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衡水学院办公楼衡水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的一所省属多科性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院坐落在京九沿线第一个省级"综合开发实验市"--河北省衡水市。京九与石德铁路,京开与太青高速公路,京九与济石太银通讯光缆在这里聚汇相交,衡水成为北起北京、南达九龙,东接京沪,西连京广的重要交通通讯枢纽和新兴的人流、物流、信息流的大型集散地。距市区十公里处的衡水湖是华北地区第一个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学院前身为始建于1923年的直隶第六师范。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衡水师范专科学校,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衡水学院。在建校的各个历史时期,培养出了大批栋梁之才。学院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改革与发展并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扩大办学规模,现已成为冀东南地区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的中心。学院占地1041亩,校舍建筑面积17.6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576万元。拥有36个基础课与专业课实验室,有12个多媒体教室,8个音像语言实验室。图书馆藏书43万册,期刊资料1085种,音像光盘资料10627套,并有140个座位的电子阅览室。由清华大学设计院设计的开放型、多功能、现代化图书馆2005年投入使用。校园网作为中国教育科研网衡水市主节点以千兆光纤连接。学生文化体育设施齐全,建有400米标准田径运动场和球类塑胶灯光体育运动场。学院固定资产总值2.4亿元。学院设有12个系(部)、61个本专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治理学等八大学科门类,部分学科门类逐步形成了在全省较有影响的学科群。现有各类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1.1万人,招生范围覆盖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 学院领导 衡水学院党委书记李德发李德发1950年7月生,天津市人,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现任衡水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衡水学院院长李逵良李奎良1957年2月生,河北枣强县人,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教授,现任衡水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 衡水学院副院长陈亮陈亮1966年7月生,河北沽源县人,治理学博士,中共党员,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衡水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学院办公室、人事处、招生就业处、科研处、学报编辑部、继续教育部等部门。 衡水学院副院长刘逸鹏刘逸鹏1958年2月生,河北安平县人,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衡水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后勤、财务、基本建设、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后勤治理处、财务处等部门。 组织机构 党政部门办公室纪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后勤治理处保卫处 群团部门工会团委 院系简介 中国语言文学系外国语言文学系法学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系教育系应用化学系物理与电子信息系数学与计算机系生命科学系美术与艺术设计系体育系音乐系经济系与治理系 历史渊源 衡水学院历史遗址衡水学院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至1923年建立的直隶第六师范学校。1945年曾为冀南军政干部建设学院。1960年学校搬迁至衡水并更名为河北衡水师范学校,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在衡水师范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建立了师范专科学校。1979年7月,河北农业大学衡水分校停办后,地区行署决定衡水师专在其旧址建校。学校设有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五个科(1983年10月经衡水地区行署批准后 统称为系),在校生500余人。校址座落在距原衡水县城西20公里的深县前磨头镇南侧,占地441亩,建筑面积24129平方米。由于旧校地处偏僻,信息闭塞,师生生活不便,不利于学校的长远建设和发展,校党委提出将学校迁至衡水市西郊,并得到了省、地政府的批准和支持。新校址于1983年11月破土动工,第一期基建工程共计2.5万平方米相继竣工并投入使用。 1987年7月,学校顺利进行了搬迁。1997年,经省政府批准,衡水师专与原衡水教育学院进行了实质性合并。2004年5月17日经教育部批准衡水师范专科学校改建并升。 师资力量 衡水学院办公楼学校现有教职工773人:专任教师536人,其中教授59人,副教授138人,合占36.8%;硕士以上学位教师219人,占40.9%,其中博士27人;在读博士生6人,在读硕士生133人;学缘结构中非本校毕业的占98.4%,有来自美、英、德、日等国的外籍教师长期执教。师资队伍结构日趋优化。教师中涌现出国务院政府津贴享受者、曾宪梓教师奖获得者、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河北省科技厅星火先进科技工作者、河北省“三三三”人才、衡水市劳动模范、衡水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青年社科专家、衡水市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库优秀人才共45人。这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有力地保证了本科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经典专业 (1)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有机械、电子、液(气)压一体化技术基本理论,把握机电一体化设备的操作、维护、调试和维修,把握应用机电一体化设备加工的工艺设计和加工工艺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的中级工程技术人才。(2)主干课程:电工技术、电子技术、机械设计基础、机械加工机床、机械加工工艺、液压与气动技术、检测技术、数控技术、电气控制技术、单片机原理与应用、可编程控制器及应用、机电一体化系统与设计等。 教学改革 衡水学院办公楼学校近三年增加了电子信息科学等9个非教师教育类专业,启动了品牌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推动了教学改革,构建了“厚基础,宽口径,重实践,强能力”的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2006年“文学理论”等3门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实现了全省同类院校省级精品课程零的突破,走在了河北省同类院校的前面。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在河北省同类院校中名列前茅。近三年学生累计获得各类竞赛国家级奖励54人次,其中“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三等奖1项,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4人获得一等奖,8人获得二等奖,17人获得三等奖。首届全国电视主持新星大赛1人获一等奖;近三年普通本科毕业生考研率平均达17.4%。本科毕业生平均就业率达到了81.9%。 科研成果 广场学院注重提高科研水平。近年来,学院教师出版专著50余部,主编教材145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000余篇,多项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省级奖励。学院积极开展横向课题研究,建立有网络技术应用、中华传统文化、 衡水湖湿地保护与利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教育、教育科学、莎士比亚、建筑装饰等7个研究所,承担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衡水湖湿地保护等多项研究任务,生物系主持的《衡水湖湿地生物多样性研究》列入河北省自然科学研究课题。 《衡水学院学报》作为衡水市惟一对外公开发行的期刊,曾获得全国高职高专院校优秀学报一等奖。 办学方针 学院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了一整套较为科学、规范的教学治理制度,教风严谨,学风端正。围绕素质教育的目标,形成了较完备的教学监控体系,初步构建了面向21世纪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的新框架。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检查团、河北省教育厅督导组、河北省成人教育检查组先后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给予了高度评价。学院教务处被原国家教委第一批命名为“全国普通高校先进教务处”,语言文字工作受到国家语委表彰,在近8年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中,成绩均名列前茅。毕业生就业率在2004年省教育厅评估中位居同类高校前列。 荣誉 宿舍楼学院高度重视党建、德育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连续多年被评为“河北省文明单位”。学生工作在1999年和2003年被省教委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集体。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两次受到国家教育部、团中心的表彰。学院校园树木成荫,亭台错落,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谐典雅,环境怡人,被命名为“全国部门造林绿化400佳单位”和“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八十载沧桑岁月,二十年风雨兼程。承袭着燕赵与齐鲁文化的浓厚底蕴,肩负着冀东南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的光荣使命,迈上新征程的衡水学院厚积薄发,正为建设有地方特色和学科优势的多科性本科院校而努力奋斗。 地理位置 衡水市位于河北省东南部,界于东经115°10′~116°34′,北纬37°03′~38°23′之间。总面积8815平方公里,东部与山东省德州市毗邻,西部与石家庄市接壤,南部与邢台市相连,北部同保定市交界。北距首都北京250公里,西距省会石家庄119公里。京九、石德铁路在这里交汇,石黄高速、石德高速、107(京大路)国道穿市而过,铁通和公路交通都非常便利。 相关词条 衡水市河北省经济贸易北京教育部清华大学 参考资料 1、http://www.hsnc.edu.cn/hsnc/2、http://www.hsnc.cn/ZhaoJiu/index.asp
保税物流园区 目录 1、 保税物流园区的含义 2、 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 3、 保税物流园区的优势 4、 保税物流园区与保税区的区别 5、 保税物流园区的发展规划 保税物流园区(Bonded The Thing Flows the Garden Zone/Bonded Logistics Park) 保税物流园区的含义 ...... 保税物流园区(区港联动)是指保税区在海港区划出的特定区域,实行保税区的政策,以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为主,按“境内关外”定位,海关实行封闭治理的非凡监管区域。在该区域内,海关通过区域化、网络化、电子化的通关模式,在全封闭的监管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简化通关手续。通过保税区与港口之间的“无缝对接”,实现货物在境内外的快速集拼和快速流动。 保税物流园区是保税区的升级版,相较于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的政策优惠更为显著,功能优势更为突出,货物进出更为便捷。 我国第一个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试点--上港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是200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目前全国已有上海、青岛、宁波等9个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可以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及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维修、商品展示、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保税物流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 一是国际中转。即对国际、国内货物在园区内进行分拆、集拼后,转运至境内外其他目的港。国际中转是世界各大自由港的主体功能,也是航运中心实力的体现。 二是国际配送。对进口货物进行分拣、分配或进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工后,向国内外配送。国际配送为保税物流园区发展增值服务创造了一个重要平台。 三是国际采购。对采购的国际货物和进口货物进行综合处理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工后,向国内外销售。 四是国际转口贸易。进口货物在园区内存储后不经加工即采取转口贸易方式直接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保税物流园区的优势 除享受保税区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海关监管等方面的政策外,还叠加了出口加工区的政策,即实现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从而改变了保税区现行的“货物实行离境方可退税”的方式,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区内享受“境内关外”的待遇,货物在区内可以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区港联动区域实行封闭治理,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隔离设施,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一、政策优势 保税物流园区内除继续执行现有的保税区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三条配套政策: 1、对进入保税物流园区的国内货物实行进区退税。比照出口加工区,对从区外进入保税物流园区内的国内货物实行进区退税。若进入保税物流园区内的国内货物重新回到区外,应严格按照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改变了保税区现行的离境退税方式,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 2、给予区内企业在税费政策和市场准入方面的国民待遇。区内企业无论什么性质,都享受统一的税费政策和市场准入待遇。取消现行对国内企业征收监管手续费的政策;取消对区内企业在货代、船代和外贸经营权等多种领域方面的限制。 3、适度放宽外汇治理。货物在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流动,区内企业无需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货物在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流动,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后,与区外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结算以人民币计价。 二、功能提升 根据“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宽松”的区域治理理念,可以充分发展“区港一体”的优势,进一步完善货物配载、货物中转与仓储、国内外货物代理、多式联运、物流信息治理的功能;进一步完善进出口贸易、报送、通关、货物装卸、保税仓储、分拨配送等服务功能。中转集装箱在保税物流园区可以进行拆、拼箱,改变中转集装箱在港区内只能整箱进出的现状,集装箱在保税物流园区堆存无时间限制,改变集装箱在港区只有十四天报关期限的现状。 三、通关便捷 通过实施“区域治理封闭化、海关治理智能化、园区治理信息化、海关通关快捷化”等措施,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园区和港区之间开辟海运直通式通关通道,设立自动判别体系,自动生存治理数据,实现EDI无纸报关,直通式卡口实货放行。非凡是对园区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之间的保税货物结转可实行“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快捷通关手续,大大提高了通关效率。 四、监管高效 采用高科技手段,设置先进的海关监管设施和完备的企业电子帐册治理系统,既保证了海关对园区的严密监管,又使货物能够快速流通。 五、体制创新 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监管单位,在园区试行“一站式”申报,并与邻近港口的监管单位紧密配合,减少通关环节,提高通关效率和降低商务成本。 保税物流园区与保税区的区别 1.国内货物进区视同出口---保税物流园区特有政策; 2.打印退税联---保税物流园区出口报关完成即可 保税区需要跟踪到货物出境; 3.出境报关---保税物流园区仅一次出境备案 保税区需两次出境备案; 4.出口报关---保税物流园区仅一次出口报关 保税区一次出口报关和一次进区报关共两次; 5.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的产品认证---保税物流园区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 保税区需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强制性产品认证; 6.集装箱业务---保税物流园区可以拆、拼箱,并无堆存时间限制 保税区中转集装箱只能整箱进出,并要求14天必须报关。 保税物流园区的发展规划 实践证实,设立保税物流园区,有助于保税区与港口在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联动等方面功能整合,实现海关监管模式的突破,对港口和保税区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就应该不断探索统筹资源和整合利用最大化的路径,走出一条规模化开发、集约化经营、差异化竞争的发展道路,建成具有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定位科学、产业结构合理、环境友好型的国际化保税物流园区,构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区和国际、国内物流产业良性互动的和谐发展局面。 (一)加快园区业务拓展 1.整合国际中转业务模式。区港联动的功能为整合国际中转、转运和转口贸易相结合的复合型业务提供了操作平台。中转集装箱在园区内可以自由拆拼箱,并且堆存无时间限制,有利于吸引支线箱源和国际中转箱源的集散。要大力吸引从事国际国内中转、多国多地区快捷集拼和国际联合快运业务的国际航运集团落户,汇集一批具有世界性经营网络的物流企业,进一步扩大园区的中转货物吞吐量。 2.积极拓展国际采购业务。园区的功能开发为跨国公司在中国从事国际采购业务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方案。我国以前的国际采购业务都是由各供给商直接从最临近的口岸出口至国外,运至当地物流中心后进行上架前的预备工作。对于供给商来说,必须等到货物离境后才能完成货权的转移和取得退税凭证。现在通过物流园区的政策应用和功能开发,重点引进跨国公司采购中心,依托经济腹地的地理优势和国际枢纽港的口岸优势,由各供给商集中运至物流园区即实现货权的转移并取得退税凭证,便于国际物流供给商将跨国采购中的增值服务移师到物流园区,以园区为节点开展门到门的国际物流全程服务。 3.创新出口复进口业务。出口复进口业务,即“一日游”业务,以往大多通过香港等地来完成,现在通过物流园区中转,不仅节约了时间,又降低了成本。“一日游”主要路线是货物从国内,进入物流园区,然后进入国内。目前,大型IT企业和现代物流、制造企业,对零库存有很高要求,均可以物流园区作为其配送中心和物流基地,利用物流园区开展分拨业务。因此,要以大型加工贸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客户,鼓励他们利用园区开展进出口业务。 (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保税物流园区作为新生事物,迫切需要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要加强对园区的协调和治理,设立一站式的服务平台,集中受理包括报检、报关、工商、税务、外汇、统计、银行、企业咨询等业务,充分体现园区和口岸功能的一体化治理服务。加大园区的对外宣传力度,建立保税区管委会、海关和港口等相关机构参加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园区发展的重大问题。着力提高园区信息化水平,为中外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务,创造一个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运营环境,构建一个真正的既放得开又管得住的物流园区,使这一形式更为健全和完善,让她的自主创新能力得到更大地发挥。
什么是存货决策 存货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或销售而储备的物资。存货决策可分为存货与否决策、存货数量决策、存货期限决策等几个方面。其中,存货与否决策涉及零库存问题;存货数量决策决定存货的批量,包括采购批量和生产批量;存货期限决策涉及商品的保本期和保利期问题。 存货决策的内容 订购点决策 存货的基本性质是在当期内随着提取而降低,因此企业的治理人员需要决定在何种剩货水平时就必须发出新的订单,以避免届时完全缺货,这个剩货水平就称为订购点。假如订购点为20,则表明企业所存货物降到20单位时,就必须发出订单,以保持应有的存货量。订购点决定于订购前置时间、使用率、服务水平以及其他因素。 1、订购前置时间 是指自订购单发出到接到货物所需要的平均时间。这段时间越长,则订购点就越高。譬如,订购后等候20天才取得货物比仅需10天所采用的订货点要高,也就是必须提早订货。 2、使用率 是指在某一段时间内,顾客的平均购买数量。使用率越高,则订购点就应越高。因此,天天销售4单位就比天天销售2单位使用的订购点高。 3、服务水平 是指企业希望从存货中直接用来完成顾客订单的百分比。服务水平越高,订购点就应越高。使用率与订购前置时间变动越大,则订购点应越高。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一定的服务水平。一般把高于订购点的存货叫安全存货,这与补充存货相反。企业安全存货的大小,取决于顾客服务与成本两项因素。 由此可见,“何时订购”这一决策,乃是寻求一个最低的存货水平,当达到这一水平时,就须发出新订单。在使用率越高,订购时间越长以及在使用率及订购前置时间变动的条件下,服务水平越高,则所需的订购点也应越高。换言之,订购点是由平衡缺货的风险和存货过多的成本而决定的。 订购量决策 企业有关订购多少(即订购量)的决策直接影响企业的订购频率。订购量越大,则购买频率越低(即购买次数越少)。每次订购要花费成本费用,但保留大量存货也需要成本费用。企业在决定订购数量时,就要比较订购成本和存货占用成本这两种不同的成本。 订购成本也就是订货处理成本,对于经销商和制造商来讲有所不同。经销商订购成本是指每次从发出订单到收货、验货所发生的成本,如物品费用(邮票、订单表格、信封等项支出)及人工费用等。不同企业对订货处理成本估计数值的差异,有些是真实的,即来自实际经营成本的差异;有些是人为的,即来自会计方法的不同。 制造商订购成本包括装置成本与运转成本。假如装置成本很低,则制造商可以经常生产该产品,该产品的成本将变得非常牢固。然而,假如装置成本过高,制造商只有在大量生产的情况下才能降低平均单位成本。此时,企业愿采取大量生产但生产次数较少的生产方式。 存货占用成本 存货占用成本大致可以分为四种: 1、存货空间费用 存货的保存经常需要热、光、冷冻、安全等专门的服务,有关设备可以租赁,也可以建造,但无论是租赁设备还是自建设备,都是存货越多,空间费用越高。 2、资金成本 实际上,存货也是企业投资的一种形式,因此企业会丧失投资于其他方面的机会收益。存货越多,全部存货的资金成本也就越高。 3、税金与保险费 企业的存货通常都须加以保险,并负担税金。在制定购量决策时,必须考虑到这两项费用。 4、折旧与报废损失 企业的存货须冒损坏、降价、报废等风险。尽管这项成本难以计算,但很显然,存货越多,这项成本越高。 存货控制常用的方法 1.挂签制度(hang-label system)。这是一种传统的存货控制方法。其基本思路是:针对库存的商品材料物资的每一项目,均挂上一张带有编号的标签。当存货售出或发给生产单位使用时,即将标签取下,记人“永续盘存记录”上,以便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不至于发生停工待料或临时无货供给,必须在“永续盘存记录”上注明最低储存量(即保险储存量),一旦实际结存余额达到最低水平,应立即提出购货申请。假如企业没有使用“永续盘存记录”,则应将每次取下的存货标签集中存放,到规定的订购日期,再将汇集存放的标签分类统计其发出数量,并据以作为申请订购的依据。 2. ABC分析法。当工商企业的存货品种异常繁杂,单价高低悬殊,存量又多寡不一时,为了对存货控制不平均使用力量,而能突出重点、区别对待,那么采用ABC法较为简便易行。 ABC法的基本思路是:先把各种存货按其全年平均耗用量分别乘以它的单位成本,并根据一定金额标准把他们划分为A? B? C三类;然后计算各类存货所占耗用总数量、耗用总成本的百分率;再根据具体情况对这三类存货分别采用不同的控制措施。实践证实,凡是规模较大的企业,一经采用ABC分析法以后,对于商品材料物资存货的控制,不仅十分方便,而且效果也非常显著。
霸王条款 目录 1、 霸王条款概述 2、 霸王条款的出现及其含义 3、 霸王条款的破坏性分析 4、 霸王条款存在原因的经济分析 5、 霸王条款的规制 6、 我国合同法中霸王条款的规制 7、 霸王条款的另类原因及其治理 8、 保险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unfair clauses / unfair terms) 霸王条款概述 ......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霸王条款”与我国日趋成熟的消费市场格格不入。事实上,“霸王条款”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长远发展。如果商家不是更多地考虑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而是把脑筋放在如何限制消费者上,这样的企业肯定走不了太远。 要让“霸王条款”在市场上消失,光靠消费者自身或是消费者协会的力量远远不够。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职责,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依据法律规范商家拟定的各种消费条款,对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的商家施以经济、行政处罚,铲除“霸王条款”生存的土壤,让消费者花钱花得扬眉吐气。 霸王条款的出现及其含义 早在19世纪格式合同就已经出现在西方的农业和手工业等领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到了20世纪,格式合同已经是合同领域的一个普遍现象,并且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它以其交易的便利性和经济性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要求;它广泛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霸王条款与格式合同是一对孪生兄弟,于是,随着格式合同的出现,霸王条款也就当然地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了。那么什么是霸王条款?对此,有学者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1)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有学者则认为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霸王条款的破坏性分析 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银行,保险,邮政,电信,水电气等),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行业惯例,对消费者利益多方限制,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引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霸王条款在这些领域里蓬勃地存在着,但它的破坏性是众人皆知的。消费者对它是“痛而不欲其生”。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与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对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与破坏,使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形同虚设。它的破坏性主要表现为: 一、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使与取得; 二、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逃避法律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严格消费责任。 所以,基于霸王条款的破坏性,有学者如此断言,“20世纪以来,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等)的普遍使用威胁到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 霸王条款存在原因的经济分析 有学者认为,霸王条款之所以长期存在有两个原因: 一、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 二、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可以选择什么。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要打破垄断,而要打破垄断则必须引入竞争。只要有了充分竞争,消费者就可以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自由选择。在这种情况下谁制定霸王条款,谁就会失去消费者。 一、机会主义者的“本性”是经济根源。著名经济学家斯密提出“人人为己”的基本假设,而耶鲁大学的威廉森则在这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人不但自私,而且一有机会就不惜损人而利己”。威廉森把人的这种“本性”称为机会主义。故从事交易的人,即经济学家所称的经济人,则是机会主义者。并且经济学家认为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人是完全理性的。也就是说他们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是一定会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所谓的成本—收益分析是指,市场中的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既注重收益又关注成本,或是最大限度地取得收益,或是将所支付的成本降至最低。马克思也说过,经济是基础,经济决定一切,所以经济利益也应该决定经济人的经济行为。由于市场经济的存在,市场主体(主要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不会是不平等的。但由于经济人(经营者)都是完全理性人,都是机会主义者,所以都会利用自己拥有的一切有利条件,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惜以各种手段损害经济活动相对人的利益。于是,在通过格式合同进行交易的经济活动中霸王条款就出现了。我们知道格式合同是“预先订立,未与协商,且其内容是不容更改的”,我们也知道格式合同的制定者或是提供者是市场行为人,是机会主义者,在经济行为中他总是追求自己交易效益的最大化。基于这一前提,他们在订立格式合同时,不会不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在优先考虑自己利益的前提下,难免会损害到行为相对人。 二、基于垄断形成的强势地位是关键因素。企业的强势地位主要是基于其垄断而形成的,并且企业的这种强势地位也主要是相对于消费者而言的。相对于强大的企业,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格式合同的制作者或是提供者多是垄断组织,而这些垄断组织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广泛的社会影响造就了自己的强势地位。这一强势地位“使其与一般的消费者之间处于一种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地位”。 1)强势地位使企业垄断格式合同的制订与提供成为必然。企业基于其垄断地位和经济实力形成了相对于消费者的强势地位。在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它们总是尽可能地简化交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于是,企业就大量地使用格式合同。正是由于企业的强势地位,才使它垄断了格式合同的制订与提供。不论是垄断企业还是自由竞争企业,他们都可以凭借自己在市场中的地位,制订和提供格式合同。于是,基于他们机会主义者的“机会主义”本性,总难免在合同中订入损人而利己的条款。对此,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有个精辟论述:“契约条款的定型化,可以促进企业的合理经营,降低成本,对于消费者亦属有利。问题在于企业厂商经常会利用自己优越的经济地位,订立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2)企业垄断格式合同的制订与提供为订入霸王条款提供必要条件。我们知道,格式合同是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在订立时未与协商且不容更改的合同。它是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方便交易,降低成本而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这决定了格式合同是生产者或经营者独家制订和提供的。于是它就完全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写入他认为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或内容。这其中,有真实披露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有隐瞒缺陷的信息,还可能有完全是虚假的信息。对于没有真实反映产品或服务信息的内容在未来的交易中必然地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但是,主动权在提供方,消费者对此即使有异议,他也只能是满脸的无奈。所以说,格式合同制订与提供的垄断,完全排除了双方达成合意的可能,因此成了霸王条款产生的必要条件。 3)强势地位造成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为订入霸王条款提供了可能强势地位的存在,造成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地位的悬殊,而这一悬殊,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通常情况下,生长者和经营者对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的特点,优点和缺陷都是非常清楚的。他们在订立合同条款时,总是有意地强化自己产品的优点和创新之处,同时也总是有意地回避或隐瞒其产品或服务的不足之处。而对于消费者来说,他只能主要地通过格式合同了解产品和服务。当然还可能通过广告等其他方式,但通过这些“其他方式”获得的信息与合同所能提供的可以说是没有什么差别的;即使能获得一些关于产品或服务缺陷的信息的话,那也是非常有限的。一句话,强势地位使消费者不可能全面了解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很可能把假当真,把次当好,把劣当优。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是“待宰的羔羊”,却永远也成不了“上帝”。 4)强势地位使消费者缺乏选择性。也许有人会说,你的合同内容不公平,不诚信,我干吗还要与你交易?我们知道,在没办法知悉合同内容不公平,不诚信的情况下,消费者不会拒绝交易。但是即使在明知合同内容有失公平,有失诚信时,消费者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不可能拒绝交易的。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我们不能拒绝消费——我们需要衣食住行,我们需要抚养子女,赡养长辈,我们也需要参加社会活动,等等。哪一样不需要借助市场交易而得以实现呢?其次,市场不允许我们选择——不管是在完全垄断的市场中,还是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或是在垄断与自由竞争混合的市场中,消费者通常是不可能选择的,因为在格式合同下的交易,产品和服务通常具有独占性或干脆就是同一行业使用的是相同或相类似的格式合同。王泽鉴先生对此问题的论述概括了我们消费者的无奈,他说,“或是由于某种企业具有独占性或是由于各企业使用类似的契约条款,消费者实际上并无选择的余地”。正是基于以上所论述的几方面的原因,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存在,甚至在某一时期泛滥就成了必然逻辑。那么,有没有可能形成对霸王条款进行必要的规制呢?有哪些规制方式?效果如何? 霸王条款的规制 既然霸王条款是生产者或是经营者以自己的独立意志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所以减少或是避免霸王条款的出现就转为对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行为的规范和制约。故本文将旨在减少或是避免霸王条款的出现而对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行为的规范和制约界定为霸王条款的规制。至于规制方式,通常认为主要有:消费者自己的“反霸”能力、企业的行业自律、相关组织的监督以及法律规制,但效果各异。下面分述之: 一、消费者自己的“反霸”能力与商家直接联系的是消费者自己。如果消费者自己具有很强的免“霸”能力,就没有霸王条款的存在了,也就没有这么多人深受其害了。可惜的是,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在“反霸”方面的能力都比较弱,甚至是相当得弱。究其原因,是消费者法律知识与维权意识不够;这一点,在广大农村更是十分地普遍。所以,为了切实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在接受格式合同之前,一定要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是直接请个法律顾问。如果都没条件的话,至少要自己去找些法律资料来翻翻吧,比如法制日报。这样,多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格式合同提供着的机会成本。但在中国,只有极小一部分人具有这种能力。因此,单靠消费者自己“反霸”是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的。 二、企业的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指合同制订方或同业工会对其使用的格式合同的自行检查,以防止不当条款的使用。目前,甚至有人提出通过建立诚信体系,培养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来防止“霸王条款”的出现。这种想法是令人向往的,但现实吗?我们要知道,人的本性是恒定的。不是有俗语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吗?尤其是在经济行为中,人的这种“趋利弊害”的本能,更是“难移”的,因为他总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有人说“教育不是最好的办法”。 三、相关组织的监督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它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以为消费者服务为宗旨。它为消费者做了很多实在而具体的工作。它不时地披露生产者和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信息;也不时地披露垄断企业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这对于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尤其是帮助他们认清霸王条款的不合法本质,提高他们的“反霸”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警示了违规商家。新华社杭州12月4日电,中消协4日联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公开披露了人寿险格式合同中的四大“霸王条款”及其典型表述,并加以点评。 但消协的这种披露只是一般监督,它没有权力制止企业的这种行为,也不能以强制力对它进行处罚。 四、法律规制所谓法律规制,简言之,即通过法律手段对格式合同制定者和提供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以避免霸王条款的涉入。相对前面几种方式而言,通过法律对霸王条款进行规制是可能的,也是最为有效的,原因有三:其一,法律的利导性。我们都知道,法律具有利导性,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法律规定的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并且诱使利己动机转化为合法行为并产生有利于社会的效果;而义务则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使人们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出发来选择行为。由此,经营者可以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否则它就得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其二,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也就是说,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就会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其三,人的行为的理性性。人是理性的,他在采取某一行为之前总会考虑到自己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违反法律而遭制裁是其行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这一成本足够大时,他就会考虑不实施此行为,因为人具有“趋利弊害”的本能,他总会以法律为自己最低限度的行为准则。但是,如果作为其行为成本的法律制裁明显小于其违法行为所可能获取的利益,这时的法律就不会是他的最低限度的行为准则了——基于人所特有的“趋利弊害”的本能,他难免不“红杏出墙”。所以,在法律足以抑制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是提供者不诚信行为的时候,“霸王条款” 就会悄然远离我们消费者,契约正义与交易安全自然也会回归我们的经济生活。 我国合同法中霸王条款的规制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和四十一条对格式合同的制定与提供做了原则性规定,其目的是:防止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涉入,以加强对处于劣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利益的保护,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处于基本平衡的状态,从而符合契约自由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但合同法的这一立法目的实现了吗?没有。我们可以看到,格式合同在显示其巨大的生命力的同时也暴露了其让人担忧的缺陷——“霸王条款”横行。原因在哪?——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框架内,在可预期的范围内,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订入“霸王条款”的收益总会大于成本。用经济学的观点就是,经营者采取这一行为的机会成本很低,甚至是没有,所以在“利益最大化”本性的驱使下,他没有理由不把“霸王条款”写入格式合同。因此,为了抑制或是防止它选择这一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做出此行为选择的机会成本。因为,根据经济学原理,如果做某件事情的机会成本提高了,那他选择做这件事情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只要把机会成本提得足够高,就可以抑制或防止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订入霸王条款。换句话说,就是要让他们在写入霸王条款之前,明确地知道他这样做的后果只能是使他的预期收益将会等于或小于成本。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合同法中增加对“霸王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成倍加重对订入“霸王条款”的行为的处罚,并使这种处罚足以抑制行为人的这种冲动,从而达到其在制定格式合同时能够自觉地剔除损害行为相对人利益的条款。如果能做到这一点,“霸王条款”就不会如此猖獗,格式合同也就不必背负历史的骂名了。 霸王条款的另类原因及其治理 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主体的成熟程度。国有企业改革、民营企业发展,都是为了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合格主体。消费者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之一。近一个时期以来,消费者、以及各地的消费者协会对电信业、金融业、民用航空业、旅游业、房地产业、餐饮业、零售业、中介服务业,甚至医疗和教育部门的“霸王条款”展开了比以往更加全面而深刻的批判和冲击。这一方面是消费者日益成熟的表现,另一方面表明,“霸王条款”已成为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众矢之的。 “霸王条款”中的“霸王”是谁?通常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有关部门,或是具有自然垄断和寡头垄断倾向的部门。例如,电信部门就属于后者。在现实生活中,这两个部门之间又有着天然的联系,因为后者往往受到前者的规制。在这些规制中,既有保护性的内容,也有约束性内容。最近,信息产业部提出,年底出台电信服务标准,就是减少对电信行业的保护性规制,即“霸王条款”,增加约束性规制。因此,这里有加快政府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问题,也有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彻底打破垄断,弱化垄断部门的垄断优势,努力促成消费者与经营者“势力均衡”的问题。 事实上,现如今的“霸王条款”已远不是以上两个部门的“专利”。像旅游业、房地产业、餐饮业、零售业等,都是竞争比较充分的行业,行政部门也不可能赋予它们制定“霸王条款”的权力,那么,为什么还存在如此之多的“霸王条款”呢?在这些部门存在“霸王条款”的另类原因有二:其一,是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信息(包括专业知识),房地产商总是比购房者更清楚房屋的质量,保险合同中多有消费者难以理解的生涩词汇;经营者又总是试图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如不实的价格折扣;同时,隐瞒对消费者不利的信息,如旅游景点和酒店的服务水准。因此,经营者就利用信息不对称,炮制了一系列“霸王条款”。纵观目前存在的“霸王条款”,属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产生的不在少数。 其二,是不确定性。在商品、尤其是服务提供的过程中,总会发生由不确定性引起的意外情形,如各种意外原因引起的航班误点,由此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经营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目前,许多格式合同都没有很好解决这个问题,每每遇到这一情形,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当然,要考虑双方合理承担,但更要充分注意到消费者处于弱势的事实。也就是说,由不确定性产生的不良后果,经营者理所当然地要多承担责任。 如果说治理行政权力和垄断部门的“霸王条款”,主要将通过深化改革,让行政权力退出,使垄断在最大限度上不存在,对其采取釜底抽薪的措施,那么,治理由于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性造成的“霸王条款”,主要将依靠以合约管理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做到信息发布、信息透明、信息公正、不确定性后果承担等的制度化,以解决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和不公平待遇。毋庸讳言,中国是一个并不具备契约制度和契约精神传统的国家,这就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保持信息对称,以及合理承担不确定性后果,缺乏法制、制度和文化基础。因此,从根除“霸王条款”入手,将十分有利于培育消费者和经营者平等权利的现实环境,并使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制度和依法治理得以完善。 在比较一致地反对“霸王条款”的声音中,也有为经营者说话的声音,两种声音都听一听很有必要。有人认为,当我们注意到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经营者的利益。现在也时有消费者恶意侵犯经营者利益的事件发生。这些消费者被厂商称为“刁民”。除了极少数别有用心的消费者外,消费者侵犯经营者的案例,大多是他们维护自身利益过度,而作出的不当反应,如少数旅客赖在误点飞机上不走。与“霸王条款”相比,这些都是“雕虫小技”了。而且,如果有对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明确补偿,通常就不会有过激行为的发生。我们在清理和废止 “霸王条款”时,呼唤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平等条款和平等权利,并通过依法治理和公共服务,促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势力均衡”,从而保证这些平等条款和平等权利的充分实现。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有许多艰巨的任务等待我们去完成,克服“霸王条款”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有报道称,面对媒体对“霸王条款”的穷追猛打,几乎没有企业出来表态。由此可见,消除“霸王条款”需要企业的自觉性,但更需要良好的竞争环境和制度环境,使企业在 “霸王条款”难以存在的环境中,自觉放弃“霸王条款”,自觉理解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经济的真正涵义。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保险的“霸王条款” 200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对中国保险业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做了点评,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它们是: 随心所欲调费率 单方变更不协商 理赔扣除互助款 只讲利益无信誉 文字口头双限制 住院津贴难求偿 理赔须知事后给 自我免责无效力 单方规定投保人先向第三方索赔 任意设免赔率 转嫁经营风险 残车折归投保人 加重消费者责任 规定管辖法院限制投保人选择 降低施救费用的法定最高限额 任意设置拒赔及合同解除条款 有保险业内资深人士指出,第1条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保险人调整费率的行为提前告知投保人并且宣告对方有机会解除保险合同的,调整费率不必提供理由。 其中的2、6、8、9、10五条不属于霸王条款。例如第2条理赔扣除互助款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因为医疗费用报销型健康保险,不允许投保人因此获利。第6、9条对于免赔额(率)和赔付最高限额的规定,是保险人经常采用的风险管理的手段,用以防止道德风险,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第8条关于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的管辖原则。第10条投保人提供各种证明材料是其义务,不履行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拒绝履行赔款义务,同时这些条款也是打击保险欺诈的有效手段。 第3、4、5、7条应属于不公正理赔行为,不属于“条款”范畴。 (有趣的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对保险业“霸王条款”点评后沉默了,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也再没有提起,各保险公司安之若素,并没有采取多少有效的行动,这场争论就此偃旗息鼓,再无后文了。)
什么是运输管理 运输管理是指产品从生产者手中到中间商手中再至消费者手中的运送过程的管理。它包括运输方式选择、时间与路线的确定及费用的节约。 其实质是对铁路、公路、水运、空运、管道等5种运输方式的运行、发展和变化,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控制与协调,实现运输目标的过程。 运输管理的意义 1.运输管理能保证劳动过程顺利进行,从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一个规模较大的物流或运输企业,有几百人乃至几千人在一起共同劳动,这是一种协作性的劳动。凡是共同劳动都有程度不同的分工,而有分工就有协作,分工越细,各个部门、环节之间的联系性就越强,协作关系也越密切。为了保证劳动过程顺利进行,就必须有管理。这就是由共同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出来的管理职能。马克思说:"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 --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协作劳动需要管理,就象"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7页)。 物流企业或运输企业的管理,就是对整个运输过程的各个环节--运输计划、发运、接运、中转等活动中的人力、运力、财力和运输设备,进行合理组织,统一使用,调节平衡,监督完成。以求用同样的劳动消耗(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运输较多的货物,提高劳动效率,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 2.运输中运输费所占比重大,是影响物流费用的重要因素 在物流业务活动过程中,直接耗费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它所支付的直接费用,主要有:运输费、保管费、包装费、装卸搬运费、运输损耗费等。而其中运输费所占的比重最大,是影响物流费用的一项主要因素。特别在当前我国交通运输很不发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国外很重视物流费用的研究,如日本曾对一部分企业进行了调查,在从成品到消费者手中的物流费用中:保管费占16%,包装费占26%,装卸搬运费占 8%,运输费占44%,其他占6%;我国用于运输的费用也占物流费用的40%左右。可见运输费在物流费中所占的比重最大。因此,在物流各环节中,如何搞好运输工作,积极开展合理运输,不仅关系到物流时间问题,也影响到物流费用问题。物流企业只有千方百计节约运输费用,才能降低物流费用,以及整个商品流通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利润。 运输管理工作的原则 就物流而言,组织运输工作,应贯彻执行"及时、准确、经济、完全"的原则,即: 1.及时。就是按着产、供、运、销情况,及时把货物从产地运到销地,尽量缩短货物在途时间,及时供应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2.准确。就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切实防止各种差错事故,做到不错不乱,准确无误地完成运输任务; 3.经济。就是采取最经济、最合理的运输方案,有效地利用各种运输工具和运输设施,节约人力、物力和动力,提高运输经济效益,降低货物运输费用; 4.安全。就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霉烂、残损、丢失、燃烧、爆炸等事故,保证货物安全地运达目的地。 "及时、准确、经济、安全"亦称物流运输的"四原则",这四个方面是辩证的统一,必须进行综合考虑,忽视或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不行的。 运输方式 目前运输方式主要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五种。 1、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是利用铁路进行货物运输的方式,是利用铁路设施、设备运送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在国际货运中的地位仅次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与海洋运输相比,一般不易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可保障全年的正常运行,具有高度的连续性。铁路运输还具有载运量较大、运行速度较快、运费较低廉、运输准确、遭受风险较小的优点。 铁路运输也存在缺陷,如运输受轨道的限制、不能跨洋过海,铁路建设投资大、使得其应用在一定的程度上受到限制。 2、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是指以公路为运输线,利用汽车等陆路运输工具,做跨地区或跨国的移动,以完成货物位移的运输方式。它是对外贸易运输和国内货物流程的主要方式之一,既是独立的运输体系,也是车站、港口和机场物资集散的重要手段。 公路运输生产点多、面广,公路运输最显著的运营特点是它的灵活性。表现在:空间上的灵活性,可以实现门到门运输;时间上的灵活性,可以实现即时运输,即根据货主的需求随时启运;批量上的灵活性,公路运输的启运批量最小;运行条件的灵活性,公路运输的服务范围不仅在等级公路上,还可延伸到等级外的公路,甚至许多乡村便道的辐射范围,普通货物装卸对场地、设备没有专门的要求;服务上的灵活性,能够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性质的货物运送需求。 3、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利用船舶等浮运工具,在水域沿航线载运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水路运输具有成本低(仅为公路运输的三分之一)、能耗省、过程长、运量大等与其他几种运输方式相比较的明显优势。 但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与影响大,即受海洋与河流的地理分布及其地质、地貌、水文与气象等条件和因素的明显制约与影响;而且对综合运输的依赖性较大河流与海洋的地理分布有相当大的局限性,水运航线无法在广大陆地上任意延伸。 4、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利用飞机运送货物的现代化运输方式。近年来,采用航空运输的方式日趋普遍,航空货运量越来越大,航空运输的地位日益提高。速度快、安全性好、节省包装等费用、加快资金周转。但缺点投资大、运量小、运费比较高、易受天气的影响等。 5、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一种以管道输送流体货物的一种方式,而货物通常是液体和气体,是统一运输网中干线运输的特殊组成部分。有时候,气动管 (pneumatic tube) 也可以做到类似工作,以压缩气体输送固体舱,而内里装着货物。管道运输石油产品比水运费用高,但仍然比铁路运输便宜。大部分管道都是被其所有者用来运输自有产品。 就液体与气体而言,凡是在化学上稳定的物质都可以用管道运送。因此,废水、泥浆、水、甚至啤酒都可以用管道传送。另外,管道对于运送石油与天然气十分重要——有关公司多数会定期检查其管道,并用管道检测仪(pipeline inspection gauge)做清洁工作。 运输管理体制 运输管理体制,简要的说,就是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组织和管理运输业运行的方式和方法,它包括市场、流通、分配、消费各个领域中的所有制形式、组织结构、决策权限、调节体系和利用分配等。 管理体制实质上是生产关系问题,是基本市场关系的更具体的表现形式。 运输管理系统 运输管理系统(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System,TMS)是一套基于运输作业流程的管理系统,该系统以系统管理、信息管理、运输作业、财务管理四大线索设计开发。系统管理是TMS系统的技术后台,起到支持系统高效运转的作用;信息管理是通过对企业的客户信息、车辆信息、人员信息、货物信息的管理,建立运输决策的知识库,也起到促进企业整体运营更加优化的作用;运输作业是该管理系统的核心,系统通过对运输任务的订单处理、调度配载、运输状态跟踪,确定任务的执行状况;财务管理是伴随着运输任务发生的应收应付费用,通过对应收应付的管理及运输任务对应的收支的核算,生成实时全面的统计报表,能够有效地促进运输决策。 运输管理系统是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物流管理方法设计出的符合现代运输业务操作实践的管理软件。简单实用是本系统的最大特点。在系统中,工作人员只需进行简单的选择、点击等操作即可完成工作。尤其是对中小企业,不能人为地追求高科技、多功能,反而会造成企业付出了一笔不菲的资金却买回了一套功能不能完全发挥、效率更低的局面。 TMS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管理功能设置:用户管理模块、权限角色管理模块、数据字典维护模块、日志管理模块。 2、基本信息设置:客户信息管理模块、车辆信息管理模块、人员信息管理模块。 3、运输作业设置:订单处理模块、调度配载模块、运输跟踪模块。 4、财务管理设置:统计报表管理模块、应收应付模块。
卡尔·阿尔巴切特 目录 1、 卡尔·阿尔巴切特简介 2、 阿尔迪——德国首富的王国 卡尔·阿尔巴切特(Karl Albrecht) 卡尔·阿尔巴切特(Karl Albrecht)在2008年《福布斯》全球亿万富豪排行榜中以净资产270亿美元名列第10位,为德国首富。 卡尔·阿尔巴切特简介 ...... 年龄:88岁 出生:矿工家庭,家境贫寒 起家:一家小杂货店 制胜法宝:物美价廉 生活方式:低调又简单 1913年:父母在德国南部城市埃森开了一家小食品店。 1948年:阿尔布莱希特兄弟的阿尔迪店开张。 1955年:阿尔迪开了100家连锁店。 1960年:阿尔迪一分为二。北面归弟弟泰欧,哥哥卡尔掌管南部阿尔迪。 1971年:泰欧被绑架17天,在付了400万美金后放回。 1976年:阿尔迪进军美国市场。 1979年:泰欧收购美国折扣店Joe‘s。 1990年:阿尔迪进军英国市场。 2001年:阿尔迪在奥地利开第一家连锁店。 2004年:销售额将达370亿美元,拥有近7000家分店。 上世纪20年代初,卡尔·阿尔巴切特(Karl Albrecht)和泰欧·阿尔巴切特(Theo Albrecht)相继出生于德国埃森市郊的小镇舍内贝克。兄弟俩自幼家境贫寒,作为鲁尔煤矿工人的父亲早年因尘肺病失去了工作,母亲只好在市郊矿工生活区开办了一家食品小店,以补贴家用。生活的窘迫使得兄弟俩十几岁便结束了学业,早早走上谋生的道路。卡尔在一家美食店找到了工作,泰欧则帮助母亲打理店铺。家庭生活刚有起色,但不久二战的爆发又中断了他们的平静生活,一直持续到1945年战争结束。当时国内市场百业凋零,兄弟俩四处求职,却屡屡碰壁。适逢不久母亲辞世,于是他们接管了母亲留下的那间窄小的食品店。由于资金拮据,商店开张时简陋的店面也没有修缮,只能出售一些饮料、罐头等本小利薄的商品,维持惨淡经营。他们不断谋求生意的扩展,但一直苦无良策。 一次偶然的相遇成了卡尔和泰欧人生中重要的转折点。一天,当他们路过当地一家商店时,发现进出购物的人流络绎不绝。出于好奇他们浏览了店门前的促销广告,其做法是:购物时附赠优惠券,年底凭优惠券可按原累计购物金额的3%免费领取等值商品。原来人们是冲着年底的赠物而来,兄弟俩由此得到了启发。但他们并没有盲目模拟,而是觉察到一些不可预期的情况:假如年底物价上扬,顾客手中的优惠券就会贬值。进一步说假如无力兑现,优惠券何异于空头支票。实际上他们一开始即考虑到信用问题。他们经过深思熟虑决定推出更为稳妥的即时让利的对策,公布凡店内出售的商品在当地最低价格的基础上再减价3%。并承诺如达不到上述价格水平,可向商店索回差价,并提供奖励。从此,小店内外人头攒动,天天的营业额翻了几番,他们的创业取得了成功。 随着60年代以来全球零售业的整合,兄弟俩预感到新型折扣零售的前景不可限量,进而发现了自己的使命。1962年他们在多特蒙德开办了第一家名为阿尔迪(ALDI)的折扣商店,它取自阿尔布莱希特(Albrecht)和折扣(Discount)的前两个字母,体现出他们投身折扣零售业的理想。此后,阿尔迪坚持服务大众的经营原则,加上提供的商品质优价廉,不仅低薪阶层情有独钟,也颇受部分中产阶层的青睐。据统计,目前德国75%的居民经常在阿尔迪采购。随着阿尔迪声名鹊起,其连锁店不仅在德国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在欧美及大洋洲一些国家也形成了绵密的销售网络。 阿尔迪——德国首富的王国 在德国,90%的人会光顾当地闻名连锁超市阿尔迪,但他们当中的许多人不一定知道它的老板是谁。而在德国以外,这家超市的老板——阿尔布雷希特兄弟更是几乎无人知晓。留心的人只是在每年的《福布斯》全球富豪排行榜上看到阿尔布雷希特兄弟的名字。那么他们是如何苦心经营,由位于穷乡僻壤的食品店主演变为国内外赫赫有名的零售巨商的呢? 老实守信的原则: 恪守诚信的原则主要体现在阿尔迪同顾客及供货商公平无私的关系上。 首先是保证商品宁缺勿滥。阿尔迪选择供货商的标准是既看价格,更重质量。凡厂商的供货阿尔迪均定期提交给德国质量监督权威机构“商品检验基金会”检测,除得分良好的予以认可外,其余即使得分合格也不会得到定单。新产品接受定货后,先要在部分商店进行至少3个月的试销,得不到顾客赏识,同样会被除名。 其次是质量控制十分严格。商店平日注重对商品的抽样检查,经常让品尝师蒙上眼睛品尝出售的食品,发现问题立即对厂商提出警告。质量纰漏严重的,阿尔迪则解除收购合同并索赔损失,因而供货商不敢在质量上有丝毫懈怠。同时,为了企业的形象,阿尔迪连外观稍差的商品也不拿出摆放,像顾客挑剩的水果、蔬菜、面包等,天天打烊后均作为垃圾倒掉。至于顾客对所购的商品不满足,不用提出任何解释,阿尔迪均予以退款或退货。 再者是守诺取信。阿尔迪曾提出,在原来价格水平上,只要成本下降,就继续对顾客让利销售。每当厂商降低供货价格时,他们不等新货上架,马上更换原有商品标价。宁可承受存货高价低卖的损失,也要兑现让利于民的承诺。对于大多依靠阿尔迪生存的供货商,阿尔迪同样以诚相待。除了对质量稍显“苛刻”外,没有任何额外的要求和追加协议,而且从不拖欠货款。因而,阿尔迪与消费者和供货商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这样,在阿尔迪购物没人会考虑质量和价格问题,与阿尔迪交易同样不用担心违约。久而久之,公众对阿尔迪的普遍印象自然是老实公道、可信度高。 原则:低价,再低价 二战结束后,兄弟俩从战俘营回到家乡埃森,从母亲手里接过一家以卖食品为主的杂货店。当时的德国满目疮痍,人们囊中羞涩,只求有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来满足温饱。阿尔巴切特兄弟为了招揽顾客,把商品卖得尽可能便宜。卡尔后来说,他们做生意的原则只有一个,那就是“低价”。 这一低价原则大受顾客赏识,慢慢地,阿尔布雷希特兄弟开起越来越多的分店。到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末,他们的连锁超市已经达到300多家,年营业额超过一亿马克。1962年,他们把在多特蒙德开的一家超市命名为“阿尔迪(Aldi)”,其余的店也陆续改用这个名字。“Aldi”是“阿尔布雷希特(Albrecht)”和“折扣(Discount)”这两个字头两个字母的组合。 阿尔迪所遵循的原则就是“低价,再低价”。它经营的商品一般比其他超市便宜一到两成,有的甚至便宜一半。为了降低经营成本,阿尔巴切特兄弟处处精打细算。阿尔迪每间超市的面积大多都在1000平米以下,店面装修简单,商品摆放紧凑,除少量冷藏食品有冰柜外,大部分商品都放在原包装纸箱里出售,由顾客自取。在每家阿尔迪连锁店里,虽然经常顾客盈门,但店内一般只设两三个收银台,聘用的员工也只有几个人,他们每人身兼数职,经理也不例外。顾客多的时候,所有员工都集中在收银台收钱,清闲的时候员工则轮流整理货物,清理商品包装。 阿尔巴切特兄弟的治理方式自成一体。与美国沃尔玛、法国家乐福等大型连锁超市的张扬做派不同,阿尔迪始终表现低调。直到今天,阿尔迪已经发展为拥有几千家连锁店的大公司,它也没有公关部和广告部,不做市场调查,广告投入只占营业收入的百分之零点几。它向外界宣传自己的主要方式,就是每周出一张名叫“阿尔迪讯息”的商品彩页,告诉人们下周它将提供哪些非凡商品。有专家评价说,阿尔迪将零售模式简化成了最基本元素。这种不遗余力压缩成本的做法换来的回报就是:节约下来的经营成本让利给了消费者。在阿尔迪,一盒36张两卷装柯达彩色胶卷只卖2.99欧元,价钱相当于专业用品商店的约四分之一。这自然大大促进了商品销售的增加。 特色:少得可怜的商品品种 阿尔迪连锁店另一个明显特点是,商品只有六七百种,而且同一类商品只有一两样可以选择。这与沃尔玛的15万种商品相比,实在是少得可怜。美国《商业周报》描写到:在阿尔迪连锁店里,罐装芦笋和沙丁鱼罐头塞满了纸箱,堆在货架上。收银台前的等候区最多只能让10个人容身。商品的种类让人想起1975年前后的东柏林,卫生纸只有两种牌子,腌菜只有一种。但是,它的价钱低得惊人:三张冷冻比萨只卖3.24美元。阿尔布雷希特兄弟对此总结说,依他们的经验,供给商品的品种少,反而会使零售额上升,而与同类食品连锁店相比,这样做经营成本也要低得多。 严格控制商品品种的数量,其结果是单一商品的销售额非常大。由于阿尔迪连锁超市对单一商品的订货量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它可以利用采购量庞大的优势,来大幅度降低采购成本,实现商品的让利销售。据称,阿尔迪与供给商签订的每份合同金额都不少于50万欧元,大部分合同的期限长达10年。由于订货量大而且稳定,各路厂家都巴不得成为阿尔迪的指定供货商,并愿意向它提供价格上的优惠。
承诺迟延 目录 1、 什么是承诺迟延 2、 承诺迟延的情况 什么是承诺迟延 ......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所作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约规定的,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时间,则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该承诺不产生效力。根据《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这就是说,对于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承认其有效,但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不愿承认其为承诺,则该迟到的承诺为新要约,要约人将处于承诺人的地位。 承诺迟延的情况 承诺迟延包括两种情况: 1、逾期承诺 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承诺而使承诺迟延。逾期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因为它作出的时间晚于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所以不符合有效承诺的全部要件,不能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 那么逾期承诺应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虽然它在到达要约人时,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但因为它只是时间上有欠缺,所以如果在接到逾期承诺时,要约人还是希望与承诺人成立合同,那么逾期承诺是否可以因要约人接受而成为有效的承诺呢?《合同法》第28条规定,逾期承诺有两种效力:一是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认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二是如果要约人接到逾期承诺后未及时通知承诺人该承诺有效的,就只能作为一个新的要约,而不能认为是承诺。 2、承诺迟到 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其他原因而使承诺迟到。承诺迟到与逾期承诺不同,逾期承诺是在发出时就已超出承诺期限,而承诺迟到却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只是在到达要约人时超出承诺期限。《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可见,在承诺迟到的情况下,要约人负有通知不接受承诺的义务,这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承诺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发出; 承诺非因受要约人原因在承诺期限内未到达要约人; 该承诺在承诺期限后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未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迟到并拒绝该承诺的,应认为承诺有效,承诺到达要约人之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