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业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主要规定各个管理层、管理部门、管理岗位以及各项专业管理业务的职能范围、应负责任、拥有的职权,以及管理业务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即规定应该“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 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本管理制度、专业管理制度、部门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专业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指导下,对企业各项专业管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程序、方法等所做的规定,如销售、采购、生产、仓储、接待、档案、合同、小车、办公用品等。 企业内各管理层次、各部门要依据他们来开展工作,使组织结构顺利运转;企业各级领导也要依据他们来进行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同时,他们也是制定管理岗位责任制度,以及对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类专业管理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一些部分: 该项专业管理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 该项管理工作应遵守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原则; 进行该项管理工作的依据、资料和信息的来源; 管理业务活动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管理业务的工作步骤、工作方法和工作手段; 该项管理业务涉及的岗位和部门; 该项专业管理与其他专业管理之间的关系及联系方式。 这些方面的内容,就是要回答清楚:该项专业管理应当“干什么”、“依据什么干”、“怎么干”以至“干到什么程度”。 目录 1 专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专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专业管理制度的种类繁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企业又各有不同之处。一般说来,专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1、计划管理:长远规划管理制度、年度经营计划管理制度、经济技术指标管理制度、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定货管理制度、统计管理制度等。 2、生产管理:生产作业计划制度、生产技术准备工作制度、外协管理制度、在制品管理制度、生产调度工作制度、全面质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物资计划和采购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能源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安全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等。 3、科技管理:科技管理制度,产品开发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材料消耗管理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工具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科技情报管理制度等。 4、销售管理:市场调查和预测管理制度、销售价格管理制度、广告宣传管理制度、销售服务管理制度、用户退货管理制度、销售人员管理制度等。 5、人事管理:职工录用制度、劳动考勤制度、职工奖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劳动力调配制度、劳动定额和定员管理制度。 6、财务管理:企业内部经济核算制度、厂内计划价格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流动资金管理制度、专用资金管理制度等。 7、生活后勤:职工宿舍管理制度、医疗卫生管理制度、子弟校管理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职工食堂管理制度、厂容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制度、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等。 8、政治工作:政治工作制度、宣传工作制度、组织工作制度、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工会工作制度等。
一般授权概述 一般授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 企业管理的一般授权 一般授权是指上级行政主体在下达任务时,只发布一般工作指示,而非指派特定的事务,允许下属自己决定行动方案,并能够进行创造。 一般授权,是指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既定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标准,对常规性的经济业务活动或行为进行的授权。它主要是由管理当局制定整个组织应当遵循的政策,内部员工在日常业务处理中,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有关职责自行办理或执行各项业务。 业务批准的一般授权 一般授权是指对办理常规业务时权力、条件和责任的规定,一般授权时效性较长; 授权批准是指企业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授权批准以便进行控制,授权批准按其形式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殊授权。而特殊授权是对办理例外业务时权力、条件和责任的规定,一般其时效性较短。不论采用哪一种授权批准方式,企业必须建立授权批准体系,其中包括:(1)授权批准的范围,通常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应纳入其范围。(2) 授权批准的层次,应根据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和金额大小确定不同的授权批准层次,从而保证各管理层有权亦有责。(3)授权批准的责任,应当明确被授权者在履行权力时应对哪些方面负责,应避免责任不清,一旦出现问题又难咎其责的情况发生。(4)授权批准的程序,应规定每一类经济业务审批程序,以便按程序办理审批,以避免越级审批、违规审批的情况发生。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经济业务。 诉讼的一般授权 一般授权是代理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委托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法律并未对一般授权的内容明确规定,但根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认为,除去该条规定以外的诉讼事项均属于一般授权的范围。主要包括:1、代为起诉、应诉;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4、出席法庭审理,发表代理意见;5、代为签收法律文书;6、申请执行。 特别授权是代理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
什么是一股一票制 一股一票制是指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实行的表决制度。即对关系到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在股东大会上每个股东根据其持有股份的多少按股投票,一股一票。 ">编辑] 目录 1 一股一票制的特点 2 一股一票的原则 3 相关条目 4 参考文献 一股一票制的特点 一股一票制按的特点是凭股份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按股参加分红。 ">编辑] 一股一票的原则 一股一票的原则:即股民在选举董事、监事或对公司重大决策实施投票时,每一股普通股票是平等的;重大人事、策略的变更由票数多的说了算。一股一票是确保资本“民主化”、管理科学化的一个重要原则。毕竟上市公司的上帝是大小股东,公司的专业管理人员只不过是“高级打工仔”。一股一票可以保障资本方的根本利益,实现对专业管理方有效的监控与制约。 相关条目 一人一票制 参考文献 ↑ 杨干忠等主编.民营经济实用词典.ISBN:7-80087-384-6/F121.23-61.北京市: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 ↑ 陈可文等主编.股份合作制理论、政策、实践.ISBN:7-80538-501-7/F271.中原农民出版社,1993.04 ↑ 张哲瑞著.美国法律呼悠谈我在美国当律师.ISBN:7-5057-1970-X/D971.2.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4.
什么是一人一票 一人一票是指股份合作企业在经营管理体制中,按照合作制的原则,每个合作成员,不论其拥有股权多少,在参与经营决策和选举、被选举时,每人都拥有平等的“一人一票”,体现生产劳动者在互利基础上的经济联合。 ">编辑] 目录 1 一人一票的特点 2 相关条目 3 参考文献 一人一票的特点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大会实行的表决制度。即在由参加该企业的所有职工参加的职工股东大会上,对关系到该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及重要机构调整安排,由每个职工投票表决,投票表决的职工无论其在该股份合作企业中拥有多少股份,都只能投一票,而不是按照参股的多少投票表决。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体现了劳动合作的基础地位,体现了合作经济的基本要求。 相关条目 一股一票制 参考文献 ↑ 陈可文等主编.股份合作制理论、政策、实践.ISBN:7-80538-501-7/F271.中原农民出版社,1993.04 ↑ 杨干忠等主编.民营经济实用词典.ISBN:7-80087-384-6/F121.23-61.北京市: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什么是IT治理 IT治理是公司治理在信息时代的重要发展,用于描述企业或政府是否采用有效的机制,使得IT的应用能够完成组织赋予它的使命,同时平衡信息技术与过程的风险、确保实现组织的战略目标。 IT治理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对于公司治理,1999年出版的《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一书所下的定义为:为确定组织目标和确保目标实现的绩效监控所提供的治理结构。 IT治理是信息系统审计和控制领域中的一个相当新的理念,IBM最早将此理念引入我国。 关于IT治理,中外学者给出了很多的定义,美国IT治理协会给IT治理的定义是:“IT治理是一种引导和控制企业各种关系和流程的结构,这种结构安排,旨在通过平衡信息技术及其流程中的风险和收益,增加价值,以实现企业目标。” 国内有一种观点认为,IT治理是描述企业或政府是否采用有效的机制,使得IT的应用能够完成组织赋予它的使命,同时平衡信息化过程中的风险,确保实现组织的战略目标的过程。它的使命是:保持IT与业务目标一致,推动业务发展,促使收益最大化,合理利用IT资源,适当管理与IT相关的风险。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学者彼得·维尔和珍妮·罗斯在其所撰写的《IT治理》一书中指出,IT治理就是为鼓励IT应用的期望行为,而明确的决策权归属和责任担当框架。他们认为是行为而不是战略创造价值,任何战略的实施都要落实到具体的行为上。 从IT中获得最大的价值,取决于在IT应用上产生我们期望的行为。期望行为是组织信念和文化的具体体现,它们的确定和颁布不仅基于战略,而且基于公司的价值纲要、使命纲要、业务规则、约定的行为习惯以及结构等。在每一家公司里,期望行为都各不相同。 综合这些定义,可以得出,IT治理就是要明确有关IT决策权的归属机制和有关IT责任的承担机制,以鼓励IT应用的期望行为的产生,以联接战略目标、业务目标和IT目标,从而使企业从IT中获得最大的价值。 目录 1 IT治理的研究分析 2 二、IT治理的决策范围 3 公司的IT治理 4 一、IT治理和公司治理关系图 5 IT治理框架的三个支柱 6 IT治理解决方案 7 如何看待IT治理的角色 8 IT治理的标准 IT治理的研究分析 治理和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治理是决定由谁来进行决策,管理则是制定和执行这些决策。 简单地讲,IT治理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即IT治理的“什么”和“谁”。IT治理的“什么”是指IT治理应该作出哪些决策,IT治理的“谁”则是指这些决策分别应该由谁来作出。 那么,IT治理到底应该作出哪些决策呢?要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必须先搞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组织到底需要IT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不要想当然地以为这是一个可以简单回答的问题。实际上,不同的组织对于IT的需要是不一样的。组织到底需要IT做什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商业环境。 一、商业特征决定IT需求 走向IT治理的第一步就是,要对组织处于什么样的商业环境进行正确的分析。 埃森哲公司的IT治理模式通过两个指标来对组织的商业环境进行分析:变化的速度和竞争的基础。 变化的速度。某些企业处在一个变化较快的行业,如半导体企业和电信企业。在这样的行业,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经常改变,产业政策也时常推陈出新,时不时出现的新技术会一下子改变整个产业价值链;而另外一些行业的发展状态则相对稳定,不会有那么快的变化,如航空业。在这样的行业,消费者的需求、竞争格局、政府管制、技术及供应商等方面的变化都是缓慢发生的。 竞争的基础。从竞争的基础来看,企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企业以运营效率为基础进行竞争。对于这类组织来说,重点在于降低成本,以及优化现有的商业模式以应对竞争;另一类企业以产品和服务的差异性为竞争的基础。这类企业力求先于竞争对手提供新的商业能力,或者是开创新的商业模式,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根据以上两个指标,可以将组织分为四类。 A类组织处于变化不快的行业,以运营效率为竞争基础; B类组织处于变化不快的行业,以产品服务的差异化为竞争基础; C类组织处于变化快的行业,以运营效率为竞争基础; D类组织处于变化快的行业,以产品服务的差异化为竞争基础。 这四类不同的组织因其业务特点的不同而对IT产生不同的需求。 A类组织发展的关键在于严格控制成本,因此这类企业希望利用IT来保持低成本,通过如外包这类节省成本的方法来提供成熟的能力。 B类组织的管理层期望利用信息来提高决策能力,并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以高收入来抵消不断增长的IT支出。 C类组织按优先次序制定IT投资计划以及长期能力的路线图,它们在对成本进行有效管理的同时,根据路线图,运用IT来实现计划中的新能力,以满足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 D类组织期望IT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以满足迅速变化的商业策略和要求。这类企业倾向于提供创新的IT解决方案,以获得先发优势,因此它们的IT投资重点在于创造新的能力。 二、IT治理的决策范围 一旦组织明确了自己对于IT的需求,那下一步就要解决IT治理作哪些决策的问题,也就是前文所说的IT治理的“什么”。IT治理的决策范围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组织模式:组织是采取集权、分权还是混合的模式? 投资:组织将投资于什么?投多少? 架构:组织是着重于稳定性还是灵活性?这两者各到什么程度?应用系统是向外购买还是内部开发?是建立一个综合性的ERP系统还是多种系统? 标准:组织需要将什么技术标准化,采用什么标准? 资源:IT组织将利用什么类型的资源?这些资源的来源是什么? 对于A类组织,其首选的组织模式应该是集权式治理,IT对于预算和决策负有责任。加拿大邮政公司就采用这种方法,该公司坚持一种简单化的组织模式,有一个集权部门来对公司行为进行优先排序,并通过单一的IT资源来完成。 在标准的决策方面,A类组织谋求在全组织范围内加强架构、技术和供应商的标准化,只是在一些被证明是正当的例外的情况下才允许有所背离。一家大型的法国保险公司就是这方面的一个例子。该公司在集团范围内对IT架构实行了标准化,因此它可以优化其核心的IT流程,整合系统支持其非寿险业务,移植数据,配置新的系统以支持其健康险业务。 在资源决策方面,A类组织善于利用内外部资源的组合,通常会与少量的几家优选的服务提供商达成服务协议。当某个全球性的化学品公司认为IT并非其核心业务时其,便将整个IT运作外包出去,包括其ERP系统全球范围内的实施和支持。 公司的IT治理 公司治理主要关注利益相关者权益和管理,包括一系列责任和条例,由最高管理层(董事会)和执行管理层实施,目的是提供战略方向,保证目标能够实现,风险适当管理,企业的资源合理使用。 公司治理,驱动和调整IT治理。同时,IT能够提供关键的输入,形成战略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被认为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功能——IT影响企业的战略竞争机遇。 一、IT治理和公司治理关系图 IT治理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公司的IT投资是否与战略目标相一致,从而构筑必要的核心竞争力。因为企业目标变化太快,很难保证IT与商业目标始终保持一致,因此需要多方面的协调,保证IT治理继续沿着正确的方向走,这也是IT投资者真正关心的问题。对IT治理而言,要能体现未来信息技术与未来企业组织的战略集成。既要尽可能地保持开放性和长远性,以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同时又因为规划赶不上变化,再长远的规划也难以保证能跟上企业环境的变化。IT 治理中一个相对有效的做法是,在信息化规划时,认真分析企业的战略与IT支撑之间的影响度,并合理预测环境变化可能给企业战略带来的偏移,在规划时留有适当的余地,从业务战略到信息战略,做务实的牵引,不要追求大而全。 IT治理有助于建立一个灵活的、具有适应性的企业。IT治理能够影响信息和指示:企业能够感知市场正在发生的事,使用知识资产并从中学习,创新新产品、服务、渠道、过程;迅速变化,将革新带入市场,衡量业绩。IT治理应该体现“以组织战略目标为中心”的思想,通过合理配置IT资源创造价值。企业治理侧重于企业整体规划,IT治理侧重于企业中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 企业目标在于远景和商业模式,IT目标在于商业模式的实施。 企业目标与IT目标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IT治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IT要为企业交付价值,IT风险要降低。前者受IT与企业的战略一致性驱动,后者由责任义务落实到企业驱动。这两者都需要衡量,如使用平衡计分卡。这就可以看出IT治理的四个核心领域,都是由利益相关者价值驱动的,其中两个是成果:价值交付和风险降低,另外两个是驱动力:战略一致性和业绩衡量。 概括地说,公司治理和IT治理都是市场(含政府)他律的机制,是如何“管好管理者”的机制,其目标也是一致的:达到业务永续运营,并增加组织的长期获利机会。无论大环境是好是坏,最高管理层(董事会)均应以达成其目标为责任,而且管理阶层需有能力协助其达成目标,因此最高管理层(董事会)必须常常监督管理部门对决策判断与政策实施的绩效。 “斯达模式”这一被誉为国企摆脱困境、改革发展的创新模式,正说明了公司治理和IT治理的重要性和互动关系。“黑纸”利用合资契机,对产权体制进行了改革,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与市场竞争相适应的公司治理机制,明晰了企业产权,优化了生产要素配置,转变了职工观念,为斯达大力进行信息化改造创造了有力条件。反过来,信息化也促进了公司的现代化管理。 二、IT治理和IT管理 IT管理是公司的信息及信息系统的运营,确定IT目标以及实现此目标所采取的行动;而IT治理是指最高管理层(董事会)利用它来监督管理层在IT战略上的过程、结构和联系,以确保这种运营处于正确的轨道之上。这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谁也不能脱离谁而存在。可见,IT管理就是在既定的IT治理模式下,管理层为实现公司的目标而采取的行动。 IT治理规定了整个企业IT运作的基本框架,IT管理则是在这个既定的框架下驾驭企业奔向目标。缺乏良好IT治理模式的公司,即使有“很好”的IT管理体系(而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就像一座地基不牢固的大厦;同样,没有公司IT管理体系的畅通,单纯的治理模式也只能是一个美好的蓝图,而缺乏实际的内容。就我国信息化建设目前的现状而言,无论是IT治理,还是IT管理都是我们所迫切需要解决的。 IT治理框架的三个支柱 一旦IT领导理解了IT治理框架的三个支柱,他们对于IT治理为什么如此重要,以及哪一种方法可以最好地帮助他们达成治理目标,就会有更好的理解。 IT治理是目前很多人都在谈论的一个话题。确实,一些技术供应商和咨询顾问已经将IT治理纳入一个最新的热门的销售范畴。然而,以他们所销售的产品和服务的范围为基础,已经出现了IT治理的种种定义,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市场带来了混乱。 那么,对于如今这个最热门的企业治理方面的概念,业务和IT领导从哪里可以获得一个单一而又全面的定义呢? 基于ITGI、正在形成的产业标准、客户最佳实践及思想领导者的工作,第一流的分析师现在都在强调IT治理框架的三个支柱的模式。这一框架强调确保IT在支持业务目标、优化商业技术投资及合理管理IT相关风险和机会中的重要性。 在CIO和IT领导看来,由于可以为组织走出烦恼多时的没完没了的支出、扩展、补丁、再支出的循环提供一个清楚的路径,这三个支柱的模式和与之相应的IT治理成熟度模型正在迅速地获得动力。 有了IT治理这一框架,IT投资所带来的价值可以获得理解,实现技术投资和业务目标需求之间的联结也有了明确的方法。在来自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IT组织不能仅依靠理论—他们需要能发挥作用的治理。 对于任何想抓住这种前瞻性的IT方法所带来的利益的组织而言,这一成形的IT治理框架都是适用的。这个框架包括三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具体表现为“计划/构造/管理”三个生命周期,通过一个不断进行的连结这三个要素的反馈环,使得IT变革成为可能。这三个支柱是: 一、企业架构计划包括: 1、企业架构造型和管理 2、战略性的IT计划和路线图 3、标准管理 二、投资组合合理化,包括: 1、应用系统和基础设施的合理化 2、项目-投资分析 3、合并和收购运营整合 三、服务融合,包括: 1、服务提供管理 2、业务关系管理 3、供应商和外包商管理 4、IT财务管理 5、塞班斯-奥克斯莱法案(Sarbanes-Oxley)和其他法规遵从的问题 6、业务连续性计划 一旦IT领导理解了这三个支柱,他们对于IT治理为什么如此重要,以及哪一种方法可以最好地帮助他们达成治理目标,就会有更好的理解。例如,在项目投资管理和系统管理领域,一般的供应商只会致力于整个框架的一部分。对IT治理问题需要有一个全面的解决方案,这一需求已经越来越表现出来了。 IT治理解决方案 Troux是惟一能提供有效的IT治理系统的企业,同时,它还能提供全面的可以连结业务和自动工作流,及自动化的策略管理系统。为了解决CIO们今天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IT治理问题,Troux的解决方案提供了基础,并且横跨IT治理框架的三个领域。 企业架构:使得企业建造师可以完全模仿符合未来需要的架构,并且提供创造和管理与架构相协调的标准和路线图的能力。 投资合理化:为IT执行人员提供确保应用、基础设施、服务和项目投资与业务和成本优化相协调的可视度和工具。 服务管理:使IT组织可以实现对业务服务的自动化定义和管理,并确保关键业务、遵从和业务连续性目标的一致。 有了以上各种解决办法,Troux带来了帮助CIO和IT执行人员实现IT治理所需要的深入的专业知识、最佳实践和成熟的模式。 正如IT治理已经位居CIO日程表的前列,经理人员们也已经发现,最佳实践和方法的标准还没有准确的定义—到现在这一状况才有所改变。 Troux的技术为CIO和IT经理有效计划、构建和管理他们的IT运作,提供了所需要的最佳实践和方法。 如何看待IT治理的角色 “对于CIO来说,IT治理意味着组织结构、决定过程和一种在企业内加强控制的信息基础。”位于斯坦福的meta集团的分析师Val Sribar说。 走向IT治理最重要的一步是“发展一种可以自信地进行关键资产、财务和遵从的决策的信息基础。”Sribar又说,“业务和技术架构的可见度对于企业管理和成长是关键性的。” 幸运的是,IT经理为了达成治理目标可以获得帮助。“像Troux这样的供应商已经出现,并填补了治理流程和IT运营之间的空白。”Sribar说. IT治理的标准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IT治理标准主要有四个:ITIL 、COBIT、ISO/IEC17799和PRINCE2。 (1)ITIL ITIL(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Library):即信息技术基础构架库,一套被广泛承认的用于有效IT服务管理的实践准则。1980年以来,英国政府商务办公室(GOC,原称政府计算机与通信中心)为解决“IT服务质量不佳”的问题,逐步提出和完善了一整套对IT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估的方法体系,叫做ITIL。2001年,英国标准协会在国际IT服务管理论坛(itSMF)上正式发布了以ITIL为核心的英国国家标准BS15000。这成为IT服务管理领域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事件。 (2)COBIT COBIT(Control Objectives for Information and related Technology):即信息系统和技术控制目标。成立于1969年的美国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ISACA,于1996推出了用于“IT审计”的知识体系COBIT。“IT审计”已经成为众多国家的政府部门、企业对IT的计划与组织、采购与实施、服务提供与服务支持、监督与控制等进行全面考核与认可的业界标准。相应地,“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日益成为世界各国发展信息化过程中,争相发展的新兴职业和领域。作为IT治理的核心模型, COBIT包含34个信息技术过程控制,并归集为四个控制域:IT规划和组织(Planning and Organization)、系统获得和实施(Acquisition and Implementation)、交付与支持(Delivery and Support)以及信息系统运行性能监控(Monitoring)。 COBIT 目前已成为国际上公认的IT管理与控制标准。 (3)BS 7799 BS 7799(ISO/IEC17799):即国际信息安全管理标准体系,2000年12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了有关信息安全的国际标准ISO17799,这个标准包括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安全认证两大部分,是参照英国国家标准BS7799而来的。它是一个详细的安全标准,包括安全内容的所有准则,由十个独立的部分组成,每一节都覆盖了不同的主题和区域。 由英国标准协会(BSI)编写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BS 7799-Part 1 (ISO 17799) 及BS 7799-Part 2为各种机构、企业进行信息安全管理提供了一个完整的管理框架。这一套‘姊妹对’标准引导机构、企业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对信息安全进行动态的、以分析机构及企业面临的安全风险为起点对企业的信息安全风险进行动态的、全面的、有效的、不断改进的管理,并强调信息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保持机构及企业业务的连续性不受信息安全事件的破坏,要从机构或企业现有的资源和管理基础为出发点,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不断改进信息安全管理的水平,使机构或企业的信息安全以最小代价达到需要的水准。保护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是机构或企业营运的重要工作之一,尤其是BS 7799-2: 2002是目前最完整的参考依据,它以“计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行动(Action)”模式,将管理体系规范导入机构或企业内,以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4)PRINCE2 PRINCE2(Projects In Controlled Environments)是一种对项目管理的某些特定方面提供支持的方法。PRINCE2描述了一个项目如何被切分成一些可供管理的阶段,以便高效地控制资源的使用和在整个项目周期执行常规的监督流程。PRINCE2的视野并不仅仅限于对具体项目的管理,还盖了在组织范围对项目的管理。
什么是临时披露 临时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份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披露。 临时披露着重体现了满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以及上述时序披露所未列举的非常规信息的披露的完备性要求。 临时信息披露的内容一是重大事件,《证券法》第62条、《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第47--49条,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17、19条,对此事件的信息披露予以了规范; 其次是并购信息,《公司法》第149条、《证券法》第79、84、89、93条和《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第47--49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20、21条,对此信息的编制与披露进行了详细规范;至于其他临时事项,如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常规性公告,则主要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规范。 目录 1临时披露的目标 临时披露的目标 对上市公司的股价敏感信息给予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及时披露信息能够确保整个市场获得信息,将内部交易的风险最小化。
什么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指该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是指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营业执照是指该企业是某公司或者其他类型企业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 (一)营业执照是企业完成设立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标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但随后出台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是国务院和国家工商局出台的有关企业登记规则却将核准登记和签发营业执照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将营业执照的签发或领取作为企业完成设立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标志,日益凸显其对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效力,而逐步弱化了核准登记对企业法人资格的确认功能。及至《公司法》(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5年修正)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发布)出台,公司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已经转由单纯的营业执照来证明,核准登记已经蜕化为纯粹的程序法环节。正如《公司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依据。《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8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则更具体地规定了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上述规定表明,在目前我国对经营范围采取的是全面管制政策。与其他的民事主体不同,“公司设立的自然目的就在于追求营利”。 在这种全面管制的立法政策下,公司要通过开展经营活动谋求营利,就必须在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经营资格。而将营业执照的签发作为公司取得经营资格的凭据,则不仅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7条里有明确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执法过程中也时有体现。例如,2000年12月4日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申请后不领取营业执照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第89号)中就规定:“对企业登记申请核准后,企业登记申请人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按无照经营予以处罚。” 目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3营业执照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区别 4相关条目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 办理程序 调查→受理→初审→核准→发照 申报材料 一、全民及集体企业开业登记: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主管单位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书;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国有企业财政局出具); 6、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证明及场地查看单; 7、企业章程;8、主管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开业登记所需材料为上述1—8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 收费标准 按注册奖金的0.8‰ 收取,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最低50元副本工本费10元/个(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除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调查→受理→初审→核准→发照 申报材料 一、全民及及集体企业变更登记: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申请书; 4、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材料;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书; 3、股东会决议; 4、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材料; 5、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章程);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 收费标准 变更注册资金按增加部分的百分之0.8 收取,增加部分超过1千万的,超过的按百分之0.4收取,其余变更100元副本工本费10元/个(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除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营业执照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区别 常见的营业执照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两种。前者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有限公司即属此类;后者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发该种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领取营业执照后,并不能马上开业,还必须办理以下事项: 1、刻制印章; 2、法人代码登记; 3、开立银行帐户; 4、申请纳税登记; 5、到工商所办理备案手续; 6、领取购买发票。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对于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方式出资时,企业吸收各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超过20%时,企业必须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准,但以无形资产方式投资的总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 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筹集资本,既可以一次筹集,也可以分次筹集。分次筹集时,所有者最后一次投入企业的资本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因此,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企业实收资本可能小于其注册资本的数额。 关于内外帐 的问题。按照规定企业不允许建立两本帐。但是现行的企业一般都是两本帐。毕竟每个公司都会存在一些不正规的发票或收据。只做一本帐,税务局是不能通过的。 设立内帐必须是隐蔽的,不能公开对外,只有财务部门与领导层掌握真实的数据。 你可以设立两本帐,但是一定要调节好收入、成本、费用,把好财务关。 相关条目 营业执照