业业态 无论是品牌折扣店和非品牌折扣店,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降低成本,一方面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节约管理费用:另一方面是加强与供货商的合作,直接从厂家进货,同时生产大量自有品牌商品,从而实现低价。而在商品的品种选择上也必须符合当地消费者的消费情况,同时针对周边竞争对手的情况,做出商品结构的调整。注意选址、注意商品质量、注意降低商品成本(加强供应链管理)、注意商品结构调整是折扣店发展值得重视的四大问题,而这些都建立在对本地消费市场的认真详细的调查基础上,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做出适时调整。 同时现阶段业态的概念也正在日益模糊,各种业态之间不断相互渗透,因此也有人说折扣店不算是一种商业业态。其实业态只是个静止的概念而已,我们应该根据消费者的动态变化来做出业态创新和调整,不应该为了发展某种新业态而发展业态,国内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创造出一种新的商业业态。具体分析优势 从业态绩效考量的角度来看,折扣店至少有两大优势。 1. 集客力优势。 由于以“低价”作为其核心竞争力,在大众经济型消费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市场,其可以最商场折扣大限度的吸引消费者眼球;由于折扣店在低价的同时,倡行一种节约型的品牌消费,其可以更好的满足经济拮据的消费者对品牌的追求;由于其经营面积、品种等介于标准型超市和大卖场之间,这使其可以在有限的空间里,以双品牌策略灵活的适应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而又不会大幅的增加成本。 2. 效应力优势。 折扣店源起于20世纪50年代,在其他零售业态发展已臻成熟的格局下,折扣店能够在市场的夹缝中顽强的生存并获得长足的发展,这说明其低价的生存利基是有其优越性的。而为了实现“低价”生存,折扣店必须具备更优的成本控制技术。因此,其选址的首要条件便是交通便利,并以经营不景气或即将关门的中小规模商业设施为主;其占品种60%—80% 的自有品牌,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而又不至于挤压大众畅销品的生存空间;经营上尽量少用陈列架、低投入、少用人、少做促销、不延长营业时间、不设大型停车场,尽量少用现代化的经营手段等,使其单位成本之低令其它竞争业态很难望其项背。劣势 折扣店的优势是借助成本来显现的,而在中国,这种成本优势在短期内还将无法显现。 因为折扣店的成本节约,在单店控制上并没有太多的挖潜空间。它必须借助连锁,在大规模的扩张中,实现采购配送的共享节约。但在中国,连锁企业普遍偏小,实力薄弱,再加上地方政府的政策制约以及目前中国物流系统运作效率的低下,折扣店要迅速扩大规模,并进而享受规模化的成本节约,还不太现实。 同时,在中国,同一供应链上的竞争相当激烈,零售毛利率本来就很低,折扣店大幅折价的空间非常有限。另外,受折扣店经营管理技巧和专业人员缺乏的约束,折扣店单店绩效很难胜出有着“一站式购物”竞争优势的大卖场、超市等竞争业态,这给其扩张也带来了一定困难。机会 折扣店的目标市场是经济型、品牌非时尚的消费者,这在中国是有很大市场容量的。中国目前的消费整体水平还较低,有很大的市场需求;中国中小城市和区县镇还很多,而超市和大卖场由于自身成本位制约,一时难以深入,尽管便利店近来发展势头迅猛,但碍于速度限制,中国市场仍有折扣店生存的巨大空间。 另外,中国中小食品加工企业多,有接受折扣店企业开发自有品牌的加工生产企业,自有品牌的开发空间大。并且,中国食品资源相对丰富,有开发自有品牌的廉价劳动力。由此来看,中国具备折扣店发展的先决条件。 从折扣店目标市场细分来看,折扣店所切出的是一部分崇尚品牌消费而又经济拮据的消费者,这一部分消费者在中国现实的市场环境中是难以得到满足的,这无疑为折扣店填补空白预留了空间。威胁 从零售行业整体竞争格局来看,折扣店的现实发展受到来自同种业态竞争者、异种业态竞争者和潜在业态竞争者三方面在同类竞争中,由于目前中国折扣店尚处在发展的初始阶段,同类直接竞争者并不是很多。截止目前为止,零售业界真正誓师折扣店的,也不过那么几家,而且其中大部分还处于观望和酝酿阶段,真正起步的寥寥无几。但有一个趋势却值得关注,由于地域消费结构和零售业发展环境的不同,目前涉足折扣店的企业有着明显的地域共通性和关联性。如深圳,从华润万佳到深民润到深农产品再到深人人乐,几大巨头聚在一起抢占有限的市场份额,这会激化彼此的竞争,于各自折扣店板块的迅速成长非常不利。 在异类竞争中,折扣店面临着大卖场、超市、便利店、百货、专卖店等对手的竞争压力,这是当前折扣店生存的最大挑战。在中国市场品牌消费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折扣店“低价品牌商品”的魅力会大打折扣。因为大多数折扣店走的是非品牌折扣店的路线,以大众食品和易耗品为主要经营对象,这与超市、便利店等业态的品种结构是重叠的。由于发展的起步晚,折扣店已难以抢占“地利”优势,这对其无疑是致命打击。而即或是无品种重叠之忧的品牌折扣店,也面临着同样的生存尴尬。从目前中国品牌折扣店的几个先行者现状来看,形势并不乐观:质次、价高、品种少,更重要的是,其面临着消费者诚信的置疑。 在替代竞争中,折扣店作为一种新兴业态,由于目标市场定位的精准以及业态本身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其更多的是在竞争中扮演着一种替代者角色。但目前中国折扣店的发展,却远远没有如此乐观。由于中国折扣店业态功能支持的欠缺,折扣店在一段时期内还将处于被替代者地位,靠寻找市场夹缝中少许的几线阳光以求生存。营销组合产品 由于经营面积的限制,折扣店常将销售品种限定在800—1000种的范围内,同时实行双品牌策略,即折扣店自有品牌和 折扣店 周转快的畅销品牌,其中自有品牌商品占总量的60%—80% 左右。这是折扣店在长期发展演进过程中的最优比例。在这个范围内,不仅可以尽可能的控制成本,而且也能尽可能的发挥折扣店对目标顾客的品牌吸引力。 从目前折扣店的发展状况来看,中国折扣店应大幅增加产品自有品牌的比重,但自有品牌的发展并不是无限制的。根据实证研究,商品是否适宜于采用自有品牌策略常采取决于以下5个因素。即生产的低技术障碍;制造商生产能力过剩;制造商投入较低;几乎与产品差别;商品性质如保鲜、保质程度要求较高的产品如熟食、水产等,以及需现场加工的产品或高购买率高周转率商品。 同时,根据畅销品在实际中供应链改造的难度,可酌情控制畅销品品种的比重。2002年8月,深圳10间“迪士康”连锁折扣店悄然关闭,供应链改造的难度是其失利的重要原因。因为在目前折扣店自有品牌比例不大的情况下,大部分商品还需从代理商处进货,此时如果直接下定单采购类似的自有品牌商品,很容易引起大型渠道代理商的反感。但零售商要真正步入折扣店发展的正轨,商品品类结构的调整,供应链的改造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环节。 在对欧洲折扣店成功经验的总结中,有关专家指出,欧洲折扣店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重视质量更胜于重视利益的产品价值观。而对商品质量的重视,恰恰是目前中国折扣店的软肋。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为了维持自己的低价,在固定成本短期内无法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大多数零售商采取的是“低质低价”的发展战略,以牺牲商品质量来控制自己的成本,这是一种典型的竞争“近视”。如在声明不以“垃圾产品”毁自己声誉的燕莎奥特莱斯(OUTLETS 工厂直销购物中心),尽管其“品牌 + 实惠”的折扣经营理念在卖场演绎得惟妙惟肖,但在品牌商品“过季”的把握上,还欠缺火候。国外的OUTLETS出售的虽是过季商品,但多限定在一年周期内,而不会是三四年前的积压品,质量上也一般完好如新。而燕莎OUTLETS的部分柜台陈列商品明显过于陈旧,而且有些甚至不经整熨就皱巴巴的挂了上去,严重影响了品牌厂家的形象, 也影响了燕莎OUTLETS的声誉。价格 一项有关沃尔玛在多个零售领域发展的研究报告表明,消费者对于商家定价的真实性、稳定性、公正性的要求更重于商品价格本身,消费者所需要的并不是纯粹的低价,而是一个令它感到“物有所值”的价格。 但事实上,中国品牌折扣店大多仍执着于传统商业对消费者理性的蔑视。 如京城三大名品折扣店之一的LCX青春主题店,走的便是“国际精品”的路子。其1200平米的卖场,号称全部商品均是一线品牌,全场共计300余种品牌轮番上阵,价格也打到5折以下,然而这些品牌即便打完折也并不便宜。据报道,其最便宜的女士是土尔其品牌TAIFUN ,原价2200元,打完折仍为880元,而其整个卖场的服装显得很陈旧,有的像是经过了多次转运的样子。价格与其产品形成的鲜明的反差,显然给消费者传递了一种极不真实的价格信息。 作为一种品牌折扣店,其针对的是部分追求名牌却又经济实力不足的消费者,对于这些消费者而言,尽管折扣店销售的是过季商品,却仍不失为他们的最爱,他们的口号是“品牌保证,物美价廉”,但与国外名品折扣店的迅猛发展相比,国内的名品折扣之路却坎坷颇多,这与他们尚欠成熟的定价策略有关。 在国外,由于经营成本能得到有效控制,国外的OUTLETS,时常能得到一两折的购物惊喜,这种间断性的超低价刺激能够持续地保持顾客对OUTLETS的激情,而在燕莎,顾客普遍只能得到5—6折的刺激,这使消费者的购买印象显得很平淡,当然难以激起消费者的购买热情。同时,在产品定价策略中,顾客心目中的产品性价比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参照量,由于消费者存在对产品是否为国际名牌的不确定性,产品定价太高,会使消费者决策面临过高的购买风险,对于折扣店所细分的经济拮据的品牌非时尚消费者来说,其是不会铤而走险的,因而商家在商品定价中,要综合考虑商品的质量、外观、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分量,通过估测消费者心目中的性价比,再根据顾客购买“二八”定律,确定一个为20% 的目标消费者所接受的价格。如LCX,其低价的产品观感本身给消费者传递了一个“劣质”信号,而定价又大大高于消费者对同类商品的预期,也难怪消费者会给其“豪华垃圾场”的评价。理念 折扣店的经营面积通常限定在500—2000平米,这视其品种的多少和区域竞争状况而定。 在选址上,折扣店通常选址在交通便利地带,且力求土地租金最小,以尽可能控制成本。当然,在实际选址中,根据折扣店类型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的不同,具体选址策略会有所差异,。如品牌折扣店,对于年轻人来说,更具吸引力,其适 折扣店 合于开设在一些城市闹市区和商业中心,但考虑到目前折扣店的实力,其应力避与直接竞争对手如设有品牌特卖专柜的百货商场和品牌专卖店的正面冲突。而非品牌折扣店,由于经营的是大众易耗品,其适宜开设在城市居民区,也很适合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市场拓展,当然,其也应对一些低价竞争型业态如大卖场、超市等有所回避。 为了尽可能地节约成本,折扣店的卖场环境应力求简约化设计和布局。如国外有些非品牌折扣店,其商品陈列不是以惯常的陈列货架销售,而是以小包装箱方式陈列销售,将其原包装上部剪掉打开,并将其原封不动的在指定陈列位置销售,这点与国内杂货店颇多相似。 在品牌折扣店的卖场设计中,工业化色彩浓重的仓储式风格一直颇受青睐。如燕莎OUTLETS,便是这种简约化设计的中国翻版。这种设计是零售业卖场布局豪华级别逐步走高的一种回归,也是折扣店业态低成本运作的现实要求。而反观时代广场LCX的卖场布置,与其说其是一种品牌折扣店,倒不如说是一种新型的开放式百货概念店,因为其整个卖场的设计与折扣店的低成本理念实在是相去甚远。促销 促销本质上来说是为了让顾客有一段愉快而印象深刻的购物经历。在传统的促销模式中,销售促进、推销、广告、公关一直是营销者惯用的四大法宝。但随着人们对促销理念理解的不断深入,营销者开始发觉,原来促销并不仅仅依赖于有形的行动演示,有时候,诸如服务、卖场的人性化设计、卖场氛围的活跃等无形因素,对消费者购买经历的刻画甚至更为深刻。 而折扣店使用的,恰恰是这种策略。出于成本控制的需要,折扣店一般情况下并不进行直接的卖场促销,甚至只提供极其有限的人员服务。它依赖的仅仅是它别具一格的卖场设计,时常涌现的购物惊喜,以及有限但却最为关键的服务提供。 在折扣店中,由于其采取的是双品牌策略,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品牌分散所带来的信任危机,降低了顾客购买风险;在品牌折扣店中,由于其商品多是过季、缺档或有缺陷品牌,故在商品价码标示上,一般注有明确的折价原因,用真实、诚信的信息来辅助顾客的正确决策;在卖场气氛营造上,其别具一格的简约化仓储式设计,本身就极具招徕顾客魅力,再加上间断性的惊爆折扣,卖场购物气氛之炽烈可以想见;在关键服务上,折扣店也从不打折。国外OUTLETS就宣称,给消费者一个后悔的余地。同时,有研究表明,顾客对无条件退货的青睐更胜于各种增值服务,但无条件退货对折扣店来说,无疑要面对一个巨大的成本压力。为尽可能的减少风险,折扣店可采取一些灵活的应付措施。如承诺退货,但并不退还现金,而是交换一个类似购物券的卡,于限定时间内在折扣店购物;或者承诺退还现金,但如果商品降价了,则按降价后价格退付,如此一来,不仅顾客无条件退货需求得到了满足,而且也使折扣店有效避免了一些恶意退货,同时折扣店由此带来的成本压力也大大减轻了。
市场含义 技术市场同其他商品市场一样,也有狭义和广泛之分。狭义的技术市场是指进行技术商品交易的场所,如技术交易会、技术集市等。狭义的技术市场,是一种有形市场。广义的技术市场是指技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它包含了从技术商品的开发到技术商品应用的全部过程,涉及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相关的技术交易活动及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广义的技术市场国际技术贸易,既包含了技术产品交换的具体场所,也包含了技术商品交换过程中所行程的买卖双方经济利益关系的总和。因此,广义的技术市场,是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共生的市场。 从业务范围来讲,技术市场包括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满足用户对技术商品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所进行的一系列业务活动。在我国目前建设的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等机构,近年来兴起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所从事的业务工作都是围绕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而开展的,理论上属于技术市场的范畴。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是指拥有技术的一方通过某种方式将其技术出让给另一方使用的行为。物品转让是所有权的转让,与此不同,技术转让一般只是技术使用权的转让。一件物品只能完整地转让给一个对方,原物主也将因转让而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而一项技术可同时完整地转让给多个对方,且原有技术的持有者并不因转让而失去对该技术的所有权。 技术转让是技术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技术转移是指技术从一领域传向另一领域或从一地区传向另一地区的过程。技术转让则是其中有特定双方的,以援助、赠与或出售为方式的一类技术转移形式。 技术转让的类型,按其是否跨国界可分为国内技术转让和国际技术转让;按其有偿性可分为商业性技术转让和非商业性技术转让;按其方向可分为横向技术转让即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和纵向技术转让即大公司向其子公司或科研机构向企业转让技术。技术引进 使国外的技术转让到国内,就是技术引进。具体地说,技术引进是指一个国际技术贸易成交额快速增长。国家或企业引入国外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以及所必需附带的设备、仪器和器材,用以发展本国经济和推动科技进步的做法。 技术引进是一个特定的概念。(1)技术引进是一种跨国行为。(2)技术引进与设备进口有着原则区别。人们常将“技术”广义化,把技术分为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软件技术就是前面提到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艺,属纯技术;硬件技术是指机器设备之类的物化技术。只从国外购人机器设备而不买人软件技术,一般称之为设备进口。若只从国外购人软件技术或与此同时又附带购进一些设备,这种行为才能称为技术引进。(3)技术引进的目的是为提高引进国或企业的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达到目的只有引进软件技术,通过自我消化吸收,才能做到。其它介绍 1、指国际间商业性技术转让,当事人双方按照商定的条件,通过买卖方式把某种内容的技术从卖方转让给买方的行为。 2、一方以一定的价格从另一方获得某种技术的行为。技术转让的主要形式之一。有两种方式:一是买卖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使用权,通称“软件买卖”;一是买卖成套设备和器材,通称“硬件买卖”。有时两种贸易方式结合进行。基本内容 技术贸易的基本内容包括技术是否能真正进行产业化生产以及给社会创造财富: 1)专利使用权; 2)商标使用权; 3)专有技术使用权。表现特征 (1)无形性。技术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知识性的东西;它只能靠理解去把握。有些技术可用语言来表达;而有些技术只存在于“能人”的经验中。 (2)系统性。零星的技术知识不能称之为技术。只有关于产品的生产原理、设计,生产操作,设备安装调试,管理、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经验和技艺的综合,才能称之为技术。 (3)商品属性。技术是无形的特殊商品。正因为技术不仅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有交换价值,所以它才能充当技术贸易的交易标的。主要方式 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有: 1)技术买卖。即技术所有权的转移,这种工业产权所有权的转让,在技术技术博览会贸易中是极少见的。 2)许可证贸易。即技术使用权的转移,是指技术的输出方将某项工业产权或专用技术的使用权及相关产品的制造权、销售权,通过许可证合同有偿地转让给引进方的一种交易。许可贸易范围主要包括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有技术许可、组合许可等。 3)有偿技术咨询。 4)技术服务与技术协助。 5)合作开发经营。 6)国际直接投资。 7)成套工程承包。特色特点 与商品贸易相比,技术贸易具有以下特点: 1)商品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可通过实物对比和其他手段衡量其质量,比较容易鉴别。而技术本身并没有独立的物质形体,因而不像商品那样容易鉴别; 2)商品的交易是所有权的转让,一件商品只能卖给一个买主。而技术的交易一般是使用权的转让,当一家公司把一项技术转让给另一家公司时,这家公司对该项技术仍拥有所有权,可以再向别的公司转让。如买方想对该项技术拥有独家使用权,则需支付更多的使用费,并通过专门的合同条款来保护这一特权; 3)商品在消费的过程中逐渐丧失其价值。技术则不同,它不会像商品那样因使用被消耗掉,相反,一项技术在使用中可以使其更完善,甚至发展出新的技术,使原有技术增值; 4)商品交易买卖双方关系比较简单。技术交易是同行业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一个较长时间的合作关系; 5)在商品交易中,卖方生产的商品是为了出售而不是供自己使用,而在技术交易中,技术的开发方一般是为自己的生产和使用,并不以出售和转让为主要目标; 6)技术贸易涉及技术评审、转让方式、法律、贸易、合同期限和政府的管制等多方面的问题,要比商品贸易复杂得多。历史变革 从历史方面看,技术贸易的重要性戏剧性地增长了。自二战之后的经济复苏开始以来一直在区分四种趋势:价格,质量,速度和新颖,独特的产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于所有产品的需求增长促使生产者注重产量。日益增光学技术贸易博览会长的竞争也促使他们重视节约成本的生产方法。但是产品的质量极为糟糕。 这引发了提高产品质量的趋势。所有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大部分源自日本,都在公司的管理中留下过标记。它的顶点是对于ISO 9000质量管理认证体系的广泛地接受,跨国公司和中小型企业都是如此。 又是从日本开始,出现了“无库存”哲学,由JIT(及时交货)来贯彻保障。这是第一次警告,即那些脱离直接市场的制造场所需要精密的后勤体系,这被称之供应链管理。 一旦公司实现了他们的“价格,质量,交货”三要素,他们会动用最后的手段以寻求利润:对新产品的创造需求。所有产品的“货架期”减少了,现有产品的“改进”版本成为了销售拓展的中坚力量。 技术贸易在重要性上的显著增长并不仅是在前面章节所提到的市场需求这一唯一原因造成的。生产向低劳工成本国家的转移使技术富有产业面临着附加的问题:技术诀窍的保密。众所周知,从发达工业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使得技术向接受国扩散。技术发达国家非常在意在接受国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情况下转移的技术会被用于与他们自己竞争并因此否定了他们的投资/技术获得足够回报的机会。不幸的是,大多数潜在的技术受让国家没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结果是技术发达国家宁愿将研发部门与总部放在一起,而不愿意将它们与生产单元一起搬动。这样作阻止了通过许可授权进行技术流通。影响因素生产 在工业化启蒙时代,基础工业需要在土地,建筑,机械及劳力上的大量投资。因此生产者和制造商在整个供应链的价值中占有很大一块。但是繁荣的持续增长也带来了对劳工成本的影响,劳工成本在大多数行业占整个生产成本的50-70%。伴随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边界开放/贸易自由化政策,这引起了将生产活动向低劳工成本国家转移的浪潮。这明显体现在了制衣业和稍晚的电子工业中。作为增值行为的制造业降低到了一个低(成本)的水平,并且还将像水一样继续向低(成本)点流动。营销 “你可以购买一辆您想要的任意颜色的T型福特轿车,既便它是黑色的”,亨利福特的名言阐释了20世纪市场的作用。这是一个卖方市场,消费者愿意购买工业生产出的任何产猕猴桃国际贸易与技术交流会品,这就是对新产品的需求。在几十年之后,制造商开始明白市场营销作为增值行为的需求。公司认识到商标和工业设计在市场营销战略上的重要性,例如通用汽车公司会将相似的汽车产品(别克,雪弗莱,庞蒂雅克或奥兹莫比尔)投放于不同的市场区间并给予每一种品牌的车型不同的价格定位。很难准确解释 为什么会愿意花更多的钱去买 耐克4运动鞋而不是那些没有商标的运动鞋。是因为更高的质量(生产),设计(技术)还是名称/标徽(营销),花更多钱购买 “英特尔内芯”电脑的理由也同样是那种营 销吗?事实是“市场营销因素”在购买过程中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卖方市场开始转变为买方市场,竞争是全球化的,争夺市场的战役甚至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受广告预算的影响。后勤 在上个世纪的前期,生产往往发生在距离市场或者原材料提供地很近的地方。 这样做减少了对复杂的后勤的需求。全球化及因此产生的生产转移引发了原材料,中间件及制成品的运输。德国一家超市里的塑料袋是由孟加拉国通过韩国制造的原料生产出来的,并由南美洲轮流提供中间件。这些中间件是用基于俄罗斯原油而生产的欧洲的可塑剂和熔解剂。国际技术贸易定义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软件技术使用权的一种国际贸易行为。它由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这两方面组成。简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国际间的以纯技术的使用权为主要交易标的的商业行为。特点 1.交易标的性质不同物贸的标的是有形的物质商品,易计量、论质和定价;而技贸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其计量、论质和定价的标准都是很复杂的。 2.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同一方面,物贸双方当事人一般不是同行,而技贸双方当事人则一般都是同行。因为只有双方是同行,引进方才会对转让方的技术感兴趣,引进方才有能力使用这种技术。另一方面,物贸中的卖方始终是以销售为目的,面技贸中的卖方(转让方),一般并不是为了转让而是为了自己使用才去开发技术的,只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转让技术。 3.交货过程不同 物贸的交货是实物移交,其过程较简单。技贸的“交货”则是际玻璃工业技术展览开幕传授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艺的复杂而又漫长的过程。 4.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不同 技贸涉及的问题多、复杂、特殊。如技贸涉及工业产权保护、技术风险、技术定价、限制与反限制、保密、权利和技术保证、支持办法等问题。技贸中涉及的国内法律和图际法律、公约也比物贸多。因而从事技贸远比从事物贸难度大。 5.政府干预程度不同 政府对技贸的干预程度大于对物贸的干预程度。由于技术出口实际上是一种技术水平、制造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出口,所以为了国家的安全和经济利益上的考虑,国家对技术出口审查较严。由于在技贸中,技术转让方往往在技术上占优势,为了防止其凭借这种优势迫使引进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也为了国内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政策上的考虑,国家对技术引进也予以严格的管理。采用方式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是分属两国的当事双方就实现技术转让这一目的而缔结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它的形式往往是与国际技术贸易方式相对应的,如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合作生产合同、设备合同等。其中许可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最普遍的一种形式。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也比较典型和广为采用。因此,这里仅介绍这两种合同形式。 一、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是指许可贸易的技术供方为允许(许可)技术的受方有偿使用其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而与对方签订的一种授权协议。根据授权程度的不同,它有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可转让许可合同、交叉许可合同等类型。根据其合同标的不同,又有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等类型。 许可合同由于类型不同,其合同条款及其内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各自特殊的部分。 各种许可合同共同性的条款及内容有如下方面: (l)合同名称和编号。合同名称要确切地反映合同的内容、性质和特征。例如“××专利许可合同”。合同编号是识别合同的特定符号,它反映出许可方的国别、被许可方的名称和部门及签约年份等。 (2)签约时间和地点。签约时间是双方正式签字日期,签约地点往往与签约时间相联系。签约时间和地点往往涉及合同的生效、法律的适用及纳税等问题。 (3)当事人法定名称和地址。这是有关通讯联络不可缺少的,也是双方发生争议确定法院管辖权和适用法的依据之一。 (4)鉴于条款,常用“鉴于……”语句,故名。它是叙述性条款,用以说明当事人双方的背景、立约意愿和目的,其中要特别讲明许可方对技术或权利拥有的合法性及被许可方接受技术的经验和能力。 (5)定义条款。为使合同内容清楚、言简义切,常对以下词语进行定义:与合同标的有关的重要名词和术语;各国法律或惯例有不同理解或易产生歧义的重要名词和术语;重要的专业性技术术语;合同中多次出现、需加以简化的名词和术语等。应注意所下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在同一合同各条款出现时,含义应安全一致。 (6)转让技术的内容和范围。这是整个合同的核心部分,是确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它主要规定:具体的技术名称、规格,要求达到的性能和技术指标;转让的方式(包括合同产品设计资料、生产技术资料的范围和内容),供方在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培训人数、方式,技术服务的范围及待遇条件,要达到的目标,受方可以使用技术制造、销售和出口许可产品的地区;商标的使用办法,等等。 (7)技术改进和发展的交换。在合同期限内,供受两方都有可能对原转让的技术作出某种新的改进或发展。一般来说,改进和发展的技术的所有权应归作出改进和发展的一方所有。双方均应承担不断交换这种改进和发展了的技术的义务。对这种改进或发展了的技术的交换办法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通常将规定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条款称为“继续提供技术援助条款”,将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提供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条款称之为费用互惠、交换期限一致的原则。 (8)技术文件的交付。该条款包括技术文件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技术资料包装的要求,技术文件短损的补救办法,技术文件使用文字和技术参数的度量衡制度等内容。 (9)技术价格与支付。技术价格是指技术受方为取得技术使用权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术使用费的货币表现。与有形商品定价不同,技术定价是个复杂的问题,其高低取决于多种图素,主要有供方为完成交易所垫支的直接费用;供方所预期的利润;技术的生命周期和技术所处的周期阶段;供方所提供销技术服务量;技术使用的目的和范围;供方对受方授权程度,供方对技术的担保和受方接受能力;技术供求状况;技术的经济效益;受方国家政治环境和对产权保护状况等等。. 技术价款的支付办法也与有形商品不同,常用的做法有三种:一是一次总付。即将技术使用费、技术资料费和技术服务费等费用一次算清加总,其总金额一次付清或分期友。二是提成支付。即当技术实施后,逐年按合同产品的产量或销售额或所获利润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技术价款支付。三是入门费加提成支付。即当合同生效或受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先支付一笔约定的金额,然后再逐年提成费用。 (10)保证。该条款主要是为维护被许可方的利益,加强许可方的责任。它包括权利保证和技术保证两项内容。权利保证主要是指许可方应保证其是所转让技术的合法顾有者,并有权进行技术转让,这种转让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内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技术保证是指供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其提供的技术是安全实用的,可以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在保证条款中,主要是规定技术保证的内容。权利保证则主要在鉴于条款、侵权等条款中加 以规定。 (11)其他条款。除上述条款外,许可合同中还有“索赔、不可抗力、税费、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合同期限、文字及签字,合同附件等条款和内容。这些内容与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大同小异,故此不再赘述。 各种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是根据合同标的具体特点所须规定的条款。 专利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包括专利条款、专利保持有效条款等等。 专利条款。该条款要明确所转让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列出专利号、专利申请国别、申请时间和有效期限。若属正在申请的专利,则要在合同中订明将来双方的权力义务如何随申请结果而变化,等等。 专利保持有效条款。多数国家规定,专利权人必须按年交纳年费才能维持专利权的有效。因此,在合同中一般应规定:许可方有义务依法交纳年费以维持所转让专利的有效性;若因未交纳年费而导致专利失效,则合同将因此而解除。 在专利许可合同中还应列有规定专利标记的使用、侵权及其处理条款等等。 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主要有:商标内容和特征,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方使用商标的形式;对商标标识的管理;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权等。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主要有:初期保密协议,保密和考核验收条款。初期保密协议主要是在进行技术谈判时双方所达成的保密协议,保证在技贸合同未达成的情况下,受方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对从供方那里获得的一切技术秘密予以保密。保密条款则是在双方达成交易订人合同中的关于保密责任、措施等规定。 考核验收条款。技术贸易的“交货”过程,实际上是供方向受方传递和传授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过程。其中除移交技术资料外,更主要的是靠言传身教的形式向受方“交货”。“交货”是否完成?所交之“货”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在技术贸易中这些问题只能用考核合同产品的办法来解决。因此,在考核验收条款中,必须订明以下主要内容:考核验收的产品型号、规格、数量,考核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次数,考核验收的地点、时间,所用关键专用测试仪器及设备的提供,双方参加考核验收人员的安排和责任,考核费用的负担,考核结果的处理,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归属,经济、法律责任归属等等。 二、技术服务和咨询台同 技术服务和咨询也是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技术贸易方式,由于其内容、范围和形式相当广泛,故其合同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说,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合同的标的。主要订明合同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或要达到的技术要求。 (2)服务的要求及形式。在该条款中,应订明服务方派遣技术人员的人次、等级、资历、工作进度、工作地点和待遇条件,委托方接受培训人员的数量、资格、培训时间、地点、方式和待遇条件,服务方提供资料或报告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完成技术服务和咨询的时限。 (3)双方的责任。委托方要如实介绍情况,为服务方实地考察提供方便;按规定支付技术服务咨询费;按时接受对方的工作成果。服务方要尽最大努力为对方服务;及时提出报告;适时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为对方保密,等等。 (4)咨询报告的验收和处理。若属咨询性服务,则在咨询报告期限完了以后一定时间内,服务方要提供出咨询报告,双方举行答辩会,由服务方解答委托方提出的问题或质疑。若发现报告中有数据差错或其他问题,应规定纠正的期限,并确定验收报告的最终期限。 (5)其他条款。其他如技术服务和咨询的计价和支付;违约及其处理;关于工程设计、产品开发等技术服务合同的保证和担保等都要在合同中订明。
概念 (Technical Regulations) 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特征 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特征,即只有满足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方能销售或进出口。凡不符合这一标准的产品,不予进口。战后有过这样的例子:由于意大利菲亚特生产的500型汽车有一个特点,它的车门是从前往后开的,为了不进口这种汽车,德国禁止生产和使用车门从前往后开的汽车。法国一度禁止进口含有红霉索的糖果,这项技术规定实际上是针对英国的,因为英国的糖果在制造过程中曾普通用红霉素染料染色。法国还曾禁止含有葡萄糖的果汁进口。这项规定一时为人们所不解。后来大家才弄清楚,原来它是针对美国有关货物的,因为在美国这类产品是经常添加这种附加剂的。 美国则规定,凡不符合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规的食品、饮料、药品及化妆品,都不予进口。 又如,某国颁布技术法规,要求低于某一价格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装置。这种将商品价格和技术标准联系起来的做法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构成了贸易壁垒。 ------------------------------------------------------------------------------------WTO/TBT对“技术法规”的定义为 “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与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标志或标签要求”。WTO/TBT协定要求各成员按照产品性质而不是按照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
序言 协议对成员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分别作出了规定和不同的要求。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技术性贸易法规与措施的行为,指导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保证包括包装、标记和标签在内的各项技术法规、标准和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评定程序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减少和消除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合法目标主要包括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护人类生命、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保证出口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技术性措施是指为实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附件1为《本协议下的术语及其定义》,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国际机构或体系、区域机构或体系、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等8个术语作了定义。附件2是《技术专家小组》。附件3是《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标准化机构以及区域性标准化机构接受该《规范》,并使其行为符合该规范。 协议规定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审议协议的执行。 各成员: 注意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促进GATT1994目标的实现: 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 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 认识到国际标准化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方面可以作出的贡献; 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可能遇到特殊困难,并期望对它们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给予协助;协议规定 特此协议如下: 第1条 总则 1.1 标准化和合格评定程序通用术语的含义通常应根据联合国系统和国际标准化机构所采用的定义,同时考虑其上下文并按照本协定的目的和宗旨确定。 1.2 但就本协定而言,应适用附件1中所列术语的含义。 1.3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均应遵守本协定的规定。 1.4 政府机构为其生产或消费要求所制定的采购规格不受本协定规定的约束,而应根据《政府采购协定》的范围由该协定处理。 1.5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附件A定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6本协定中所指的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应理解为包括对其规则的任何修正或产品范围的任何补充,但无实质意义的修正和补充除外。技术法规和标准 第2条中央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 对于各自的中央政府机构: 2.1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 2.2 各成员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为此目的,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同时考虑合法目标未能实现可能造成的风险。此类合法目标特别包括: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在评估此类风险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特别包括: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 2.3 如与技术法规采用有关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复存在,或改变的情况或目标可采用对贸易限制较少的方式加以处理,则不得维持此类技术法规。 2.4 如需制定技术法规,而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例如由于基本气候因素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 2.5 应另一成员请求,一成员在制定、采用或实施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时应按照第2款到第4款的规定对其技术法规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只要出于第2款明确提及的合法目标之一并依照有关国际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即均应予以作出未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可予驳回的推定。 2.6 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技术法规,各成员应在其力所能力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就各自己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所涵盖的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 2.7 各成员应积极考虑将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即使这些法规不同于自己的法规,只要它们确信这些法规足以实现与自己的法规相同的目标。 2.8 只要适当,各成员即应按照产品的性能而不是按照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 2.9 只要不存在有关国际标准或拟议的技术法规中的技术内容与有关国际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不一致,且如果该技术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则各成员即应: 2.9.1在早期适当阶段,以能够使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方式,在出版物上发布有关提议采用某一特定技术法规的通知; 2.9.2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拟议的法规所涵盖的产品,并对拟议的法规的目的和理由作出简要说明。此类通知应在早期适当阶段作出,以便进行修正和考虑提出的意见; 2.9.3应请求,向其他成员提供拟议的技术法规的细节或副本,只要可能,即应确认与有关国际标准有实质性偏离的部分: 2.9.4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 2.10 在遵守第9款引言部分规定的前提下,如一成员面临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面临发生此类问题的威胁,则该成员可省略第9款所列步骤中其认为有必要省略的步骤,但是该成员在采用技术法规时应: 2.10.1立即通过秘书处将特定技术法规及其涵盖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并对该技术法规的目的和理由作出简要说明,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 2.10.2应请求,向其他成员提供该技术法规的副本: 2.10.3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 2.11 各成员应保证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技术法规,或以可使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其他方式提供。 2.12 除第10款所指的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在技术法规的公布牙口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技术法规 第3条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 对于各自领土内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 3.1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此类机构遵守第2条的规定,但第2条第9.2款和第10.1款所指的通知义务除外。 3.2 各成员应保证依照第2条第9.2款和第10.1款的规定对直属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的技术法规作出通知,同时注意到内容与有关成员中央政府以往通知的技术法规的技术内容实质相同的地方技术法规不需作出通知。 3.3 各成员可要求与其他成员的联系通过中央政府进行,包括第2条第9款和第10款所指的通知、提供信息、提出意见和进行讨论。 3.4 各成员不得采取要求或鼓励其领土内的地方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以与第2条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措施。 3.5 在本协定项下,各成员对遵守第2条的所有规定负有全责。各成员应制定和实施积极的措施和机制,以支持中央政府机构以外的机构遵守第2条的规定。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第4条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4.1 各成员应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本协定附件3中的《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本协定中称“《良好行为规范》”)。它们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标准化机构,以及它们参加的或其领土内一个或多个机构参加的区域标准化组织接受并遵守该《良好行为规范》。此外,成员不得采取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此类标准化机构以与《良好行为规范》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措施。各成员关于标准化机构遵守《良好行为规范》规定的义务应予履行,无论一标准化组织是否已接受《良好行为规范》。 4.2 对于已接受并遵守《良好行为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各成员应承认其遵守本协定的原则。 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中央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第5条中央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5.1 各成员应保证,在需要切实保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时,其中央政府机构对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的产品适用下列规定: 5.1.1.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应在可比的情况下以不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的供应商或源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供应商的条件,使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产品的供应商获得准入;此准入使产品供应商有权根据该程序的规则获得合格评定,包括在该程序可预见时,在设备现场进行合格评定并能得到该合格评定体系的标志; 5.1.2.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和效果上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此点特别意味着:合格评定程序或其实施方式不得比给予进口成员对产品符合适用的技术法规或标准所必需的足够信任更为严格,同时考虑不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可能造成的风险。 5.2 在实施第1款的规定时,各成员应保证: 5.2.1合格评定程序尽可能迅速的进行和完成,并在顺序上给予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的产品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 5.2.2公布每一合格评定程序的标准处理时限,或应请求,告知申请人预期的处理时限;主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迅速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并以准确和完整的方式通知申请人所有不足之处;主管机构尽快以准确和完整的方式向申请人传达评定结果,以便申请人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即使在申请存在不足之处时,如申请人提出请求,主管机构也应尽可能继续进行合格评定:以及应请求,通知申请人程序进行的阶段,并对任何迟延进行说明: 5.2.3对信息的要求仅限于合格评定和确定费用所必需的限度: 5.2.4由此类合格评定程序产生或提供的与其有关的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产品的信息,其机密性受到与本国产品同样的遵守,其合法商业利益得到与本国产品相同的保护 5.2.5对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的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所征收的任何费用与对本国或源自任何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所征收的费用相比是公平的,同时考虑因申请人与评定机构所在地不同而产生的通讯、运输及其他费用; 5.2.6合格评定程序所用设备的设置地点及样品的提取不致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造成不必要的不便; 5.2.7只要在对一产品是否符合适用的技术法规或标准作出确定后改变其规格,则对改变规格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即仅限于为确定对该产品仍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是否有足够的信任所必需的限度; 5.2.8建立一程序,以审查有关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投诉,且当一投诉被证明属合理时采取纠正措施。 5.3 第1款和第2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各成员在其领土内进行合理的现场检查。 5.4 如需切实保证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且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应保证中央政府机构使用这些指南或建议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除非应请求作出适当说明,指出此类指南、建议或其中的相关部分特别由于如下原因而不适合于有关成员: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基本气候因素或其他地理因素;基本技术问题或基础设施问题。 5.5 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合格评定程序,各成员应在力所能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合格评定程序指南和建议的工作。 5.6 只要不存在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或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技术内容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不一致,并且此合格评定程序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则各成员即应: 5.6.1 在早期适当阶段,以能够使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方式,在出版物上发布有关提议采用的特定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知: 5.6.2 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所涵盖的产品,并对该程序的目的和理由作出简要说明。此类通知应在早期适当阶段作出,以便仍可进行修正和考虑提出的意见; 5.6.3 应请求,向其他成员提供拟议的程序的细节或副本,只要可能,即应确认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指南或建议有实质性偏离的部分: 5.6.4 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 5.7 在遵守第6款引言部分规定的前提下,如一成员面临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面临发生此类问题的威胁,则该成员可省略第6款所列步骤中其认为有必要省略的步骤,但该成员在采用该程序时应: 5.7.1.立即通过秘书处将特定程序及其涵盖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并对该程序的目的和理由作出简要说明,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 5.7.2.应请求,向其他成员提供该程序规则的副本: 5.7.3.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 5.8 各成员应保证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合格评定程序,或以可使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其他方式提供。 5.9 除第7款提及的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在有关合格评定程序要求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中央政府机构对合格评定的承认 第6条中央政府机构对合格评定的承认 对于各自的中央政府机构: 6.1 在不损害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情况下,各成员应保证,只要可能,即接受其他成员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即使这些程序不同于它们自己的程序,只要它们确信这些程序与其自己的程序相比同样可以保证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各方认识到可能需要进行事先磋商,以便就有关事项达成相互满意的谅解,特别是关于: 6.1.1出口成员的有关合格评定机构的适当和持久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其合格评定结果的持续可靠性得到信任:在这方面,应考虑通过认可等方法核实其遵守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作为拥有适当技术资格的一种表示; 6.1.2关于接受该出口成员指定机构出具的合格评定结果的限制。 6.2 各成员应保证其合格评定程序尽可能允许第1款的规定得到实施。 6.3 鼓励各成员应其他成员请求,就达成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协议进行谈判。成员可要求此类协议满足第1款的标准,并在便利有关产品贸易的可能性方面使双方满意。 6.4 鼓励各成员以不低于给予自己领土内或任何其他国家领土内合格评定机构的条件,允许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合格评定机构参加其合格评定程序。地方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第7条地方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对于各自领土内的地方政府机构: 7.1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此类机构符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但第5条第6.2款和第7,1款所指的通知义务除外。 7.2 各成员应保证依照第5条第6.2款和第7.1款的规定对直属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的合格评定程序作出通知,同时注意到内容与有关成员中央政府以往通知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技术内容实质相同的合格评定程序不需作出通知。 7.3 各成员可要求与其他成员联系通过中央政府进行,包括第5条第6款和第7款所指的通知、提供信息、提出意见和进行讨论。 7.4 各成员不得采取要求或鼓励其领土内的地方政府机构以与第5条和第6条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措施。 7.5 在本协定项下,各成员对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所有规定负有全责。各成员应制定和实施积极的措施和机制,以支持中央政府机构以外的机构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非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第8条非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8.1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非政府机构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但关于通知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的义务除外。此外,各成员不得采取具有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此机构以与第5条和第6条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效果的 措施。 8.2 各成员应保证只有在非政府机构遵守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情况下,其中央政府机构方可依靠这些机构实施的合格评定程序,但关于通知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的义务除外。国际和区域体系 第9条国际和区域体系 9.1 如需要切实保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只要可行,各成员即应制定和采用国际合格评定体系并作为该体系成员或参与该体系。 9.2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的相关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国际和区域合格评定体系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此外,各成员不得采取任何具有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此类体系以与第5条和第6条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效果的措施。 9.3 各成员应保证只有在国际或区域合格评定体系遵守适用的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情况下,其中央政府机构方可依靠这些体系。 信息和援助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 第10条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 10.1 每一成员应保证设立咨询点,能够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询问,并提供有关下列内容的文件: 10.1.1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有执行技术法规法定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标准化机构在其领土内采用或拟议的任何技术法规; 10.1.2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标准化机构在其领土内采用或拟议的任何标准: 10.1.3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或有执行技术法规法定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机构在其领土内实施的任何或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 10.1.4成员或其领土内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加入或参与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体系的情况,及参加本协定范围内的双边和多边安排的情况;并应能提供关于此类体系和安排的规定的合理信息; 10.1.5按照本协定发布通知的地点,或提供关于何处可获得此类信息的信息;以及 10.1.6第3款所述咨询点的地点。 10.2 但是如一成员因法律或行政原因设立一个以上的咨询点,则该成员应向其他成员提供关于每一咨询点职责范围的完整和明确的信息。此外,该成员应保证送错咨询点的任何询问应迅速转交正确的咨询点。 10.3每一成员均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咨询点,能够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询问,并提供有关下列内容的文件或关于从何处获得这些文件的信息: 10.3.1非政府标准化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标准化机构在其领土内采取或拟议的任何标准;及 10.3.2非政府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机构在其领土内实施的任何合格评定程序或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 10.3.3其领土内非政府机构加入或参与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体系的情况,以及参加在本协定范围内的双边和多边安排的情况;并应能提供关于此类体系和安排的规定的合理信息。 10.4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如其他成员或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依本协定的规定索取文件副本,除递送费用外,应按向有关成员本国或任何其他成员国民‘提供的相同价格(如有定价)提供。 10.5如其他成员请求,发达国家成员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供特定通知所涵盖的文件,如文件篇幅较长,则应提供此类文件的摘要。 10.6 秘书处在依照本协定的规定收到通知后,应迅速向所有成员和有利害关系的国际标准化和合格评定机构散发通知的副本,并提请发展中国家成员注意任何有关其特殊利益产品的通知。 10.7 只要一成员与一个或多个任何其他国家就与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问题达成可能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协议,则至少一名属该协议参加方的成员即应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该协议所涵盖的产品,包括对该协议的简要说明。鼓励有关成员应请求与其他成员进行磋商,以达成类似的协议或为参加此类协议作出安排。 10.8本协定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要求: 10.8.1使用成员语文以外的语文出版文本: 10.8.2使用成员语文以外的语文提供草案细节或草案的副本,但第5款规定的除外;或 10.8.3各成员提供它们认为披露后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 10.9提交秘书处的通知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 10.10各成员应指定一中央政府机构,负责在国家一级实施本协定关于通知程序的规定,但附件3中的规定除外。 10.11但是如由于法律或行政原因,通知程序由中央政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机关共同负责,则有关成员应向其他成员提供关于每一机关职责范围的完整和明确的信息。对其他成员的技术援助 第11条对其他成员的技术援助 11.1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就技术法规的制定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 11.2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就建立国家标准化机构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的问题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给予它们技术援助,还应鼓励本国标准化机构采取同样的做法。 11.3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安排其领土内的管理机构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就下列内容给予它们技术援助: 11.3.1建立管理机构或技术法规的合格评定机构;及 11.3.2能够最好地满足其技术法规的方法。 11.4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安排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就在提出请求的成员领土内建立已采用标准的合格评定机构的问题,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给予它们技术援助。 11.5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就这些成员的生产者如希望利用收到请求的成员领土内的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实施的合格评定体系所应采取步骤的问题,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给予它们技术援助。 11.6 如收到请求,加入或参与国际或区域合格评定体系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就建立机构和法律体制以便能够履行因加入或参与此类体系而承担义务的问题,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给予它们技术援助。 11.7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鼓励其领土内加入或参与国际或区域合格评定体系的机构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就建立机构以使其领土内的有关机构能够履行因加入或参与而承担义务的问题,考虑它们提出的关于提供技术援助的请求。 11.8 在根据第1款向其他成员提供建议和技术援助时,各成员应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需要。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12条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12.1 各成员应通过下列规定和本协定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对参加本协定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差别和更优惠待遇。 12.2 各成员应特别注意本协定有关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并应在执行本协定时,包括在国内和在运用本协定的机构安排时,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 12.3 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各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以保证此类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12.4 各成员认识到,虽然可能存在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但是在其特殊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条件下,发展中国家成员可采用某些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旨在保护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因此,各成员认识到不应期望发展中国家成员使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其技术法规或标准、包括试验方法的依据。 12.5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国际标准化机构和国际合格评定体系的组织和运作方式便利所有成员的有关机构积极和有代表性地参与,同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问题。 12.6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国际标准化机构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请求,审查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有特殊利益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可能性,并在可行时制定这些标准。 12.7各成员应依照第11条的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以保证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出口的扩大和多样化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在确定技术援助的条款和条件时,应考虑提出请求的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所处的发展阶段。 12.8各方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可能面临特殊问题,包括机构和基础设施问题。各方进一步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和贸易需要以及它们所处的技术发展阶段可能会妨碍它们充分履行本协定项下义务的能力。因此,各成员应充分考虑此事实。为此,为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能够遵守本协定,授权根据本协定第13条设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本协定中称“委员会”),应请求,就本协定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给予特定的、有时限的例外。在审议此类请求时,委员会应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方面的特殊问题、它们特殊的发展和贸易需要以及所处的技术发展阶段,这些均可妨碍它们充分履行本协定项下义务的能力。委员会应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问题。 12.9 在磋商过程中,发达国家成员应记住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为帮助发展中国家成员在这方面的努力,发达国家成员应考虑前者特殊的财政、贸易和发展需要。 12.10委员会应定期审议本协定制定的在国家和国际各级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 第13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 13.1 特此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由每一成员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主席,并应在必要时召开会议,但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各成员提供机会,就与本协定的运用或促进其目的的实现有关的事项进行磋商,委员会应履行本协定或各成员所指定的职责。 13.2 委员会设立工作组或其他适当机构,以履行委员会依照本协定相关规定指定的职责。 13.3 各方理解,应避免本协定项下的工作与政府在其他技术机构中的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委员会应审查此问题,以期将此种重复减少到最低限度。磋商和争端解决 第14条磋商和争端解决 14.1 就影响本协定运用的任何事项的磋商和争端解决应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主持下进行,并应遵循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 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但应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 14.2 专家组可自行或应一争端方请求,设立技术专家小组,就需要由专家详细研究的技术性问题提供协助。 14.3 技术专家小组应按附件2的程序管理。 14.4 如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未能根据第3条、第4条、第7条、第8条和第9条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且其贸易利益受到严重影响,则可援引上述争端解决的规定。在这方面,此类结果应等同于如同在所涉机构为一成员时达成的结果。 最后条款最后条款 第15条最后条款保留 15.1 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审议 15.2 每一成员应在《WTO协定》对其生效之日后,迅速通知委员会已有或已采取的保证本协定实施和管理的措施。此后,此类措施的任何变更也应通知委员会。 15.3 委员会应每年对本协定实施和运用的情况进行审议,同时考虑本协定的目标。 15.4 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的第3年年末及此后每3年期期末,委员会应审议本协定的运用和实施情况,包括与透明度有关的规定,以期在不损害第12条规定及为保证相互经济利益和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所必要的情况下,提出调整本协定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建议。委员会应特别注意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酌情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修正本协定文本的建议。 附件 15.5 本协定的附件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附件1本协定中的术语及其定义 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1SO/IEC)指南2第6版:1991年,《关于标准化及相关活动的一般术语及其定义》中列出的术语,如在本协定中使用,其含义应与上述指南中给出的定义相同,但应考虑服务业不属于本协定的范围。 但是就本协定而言,应适用下列定义:1. 技术法规 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解释性说明 ISO/IEC指南2中的定义未采用完整定义方式,而是建立在所谓“板块”系统之上的。2. 标准 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解释性说明 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术语涵盖产品、工艺和服务。本协定只涉及与产品或工艺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标准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的。就本协定而言,标准被定义为自愿的,技术法规被定义为强制性文件。国际标准化团体制定的标准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本协定还涵盖不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文件。3. 合格评定程序 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程序。 解释性说明 合格评定程序特别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4. 国际机构或体系 成员资格至少对所有成员的有关机构开放的机构或体系。5. 域机构或体系 成员资格仅对部分成员的有关机构开放的机构或体系。6. 中央政府机构 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各部和各部门或所涉活动受中央政府控制的任何机构。 解释性说明 对于欧洲共同体,适用有关中央政府机构的规定。但是,欧洲共同棒内部可建立区域机构或合格评定体系,在此种情况下,应遵守本协定关于区域机构或合格评定体系的规定。7. 方政府机构 中央政府机构以外的政府机构(如州、省、地、郡、县、市等),其各部或各部门或所涉活动受此类政府控制的任何机构。 8. 非政府机构 中央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以外的机构,包括有执行技术法规的法定权力的非政府机构。附件2 技术专家小组 下列程序适用于依照第14条的规定设立的技术专家小组 1.技术专家小组受专家组的管辖。其职权范围和具体工作程序应由专家组决定,并应向专家组报告。 2.参加技术专家小组的人员仅限于在所设领域具有专业名望和经验的个人。 3.未经争端各方一致同意,争端各方的公民不得在技术专家小组中任职,除非在例外情况下专家组认为非其参加不能满足在特定科学知识方面的需要。争端各方的政府官员不得在技术专家小组中任职。技术专家小组成员应以个人身份任职,不得作为政府代表,也不得作为任何组织的代表。因此,政府或组织不得就技术专家小组处理的事项向其成员发出指示。 4.技术专家小组可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来源进行咨询及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在技术专家小组向在一成员管辖范围内的来源寻求此类信息或建议之前,应通知该成员政府。任何成员应迅速和全面地答复技术专家小组提出的提供其认为必要和适当信息的任何请求。 5.争端各方应可获得提供给技术专家小组的所有有关信息,除非信息属机密性质。对于向技术专家小组提供的机密信息,未经提供该信息的政府、组织或个人的正式授权不得发布。如要求从技术专家小组处获得此类信息,而技术专家小组未获准发布此类信息,则提供该信息的政府、组织或个人将提供该信息的非机密摘要。 6.技术专家小组应向有关成员提供报告草案,以期征求它们的意见,并酌情在最终报告中考虑这些意见,最终报告在提交专家组时也应散发有关成员。附件3 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总则 A.就本规范而言,应适用本协定附件1中的定义。 B.本规范对下列机构开放供接受:WTO一成员领土内的任何标准化机构,无论是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还是非政府机构;一个或多个成员为W凹成员的任何政府区域标准化机构:以及一个或多个成员位于WTO一成员领土内的任何非政府区域标准化机构(本规范中称“标准化机构”), C. 接受和退出本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应将该事实通知设在日内瓦的ISO/IEC信息中心。通知应包括有关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及现在和预期的标准化活动的范围。通知可直接送交ISO/IEC信息中心,或酌情通过ISO/IEC的国家成员机构,或最好通过ISONET的相关国家成员或国际分支机构。实质性规定 D.在标准方面,标准化机构给予源自WTO任何其他成员领土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和源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 E.标准化机构应保证不制定、不采用或不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障碍的标准。 F. 如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标准化机构应使用这些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制定标准的基础,除非此类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无效或不适当,例如由于保护程度不足,或基本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 G.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标准,标准化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就其已采用或预期采用标准的主题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对于一成员领土内的标准化机构,只要可能,即应通过一代表团参与一特定国际标准化活动,该代表团代表已采用或预期采用主题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有关的标准的该成员领土内所有标准化机构。 H. 一成员领土内的标准化机构应尽一切努力,避免与领土内其他标准化机构的工作或与有关国际或区域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发生重复或重叠。它们还应尽一切努力就其制定的标准在国内形成协商一致。同样,区域标准化机构也应尽一切努力避免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发生重复或重叠; I.只要适当,标准化机构即应按产品的性能而不是设计或描述特征制定以产品要求为基础的标准。 J.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工作计划,包括其名称和地址、正在制定的标准及前一时期已采用的标准。标准的制定过程自作出制定标准的决定时起至标准被采用时止。应请求,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供具体标准草案的标题。有关工作计划建立的通知应在国家或在区域(视情况而定)标准化活动出版物上予以公布。 依照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网的任何规则,在工作计划中标明每一标准与主题相关的分类、标准制定过程已达到的阶段以及引以为据的国际标准。各标准化机构应至迟于公布其工作计划时,向设在日内瓦的ISO/IEC信息中心通知该工作计划的建立。 通知应包括标准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公布工作计划的出版物的名称和期号、工作计划适用的期限、出版物的价格(如有定价)以及获得出版物的方法和地点。通知可直接送交ISOSEC信息中心,或最好酌情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网的相关国家成员或国际分支机构。 K. ISO/IEC的国家成员应尽一切努力成为ISONET的成员或指定另一机构成为其成员,并争取获得ISONET成员所能获得的最高级类型的成员资格。其他标准化机构应尽一切努力与ISONET成员建立联系。 L. 在采用一标准前,标准化机构应给予至少60天的时间供WTO一成员领土内的利害关系方就标准草案提出意见。但在出现有关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紧急问题或出现此种威胁的情况下,上述期限可以缩短。标准化机构应不迟于征求意见期开始时,在J款提及的出版物上发布关于征求意见期的通知。该通知应尽可能说明标准草案是否偏离有关国际标准。 M. 应WTO一成员领土内任何利害关系方请求,标准化机构应迅速提供或安排提供一份供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副本。除实际递送费用外,此项服务的收费对国内外各方应相同。 N. 标准化机构在进一步制定标准时,应考虑在征求意见期内收到的意见。如收到请求,应尽可能迅速地对通过已接受本《良好行为规范》的标准化机构收到的意见予以答复。答复应包括对该标准偏离有关国际标准必要性的说明。 O. 标准一经采用,即应迅速予以公布。 P. 应WTO一成员领土内任何利害关系方请求,标准化机构应迅速提供或安排提供一份最近工作计划或其制定标准的副本。除实际递送费用外,此项服务的收费对国内外各方应相同。 Q. 标准化机构对已接受本《良好行为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就本规范的实施提出的交涉,应给予积极考虑并提供充分的机会就此进行磋商。并应为解决任何投诉作出客观努力。
概念 技术引进是一个特定的概念: 1)技术引进是一种跨国行为。 2)技术引进与设备进口有着原则区别。 人们常将“技术”广义化,把技术分为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软件技术就是前面提到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艺,属纯技术;硬件技术是指机器设备之类的物化技术。只从国外购入机器设备而不买入软件技术,一般称之为设备进口。若只从国外购入软件技术或与此同时又附带购进一些设备,这种行为才能称为技术引进。 3)技术引进的目的是为提高引进国或企业的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达到目的只有引进软件技术,通过自我消化吸收,才能做到。引进技术的内容 引进技术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国外引进工艺、制造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工艺流程、材料配方、制造图纸、工艺检测方法和维修保养等技术知识和资料,以及聘请专家指导、委托培训人员等技术服务; 2)引进技术的同时,进口必要的成套设备、关键设备、检测手段等; 3)通过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充分发挥所引进技术的作用,做到引进技术知识和引进经营管理知识并举; 4)通过广泛的技术交流、合作以及学术交流活动、技术展览等,引进国外的新学术思想和科学技术知识; 5)引进人才。技术引进的远期目标是根本上消除本国、本单位与国外、其他企业在技术方面差距,提高本国、本单位的技术水平;近期的目标则是从生产需要出发,填补技术空白。 国际经验表明,技术引进可以使引进方迅速取得成熟的先进技术成果,不必重复别人已作过的科学研究和试制工作。它是世界各国互相促进经济技术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途径。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 我国正处在加速工业化和产业技术升级的重要阶段,一方面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力度,推动结构调整与优化;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此作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中心环节,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的国家创新体系。这是当前发展中我们面临的双重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走上了一条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捷径,从999年到003年,我国引进国外技术装备总额达到75亿美元,推动了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提高了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一个新的成长阶段,产业结构面临整体升级的任务。毫无疑问,我们仍然要更加扩大开放,有效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特别是大量利用全球技术资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这方面,我们必须坚定不移。现在经济全球化促使技术资源的全球配置的空间进一步扩大,为我们利用国际技术资源提供了难得的条件,我们要利用好这一机会,在更深层次上引进技术,利用巨大的国内市场优势,扬弃“市场换技术战略”,推行“以竞争换技术战略”,着眼于互利双赢、竞争合作,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在大量利用国外技术资源的同时,国内企业的创新能力并没有相应提高,虽然我国产业结构的总体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外技术依存度较高。我国在关键技术上的自给率低,对外技术依存度在50%以上,而发达国家在30%以下,美国和日本在5%左右。高科技含量的关键装备基本上依赖进口。近年来,我国每年形成固定资产的上万亿设备投资中,60%以上是“引进”的。 二是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不足。目前,我国每花元钱引进技术,只用0。07元进行消化吸收和技术创新。而工业化成长时期的日本、韩国,是花元钱引进技术,花5到8元进行消化吸收和技术创新。 三是在专利技术与国际标准上明显落后。据瑞士管理学院调查,每万人产出专利,中国为0。8件,日本为737件,德国为534件,超出中国50倍以上,韩国超过中国50倍,印度超出中国40倍。在国际标准方面中国为数不多,而欧盟拥有的技术标准达0多万个,德国的工业标准约有。5万种,日本994年就有884个工业标准和397个农产品标准。 四是基础研究费用不足。我国基础研究费用长期偏低,使得自主创新缺少应有的经费支持和发展后劲。美国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总额增加很快,年均增长0%以上,956年高达4。0%,投入额从956年的4。6亿美元上升到965年的6。64亿美元。进入90年代,支持进一步增大,000年美国基础研究经费已经占美国总研发经费的8%。日本则在%-7%之间。德国在0%左右。法国999年达到4。%。我国995年的这一比例是5。8%,00年为5。73%,7年间增长不足%。 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虽然经济保持快速增长,但科技创新能力严重不足。据科技部提供的数据,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在49个主要国家中,位居8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战略选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促进产业升级的基础和前提,现代企业竞争是说到底是企业竞争力的较量,决定企业竞争能力最根本的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企业竞争力就失去了内涵和载体,企业就会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近年来,我们在大量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失去很多自主发展的机会,在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条件下,我们的竞争和发展只能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我们发展大企业大集团、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必须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