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利分流正文 中国对国营企业所实现的利润采取税与利不同的上交方式和管理办法。即企业先按税法规定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再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适当分配。是处理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一种形式。 理论依据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对国营企业具有社会管理者、资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和与其相适应的双重职能,是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最基本的理论依据。K.马克思说:“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30页)。根据政治权力,国家对企业征税,根据所有制权力,国家从企业分取所得税后的一部分利润,较好地体现政企分开的原则。 特点 ①凡有利润的企业,无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都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的所得税,并向国家交纳所得税。②国营企业所得税后利润的分配,可以采取向国家承包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其他的分配办法。③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由企业用自有资金归还。 历史沿革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82年,国家对国营企业采用收取利润的形式,不征所得税。1983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建立了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制度。1984年10月起,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把企业所得税后上交利润的多种形式统一改为调节税,国家根据所有制权力应收取的利润也相应改为征税。1987年起,对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把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都以上交利润的形式对国家承包。1988年重庆市的国营企业首先进行税利分流试点,以后陆续扩大试点范围,截至1990年底,已有25个地区的部分企业试行。 目的和作用 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目的在于发挥国家双重职能的作用,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有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税利分流的作用主要是:①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统一征收所得税,使各类企业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内,能在公平税负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平等竞争。这不仅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要求,也有利于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②实行企业用其有权运用的自有资金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制度,不仅能促使企业对贷款项目认真做可行性研究,努力在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上下功夫,建立起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而且也能促使银行放贷行为合理化,建立起银行贷款的风险机制,为防止消费、投资双膨胀提供有利的条件。③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收取国营企业所得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留在企业运用,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既能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能有效地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充分发挥国家宏观调控功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④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实行分税制。税利分流为改革创造了条件。除此之外,它还对投资体制、金融体制、价格体制以及国营企业管理体制等诸方面的改革起着促进作用。配图相关连接
概述 税收中性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一个概念,一般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税收中性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前提下,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达到最优结合. 相关条目 纳税人
税本是形成税收收入的经济基础。指国民经济的生产力,包括人力、资本、土地三个要素及由此结成的生产经营单位等。税本与税源有区别,也有联系。西方财政学者常将税本比作“因”,将税源比作“果”;将税本比作树木的“根干”,将税源比作树木的“果实”,两者的关系为由因生果,由根于生果实、由税本生税源。国家的税收征自税源,不能征自税本。如果征自税本,势将损害国民经济的生产力;生产力损害后,税收收入也没有经济基础。犹如树木的“根干一枯,果实也无从出;果实一缺,税收遂无支给这源”。 保护税本是西方财政、经济学者提出的一项税收原则“不过,保护税本是就整个经济而言的,国家在运用税收杠杆过程中,有时也要限制某些经济单位或经济活动的发展。这不仅对国民经济无害,反而对国民经济有利,是保护税本的另一种形式
概念 又称税基,指建立某种税或一种税制的经济基础或依据。它不同于课税对象,如商品课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但其税基则是厂家的销售收入或消费的货币支出;也不同于税源,税源总是以收入的形式存在的,但税基却可能是支出。 相关条目 对敲吸筹
概述 税收杠杆是指是指国家依据税法,通过调整税收征纳关系及纳税人之间利益分配,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功能。国家可以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设计,实行减税、免税、退税、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等鼓励或限制性措施,诱导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决策和消费选择同国家经济发展规划相一致。运用税收杠杆可以弥补和纠正市场机制的缺陷,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 简介 税收杠杆漫画运用税收形式,利用物质利益原则间接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手段。经济杠杆的重要形式之一。国家利用税收给予纳税人以有利或不利条件,引导其经济行为服从于宏观经济计划的要求。 特点 税收杠杆区别于其他经济杠杆的特点是:①法律强制性。税收杠杆对经济的调节,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依照法律程序强制地进行的,并不以被调节者的意愿为转移。②调节范围的广泛性。税收可以根据整个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国家的政策要求,向各经济成分、各社会经济单位、各国民经济部门、社会再生产中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各环节,乃至社会生活的其他一些方面征收。它可以按各种不同的调节目标,分别根据销售量、销售额、增值额、劳务收入或利润额征收;可以根据某些财产额征收;可以根据各经济单位对国有资源和资产的占用征收。因此,税收杠杆可以在比较广泛的范围内,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面发挥调节功能。③区别对待的灵活性。税收杠杆可以根据政策要求,对不同经济成分、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流转环节、不同资源条件、不同收入性质和不同的社会行为等,分别运用种类不同和高低不同的税率,实行不同程度的减税、免税、退税和加成、加倍征收,规定不同的起征点或免征额等。根据不同的调节目标,灵活选用各种不同的区别对待的手段。④调整的简易性。税收杠杆所引起的连锁反应面比较小,一般只影响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运用起来较为简便易行。它不同于价格等其他经济杠杆,其调整和变动往往会引起一连串的反应。 特点税收杠杆区别于其他经济杠杆的特点是: ①法律强制性。税收杠杆对经济的调节,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依照法律程序强制地进行的,并不以被调节者的意愿为转移。 ②调节范围的广泛性。税收可以根据整个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国家的政策要求,向各经济成分各社会经济单位、各国民经济部门社会再生产中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各环节,乃至社会生活的其他一些方面征收。它可以按各种不同的调节目标,分别根据销售量、销售额、增值额、劳务收入或利润额征收;可以根据某些财产额征收;可以根据各经济单位对国有资源和资产的占用征收。因此,税收杠杆可以在比较广泛的范围内,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面发挥调节功能。 ③区别对待的灵活性。税收杠杆可以根据政策要求,对不同经济成分、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流转环节、不同资源条件、不同收入性质和不同的社会行为等,分别运用种类不同和高低不同的税率,实行不同程度的减税免税、退税和加成、加倍征收,规定不同的起征点或免征额等。根据不同的调节目标,灵活选用各种不同的区别对待的手段。 ④调整的简易性。税收杠杆所引起的连锁反应面比较小,一般只影响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运用起来较为简便易行它不同于价格等其他经济杠杆,其调整和变动往往会引起一连串的反应。 作用 税收杠杆漫画税收杠杆在整个经济杠杆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但是,不同的税种,由于它的征税对象不同,其杠杆作用也不一样对于以销售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可以在价格固定的条件下,用来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用来促进企业降低成本,以及配合价格,调节生产、流通和消费。对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可用来促进生产向专业化分工协作的方向发展。对于以资源和资产占用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可以用来调节企业间因客观条件不同所获得的级差地租或收益,促使在大体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对于以消费品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可以用来调节消费对于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则可以用来调节收入和社会总需求等等。由于不同税种具有不同的调节作用,国家要利用税收杠杆来调节复杂的社会经济过程,就不能指望通过单一或少数几个税种来实现,而必须根据每个税种的征税对象及其特有的调节作用,统筹设计,建立一套较为科学的税收体系。 条件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所需的客观条件: ①要有一个合理安排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利益关系的经济体制,促使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关心国家税率高低和减免多少给本单位和个人利益带来的影响,这样才能期望税收杠杆产生灵敏的反应。 ②要有一个大体完善的市场体系,包括资金市场、物资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等,这样才能期望企业按照税收杠杆所提供的信息,通过市场顺利地实现生产调整和资金转移 ③要有一套大体完善的信息反馈系统,以便使国家税务部门及时掌握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情况,了解国内外市场的动态,以作为调整和运用税收杠杆的依据。 ④要善于把税收杠杆同财政、价格信贷利率、汇率、工资等其他经济杠杆配合起来综合运用,使之相辅相成,形成合力。 具体运用 税收杠杆的实质就是物质利益诱导。其作用于不同物质利益方面及程度,主要包括: 一是设置税种。一个国家税种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聚集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是要使税收发挥广泛的经济杠杆作用。如果只是单纯地为取得财政收入,就没有必要建立许多税种,如中国在经济体制高度集中的时期,由于忽视甚至否定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才片面强调“简化税制”,更有人提出了“税利合一”的取消税收的主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之所以恢复和增设许多税种,就是要利用税收杠杆充分发挥其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 二是确定税率。税率高低,除了解决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比例问题外,主要是给予不同纳税人以有利或不利、利大或利小的条件。税率高,体现国家要限制的意图;税率低,体现着国家要鼓励的意图。除高低不同的税率外,种类不同的税率也体现不同的政策。如累进税率比起比例税率更能体现限制的政策;而全额累进税率比超额累进税率也更能体现限制政策。 三是实行减税、免税或退税,也是税收杠杆的具体运用方法。但是,在新税制中,减税、免税的运用大大减少,从而,增强了税法的刚性。 四是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起征点可以照顾那些低收入的纳税者;免征额可以对所有纳税人都给予一定程度的照顾。 当然,每个税种发挥的杠杆作用是不等和不同的。具体地分析和准确地把握它们的不同作用,对于建立合理的税制体系有重大意义。 [1]
简介 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除《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对外国使、领馆官员的税收管辖权规定有限制的条款以外,主权国家有权按照各自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选择最适合本国权益的原则确定和行使其税收管辖权,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应征税额,外国无权干涉。 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对不同经济条件的财产权利益有着不同的影响。在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财权利益,都同时实行两种税收管辖权,但维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强调地域管辖权,因发展中国家到国外投资的少,而国外到本国投资的多。因而强调地域管辖权,可以维护这些国家的经济利益和主权。发达国家资本输出较多,资本来自国外的所得也较多,因此,强调居民(公民)管辖权对他们是有利的。当然出于国际对等原则,发展中国家在强调地域管辖权的同时还实行居民(公民)管辖权;发达国家在强调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同时,也实行地域管辖权。 范围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在地域上,指该国的领土疆域;在人员上,指该国的所有公民和居民,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双重国籍人、无国籍人和法人。 原则 国际上确定税收管辖权通常有: ①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即按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登记注册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凡属该国的公民和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②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即按照一国的领土疆域范围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该国领土疆域内的一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分类世界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大体分为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实质上,前两者是基于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后者是基于属地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故税收管辖权亦可归纳为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概况 一国采用何种税收管辖权,由该国根据其国家权益、国情、政策和在国际所处的经济地位等因素决定。一般地说,资本技术输入较多的发展中国家,多侧重维护地域管辖权;而资本技术输出较多的发达国家,则多侧重维护居民(公民)管辖权。大多数国家为维护本国权益,一般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在国际上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有文莱、法国、荷兰、玻利维亚、多米尼加、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拉圭、巴西、厄瓜多尔、巴拿马、委内瑞拉等;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有中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阿富汗、日本、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瑞士、卢森堡、德国、希腊、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英国、爱尔兰、摩纳哥、墨西哥、哥伦比亚、萨尔瓦多、孟加拉、洪都拉斯、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巴布亚新几内亚等。美国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各国同时行使两种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必然导致国际双重征税的扩大化。
税收调节正文 运用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的引导和调整。通过税收的多征、少征与免征,可以从多方面作用于微观经济活动,使之符合于宏观经济运行的目标。税收调节的作用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调节社会总供求 税收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在实行扩张政策时,它可以通过减税、免税或降低税率,以扩大社会需求,包括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在实行紧缩政策时,它可以通过提高税率,缩小减免范围或开征新税,以压缩社会总需求,使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趋向均衡。累进所得税具有一种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它不需要政府采取具体的增税或减税措施,可以通过自身累进课征的机制,随着总需求的增减变化,所得多时多征、所得少时少征、无所得时不征,做到:在经济扩张时,随税基扩大,税收以超过税基扩大的幅度而自动上升,约束企业和个人税后可支配收入,限制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使扩张的势头有所减缓。反之,在经济萧条时,随税基缩小,税收以超过税基缩小的幅度而自动下降,使企业和个人的税后可支配收入相对增多,对总需求量的缩减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见税收对社会总供求调节)。 调节所有制结构 在每一个国家里,除了具有代表这个国家性质的主要所有制以外,通常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所有制存在,而作为国家总是要首先维护和促进发展代表其统治阶级物质基础的主要所有制。但是,其他所有制的相辅相成往往也是不可缺少的。中国是一个以公有制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为主体,以个体经济和私人经济等为补充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这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不但存在于国有经济内部,而且还存在于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因此,税收在调节社会经济运行中,需要处理好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即在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同时,对于其他所有制的经济成分,税收调节即要促进其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性一面,也要限制其盲目发展的消极性一面,以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调节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 社会化的大生产在客观上要求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地发展,据此国家通过对产业部门税收的重课限制或轻课、免课鼓励,引导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其服从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从而促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协调发展(见税收对产业结构调节。 调节流通 一个国家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和本国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运用税收杠杆调节商品流通,使之更好地充当生产与消费的中介,以促进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调节企业和居民收入 收入均等化是各国政府所共同致力的目标。企业收入因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往往会造成苦乐不均;居民收入也由于多种复杂的社会因素而造成贫富悬殊。税收作为国家的强制分配手段,可以在调节企业和居民收入,使之趋向于合理和均等化方面,发挥某种程度的作用。诸如:从事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发的企业,往往会获得不同的级差收入。这部分级差收入并不是企业主观经营的成果,只有通过对资源的课税,使之归于国家所有,才能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对于企业因价格与价值偏离而造成的收入不均,以及居民个人之间收入分配的不均,都可以通过税收去加以适当调节(见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 调节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 税收配合价格政策,对生活必需品和非必需品、供过于求的长线消费品和求过于供的短线消费品实行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和措施,进行调节。对某些紧缺生产资料的消费,采取限制性的课征办法,也可以起到适当的调节作用(见税收对消费调节。 此外,税收对储蓄、投资以及企业利润等也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见税收对储蓄投资调节、税收对利润调节。但是,税收的调节作用并不是无限的,它还要受到诸如税收调节的领域、税收课征的深度、价值规律作用的程度、税收以外的投资环境等等多种客观因素的制约。因此,正确估计税收的调节作用是完善税制设计,使税收的多种调节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前提。配图相关连接
税系正文 按照一定标准设计和归纳相同性质的税种而形成的税收系统。 税系的设计 整个税收体系,可以由若干税系构成。现代税收按税基的不同,主要可以归纳为三大税系:①按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征收的流转税系。②按各种所得或收益征收的收益税系。③按各种财产征收的财产税系。在国际上,按税收是否可转嫁的标准,还把税收归纳为直接税系和间接税系。凡是可以通过价格的变动把税款转嫁给购买者负担的税种,称为间接税;税款不能转嫁,而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种,称为直接税。从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以及体现税收效率和公平原则等方面看,不同税系具有不同特点。设计税系要尽可能比较全面地体现这些要求。在复合税制条件下,税种不是单一的,按一定标准,把具有相同性质的税种加以归类,就成为特定的税系。 税系理论的发展 依据什么标准来设计和归纳税系,有不同主张,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税系理论。税系理论是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派及其先驱,主张根据课税主体(纳税人)的收入来源设计税系。如这一学派的创始人A.斯密从他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出发,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三个阶级(地主、资本家和工人)要按各自收入的比例平等地负担税收。因此他把税收归纳为三大税系:地租税系、利润税系和工资税系(见古典学派税收思想)。 主张按课税客体设计税系最有代表性的首推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A.H.G.瓦格纳。19世纪60~70年代,资本主义开始进入垄断阶段,社会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瓦格纳主张税收不仅要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而且还要纠正社会分配的不公。他认为资本、土地的收益负担能力强,应该多课税;劳动收入负担能力低,应该少课税;高收入者消费的商品应多课税,一般消费品应少课税。据此,他按课税客体的不同,设计了三大税系:对土地和资本收益课征的收益税系,对工薪及劳动收入课征的所得税系和对各种消费品销售课征的消费税系。按课税客体设计税系,比按课税主体的收入来源设计税系是一个进步,可以更清楚地表明各种不同税收的社会作用(见社会政策学派税收思想)。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凯恩斯主义关于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影响下,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干预的作用大大加强,税收也成为宏观调节的一个重要工具。相应地按课税客体在再生产过程中的分布来设计税系就成为客观要求。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R.A.马斯格雷夫提出的税系理论把税收归纳为两大系统:在货币资金运动过程中的课征;对财富持有与转移的课征。其中,关于按货币资金在个人家庭部门和企业部门之间循环流动的不同方向和位置来说明税收的分布,可以更清楚地看出不同税收对经济的不同影响,从而更便于设计有利于宏观调控的税收体系(见凯恩斯主义税收思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经济决定税收和税收反作用于经济两方面看,都必须把握不同税收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据此,也有人主张应按课税对象在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四个环节即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中的分布设计税系。配图相关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