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文件记录控制 文件记录控制是有关内部控制的基础性控制,通过建立企业组织机构职能图、编制全员岗位说明书和业务程序手册,使员工知道本人在处理业务时所处的位置、前后道作业环节,使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文件记录控制,包括机构职能和授权批准权责文件、岗位说明书、业务程序手册、业务处理凭证、会计资料系统,或类似的文件,以及这些文件的宣传认知。文件记录控制是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而且也是授权控制和职务分离控制有效性的保证。 目录 1 文件记录控制的内容 2 相关条目 文件记录控制的内容 健全、正确的文件记录既是组织规划控制,授权批准控制的手段,又是企业保持工作效率,贯彻企业经营管理方针的基础。文件记录控制内容主要有: 1、建立企业组织机构职能图和授权审批权限一览表。 2、全员岗位说明书。 3、业务程序手册。 相关条目 组织规划控制 授权批准控制 实物保全控制 职工素质控制 内部审计控制
什么是政策性破产 政策性破产又称计划内破产,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纳入国家破产兼并计划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的破产。这种破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制度。 政策性破产始见于1994年。199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海、天津等18个被国务院确定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而向职工筹措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优先清偿。财政部透露,1994年至2007年底,全国共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达4936户,核销的金融债务3872亿元,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949万人。 此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政策性破产逐渐成为解决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的重要手段。按照国务院的工作安排,国企政策性破产在2008年画上了句号,2008年之后,国有企业不再实施政策性破产关闭。 目录 1 政策性破产的评析 2政策性破产和非政策性破产的区别 政策性破产的评析 国有困难企业通过政策性破产平稳退出市场,使国有企业的结构得到优化。政策性破产可以说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一项成功的制度创新。随着《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国有企业已经停止实施政策性破产,全面转向依法破产。 分析人士认为,政策性破产是支持国企改革的一项优惠政策。政策性破产与按《破产法》的商业性破产最大的区别在于,国企破产时的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后,原有的金融债权将成为坏账。 政策性破产和非政策性破产的区别 1、适用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同 非政策性破产 非政策性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它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另一个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它适用于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法人破产,如集体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政策性破产 政策性破产除适用《破产法》外,优先适用国务院国发59号文、国发10号文、国经贸企改301号文及15号文等一系列政策规定。 2、适用的主体不同。 政策性破产只适用于国有工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和国有非工业企业不能适用政策性破产。 3、法院受理的条件不同。 政策性破产除必须具备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 (1)因经营管理不善 (2)严重亏损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还要有国家兼并破产领导小组的启动通知。 非政策性破产只要具备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即可申请破产,但对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应加以注意: 首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不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则不具备破产条件,不能申请破产,从而也排除了由上级主管部门强行申请破产的可能。 其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不能证明为严重亏损的,也不具备破产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两个程序要件之一,即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或债务人本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法院申请。否则属违法申请破产。 4、可分配财产范围不同 政策性破产企业处置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得必须作为安置费用优先安置职工,如有剩余可与其它破产财产一起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参与清偿分配。而非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应纳入破产财产参与清偿分配,无优先安置职工一说。 5、财产分配次序不同 政策性破产的财产分配次序为: (1)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等); (2)职工安置费; (3)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包括经济补偿金、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欠企业职工集资款); (4)认定有效的财产担保债权; (5)欠缴的税款; (6)破产债权。 非政策性破产的财产分配次序为: (1)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等); (2)认定有效的财产担保债权; (3)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包括经济补偿金、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欠企业职工集资款); (4)欠缴的税款; (5)破产债权。 6、职工安置不同 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依据法律和政策从预案操作到案件终结贯穿始终,而且是财产清算结束后的重头工作,可以占用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和其他财产。而非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工作,必须在法院立案之前处理好,应当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失业保障途径解决,不能用拍卖企业资产所得来安置职工,法院立案后的审理、清算过程不再考虑职工安置问题,分配方案中也不体现安置费用。 7、组织领导不同 政策性破产从企业破产预案的制定到计划上报,直到最后的程序终结,都要在当地政府成立的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领导下进行。而且在法院指定成立的清算组中,除专业人员外,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都要派人参加清算组,直到程序终结。非政策性破产无须如此复杂,只要符合破产的法定实质要件,法院即可依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组也用不了那么多政府部门,甚至全部由专业人员组成。 8、程序不同 政策性破产与非政策性破产从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法律程序是一致的,即均要按照破产申请与受理、管辖、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的清理、变价与分配、和解与整顿、破产程序终结等程序规范来操作。
什么是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目录 1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提名委员会是股东大会的机构。主要任务是准备董事会主席、董事、审计师的提名建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还包括提出董事、各委员会成员、审计师的薪酬建议。提名委员会至少有三名成员。董事会成员不一定在提名委员会中占多数。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担任提名委员会成员。公司应至少在股东大会六个月前公布提名委员会人员名单。如果某成员代表某个股东,则应说明所代表股东的姓名。如提名委员会成员发生变更,新成员的有关资料应予以公布。公布资料中应包含股东如何向提名委员会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借助外部咨询,根据董事会评价结果及上年度工作业绩,确定现任董事会成员是否具有公司目前及未来发展所需能力及特质。另外,提名委员为根据该评价结果拟定招募董事的资格条件,并认真考虑股东的建议,按照系统程序对董事会空缺职位寻找候选人。然后,提名委员会推荐候选人进入董事会并将建议包括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提名委员会将在股东大会上宣读其工作报告。股东大会每4年任命一次审计师。审计委员会协助提名委员会进行审计师推荐和审计费用的建议准备。
什么是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比如,万科的大股东是华润集团,但是它的持股量却只有17%左右,算不上控股股东。 目录 1 控股股东的分类 2 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 控股股东的分类 1、绝对控股股东(absolute holding stockholders) :控股股东拥有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能绝对保证对控股子公司的高管的任命和经营。 2、相对控股股东(relative holding stockholders):拥有的股份不足50%,但仍能决定子公司的高管和经营,一般情况为不足50%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或受其他股东委托,合计具有最多投票权。 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 控股股东可以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需要规范以下行为: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6、控股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什么是持续信息公开 持续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时初次信息披露和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 目录 1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2持续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管理规定 3 相关条目 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1)上市报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2)中期报告。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3)年度报告。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 (4)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 持续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管理规定 (1)要求。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文件和上市后公告的所有报告,都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公告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还规定,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告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2)管理规定。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 相关条目 同业复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概述 投资者关系管理(Investor Relations Managementa,英文缩写为IRM),有时也简称为投资者关系(Investor Relations,英文缩写为IR) 诞生于美国20世纪50年代后期,这一名称包含相当广泛的意义,它既包括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与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管理,也包括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管理。 具体而言,投资者关系管理(IRM:Investo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是指运用财经传播和营销的原理,通过管理公司同财经界和其他各界进行信息沟通的内容和渠道,以实现相关利益者价值最大化并如期获得投资者的广泛认同,规范资本市场运作、实现外部对公司经营约束的激励机制、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缓解监管机构压力等。IRM还经常被通俗理解为公共关系管理(PRM:Public Relation Management)。 IRM产生于海外资本市场,在海外发达资本市场上,IRM也经历了一个逐渐成熟的过程。以美国为例,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证券市场也处在不规范状态,内幕交易盛行,虚假信息泛滥,也谈不上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正常良好沟通。 1929年后,随着美国证券监管、法制的逐步健全,以及上市公司、投资人素质的提高,市场本身自发形成了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需求。1969年,美国成立了投资者关系协会,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纷纷效仿。1990年,国际投资者关系联盟应运而生,现已有18名国家成员。 对投资性资本的竞争,是IRM产生的直接原因。就全球证券市场甚至某个发达地区证券市场来看,基金经理、做市商、经纪人及个人投资者的可作出的投资选择都非常之多。仅以美国为例,其证券市场上就有约13,000家上市公司。在这样拥挤的市场环境中,很多上市公司甚至真正的蓝筹股公司都很容易被忽视。显然,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而言,只在管理、业绩、财务状况等层面达到相应目标,已不再是足够吸引投资者的条件。公司管理层还应积极向现有及潜在投资者、合伙人、销售商等相关主体主动提供有关公司竞争力及发展潜力的信息。从更深层次上讲,除了内生于上投资品种相对过剩的资本市场结构外,IRM的产生、发展还与以“股东至上主义”为核心的公司治理在全球如火如荼的发展不无相关。 国外经验已经证明,积极提供一贯而专注的投资者关系计划,是上市公司等主体用以改善自身形象、提高自身对投资者吸引力的理想方式之一。不仅如此,上市公司还可藉此设立证券研究部门、扩大投资者基础、增强股票流动性、提升股票价值,进而为公司未来再融资夯实基础。 目录 1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起源 2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发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起源 作为成熟资本市场的产物,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起源自然离不开美国。这个倍受瞩目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经历了1929-1940年的经济大萧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从1945年起步入复苏阶段。在1949年再次承受了一次经济大衰退后, 1950年年初美国便开始了长达20年的经济增长。商业日益繁荣,投资热高潮迭起,企业急于重建和扩建在萧条期和二战期间被搁置的固定资产(厂房,设备等)。新技术被广泛应用,电器和电话设施需要巨资来增加它们的网络及扩容。管道煤气,住房,汽车等等多种消费品市场也都蕴含着无限商机。1952年艾森豪威尔就任总统时,美国长期政府公债利率为2%,联邦预算出现盈余,通货膨胀亦未发生。在当时经济迅猛增长的时期,债券利率较低,又没有通货膨胀,投资股票市场自然是理性的选择。于是,社会公众开始进入股票市场。 虽然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有个人投资者涉足股票市场,但那时的人数和交易量很少,远不及50,60年代。正是由于社会公众大量参与股票市场而孕育了IRM的诞生。起先,公司的股东主要是那些为数不多的有钱人(百万美元左右),他们是投行,经纪商,信托部门,投资顾问和银行的客户,公司只需要对他们负责。但逐渐地,公司发现那些持股量仅100股或200股甚至不足100股的小股东越来越多。这些新股东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他们是公司产品的潜在购买者。于是,像宝洁,通用汽车,克莱斯勒,美国电话公司等等消费品行业的公司看到了这一市场机会。 1950年,福特公司向社会公众大规模地发行普通股,并且交待承销商要把推销力度集中到那些200股左右的购买者身上。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吸引购买福特汽车的新客户,它的竞争对手通用和克莱斯勒也早已借助股东来促进销量。 逐渐地,这些新股东意识到自己也是公司的所有者,应该有发言的权利,应该被公司所关注。这些新股东还对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颇感兴趣。于是,公司管理层有些犯难了,因为他们只习惯于跟那些有长期合作关系的银行,投行家和保险公司打交道,而没有一点跟小股东沟通的经验。在众多小股东的压力下,管理层不得不转而求助大众传播专家。某些大公司就启用自身的公众关系部(public relations department),但大部分公司都求助于外界专家顾问。那些选用自己公众关系部的公司就将这一职责定名为股东关系(shareholder relations),职责范围主要是准备年报,季报及一些财务信息的披露。年度的股东大会主要还是由公司秘书,外界的法律顾问等人来安排。这些可谓是IRM的初级阶段了。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发展 (1)、走过幼稚 启用大众传播人士来从事股东关系的操作,他们的工作同真正意义上的IRM还是有较大差距。在大众传播人士手里,股东关系一词逐渐演变成宣传,促销和盛典的代名词。年度报告成为公司产品的宣传手册,财务数据只占很少比重。每年的股东大会经常在上好的酒店里召开,提供咖啡,早餐,自助午餐或者礼品。管理层所作的一切其目的只是让前来参会的股东能够心平气和,而不会出现任何不利于公司形象的正面对质。 当时的电视还没有财经类的节目,电台关于财经方面的信息也少得可怜,公司真想向投资者发布什么相关信息的话,就必须求助于报界或者如美林之类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所发行出版的分析师分析摘要。对传播类人士而言,他们缺乏足够的财务和法律知识来正确传播公司想要或者应该传达的信息;对金融分析师而言,他们可能把握不了恰当的传播方式或渠道。此时,IRM面临着两个难题:一方面要找出可靠的向投资者和金融界传播信息的方式;另一方面又要找出将潜在投资者和影响其投资决策的需求,看法,关注点等信息有效地反馈给管理层的方式。于是,市场上意识到需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关系职能部门来履行它的职责。 (2)、步入成熟 ①
什么是成长性破产 成长性破产是指某公司发展过快导致现金不能满足投资需求而引发破产。 目录 1成长性破产与盈利性破产的区别 成长性破产与盈利性破产的区别 “盈利性破产”是指某家公司账面利润为正数,但由于缺乏足够资金维持日常运作或被迫破产。 例如某公司赊销比例大,而对应收账款管理不好,坏账损失严重,以至于对应收账款失去控制,或者该公司持续让产量远大于其销售量。那么,即使从会计报表上看,公司是盈利,但由于收回的现金不足以抵补生产和投资所需的现金或应偿还的债务时,该公司也会面临破产的危险。 “成长性破产”是指某公司发展过快导致现金不能满足投资需求而引发破产。 假如某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得很好,存货也没有积压,但前景广阔的市场和迅速增长的销售额让领导层决定不断扩大投资,这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盈利不能满足投资,进而公司又大量举债,当现金流不足时,破产就离这家公司不远了。这种情况称为“成长性破产”。
什么是恶意破产 所谓恶意破产,又称破产欺诈,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意图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合法方式,达到某种不正当或者非法的目的。 目录 1 恶意破产的通常情况 2 恶意破产的特点 3 恶意破产的主要表现形式 4 遏制恶意破产 5 恶意破产的防范 恶意破产的通常情况 一般说来,国际司法界通认恶意破产主要表现为下列两种情况: 一种是债务人以恶意申请破产的方式借以逃废债务; 另一种是债权人以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为目的恶意提出破产申请。 我国企业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见破产法第三条),或者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见破产法第七条)。可见,在我国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以及企业法人的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相应的,我国审判实践中也存在着两种恶意破产的情形,即债务人恶意与债权人恶意。 恶意破产的特点 有的没有达到破产界限,为了逃废债务,却故意制造破产条件,主动申请破产;有的申请破产得到了安置费,将安置费分给职工后,又新注册一个法人企业,在原有生产方式、技术手段下,由原有工人生产原有产品,一切都没有变,只是债务被免除了;有的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为个别债权人追加抵押,或将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有的明知自己财务状况恶化,但生造盈利假相,骗取债权人的相信,在得到贷款或实物后申请破产;有的故意拖延破产申请程序,在拖延的过程中隐匿、转移、私分财产等等。所有这些行为的目的都是利用破产,用债权人的损失使企业摆脱困境,或谋取个人的私利,其实质是对债务豁免的滥用。 恶意破产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债务人恶意。在我国债务人恶意申请破产的情况相对更为常见。主要表现形式有:有的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没有破产能力的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法人资格,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如名为集体实为私营性质的企业,个人承包经营的企业等;有的企业借近年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之机,先剥离企业的有效资产,组成新的企业,而留下负债累累资产破败的空壳老企业再申请破产,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大船搁浅,舢板逃生”;有的企业在破产之前,千方百计转移或者隐匿企业有效资产,造成固定资产呆帐意图在破产时获得核销;有的企业则低价处分企业的资产,从中谋取不当利益;还有的企业抽逃巨额注册资金,而企图在破产时蒙混过关;等等。 企业的上述行为,其目的不外乎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以前破产案件债权受偿率通常极低甚至为零的重要原因。 (二)债权人恶意。相对而言,债权人恶意申请企业法人破产的情况不是那么普遍,但在审判实践中也时有发生,而且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会越来越多地遇到。由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特殊性,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申请后,就会在较大较宽的范围内发布公告,还会逐一通知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和通知其债务人偿还债务,这无疑对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商业信誉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即使之后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但对于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来说,其影响是无法挽回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而一些企业的债权人,要么是与企业有恩恩怨怨的业务伙伴,要么是企业的同业竞争对手,并非出自正当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而是出自损害债务人商业信誉目的,恶意申请其破产,以泄私愤或者损害公平竞争,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遏制恶意破产 对于如何遏制恶意破产,我国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切实防止当事人恶意申请破产,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 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便对如何防止恶意破产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已经于 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或者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人民法院对其破产申请裁定不予受理。第十四条规定,对十二条规定情形受理后才发现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也就是说,今后人民法院一旦审查认为破产申请出自申请人之恶意,则不会再受理其破产申请,即使已经受理的,仍然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恶意破产的发生。此外,《规定》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三条还进一步对如何追究有关人员的破产责任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包括追究负有破产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恶意破产行为的真正遏制同样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恶意破产的防范 (一)强化清算组织的职能 清算组织是破产还债程序中临时成立的工作机构,清算组织负有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接收、保管、清理、估价等职能。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下逃避债务与清算组织不严格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能有很大的联系。因此,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后,清算组织应立即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对其登记造册。清算组织可依法强制财产持有人交付破产企业的财产,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及时汇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二)加大对破产欺诈行为制裁的立法力度 行为人实施破产欺诈行为,既有直接因素,也有间接因素:既有主观上的动因,也有客观上的动因,是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促成的结果。用立法的形式严惩破产欺诈行为,对破产企业逃避债务将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首先,对于一般逃避债务的破产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主要从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上处理,视其逃避债务的情节、损害的程度,加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的力度。其次,对于严重的逃避债务,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和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有关破产欺诈的刑事立法还比较薄弱,条款规定的内容不明确,定罪量刑缺乏操作性。长此以往,必然助长欺诈行为,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三)做好破产法的宣传引导工作,使破产树立正确的破产观念 依法宣告破产是国家对商品生产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依法确认、处理破产案件,对于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理顺市场关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淘汰资不抵债的落后、低效益甚至无效的企业,可以使生产、销售更为集中,优化资源配置,刺激竞争,推动生产力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是对企业成立以来经营状况的否定,不是剥夺企业的再创制权、再发展权及企业职工的就业权。所以必须做好破产的宣传工作,使破产企业树立正确的破产观念,面对市场经济、尊重市场经济中的激烈竞争、优胜劣汰的法则,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而又必然、的结果,并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相反,是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手段,是尊重市场经济的做法,从而消除破产企业的逃避债务的想法和做法。 (四)用法律形式划定破产界限 所谓破产界限,是指法律所确定的引起破产程序开始的事由,又称破产原因。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均以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界限。企业是否严重亏损,不能仅以亏损额来判断,还要结合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 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四点应当注意:第一,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无清偿能力。第二,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第三,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对象众多而不是个别债权人,在相当长时期内一直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资金周转不灵。第四,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清偿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无力清偿与资不抵债不同。资不抵债可以作为确认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 (五)严格法律程序,认真审查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提供的材料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同时提供企业的财产报告书、企业报表、债务清偿单和债权清单等足以说明企业亏损达到资不抵债的材料以及亏损的原因、经营形势和今后趋势、债权总额与债务总额比较情况。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供的破产申请材料之后,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广泛的了解,综合分析判断,有力地论证企业的亏损程度,防止申请人滥用破产申请,逃避债务。 (六)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超前预测 在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的迹象加以观察和分析,以防止破产企业先逃避债务,再申请破产的欺诈行为的发生。 总之,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克服破产临界期限内和破产程序中侵犯债权人利益观象的发生,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加强资产评估的社会公正性。评估的职责只能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对资产的认定与作价应依规则进行,不由当事人协商作价,也不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定价。 第二,强化债权人会议,把好决策关。债权人会议既是对破产事务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又是对破产企业命运享有处置权的权力机构,同时还是破产程序的监督机构。 第三,严肃破产还债程序,破产本身就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失去全部受偿的可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处置破产财产只能严格依照法定的破产还债程序进行。经审查确认设定了担保物权的债权,债权人没有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应当优先受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终结破产程序;在拨付破产费用后对破产财产的处分,则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